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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大元 陈佩彤 刘海林:许崇德基本法学术思想述评

更新时间:2023-01-15 23:48:58
作者: 韩大元 (进入专栏)   陈佩彤   刘海林  

  

   许崇德教授是我国著名法学家和法学教育家,是香港基本法和澳门基本法的重要起草者之一,是“一国两制”和基本法理论研究的重要奠基者、开拓者。他始终秉持“要像爱护生命一样去维护基本法”的信念,奔走于港澳与内地之间,通过各种形式,宣传、阐释“一国两制”和基本法,积极促进港澳与内地的法学交流,使两地居民了解彼此施行的法律制度。他多次撰文详述基本法具体条文的制定背景、缘由与含义,数次为特别行政区政府、立法会、港澳地区全国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讲解中国宪法和内地政治制度,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宪法地位出发诠释人大释法的正当性与意义。

   许崇德教授怀着对祖国和人民的热爱与真诚,以其学者的责任与使命为基本法理论和实践发展作出了杰出的贡献。2018年,在庆祝改革开放40周年大会上,许崇德教授被授予“改革先锋”称号,被誉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的积极推动者”。这是对许崇德教授为中国改革开放事业,特别是为“一国两制”理论的体系化所作贡献的充分肯定。“一国两制”是中国人民对世界政治文明发展的重大贡献。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全面梳理许崇德教授广博深厚的基本法理论,对于维护宪法和基本法权威、推动“一国两制”行稳致远具有重要意义。

   一、构建“一国两制”学术话语

   “一国两制”是党和国家从中国具体情况出发,创造性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实现祖国和平统一的伟大创造。这一方针的贯彻执行,既以和平方式维护了我国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又保持了香港、澳门繁荣与稳定发展,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奠定了基础。许崇德教授与“一国两制”理论研究结缘于20世纪80年代:1985年、1988年,许崇德教授先后被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命为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与澳门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全程参与了这两部基本法的起草工作。1995年、1998年,许崇德教授被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命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委员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委员,亲身经历了两个特别行政区的建立。许崇德教授推动了“一国两制”理论的体系化,助力并见证了“一国两制”构想的贯彻实施。在基本法的起草过程中,许崇德教授对“一国两制”方针有了全面、系统的认识,他对这一政策的提出背景如数家珍,对“一国两制”的法律表现和具体政策措施进行了深入研究,形成了自身的学术话语与范畴。

   (一)“一国两制”为法学研究提出了新课题

   “一国两制”是邓小平同志为了实现以和平方式统一国家而提出的伟大构想。1982年特别行政区制度被写入宪法。1984年中英两国政府签订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1987年中葡两国签订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许崇德教授敏锐地发现这些客观实践的发展为法学研究提出了一系列重大课题。许崇德教授指出:根据“一国两制”方针,特别行政区施行的是资本主义性质的法律,内地施行社会主义性质的法律。在统一的单一制形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这两种不同的法律制度之间必然存在某种联系,甚至具有共同性。它们的具体表现是什么?两种不同的法律制度彼此具有相当大的独立性,但二者既然共存于一国之内,那就不可避免地要互相渗透、互相交叉。当处理事务时法律冲突发生了,我们应该依照什么样的法律加以调整呢?宪法是根本法,凡属中国的领土和公民都应该遵守宪法。但宪法以四项基本原则作为总的指导思想,能不能以及通过何种方式在特别行政区实施呢?全国性的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国家主席的命令,以及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和决定、命令,何者适用于特别行政区?何者不适用?何者须经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立法,转化成本区的法律?在日常生活中发生的刑、民、经济纠纷,如果同时涉及特别行政区和国内其他地区的人和事物,则其司法管辖如何确定?适用法律时又应以哪种法律为准?许崇德教授认为,对上述问题都需要作出理论上的说明,并且随着实践发展,许多难以料想的新问题必然会不断产生,需要我们加强科学研究,为“一国两制”方针的胜利作出理论贡献。

   (二)“一国两制”的提出遵循实事求是原则

   “一国两制”是我国政府在处理台湾问题的过程中逐渐成形的制度创新。它在提出之时是新鲜事物,被某些西方国家冠以“政治手段”“权宜之计”之名。为回应上述质疑,许崇德教授梳理了解决台湾地区问题、争取实现祖国统一大业所经历的三个发展阶段。他认为,新中国成立以来,我们解决台湾地区问题、实现祖国统一大业的策略历经变化:1949年至1955年,党和政府采取领导人民解放战争以完成祖国统一大业的策略;1955年至1978年,随着国家的逐渐强大、台湾同胞对祖国的强烈向往和国际形势的缓和,党和政府的国家统一战略转变为在不放弃使用武力的前提下,采用和平方式实现统一。自1978年始,随着中美宣布建立外交关系,台湾海峡局势发生了历史性转变,以和平方式实现国家统一更具可能性。基于此,邓小平提出“一国两制”的构想,党和国家制定了一系列落实“一国两制”的具体措施。因此,许崇德教授认为,“一国两制”是我们党和政府遵循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在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的基础上提出来的,是我党经过长期的认真思考而作出的决策,是在不断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伟大战略方针,绝非“政治手段”“权宜之计”。同时,许崇德教授认为,“一国两制”理论的提出还得益于中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中国,因为只有中国共产党才有制定这一方针的胆识,再加上我们的社会主义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所以才有可能制定允许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两种制度并存的“一国两制”方针。

   (三)“一国两制”的法律表现多样

   在我国,中国共产党和国家重要方针政策的法律化、制度化,是保证其得到贯彻实施的重要前提。例如,1997年中国共产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掌握管理国家的权力,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 此后,“尊重和保障人权”成为中国共产党的治国理政原则。为了这一重要原则的顺利实施,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将“人权”概念引入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此后,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明确规定“尊重和保障人权”。

   关系到国家统一的“一国两制”方针也不例外。许崇德教授认为,“一国两制”的法律表现非常多样,包括宪法、基本法和其他涉及“一国两制”的法律。1981年秋,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叶剑英阐明关于和平统一的九条方针政策后,正在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增加了第31条和第62条第13项,使“一国两制”有了宪法依据。《宪法》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相应地,1982年《宪法》第62条第13项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据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决定设立特别行政区并以法律规定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许崇德教授认为,宪法中虽然没有直接出现“一国两制”字眼,但《宪法》第31条和第62条第13项所表达的在港澳台问题上采取“一国两制”政策的意思是明确的。此外,基本法是最为全面、集中表现“一国两制”的法律文件,“一国两制”理论的基本法表现为:首先,基本法坚持国家主权原则,在文本中以“不可分离的部分”“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等字眼明确了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并且基本法把体现国家主权的国防、外交、对基本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等规定为应由中央行使的职权;其次,在“一国”这个重要前提下,基本法规定了特别行政区实行不同于全国其他地区的社会经济制度、法律制度、司法制度和政治制度;最后,“一国两制”的法律表现是多样化的,除宪法和基本法外,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一般法律、作出的对某项法律的解释,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所作的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中,有涉及“一国两制”问题的,也属于“一国两制”的法律表现,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等。

   将“一国两制”方针政策法律化体现了国家意志与发展目标。许崇德教授认为,“一国两制”的法律化过程——基本法的制定过程中采取了许多不同于其他法律的特殊做法,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这一方针的重要性。例如,基本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的专门起草委员会进行起草,起草委员会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而这种做法除宪法的制定和修改外,其他法律的起草未曾有过;基本法草案两次公布,供全国人民讨论,向包括港澳居民在内的全国人民征询意见,而其他法律的起草未曾有过,即使是宪法的起草和修改也只有一次全民讨论;1990年4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香港基本法,同时还投票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决定》,以消除港澳人士关于基本法可能被指控违宪的疑虑,这也是非常特殊的做法,明确了基本法的合宪性基础。

   (四)诠释“一国两制”的科学内涵

   “一国两制”内涵丰富,是一系列关于国家和平统一的具体政策、措施的总和,不仅包括社会经济制度,还包括政治制度。通过这一系列具体政策、措施可保障特别行政区的稳定和繁荣。许崇德教授认为,“一国两制”通过保持原有的制度和生活方式不变、保护各阶层的权利和利益、成立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来具体地保证特别行政区的稳定和繁荣。如上文所述,基本法是全面、集中表现“一国两制”的法律文件,作为基本法的起草者,许崇德教授认为,根据基本法的规定,    “一国两制”所包含的具体政策、措施主要有:(1)在中央和特别行政区的关系方面,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2)在中央享有的权力方面,外交事务、国防、行政长官的任命权,基本法的制定、修改、解释权等体现一国主权的权力由中央享有。(3)在社会经济制度方面,保持香港和澳门原有的社会、经济制度和生活方式不变。(4)在法律制度方面,港澳原有的法律除同基本法相抵触或经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5)在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方面,港澳特别行政区均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包括终审权。(6)在财政制度方面,特别行政区财政独立。(7)在金融制度方面,特别行政区保持自由港地位和独立的关税地区;自行制定金融货币政策;港元、澳门元继续流通,可自由兑换,发行权属于特别行政区政府。(8)香港特别行政区不负担驻军的经费和开支,驻军不干预特别行政区的内部事务;驻军人员除遵守全国性法律外,还需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9)在对外事务方面,港澳特别行政区可以同世界各国、各地区以及有关的国际组织在各领域保持和发展关系,签订和履行有关协议;可以根据需要在外国设立官方或半官方的经济和贸易机构,报中央人民政府备案。(10)特别行政区除悬挂国旗、国徽外,可使用特别行政区的区旗、区徽;香港特别行政区除使用中文外,还可以使用英文;澳门特别行政区除使用中文外,还可以使用葡文。可见,“一国两制”理论的具体内容是极为丰富的,涉及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诸多不同的方面。

   (五)对“一国两制”的体系化思考

“一国两制”史无前例,准确把握“一国两制”的内涵是一个全新的挑战。在理论探讨和实践中,许崇德教授推动了“一国两制”理论的体系化。值得一提的是,许崇德教授的基本法研究是与时俱进的,在对“一国两制”的认识这一研究领域,他不断地丰富其内涵,将其概括为12个方面,包括:第一,“一国两制”的前提是“一国”,“一国”即祖国统一、领土完整,(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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