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飞:作为儒家法律思想基础的“天”
内容摘要:“天”是儒家法律思想中的基础性范畴;学界对中国古代“天”的内涵理解不一,各种观点异彩纷呈。按照儒家之集大成者朱熹对“天”的理解,可以将“天”总结为“物质自然之天”“神灵主宰之天”“义理规则之天”三个方面。今日看来,这三个方面又可以整合为“位格之天”,荀子、朱子以及王阳明对“天”的理解皆莫出其右。“位格之天”显明了“天”的生命属性、伦理属性以及至高、永恒等属性,其不仅创生了万物与人类,还对万物和人类拥有主权;权力的来源、法律的创制、司法的过程等儒家法律思想核心问题,无不与“天”有关。对儒家之“天”进行本体性思考,可以使人更深刻地认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本源和根基。
关 键 词:儒家;天;法律文化
“天”是中国哲学中最基础的本体论概念,更是儒家法律思想的基础性范畴。关于对古代中国思想中“天”的理解,近代以来学界已有丰硕成果;尽管观点不一,但却异彩纷呈【1】。如梁启超将“天”分为“以形体言天者”“以主宰言天者”“以命运言天者”“以义理言天者”四类,[1]冯友兰将“天”分为“物质之天”“主宰之天”“运命之天”“自然之天”“义理之天”五类[2]。时至当代,任继愈先生将中国传统哲学中的“天”分为“主宰之天”“命运之天”“义理之天”“自然之天”“人格之天”五类[3];汤一介先生将中国历史上的“天”归纳为“主宰之天”“自然之天”“义理之天”三类[4]。在法学界,法史学家范忠信教授将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天”归纳为“自然之天”“神灵主宰之天”“道理之天”“天国之天”四类[5]。这些总结、分类在相当程度上揭示了中国古代之“天”的丰富内涵,具有很高的学术价值。不过,这些总结、划分都是立足于中国古代哲学儒法道墨之整体,未能专门就“儒家之天”进行研究。本文认为,“天”是儒家法文化的基石,儒家法律思想的价值观念皆由“天”观念演变而产生出来。当代儒家学者也有人认为,儒家的最高合法性是“主权在天”[6];因此,非常有必要对“儒家之天”作一专门探讨。儒学之集大成者朱熹,对儒家自身思想体系中的“天”是有总结和分类的;在有人问及经传中“天”字的涵义时,朱熹解释道:“要人自看得分晓,也有说苍苍者,也有说主宰者,也有单训理时。”【2】朱子对“天”的这一总结未能得到后世的充分重视,但他的这一总结非常到位,只是未能阐明三种“天”之间关系,其诸“天”依然是彼此割裂、无法统一的。本文不揣浅陋,认为朱子的三种“天”实际为“物质自然之天”,“神灵主宰之天”和“义理规则之天”,而这三种天又可以归结为“位格之天”。
一、物质自然之天
儒家经典里有关于物理之天、自然之天的叙述。如《诗经》“瞻仰昊天,有嘒其星”[7];“悠悠苍天,此何人哉!”[8]“绸缪束薪,三星在天”[9];“上天之载,无声无嗅”[10]。《周易》中关于自然之天的叙述,如“云上于天,需,君子以饮食宴乐。”[11]“天与水违行,讼,君子以作事谋始。”[12]“上天下泽,履。君子以辩上下,定民志。”[13]“天尊地卑,乾坤定矣;卑高以陈,贵贱位矣。”[14]“仰则观象于天,俯则察法于地。”[15]这里的“天”,是指与大地相对的天空,是物质自然之天。
孔子曾说:“天何言哉!四时行焉,百物生焉,天何言哉!”[16]一般认为,这是孔子对“自然之天”的论述。孟子“天油然作云,沛然下雨,则苗浡然兴之矣”[17]!天能兴云,又能下雨,庄稼因此浡然生长,此“天”是自然现象之天。“天之高也,星辰之远也,苟求其故,千岁之日至,可坐而至也。”[18]这里的“天”为物理空间的天空,是自然之天。“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19]“天时”是指自然之天的阴晴寒暑之天气状态,其“天”仍是物质自然之天。
荀子论及天的自然属性更多。“皆知其所以成,莫知其无形,夫是之谓天。”[20]对人来说,只是看到阴阳生成的有形物质世界,而不知道其无形无踪的生成过程,这就是“天”。“所志于天者,已其见象之可以期者矣;所志于地者,已其见宜之可以息者矣;所志于四时者,已其见数之可以事者矣;所志于阴阳者,已其见和之可以治者矣。”[21]人对上天所要了解的,就是所显于天象中那些可以测定的天文资料而已。“在天者莫明于日月,在地者莫明于水火,在物者莫明于珠玉,在人者莫明于礼义。故日月不高,则光晖不赫;水火不积,则晖润不博;珠玉不睹乎外,则王公不以为宝;礼义不加于国家,则功名不白。”[22]这里对“天”的描述,都是物质性的。
董仲舒的思想中也有“物质自然之天”的维度:“天为一端,地为一端;阴为一端,阳为一端;火为一端,金为一端,木为一端,水为一端,土为一端。”[23]又如,“其在天而象天者,莫大日月,继天之光明,莫不照也。星莫大于大辰,北斗常星,部星三百,卫星三千。大火十六星,伐十三星,北斗七星,常星九辞二十八宿,多者宿二十八九。”[24]这里的“天”,就是与大地相对的天空,包括日月星辰。
到宋代,理学家张载云:“由太虚,有天之名。”[25]“天”指广大无外的世界总体;朱熹认为“天能覆而不能载,地能载而不能覆”,[26]这里的“天”,显然也是与“地”相对的物质“物质自然之天”。
二、神灵主宰之天
在儒家思想中,“天”也是具有思想、感情和意志的最高神灵,既能管理宇宙自然,又能主宰人的命运,因此“神灵之天”“主宰之天”“命运之天”名异而实同。《易经》有云:“自天佑之,吉无不利。”[27]有“天”这一至上神的帮助,就会吉利、顺利【3】。“何天之衢,亨。象曰:何天之衢,道之大行也。”[28]四通八达的天街大路,亨通;象辞的意思是,以天道的法则辅佐君王,会使天道施行于天下,这就是承受天的福佑。筮占神灵就是祷求“天”的辅助,预知吉凶祸福,以能避祸趋福,逢凶化吉,体现了“天”的神性意志[29]。
孔子也有大量关于“神灵之天”的表述;如“死生有命,富贵在天”,[30]认为人的生命和命运际遇都是掌握在“天”的手中。“文王既没,文不在兹乎!天之将丧斯文也,后死者不得与于斯文也。天之未丧斯文也,匡人其如予何?”[31]在匡地被拘禁时,孔子认为文王死后的文化遗产都在自己这里,如果上天要让这种文化灭绝,自己也就不会掌握这些文化了;如果上天不灭绝这种文化,那么匡人就不会把自己怎么样,表现出对“天”的高度信心。当子路请求为疾病祈求上天时,孔子竟说“丘之祷久已”,[32]并且孔子认为“获罪于天,无所祷也”[33]。因为见了卫灵公的夫人南子,子路颇有微词,孔子为自证清白,竟然对天发誓:“予所否者,天厌之,天厌之。”[34]在途径宋国遇到危险时,坚定地认为“天生德于予,桓魋其如予何”[35]?表现出对身负天命的自信以及对“天”的坚定信仰。有学者对孔子的信仰做过专门研究,认为“孔子的天是宇宙之主宰,是政权变更、文明盛衰、个人德性、富贵穷达以及自然变化的终极原因,其主宰作用涉及自然与人事各个方面,可以说是无所不包,无所不能,无远弗届。因此,孔子的天依然是宗周的主宰之天,是宇宙万化背后的决定力量,是一个决定着社会、自然与人生命运的至上神”[36]。
孟子之天,也有神灵之天、主宰之天的维度【4】。 “莫之为而为者,天也;莫之致而致者,命也。”[37]没有人要他做,而他竟然做了,这是天意;没有人给予他们,却得到了,是上天给予的命运。天是“非人之所为”,亦“非人之所能为”[38]。在与万章讨论舜的政权来源时,万章问道:“尧以天下与舜,有诸?”孟子回答:“否。天子不能以天下与人。”万章又问:“然则舜有天下也,孰与之?”曰:“天与之。”舜的王权虽然来自尧的禅让,但其王权并非来自尧,而是来自“天”。至高主宰“天”在法理上拥有世上的一切,无论是尧还是舜,其王权的终极性来源只能是“天”。“故天将降大任于斯人也,必先苦其心志,劳其筋骨。”[39]主宰的上天在人担任他所预备的重任之前,要让其经受一番磨砺。“君子创业垂统,为可继也。若夫成功,则天也。”[40]君子创立功业,代代延续,至于能否成功,全在于上天之命。在臧仓成功阻止鲁侯与孟子见面后,孟子说:“行或使之,止或尼之。行止非人所能也。吾之不遇鲁侯,天也。臧氏之子焉能使予不遇哉?”[41]一个人要做某事,是有一种力量在支使他;不做某事,也是有一种力量在阻止他。做与不做,并不单单取决于人的力量。孟子认为自己之所以未能和鲁侯相见,是上天的意思,并不是臧氏之子决定了此事的结果。
董仲舒的天是具有人格的,“天亦有喜怒之气,哀乐之心,与人相副”[42]。天的地位,在神灵世界是最高的。“天者,百神之大君也。事天不备,虽百神犹无益也。何以言其然也?祭而地神者,《春秋》讥之。孔子曰:‘获罪于天,无所祷也。’是其法也。”[43]在董仲舒的思想中,“天”是众神的君主,如果对天侍奉不周到,侍奉众神再好也没有用。不祭祀天而祭祀地的人,《春秋》持讥讽态度;孔子也认为,得罪了上天,祈祷将没有效果,这就是法度。 “仁义之美者在于天;天,仁也。天覆育万物,既化而生之,有养而成之……天常以爱利为意,以养长为事,春秋冬夏,皆其用也。”[44]“天”的性情是仁爱的,既创生万物,又养成万物,春夏秋冬四季,都是他的手段。“天之生民,非为王也,而天之立王,以为民也。故其德足以安乐民者,天予之;其恶足以贼害民者,天夺之。”[45]上天将众民生到世界上来,不是为了君主;但上天设立君主,却是为了民众。君主的德行若能让民众安居乐业,天就将统治权给他。君主如果行恶残害民众,天将虢夺其统治权。天是如此伟大,“故古之圣王,文章之最重者也,前世王莫不从重粟精奉之,以事上天”[46]。古代的圣王,都是以精诚之心侍奉上天。“天者,百神之君也,王者之所最尊也。以最尊天之故,故始易岁更纪,即以其初郊。郊必以正月上辛者,言以所最尊,首一岁之事。每更纪者,以郊祭首之,先贵之义,尊天之道也。”[47]天是至高之神,是天子最应该尊重的,所以每年都要进行郊祭。“始入岁首,必以正月上辛日先享天,乃敢于地,先贵之义也。”[48]每年岁首,要在正月上辛日,先祭祀上天,然后才能祭祀地祇,以显示天的尊贵,这样才是顺应天道。
三、义理规则之天
《中庸》开首讲“天命之谓性”;上天的命令、人应当遵守的基本规则就在人的自然本性之中。在孟子的思想中,“仁、义、礼、智,非由外乐我也,我因有之也,弗思耳矣。”人生来就有的仁、义、礼、智等诸种义理,是“天之所以与我者”[49]。因此,孟子提出“尽其心者,知其性也。知其性,则知天矣。存其心,养其性,所以事天也。”[50]上天将其义理铭刻在人心之中,人若注意回归本心,就能知道天理天意,行事为人就会有规有矩。
宋明理学特别强调“天”的义理涵义。宋人程颐、程颢云:“天者,理也。”[51]“事有恶,皆天理也”[52];“夫天,专言之则道也。”[53]朱熹认为:“天即理也。”“天之所以为天者,理而已。天非有此道理,不能为天,故苍苍者即此道理之天。洲天下只有一个正当的道理”。天之所以为天,就是因为有“理”,天就是“道理之天”,并且“循理而行,便是天”[54]。“天下只有一个正当道理,循理而行,便是天。”[55]又云:“宇宙之间一理而已,天得之而为天,地得之而为地,而凡生于天地之间者,又各得之以为性。”也就是说,一切事物,只有得到相应的从上天而来“理”,才成为各自具有独特本性的自己。“盖皆此理之流行,无所适而不在。若其消、息盈虚,循环不已,则自未始有物之前,以至人消物尽之后,终则复始,始复有终,又止未尝有顷刻之或停也。儒者于此既有以得于心之本然矣,(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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