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海鸣:人大释法切实维护了国安法权威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262 次 更新时间:2023-01-04 2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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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海鸣  


昨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提请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有关条款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七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十四条和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含义和适用作出三项解释。

这是香港国安法生效以来,全国人大首次做出法律解释。综观三项法律解释,进一步厘清了国安委、行政长官在维护国家安全上的权力,进一步阐明了香港行政、立法、司法机构都必须遵从国安法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国安委、行政长官的约束。这对于香港社会加深对国安法的理解,全面、准确落实国安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国安委的权力必须得到尊重

人大释法第一项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承担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定职责,有权对是否涉及国家安全问题作出判断和决定,工作信息不予公开。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受司法覆核,具有可执行的法律效力。香港特别行政区任何行政、立法、司法等机构和任何组织、个人均不得干涉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的工作,均应当尊重并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的决定。

该解释再次阐释了国安法赋予香港国安委的权力:第一,是否涉及国家安全的判断权、决定权属于国安委;第二,国安委行使该权力不需要向社会公开;第三,国安委的决定权不受香港本地法律的约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由此可以看出,人大就国安法第十四条做出解释,属于第一种情况,此项法律解释进一步明确:任何行政、立法、司法等机构和任何组织、个人均须尊重国安委的决定权。也就是说,在维护国家安全方面,国安委的权力是超然于行政、立法、司法机构之上的,必须尊重!

国安案件审理须受行政长官约束

人大释法第二项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中遇有涉及有关行为是否涉及国家安全或者有关证据材料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的认定问题,应当向行政长官提出并取得行政长官就该等问题发出的证明书,上述证明书对法院有约束力。

该解释阐明了在审理国安案件中的权力边界。审理案件的有关做法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由行政长官认定,而不是由法院认定。若行政长官认定有关做法涉及国家秘密、不能做,法院必须遵从。

行政长官的这项权力具有坚实的法理依据。基本法明确了行政长官既是“特区政府之首”、也是“特区之首”的定位。作为“特区之首”,行政长官代表特区向中央负总责,拥有超然于“三权”之上的特殊权力。这份“特殊权力”正体现在维护国家安全上。长期以来,香港一部分人,甚至包括某些法官,对行政长官的地位和权力认识不清。总是把行政长官仅仅当作“特区政府之首”,而没有当成“特区之首”。对行政长官的“特殊权力”认识不清。

其实,行政长官的身份非常特殊,在处理香港内部事务上,行政长官代表特区政府,行政、立法、司法相互制衡;但在涉及“一国”原则问题上,行政长官必须对中央负责,必须履行基本法赋予的宪制责任;因而,行政长官做出的决定,香港行政、立法、司法机关都必须执行。弄清楚了这一点,也就明白了“行政长官出具的证明书对法院具有约束力”这个道理。

国安委履职尽责是关键

人大释法第三项指出:不具有香港特区全面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是否可以担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问题,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四十七条所规定的需要认定的问题,应当取得行政长官发出的证明书。如香港特区法院没有向行政长官提出并取得行政长官就该等问题发出的证明书,香港特区国安委应根据国家安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履行法定职责,对该等情况和问题作出相关判断和决定。

该项解释表明,香港国安委必须旗帜鲜明、坚定不移地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这是全面、准确落实国安法的关键!

认真研读香港国安法就会发现,法律赋予了香港国安委和行政长官很大权力,但香港各界对国安法的理解还不够透彻、不够准确。也许是受制于普通法的思维定势,在遇到争议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都习惯于用普通法的思维模式去思考问题。应该认识到,香港国安法是依据宪法、基本法和人大相关决定制定的,具有大陆法的鲜明特征。香港法官在审理国安法案件时,应该以大陆法视角思考问题,尊重国安委和行政长官的权力,国安委和行政长官也应大胆地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力。

尊重国安委和行政长官的权力与香港的司法独立并不矛盾。所谓“司法独立”,是法官在审理具体案件时不受干涉,并不是法官可以不遵从法律规定来审案判案。比如,国安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非常清晰,香港法院却没有遵从法律规定,取得行政长官的证明书,这显然是不对的。

人大释法往往是由具体案件引发的,但人大的法律解释并非“就事论事”,而是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法律解释具有与法律本身同等的法律效力。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进一步明晰了国安委职责、维护了国安法权威,有利于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防线,实现长治久安。


(本文作者为港区全国政协委员,香港新时代发展智库主席,暨南大学“一国两制”与基本法研究院副院长、客座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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