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小玲:道德分歧与建构主义的实践理性观
摘要:罗尔斯的康德式建构主义理论程序性地展示了实践理性的原则建构和辩护能力,在不求助于引发争议的形而上学预设下,辩护了一种康德式的实践理性观,其后期的政治建构主义则进一步提供了一种获得道德一致或减少破坏性道德分歧的反思与对话的理性框架。罗尔斯的建构主义是在认可道德分歧事实的基础上寻求道德的解决方式的理论,这一理论一方面坚持了理性的实践性,另一方面则展示了适度的开放性。
关键词:道德分歧;建构主义;实践理性
作者:孙小玲,南昌大学哲学系教授(江西南昌330004)。
本文原载《学术月刊》2022年第11期。
目次
一、道德分歧与实践理性怀疑主义
二、实践理性与原则建构
三、实践理性与原则辩护
四、道德分歧与客观性
结语
道德分歧是伦理学和政治哲学中一个被广泛讨论的话题。尽管从现象角度而言,道德分歧几乎贯穿了对人类实践的哲学反思史,但如何界说道德分歧的性质及其与其他主要伦理概念的关系,却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与此相应的问题是,我们是否以及在何种程度上可以克服道德分歧,以避开道德相对主义和怀疑主义。本文将基于建构主义的视角,在规范和元伦理学层面对道德分歧做出界说。具体而言,首先,我们将试图界说道德分歧的本质(nature of moral disagreement),表明道德分歧不是源于态度或认识的差异,而是基于一种对实践理性的理解。其次,我们将主要基于罗尔斯的建构主义资源,界说一种能够从自身出发建构和确证原则的理性能力,从而为康德式的实践理性观做出辩护。基于这一实践理性观,我们将表明,罗尔斯的建构主义理性理论是一种在认可道德分歧事实的基础上寻求道德的解决方式的理论,并进一步在元伦理层面探讨罗尔斯解决道德分歧的独特路径。
一、道德分歧与实践理性怀疑主义
道德分歧主要指一个社会之内或者不同的社会之间,人们在道德评价与价值认知上显著的差异,这种分歧可能涉及道德信念与判断的各个层面;它既可以是在具体问题上的分歧,比如对死刑和人流等截然相反的看法,也可能是在作为道德判断标准的道德原则上的分歧。作为一个现象,道德分歧见诸自古以来的各个文化之中,但随着近现代文化交流与碰撞的增加而变得引入注目,并构成了对道德尤其是其假定的理性基础的严肃挑战。道德怀疑主义(moral skepticism)与道德相对主义(moral relativism)都将道德分歧看作其主要的论据。道德怀疑主义认为,之所以有道德分歧,是因为不存在任何一个真确的、具有客观有效性的道德判断,或者说没有一个道德命题是可以被确证的。道德相对主义则主张相反的道德命题可以同时为真或为假。道德相对主义经常与文化相对主义结合,认为一个文化(或民族)中的人持有的道德信念对另一个文化中的人可能是完全无法接受的。从元伦理学的视角看,规范伦理学层面上的道德怀疑主义与道德相对主义都与非认知主义理论(Non-cognitivism)更能相容,甚至受到后者的支持。因为非认知主义理论一般认为,道德判断和命题表达的只是判断者主观的态度或情感,而没有对事实做出任何描述,所以既不能被证实也不能被证伪,不具有科学命题的真值与客观有效性。换言之,道德分歧在非认知主义语境中主要被界说为(主观)态度(attitudes)上的分歧,所以,也就不可能诉求于一种理性的解决方式。对道德分歧问题的另一主要界说,来自各种实在论形式的认知主义,这些理论认为,存在着与物理事实可以类比的道德事实,道德分歧因而被界说为一种认识论意义上的分歧。与上述两种立场不同,科斯加尔德(Christine Korsgaard)在她的《实践理性怀疑主义》中认为,道德分歧及其可能导向的怀疑主义既不能被单纯地归因于一种主观态度的分歧,也不能被界说为认知和知识的分歧,而是一种对实践理性本身的客观有效性的怀疑,所以,克服这一怀疑主义的关键问题是对实践理性的辩护,并且这一辩护不能是来自理性之外的辩护,而只能是理性为自身做出的辩护。在这一点上,她继承了罗尔斯开启的建构主义传统。事实上,也正是出于辩护实践理性的需要,罗尔斯式的建构主义同时在元伦理层面上确立了一种与实在论和非实在论都不同的理论。
实践理性(practical reason)所指的是人类通过实践慎思(practical deliberation)做出道德判断与决定自身行动,并且为自身的判断与行动提供理由和辩护的能力。这一能力包括工具意义上的实践理性与严格意义上的或者说康德式(Kantian)的实践理性。工具理性(instrumental reason)就其最基本的形式而言,是为了某个欲求的目的寻找经济有效的手段的筹谋(deliberative)能力。这是一种被不同的实践学说广泛接受的实践规范能力,它与道德的怀疑主义和相对主义可以互相兼容,因为其所判断的只是手段的有效性,而不涉及目的的道德性。但是,如果人仅只具有工具理性,那么,正如休谟所见:
人如果宁愿毁灭全世界而不肯伤害自己的一个指头那并不是违背理性。如果为了防止一个印第安人或与我是完全陌生的人的些小不快,我宁愿毁灭自己,那也不是违背理性。我如果选择我所认为的较小的福利而舍去较大的福利;并且对于前者比对于后者有一种更为热烈的爱好,那也不是违反理性。
显而易见的是,工具理性虽然构成了实践理性的一个维度,却并不提供道德规范,所以,我们所说的实践理性的怀疑主义,主要指的是对严格意义上的实践理性(practical reason in its proper sense)的怀疑主义,与这一实践理性概念相关的不只是如何(为了某个给定的目的)行动,而是行动的道德理由。这种怀疑主义排除了在不同的行动理由之间做出道德判断的可能性,亦即理性提供道德规范的可能性,从而在根本上否弃了实践理性。尽管就其对象(行动)与结果而言,实践理性都有别于理论(认知)理性,但是,作为理性能力,实践理性的判断与原则都被认为具有一定的客观性,实践理性的理由也可能是道德上正当或不正当的,亦即是理性或非理性的,而不是仅仅表达了一些主观态度或者情感。对于后者来说,任何关于道德信念的争论与协商都缺乏意义,也不可能达到任何理性的共识。但是,基于实践理性的道德学说则认为,即使在比较严重的道德分歧的情况下,仍然有道德对话得以展开的理性空间,建构主义就提供了这样一种富有希望的实践理性观。
二、实践理性与原则建构
建构主义(constructivism)是罗尔斯在对康德自律观的契约论解释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道德理论,故而被称为康德式建构主义。在罗尔斯之后,他的学生与其他追随者继续推进了建构主义的发展,并将其拓展到元伦理学领域,成为与实在论(realism)和非实在论(antirealism)、认知主义和非认知主义相并列的第三种道德理论。罗尔斯自己也在20世纪90年代的《政治自由主义》中阐释了一种政治建构主义。与康德式的道德建构主义有所不同的是,政治建构主义旨在建构与辩护的是政治的,而不再是完备的(comprehensive)道德理论中的正义原则。这一从道德到政治建构主义的转换,按照罗尔斯自己的解释,部分地归因于他对不可消解的多元性认可的结果。在《政治自由主义》中,罗尔斯倾向于认为,公民之间在哲学与道德上的深刻分歧构成了人类社会生活的永久状况,“只有通过压迫性地使用政府权力,才能够维持人们对某一完备性的宗教、哲学和道德学说持续共享的理解”。所以,他的政治建构主义寻求的是一种有限的、在不同的完备的道德理论保持中立的政治共识。尽管如此,这一共识仍然不是肤浅的利益妥协与临时性的力量制衡,而是道德(或者说政治道德)与理性的共识。就此而言,罗尔斯仍然在他的道德哲学中坚持了实践理性的有效性,同时,他对道德分歧事实的深刻体认,也有助于他将局限于单一国家和文化中的正义问题扩展到全球性视域。
诚然,建构主义理论在罗尔斯那儿主要服务于其政治学说的需要,但同时,罗尔斯在他的主要著作与一些单独的文章中,也致力于阐释一种建构主义的道德理论,就此而言,我们也可以将他的政治哲学看作其建构主义在政治哲学领域中的运用。就本文所聚焦的建构主义的理性理论而言,我们将不过多关注罗尔斯的政治观念,同时,我们也将自由地引入其他建构主义理论资源,尽管我们的重点始终是康德式的,亦即实践理性的建构主义,并且罗尔斯的理论仍然被视为康德式建构主义最有原创性的理论表述。
在《道德形而上学奠基》中,康德写道:
我们看到[在涉及道德或者说理性法则及其所规定的义务时]哲学事实上被置于一个尴尬的立场上;尽管这个立场无论在天上或者地上都无所依傍或依托,它却应当是坚固的。在这里,哲学应当证明自己的纯正性,它是它自己法则的自我支撑者,而不是一种与生俱来的感觉,或者谁也不知道哪一种监护本性悄悄授予它的那些法则的宣谕官。
这是康德对基于其自律观的道德哲学最具经典性的一次描述。自律在康德那儿即是“每一个理性存在者的意志都是一个普遍立法的意志的理念”,亦即“意志对于自身来说是一种法则”,故也被称为自立法(self-legislation)。但对自律更为恰切的描述当为理性(或者纯粹意志)的普遍立法,因为我们每个人之所以具有普遍的立法能力,是因为我们是理性的存在者,是因为——用罗尔斯的术语——理性是一种“自源性(self-originating)与自证性(self-autenticating)”能力。这意味着:(1)理性能够从自身产生规范行为的道德原则。(2)理性能够不依赖自身之外的东西而仅仅依赖自身为这些原则做出道德辩护。对于罗尔斯而言,这一断言并不基于某种关于纯粹理性或者先验自由的形而上学假定,而是可以被展示于一个原则建构的程序(procedure)。罗尔斯在其《正义论》中给出的原初状态就例示了这样一个程序。
原初状态(original position)被界说为这样一个程序性设置,在这一状态中,每一个理性存在者都被置于平等的位置上,就规定他们生活其中的社会的基本政治和经济制度的正义原则做出选择与决断。这些原初状态中的参与者具有关于政治与经济运作基本规律以及人类心理学法则的一般知识,但不知道自身的特殊境况,包括自己的禀赋、社会地位、偏好的目的甚至自己的心理特征;也不知道自己身处的社会的任何相关信息,(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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