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新生:日本明治时期近代化的得与失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334 次 更新时间:2023-04-17 2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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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新生  


到目前为止,日本仍然是少数实现现代化的非西方国家之一,学界通常将其成功的根源追溯到明治维新。尽管近代后期因对外大规模侵略扩张遭到严重失败,但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迅速发展成为世界经济大国显然与其二战前奠定的基础密切相关。为何近代日本从成功到失败,从中可以总结出值得借鉴的经验教训。

一、政治革命与全面近代化政权

从结论上看,作为后发型近代化国家,日本迅速通过政治革命建立了有志于全面近代化的中央集权式政府,在国家的主导下进行了一场急行军式的赶超型近代化,经过不到半个世纪的努力,接连打败此前一直主导东亚地区国际秩序的清王朝及欧亚大陆强国俄国,成为世界性强国。日本之所以能够在“黑船来航”后迅速实现政治革命与其前近代社会的政治结构、思想文化演变具有密切的关系。

学界通常将江户时代的政治结构称为“二元政治体制”,是指同时具有两个最高统治者及其特有的“幕藩体制”。两个最高统治者一个是权威型政治人物朝廷的天皇,一个是权力型政治人物幕府的将军。尽管将军掌握日本的最高统治大权,而且通过《公家诸法度》等法律约束天皇及朝廷的行为,但其职位由天皇任命。也就是说,将军的权力基础来自天皇的委托。这种带有双向性的关系既是各藩大名臣服将军的一个原因,也是将军在特定时刻失去其权力的基础。因为天皇的存在不仅限制了将军权力的无限扩大,而且朝廷赐予的官位意味着各藩大名同时也是天皇的家臣,从而成为批判幕府的动因。需要补充的是,正是由于天皇具有这种权威性影响力,而且在历史转折时期会发生关键性作用,因而“幕藩体制”一词难以全面概括江户时代的政治结构,应该将其称为“朝(廷)幕藩体制”。

此外,二元政治体制还包括规定将军与大名关系的“幕藩体制”。大名是臣服于幕府将军、领地收获量在一万石以上的武士,德川时代大约有260家左右。大名的主要义务是如有战事,则按照收获量一万石出200名军人的规格,带兵跟随将军作战。大名的领地称为“藩”,因而大名也被称为“藩主”。在领地内以大名为最高统治者组成行政机构——“藩厅”,由大名的家臣担任各种职务。

尽管幕府将军名义上是日本最高的统治者,但其经济基础仍然是直辖领地的收入,只不过其领地要大得多,约占全日本土地的1/4,另外还掌握了大城市的工商业税收与对外贸易的利润。

江户时代的大名分为三种类型,德川家族的大名称为“亲藩”大名,虽然可以继承将军职位,但不能参与幕政。“亲藩”大名数量不多,最初为“御三家”,即拥有领地的德川直系尾张家、水户家、纪伊家,后来又增加没有领地、居住在江户、具有推荐将军继承人资格、以居住地为名称的“御三卿”,即一桥家、田安家、清水家。另外,还有松平姓氏的德川一族大名,以福井藩的松平家为首,共有17家。这些家族成员不能担任幕府决策核心的首席老中(常设最高职务),只有发生紧急状态时,“御三家”才有资格直接向将军提出建议。“谱代”大名是1600年“关原之战”以前跟随德川家康的大名,是将军的亲信,大“谱代”大名通常被排挤在幕政之外,中小规模“谱代”大名是幕政的参与者。“谱代”大名在关原之战时大约37家,幕末时增加到145家。“关原之战”后臣服德川家康的大名为“外样”大名,领地较大,但离江户较远,而且也不能参与幕政,其领地周边大多为“谱代”大名的领地,受到后者的监视。幕府末期,“外样”大名,特别是西南地区的“外样”大名已经拥有单独发起军事行动的能力(如长州藩、萨摩藩等),同时对国际关系表现出强烈的关心,并熟知外国事务,却被排除于有关日本整体的决策过程之外,因而逐渐产生强烈的不满。

尽管大名在领地上具有高度自治权,即相对独立的行政权、司法权、财政权,也不用向幕府交税,但将军有权决定大名的领地及其规模。同时,幕府颁布“一国一城令”,即一个藩只能保留一座供大名使用的城堡,同时正式实施“参觐交代”制度。“参觐”是大名到江户拜见将军,“交代”是大名回领地传达幕府指令。

重要的是,这种二元政治体制在锁国的状态下维持着微妙的平衡,一旦有外来压力或冲击很容易解体,正如福井藩主松平庆永在1862年提出辞去政事总裁职务时所强调的那样,“国初以来,幕府之政令虽难言无私,然天下无疑念之时,则安堵遵奉,无敢犯侮者。外国之事件既出于制外,便难凭公私之分、旧套定格逆转,故天下悉责幕府之私而极议论,人心大生乖戾。”1853年“黑船来航”后的历史典型地说明了这一点。

而且,思想文化的演变也适应了幕末的变化。近世初期,德川幕府重视儒学特别是朱子学,将其作为强化统治的思想基础。因为朱子学强调作为“理”的规范与名分,以君臣关系(忠义)和家族关系(孝行)维持社会秩序,正因如此,将之作为官方的意识形态十分合适。与之同时,日本也出现批判朱子学的儒学者,其先驱者为中江藤树。相对于学问、知识先行的朱子学,中江推崇知行合一乃至行先于知、批判现实并加以改革的阳明学。

断言朱子学是异端、主张直接回到孔孟古典并加以施教的是“古学”,其代表人物是荻生徂徕,他认为带来稳定政治秩序的理想型古代中国制度是真正的“道”,作为日本独特政治制度的幕藩体制,其思想基础不是朱子学的道德,而是为政者出自天下安宁的政治意图,这种政治意图是儒教“仁”的本质,即将军以其政治能力负有统治国家的责任,天皇按照“祭政一体”的传统,通过宗教性的仪式教化人民、稳定民心。在阐明天皇的政治意义方面,荻生徂徕的学说对其后的“国学”及“后期水户学”影响甚大。

“古学”重视实证性研究,受其影响,兴起寻求日本古代精神的“国学”。作为国学奠基人,本居宣长从美学的角度赞扬日本历史与文化的独特性和优越性,自然也含有排斥儒学、佛教等外来思想的内容,同时作为日本人的神圣性也突出了天皇的角色。但平田笃胤不仅消除了国学中的美学思想,更将天皇神圣化为神道宗教,进一步强化了批判体制的政治性。

从某种意义上讲,“后期水户学”是在上述诸多学说和思想的影响下形成的。其代表人物藤田幽谷撰写《正名论》,强调大义名分、尊王攘夷、富国强兵等;会泽正志斋撰写将“尊王攘夷思想”理论体系化的《新论》,对幕末的“攘夷运动”甚至明治时代以天皇为国家核心的“国体论”带来巨大影响;藤田东湖在“弘道馆记述义”中提出的尊皇思想是“后期水户学”的核心,并且在外来压力的冲击下与“攘夷论”相结合,成为“尊王攘夷思想”,即形成了利用天皇权威批判、抵抗幕府的运动。

正如幕末历史所显现的那样,在短短的15年内,日本在经历了试图巩固幕府专制统治的“安政大狱”、幕府和强藩主导的“公武合体”后,下级武士改变了策略,从“尊王攘夷”演变成“尊王倒幕”。1868年1月,“王政复古大号令”发布,宣布成立新政府,天皇亲政,幕府将军被迫“辞官纳地”。1869年,新政府实施“奉还版籍”,即大名们将领地及其人民交还天皇,藩主们成为新的藩知事,受天皇委托管理藩的事务。两年后实施“废藩置县”,由政府派遣的县知事管理,幕藩体制最终消失,中央集权政府得以建立起来,各种推动资本主义发展的改革措施随之而来。

具体说来,明治初年,政府提出三大口号,即“富国强兵、殖产兴业、文明开化”。实际上,“富国强兵”是目的,“殖产兴业、文明开化”是手段。所谓“殖产兴业”是指政府花费巨资,引进外国先进工业设备,聘用外国技术人员,建立带有示范性质的近代工厂;十年之后陆续将兵工厂之外的企业以极低的价格出售给与政府关系密切的商人,在推动商业资本转化为产业资本的同时,采取切实措施推动市场经济基础上的工业化。所谓“文明开化”则是在日常生活、思想文化、法律体系、国际条约等领域全面向西方先进国家学习,在适应工业化迅速发展的同时,融入国际体系。客观地讲,正是在国家的主导下,明治时代(1868—1912年)的日本国力迅速强大,到该时代结束前夕,日本在很大程度上实现了“富国强兵”目标。

二、学习西方与完善近代法治

尽管明治政府成立以后随即颁布施政纲领《五条誓文》,但如何构建近代国家尚需等到“岩仓使节团”出访欧美之后,因为他们清楚地认识到在很多方面需要“求知识于世界”。因此,1871年12月23日,明治新政府向幕末时期与日本签订不平等条约的欧美各国派遣大型外交使节团,因其团长特命全权大使为右大臣岩仓具视,所以称为“岩仓使节团”。该使节团的使命共有三项,第一是新政府成立后礼节性访问条约签订国;第二是为修改不平等条约进行预备性交涉;第三是考察欧美先进国家的制度文物等。

岩仓使节团花费近两年时间,访问、考察欧美11个国家,学习的各个方面影响着日本现代化的方向与进程,在国家内部构建方面表现为宪政体制。权力精英之所以也主张宪政体制,其原因一方面是修改不平等条约的需要。因为岩仓使节团抵达欧美后,修改不平等条约的提议在美国遭到拒绝;英国甚至提出比现行条约更为苛刻的修约方案;法国、比利时、德国等国在修约问题上也是寸步不让,其理由是日本尚未达到文明(法治)的程度。例如,在英国谈判时,英方成员强调“日本法律与欧洲有很大不同,存在不开化的法律,就日本现状来说,不能废除治外法权,英国政府的政策是根据日本明显提高文明开化水平后将对英国人的审判权交给日本”。

毋庸置言,宪政体制不仅是一部宪法,还有其他法律的制定与完备。本来与明治宪法同时颁布的还有民法、商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统称“六法齐全”。但民法与商法存在争论,十年后才得以颁布、实施。在此基础上,西方列强陆续解除了幕末与日本签订的不平等条约。1894年,新签订的《日英航海条例》率先废除了其中不平等成分;1911年,日本全部废除了与外国签订的不平等条约。

另一方面,岩仓使节团也看到了欧美政治制度的先进性,“欧罗巴洲列国感触于佛郎西革命,民伸自由之理,国变立法之体,尔来星霜仅经八十年。中虽奥国继续帝威,二十年来亦已改为立宪之体;俄国之独裁,十年来略图与民自由。欧洲之文明源于此改革之深浅,其精华发而为工艺产物,利源滚滚而出。”

因此,明治新政府领导人纷纷主张宪政体制,但在具体细节和实施时间上有所不同。例如,在1873年10月公开的建议书中,木户孝允指出“当务之急是在五条誓文中增加制定政规(宪法)的条款”。在木户看来,日本仍处在文明不发达的阶段,只能依靠天皇和官僚实施宪政,将国民引进文明社会。尽管是“独裁”性的宪法,但天下并非天皇独自之物,而是尊重民意、强化国民凝聚的宪法。因此,木户提倡的“独裁”宪法仍然是君民共治的君主立宪制,“虽说今日是独裁宪法,但他日由人民协议而成,为同治宪法之基础,必然成为人民幸福之根基”。

尽管大久保利通也意识到当务之急是“定律国法(宪法)”,但明确提出君民共治。“定律国法即君民共治之制。上定君权,下限民权,至公至正,君民不得其私”;“不可轻易模仿欧洲各国君民共治之制。我国自有皇统一系之法典,亦有人民开明之程度,须斟酌其得失利弊,制定法宪典章”。由此可见,无论木户,还是大久保,都意识到在民智未开的状况下,应建立以天皇为核心的宪政制度,最终目标仍然是君民共治。

政府中也有较为激进的观点,例如,大隈重信建议在1883年召开议会,他认为“立宪政治为政党政治”,主张建立英国式的议会内阁制。与此同时,北海道开拓使将国有资产廉价处理给与政府有关的民间企业丑闻曝光后,政府借机解除了大隈及大隈派官员的政府职务。为对抗大隈重信的主张,岩仓具视也提出自己的建议书,其构想是以普鲁士君主主义为范本制定宪法,具体起草者为井上毅。

伊藤博文考察欧洲宪法之行的最大收获是宪法的相对化,即宪法大体上规定议会的组织形式、国民的权力与义务、君主的权力等,最重要的是议会开设时能够保障其运转的行政机构。因此,伊藤博文从欧洲归来后首先引进内阁制度发挥行政机构的核心职能、组建东京帝国大学培养行政官僚、建立华族制度巩固天皇制基础等。

即使在天皇的政治权力问题上,伊藤也持有相同的观念。明治政府成立后,天皇亲政,参加相关会议并作出决定,因而宫中集团主张的“专制君主”与政府主张的“立宪君主”产生对立。1884年,因任命信奉基督教的森有礼为宫中事务官引起天皇的不满,长达两个月称病拒绝会见内阁成员。经过伊藤的不断陈述与说明,明治天皇接受君主立宪制,双方在1886年达成“机务六条”,其内容包括在内阁总理大臣的邀请下天皇出席内阁会议、有关国政事务天皇可咨询主管大臣及其次官、无论喜欢与否天皇均不得缺席各种仪式、天皇尽量履行其职能以便国务顺利进行等。即使在明治宪法实施之后,明治天皇仍然坚持“机务六条”的原则,但这种政治生态缺乏调解者和调解机制,容易使特定政治势力过于强大而无法加以限制。

与权力精英相对应,非权力精英要求制定宪法、开设国会带有分享政治权力的目的,即通过立法机关(议会)影响政府决策,以扩大或保护自己的利益。如果使用绝对数字表示这一部分精英数量的话,可以用第一次帝国议会选举时的纳税人资格衡量,即缴纳直接国税15日元以上者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当时在日本有45万人,约占全部人口的1.1%。他们之所以争取参政权,是因为意识到作为国民的义务和权利,即纳税和选举权的关系。正是从这一理论出发,他们发起了要求制定宪法、开设国会的自由民权运动。

1874年4月,板垣退助与片冈健吉等人在其故乡高知县组成“立志社”,大力提倡“天赋人权”,主张“人民尽皆平等,无贵贱尊卑之别”;同时呼吁为伸张人民的权利,必须建立民选议会、制定宪法。在“立志社”的呼吁和影响下,各地出现了许多类似的政治团体。1875年2月,以“立志社”为中心,各地政治团体的代表在大阪举行集会,组成统一的政治团体——“爱国社”。该政治团体主张“各伸张其自主之权利,尽人类本分之义务,小则保全一身一家,大则维持天下国家”,以“增进天皇陛下之尊荣福利,使我帝国和欧美各国对峙屹立”。

从英国革命开始一直到美国独立战争、法国大革命,其动因主要来源于“无承诺、不纳税”或“无代表、不纳税”的公正、公平观念,明治政府成立后不久出现的自由民权运动的思想背景不仅是幕末时期出现的“公议制”,也来自于纳税与选举权的关系之观念。1873年地税改革以后,土地所有者直接向国家纳税,因而在自由民权运动者的眼中,国家赋予了土地所有者参政权。例如,在“期望开设国会同盟”提出的《开设国会请愿书》中明确写道:“随着颁布地税改革令,发行地券,必须给予国民参政的权利。”正如家永三郎指出的那样:“自由民权运动出自这样的动机,即地税负担者主动要求开设国会,让自己选出的代表参加能够决定从自己这里征收的赋税及其用途。”

实际上,作为自由民权运动的开端,早在1874年1月17日板垣退助等八人在向左院提出的“设立民选议员建议书”中,就批判萨长藩阀的“有司专制”,同时指出国家稳定“唯有强化天下公议”,其理由是“人民是向政府缴纳租税者,因而具有知晓政府事务的权利,此乃天下通论,无需我等赘言”,阐明纳税者具有参与政治的权利。该建议书在《日新真事志》刊登后广为人知,引起社会广泛讨论并将自由民权运动推向全日本。1877年6月12日立志社提出的“立志社建议书”,再次强调“既然对人民课以血税,那么,专制之政治就不适合被专制统治的人民,需要实施宪政体制”。

重要的是,在明治宪法的制定者看来,日本臣民的纳税义务既不是古罗马时代的“征服与被征服关系”,也不是中世纪英国的“承诺与被承诺的关系”,而是来自日本本身万世一系的“君民一体”。针对《大日本帝国宪法》第二章第21条明确规定的“日本臣民依法律规定有纳税之义务”,伊藤博文解释为“培育中兴之果实且永久保存之”。同时,为避免出现议会利用征税权对政府施加压力的局面,宪法特意规定“现行租税,未经法律重新改定者,仍依旧征收”(第63条);“在帝国议会未议定预算或未能通过预算时,政府应施行前一年度之预算”(第71条)。由此可以看出,即使在征税及预算问题上,明治宪法仍然贯穿了从统治者立场出发的“无偿性”“强制性”的德意志帝国宪法风格。

尽管如此,帝国议会的开幕为非权力精英阶层提供了参与政策决定的舞台。从1890年第一届议会开幕,一直到1894年中日甲午战争爆发之前,前后开过六次议会,代表纳税阶层的“民党”反对专权政治,要求休养民力、减轻税收、节约经费、大幅削减政府提出的预算方案,与政府形成激烈的对立,甚至迫使内阁总辞职或解散议会。也正因如此,甲午战争爆发后,所有“民党”议员立刻转向,不仅在议会里完全赞成政府的战争预算,而且在社会上积极支持对外战争,从而体现了近代国民国家的本质。正如“国民国家论”所指出的那样,近代国民国家既有国民主权也有国家主权,民权和国权是对立的统一。换句话说,对内争取民权,对外争取国权,两者相辅相成。国家给予国民应有的政治地位和权利,国民就有义务去维护国家的利益或权利。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明治宪法体制有两个致命的制度缺陷。一是没有规定首相的产生方式。在近代之初是明治维新元勋(元老)轮流担任,其后元老年事已高时推荐政党或军人首领,元老谢世后是首相经历者、枢密院院长、内大臣等组成的“重臣会议”推荐,难免做出错误判断。例如,太平洋战争爆发前,内大臣木户幸一力推坚决对美开战的东条英机担任首相,结果可想而知。二是天皇拥有军队统帅权,但天皇几乎不参与政治决策,独立于政府之外,而主要由参谋本部与海军军令部组成的军部缺少制度约束;1900年又规定“军部大臣现役武官制”,即陆海军大臣必须由现役中将或大将担任,更是成为军人迫使内阁集体辞职的法宝。尽管在明治时代具有权威性和协调性的元老尚能控制与协调各种政治势力,在赢得两场对外战争的基础上实现了世界性强国的梦想,但在元老几乎离世的昭和时代(1926—1989年)初期,军部的“暴走”成为现实,不顾一切的对外侵略战争奔向灭亡之路。

三、忠君爱国意识与民粹主义

明治初年,权力精英的国家设计构想是追求“国民”与“国家”力量均衡的“国民国家”形态,即地方政治权力集中到中央政府,同时激发国民的归属意识与自主权利意识,也就是所谓的“君民共治”,但作为后发型的近代化国家,当时的日本社会尚未成熟到如此程度。换句话说,如何使明治初期的普通日本人具备“国家”及“国民”的意识仍然是一个较为艰难的课题,因为当时的发展水平与民众的知识储备尚未具备“国民”与“国家”的观念。

虽然普通民众与非权力精英群体都有反对政府的诉求,但追求的目标截然不同,非权力精英要求分享国家权力,普通民众则要求提高自己的生活水平,因而目前日本学术界将自由民权运动分为“民权运动”和“民众运动”。

1882年,明治政府开始采取财政紧缩政策,结果造成大米价格暴跌,农民贫困、分化现象日益突出。在此背景下,自由党基层成员领导农民进行了多次反政府的暴力斗争。1882年11月,为抗议福岛县知事为修筑公路而征收沉重的赋税,以河野广中为首的自由党成员率领数千农民发动暴乱。暴乱遭到政府的镇压,包括河野广中在内,多名自由党成员被捕并被判刑;1883年3月,新潟县高田警察署以暗杀政府高官为名逮捕数十名自由党成员,其中一人以预备阴谋内乱罪被判处九年徒刑;1884年5月,群马县自由党成员计划利用铁路高崎站开通典礼之际袭击政府官员,但计划泄露,开通典礼延期。随后,自由党成员率领数千农民捣毁高利贷者住宅、袭击警察分署,失败后领导者被判有期徒刑;1884年9月,自由党成员准备在栃木县厅落成之际袭击政府高官,计划泄露后16名自由党成员以加波山为根据地,袭击警察、高利贷者;1884年10月,埼玉县秩父地区的农民因生丝价格暴跌而负债累累,在自由党成员鼓动下,成立“困民党”“借金党”等组织,袭击地方政府、警察署、高利贷者。政府出动军队将暴乱镇压下去,被逮捕者多达数百人。

尽管民众运动消失,但为使普通民众具有国家与国民意识,明治政府一方面将天皇塑造为国家的象征(某种意义上的“造神运动”);另一方面利用国家暴力机器等强制性手段(强制性的义务教育和征兵)将普通民众纳入国家体系,并通过天皇直接与特定民众对话(主要是《教育敕语》与《军人敕谕》)的权威性向大众灌输“忠君爱国”的观念。

明治政府塑造“天皇为国家象征”的主要手段,除各种政府告示、通知等充满了皇祖“开国神话”及“王土王民”的话语外,最重要的是天皇对地方的“巡幸”。1872—1885年,明治天皇进行了“六大巡幸”,每次通常为一个半月到两个月以上,走遍了日本的各个地方。其最大的意图是从历史的、民族的立场出发,向民众显示天皇取代将军成为国家最高统治者的正统性、合法性;同时将民众的神道信仰与天皇崇拜结合起来,而且还可以提高巡幸所至的地方行政机构及名门望族的统治权威,随行的军队演习又将军队与天皇直接联系在一起,对天皇作为国家的象征起到较大的作用。当时采访巡幸的英国记者写道:天皇坐过的地方被神圣化,在大多数日本人看来,天皇是超越最优秀之人的现人神。

与此同时,明治政府对那些在自由民权运动中出现的对天皇不敬言行给予严厉的控制与取缔。例如,曾担任“侍讲”的启蒙思想家加藤弘之在1873年出版《国体新书》,宣扬立宪政体、天赋人权等思想,他甚至提出“君主是人,人民也是人,虽贵为君主,也不过是国家第一等高官而已”的观点。在被海江田信义等保守派批判为“不共戴天的逆贼”后,加藤主动将包括《国体新书》在内的三本启蒙思想书籍绝版,而且立场也转向社会达尔文主义。1880年《东京曙新闻》发表《立宪政体为最佳政体》的文章,提出“帝王也是保护人民的臣仆”,“神武天皇不过是日向地方的豪族”,结果政府根据《新闻纸条例》,将其视为“诽谤罪”,判决报社主编两年徒刑、罚款100日元。

需要强调的是,包括岩仓具视、伊藤博文在内,明治政府最高官员只是借助天皇的权威强化政权基础,并不赋予天皇任何决策的权力,正如“机务六条”所体现的那样。也正因如此,天皇无需承担任何政治责任,可以在国民面前保持较高的神秘性和权威性,其影响力反而得以增强。

例如,在义务教育方面,明治政府在1872年颁布《学制》,预期实现“邑无不学之户,家无不学之人”的目标。由于该制度难以实现,1879年明治政府颁布《教育令》,允许地方政府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实施义务教育,但因自由民权运动的高涨,第二年修改《教育令》,学科中以“修身”课为第一,强化地方长官的教育行政权限,转向国家主义教育。1886年明治政府颁布《小学校令》,明确“义务教育制”,规定父母、监护人具有让学龄儿童接受教育的义务。

1889年颁布宪法、召开国会之后,明治政府意识到应加强“忠君爱国”的道德教育,于是由天皇颁布《教育敕语》,其中要求“尔臣民应孝父母、友兄弟,夫妇相和、朋友相信,恭俭持己、博爱及众,修学习业以启发智能,成就德器”,其目的是“一旦有缓急,则应义勇奉公,以辅佐天壤无穷之皇运”。

除《教育敕语》抄写本外,称为“御真影”的天皇、皇后照片也下发到各个学校。1891年6月,文部省颁布训令,要求学校在节日或其他集会活动时必须符合下述程序:向“御真影”敬最大礼并高呼两陛下万岁、奉读《教育敕语》、校长训示、齐唱歌曲;明确要求各校以最大的尊重安置“御真影”和《教育敕语》抄写本,否则将处以严厉的惩罚。如此义务教育下来,明治政府不仅灌输了为天皇献身的观念,日本民众也具备了国家与国民意识。

再如在服兵役方面,明治维新后,士农工商四民平等,征兵制应运而生。1872年以天皇名义颁布《征兵告谕》,1873年颁布《征兵令》,规定年满20岁的男子进行体检,身体合格者抽签服兵役三年,复员后仍有四年预备役。由于户主、官立学校学生等可以免除服兵役,结果有80%以上的适龄者得以逃避。1889年,明治政府大幅度修改《征兵令》,户主也不能免服兵役,适龄人员均服兵役。与此同时,明治政府在军队中灌输“忠君爱国”思想。1878年,山县有朋发表《军人训诫》,指出军人精神的“三德”是忠实、勇敢、服从。

1882年,天皇颁布《军人敕谕》,以第一人称的“朕”与第二人称的军人“汝等”展开对话,将作为日本国象征的天皇制与作为“臣民”的军人结合为一体,形象地体现了国家与国民的关系。通过对“皇祖”“皇考”的阐述,不仅否定了七百年的武家政治,证实“朕即汝等军人的大元帅”的正确性,而且也具有作为国家象征的主体性。然而,“朕之能否保卫国家,上应天心,以报祖宗之殊恩,全视汝辈军人之能否克尽其职”。也就是说,“汝等”只有与“朕”结成“一心”“保护”“国家”,“我国之苍生”才能享受“太平之福”。以天皇的名义下赐敕谕本身就带有很强的意识形态色彩,而且要求士兵全部背诵,因而在日复一日的朗诵过程中,国家认同意识逐渐形成。

中日甲午战争期间,明治天皇颁布“宣战诏书”,并亲自坐镇设在广岛的战时大本营。日本动员24万人的军队投入战争,大获全胜,再次证实了全民皆兵式的近代军队,特别是近代国家形成后的实力之强。更为重要的是,“同仇敌忾”的社会舆论、不断获胜的消息、士兵的出征式及凯旋式无不极大地煽动了日本普通民众的国家及国民意识,自发地认识到自己是“日本”这个国家的“国民”,是天皇陛下忠实的“臣民”。

即使如此,正如《明治宪法》不称“国民”而称“臣民”那样,明治政府将天皇塑造为国家的象征,同时通过对军人和学生灌输“忠君爱国”的意识,如此创造出的“国民”不是国家的对峙者,而是国家的奉献者。尽管在明治时代这一社会形态发挥了重要作用,日本迅速发展为世界强国,但如果国家出现方向性决策失误,国民也很容易盲目地随从,疯狂地为天皇献身,最终结局只能是国破家亡,正如后来的历史发展所体现的那样。因此,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日本的近代化是一种“拟似近代化”,即表面上看似乎近代化了,实际上含有许多前近代因素。


王新生,北京大学历史学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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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史学理论研究》2022年第6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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