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刃韧: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共同标准——纪念《世界人权宣言》70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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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年前的今天——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第3届会议在巴黎通过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世界人权宣言》。这部宣言是联合国成立以来影响最深远的人权文书,也是最重要的一项联大决议。


(一)《世界人权宣言》的起草背景


二战后人权问题受到国际社会广泛关注的直接起因,是纳粹德国有理论支持、系统计划和工业化的对600万犹太人的种族大屠杀(holocaust)。然而,在战争末期反法西斯同盟大国优先考虑的是战后国际政治安排。所以,由美、苏、英、中四大国在华盛顿郊外敦巴顿橡树园会议拟定的《关于建立普遍性的国际组织的建议案》中,人权被置于次要位置,仅有一条人权条款。1945年5月至6月,在成立联合国的旧金山会议上,由于各参会国尤其是拉美国家以及许多非政府组织的共同争取,修改后的《联合国宪章》人权条款增加到七条。其中,宪章第68条规定经社理事会应设立以提倡人权为目的各种委员会。根据这项规定,1946年2月经社理事会设立了由18国代表组成的人权委员会。

1947年1月至2月,人权委员会举行了第一期会议,美国代表、已故总统富兰克林?罗斯福的遗孀埃莉诺?罗斯福(Eleanor Roosevelt)被一致选为委员会主席。中国代表、教育学博士张彭春(Peng Chun Chang)当选为副主席。黎巴嫩代表、哲学博士查尔斯?马利克(Charles Malik)被任命为报告人。会议成立了一个由埃林诺?罗斯福、张彭春、马利克组成的三人委员会负责起草国际人权法案初稿。同年3月,三人委员会扩大成由澳大利亚、智利、中国、法国、黎巴嫩、美国、英国和苏联等八国代表组成的起草委员会。法国代表、来自巴黎大学的法学教授勒内?卡森(René Cassin)被委托起草工作。1947年12月,人权委员会举行第二期会议确定国际人权法案包括三个部分:宣言、公约、实施措施,并为此成了三个工作组

在人权宣言起草过程中,有五个人起到关键作用。第一位是人权委员会主席埃莉诺?罗斯福。当时东西方冷战已经开始,美国右翼势力和苏联都以“内政”为借口抵制联合国人权事业,但这位在美国被视为工人、女性及黑人代言人的伟大女性始终热情和有效地组织来自不同国家的代表共同工作。虽然埃莉诺?罗斯福不是人权专家,但她坚持人权宣言的所有条款都应通俗易懂、能让普通人理解。第二位是深受儒家思想熏陶的张彭春,作为多元文化主义者,他为协调各国代表之间的分歧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被誉为“协调的大师”。第三位是作为阿拉伯世界的代表和个人权利的坚决捍卫者马利克,对宣言起草工作发挥了非常重要的组织和沟通作用。第四位是勒内?卡森,这位负责执笔起草宣言草案的法国犹太人法学家,二战期间有29位亲人死于纳粹德国大屠杀。虽然《世界人权宣言》是集体努力的结果,卡森在1968年因起草人权宣言而获得诺贝尔和平奖。第五位是联合国秘书处人权司首任司长、来自加拿大麦吉尔大学的法学教授约翰?汉弗莱(John Humphrey),他为人权委员会提供了最初的草案大纲和408页的相关资料。当然,人权委员会其他国家的代表也都做出了贡献。

《世界人权宣言》序言和第1条采用了诸如“固有尊严”、“不可转让的权利”、“生而平等”这些类似自然法理论的表述方式。这实际上是对纳粹和法西斯暴行反思的结果。英国国际法学者、国际人权法研究先驱劳特派特(Hersch Lauterpacht)指出:正是由于对否认基本自由的极权主义以及对德国国家社会主义和意大利法西斯主义理论的反思,“不可避免地将证明人权正当性的渴望,再次与真正地由洛克、牛顿、杰斐逊奠定的自然法哲学理性基础连接在一起。只有如此,我们才能解释在20世纪自然法思想周期性复苏的热情和强度。”美国政治哲学者莫尔辛克(Johannes Morsink)在逐条分析《世界人权宣言》内容后得出结论:宣言每一条都是对纳粹德国灭绝种族大屠杀的反思。


(二)《世界人权宣言》的主要特征


第一是普遍性。《世界人权宣言》首次列出了需要受到普遍保护的基本人权,宣言所列出的个人权利适用于所有国家和地区的所有人。这有两层含义:一是所有国家都应当尊重和保护宣言所列人权,二是所有的人都是人权的主体。宣言第2条规定:“人人有资格享受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别。”今天这条看似常识性的认识,在人类史上却来之不易。18世纪末某些西方国家虽然公布了人权宣言或权利法案,但直到二战之前,几乎所有西方国家都没有承认人权主体的普遍性,而是长期维持白人特权、男性特权、富人特权以及殖民主义特权。《世界人权宣言》促使承认人权保护的普遍性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政府平等地关心和尊重每一个人是人权保护的中心概念。

第二是完整性。《世界人权宣言》不是对18世纪末美国《独立宣言》和法国《人权和公民权宣言》的简单重复,多数权利条款都是新的规定。《世界人权宣言》不仅包括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还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其中,公民和政治权利包括:生命权与人身安全(第3条)、禁止奴役和奴隶买卖(第4条)、禁止酷刑(第5条)、人人有权被承认法律人格(第6条)、法律的平等保护(第7条)、享受司法救济权(第8条)、人身自由(第9条)、 司法独立和公正审判权(第10条)、无罪推定与罪刑法定(第11条)、隐私权(第12条)、迁徙自由(第13条)、寻求庇护权(第14条)、享有国籍权(第15条)、婚姻家庭权(第16条)、财产权(第17条)、思想、良心和宗教信仰自由(第18条)、言论表达自由(第19条)、集会和结社自由(第20条)、参政权(第21条)等。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包括:社会保障(第22条)、工作权与组织、参加工会权(第23条)、享受休息和闲暇权(第24条)、有权享受为维持本人和家属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准(第25条)、受教育权(第26条)、文化权利(第27条)。由于各项人权相互联系,任何国家都不应因强调某一项权利而否定或轻视其他人权。1993年世界人权会议通过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指出:“一切人权均为普遍、不可分割、相互依存、相互联系。”

第三是多元性。《世界人权宣言》由来自世界各地区不同法律和文化背景的代表起草,宣言避开了特定的宗教文化表述,呈现了多元文化的特色。虽然各国或区域文化有各自的特点,但任何文明的文化都不能为奴役、酷刑或否认基本人权提供正当性理由。由于宣言具有文化多元性特色,勒内?卡森提出在宣言的名称前加上“普遍的”(universelle /universal)形容词,这在国际法律文件中是独一无二的。


(三)《世界人权宣言》的划时代意义


二战以前,个人一直被视为国际法的客体,国家即使像对待牲畜那样虐待本国国民,也不会引起国际社会的关注。例如,从1933年德国纳粹党执政后通过立法或行政措施歧视并迫害犹太人、到战争爆发后对犹太人实施灭绝种族大屠杀,国际社会基本上无动于衷。战后正是基于对侵略国家野蛮暴行的反省,在《联合国宪章》和《世界人权宣言》影响下,世界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个人已成为国际人权保护的直接受益者和权利主体。任何国家以“主权”或“内政”为借口恣意践踏人权而不受国际社会关注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了。如今无论各国实际人权状况如何,没有一个国家统治者或政府会公然否定人权的价值。人权已成为唯一得到普遍接受的政治道德观念或价值体系。已被翻译为500多种语言的《世界人权宣言》,不仅是各国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共同标准,也是衡量一国政治文明的基本指标。

《世界人权宣言》是以联大决议形式出现的,本身不具有条约那样的效力,但该宣言不仅为国际社会提供了道德基础,其法律意义也越来越显著。《世界人权宣言》是国际人权法的奠基石——无论是联合国的人权条约还是区域人权条约,无不是以该宣言为基础的。宣言绝大部分权利条款都已为人权条约所规定而成为实在国际法。不仅如此,宣言的一些条款如禁止奴役、禁止酷刑、禁止种族歧视等,已成为习惯国际法乃至强行法规则,因而对所有国家都具有法律拘束力。《世界人权宣言》还与1966年《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经济、社会和文权利国际公约》共同构成“国际人权宪章”。

1950年联大决议确定每年的12月10日——《世界人权宣言》通过日为“人权日”。19世纪的英国历史学者阿克顿勋爵(Lord Acton)曾这样评价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就是这印出来不足一页纸的宣言,其分量要重过所有的图书馆,其力量要强于拿破仑的所有军队。”今天,如果我们把“拿破仑的所有军队”改为“当代最强大的军队”,那么,完全可以用阿克顿的这段话来评价《世界人权宣言》。

(四)中国与《世界人权宣言》

1949年后由于受苏联模式影响和强调阶级斗争的政策,在中国人权概念长期被视为“资产阶级口号”,是“理论禁区”。直到1988年,中国政府才首次高度评价《世界人权宣言》,中国学术界也首次举行了《世界人权宣言》座谈会。但当时人权概念在中国仍是“理论禁区”,直到90年代初才被“解禁”。1991年11月1日,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公布的第一个人权白皮书指出:“中国政府对《世界人权宣言》也给予了高度的评价,认为它‘作为第一个人权问题的国际文件,为国际人权领域的实践奠定了基础’”。2004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规定:在《宪法》第33条增加第3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是在中国宪法上首次明确表明: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国家的义务。

人权的保障离不开法治。《世界人权宣言》序言指出:“有必要使人权受法治的保护”。宣言所指的法治(rule of law)概念,与依法而治(rule by law)概念有本质上的不同。“依法而治”虽重视法律但视其为统治手段,无恶法与良法之分,因而古今中外任何国家甚至极权国家均可利用。如1933年德国纳粹党上台后即通过《保护民族和国家的法令》取消了公民结社、集会和言论自由,又通过《授权法》授予希特勒政府立法和修宪权。1935年纳粹政权颁布了剥夺犹太人公民资格、禁止德国人与犹太人通婚的“纽伦堡法”,由宣誓效忠于元首希特勒的各级法院依法执行。而法治概念的主要特征是以良法和独立的司法限制国家权力,保障个人自由。人权与法治、民主的紧密联系已得到广泛承认。2006年以来,联合国大会每年都通过关于法治的决议,反复强调“人权、法治和民主相互关联、相互加强,是普遍、不可分割的联合国核心价值和原则的一部分。”

至今,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可以说每一个人始终都充分享有所有人权。尊重和保障所有人的人权是与每一个人都有直接关系的崇高事业,需要每一个人都以关心、争取和维护的态度对待个人和他人的基本权利。


2018年12月10日


附录

《世界人权宣言》

联合国大会一九四八年十二月十日第217A(III)号决议通过并颁布


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并颁布《世界人权宣言》。这一具有历史意义的《宣言》颁布后,大会要求所有会员国广为宣传,并且“不分国家或领土的政治地位,主要在各级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加以传播、展示、阅读和阐述。”《宣言》全文如下:

序言

鉴于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

鉴于对人权的无视和侮蔑已发展为野蛮暴行,这些暴行玷污了人类的良心,而一个人人享有言论和信仰自由并免予恐惧和匮乏的世界的来临,已被宣布为普通人民的最高愿望,

鉴于为使人类不致迫不得已铤而走险对暴政和压迫进行反叛,有必要使人权受法治的保护,

鉴于有必要促进各国间友好关系的发展,

鉴于各联合国国家的人民已在联合国宪章中重申他们对基本人权、人格尊严和价值以及男女平等权利的信念,并决心促成较大自由中的社会进步和生活水平的改善,

鉴于各会员国业已誓愿同联合国合作以促进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普遍尊重和遵行,

鉴于对这些权利和自由的普遍了解对于这个誓愿的充分实现具有很大的重要性,

因此现在,大会,发布这一世界人权宣言,作为所有人民和所有国家努力实现的共同标准,以期每一个人和社会机构经常铭念本宣言,努力通过教诲和教育促进对权利和自由的尊重,并通过国家的和国际的渐进措施,使这些权利和自由在各会员国本身人民及在其管辖下领土的人民中得到普遍和有效的承认和遵行;

第一条

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他们赋有理性和良心,并应以兄弟关系的精神相对待。

第二条

人人有资格享有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分等任何区别。

并且不得因一人所属的国家或领土的政治的、行政的或者国际的地位之不同而有所区别,无论该领土是独立领土、托管领土、非自治领土或者处于其他任何主权受限制的情况之下。

第三条

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

第四条

任何人不得使为奴隶或奴役;一切形式的奴隶制度和奴隶买卖,均应予以禁止。

第五条

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

第六条

人人在任何地方有权被承认在法律前的人格。

第七条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并有权享受法律的平等保护,不受任何歧视。人人有权享受平等保护,以免受违反本宣言的任何歧视行为以及煽动这种歧视的任何行为之害。

第八条

任何人当宪法或法律所赋予他的基本权利遭受侵害时,有权由合格的国家法庭对这种侵害行为作有效的补救。

第九条

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拘禁或放逐。

第十条

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权由一个独立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以确定他的权利和义务并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

第十一条

㈠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经获得辩护上所需的一切保证的公开审判而依法证实有罪以前,有权被视为无罪。

㈡任何人的任何行为或不行为,在其发生时依国家法或国际法均不构成刑事罪者,不得被判为犯有刑事罪。刑罚不得重于犯罪时适用的法律规定。

第十二条

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攻击。人人有权享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种干涉或攻击。

第十三条

㈠人人在各国境内有权自由迁徙和居住。

㈡人人有权离开任何国家,包括其本国在内,并有权返回他的国家。

第十四条

㈠人人有权在其他国家寻求和享受庇护以避免迫害。

㈡在真正由于非政治性的罪行或违背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的行为而被起诉的情况下,不得援用此种权利。

第十五条

㈠人人有权享有国籍。

㈡任何人的国籍不得任意剥夺,亦不得否认其改变国籍的权利。

第十六条

㈠成年男女,不受种族、国籍或宗教的任何限制有权婚嫁和成立家庭。他们在婚姻方面,在结婚期间和在解除婚约时,应有平等的权利。

㈡只有经男女双方的自由和完全的同意,才能缔婚。

㈢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会单元,并应受社会和国家的保护。

第十七条

㈠人人得有单独的财产所有权以及同他人合有的所有权。

㈡任何人的财产不得任意剥夺。

第十八条

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改变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单独或集体、公开或秘密地以教义、实践、礼拜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第十九条

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第二十条

㈠人人有权享有和平集会和结社的自由。

㈡任何人不得迫使隶属于某一团体。

第二十一条

㈠人人有直接或通过自由选择的代表参与治理本国的权利。

㈡人人有平等机会参加本国公务的权利。

㈢人民的意志是政府权力的基础;这一意志应以定期的和真正的选举予以表现,而选举应依据普遍和平等的投票权,并以不记名投票或相当的自由投票程序进行。

第二十二条

每个人,作为社会的一员,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并有权享受他的个人尊严和人格的自由发展所必需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各种权利的实现,这种实现是通过国家努力和国际合作并依照各国的组织和资源情况。

第二十三条

㈠人人有权工作、自由选择职业、享受公正和合适的工作条件并享受免于失业的保障。

㈡人人有同工同酬的权利,不受任何歧视。

㈢每一个工作的人,有权享受公正和合适的报酬,保证使他本人和家属有一个符合人的生活条件,必要时并辅以其他方式的社会保障。

㈣人人有为维护其利益而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人人有享有休息和闲暇的权利,包括工作时间有合理限制和定期给薪休假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㈠人人有权享受为维持他本人和家属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着、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在遭到失业、疾病、残废、守寡、衰老或在其他不能控制的情况下丧失谋生能力时,有权享受保障。

㈡母亲和儿童有权享受特别照顾和协助。一切儿童,无论婚生或非婚生,都应享受同样的社会保护。

第二十六条

㈠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教育应当免费,至少在初级和基本阶段应如此。初级教育应属义务性质。技术和职业教育应普遍设立。高等教育应根据成绩而对一切人平等开放。

㈡教育的目的在于充分发展人的个性并加强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教育应促进各国、各种族或各宗教集团间的了解、容忍和友谊,并应促进联合国维护和平的各项活动。

㈢父母对其子女所应受的教育的种类,有优先选择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㈠人人有权自由参加社会的文化生活,享受艺术,并分享科学进步及其产生的福利。

㈡人人对由于他所创作的任何科学、文学或美术作品而产生的精神的和物质的利益,有享受保护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人人有权要求一种社会的和国际的秩序,在这种秩序中,本宣言所载的权利和自由能获得充分实现。

第二十九条

㈠人人对社会负有义务,因为只有在社会中他的个性才可能得到自由和充分的发展。

㈡人人在行使他的权利和自由时,只受法律所确定的限制,确定此种限制的唯一目的在于保证对旁人的权利和自由给予应有的承认和尊重,并在一个民主的社会中适应道德、公共秩序和普遍福利的正当需要。

㈢这些权利和自由的行使,无论在任何情形下均不得违背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

第三十条

本宣言的任何条文,不得解释为默许任何国家、集团或个人有权进行任何旨在破坏本宣言所载的任何权利和自由的活动或行为。


备注:上个世纪末,北大中文系一位著名的教授曾问我:“《世界人权宣言》在中国公开发表了吗?”在互联网时代,这早就不该成为问题了。事实上,在中国改革开放后不久,该宣言就已在公开出版的各种国际法资料集中登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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