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国荣:政治中的代表性与正当性
摘 要:通过“代表”治理社会,构成了社会治理的一般形式。在传统的君主政体下,君主既在“君权神授”的意义上“代表”形上之天,又作为政治上的最高统治者,担负着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职责。近代以来的政治形态以代议制为形式,其中包含无法摆脱的内在紧张。一方面,代议制中的各类政治人物首先以“选民”代表的形式出现,另一方面,他们又需要代表“全民”来看待和应对相关问题。在民主协商的形式下,人民成为中心,这一意义上的人民既是治理的主体,也是治理的对象。政治领域的代表性不仅涉及代表什么,而且关乎代表本身如何产生。在不同的时代和政治体制中,代表的社会性质不同,其形成的方式也各异。政治权力的正当性与代表产生的方式相关,但又呈现更为复杂的形态。代表形成之后,如何具体地实施代表性?政治领域代表的正当性一方面体现于代表产生的方式(代表如何形成),另一方面又与代表的实施方式(如何实际地代表)相关。在社会治理活动中,“如何代表”这一问题体现于不同方面,其意义也在这一过程中得到多重展示。
关键词:社会治理;代表;正当性
一
人以群体为存在的方式,荀子将“能群”作为人区别于其他动物的特点,无疑也注意到了这一点。(参见《荀子·王制》)从社会治理的角度看,超出了一定规模,群体本身便无法直接成为治理的主体,只能通过“代表”来从事相关的治理活动。在谈到近代社会的治理过程时,科恩曾指出“在人数众多的社会中,由全体直接参与一切或大多数有关決定是不可能的”,解决这一问题的方式之一,便是“由人民选举代表代理他们处理某些事务”。(参见科恩,第26页)宽泛而言,通过“代表”处理社会事务不仅存在于近代的代议制政体,而且也构成了传统形态以及更广意义上社会治理的形式,根据相关考查,作为政治哲学概念的“代表”(representation)一词比较晚出,古希腊文献中没有这一概念,拉丁文中虽已有相关之词,但主要用于无生命之物。中世纪该词的运用逐渐普遍,到近代,该词开始被赋予政治哲学的意义。(参见皮特金,2014年,第296-312页)不过,从实质的方面看,“代表”一词或“代表”的概念与政治领域中的代表性并不能简单等同,尽管“代表”一词后起,但政治领域中的代表性却实际地发生于历史的较早时期并存在于历史的衍化过程之中。当然,如后文所论,在代表如何形成、怎样代表等方面,不同的政治体制又有重要差异。近代以前,传统政体主要表现为君主制。从形而上的层面看,这种政治体制的终极根据,常常被归之于超验的存在,所谓“君权神授”说便体现了这一点。将政治权力视为超验存在的授予,既使世俗的相关权力获得了神圣性,也使作为政治权力接受者的君主成为超验存在的世间代表:以超验的存在为政治权力的根据,意味着君主“代表”权力的超验赋予者治理人世间。在中国文化中,君权神授中的“神”与“天”彼此相通,政治权力来自神授,同时也被理解为这种权力得自于天。中国历史上的君主常常被称为“天子”,这不仅仅涉及语言称谓或政治地位的表述,从更为实质的层面看,这里同时肯定了君主的政治权力源于超验之“天”,其职能在于“代表”天这一超验存在而治理天下、统驭万民。不仅正统的政治统治被视为以超验存在为根据并代表这种存在行使权力,而且对既成统治的反叛,也依循类似的政治逻辑。在“替天行道”的主张和实际活动中,便不难注意到这一点:这一主张以所处的相关政治秩序为冲击的对象,“替天”意味着代表天,“行道”在广义上以实现一定的政治理想为内容,“替天行道”的具体所指包括代表“天”以铲除人间的种种不平。
除了形上之维,传统政治领域的“代表性”还具有现实的意义。君主常常被视为“一姓”的代表,但事实上,他又并非仅仅“代表”某一宗姓或家族,皇祚的绵延与朝代的赓续固然是其追求的目标,但君主的政治作用并不限于此。作为一定社会形态中的最高统治者,君主同时担负着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职责。以中国历史的演进而言,礼法之制所维系的尊卑等级之序,体现了传统政治秩序的基本结构,君主既是这种秩序的象征,又以群体和天下代表的身份维系着这种秩序。在公共利益方面,从国家安全、经济运行、生产活动,到影响民众生活的各类灾情的应对,都需要以君主为代表的政治权力机构发挥自身作用。如果考察中国古代的国家安全之域,便可注意到,如何防范和抵御外来游牧民族的入侵,是治理天下的过程长期面临的问题,从消极意义上的修长城、屯兵边塞,到积极意义上的进兵反击,都属这一领域的应对方式,而秦始皇、汉武帝等君主则“代表”全民族这一群体,具体地主导这一类举措的实施。就社会生产和经济发展的角度来说,兴修水利、防御旱涝之患,是传统农耕社会无法回避的问题,作为应对之举的大型水利工程的兴建,往往难以仅仅凭借局部或地方的力量来完成,而是需要集中更广泛的社会之力,这种具有全局意义的活动,常常有赖于以君主为代表的政治权力的统筹和组织,它也可以视为君主“代表”天下或民众而处理公共事宜。在社会变迁的过程中,常常会遇到地震、洪水、流疫等各种灾害,救灾赈灾则是避免社会动荡、保证社会稳定运行所不可或缺的,作为事关社会共同体成员的活动,灾害的处置也具有公共性质,而君主及其权力机构对相关现象的应对,则既以居高临下的方式体现了对臣民的关切,也意味着作为公共社会的“代表”承担其应尽的职责。
传统政治领域中的代表性,以社会实际存在的差序结构为其前提,比较而言,近代社会的政治代表,更多地基于所谓民主、平等的社会关联。与之相涉的政治形态以代议制为形式,如后文将进一步讨论的,这种体制的特点之一在于通过选举以产生各类政治代表。从立法机构的成员,到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的负责人,都以不同的方式关联于选举。作为各类政治权力机构中选举产生的执政者,相关部门的成员首先表现为选民的代表,而按契约的原则,在“代表”选民执政的过程中,选民的利益一般被置于优先的地位。当然,政治权力机构所面向的不仅仅是部分的选民,而是整个社会,在代表选民的同时,权力机构及其成员至少在形式上也需要“代表”整个社会。如前所述,传统政治权力尽管以君权为核心,但仍然无法免除社会的各种普遍政治职责,具有民主形式的近代社会权力机构更需要代表社会群体担负多样的公共事务。从保证国家安全,到维护各种公共层面的利益,从维系社会的秩序、避免社会冲突,到促进经济的合理运行等等,这些公共领域的活动已不仅仅与选民的群体相关,而是涉及整个社会。
近代的代议制社会不仅涉及选民之间的歧见,而且在更深层的意义上关乎社会分化、贫富对峙、党派纷争等问题;超越特定的阶层和党派来代表整个社会以整合不同群体,则构成了政治权力机构的使命。以时下的美国政治而言,民主、共和两党之争逐渐引向社会的撕裂,与之相伴随的是民粹主义与精英文化的分野、贫富之间的分化、族群的对抗等等。现任总统以微弱多数当选,但随即面临另一半选民的抵触和抗拒,当选者声称自己是代表所有美国人的总统,即试图以超越党派和不同选民来弥合社会的裂痕。这种现象既折射了今日美国分裂的政治格局,又表明:代议制体制下的政治权力至少在形式上需要以全社会“代表”的姿态出现。
当然,从代表性的角度看,代议制体制总是无法摆脱内在的紧张。一方面,代议制中的各类代表首先是作为一定群体的代表出现:或者表现为某一行业的劳工、企业家的代表,或者作为各类组织或团体(如新闻出版界、医护机构、警察、军队)的代表等等。以一定利益集团为归属,这些政治人物首先需要为自己所代表的群体说话:“代表制的原则可简要地归纳为:一小部分人管理政府,这部分人对选举他们的选民负责,他们的权力都来自选民。所有被选出的官员,不论在政府哪一部门任职,他们在管理政府的全部事务时,最终都是依据这一原则。”(科恩,第80页)另一方面,作为政治权力机构中成员,他们又需要代表全民、国家乃至世界来看待和应对相关问题,如全球气候问题,便不限于某一特定集团而关乎世界的视域。特殊选民群体的利益与全民、国家、民族、世界、天下的利益之间,常常存在差异甚至对立,特定的利益关切与全局的视域如何统一?这一问题既存在于传统的政治权力系统,也突显于近代的政治体制,在后者那里,以上问题具体表现为:实质上向选民负责与形式上代表全社会的双重立场,二者如何协调?以代议制为形式,代表资格的获得离不开特定集团的支持,而维护特定集团的利益,则成为相关代表的首要选择。这一行为取向,使代议制之下的政治权力和政治人物如何真正代表整个社会的利益成为难题。
可以看到,在选举民主形态之下,选民与全民(整个社会)之别不可避免地引向了政治中代表性的内在张力:代表选民(支持者)抑或代表全民(整个社会)。相对于以上两难,以民为本的协商民主展现了另一重形态。如前所述,基于选举的政治权力及相关的政治人物尽管在形式上代表全民,但在实质上首先需要对支持自身的选民负责,比较而言,在以协商为形式的民主形态中,选民与全民的相互区分已不再呈现为主要的政治格局:至少在逻辑上,执政的政治人物可以从统观全局的视域出发,代表社会的全部成员,作出合乎全民需要的选择。协商民主的前提,是消解选民与全民的对峙:民主协商固然无法基于罗尔斯所假设的无知之幕下的原初状态,却可以超越选民与非选民或支持者与非支持者的分野,既不必“代表”特定的选民,也无需“代表”某一利益集团或阶层。事实上,只有着眼于整个社会共同体,民主协商才可能真正达到普遍的共识。
民主协商的核心是以人民为中心,政治中的人民,可以表现为治理的主体,也可以被视为治理的对象。在主权在民、以民为主的形态下,人民呈现为政治活动的主体,但如上所言,社会治理又无法由全体人民直接实施,而是需要通过代表来进行,在“代表”人民进行治理的形式下,人民便呈现为对象(被治理、关切的对象)。以人民为治理对象与代表人民治理,具有内在的相关性。这里,同时需要将人民与选民作一区分。宽泛而言,人民可以视为最广大的社会群体,它涵盖社会的不同阶层、不同利益集团、不同行业的成员、不同的社会角色:对于人民,不能以社会地位的高下、教育程度的差异、所占财富的多寡等加以划分。在此意义上,人民具有全民性。尽管这种界定也许具有抽象的性质,以此为内涵的“人民”在现实形态中也常常呈现某种模糊性,但在逻辑上,全民性确乎构成了人民的题中之义。相对于此,选民天然地呈现社会差异性:作为不同阶层、不同行业的成员,选民总是与社会地位的高下、教育程度的不同、拥有财富的多寡相联系,并相应地形成不同的利益集团;不同的选民支持立场一致的政治人物与不同的政治人物“代表”相关的选民,构成了同一问题的两个方面。将人民这一主体不断具体化,使之获得现实的品格,由此超越特定“选民”或利益主体而真正“代表”人民,这是民主政治需要努力的方向。
政治权力机构所“代表”的,不仅仅是一定的社会成员,也包括一般的原则或普遍的理念。在传统社会中,与“君权神授”相关的,是天道、天理等形上观念:君主的政治权力来自超验的存在,其治理过程也被视为体现了天道、天理等普遍原则。也就是说,君主之统治天下,不仅“代表”超验的存在,也“代表”形上的原则。近代社会的政治形态不同于君主政体,其背后的理念则表现为民主、平等、自由等等,在代表“选民”的同时,近代民主政治也基于并“代表”着以上价值原则。与扬弃“选民”与“全民”的张力、以人民为主体相联系,协商民主的政治形态在价值层面所“代表”的原则,除了民主、平等、自由之外,表现为人民至上、社会和谐、共同富裕等等。从更广的价值取向看,传统社会以天下大同为理想的形态,但同时又将这种理想视为以往的历史形态。近代社会中的启蒙思想家提出了永久和平的社会理念,但其内容多少具有空泛、抽象的特点。马克思以自由人的联合体为未来社会的理想,其中既渗入了大同社会、永久和平的理念,又包含比较切实的社会价值内容。不同的政治取向体现了不同的政治理念,(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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