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显:纪念,是为了更好地前行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561 次 更新时间:2022-11-18 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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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显 (进入专栏)  

本文系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专项项目“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基础理论和核心要义研究”(2022JZDZ001)的阶段性成果。


内容提要: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在现行宪法公布施行四十周年之际,深入学习和领悟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一系列重要论述,倍感其真理光辉和实践伟力。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揭示了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和实践逻辑,全面论述了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科学内涵与核心要义,系统阐明了与时俱进加强宪法建设、不断增强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制度供给的指导思想和科学方法,原创性、独创性、集成性地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宪法观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党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夯实了思想根基和政治定力,为全面实施宪法、充分发挥宪法在经国序民、治国安邦、治国理政、民族复兴中的重大作用提供了科学指引。


关键词:宪法;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宪法建设



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是全面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第一要务,是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领导人民取得“两大奇迹”的法治保障。回顾党在百年奋斗中推进宪法建设的非凡探索和重大成就、新中国宪法走过的六十八余年风雨历程和现行宪法公布施行的四十周年光辉岁月,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和实践逻辑更加清晰,“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的法理脉络更为彰显。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论述了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科学内涵与核心要义,系统阐明了与时俱进加强宪法建设、不断增强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制度供给的指导思想和科学方法,原创性、独创性、集成性地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宪法观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党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夯实了思想根基和政治定力,为全面实施宪法、充分发挥宪法在经国序民、治国安邦、治国理政、民族复兴中的重大作用提供了科学指引。在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四十周年之际,深入学习和领悟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一系列重要论述,倍感其真理光辉和实践伟力。


一、中国共产党依宪执政、依宪治国的探索实践和历史经验


百年沧桑的中国近代史是亿万中华儿女争取民主法治的光荣史,它写进了新中国的宪法序言,也拉开了中国立宪和行宪的序曲。在中国建立什么样的国家和社会制度,国家如何组织和治理,制定什么样的宪法,如何依据宪法治国理政,如何依靠宪法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在民族危亡时刻提出的一个历史性课题。


(一) 旧中国各种政治势力及其代表人物的立宪救国方案均以失败告终


鸦片战争以后,中国逐步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中华民族的命运就在频繁的制度更替中跌宕起伏,新制度的探索之路留下的是苦苦寻梦、屡战屡败的脚步。洋务运动失败后,改良派试图在不改变封建统治的前提下,按照西方政治法律理论对我国封建专制制度进行改良,实行君主立宪制,结果遭到了失败。从戊戌变法“六君子”血洒京城菜市口,到晚清政府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从袁世凯的“袁记约法”到曹锟的“贿选宪法”,再到蒋介石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和《中华民国宪法》,各种宪法文件先后推出,各种政治势力反复博弈,“你方唱罢我登场”,但宪法没有迎来盛世却沦为一纸空文。其间,辛亥革命虽然推翻了清朝政府,结束了在中国绵延几千年的君主专制制度,撼动了反动统治秩序的根基,产生了具有资产阶级民主性质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但它并未从根本上改变旧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性质和中国人民的悲惨命运,《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实际上不过是一个摆设,它所构想的救国建国方案也只是昙花一现。正如毛泽东同志所讲:“一切别的东西都试过了,都失败了。”失败的原因在于,不推翻压在中国人民头上的三座大山,不实行人民民主,就不可能产生出真正意义的宪法,不可能起到推动中国社会变革和发展进步的作用。


(二) 中国共产党在局部地区执政时依宪执政的实践


黑暗与危机下的中国期待着新的社会力量寻找先进理论,以开辟救国的新道路。十月革命一声炮响惊醒了迷梦中的中国人民,为我们送来了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精神曙光。1921年,在一次又一次的启蒙和觉醒中,马克思列宁主义同中国工人运动紧密结合,诞生了中国共产党,也带来了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新希望。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之日起,就为争取民族独立、人民解放、民富国强而坚持不懈地奋斗,致力于建设人民当家作主的新社会新政权新制度,以马克思列宁主义为指导制定新宪法、实施新宪法,依靠宪法凝聚共识、团结各方、砥砺奋斗,在革命、建设、改革的实践中开辟了中国式现代化新道路。一百年来,中国共产党坚持依宪执政,谱写了中华民族奋发崛起的壮丽史诗,其可追溯至建设革命根据地、在局部地区执政时期。1931年,我们党在中央苏区成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这是我们党领导人民制定的第一部宪法性文件,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集中体现中国共产党政治主张、反映人民意志、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宪法性文件,具有破天荒、划时代的意义。1941年和1946年,我们党领导陕甘宁边区政权机关先后颁布了《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和《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这两部新民主主义性质的宪法文件充分体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在党领导人民为争取民族独立、人民解放的伟大斗争中发挥了凝聚人心、汇聚力量、团结奋斗的重要作用。1948年,在解放战争取得节节胜利、我们党的执政范围不断扩大的背景下,在党中央的正确领导和中央领导同志的直接指导下,华北临时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华北人民政府施政方针》。这是第一部由具有权力机关性质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新民主主义宪法,它也为建立新中国宪法制度、建立全国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组建中央人民政府、推进党依宪治国、依宪执政进行了思想准备和制度探索。我们党在局部地区的依宪执政实践,为未来在全国范围依宪执政、依宪治国创造了宝贵经验。宪法有了人民民主这个事实,中华民族的命运便大为不同了。


(三) 中国共产党在全国范围执政后依宪执政、依宪治国的历程


1949年9月29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中国共产党发起召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下简称“共同纲领”),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这一标志性历史文献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总结了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的革命斗争经验,确认了中国人民解放战争和人民革命的伟大胜利成果,体现了中国共产党的建国纲领、新民主主义和社会主义革命大政方针,起到了临时宪法的作用,为中国共产党在全国范围执政、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完成新民主主义革命历史任务并向社会主义过渡提供了宪制依据。


1953年,党中央决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由毛泽东担任宪法起草委员会主席,主持起草宪法草案。1954年9月召开的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五四宪法”)。“五四宪法”以“共同纲领”为基础,同时又是“共同纲领”的发展。这部宪法确认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进行革命和建设的伟大成果,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之后在政治和经济上的新胜利,体现了党在过渡时期的理论、路线、纲领、政策,反映了广大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社会的共同愿望。“五四宪法”以人民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为法理支点,跳出了一切旧宪法的窠臼,实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高度一致。它标志着从几千年封建专制政治向人民民主的伟大飞跃,顺应了中国从新民主主义革命向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转变的历史逻辑,铸就了新中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四梁八柱”,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奠定了根本政治前提和宪法制度基础。


但在政权初稳、社会主义初建的特殊历史条件下,中国共产党进行前无古人的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探索,绝非易事,亦非一马平川。正如习近平所指出的:“我国宪法建设走了一些弯路,特别是‘文化大革命’期间宪法形同虚设。一九七五年制定的宪法,受到‘四人帮’干扰破坏,比一九五四年宪法大大倒退了。一九七八年制定的宪法,因历史条件限制,还来不及对‘文化大革命’的惨痛教训进行全面总结、对‘左’的错误进行彻底清理,虽然恢复了一九五四年宪法的部分条文,但仍然以一九七五年宪法为基础。一九七九年七月和一九八〇年九月又两次进行宪法部分条文的修改,仍不能满足形势发展的需要。”这些曲折铭刻了一个时代痛苦的回忆,也积攒了不可多得的教训和启迪。


其后,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推动下,经过拨乱反正、正本清源的大变革,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了波澜壮阔的改革开放新时期,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成为党和国家坚定不移的方针,对1978年《宪法》进行的全面修改也顺理成章成为破旧立新的时代呼唤。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全面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八二宪法”)。这部宪法实事求是总结了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正反两方面经验,在继承“共同纲领”和“五四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原则的基础上,适应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新要求,确立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的路线方针政策,把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规定为国家的根本任务,就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作出一系列规定,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有力宪法保障,夯实了党在新时期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宪制基石。


(四)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创新性实践和历史性成就


以党的十八大为起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在新时代,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作为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2012年12月4日,首都各界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集会,隆重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三十周年,刚刚就任中共中央总书记的习近平同志在大会上发表重要讲话。他在讲话中强调指出:“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新形势下,我们党要履行好执政兴国的重大职责,必须依据党章从严治党、依据宪法治国理政。”十年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始终坚持把宪法作为治国理政的总章程和根本依据,推动宪法制度转化为治国理政、治国安邦的强大效能,依宪治国、依法执政、运用法治方式领导和治理国家的能力显著增强。党始终把宪法作为根本的活动准则,最典型的事例是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党中央通过建议修改宪法确认国家监察制度改革重大成果,为国家各级监察机关的设立和运行提供宪法依据,又领导立法机关根据宪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明确监察法的指导思想、法律原则、监察机关及其职责、监察范围和管辖、监察权限、监察程序、反腐败国际合作、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等。习近平指出:“从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过程看,比较好地处理了深化改革和推进法治的关系,贯彻了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的要求,彰显了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的执政原则。”党中央要求各级党政机关和各级领导干部敬畏宪法法律,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能力,自觉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带领全社会形成宪法至上、守法光荣的良好氛围。党持续推进完善宪法实施保障监督机制,推动设立国家宪法日和宪法宣誓制度;在全国人大下设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作为负责宪法实施和监督的专门委员会;加强合宪性审查和备案审查工作,维护宪法尊严、权威和国家法治统一;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据宪法作出特赦决定,国家主席发布特赦令,政法机关具体实施,激活了现行宪法的特赦条款,树立了我国民主、法治、文明的国际形象;我们党用一次中央全会,也就是党的十九届二中全会研究现行宪法修改,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宪法的尊重,彰显科学、民主、依照法定程序修宪的法治精神等。党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实践极大地激发了人民群众对宪法发自内心的拥护和出自真诚的信仰,“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在神州大地蔚然成风。


回顾百年来我们党从革命根据地、解放区等局部地区执政到全国范围执政所进行的依宪执政、依宪治国的探索实践,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依宪执政、依宪治国所取得的历史性成就,可以凝练出这样一些经验和论断:第一,党依宪执政、依宪治国的非凡探索是中国共产党百年奋斗华章的重要构成,是中国共产党践行初心使命政治承诺的根本法理表达与制度实践,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取得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和社会主义革命、建设、改革成就的一个缩影。“我国宪法同党和人民进行的艰苦奋斗和创造的辉煌成就紧密相连,同党和人民开辟的前进道路和积累的宝贵经验紧密相连。” 第二,我们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和法治道路,这体现了坚持依宪执政、依法治国的道路规定性和方向确定性。“我们党领导人民制定的宪法,既不同于西方宪法,也不同于近代以来我国曾经出现的旧宪法。”建立适合本国国情和实际的宪法制度,走新中国自主的宪法道路,是党领导人民长期奋斗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实践逻辑的必然要求,也是我们党依宪执政、依宪治国取得成功的诀窍所在。第三,中国共产党坚持依宪执政、依宪治国,生动体现了人民至上、执政为民的根本立场和伟大情怀,体现了中国宪法鲜明的价值目标与意义源泉。“只有中国共产党才能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充分发扬民主,领导人民制定出体现人民意志的宪法,领导人民实施宪法。”第四,宪法与党的使命、国家前途、人民命运息息相关,坚持依宪执政、依宪治国,“制定和实施宪法,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是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社会进步、人民幸福的必然要求。”这是党和人民事业行稳致远、不断取得胜利的根本制度保障。第五,中国共产党依宪执政、依宪治国,是维护宪法尊严和权威、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充分发挥宪法重要作用的根本保证,也是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统一、尊严和权威的根本保证。第六,紧跟时代步伐,不断与时俱进,随着历史的进步、实践的发展,顺应党治国理政的新需要,回应人民对摆脱贫困、全面小康、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而适时修改宪法、不断完善宪法制度和宪法实施机制,是我国宪法保持生机活力的根本原因所在。


二、“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的根本理据


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道路的开辟和拓展,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重要性自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越来越凸显。2004年9月15日,在首都各界纪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五十周年大会上,时任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同志提出“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依宪执政”。这一重大命题既丰富了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的科学内涵,又突出了“依宪”在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中的首要地位。新时代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立足新的历史方位和全面依法治国实践定位,更加明确提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并科学揭示了“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的逻辑理据和法理基础,坚定了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政治信念。习近平指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宪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依据。”“宪法是我们党长期执政的根本法律依据。”“我国宪法是治国理政的总章程。”“我们党高度重视发挥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党和法、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是高度统一的。我们就是在不折不扣贯彻着以宪法为核心的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我们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等。这些重要论述创造性地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宪法理论,回答了坚持依法治国为什么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为什么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将我们党对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认识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一)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依据


在主持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时候,毛泽东指出:“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是根本大法。用宪法这样一个根本大法的形式,把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原则固定下来,使全国人民有一条清楚的轨道,使全国人民感到有一条清楚的明确的和正确的道路可走,就可以提高全国人民的积极性。”这是中国共产党人关于宪法概念的经典表述。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习近平对这一经典表述作出了富有时代精神的精辟阐释,并以诸多新思想新理念创新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概念。


习近平指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因为“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的重大制度和重大事项,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具有总括性、原则性、纲领性、方向性。”我国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的伟大斗争和根本成就,确立了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确立了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的根本制度,确立了国家的根本任务、指导思想、领导核心、发展道路、奋斗目标,规定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一系列基本政治制度,规定了社会主义法治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等一系列重要原则,规定了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等国家一系列大政方针,体现出鲜明的社会主义性质,反映了我国各族人民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是我们国家和人民经受住各种困难和风险考验、始终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的根本法制保证。


作为“根本法”,宪法“是国家各种制度和法律法规的总依据”,“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宪法是“合法性”的根源,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司法解释等所有出自国家机关的规范性文件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据并接受合宪性审查,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由此,可以合乎逻辑地推出“宪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依据”,坚持依法治国必须首先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必须首先坚持依宪执政。


(二) 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治国理政的总章程


在现行宪法通过之后,中央领导同志多次强调“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深化了对宪法是国家“总章程”的认识。在毛泽东关于宪法概念经典表述和“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命题的基础上,习近平进一步提出“宪法是治国理政的总章程”等科学命题。


国家之所以需要总章程,乃是因为:第一,宪法是巩固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道路所坚持的各项基本原则在法制上的最高体现。我国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发展成果,巩固了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凝聚了国家最大政治共识,具有促进国家各项事业发展进步的磅礴伟力。第二,宪法是国家机器有效运转的根本遵循和最高准则。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把国家定义为统治阶级对社会实施统治和管理的机器,是统治权力的具体化、现实化。如果说国家机器是国家权力运行的硬件,那么,宪法则是其软件,是国家机器的“操作指南”和“说明书”。国家是由不同机构系统集成的庞然大物,这些国家机构如何构成、有何职权职责、如何活动、怎样发挥作用、相互之间的关系等,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和程式,即章程。一国的法律体系中的国家机构组织法、程序法就是这种章程,而位于法律体系顶端的宪法则是国家的总章程。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为了确保权力属于人民、权力为人民服务,就要有一部宪法,明确规定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其他国家机关的职权范围和行使职权的程序,同时建立有效的制约机制和监督体系。有了宪法这个总章程,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机器才能在法治的轨道上民主高效有序运转,不同类型的国家机器也才能相互衔接、自成一体。第三,宪法是民主集中制的法律化,是民主集中制的总章程。习近平指出,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和领导制度,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区别于其他政党的重要标志。我们党也把这套制度运用于国家政权建设,在国家机构中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民主集中制既是程序性的,又是实体性的。从程序性上,民主集中制体现为人民通过选举程序产生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代表全国人民统一行使国家权力。从实体性上,民主集中制表现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充分反映民情民意,把人民的意志集中起来制定为法律和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并产生国家主席、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军事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去执行法律和实行法治。同时,在中央和地方的关系上,体现为既坚定维护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又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主动性。正是通过宪法这一“总章程”,中国共产党民主集中的制度优势转化为国家制度优势并得到根本保障,从而在治国理政过程中源源不断地释放出来。


将宪法定位为“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治国理政的总章程”,明确了宪法在国家制度体系和治理体系中极为重要的地位,以及在国家有效治理方面无可替代的价值。坚持依宪执政、依宪治国,正是要分发挥“总章程”在治国安邦、治国理政中的规范、引导和保障作用,把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行到底,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


(三) 宪法是中国共产党长期执政的根本法律依据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历史和人民的选择,我国宪法最鲜明的特征就是确认和规定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和执政地位,使“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法理。“五四宪法”序言就以陈述性表述确认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中国人民经过一百多年的英勇奋斗,终于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1949年取得了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人民革命的伟大胜利……”“我国人民在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伟大斗争中已经结成以中国共产党为领导的各民主阶级、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的广泛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1975年《宪法》分别在序言和正文中明确规定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和作用。其中,第一章总纲第二条规定:“中国共产党是全中国人民的领导核心。工人阶级经过自己的先锋队中国共产党实现对国家的领导。”1978年《宪法》在序言和正文中也有类似规定。1982年修宪时,在《宪法》序言中明确宣布国家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特别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但取消了《宪法》正文中关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规定。很显然,在处理党法、党政关系方面,“当时我们的理论认识和实践经验都不够”,《宪法》关于党的领导的制度表达方式尚处在反思和论证当中。2018年,现行《宪法》第五次修改,理直气壮地在《宪法》总纲条文中写上了党的领导。《宪法修正案》在《宪法》第一章总纲第一条第二款“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后增写“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这一补充修改,有重大的现实意义。面对国内外复杂局势和各种风险挑战,面对改革发展稳定的艰巨任务,面向“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特别是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历史使命,必须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必须把党的领导作为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属性和国体内涵来表达。总纲第一条是关于国体和社会主义制度本质属性的规定,把党的领导写进这一条,进一步明确了国体的内涵,在《宪法》上强化了党的执政地位,有利于在全体人民中强化党的领导意识,有利于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国家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确保党和国家事业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


有鉴于此,习近平鲜明指出:“宪法是我们党长期执政的根本法律依据。”“我国宪法确认了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确认了党在国家政权结构中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核心地位,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我国宪法中对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的明确宣示和确定,为中国共产党全面领导、长期执政提供了根本法律依据,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任何质疑、反对、破坏中国共产党全面领导、长期执政地位的行为和言论,都是违反宪法的。


(四) 宪法是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纲领和宣言


恩格斯说过:“一个新的纲领毕竟总是一面公开树立起来的旗帜,而外界就根据它来判断这个党。”所谓纲领,一般是指国家、政党、团体为说明其政治目标、政治理念或对重大政治问题表明其立场和态度而发表的文件,通常冠以“宣言”“宪章”“纲领”“纲要”之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就是一个雄壮的国家宣言,一面鲜艳的人民旗帜,就其实质意义来讲,也是中国共产党的伟大纲领。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宪法集中体现了党和人民的统一意志和共同愿望,是国家意志的最高表现形式。”人民看国家、世界看中国和中国共产党,主要是从宪法来观察和判断的。宪法对中华民族灿烂文化的追忆和自信,对各族人民革命、建设、改革的艰苦奋斗历程和成果的叙说和确认,对国内阶级关系、民族关系、政党关系以及国际关系的陈述和规定,对国家领导核心、指导思想、经济基础、国家政权、民主法治等的陈述和规定,对国家所处发展阶段、未来发展方向、当前发展任务、对外基本关系、社会主义道路、全面现代化奋斗目标等的陈述和规定,正是向世人发出的“中国之声”。特别是现行宪法2018年修正案明确规定:“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道明了中国式现代化新道路的本质特征,生动展示了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蓝图。透过我国宪法序言和正文的规定,人们可以清楚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去从哪里来,现在是什么样,未来向何处去。习近平曾引用毛泽东等人的诗句激情澎湃地叙说中华民族的历史、现在和未来:中华民族的昨天,“雄关漫道真如铁”;中华民族的今天,“人间正道是沧桑”;中华民族的明天,“长风破浪会有时”。而宪法恰是这“三重境界”的法律表达,我们在宪法中读到的是“中国之路”,我们在宪法里领略的是“中国之理”,而历史自信、现实自信、未来自信也砥砺着中华民族的“宪法自信”。


习近平关于我国宪法性质、地位、作用的一系列原创性及创新性论述,阐明了宪法在依法执政、依法治国、国家长治久安、人民美好生活、民族伟大复兴上的意义所在,为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夯实了深厚的法理基础,为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供了科学指导。


三、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科学内涵和核心要义


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是党领导人民百年奋斗历史经验的总结,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观的制度要求,而我们要真正理解其本质内涵,就必须首先将其与西方所谓“宪政”区别开来。“宪政”是西方政治学和法学共享的一个核心概念,其理论标识是“三权鼎立”“多党轮流执政”“议会民主”。而我们所讲的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同西方所谓“宪政”有着本质区别,不能与之混为一谈。习近平强调指出,我们说的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而决不是其他国家的宪法;我们实行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是中国共产党依据宪法长期执政、全面领导、治理国家,而决不是要否定和放弃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首要的是坚持宪法确定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不动摇,坚持宪法确定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不动摇,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不动摇。这事实上指出了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科学内涵和核心要义。


(一) 把宪法作为党治国理政的根本活动准则


这是“依宪”的本义所在。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把宪法作为党治国理政根本的活动准则,意味着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且党自身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这是我们党深刻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正反两方面历史经验特别是‘文化大革命’惨痛教训之后得出的重要结论,是我们党治国理政必须遵循的一项重要原则。”习近平强调指出:“全党全国要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不断提高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水平。”尤其是“我们党首先要带头尊崇和执行宪法,把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


把宪法作为根本活动准则,其基本要求包括:一是党和国家机关必须以宪法为最高法律规范,在宪法规范和宪法精神规定的范围内活动,依据宪法确立的职权和程序开展各项工作,把党和国家各项事业和各项工作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之中,确保执政权、立法权、行政权、监察权、司法权等在法治轨道上运行。二是各级党政组织、各级领导干部应当率先垂范,将恪守宪法作为根本活动准则,为全社会树立维护宪法权威的榜样。三是一切规范性文件都必须符合宪法精神和宪法规定,接受合宪性审查,不得与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精神和宪法规定的规范性文件要依法撤销和纠正。


把宪法作为根本活动准则,实质上是要把宪法制度更好转化为治国理政的效能。习近平指出:“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完善宪法,就是要发挥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以宪法引领和保障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要求通过制定和实施宪法促进相关制度更加科学、协同、规范;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需要通过宪法蕴含的治理标准和治理工具来提高制度的执行能力。实践证明,通过宪法法律确认和巩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并运用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保障了国家治理体系的系统性、规范性、协调性、稳定性,逐步实现了国家治理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法治化。


(二)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提高党的执政能力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共产党是最高政治领导力量。我国宪法确定了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和长期执政的法律地位。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是我国宪法的根本要求,是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题中要义。在新时代,坚持党的全面领导,首要的是坚决维护习近平同志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党的领导和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是一致的,宪法建设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宪法。只有党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全面依法治国才能有序推进。


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要更加注重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新形势下,我们党要履行好执政兴国的重大职责,必须依据党章从严治党、依据宪法治国理政。要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要不断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党和国家权威、维护全党全国团结统一。”真正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要严格按照宪法和党章的明确要求,带头厉行法治,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塑造安全、应对风险的能力和水平。


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要推进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习近平反复指出:“推进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既是加强党的领导的应有之义,也是法治建设的重要任务。”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围绕“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制度体系,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要求建立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制度,完善坚定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的各项制度,健全党的全面领导制度,健全为人民执政、靠人民执政各项制度,健全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制度,完善全面从严治党制度,健全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党的领导制度体系,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国家治理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要贯彻落实宪法规定,进一步推进党的领导入法入规。制定和修改有关法律法规要明确规定党领导相关工作的法律地位。完善党领导人大、政府、政协、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武装力量、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等制度。完善地方党委、党组、党的工作机关实施党的领导的体制机制。建立健全发挥国有企业党委(党组)和农村、事业单位、街道社区等基层党组织领导作用的制度规定。要根据宪法,把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的要求载入国家机构组织法,载入政协、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国有企业、高等学校、有关社会组织等的章程,健全党对这些组织实施领导的制度规定,确保各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始终在党的领导下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完善各级党委依法决策机制,提高党依法执政的能力和水平。同时,也要重视宪法和党章的有效衔接,不断完善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融贯衔接,持续推进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通过法治保障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效实施。


(三)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人民主体地位


民心是最大的政治,正义是最强的力量。党的根基在人民、血脉在人民、力量在人民,人民是党执政兴国的最大底气,党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最大优势和最高原则就在于为人民执政、靠人民执政。宪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人民民主的法制载体,是人民权利的根本宪章。因而,“人民”构成了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目的。首先,必须把为人民谋幸福作为根本使命,切实保障公民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宪法的核心内容,宪法是每个公民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根本保证。只有尊重和保障人权,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保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宪法才能深入人心,走入人民群众,宪法实施才能真正成为全体人民的自觉行动。要依法保障全体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保障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和基本政治权利等不受侵犯,保证公民的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努力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


其次,要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就没有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人民民主是宪法的基石和灵魂,是我国宪法持久生命力之所在。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就是要支持和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让人民民主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和法治道路上永葆青春。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不断深化对民主政治发展规律的认识,原创性地将包括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在内的人民民主概括为“全过程人民民主”。习近平强调:“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不仅有完整的制度程序,而且有完整的参与实践……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实现了过程民主和成果民主、程序民主和实质民主、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人民民主和国家意志相统一,是全链条、全方位、全覆盖的民主,是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社会主义民主。”我国宪法既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大制度成果,也是实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根本制度保障,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是相互蕴含、相互促进的关系。


再次,必须秉持社会公平正义这一崇高价值,切实维护和发展社会公平正义。我国宪法坚持社会主义原则,而科学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之一就是以“共同富裕”为显著特征的社会公平正义。因而,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必须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持续不断地完善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制度体系,使法治建设和法治改革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并通过宪法法律有效实施,“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四) 坚持和完善宪法确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在长期实践探索中形成的,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结合起来,植根于中华民族五千多年文明史所积淀的深厚历史文化传统,吸收借鉴了人类制度文明有益成果,经过了长期实践检验。这就决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必定是人类制度文明史上的伟大创造,必定是一套行得通、真管用、有效率、深得人民拥护和支持的制度体系,也必然是具有显著优越性和强大生命力的制度,必须长期坚持、不断发展。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最重要的是坚持、巩固、完善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重要制度。通过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的优势,夯实社会主义制度的根基。要用宪法巩固中国共产党领导制度,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根本指导地位,坚持党对人民军队的绝对领导制度;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基本政治制度,坚持根本制度和基本制度之下的各层级各领域重要制度。最具决定意义的是坚持宪法确定的党的领导制度不动摇,绝不搞多党竞争制、政党轮流坐庄,避免出现各政党相互掣肘、内耗严重、国家撕裂的现象。坚持宪法确定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不动摇,在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下,各国家机关既合理分工、又密切协作,既充分发扬民主、又有效进行集中,科学、民主、高效地行使国家权力,决不搞“三权鼎立”,决不允许出现议而不决、决而不行、行而不实等不良现象和弊端。


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时代新征程上,我们要在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自信、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重要制度的前提下,从我国国情出发,不断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这是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必然要求。要坚持守正创新,加快健全和完善国家治理急需的制度、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必备的制度。要依据宪法制度体系,从实际出发,继续加强制度创新,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及时总结实践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将成熟的经验和做法及时上升为制度,转化为宪法法律。正如习近平所指出:“随着时代发展和改革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对科学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的要求越来越迫切。我们要在坚持好、完善好已经建立起来并经过实践检验有效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的前提下,聚焦法律制度的空白点和冲突点,统筹谋划和整体推进立改废释各项工作,加快建立健全国家治理急需、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必备的法律制度。”在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同时,要强化制度的执行力,使各项制度的显著优势更好转化为治国理政的实践效能,推动“中国之制”与“中国之治”的有效衔接、相互促进。


(五)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团结带领人民成功开辟和坚持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和法治道路,其核心思想、主体内容、基本要求,都在宪法中得到了确认和体现,为实现最广泛的人民民主和最有力的法治保障确立了正确方向。


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关键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和法治道路。也就是,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以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以增强党和国家活力、调动人民积极性为目标,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要按照宪法确立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和活动准则,实行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实行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有合理分工又有相互协调,保证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履行职责,保证国家机关统一有效组织各项事业。要根据宪法确立的体制和原则,正确处理中央和地方关系,正确处理民族关系,正确处理各方面利益关系,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巩固和发展生动活泼、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要在宪法精神的指导下,适应扩大人民民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积极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充分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优越性,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经过长期努力,我们已经成功开辟、坚持、拓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和法治道路,并铭记在我国宪法序言和各项规定中。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当然要坚持正确的政治发展道路和法治道路,当然要对我国宪法确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充满自信、坚定不移。


(六) 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


依宪执政、依宪治国,既是对全面依法治国的引领,也需要以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为基础。宪法确立了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总目标、总抓手,以法治中国建设规划为总体框架,全面贯彻实施宪法,统筹推进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和党内法规体系建设,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实现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通过合宪性审查全覆盖的工作机制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各个部分和环节始终建立在宪法精神和原则的基础上。要全面深化法治领域改革,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推动法治政府建设率先突破。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制约,确保司法公正廉洁高效权威。创新普法和法治宣传教育机制,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让法治成为全社会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完善人权法治保障机制。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积极参与国际法治建设,坚定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更好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坚持在宪法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这些是全面依法治国的主要内容,也是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具体展开,是我国宪法精神滋养法治体系而生成的法治中国样态。


(七) 坚持依宪治国和依宪执政相统一


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不是相分离的两个概念,而是紧密联系、相辅相成的,二者的统一关系同样构成了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重要内涵。其统一性体现在:一是统一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宪法实践。依宪治国强调宪法是治国理政的总章程、总依据,依宪执政强调宪法是中国共产党长期执政的根本法律依据,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核心地位和长期执政地位都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之中。党通过行使宪法规定的领导权和执政权而实现对立法权、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等的全面领导,从而在宪法实践中实现党领导人民依法治国和党自身依法执政的有机统一。二是统一于宪法和党章的内在衔接。宪法和党章是我们党行使领导权和执政权的最高依据和根本准则,保持宪法和党章在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上的一致性,是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的必然要求。宪法是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结晶,党章同样体现了党和人民的共同意志,二者无论是在法理上还是在基础规范上都是相契合、相融贯、相衔接的,改革开放以来党章和宪法往往同步修改或接续修改的实践也说明了这一点。三是统一于全面依法治国系统工程。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其系统性集中表现为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和依规治党的有机统一。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和总抓手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习近平法治思想创造性地把党章统领的党内法规体系纳入法治体系之中,彰显了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和依规治党在实践中的统一关系。可见,一旦立足于中国共产党执政为民、治国理政的实践,我们就不会陷入形而上学的概念之争,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依规治党不是形而上学的概念游戏,而是全面依法治国丰富实践和辩证关系的科学表达。恰如习近平所精辟指出的,“依法治国是我国宪法确定的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而能不能做到依法治国,关键在于党能不能坚持依法执政,各级政府能不能依法行政。”“依规治党深入党心,依法治国才能深入民心。”


四、加强宪法建设,不断增强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制度供给


习近平指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对我们党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在诸多“更高要求”当中,适应新形势修改完善宪法,与时俱进地为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提供高质量制度供给,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题中之义和优势所在,也是中国共产党带领中国人民在宪法的轨道上艰苦奋斗、创造奇迹的必然要求。正如习近平所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向前推进一步,法治建设就要跟进一步。”“宪法作为上层建筑,一定要适应经济基础的变化而变化。任何国家都不可能制定一部永远适用的宪法。我国宪法是治国理政的总章程,必须体现党和人民事业的历史进步,必须随着党领导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完善发展。”“我们党高度重视发挥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坚定维护宪法尊严和权威,推动宪法完善和发展,这是我国宪法保持生机活力的根本原因所在。”实践表明,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加速,宪法的某些内容不可避免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无法应对新形势、新情况、新任务,不能为重大战略、重大改革、重要立法提供有力的宪法依据,这就有必要根据新形势新实践,在保持宪法连续性、稳定性、权威性的基础上,对宪法作出适当的修改,使其吸纳新经验、确认新成果、作出新规范、保持生命力,更好发挥宪法在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的重大作用。为此,现行宪法公布施行以来,我国先后五次对宪法进行必要的修改。每一次修宪、每一条修正案都是对宪法本身的适时完善,更是对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及时有效的制度供给,增强宪法对我国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法治建设的引领、规范和保障能力。


现行宪法是在我国启动改革开放的历史条件下制定的,其规定的各项基本原则也为新的社会变革提供了宽阔的制度空间。但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和国家治理体系变革必然会产生新情况、新问题,宪法只有随着新形势而发展才能保持制度的适应性和引领力。为此,根据中共中央提出修改宪法的建议,全国人大依照法定程序对“八二宪法”进行了五次必要的修改。


(一) 1988年修宪,确认经济制度创新成果,推进经济改革发展


1988年4月12日,七届人大一次会议首次以宪法修正案方式对“八二宪法”进行了修改。在《宪法》第十一条增加:“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宪法》第十四条第四款修改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这次修宪给私营经济以恰当的生存地位,并使土地使用权转让合法化,极大地激发了人民群众创业发展的积极性,激活了土地资源的内在价值,推进了城市和农村的经济改革。


(二) 1993年修宪,确认经济体制改革成果,推进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深化改革


1988年宪法修正案公布施行以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加速推进,并促进了政治体制改革,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日新月异。1992年10月,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等要求。党在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和政治建设等方面形成了新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主张,并在党章修正案中得到确认和规定。据此,中共中央再次建议修改宪法部分内容。1993年,八届人大一次会议进行第二次修宪,通过了九条修正案。其中,序言的修改主要包括:明确宣布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并宣布“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体现了对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的科学认知;宣布国家“坚持改革开放”,把以“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为核心内容的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完整体现于根本法之中,为改革开放夯实宪法根基;将“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修改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凸显了经济建设的重要性及其与民主政治发展的关系,同时使民主、文明建设目标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与可能相适应;宣布“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把我国的政治制度体系表达得更为全面完整。


正文的修改主要包括:第一,将“国营经济”修改为“国有经济”,一方面明确了所有制关系,另一方面体现了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改革精神。第二,把“农村人民公社、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其他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修改为“农村中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取消了“人民公社”等政社合一的组织形式,肯定农村中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在宪法上的法律地位。第三,将“国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修改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应地,将“国营企业在服从国家的统一领导和全面完成国家计划的前提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经营管理的自主权”修改为“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将“集体经济组织在接受国家计划指导和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修改为“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这些修改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合法地位,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提供了坚强有力的宪法保障。第四,将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由三年调整为五年,使县(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的运行更加民主规范有效,有利于县域政治稳定、社会治理和经济发展。


(三)1999年修宪,确认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成果,确立邓小平理论为国家指导思想,推进市场经济和法治国家建设


1999年,在世纪之交,九届人大二次会议对《宪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改。这次修宪的背景是党的十五大在党和国家指导思想、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依法治国等重大问题上作出了创新性发展,直接依据是中共中央关于修宪的建议。这次修宪通过了六条修正案,主要内容包括:在序言中,把“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修改为“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有利于统一全国人民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长期性复杂性的认识;把邓小平理论作为国家的指导思想写入《宪法》,以根本法的形式明确了邓小平理论的指导地位和作用;明确宣布国家“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一步明确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宪法地位。


正文的修改主要包括:第一,把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奋斗目标载入《宪法》,明确规定“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充分表明我国将坚定不移地沿着依法治国的道路前进,逐步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纳入法治轨道。第二,在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规定之后,增加“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强化了公有制之外的其他所有制经济的合法性和重要性,有利于进一步保护、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第三,在继续肯定和保护家庭承包经营的同时,把“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列入《宪法》保护范围,一方面明确家庭联产承包经营的“基础”地位和作用,另一方面保护和促进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必然出现的农村合作经济、股份合作经济等集体经济的多样化实现形式。第四,将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从对计划经济的“补充”升格为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方面确认了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快速发展的成果;另一方面肯定了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具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性质,同时,明确了对非公有制经济既“鼓励、支持和引导”,又“实行监督和管理”的宪法原则和国家态度。第五,把“镇压叛国和其他反革命的活动”修改为“镇压叛国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为修改完善刑事法律,使罪名更加规范,打击更加精准提供了宪法依据。


(四) 2004年修宪,确认改革开放成果,确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国家指导思想,推进人权事业发展,加强对公民权利法律保护


2004年,现行宪法进行了第四次修改,进一步吸纳了1999年以后党在治国理政中形成的新的理论、做法、经验、政策,通过了十四条修正案。在序言中,增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国家指导思想,反映了党的创新理论成果;增加“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丰富了社会主义文明内涵和文明形态;把“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纳入爱国统一战线范畴,体现出我国社会主义政治体系和爱国统一战线的开放性和包容性。


正文的修改主要包括:第一,扩大对公民合法财产权的保护,增大了保护的范围和力度,明确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第二,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把社会保障制度纳入宪法,有利于推进社会保障法治化,以法治方式推动社会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第三,明确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顺应了时代潮流,增强了人权的宪法权威,明确了国家保障人权的宪法责任。第四,细化和进一步规范了国家主席职权,特别是规定了国家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的职权。第五,调整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三年任期制为五年任期制,统一规定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第六,增加了国歌的规定。可见,进入新世纪以来,宪法修改更加聚焦人权和公民权利保护、国家政治体制改革、国家治理体系完善,以充分发挥宪法推动政治文明进步和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作用。


(五) 2018年修宪,确认新时期新阶段特别是新时代党和国家在理论、实践、制度、文化等方面的创新成果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成就,确立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国家指导思想,推进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2018年,时隔14年,现行宪法第五次修改,通过了二十一条修正案。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首次修宪,也是现行宪法第一次增加宪法条文的修改。自2004年宪法修改至2018年,党和国家事业有了许多重要发展变化,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团结带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毫不动摇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创立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党的十九大对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作出重大战略部署,确定了新的奋斗目标。在这种历史方位和时代背景下,2018年修宪重点在于把党的十九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特别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载入国家根本法,体现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新成就新经验新要求,在总体保持我国宪法连续性、稳定性、权威性的基础上推动宪法与时俱进、完善发展,为新时代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的宪法保障。主要的修改内容有:


在序言中,第一,确立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通过宪法将党的指导思想转化为国家的指导思想,并通过宪法修改使国家指导思想与时俱进,是我国宪法的一个鲜明特征,也是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保证党对国家和社会全面领导的制度安排。2018年宪法修正案把科学发展观特别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国家的指导思想入宪,体现了党和国家的指导思想既一脉相承又不断创新发展,实现了国家指导思想的又一次与时俱进、又一次历史性飞跃,具有重大政治意义、理论意义、实践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第二,将“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修改为“健全社会主义法治”,确认了从“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法治变革成就,反映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历史性突破和整体性转型。第三,将“贯彻新发展理念”入宪,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推动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提供宪法依据和保障。第四,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明确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将宪法序言中“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修改为“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并相应地将“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修改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使五大建设对应于五大文明,彰显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体布局的文明指向,推动创造人类文明新形态。第五,将“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修改为“在长期的革命、建设、改革过程中”,更加完整地叙述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百年奋斗的历史。第六,进一步充实完善政治协商、统一战线、民族关系等的内容,将“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纳入爱国统一战线,使爱国统一战线更加广泛;将“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修改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总纲第四条相应地修改为“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把“和谐”作为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核心要义之一,有利于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同社会主义时代精神的紧密结合上维护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第七,将“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修改为“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在对外政策上增加“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开放战略”“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就国际关系和人类命运表达了中国立场、中国方略,有利于正确把握国际形势的深刻变化,顺应和平、发展、合作、共赢的时代潮流,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统筹发展安全两件大事,为我国发展拓展广阔的空间、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为维护世界和平、促进人类共同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正文的主要修改内容包括:


第一,确立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在社会主义制度中的根本属性和领导地位。把“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写入总纲条文中,而且是写入第一条。这一修改丰富了国体内涵,创新了国体理论和制度表达,有利于在全体人民中强化党的领导意识,更好地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国家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确保党和国家事业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正如习近平所精辟阐释的:“这次修改宪法,在宪法序言确定党的领导地位的基础上,我们又在总纲中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强化了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地位。宪法修改后各方面反响很好。我们要继续推进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不断完善党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


第二,增加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当代中国精神的集中体现,凝结着全体人民共同的价值追求。党的十九大提出,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社会发展各方面,转化为人们的情感认同和行为习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6年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出“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体现到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之中,转化为具有刚性约束力的法律规定。”据此,宪法修正案在宪法第一章《总纲》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中增加“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出这一修改,有利于在全社会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巩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道德基础,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强大价值引导力、文化凝聚力和精神推动力。


第三,对国家主席任期作出新的规定。新中国成立以来,我们不断探索党和国家领导体制改革,其中就包括国家主席制度改革。这次修宪从国情、党情和治国理政的实际出发,对国家主席任期作出新的规定,从制度上完善了国家领导体制,有利于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有利于科学规范地行使党的领导权和执政权,有利于充分发挥大国元首外交的制度优势,有利于在宪法的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治理体制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四,增加有关监察委员会的各项规定。为贯彻和体现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精神,为成立各级监察委员会和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提供宪法依据,宪法修正案在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第六节后增加一节作为第七节“监察委员会”,就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性质、地位、名称、人员组成、任期任届、领导体制、工作原则与工作机制等作出规定。与此相适应,对相关宪法条文作了相应修改。在这次宪法的修改中,新增监察委员会的内容占据篇幅最大,在二十一条修改内容中,十一条涉及监察委员会的规定。这些修改,使宪法更好适应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集中统一领导、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制的改革目标,反映了人民对深入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强烈要求,反映了党的十八大以来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成果,贯彻了党的十九大关于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的部署,也反映了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职权的新变化以及工作的新要求。


第五,改革和完善保证宪法实施的制度,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将法律委员会变更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连同此前作出的加强对法规、司法解释的合宪性审查、完善宪法解释程序机制、设立国家宪法日等规定,从多个方面健全了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


第六,扩大和规范地方立法权,规定“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报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立法体制,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修改完善提供了宪法依据。


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科学指引下,2018年修宪也在程序和方法上为宪法在今后进一步完善发展创造了新的经验和方法,全面提高了党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能力和水平。诸如,一是坚持党对宪法修改的领导。修改宪法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活动和重大立法活动,必须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把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贯穿于宪法修改全过程,以确保宪法修改的正确方向和积极稳妥推进。二是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凝聚共识。宪法是人民的宪法,宪法修改要广察民情、广纳民意、广聚民智,充分体现人民意志。三是坚持科学修宪,“搞宪法是搞科学。”修宪工作要贯彻科学立法,注重从宪法发展的客观规律和内在要求上思考问题,“宪法修改,既要顺应党和人民事业发展要求,又要遵循宪法法律发展规律。”四是坚持依法立法、依宪修宪,严格按照宪法规定的修宪程序进行宪法修改。五是坚持对宪法作部分修改、不作大改。对各方面普遍要求修改、实践证明成熟、具有广泛共识、需要在宪法上予以体现和规范、非改不可的,进行必要的、适当的修改;对不成熟、有争议、有待进一步研究的,不做修改;对可改可不改、可以通过有关法律或者宪法解释予以明确的,原则上不改,保持宪法的连续性、稳定性、权威性。总体来看,新时代的首次修宪不仅从实质上总结了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规律新经验新成果,为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态各领域发展注入了动能,而且从体系上夯实了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制度基石,迈出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坚实步伐。


透过现行宪法所经历的这五次局部修改,我们可以触摸到我国宪法富有生命力的脉搏,我们党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累累硕果就体现在一次又一次的宪法完善中,四十年来精耕细作的宪法建设为更高质量、更高水平地实施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供了优质而高效的制度供给和保障。具体而言,一是现行宪法根植于中国大地。在宪法视阈下,“当代中国是历史中国的延续和发展。”现行宪法既从光辉灿烂的历史文明中走来,也记载了近代以来“国家蒙辱、人民蒙难、文明蒙尘”的悲惨岁月,更让我们感悟到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实现从站起来到富起来再到强起来的伟大历程。二是现行宪法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指导下的宪法始终贯彻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坚持新发展理念,为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社会长期稳定发挥了有力的制度保障作用。三是现行宪法坚持守正创新、与时俱进。它跟进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战略布局和工作大局,将“全面小康”“五位一体”“四个全面”“新发展理念”精准地纳入宪法体系,铺就了中国式现代化新道路、昭示着人类文明新形态。四是现行宪法承载民族复兴大任。它确立了全面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光明愿景和伟大目标,指引全体人民踔厉奋发、勇毅前行,奋力谱写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篇章,夺取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新胜利。


结语

纪念,是为了更好地前行。在迈向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上,我们迎来了现行宪法公布施行四十周年。回眸现行宪法四十年,追溯新中国宪法六十八年历程,再往前追溯至我们党领导宪法建设近百年的光辉历史,“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宪法与国家前途、人民命运息息相关”,更加深刻地认识到“我国现行宪法是在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建设、改革的成功经验基础上制定和不断完善的,是我们党领导人民长期奋斗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实践逻辑的必然结果。”现行宪法公布施行四十年来的历程充分证明,我国现行宪法是符合国情、符合实际、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好宪法,是充分体现人民共同意志、充分保障人民民主权利、充分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好宪法,是推动国家发展进步、保证人民创造幸福生活、保障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的好宪法,是我们国家和人民经受住各种困难和风险考验、始终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的根本法制保证。我们要一如既往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和法治道路,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统筹推进依法治国、依规治党、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继续根据新形势新需要完善宪法制度,更好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更加有力的宪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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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陈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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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现代法学》2022年第5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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