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英英:平等主义与特殊主义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464 次 更新时间:2022-09-30 12:44

进入专题: 平等主义   特殊主义   一般主义  

唐英英  


摘  要:平等主义是当代政治哲学中一个极具影响且富有争议的理论。根据平等主义的观点,某些益品的平等分配具有内在价值。著名的“向下拉平反驳”被视为对平等主义最大的挑战:如果平等有内在价值,那么向下拉平的平等状态也将有内在价值,但这似乎是荒谬的。平等主义者的诸多回应都在论证向下拉平的内在价值。本文批判性地考察了两个具有代表性的回应,并指出它们皆难以成立。平等主义者通常预设了关于价值或理由的一般主义框架。在一般主义者看来,如果分配平等具有内在价值,那么它在任何情境中都应该有内在价值。本文另辟蹊径,提出一种关于平等的特殊主义进路。根据这一进路,分配平等的内在价值并不蕴含其价值在一切情境中都可实现;只要平等在某些情境中有内在价值(不论这些情境是否涉及向下拉平),平等主义就足以得到证成。

关键词:平等主义;平等的内在价值;向下拉平反驳;特殊主义;一般主义


在当代英美政治哲学领域中,哲学家们围绕分配平等是否具有内在价值(intrinsic value)展开了激烈的争论。按照一种通行的用法,笔者把认为某些益品(goods)的平等分配具有内在价值的这一立场称之为“平等主义”(egalitarianism)。(cf.Arneson)安德瑞·马默(Andrei Marmor)、丹尼斯·麦克利(Dennis McKerlie)和拉里·特姆金(Larry Temkin)都是平等主义的主要代表人物。(cf.Marmor,pp.127-143;McKerlie,pp.274-296;Temkin,1993,pp.245-280;2003a, pp.764-782;2003b,pp.21-31)在本文中,“内在价值”的概念是这样被界定的:如果x因其自身之故而具有价值(valuable for its own sake),或者换句话说,x具备目的性的价值(valuable as an end),那么在这个意义上x就具有内在价值。

平等主义是一个极具影响且富有争议的哲学立场。尽管许多哲学家否认平等分配具有内在价值,但他们却同意平等可以具有外在价值(extrinsic value)。(cf.Frankfurt,pp.21-43;Parfit,1997,pp.202-221;2000,pp.81-125;Rawls,pp.130-132;Raz,1986,pp.217-245)如果益品的平等分配能够因果地导致其他有价值的事态(比如和谐,社会合作以及不被支配的自由),那么分配平等便具有工具性的价值。此外,分配平等可以是促进其他价值的副产品(by-product)。例如,让一个人获得自由是有价值的,由此似乎可以推出我们应该让每个人都拥有自由,那么自由的平等分配当然也是有价值的。但这不是因为自由的平等分配具有内在价值,而只是最大限度地促进自由的一个附带后果。

向下拉平反驳(the levelling-down objection)是对平等主义的一个最大的挑战:如果平等本身有价值,那么向下拉平的平等状态也将有内在价值,但这似乎是荒谬的。平等主义者对此的一个典型回应是论证向下拉平总是具有某种内在价值。在本文中,笔者将首先批判性地考察两个具有代表性的回应,并指出它们都难以成立。平等主义者通常预设了关于价值或理由的一般主义框架。在一般主义者看来,如果分配平等具有内在价值,那么它在任何情境中都应该有内在价值。本文另辟蹊径,提出一种关于平等的特殊主义进路。根据这一进路,分配平等的内在价值并不蕴含其价值在一切情境中都可实现;只要平等在某些情境中有内在价值(不论这些情境是否涉及向下拉平),平等主义就足以得到证成。在本文的最后部分,笔者会讨论特殊主义进路的另一个层面:即使并非一切向下拉平的情境都有内在价值,但是某些向下拉平的事态仍然可以具备内在价值。

一、平等主义与向下拉平反驳

为了更好地阐释平等主义,让我们先看一个例子。假设小明得了大病,小海得了小病。有两种可能的治疗方案,但我们只能选择其中一种。选择方案1,小明会从大病转为小病;选择方案2,小海将恢复健康。假设两个治疗方案所耗费的医疗资源大致相当;而且,从大病到小病的效益提高值等于从小病到健康的效益提高值。我们应该作何选择呢?我们似乎应该选择方案1,治疗小明的大病而不是小海的小病。现在的问题是,这背后的理据是什么。平等主义者会说,应该治疗小明的大病而非小海的小病正是基于平等的考虑,因为平等有内在价值。

特姆金提出了一个类似的例子,“两个女儿”的思想实验。他假定自己有两个女儿,安德莉亚和贝琪。尽管她们算不上特别富有,但也过得相当不错。两个人都特别健康、聪慧,有自己的事业,有良好的人际关系,等等。然而,安德莉亚在各个方面都比贝琪更有优势。比如,她比贝琪更聪明,患感冒的次数更少。甚至在一些极其琐碎的事情上,安德莉亚都更幸运。在每周一次散步时,她总能意外地捡到20元钱。然而,贝琪就没有这样的运气。她散步的路线和安德莉亚完全一样,而且频率更高,却从没捡到过钱。特姆金称,假如有次他和女儿们一同散步时发现地上有20元钱,他将它踩住,直到安德莉亚走过了,为的就是让贝琪“意外地”捡到那张钞票。他之所以这样做正是出于平等的考量,因为平等有内在价值。(cf.Temkin, 2003a, pp.773-774)

根据平等主义,平等的内在价值是我们应该把给定的资源分配给不利人群而非有利人群的一个重要的理由。然而,在西方政治哲学界,像特姆金这样肯定平等内在价值的理论家毕竟是少数派。许多哲学家对平等的内在价值满怀狐疑。约瑟夫·拉兹(Joseph Raz)直截了当地指出为平等而平等“是非理性的,充满嫉妒的,或者只是受制于某种奇怪的美学理念”。(Raz,1986,p.225)哈里·法兰克福(Harry Frankfurt)认为把经济平等本身当作理念,会将一个人的注意力从他真正关心的、让他感到满足的事情上引开。而且,夸大经济平等的道德重要性会使人异化。(cf.Frankfurt,p.23)尽管这些非难让人们对承诺平等的内在价值有所警惕,但是把追求平等简单地与嫉妒、非理性勾连起来,对平等主义并不公平,对理论的推进也毫无帮助,笔者会在下文就此问题作出详细讨论。

为了避免承诺平等的内在价值,德里克·帕菲特(Derek Parfit)提出了优先主义的主张(priorit-arianism)。根据这一理论,如果一个人的生活水平越低,那么他在分配上就应该越有优先性,这与人际比较无关。不利人群之所以在分配上具有优先性不是因为他们相比其他人生活水平低,而是因为他们绝对的生活水平更低。尽管基于优先性的分配也促进了平等,但平等只是一个衍生结果,并不具备内在价值。

然而,笔者认为优先主义仍然存在严重的问题。因为这个理论建立在一个错误的预设上:效益(utility)所带来的价值(value)随着受益者生活水平的提高而降低。让我们来考虑一个不涉及人际比较的例子。假设小明先是得了大病,由于得到及时治疗,从大病转为小病。多年以后,又经过进一步治疗,从小病转为健康。同样,假定从大病到小病和从小病到健康的效益提高值相等。由于这个例子不涉及人际比较,我们就会认为,把小明的大病医治为小病所增加的价值等同于把小明的小病医治为健康所提高的价值。然而,优先主义的预设恰恰就是,即使在不涉及人际比较的情形中,效益的边际价值递减。(cf. Tang and Zhong,2018,pp.943-956)因此,优先主义是错的。

对平等主义最严峻的挑战是著名的“向下拉平反驳”。(cf.Parfit,2000,pp.81-125)想象向下拉平的情境:有利人群由于某种机缘巧合变得和其他人的生活水平一样低了。尽管向下拉平的情境是一个平等的状态,但很显然我们不应该选择向下拉平。值得指出的是,平等主义者并不需要持有以下论点:综合来说(all things considered),向下拉平的状态比原初不平等的状态更好。一个温和的平等主义者不需要认为平等总是具有压倒性的(overriding)价值,而只需要认为平等具有某种程度的(pro tanto)价值。比如,一艘船上有三个人,但这艘船快沉了,只能载两个人,不然三个人都将溺亡。三个人溺亡比一个人溺亡要更平等。然而,毕竟平等的考虑不能压倒生命本身的价值。所以,还是应该让一个人(而不是三个人)溺亡。再比如,两个人对产出作出同样贡献,但产出不能被平等分成两份。如果只考虑平等,把产出扔掉比分配不均要更正义。但如果考虑各种因素,则应该把产出以不平等的方式加以分配。(cf. Christiano and Braynen,pp.392-420)

然而,向下拉平反驳也是对温和的平等主义的一大挑战。向下拉平情境似乎在任何方面都并不更好,这是因为向下拉平不能提升任何人(包括不利人群)的福祉或效益。平等主义者不能只回答说,向下拉平带来了平等的价值,他们还必须解释,分配平等是如何与某些价值的提升具有内在关联的。因此,向下拉平反驳似乎对任何形式的平等主义都构成了严重的威胁。

向下拉平反驳实际有两大前提:第一个前提,向下拉平没有带来任何内在价值;第二个前提,平等主义承诺向下拉平总是具有内在价值。几乎所有的平等主义者都在回应第一个前提,即力图论证向下拉平的内在价值。下一部分笔者将着重讨论特姆金和马默的两个著名回应,并指出这些回应的局限。

二、公平、中值与平等主义

(一)平等与公平

特姆金认为平等在任何情况下都有价值,即使在向下拉平的情境中亦如此。比如,就平等而言,所有人都是盲人比有些人是盲人要好(尽管综合来说更糟糕)。(cf.Temkin,2003a,p.780)他首先用比例正义(proportional justice)作类比。我们来看他提出的“圣人-罪人”的思想实验。想象两种来世:“在第一种来世,圣人得到了他们应得的,罪人也是,罪人的生活条件比圣人差得多。在第二种来世,圣人得到了他们应得的,而罪人比圣人的生活还要好很多。”(Temkin,2003b,p.25)特姆金指出,相比第二种来世,在第一种来世里没有人的效益或福利得到提升,且某些人的效益减少了。但是第一种来世却具有第二种来世所缺乏的一种价值,也就是比例正义的价值。特姆金想把比例正义和平等作一个类比:虽然向下拉平减少了某些人的效益而没有改善任何人的福利,却可能由此实现某种非效益的价值,即平等的内在价值——这一点儿都不神秘!

特姆金把平等主义概括为这样一种信条:如果A比B生活水平低的状态并非出于A自己的选择,那么A与B之间的不平等则是不正义的。特姆金承认,从根本上讲,他最关心的是所谓“比较性公平”(comparative fairness)。他甚至赋予自己的平等主义学说一个非常拗口的名字:“比较性公平平等主义”(comparative fairness egalitarianism)。与此同时,他也强调比较性公平并无害于其理论的平等主义本质。特姆金宣称自己的理论关心人际比较,这是与效益主义、优先主义以及罗尔斯的契约主义完全不同的。他认为比较性不公平与不平等其实就是一体两面。比较性的不公平本身就意味着,在道德上相似的两个人在重要的方面存在不平等。所以,很难说比较性不公平和不平等哪一个更为根本。(cf.Temkin,2017,pp.43-60)

为了说明比较性公平,特姆金举了这样一个例子。Bo和Qing都是非常正直的人。她们努力工作、信守承诺、有同等的机会、天赋和初始资源。假设Qing决定养育子女,她把大量的资源都用在孩子们身上,Qing因此生活水平低于Bo。特姆金认为,由于养育孩子是Qing自己的选择,那么从比较性公平的角度讲,Qing生活水平低于Bo并没有什么问题。(ibid.,p.58)

然而,在笔者看来,特姆金的论证并不成功。因为,他忽视了平等的内在价值和比较性公平的重要差别。让我用一个例子来澄清这一区别。小明和小海各自选择了不同的职业。小明选择当幼儿园老师,年薪10万。小海选择进企业,几年以后成为高管,年薪稳定在500万。另一种可能的分配是,小明年薪20万,而小海年薪200万。二者是自愿择业的,并且假定他们在家庭背景、智力、教育程度等等方面都相同。那么,根据特姆金的比较性公平,两个分配方案并无区别,但这已经背离了平等主义的初衷。我们不会认为,因为小明和小海的处境满足了公平性的要求,他们之间多么悬殊的收入差距都没有问题。我们还是会认为(20万,200万)比(10万,500万)的分配结果要更加合理——而这种直觉正是源于平等的内在价值。公平和平等是两个时常被混淆却泾渭分明的观念。然而,特姆金却把自己的学说引向他所谓的比较性公平,也没能充分把握平等主义的理论诉求。

(二)平等与中值

马默区分了两种需求:基本生存需求和满足了基本生存需求之上的需求。基本生存需求是绝对的,而在此之上的需求则涉及人际比较。居住在基本宽敞的房间、拥有各种家电、可以去看电影、有能力外出旅行对满足基本生存需求都不必要。然而,如果一个人不能满足这些需求,那么我们有理由认为这个人的生活不够好;这是因为当下大部分人都支付得起这样的生活方式。马默就此宣称更为平等的分配是有内在价值的。(cf. Marmor,pp.127-141)

马默认为事态x的内在价值可取决于它与另一个有内在价值的事态y的某种特殊关系,比如x是y的本质构成部分。(ibid.,p.138)现在我们考虑这样一个事态:与大部分人相比,小明的生活水平不算低。根据马默的理论,这个事态就是小明过上足够好的生活的本质构成部分,因而具备内在价值。马默写道:“如果与同一个社会里的大部分人相比,一个人的生活水平算比较低的,那么这个人的需求就没有被充分满足。生活足够好的一部分意义就是相比其他大部分人生活水平不算低。平等,依照这种阐释,不是工具性的价值;其价值在于它是人们需求的本质构成部分……”。(Marmor,p.139)

在马默看来,只有当一个人的生活水平达到了这个社会的中值状态(median),我们才可以说这个人的生活是足够好的,或者说他的比较性需求被满足了。然而,马默的理论并不能成功地阐释平等的内在价值。我们拿六个人分一个蛋糕作个类比。假设没有任何人有什么特殊需求或者偏好,那么正当的分法就是每人六分之一。因此,我们可以假定分到六分之一的蛋糕就是一个中值份额。现在假设,其中三个人分得多,每人四分之一,而另外三个人分得少,每人十二分之一。对于只拿到十二分之一的人,当我们说他们没有分到足够的蛋糕时,我们是在考虑他们的中值份额。但中值有别于平等的内在价值。纯粹减少分得多的人的份额(同时也不增加分得少的人的份额)虽然促进了分配平等,却不能帮助分得少的人获得他们的中值份额。现在我们再假定,两个人得到了中值份额,即六分之一。两个人分得多,每人四分之一。另外两个人分得少,每人十二分之一。尽管拿到六分之一的人相比拿到四分之一的人所得较少,但是从中值份额的角度,他们没有什么可抱怨的,然而这有悖于平等主义。返回现实,我们通常把中产阶层定义为收入居于中值状态的群体。因此,我们可以说中产阶层的生活达到了一个充足线,他们的比较性需求得到了满足。然而,平等的内在价值也关系到中产与富豪的差距,在平等主义者看来,我们有内在的理由(即使是某种程度的理由)去消除这种不平等。综上所述,中值难以用来辩护平等主义,也无法论证为何向下拉平具有内在价值。

三、平等的特殊主义进路

在第二部分中,笔者主要分析了两个并不成功的回应。在这一部分,笔者将诉诸特殊主义为平等主义作辩护。我们将看到,向下拉平反驳不能威胁到特殊主义的平等主义。首先来看一般主义(generalism)与特殊主义(particularism)的区分。(cf. Dancy,pp.7-9,73-76)根据一般主义,存在一些事态,它们在任何情境下都可以提供某种程度(pro tanto)的价值或理由。这些事态和价值的恒常联系便构成了各种规范原则(比如“快乐总是好的”“杀死一个无辜的人总是错的”)。与一般主义相对比,特殊主义否认存在普遍有效的规范原则。即,某个事态在一些情境中可以提供某种程度的价值或理由,但并不蕴含它在任何情境中都可以提供相应的价值或理由。以快乐为例。很多哲学家认为,快乐总是具备某种程度的价值,总是给我们提供行动的理由(即使有时会被别的价值或理由所压倒)。但是,特殊主义则否认这一点。在有些情况下,快乐并不具备任何价值。例如,某个人从伤害他人的行为中获得快乐,这种情境下的快乐就毫无价值可言。

对特殊主义的一个有力辩护来自一个重要的洞见:“理由的整体论”。根据这一理论,一个事态能否提供某种程度的理由或价值并不仅仅取决于这个事态本身,还取决于具体情境下其他事态的性质。先来看认知理由。比如,乔纳森·丹西(Jonathan Dancy)举过一个著名的例子。(ibid.,p.74)在我的眼前有一个看上去呈红色的东西,很多情况下,这个事实可以作为我相信眼前真的有一个红色之物的理由;换言之,「我眼前有一个看上去呈红色的东西」这一自然事实奠基(ground)或实现(realize)了「我有理由相信眼前真的有一个红色之物」这一规范事实。但如果我服用了一种药物,使蓝色的东西看上去呈红色,红色的东西看上去呈蓝色,并且假定我知道这一点。此时,我就不再有任何理由相信眼前确实存在一个红色的东西。虽然我有红色之物的现象经验,但服用那种药物这一事态阻碍(block)了我的相关认知理由的实现;而并不是说,我其实有某种程度很弱的理由相信眼前有红色的东西,只不过这个理由被相反的理由压倒(outweigh)。

理由的整体论同样也适用于实践理由。某种事态在一些情境中提供了正面或负面的实践理由,并不蕴含它在任何情境中都能提供相应的实践理由。在这个方面,实践理由与认知理由是一致的。无论是在认知领域还是实践领域,都同样会遭遇阻断的状况,使得相关理由或价值不能得到实现。再以快乐为例。人们通过很多不同的方式获得快乐:观赏精彩的电影使人快乐,与家人相处会带来快乐,抽烟喝酒同样能产生快乐。在通常的情境中,快乐贡献了某种程度的价值,即使其价值被其他相冲突的价值所压倒。比如,抽烟可以产生快乐但也会损害健康。在这里,快乐的价值并没有被阻断,而只是被健康的价值所压倒。比较两个人:甲抽烟成瘾,后来得了肺癌,但他抽烟时感到快乐;乙也经常抽烟,最后也患上肺癌,却并不能从抽烟中获得快乐。由此,我们会觉得甲的生活还是比乙的生活更好。这就说明,快乐毕竟还是贡献了些许价值,这些价值并没有因健康受损而消解。然而,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快乐的价值会完全消失。例如,当某个人因杀害他人而获得快乐,这种情境下的快乐没有丝毫价值,杀人取乐的事态阻碍了快乐的价值得以实现。对比两种情形:1.张三出于谋财的目的杀害了隔壁的邻居,并因杀人而产生快乐;2.李四也因为谋财杀害了隔壁的邻居,但并没有从杀人的行动中获得快乐。如果情境1中的快乐具有某种程度的价值,我们应该会认为情境1比情境2更好。然而,我们完全没有这种直觉,我们反而觉得情境1比情境2更糟糕。这就表明,因杀人而产生的快乐并不具备任何程度的正面价值,甚至有负价值。

现在让我引入两种关于平等主义的理解:一般主义理解和特殊主义理解。对于一般主义者来说,如果平等在一种情况下有价值,那么平等在任何情况下都有同样的价值。平等本身的价值不会随着情境的转变而消失。只是在有些情况下,平等的价值可能会被其他方面的考量所压倒,比如一个人溺死好过三个人全都溺死。而对于特殊主义者来说,平等的价值会随着情境的改变而转变。在不同的情境中,平等并没有恒定不变的价值。平等在一个情境中有某种价值,但在另一个情境中可以没有任何价值。

许多哲学家指出,某些向下拉平的情境没有内在价值,他们以此来反驳平等主义。这种思路正是囿于一般主义的框架:只要找到一种情境,其中的平等没有任何价值,平等主义就不成立。很多平等主义者辩护说任何向下拉平的情境都有内在价值,但这很牵强。例如,一艘船不能负载三个人,只能载两个人,我们应该选择让一个人(而非三个人)溺亡。此时的平等不具备任何价值;三个人都溺亡没有在任何方面优于一个人溺亡。同样,所有人都是盲人相比只有一半人是盲人也没有任何优胜之处。在此类向下拉平的情境中,平等根本不提供任何理由,而不是说它的价值让位于其他相冲突的价值。

但如果特殊主义是对的,这些反例丝毫不能威胁平等主义。平等主义并不需要承诺任何向下拉平的情境都具有内在价值。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的区分并不对应于无条件的价值(unconditional values)和有条件的价值(conditional values)的区别。某种内在价值可以仅仅是条件性的。在笔者看来,平等的内在价值的实现也要依赖一定的条件(cf.Mason,pp.246-254),而生命或视力的丧失取消了这些条件,从而使得平等不再具有内在价值。这就好像快乐通常有内在价值,然而通过伤害他人而产生的快乐不再能实现其内在价值。

对于特殊主义者而言,只要找到某种情境,在这个情境中,平等有内在价值,那么平等主义就成立,即使平等在其他情境中没有内在价值。回到第一部分的例子。小明得了大病,小海得了小病。有两种可能的治疗方案:或者把小明从大病治为小病,或者把小海从小病转为健康。但我们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治疗方案,并且假定两种治疗方案所增加的成本/效益是相同的。我们有一个很强的直觉:应该选择第一种方案,即治疗小明的大病而不是小海的小病。这背后的理由正是基于平等的内在价值。很显然我们不能诉诸效益主义去辩护这一直觉,因为这两种治疗方案会产生同等数量的效益。优先主义的进路也不能令人满意。(cf. Otsuka and Voorhoeve,pp.171-199)正如前文提到的,优先主义基于一个错误的前提:效益的价值会随着受益者生活水平的提高而降低。综上所述,平等主义提供了对于此类直觉的一个最优解释。

四、向下拉平与特殊主义

在上一部分,笔者提出了特殊主义的平等主义。根据这一进路,虽然平等具有内在价值,但这并不蕴含平等在一切情况下都有内在价值。在这一部分,笔者会讨论另外一个层面的特殊主义,即关于向下拉平的特殊主义。笔者也已指出,至少有一些向下拉平的情境是不具备内在价值的。但这并不意味着任何向下拉平的情境都没有内在价值。接下来,笔者将会对某些向下拉平情境的内在价值作出辩护。

许多学者认为,向下拉平在任何情况下都没有内在价值。(cf.Christiano and Braynen,p.394; Parfit,1997,pp.202-221;Raz,2008,pp.1-19)在这些学者看来,一个人的幸福只取决于其生活中那些绝对的、非比较的特征,而并非内在地取决于他与其他人的比较。因此,一个人是否与他人享有同等数量的益品似乎与他的幸福无关(至少内在地不相关)。如果这一绝对性论点是正确的,那么就可以推出,分配平等无法具有内在价值。

许多哲学家凭借某种快捷的直觉得出这样的结论:分配平等对人们并没有内在价值。但我们应该首先弄清楚如何才能确定某事物是否具有内在价值。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最好先看看对个人有内在价值的典型例子,比如快乐。为什么几乎所有哲学家都认为快乐对人来说具有内在价值?这种说法的证据是什么?一个自然的回答是,这是因为人们理性地因快乐自身之故而欲求快乐。在这里我们可以提出一个命题:如果一个人S理性地因x自身之故而欲求x,那么x对于S来说就具有内在价值。

然后,笔者将论证,在某些情境中,人们可以理性地因其自身之故而欲求对于某些益品的平等分配。考虑一个思想实验。(cf. Tang and Zhong, 2013,pp.149-163)想象两个星球,方便起见,称它们为α和β。在α星球上,每个人都享有相同范围的自由,包括政治自由、财产权、言论自由等等。但由于某种原因,他们缺乏宗教自由,被迫全部信奉一种特定的宗教,比如基督教。在β星球上,每个人都至少拥有α星球居民所拥有的全部自由。但有一个区别:β星球的本地居民拥有额外的宗教自由,但到β星球的外来移民则和α星球的居民一样,必须信奉基督教。总而言之,在α星球上,自由是平等分配的,无论是否有外来移民;但在β星球上,外来移民比原初居民拥有范围更为狭窄的自由权利。让我们进一步假设,α星球和β星球之间的差异不会导致任何进一步的或好或坏的后果。在这个例子里,α星球可以被视为β星球的一个向下拉平的状态。

现在假定我们地球人需要移民到另一个星球上,我们可以选择移民到α星球或者β星球。假设我们对那两个星球的情况了如指掌,包括上面提到的事实,同时假设我们不想信奉基督教。问题是:我们会选择生活在哪个星球?我们有一个很强的直觉:我们想要生活在α星球。

可以确定的是,我们在以上情境中的欲望是理性的。首先,这些欲望并非建立在错误或者无知之上。其次,它们和我们心理系统中的其他欲望也没有任何冲突。再者,这些欲望似乎是可以推而广之的。在我们的例子中,我们问自己想要移民到哪个星球,而答案是α星球。假设有一个陌生人小明,他也面临同样的选择,我们依然会认为小明也应该移民到α星球。最后,这些欲望具备反事实的稳定性。想象一个反事实的世界,基于某种心理结构,地球人不在乎自己是否被区别对待,他们只关心所能享受到的自由的绝对水平。那么,选择生活在α星球上并不会满足他们更多的欲望。在这种反事实的情况下,地球人应该移民到哪个星球呢?恐怕我们的答案还是一样的:他们应该选择去α星球。

我们更愿意生活在α星球(亦即一个平等的社会)而不是β星球,尽管假定我们的境遇在其他一切方面都是一样的。也就是说,我们内在地想要居住在α星球上,而不是为了其他的目的。由于我们的这个欲望是理性的,我们有理由说,生活在α星球上对我们是有内在价值的。至于这种价值是否能压倒由于向下拉平而造成的损失,那就是另外一回事了。由此我们得到一个一般的启示:对于我们的福祉来说,重要的并不仅仅是生活中那些绝对的、非比较的特征,还包括我们的生活与他人生活的比较。(cf.Tang and Zhong,2013,p.158)

有人可能会争辩说,对分配平等的欲求只不过是基于嫉妒。正如心理学家以及人类学家指出的那样,嫉妒的情绪深深植根于人类的心理,人们通常不想生活得比他们的同伴更差。根深蒂固的嫉妒心理似乎可以解释为什么即使益品的绝对水平是一样的,我们还是想要生活在α星球而不是β星球上。但很难说,由嫉妒驱动的欲望揭示了什么价值。

对于这一质疑,笔者作出如下回应:即使人类普遍拥有基于嫉妒的欲望,这并不意味,我们对于平等自由的理性欲求一定是我们嫉妒心理的产物。对于某些益品,其实我们并不在乎是否与同伴享有同样的数量,让我们考虑一个关于分配快乐的例子。想象两个星球,在其中一个星球上(称它为x星球),人们平等地享受着一定数量(比如,100个单位)的快乐,而在另一个星球上(称它为y星球),人们平等地享受着更高数量(200个单位)的快乐。现在有一个地球人小明,正在决定他应该到哪个星球上生活。假设由于未知的生理原因,无论小明选择生活在哪个星球上,他都只享有100个单位的快乐。如果他住在x星球上,他与其他人享有均等的快乐;但如果他生活在y星球上,他拥有的快乐就会比其他人少。让我们假设其他的条件都相同,小明应该选择生活在哪个星球呢?我们似乎并没有强烈的直觉认为,小明应该选择x而不是y。也就是说,与自由的例子不同,快乐的平等分配似乎并不内在地值得欲求。既然我们并不总是欲求对于任何益品的平等分配,那么,用嫉妒来解释我们关于平等自由的欲望就是不合理的。(ibid.,pp.161-162)

为什么某些益品(例如自由、尊重)而不是其他益品(例如快乐)的平等分配才具有内在价值?这个问题超出了本文所讨论的范围。笔者的初步设想是,包含人际关系的益品,比如尊重、关怀、自由和机会,其平等分配才能具有内在价值;而没有包含这种关系的益品,比如快乐、健康和能力,其平等分配则不会具有内在价值。

五、结语

平等主义是当代政治哲学中一个极具影响且富有争议的理论。根据这一理论,益品的平等分配具有内在价值。向下拉平反驳被视为对平等主义最大的挑战。平等主义者的诸多回应都集中在如何论证向下拉平的内在价值。在本文中,笔者批判性地考察了两个针对平等主义的具有代表性的回应:特姆金援引公平观念的回应与马默诉诸中值概念的回应。然而,这两个回应对平等主义作出的辩护都不能令人满意;平等的内在价值既有别于公平性,也不能基于中值状态。

平等主义者通常预设了关于价值或理由的一般主义框架。根据一般主义的平等主义,如果分配平等具有内在价值,那么它在任何情境中都应该有内在价值。本文提出了一种特殊主义版本的平等主义。平等在某些情境中有内在价值,并不意味着平等在一切情境中都有内在价值。即使平等的内在价值在某些情境中失效,平等主义依然成立。此外,本文还讨论了特殊主义进路的另一个面相,即关于向下拉平的特殊主义。笔者试图论证,虽然并非一切向下拉平的情境都有内在价值,但是某些向下拉平的事态却可以具备内在价值。


参考文献:

[1]段忠桥,2015年:《优先论是一种比平等主义更合理的平等观念吗?——与姚大志教授商榷》,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第1期。

2016年:《“向下拉平异议”是平等主义无法克服的难题吗?——简析当代西方平等主义者的三种回应》,载《天津社会科学》第6期。

[2]姚大志,2014年a:《论反平等主义》,载《马克思主义与现实》第3期。

2014年b:《拉平反驳与平等主义》,载《世界哲学》第4期。

[3]Arneson, R., 2013, “Egalitarianism”, in E. N. Zalta (ed.), The Stanford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 (Summer 2013 Edition), URL=<https://plato.stanford.edu/archives/sum2013/entries/egalitarianism/>.

[4]Christiano, T. and Braynen, W., 2008, “Inequality, Injustice and Levelling Down”, in Ratio 21 (4).

[5]Dancy, J., 2004, Ethics without Principles,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6]Frankfurt, H., 1987, “Equality as a Moral Ideal”, in Ethics 98 (1).

[7]Marmor, A., 2003, “The Intrinsic Value of Economic Equality”, in L. H. Meyer, S. L. Paulson and T. W. Pogge (eds.), Rights, Culture, and the Law: Themes from the Legal and Political Philosophy of Joseph Raz,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8]Mason, A., 2001, “Egalitarianism and the Levelling down Objection”, in Analysis 61 (3).

[9]McKerlie, D., 1996, “Equality”,in Ethics 106 (2).

[10]Otsuka, M. and Voorhoeve, A., 2009, “Why It Matters that Some are Worse off than Others: An Argument against the Priority View”, in 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 37 (2).

[11]Parfit, D., 1997, “Equality and Priority”, in Ratio 10 (3).

2000, “Equality or Priority?”,in M. Clayton and A. Williams (eds.), The Ideal of Equality, London: Palgrave Macmillan.

[12]Rawls, J., 2001, Justice as Fairness: A Restatement, E.Kelly(ed.),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3]Raz, J., 1986, The Morality of Freedom, Oxford: Clarendon Press.

2008, “On the Value of Distributional Equality”, in Oxford Legal Studies Research Paper Series 41.

[14]Tang, Y. and Zhong, L., 2013, “Toward a Demystification of Egalitarianism”, in The Philosophical Forum 44 (2).

2018, “Prioritarianism without Consequentialism”, in Kriterion: Revista de Filosofia 59 (3).

[15]Temkin, L.S., 1993, Inequality, New York and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3a, “Egalitarianism Defended”, in Ethics 113 (4).

2003b, “Personal versus Impersonal Principles: Reconsidering the Slogan”, in Theoria 69 (1-2).

2017, “Equality as Comparative Fairness”, in Journal of Applied Philosophy 34 (1).


唐英英,美国南加州大学哲学博士,山东大学人文社科青岛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山东大学齐鲁青年学者。主要研究领域:政治哲学、道德哲学、行动哲学、比较哲学。

来源:《哲学研究》2022年第8期



    进入专题: 平等主义   特殊主义   一般主义  

本文责编:admin
发信站:爱思想(https://www.aisixiang.com)
栏目: 学术 > 哲学 > 政治哲学
本文链接:https://www.aisixiang.com/data/136855.html

爱思想(aisixiang.com)网站为公益纯学术网站,旨在推动学术繁荣、塑造社会精神。
凡本网首发及经作者授权但非首发的所有作品,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网络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并保持完整,纸媒转载请经本网或作者本人书面授权。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爱思想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分享信息、助推思想传播,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若作者或版权人不愿被使用,请来函指出,本网即予改正。
Powered by aisixiang.com Copyright © 2023 by aisixiang.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爱思想 京ICP备12007865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602120014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