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飞龙:联合国人权理事会论辩中的“一国两制”话语之争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695 次 更新时间:2022-09-23 2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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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飞龙 (进入专栏)  


今年是香港回归25周年,我常在与外国智库专家及媒体记者交往过程中遇到他们的一个经典疑问:香港还是“一国两制”吗?他们的理由很简单,既然香港国安法授权中央在港执法,新选举法将民主派赶走,香港就不能算是“一国两制”了。数年前,青年本土派代表人物黄之锋曾扬言“一国两制”已变成“一国1.5制”,后来干脆直接宣称“一国一制”了。他们共享的逻辑是:“一国两制”就是中央不能管理香港,至少不能具体管理,不能深入内部管理,否则就没有自治,没有自由了。

这是一种将国家主权与香港自治权截然对立的、极端化的本土主义法理学。在习近平主席七一香港讲话中专门提及“一国两制”实践规律之一就是,中央全面管治权与香港高度自治权相统一。这种“两权结合论”本是“一国两制”法理体系的共识基础,但却长期被悬搁和边缘化。类似的本土化理解在香港社会和国际社会流布已久,调整不易,造成“一国两制”共识的虚化和话语权争夺的激烈化。

在国际话语权斗争中,“一国两制”从来都是焦点之一。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第51届会议于9月12日至10月7日在瑞士日内瓦召开,各国代表以及全球性NGO、民权领袖、媒体记者等云集于此,也有更多的视频参与者。笔者作为中国青年宪法学者和研究“一国两制”的法律专家,受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委托在本次会议议程三“反对任意拘押”(Against Arbitrary Detention)的专题会议上做视频发言,阐述中国在该领域的法治实践尤其是香港国安法实施的具体法理和司法正当性,并回击来自某些外部代表的质疑与批评。

《联合国人权宣言》有专门条款反对任意拘押,因该种行为严重违反人权与法治。从法学原理和一般性公众价值观上,这一立场基本没有异议。但“反对任意拘押”也如同其他人权议题一样遭到了政治化和武器化,西方国家动辄以此种议题对发展中国家的主权和司法进行干预甚至制裁,大搞双重标准。歧视非西方的法治文明与法治体系,是西方“法律东方主义”(Legal Orientalism)的一种典型反应,这也体现在类似的国际人权论坛之争辩中。2021年2月,加拿大纠集50余国发表“反对国与国关系中使用任意拘押宣言”,实质针对中国司法当局对两名加拿大公民的依法拘捕和检控行为。西方的双重标准很明显,加拿大拘捕孟晚舟就是法治正义和司法独立,中国拘捕两名加拿大人就是任意和非法拘押,就是侵犯人权。宣言的某些条款确实是一般性国际人权法理的表达,但问题是西方并不能真正做到知行合一,平等对待。拘押属于公权力执法行为,必须符合人权与法治标准。我们反对任意拘押,但也一并反对外国滥用长臂管辖的非法拘押与双重标准。美国关塔那摩基地的任意与非法拘押流毒已久,美国国内有良知的法学家和某些国际人权组织持续关注并激烈批评,但美国至今没有任何纠错措施,国际人权机构也未采取有力的监督或制裁措施。美国国内对移民家庭特别是移民儿童的非法拘押更是大规模侵犯人权的严重事件,是对人权与法治基本价值的肆意践踏,同样没有得到纠正和制裁。

在2022年9月19日的联合国人权理事会议程中,国际记者联合会(IFJ)和公民参与世界联盟(CIVICUS)的参会代表就香港国安法及有关执法行为提出无端指责并施压,试图干预中国香港事务并损害香港司法独立。他们声称香港国安法侵害了香港的言论自由、新闻自由、结社自由和民主,导致大量记者和民主派人士面临“任意拘押”和严厉检控。他们从未严肃思考和认真提及香港国安法的出台背景、理由以及有关民主派人士从事的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超常颠覆性。他们难道希望香港回到2019年的黑暴乱序之中?拿着自由民主的抽象价值和口号行走全球,已成为西方炫耀软实力和彰显霸权的标准动作,也是干预主义的基本技法。案情事实的选择性展示与法理逻辑的偏执运用,成为他们发言的内在意图和策略。问题是,各国皆有国安法,唯独中国不可以给香港制定国安法吗?唯独香港就只能是中国国家安全的长久漏洞以及西方干预势力“颜色革命”的政治天堂吗?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西方的言行不一与歧视性的双重标准,导致他们的道理与法理日渐苍白无力,在国际社会也日益缺乏道德尊严和影响力。发言代表呼吁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和其他“价值观相似”国家采取施压行动,他们特别提出要干预和介入黎智英案在今年12月份的正式开庭。这种司法干预的企图和非法和可鄙的,是对法治的背离,也是对人权武器的滥用。

香港国安法是“一国两制”框架下依据宪法和基本法制定的保护国家安全与公共秩序的法律。一法可安香江,这是名副其实的,每一个香港人都可以客观理解和认同。有了该法,香港的繁荣稳定、高度自治与每个人的自由权利才能得以恢复常态,包括发言代表所在的诸多全球性NGO才能继续在香港正常运作,而每一个来香港旅行或定居的人不可能再遭受2019年修例黑暴运动那样的恐惧和威胁。更安全的香港才会更自由,这是法治与人权的辩证法。这部法律采用了严格的人权与法治标准,并由香港本地执法机构承担一般管辖责任,驻港国安公署有法定管辖权但一直保持高度的审慎与节制。这是香港国安法对“一国两制”原理与内在平衡性的准确捕捉和运用,其原则性和分寸感值得肯定。上述代表提及的黎智英案、陈朗昇案和邹幸彤案,确实是香港国安法实施以来有重要影响力的案件,但他们对有关案情和法律定性的理解是偏颇的,刻意回避了嫌疑人行为对国家安全的颠覆性,将其归类到任意拘押在法理上是错误的。依法拘押是“一国两制”下香港独立的司法权权能要素,是香港法治运行的必要条件。国际人权法的目标在于反对“任意”拘押,而不是反对“任何”拘押,否则就会严重损害法治权威性和公共秩序,走向一种极端而激进的无政府主义。香港不是“不设防城市”,香港也不是无法治城市,香港是“一国两制”下享有高度自治权特别独立司法权的城市,香港的自由人权依赖于司法独立的良好运作和法治的规范保障。

这些案件是在香港司法独立条件下立案和检控的,香港国安法的有关条文和程序得到了严格的司法检验和解释,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得到较为充分的保障。香港法院的保释决定也是谨慎且合比例的,比如黎智英保释案就前后经过了三次司法裁决才最终定案,显示出香港司法的专业性和保护人权的规范水准。在不同的国安法案件中,有些嫌疑人可以保释,有些则不能保释,其标准不是任意和专断的,而是香港国安法官准确解释和适用有关保释条款的结果,是香港国安法与香港普通法有机结合的结果。质疑、批判甚至要干预这样的司法结果,是对法治的无知和嘲弄。

无端指责香港国安法及呼吁干预香港司法程序,只能是对香港法治与“一国两制”的摧毁,是对香港公共秩序与每个人自由权利的威胁,与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的正当职责背道而驰。我们确信联合国人权理事会能够明辨是非,采取正确的理解和行动。反对任意拘押,是人权主义的关切,但必须与正当的司法权威相平衡,才能寻求到合乎法治标准的恰当理解与最佳实践。

从此次参会经历与有关全球性NGO代表发言的法理和逻辑来看,由香港国安法带来的“一国两制”话语权之争远未结束,“人权武器化”的西方霸权习惯依然存在,中国维护“一国两制”与国家司法主权的法律斗争和话语斗争还将深入展开。香港国安法的规范实施,包括对黎智英的合法审判,将坚持真正的法治与人权标准,无惧于外部势力的无端指责和干预,并最终赢得应有的理解与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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