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梧: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哲学意蕴及其对威斯特伐利亚体系的三重超越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862 次 更新时间:2022-09-22 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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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梧  

内容提要: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深刻性在于超越威斯特伐利亚体系的局限性。由于威斯特伐利亚体系坚持民族国家本位主义,因而出现三重困境:一是民族国家内部与外部的断裂性风险,二是民族国家与全球社会的非对称困境,三是民族国家与民族国家的形态学冲突。威斯特伐利亚体系三重困境的出现,一方面深刻揭示了人类命运共同体登上人类历史舞台的必要性,另一方面也提示人们注意到人类命运共同体相对于威斯特伐利亚体系的超越性。

关 键 词:人类命运共同体  威斯特伐利亚体系  民族国家  全球治理 



在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原则高度上看,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哲学意蕴在于:人类命运共同体不仅是全球治理的中国方案,而且是以超越现代性为基本特征的新文明类型的开端。对此,有学者指出,“‘新型大国关系’就根本不可能在现代性的框架内得到恰当的理解,因为它并不建立在以‘威斯特伐利亚体系’为准则的现代性世界秩序的基础之上;毋宁说,它只有在一种新的文明类型中才具有其整全的意义领域……至于‘人类命运共同体’,至于‘大道之行,天下为公’,则尤其只有在新的文明类型中才可能得到积极的生成和真正的实现”[1]。按照这种理解,威斯特伐利亚体系是以现代性为原则的国际体系,而人类命运共同体则是奠基在超越现代性原则的“新的文明类型”之上。也就是说,人类命运共同体与威斯特伐利亚体系具有原则性的区别。然而值得追问的是,威斯特伐利亚体系究竟意味着什么?威斯特伐利亚体系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原则性差别是什么?而人类命运共同体又在何种意义上超越了威斯特伐利亚体系?这些问题都是在学理上亟待澄清和梳理的关键问题。通过人类命运共同体与威斯特伐利亚体系的对勘和比较,人们才能在深入洞察威斯特伐利亚体系的局限性的同时,准确地把握到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深刻性。


一、威斯特伐利亚体系:基于民族国家的本位主义


众所周知,威斯特伐利亚体系是现代国际社会的开端。签订于1648年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确立了当今世界的基本政治单位,即民族国家。所谓“威斯特伐利亚体系”,是指在承认每个民族国家的主权的基础上,并且在国家与国家之间主权界限非常清晰的情况下共同构建出由民族国家组成的国际体系。对于威斯特伐利亚体系,美国外交家基辛格曾经做出一个深刻的评价: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展开,世界政治秩序的基础已经不再是以“威斯特伐利亚体系”的传统主权观念基础上的“国际社会”,而是日渐一体化的“世界秩序”。从表面上看,威斯特伐利亚体系似乎是一个国际性体系,但是处于这种体系中的国家是主权高度自主而且边界清晰的单位。也就是说,在这一体系中,国家与国家仅仅存在着互相承认主权的外交关系,还尚未形成政治交往上的深层次互动。正如基辛格所说,“它以一个独立国家组成的体系为基础,各国不干涉彼此的内部事务,并通过大体上的均势遏制各自的野心”。[2]5


基辛格的洞察触及到了一个根本性的分判,即“国际社会”与“世界秩序”有何不同?按照一般的理解,“国际社会”与“世界秩序”两者完全可以直接画上等号。其实不然,以威斯特伐利亚体系为代表的“国际社会”是以民族国家为本位的体系,而“世界秩序”则更多地是指包括民族国家在内的各种主体经由交往而形成的公共空间。也就是说,“国际社会”与“世界秩序”的差别在于:首先,民族国家是“国际社会”的活动主体,而“世界秩序”的活动主体不仅是民族国家,同时也包括跨国公司、非政府组织等多元主体。然而这一差别仅仅是形式上的差别,二者的实质性差别在于:“国际社会”所处理的事务主要是民族国家之间的外交事务,然而,在民族国家之间的外交事务之外,人类社会还有许多超越外交事务的公共事务,例如应对气候变化、共同消除贫困等事务。“国际社会”与“世界秩序”的结构性差异由此得以揭示:如果说“国际社会”是以各民族国家为基本单位的“马铃薯结构”,即如马克思在《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中所说,“就像一袋马铃薯是由袋中的一个个马铃薯汇集而成的那样”[3],各民族国家彼此相对独立,那么“世界秩序”则是凭借人类公共事务而维系的“共同体结构”,各民族国家经由交往而形成公共空间。通过“国际社会”与“世界秩序”的区分,人们不难发现:威斯特伐利亚体系所对应的正是“国际社会”,而人类命运共同体所对应的正是“世界秩序”。二者的真正区别在于,威斯特伐利亚体系是以民族国家为本位,而人类命运共同体则是以人类社会的公共事务和共同命运为纽带。也就是说,威斯特伐利亚体系不仅是一套自17世纪以来发展至今的国际体系,而且也表征了一种应对人类共同事务的精神和原则,即民族国家本位主义。


如果把威斯特伐利亚体系界定为“民族国家本位主义”,那么随之而来的问题便是:在全球化深入发展的当今时代,作为威斯特伐利亚体系基石的民族国家还是全球政治格局的“本位”吗?有学者乐观地认为,“随着一个全球社会的出现,民族国家成了一种不合时宜的政治单位。不仅在商业和贸易中,而且人们之间的文化接触和思想交流活动都已变得更加便捷。……在一段时间内,民族国家会勉力支撑,苟延残喘。……将会出现一个超级政府,我们可以称之为‘区域国家’,但区域国家只是一个过渡,将会最终导向‘世界国家’”[4]。还有的学者认为,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并不会使民族国家轻易地告别历史舞台,“国家作为一种重要的政治单位,其地位并未动摇。”[5]无论是民族国家消亡论,抑或民族国家强化论,这些看似对立的意见其实都在某种程度上反映出一个现实,即民族国家仍然是全球政治领域的基本单位。正如马克思所说,“市民社会包括各个人在生产力发展的一定阶段上的一切物质交往。它包括该阶段的整个商业生活和工业生活,因此它超出了国家和民族的范围,尽管另一方面它对外仍必须作为民族起作用,对内仍必须组成为国家。”[6]582在此意义上,虽然全球交往关系突破了民族国家的地理界线,但是民族国家仍然是把握全球政治格局的基本坐标。


民族国家之所以仍然是全球政治格局的基本单位,这是由资本逻辑的发展所决定的。在资本逻辑的不同发展阶段,民族国家所扮演的角色和功能也在不断变化。在19世纪的自由竞争资本主义阶段,资产阶级国家一方面是作为阶级统治的工具,另一方面又扮演了市场经济中的“守夜人”角色。这说明当时的资产阶级国家主要具有两项职能:一是阶级统治的职能,二是社会管理的职能。随着资本逻辑的深入发展,国家的社会管理职能日益凸显,阶级统治的职能日益隐匿,正如恩格斯所说,“政治统治到处都是以执行某种社会职能为基础,而且政治统治只有在它执行了它的这种社会职能时才能持续下去。”[7]到了20世纪随着垄断资本主义的发展,国家开始以“总资本家”的身份出场。尤其是在罗斯福新政之后,国家开始放弃了所谓的“守夜人”角色,开始积极介入经济活动,扩大社会供给,调节社会生产。正如哈贝马斯所说,“与自由资本主义不同,(晚期资本主义阶段)的国家机器不再只是一般的生产保障条件……而是积极地介入在生产过程当中。”[8]在20世纪90年代之后,随着全球普遍联系的日益紧密,国家的角色和功能也发生了一定的转变,正如有学者指出,“经济全球化对国家权力结构与权力过程的影响,除了表现为一般意义上国家管制的放松以及‘民主赤字’的现象之外,还表现为政治权力结构层次在垂直方向上的向上和向下运动。权力结构层次的向上运动指的是原来在国家水平上行使的权力转移到国际组织和机构手里;而权力结构层次的向下运动则表现为原来在国家水平上行使的权力向下转移到地方政府以及国内其他非政府组织手里。”[9]不论国家权力是向上转移还是向下转移,全球化所改变的只是国家的职能和权限,但并没有取消国家。恰恰相反,国家在全球化进程随着职能转型和权限调适,反而更能适应全球化发展的需要而日益灵活。所以,即使全球化深入发展,民族国家的“本位”非但没有淡化,而且日益凸显,依旧是全球化时代的基本政治单位。


在此需要说明的是,鉴于民族国家依旧是全球政治格局的基本单位,所以人类命运共同体对威斯特伐利亚体系的超越不是简单地否定或推翻威斯特伐利亚体系,而是对威斯特伐利亚体系进行必要的调适。具体说来,人类命运共同体在尊重民族国家主体地位的同时,扬弃“民族国家本位主义”,即以民族国家为绝对中心而置人类公共事务于不顾的狭隘思想。于是随之而来的问题便是:如果说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深刻性在于超越威斯特伐利亚体系的局限性,那么在公共事务日渐增多、全球挑战不断出现、共同命运逐渐凸显的现时代,威斯特伐利亚体系所表征的“民族国家本位主义”存在哪些不容忽视的局限性?人类命运共同体又是如何超越威斯特伐利亚体系的“民族国家本位主义”?


二、人类命运共同体超越民族国家内部与外部的断裂性风险


威斯特伐利亚体系的民族国家本位主义的局限性,首先表现为西方民族国家内部与外部的断裂,亦即西方民族国家无法将国家内部的治理原则推广到民族国家外部。换言之,西方在民族国家内外两个空间中所实行的治理原则存在着明显的断裂。这与中华文明自古以来的“家国天下”传统形成了鲜明对比:中华文明的家庭、国家与整个天下都奉行同样的治理原则,不仅家与国相连,而且国家与天下相通。中华文明的经典《大学》在开篇就指出“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内在贯通性。反观西方文明,家庭与国家分属不同领域,前者属于私人领域,后者属于公共领域,二者的治理原则截然不同。更重要的是,西方国家在国内与国外两个领域的治理原则也无法贯通。这是西方主流政治哲学中普遍存在的问题。


在西方政治哲学的思想谱系中,霍布斯的《利维坦》是西方民族国家通过契约论确立自身正当性的重要经典之一。为了论证国家的正当性,霍布斯建构了一个充斥着弱肉强食和丛林法则的自然状态,“在没有一个共同权力使大家慑服的时候,人们便处在所谓的战争状态之下。这种战争是每一个人对每个人的战争。”[10]霍布斯进而指出,人们为了摆脱“战争状态”,因而主动订立契约,愿意让渡自己的一部分权利,由此建构出主权者,即具有最高主权的民族国家。这是霍布斯在国内建构“利维坦”的基本逻辑,那么我们能否根据同样的逻辑推导出一个世界性的“利维坦”,由此摆脱国家与国家之间的“战争状态”呢?


按照霍布斯的观点,处于自然状态下的人们可以通过让渡个人权利而建构一个国家,但是国家与国家之间却无法按此类推而组建一个跨国家的世界政府。这是因为,由人们通过社会契约构建起来的国家仅是人造物,而非自然人。与自然人相比,作为人造物的国家并不懂得何为恐惧,而恐惧正是自然人构建利维坦的逻辑起点。在霍布斯看来,利维坦的出发点是自我保存的自然法,亦即对死亡的恐惧和对安全的追求,而对死亡的恐惧正是利维坦得以构建的真实根基。在最直接的意义上,对死亡的恐惧是订立契约的动力。对死亡的恐惧使人产生了订立契约的理性,试图摆脱“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自然状态。更为重要的是,对死亡的恐惧更是维持契约的约束力。利维坦是订约的结果,而非订约的一方,所以契约的解体意味着个人退出利维坦。个人一旦退出利维坦,那就不是简单的毁约,而是选择重新返回到“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自然状态。根据霍布斯对自然状态的界定,自然状态即是战争状态。在此意义上,重返自然状态也就是重新选择战争状态,重新面对朝不保夕的不确定性。换言之,在战争状态中,退出利维坦的个体就会沦落到“人人得而诛之”的境地,这是个体所无法承受的代价。霍布斯正是凭借这个令人感到毛骨悚然的“恐惧”维系着契约的有效性和利维坦的稳定性。一言以蔽之,对死亡的恐惧对契约的维系起到了根本性的保障作用。在此意义上,“恐惧死亡”是理解霍布斯《利维坦》的一把钥匙,即“恐惧死亡”是人类摆脱自然状态的理性之光,“自我保存”是天赋人权的第一动力,而“权利让渡”是人们应对例外状态的正当之举。


问题也正在于此,对死亡的恐惧是自然人的情绪和理性,即恐惧是属人的,而不属于人造物,人造物不知恐惧为何物。所以,作为人造物的国家无法像自然人那样出于恐惧而订立契约,所以凌驾于民族国家之上的“世界政府”在霍布斯的理论中付之阙如。所以,霍布斯摆脱战争状态的理论逻辑只能适用于国内而无法推广到民族国家之外的国际社会。也就是说,民族国家的原则是无法适用于国际社会,此即民族国家的内外断裂。同样的理论逻辑和治理原则,无法从民族国家内部外推到民族国家之外的国际社会,这正是以霍布斯为代表的西方主流政治哲学的“阿克琉斯之踵”。


自霍布斯以降,西方自由主义同样存在着民族国家的治理原则“内外有别”的理论困境。一向在民族国家内部主张限制政府权力的自由主义者,却在民族国家外部的殖民地鼓吹专制制度。著名的自由主义思想家密尔便是其中的典型。他曾公开宣称,“在对付野蛮人时,专制政府正是一个合法的形式,只要目的是为着使他们有所改善,而所用手段又因这个目的之得以实现而显为正当。自由,作为一条原则来说,在人类还未达到能够借自由的和对等的讨论而获得改善的阶段以前的任何状态中,是无所适用的。”[11]由此可见,以密尔为代表的自由主义者毫不避讳地鼓吹殖民统治,宗主国与殖民地完全实行不同的政治制度与治理原则,这种“内外有别”正是西方民族国家的内部治理原则无法外推到国家外部的必然反映。


值得追问的是,为何西方主流政治哲学在民族国家问题上都陷入到“内外有别”的断裂困境之中呢?根源在于西方的民族国家本位主义。具体而言,民族国家本位主义使西方国家把国际社会看成是实现和维护自身利益的工具,因而国家利益置于国际公义之上,所以民族国家的内部与外部的治理原则必然存在断裂现象。对此,黑格尔在讥讽康德“永久和平论”时,曾耐人寻味地指出西方民族国家的私利性。在黑格尔看来,“可是国家是个体,而个体性本质上是含有否定性的。纵使一批国家组成一个家庭,作为个体性,这种结合必然会产生一个对立面和创造一个敌人。”[12]342黑格尔指出,国家之所以会不断创造“敌人”,究其根源是因为国家在本质上是个体性,也就是仅从自我利益出发。“个体性”的内在原则也被黑格尔称为“特殊性”,所以黑格尔指出,“国家在它们的相互关系中都是特殊物,因此,在这种关系中激情、利益、目的、才德、暴力、不法和罪恶等内在特殊性和外在偶然性就以最大规模和极度动荡的嬉戏而出现。”[12]351所以,西方民族国家“内外有别”的断裂性风险,不仅是威斯特伐利亚体系的困境,也是整个西方近代政治思想的基本困境。


针对威斯特伐利亚体系基于民族国家本位主义而出现的民族国家内部与外部的断裂性风险,人类命运共同体则强调国家内部与外部世界奉行同一个治理原则。对此,习近平总书记在国际舞台上用朴素的语言指出,“中国人始终认为,世界好,中国才能好;中国好,世界才更好。”[13]此便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基本伦理法则,即强调对待他人与对待自己相一致的同理心。无论是积极意义上的“己欲达而达人,己欲立而立人”,还是消极意义上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都同样贯穿着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基本价值取向,即人我相通、内外一致,而不主张国内国外“两副面孔”“两套逻辑”和“双重标准”。在此意义上,人类命运共同体不仅是对威斯特伐利亚体系的民族国家本位主义的超越,同时也是对奉行民族国家“内外有别”的整个西方近代政治哲学的全面超越。


三、人类命运共同体超越民族国家与全球社会的非对称困境


威斯特伐利亚体系的民族国家本位主义的局限性,还表现为民族国家与全球社会之间的非对称困境。这里所说的“全球社会”也就是“全球公共领域”。“全球公共领域”的兴起无疑是20世纪晚期以来全球化实践中兴起的新生事物。从实践的角度看,全球公共领域的出场动力在于全球性治理问题的不断凸显。之所以会形成全球公共领域,是因为人类社会的治理危机和共同风险超出了单一民族国家的地理边界而具有了全球性。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人类也正处在一个挑战层出不穷、风险日益增多的时代。世界经济增长乏力,金融危机阴云不散,发展鸿沟日益突出,兵戎相见时有发生,冷战思维和强权政治阴魂不散,恐怖主义、难民危机、重大传染性疾病、气候变化等非传统安全威胁持续蔓延”[13]。诸如生态危机、能源危机、金融危机、难民危机等危机和风险或许是由某个国家或地区造成的,但是在全球化的条件下,这些危机和风险迅速扩散,形成了一定的全球效应,因而成为全球性的公共问题。


从理论上说,全球性的公共问题需要国际社会的共同应对。但是,由于民族国家仍是全球政治领域的基本单位,所以民族国家依旧是应对全球公共问题的主导力量。于是,民族国家的应对能力和全球问题的跨国效应之间也就呈现出非对称性的深刻困境:一方面,由于民族国家的力量与范围有限,无力单独应对全球风险;另一方面,由于民族国家本位主义作祟,有些国家也无意参与全球风险的共同治理,回避自身应当承担的国际责任。有学者指出,“传统的主权国家之内的国家与社会关系中,国家与社会具有对应性,即是说,国家为公民社会提供保护,公民社会服从国家主权权威管辖;与之相对应,公民社会为国家提供合法性基础,国家必须遵从公民社会的契约法治。但是在全球层面的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中,国家与社会之间的这种相对应性断裂了。国家面对新兴起的全球公民社会并没有管辖权,全球公民社会也不服从任何主权权威”[14]402。事实上,全球公共领域之所以会与民族国家之间发生这样的断裂,在根源上还是因为单靠某一个民族国家的力量已经无法解决全球问题,全球问题的解决需要各个民族国家和其他社会主体的共同参与。这种参与治理的实践过程也就形成了全球公共领域。


民族国家与全球风险的非对称性,必然呼唤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出场。人类命运共同体不仅是马克思共同体理论向国际社会领域的延伸,同时也是对马克思共同体理论的发展。相比于马克思共同体理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最大创新是将共同的利益关切作为共同体纽带。人类社会相继出现形形色色的各种共同体,有原始血缘共同体,也有剥削阶级对被剥削阶级进行统治的虚假共同体,更有“真正的共同体”。区别不同共同体的判断标准,只能是联结维系共同体的纽带。按照马克思的共同体理论,判断一个共同体的性质,不在于它由多少人构成,而在于它经由何种纽带维系。在此意义上,人类命运共同体正是将“命运”作为共同体的纽带。这里的命运,是指人类社会基于共同的生存境遇而形成的共同利益和共同关切,进而由此凝结成思想共识,最终发展成为相对稳定的共同体。所以,命运纽带,亦即全球公共问题和风险的存在,从根本上决定了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现实性。


进而,为了共同应对全球共同风险,民族国家与全球社会的关系需要重新审视。在全球社会中,民族国家只是其中的一个参与者。值得注意的是,这有别于民族国家内部的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在民族国家内部,关于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人们认为是市民社会决定政治国家,这无疑具有一定的合理性。马克思曾经指出,“‘市民社会’这一用语是在十八世纪产生的,当时财产关系已经摆脱了古代的和中世纪的共同体。真正的资产阶级社会只是随同资产阶级发展起来的;但是这一名称始终标志着直接从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这种社会组织在一切时代都构成国家的基础以及任何其他的观念的上层建筑的基础。”[6]582-583然而,在全球化语境中,全球社会具有一定的公共性,而民族国家反而成为了公共治理体系中的一个参与者。正如有学者所说,“全球层面上的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是一种颠倒的国内‘公-私’关系。在民族国家内,国家代表公域的范畴,而公民社会则属于私域;但在国际领域中,全球公民社会作为‘全球公共利益的代表’登场,它又是一种模拟的‘公域’,从而使得全球层面上的国家与公民社会之间的‘公-私’关系被颠倒了过来。”[14]403只有重新界定民族国家与全球社会的“公私关系”,才能扭转民族国家出于本位主义而将本国利益凌驾于人类社会之上的自私行径。


最后,要想彻底扭转民族国家与全球社会的非对称困境,还必须在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框架内确立起合作共治的协同机制。对此,习近平总书记曾多次强调,“我们生活的世界充满希望,也充满挑战。我们不能因现实复杂而放弃梦想,不能因理想遥远而放弃追求。没有哪个国家能够独自应对人类面临的各种挑战,也没有哪个国家能够退回到自我封闭的孤岛。我们呼吁,各国人民同心协力,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持久和平、普遍安全、共同繁荣、开放包容、清洁美丽的世界。”[15]所以,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建构,最终离不开协商对话的开放渠道,也离不开合作共赢的利益机制,更离不开共建共享的价值取向。


四、人类命运共同体超越民族国家与民族国家的形态学冲突


威斯特伐利亚体系不仅存在着民族国家与全球社会的非对称困境,还存在着民族国家与民族国家之间的形态学冲突。也就是说,构成全球政治领域的国家形态呈现出了多元化的格局,不同形态的民族国家同时并存,共同构成了一种新的世界政治秩序。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这种主权国家相互缔结的国际秩序开始发生了深刻的转变,由于民族国家在全球化中所处的位置不同,而地位各有差异、能力各有分别,所以民族国家的形态开始分化,出现了四种民族国家形态:第一种国家形态是以美国为代表的“超国家形态”,这种国家形态仍然是以民族国家为基础,但是其能力范围已经涵盖全世界,在全球社会中扮演着“超级警察”的角色,是一种具有帝国特质的民族国家形态。第二种国家形态是以欧盟为代表的“后国家形态”,欧洲大陆上的国家通过区域一体化而通过彼此让渡部分主权的方式,重新缔结了一个欧洲国家共同体,即欧盟。欧盟这种区域政治体系在一定程度上是扬弃了民族国家主权观念之后的政治共同体,因而被视为是一种“后国家形态”。第三种国家形态是以中国和俄罗斯为代表的“强国家形态”,中国和俄罗斯在当今全球化发展中仍然坚守民族国家的本位,并以强国为目标,力图通过国家能力的强化而立足于世界政治领域。第四种国家形态是以“伊斯兰国”为代表的“反国家形态”,他们在观念上信奉伊斯兰教的政教合一体制,因而敌视现代意义上的民族国家,因为现代民族国家正是在完成了政教分离之后才得以建立;在实践上,他们采取各种恐怖袭击行为,冲击民族国家的边界。所以,这种政治形态可以被视为是“反国家形态”。这四种国家形态之间的彼此关系也就构成了当前全球政治领域的基本格局。这四种国家形态的共存与矛盾在一定程度上也冲击着传统的威斯特法利亚国际体系,从而使全球政治秩序呈现出新的结构性特征。


值得追问的是,为什么全球政治领域会出现四种不同的国家形态呢?这四种国家形态的出现,并非是人们头脑中主观设定的产物,而是由各个国家在全球化中所处的不同地位所决定的。作为资本主义全球化的核心国家,美国的利益范围已经远远超出了它的地理边界,一旦离开了对全球秩序的掌控,美国所丧失的不仅仅是政治上的霸主地位,更是经济上的物质基础。所以,美国以超国家形态的形式采取帝国主义策略,通过制定并维护有利于自己的国际秩序来维护霸权地位。而欧洲之所以采取“后国家形态”,并不是出于它们对于世界大同的向往,而是因为它们深刻地认识到,只有以欧洲价值观为基础的共同体才能在力量上实现整合,一方面可以抵抗美国霸权的过度干预,另一方面又可以继续坐享资本全球化的利益。而中俄之所以坚守“强国家形态”,这是因为中俄两国既不能脱离全球化而孤立发展,也不能放弃自主性而沦为资本主义附庸,只能在全球化过程中顺势而为,以全球化方式实现自身国力的壮大和国家地位的崛起。相比之下,以“伊斯兰国”为代表的“反国家形态”则是因为他们仇视西方国家对阿拉伯地区的入侵和干预,所以他们采取了“反国家形态”的极端形式。在此意义上,这四种国家形态与其说是国家形态上的差别,毋宁说是不同国家在全球化过程中的结构性差异。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四种国家形态的差异和冲突也构成了当前全球政治领域的主要矛盾。因为这四种国家形态不仅是国家观的差异,更是世界秩序观的差异,每一种国家形态都有对世界秩序的想象或安排,比如伊斯兰地区认为世界秩序观应当是“世界上只能有一个帝国,一种信仰,一个世界主权”[2]8,而位居世界秩序中心的权力只能是“一统天下、消除战乱的单一的神授政权”[2]7-8;而美国则认为,“一旦其他民族像美国人一样获得了自治权,和平与均势就会自然降临,昔日的宿敌也会捐弃前嫌。因此,外交政策的任务不是追求美国特有的利益,而是培育共同的原则。”[2]9每一种国家形态都试图成为世界秩序,这就是当前全球政治领域之所以矛盾频发的根源所在。四种国家形态及其政治秩序观的矛盾既解释了美国的帝国主义倾向,也解释了伊斯兰地区的极端民族主义倾向。


要想化解民族国家在全球化时代的形态学冲突,根本之道还是建构公平正义的国际秩序。对此,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国家之间要构建对话不对抗、结伴不结盟的伙伴关系。大国要尊重彼此核心利益和重大关切,管控矛盾分歧,努力构建不冲突不对抗、相互尊重、合作共赢的新型关系。只要坚持沟通、真诚相处,‘修昔底德陷阱’就可以避免。大国对小国要平等相待,不搞唯我独尊、强买强卖的霸权。任何国家都不能随意发动战争,不能破坏国际法治,不能打开潘多拉的盒子。”[13]以对话管控冲突,以共赢弥合分裂,以平等化解怨恨,这便是人类命运共同体应对民族国家形态学冲突的根本路径。


总的来看,以民族国家本位主义为基础的威斯特伐利亚体系在全球化时代逐渐暴露出其三重困境,即民族国家内部与外部的断裂性风险、民族国家与全球社会的非对称困境和民族国家与民族国家的形态学冲突。威斯特伐利亚体系三重困境的出现,一方面深刻揭示了人类命运共同体登上人类历史舞台的必要性,另一方面也提示人们注意到人类命运共同体相对于威斯特伐利亚体系的超越性。在治理原则上,人类命运共同体强调民族国家内部与外部的一致性和自洽性;在治理责任上,人类命运共同体强调民族国家积极承担全球治理的应有责任;在治理方式上,人类命运共同体主张用对话协商、合作共赢的方式逐渐弥合不同国家形态的政治分歧。在此意义上,人类命运共同体是推动全球治理的中国方案。与此同时,在反思和扬弃民族国家本位主义的意义上,人类命运共同体又是开启新文明类型的中国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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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陈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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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贵州社会科学 2021年第8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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