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平 常冉:RCEP带来的出口新机遇和新挑战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108 次 更新时间:2022-08-22 2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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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平   常冉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于2022年初落地,现已生效逾半年。RCEP为我国出口的地区结构和产品竞争力带来怎样的影响?会利好哪些出口相关产业链?给我国出口带来更多的是“创造”效应还是“替代”效应?应如何运用RCEP提升出口“创造”效应,实现外贸的稳量提质?针对这些问题,本文将展开分析和讨论。

一、RCEP落地对我国出口产生哪些影响?

1.出口地区的结构性影响

RCEP落地维持了我国对成员国出口的良好增长势头。2022年1至6月,我国与RCEP贸易伙伴进出口规模合计约9393亿美元,约占我国贸易总额的32%。1至6月,我国对RCEP成员国的出口规模约4685亿美元,同比增速为14.7%,高于过去20年我国对RCEP成员国出口12.4%的年均增速。

从出口结构看,除了越南和日本,RCEP主要成员国对我国出口拉动显著。1至6月,我国出口至RCEP主要成员国占比提升,非RCEP成员国的出口份额被RCEP伙伴国挤占了1.11个百分点。今年我国对多数RCEP伙伴国的出口份额都有所增长。其中出口份额小幅增长的有韩国、澳大利亚、马来西亚、新加坡、菲律宾、泰国、印尼、缅甸等RCEP其他成员国;出口份额持平的有新西兰;出口份额下滑的有日本和越南。日本出口占比下滑主要与5月末以来日元大幅贬值削弱其进口能力有关。对越南出口份额走弱,可能的原因有两点:一是越南与我国在机械制造和纺织服装产业中有一定竞争性,越南对我国这两类产品的关税优惠并非是一次到位的,如出口至越南的通信设备产品的关税目前仍高于其他成员国;二是基于区域性价值链的专业化分工体系,越南对我国的进口集中在机电产品的上游产品。今年越南将重点放在终端生产环节以满足海外需求,对来自我国的产能扩张和固定投资的需求存在滞后性。

我国对日本和韩国出口从RCEP中受益。今年以来,我国出口至日本和韩国的绝对金额处于高位,对日本和韩国的出口占对东盟出口总额约65%,虽然对日本出口占比相比去年有所下降,但出口至日本和韩国的平均同比增速保持在4.4%和17.5%的水平。RCEP生效带来的一个重要契机是中国与日本之间首次建立自由贸易关系,日本对我国88%的货物实施零关税。这也是中国、日本和韩国首次达成共同的自贸协定,有助于东北亚经贸一体化。

2.出口产品的结构性影响

RCEP对我国出口产品结构的影响方面,须关注三个问题:我国产品对成员国是否有出口优势;出口优势产品是否享受进口国关税红利;出口优势产品是否受到其他成员国的竞争替代。

自身不具备出口优势,且对RCEP成员国没有竞争优势的产品,难以对我国出口形成显著拉动,RCEP对此类产品的出口影响有限。RCEP实施后,此类产品对成员国出口占比小幅下滑。由于供需两端拉动不足,未来这些产品难以从RCEP框架中获得发展空间。

自身不具备出口优势,但对RCEP成员国具有竞争优势的产品,出口优势不一定具有可持续性。例如,第2类植物产品、第4类食品饮料烟草、第5类矿产品、第10类纸板制品。这些产品具有重量大和保质期短的特点,解释了我国仅对RCEP邻近国具备出口优势的现象。RCEP实施后,上述产品对成员国出口占比同样小幅下滑,表明在当前全球能源供给收缩和粮价飙升情况下,我国资源类产品对RCEP出口难以长期维持。

自身具备一定竞争力,且对RCEP成员国出口有显著优势的产品,往往能享受RCEP内部较大的关税优惠,此产品链的出口景气在短期内难以消退。例如,第8类皮毛制品和箱包、第11类纺织制品、第20类杂项制品。这三大项中,部分东盟国家与我国产品存在一定竞争。根据出口产品地区结构和关税差异测算,受益于RCEP的细分产品分别是第8类的行李箱,第11类的衣衫、西装、家居用品,第20类的座椅和玩具等,且上述产品在RCEP框架下的关税普遍下降且降幅较大。随时间推移,此类产品类型所享受的关税红利有望逐步加大。

自身具有较强竞争优势,但对RCEP成员国出口只具有一般竞争优势的产品,其高端产品出口将获得出口增长空间,但须注意成员国内部替代性。例如,第16类机电设备及零件、17类车辆和船舶。RCEP实施后,虽然此类产品没有享受来自全体成员的短期关税优惠,但在国内全产业链的支撑下,我国出口占比仍明显上升。此类产品因涉及各国的工业生产、基础制造等关键领域,针对我国的同一出口产品,不同成员国可能会设置不同档次和不同期限的关税优惠。短期看关税红利可能对我国出口发挥的作用较小,但后续关税优惠全面铺开后,我国有望凭借产品竞争力争取更多出口份额。

在这两大项中,部分成员国与我国存在一定的竞争性。按照替代效应由弱到强的程度可作三种分类:

一是区域内部转移替代效应不显著的出口优势产品,此类产品在RCEP实施后会快速反映出关税红利对出口的拉动。主要集中在我国对特定成员国具有优势的产品,包括机器零件、电子存储设备、汽车零件等。

二是区域内部转移替代效应较强的产品。鉴于其中多属于长期零关税产品,且RCEP实施后依然保持零税率,则此类产品对我国出口拉动将会持续。主要集中在我国对多数成员国有出口优势的产品,例如自动数据处理设备,该类产品的区域内部竞争相对激烈,在新加坡、日本和澳大利亚的自动数据处理设备的进口市场,我国与马来西亚、泰国和菲律宾存在“四足鼎立”之势。

三是存在内部转移替代效应、且对我国关税壁垒较强的出口优势产品,出口可能受一定影响。例如,电话及通信设备,越南对我国基准税率高于区域内的其他竞争国且降幅不及其他成员国,因此需警惕此类产品出口份额转移的风险。

3.出口产品竞争力的分析

从出口产品竞争力看,按照RCEP对我国出口产品链的拉动作用由高到低,可分成三类:

第一类产品自身具备较强出口优势,在RCEP长期关税优惠的助力下,竞争优势将会强势延续。这类产品集中在第16类的自动数据处理设备等、第17类的汽车零件等。我国此类产品在区域内享受的关税优惠力度较大,今年以来在出口占比已较高的同时仍不断增长。国内高端制造业有望抓住RCEP的契机扩大出口影响,推动产品升级转型,未来一段时期此类产品可能成为拉动我国出口的主力产品。

第二类产品具备一定竞争优势,虽出口份额不高,但受RCEP关税保护,具备较强增长潜力。这类产品集中在第16类产品的中游工业制成品,包含机电类的机器零件、存储设备等。由于区域内的产品竞争并不激烈,是RCEP实施后对国内出口产品链利好较大的领域。但其占比偏低且今年以来仍有所下降,表明出口产品优势尚未发挥。后续在国内产业链升级提质后,其出口数量和金额有望同步增长。

第三类是短期受益于RCEP关税红利的产品,不属于国内升级转型领域的产品,出口增长和红利期可能相对较短。这类产品主要集中在第8类皮毛制品和箱包类的行李箱等,第11类纺织制品类的衣衫、家居用品等,第20类杂项制品的座椅、玩具等。此类产品属于传统劳动密集型,虽然目前RCEP的关税优惠可能会延长产品出口的红利期,但国内劳动成本优势已转向人力资源优势、环保监管趋严。东盟凭借劳动力丰富、成本低廉、外商投资优惠等条件,逐步承接了来自我国的相对低端的产业转移,尤其是纺织品和衣物较为明显。

二、RCEP对我国出口的“替代”效应和“创造”效应

RCEP会降低成员国间的关税与非关税壁垒,由此创造出成员国更多的贸易往来,即“创造”效应。而RCEP成员国与我国有着较为相似的产业体系和资源禀赋,存在一定的供给竞争关系,因此RCEP落地会对我国出口形成“替代”效应。当前RCEP对我国出口的“替代”效应和“创造”效应孰轻孰重?

1.来自东盟的“替代”效应被阶段性放大

东盟对我国纺织品的出口替代效应明显,对机电产品的替代效应相对有限。2020年三季度至2021年二季度,东盟生产和经济逐步修复回暖,纺织制品出口增速由-9.2%升至0.5%,我国由16.3%降至7.4%左右。这说明在第11类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中,东盟对我国出口有一定替代效应。我国纺织制品的出口份额部分被东盟所替代,是国内制造业转型升级,相对低端产业链外迁的结果。我国纺织服装行业沿“微笑曲线”两端上移,向原材料及营销服务两个方面延伸,越南纺织服装业原材料进口对我国依赖依然较高,所以这一替代作用实质上也反映出国内制造业转型的积极变化。2020年四季度以来,我国与东盟的机电产业出口呈“涨跌同步”趋势,表明在第16类机电设备及其零件中,东盟对我国的出口替代非常有限。这种“同涨同跌”可能与产业链布局和垂直化分工有关。我国制造业处于转型升级阶段,机电产业中的资本和技术密集型行业为东盟提供上游产品和高端中间品,难以被具有低成本优势的东盟所替代。

2.来自RCEP的“创造”效应可能发挥更大作用

无论从长期看,还是从短期看,RCEP对我国出口增长都将起到重要作用。全球动态一般均衡模型(GDYN)的模拟结果显示,2020年至2035年期间,RCEP将带动我国的出口总额较基准情景增长约7.6%。随着东盟产能的修复扩张及RCEP的深入实施,叠加国内供应链步入正轨,RCEP区域价值链将对我国出口形成支撑作用。

与东盟“替代”效应相比,RCEP“创造”效应发挥作用可能更为显著。根据我国产品的出口份额和RCEP出口份额进行分类:第一类是总出口份额和对应RCEP出口份额均上升的产品,表明RCEP可能对我国产生更多出口创造;第二类是总出口份额上升但对应RCEP出口份额下降的产品,表明我国出口创造较多来自非RCEP;第三类是总出口份额下降但对应RCEP出口份额上升的产品,说明非RCEP可能对我国产生出口替代;第四类是总出口份额和对应RCEP出口份额均下降的产品,说明RCEP可能对我国产生出口替代。其中,第一类产品产生RCEP“创造”效应,将其出口份额占比和对应RCEP出口占比进行加权求和,则估算出RCEP对我国出口的“创造”效应(即对我国出口拉动);第四类产品产生“替代”效应,将其出口份额占比和对应的RCEP出口占比加权求和,则估算出RCEP对我国替代效应(即对我国出口拖累)。经测算,RCEP对我国主要产品的出口“创造”效应约2.4个基点,高于主要产品的“替代”效应0.3个基点。

3.东盟的贸易产品链升级离不开中国

我国与东盟互为第一大贸易伙伴,短期内我国对RCEP尤其是东盟的产业链运行和价值链循环的作用难以撼动。一方面,东盟最终品的生产依赖于我国中间产品供应。在中国—东盟的区域价值链体系下,我国处于价值链中上游,东盟依靠劳动力成本优势位于价值链下游,进行最终品的生产组装。东盟国家大部分工业基础和配套薄弱,外商投资带动厂房建造和机器采购上升,对机械设备的中间品和高端品的进口增加。尤其是RCEP实施后,RCEP对我国出口拉动作用最强的产品同样集中在机电设备和化学产品中。另一方面,东盟制造业对我国市场的依赖度抬升。东盟制造业在2000年与日本和美国联系紧密,后者所占份额达19.6%和13.1%。但近年来,日本和美国的份额降至约10.5%和6.6%,我国在东盟生产市场网络中的份额则由3.8%升至17.4%。我国已成东盟制造业产品最大的吸纳市场,东盟制造业超三成最终产品流向我国。

三、提升RCEP积极效应

未来,应积极把握RCEP带来的机遇,采取有针对性的相关举措,提升其对我国出口的创造效应,缓解其带来的替代效应,更大程度地发挥RCEP产生的积极效应。

一是充分运用累计原产地原则。累计原产地原则是RCEP除关税优惠外最重要的贸易规则。国内企业在生产销往RCEP成员国的产品时,不仅可在国内采购原材料,而且还可以采购原产于其他14个成员国的原材料。这些原材料都将被视为我国原产列入区域价值成分,从而可以缓解国内高成本的压力,降低采购成本。为此,外贸企业应加快适应RCEP新环境和新规则,掌握成员国对有关货物是否满足原产地规则及其关税减让的规定,结合各缔约方的产品优势,增加区域内原材料使用比重,并评估调整的合规成本后再确认实施。应重视培养掌握原产地规则的专业人员,熟悉证书申领、自主声明、核准认证等业务,全面充分利用好原产地累计规则。

二是抓住数字贸易的新机遇,推动数字化升级转型。RCEP要求各国以更加开放的姿态推动数字贸易发展,并限制了成员国对数字贸易施加的影响。数字贸易会大幅降低各类企业参与国际贸易的门槛,其中,跨境电商凭借线上化、小批量、高频次,为中小微外贸企业创造更多参与国际合作的机会。市场主体应积极开展贸易新业态和新模式,积极打造跨境电商供应链体系和拓展海外仓建设。加强自身数字化改造,加快生产装备的数字化升级,深化生产制造、经营管理、市场服务等环节的数字化应用,推进贸易业务数据的集成和共享。打造数字服务出口支撑平台,构建物联网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加快推动数据、网络和信息安全等技术的建设,加强对于网络设施、基础技术、应用环境的安全监测。推动研发设计、物流交通、电子商务、贸易融资等服务业务的发展,促进制造业和高端服务业的融合发展,提升产品的价值链地位。

三是促进制造业升级和产品发展。正确认识RCEP高标准开放下带来的竞争,加快产品转型升级的步伐,提高把握国际规则的水平,增强风险防范的能力。加快制造业的技术改造,加大重要产品和核心技术攻关,促进制造业的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转型。提升货物和服务的质量水平,增强参与区域市场的竞争力。鼓励外贸企业将核心技术和高附加值环节留在国内,加强产品基础性的技术研究和自主创新。

四是加强RCEP产品链联结和产品政策配套。通过加强RCEP区域内价值链分工,推动企业开展技术和业务交流,促进区域产品链深度融合。积极支持中西部重点地区因地制宜的承接产业转移,以适应RCEP产品链定位要求。推动与RCEP邻国的陆海新通道建设,加强在交通、能源、电信等领域的产品链联结。针对不同行业制定和发展趋势相配套的政策,减缓对国内相关产品造成的冲击。

五是开展相关业务培训并向企业提供专业帮助。应持续加大对外贸企业的RCEP宣传培训,指导企业全面掌握并运用协定规则,包含货物和服务贸易、直接投资、原产地规则、贸易便利化、电子商务等领域。全面提升企业的贸易投资自由化水平、加强知识产权意识和法律法规认知等。建立一套贸易投资风险监测和预警系统,动态跟踪外贸企业并及时提供专业化建议,以解决外贸企业实际困难。

六是改善和增强经贸业务的配套服务和金融支持。建立RCEP公共服务平台,及时为市场主体提供全方面、高质量的咨询服务和业务支撑。提升金融机构对企业的金融支持与服务水平,扩大区域内贸易的人民币结算范围。提供包括贸易融资、国际结算、汇率避险的“一站式”金融服务,为外贸企业提供有效的保障和便捷的服务。

七是构建和改善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严格执行与RCEP约束性义务对应的法律法规。重点研究RCEP鼓励性义务规定,将鼓励性义务作为约束条件执行,提升贸易投资环境的水准。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

八是推进与RCEP成员国多层次、机制化建设。RCEP后续实施中可能会面临新的挑战和考验,应拓展区域贸易伙伴关系。应与RCEP成员国在东盟和中日韩(10+3)合作、东亚峰会、东盟地区论坛、亚太经合组织等机制下,保持沟通合作。加快DEPA谈判进程,推动与海合会及中日韩等自贸协定谈判,加快中国-东盟自贸区3.0版升级的步伐。


(作者单位系植信投资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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