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制度性安排的经验考察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554 次 更新时间:2022-08-01 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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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烨  

内容提要:实现两岸关系的制度化是祖国大陆对台工作的重要目标之一。回顾和总结两岸协商谈判30年来的经验,对于两岸关系和平发展达成制度性安排的民主协商具有借鉴和启示意义。在推进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制度化的过程中,必须在一个中国原则的基础上开展平等协商;必须充分考虑两岸实力对比的不对称性和两岸诉求重心的差异性,作出合情合理的安排。两岸协商谈判从单纯的经济领域拓展至社会领域,乃至暗含了具有相当敏感度的政治议题,已经产生溢出效应。因此,应当充分发掘两岸既有谈判成果的潜在资源,从而为更大范围内的两岸政治对话和谈判积累经验,为未来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制度性安排的突破奠定基础。


关 键 词:两岸关系  和平发展  制度性安排  一个中国原则  cross-Strait relations  peaceful development  institutional arrangements  One China Principle


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指出,解决台湾问题、实现祖国完全统一,是党矢志不渝的历史任务,是全体中华儿女的共同愿望,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然要求。党把握两岸关系时代变化,丰富和发展国家统一理论和对台方针政策,推动两岸关系朝着正确方向发展。习近平同志就对台工作提出一系列重要理念、重大政策主张,形成新时代党解决台湾问题的总体方略。尤其是,作为指导新时代对台工作的纲领性文件,习近平总书记在《告台湾同胞书》发表40周年纪念会上的重要讲话中郑重倡议,在坚持“九二共识”、反对“台独”的共同政治基础上,两岸各政党、各界别推举代表性人士,就两岸关系和民族未来开展广泛深入的民主协商,就推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达成制度性安排。这一倡议首度提出通过民主协商的方式,将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制度性安排作为推进祖国统一进程的阶段性任务,不仅发展了祖国大陆关于两岸政治谈判的主张,而且为务实推动两岸政治谈判提供了新路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以制度化的方式保障两岸关系行稳致远是祖国大陆的一贯主张。1979年1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表《告台湾同胞书》,呼吁“首先应当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台湾当局之间的商谈结束这种军事对峙状态,以便为双方的任何一种范围的交往接触创造必要的前提和安全的环境。”[1]此后,大陆方面多次建议双方就“正式结束两岸敌对状态、逐步实现和平统一”进行谈判。1995年1月,江泽民同志在《为促进祖国统一大业的完成而继续奋斗》的讲话中提议,双方可先以“在一个中国的原则下,正式结束两岸敌对状态”作为第一步进行谈判,并达成协议。[2]在此基础上,双方共同承担义务,维护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并对今后两岸关系的发展进行规划。2007年10月,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在一个中国原则的基础上,协商正式结束两岸敌对状态,达成和平协议,构建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框架,开创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新局面。”[3]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要“促进平等协商,加强制度建设”。[4]


可见,实现两岸关系的制度化是祖国大陆对台工作的重要目标之一。从宽泛的意义上看,两岸关系的制度化不是未来式,而是进行时。20世纪90年代以来,两岸从突发个案中汲取经验,逐步建立了以两岸两会(即海协会与海基会)为主体的制度化商谈模式,达成或签署了攸关两岸经济民生的27项协议、3项共识和3项共同意见。当前,尽管两岸关系面临阶段性挫折,两岸制度化协商机制再度停摆,但着眼长远,仍有必要总结30年来两岸协商谈判机制的宝贵经验。这些经验对于两岸关系和平发展达成制度性安排具有重要的借鉴和启示意义。


一、两岸关系制度化的基础:一个中国原则


两岸关系的“两岸特色”,归根结底源于两岸政治定位的特殊性。当前,以两会为主导的两岸协商谈判机制,是国家完全统一前两岸之间的对话、沟通和协调机制,体现了两岸的特殊关系。一方面,两岸协商谈判是中国的内部事务。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这是台湾问题的真正现状和一个中国的核心内容。[5]因此,两岸之间的协商谈判不是“国与国”之间的谈判。另一方面,作为中国内部事务的两岸协商谈判又具有特殊性。两岸关系虽然不是“国与国”之间的关系,但也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中央与地方的关系,甚至还可能区别于中央与港澳特区的关系。可以说,两岸关系是尚未统一的两个特殊地区之间的事务。[6]


一个中国原则是两岸协商谈判实践的首要原则。两岸之间的协商谈判从来都不是没有前提和条件的。两会机制建立伊始,双方就曾针对如何坚持一个中国原则问题进行过激烈交锋,并最终达成了体现一个中国原则的“九二共识”。也正因如此,1993年的“汪辜会谈”才得以顺利举行并签署4项协议。随着李登辉和陈水扁的分裂主义行径愈演愈烈,两会商谈机制被迫中断。2008年后,随着马英九当局重新确认“九二共识”这一政治基础,两会制度化协商谈判才得以迅速重启。两岸围绕一个中国原则和“九二共识”的斗争过程以及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表明:体现一个中国原则的“九二共识”,是两岸各项接触和商谈的重要政治基础,也是判断台湾当局政策意图和两岸关系形势好坏的重要指标。[7]2016年以来,民进党当局拒不接受“九二共识”,并一再表示两岸交流“不应预设前提”。①这显然是一种不符合历史也不切合实际的主张。


作为两岸两会制度化互动的共同政治基础,一个中国原则还体现在具有“两岸特色”的协议文本中。一方面,两岸协议有意识地回避国际法上约定俗成的术语。例如,《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分别用“司法互助”“遣返”“私渡”等词语,替代国际条约中通常使用的“司法协助”“引渡”“偷渡”等术语。另一方面,两岸协议也创造性地设计了不同于一般条约的制度安排。例如,在《海峡两岸投资保护和促进协议》中,两岸双方就合理借鉴了传统双边投资条约中投资争端的第三方仲裁程序,并在此基础上将“国际实践两岸化”,从而创设了独特的两岸投资补偿争议的调解机制。[8]


质言之,两岸政治定位的实质是一个中国的内涵问题。一个中国的原则与其内涵是分属两个不同层次的问题[9],前者是两岸协商谈判的前提和基础,后者是双方协商谈判的议题和对象。在坚持一个中国原则的前提下,两岸政治定位需经双方相互协商继而达成共识。目前,两岸关系制度化仍然在相当程度上集中于关涉两岸民众往来的事务性议题,对于政治议题的对话和协商,虽有现实需求,却始终没有得到台湾方面的积极回应。由于两岸双方对于彼此的政治定位尚未启动正式协商,如果单方面将两岸协商谈判定位于“中央和地方”的谈判,显然不会得到台湾方面的认可和配合;如果将两岸协商谈判定位为类似“中央与港澳特区”的关系,就等于将“一国两制”这个统一后的制度安排提前到统一前的阶段,也不符合两岸关系发展的现实。鉴于两岸政治定位的特殊性,大陆方面决定在两岸事务性协商谈判中搁置争议,这也为推进两岸关系的制度化奠定了基础。


二、两岸关系制度化的途径:平等协商


从国际社会现实和两岸实力对比的角度看,两岸早已不可同日而语。也正是因为如此,在两岸协商谈判中,台湾方面格外强调“对等”“尊严”,唯恐被“矮化”。为此,在呼吁进行两岸协商谈判之初,大陆方面便充分考虑到台湾方面的顾虑和诉求,将平等作为两岸协商谈判的总体原则之一,并贯穿于两岸关系制度化的实践中。


两岸在谈判主体方面的设计便体现了平等协商的要求。根据“国统纲领”的规划,台湾方面成立“财团法人”海基会这一民间团体,并授权其进行两岸交流、联系和协商谈判。与之相呼应,大陆方面也成立社会团体法人海协会,作为与台湾方面海基会商谈的窗口。此外,在大陆同台湾当局无法进行直接接触时,两岸可以通过“民间对民间、行业对行业、公司对公司”的方式进行协商,延续两岸民间行业组织既已建立的沟通管道,鼓励双方围绕技术性、业务性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并达成共识。这种协商机制,回避了两岸政治定位的僵局,是两岸在进行协商谈判时对于主体和身份问题颇具“两岸特色”的处理。


作为两岸制度化协商谈判的先声,“金门会谈”也充分体现了平等协商。关于签署主体,由于双方无法就称谓达成一致,“金门协议”最终决定使用“海峡两岸红十字会组织”,而不使用双方组织的正式名称;签署协议的负责人不表明其正式职务,而是统称为“两岸红十字组织代表”。关于签署日期,大陆方面习惯使用公历纪年法,而台湾方面仍然使用所谓“中华民国”的年号。最终,双方决定不冠以“公元”或“中华民国”的文字,仅注明“九零”“七九”以及签署的月和日,随后在各自保有的文件上自行加注。[10]关于双方使用的遣返船与引导船,双方商定不悬挂具有政治象征意义的旗帜,仅悬挂白底的红十字旗。可见,只要坚持一个中国的共同认知,即使两岸存在不同的意识形态,也可以用智慧回避敏感问题,从而就事务性问题达成解决方案。


2008年两岸两会恢复制度化商谈后,平等协商在实践中得到更大程度的体现。第一,两岸协议明确表明协商谈判的平等原则。几乎所有的两岸协议都会在序言开宗明义,两岸两会“经平等协商,达成协议”。第二,关于签署主体问题,除了两岸两会之外,如果双方业务主管部门的名称与两岸协商谈判的一个中国原则不太契合,便延续“金门协议”的做法,适当变通。例如,2009年11月16日,两岸签署了银行业、保险业、证券及期货等监督管理合作谅解备忘录,对此,谅解备忘录文本便采用了“两岸银行业/保险业/证券及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表述方式。2012年8月31日签署的《海峡两岸货币清算合作备忘录》采用的是“两岸货币管理机构”的表述方式。第三,关于签署时间,两岸协议回避了各自惯用的纪年方式,只表明签署的月和日。第四,在协议形式方面,协议同时使用简体字和繁体字;对于双方各有规定或表达习惯不同的术语,则在己方文本中保留己方用语,在括号中保留对方用语②,甚至直接在协议文本中糅合双方的用语。③自《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签署后,两岸协议不再用括号备注的方式处理不同用语,而是明确规定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四份文本对应表述的不同用语所含意义相同,并具有同等效力。


可见,从两岸协商谈判之初到现在,两岸谈判都是平等协商的,并充分体现在双方协商谈判的主体身份、基本原则、具体过程和最终文本中。但是,如果试图将“一国两府”“对等政治实体”的概念塞入两岸关系制度化的框架,搞“两个中国”,甚至推动“一中一台”,认为这样才能体现两岸地位的“平等”,那就破坏了两岸关系制度化的政治基础,也已被事实证明将注定失败。


三、两岸关系制度化的成果:合情合理的安排


“合情合理的安排”这一表述最广为人知的出处,是大陆方面关于政治议题的呼吁。2008年12月,胡锦涛同志在纪念《告台湾同胞书》发表30周年座谈会上指出,对于台湾参与国际组织活动问题,在不造成“两个中国”“一中一台”的前提下,可以通过两岸的务实协商,作出合情合理的安排。[11]随后,这一提法延伸至更广义的两岸政治定位问题。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报告再次提出:“希望双方共同努力,探讨国家尚未统一特殊情况下的两岸政治关系,作出合情合理安排”。[4]“合情”,就是照顾彼此关切,不搞“强加于人”;“合理”,就是恪守法理基础,不搞“两个中国”“一中一台”。这体现了大陆方面愿意正视分歧、逐步破解难题的决心和诚意。[12]


事实上,早在两岸开启制度化协商谈判之前,大陆方面就强调“合情合理”的重要意义。1991年4月29日,时任国台办副主任唐树备在会见陈长文率领的海基会访问团时,提出了处理海峡两岸交往中具体问题应遵循的五项原则,其中第三项指出:“在坚持一个中国的原则下,考虑海峡两岸存在不同制度的现实,应消除敌意,加深了解,增进共识,建立互信,实事求是、合情合理地处理海峡两岸交往中的各种具体问题,维护海峡两岸同胞的正当权益。”[13]


2008年两岸两会商谈机制重启后,“合情合理的安排”成为两岸制度化协商谈判的关键词。2009年,时任国台办主任王毅在谈及两岸经济关系正常化时表示,大陆方面将尽量考虑台湾同胞的合理关切,充分顾及台湾经济的特点和市场承受能力,以合情合理的方式作出安排。[14]周志怀研究员也认为,两岸在合情合理安排问题上已经有了很多重要交集,特别是2008年以来,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大趋势下,两岸两会协商签署的协议便是两岸合情合理安排的成功范例。[15]


两岸协商谈判的实践表明,在“合理”的前提下,两岸关系制度化的成果更加强调“合情”。两岸关系的发展是一个艰巨的任务,也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因此,在两岸协商谈判中,我们需要有足够的耐心和包容心,实现原则性、包容性和灵活性的有机结合。这样做的好处在于,充分考虑两岸关系特殊的历史背景和台湾岛内特殊的政治环境,使祖国大陆的对台政策主张尽可能地被台湾民众所了解、理解和接受。[16]


例如,在《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协商谈判过程中,大陆方面一再表示要遵循平等协商、互利双赢、彼此照顾对方的关切这三条原则,充分考虑两岸经济规模和市场条件的不同,充分照顾台湾中小企业和广大基层民众的利益,特别是广大农民的利益。[17]《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文本也充分体现了“合理”前提下的“合情”。在“早收清单”方面,大陆对台湾开放539项,是台湾对大陆开放267项的2倍多;台湾对大陆总出口金额1383亿美元,是大陆方面出口台湾286亿美元的4.8倍多。仅银行业方面,大陆给台湾银行方面的6项优惠纳入“早收清单”,而台湾方面给大陆的优惠只有1项。在农产品方面,大陆甚至单方面让利台湾。作为《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后续协商的重要成果之一,《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同样并未采取“对等”的开放模式。大陆方面出价涵盖的行业类别之多、开放力度之大,在大陆已签署的类似协议中,可谓前所未有[18],而台湾方面的出价则呈现明显的“弱WTO待遇”特征。[19]


两岸实力对比的不对称性和两岸诉求重心的差异性,决定了两岸关系的制度化不可能完全建立在理性的算计和赤裸的利益诉求基础之上。大陆方面始终认为,两岸同胞是血脉相连的命运共同体。2014年2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会见来访的中国国民党荣誉主席连战一行时表示,两岸同胞一家亲,这是与生俱来、浑然天成的,是不可磨灭的。[20]在同胞亲情因素的作用下,只要坚持一个中国,两岸之间“什么都可以谈”[21];在经济合作方面大陆可以做到让利,因为“台湾同胞是我们的兄弟”[22]。可以说,大陆方面着眼于两岸的长远利益和民族的根本利益来推进两岸关系,把实现国家完全统一和民族复兴作为两岸关系制度化的根本目标,因而产生了更具包容性的两岸关系制度性安排。


四、两岸关系制度化的影响:政治溢出效应


两岸协商谈判既是一个不断增进互信、良性互动的过程,也是一个不断解放思想、更新观念的过程。仔细考察两岸协商谈判艰难起步、曲折发展与恢复升级三个阶段,不难发现两岸事务性协商谈判中早期遭遇的难题,往往随着两岸交往的深化而化解于无形。在此过程中,两岸双方以中国人的智慧,以行胜于言的方式,不断推动两岸关系步入“深水区”,从而使得两岸事务性商谈产生“溢出效应”。两岸关系制度化的影响已深入政治议题,在务实处理台湾地区现行规定和两岸公权力交往机制中可见一斑。


第一,务实处理台湾地区现行规定。如何看待台湾地区的现行规定,是与两岸政治定位密切相关的衍生问题。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十七条明确指出:“废除国民党反动政府一切压迫人民的法律、法令和司法制度,制定保护人民的法律、法令,建立人民司法制度。”但随着1949年国民党统治集团败退台湾,其所制定的这一体系仍在台湾地区发挥作用。因应两岸民间交往的需要,201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正式颁布。据此,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冲突法规则,“确定适用台湾地区民事法律的,人民法院予以适用。”[23]这似乎可以理解为,台湾地区现行民商事相关规定的正当性因其敏感程度较低而获得了认可。随着两岸关系的和平发展,两岸打击犯罪的司法互助也更进一步。根据两岸两会签署的《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接收在台湾地区服刑的大陆居民回大陆服刑案件的规定》于2016年4月发布。该司法解释第三条明确了接收被判刑人需符合双重犯罪原则[24],也就确认了相关行为根据台湾地区刑事规定同样构成犯罪。可见,随着两岸关系步入“深水区”,台湾地区现行规定的认可和适用问题已经从理论探讨进入实践操作阶段。


第二,开启两岸公权力交往机制。两岸公权力机关交往的名义和方式问题,也是事关两岸政治定位的一个敏感问题。在1993年两会机制运作初期,两岸事务性协商主要由两会出面,公权力机关隐身幕后予以授权或追认。但在“澳门模式”④阶段,两岸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官员开始以民间团体顾问的身份与谈,只不过名义上两岸商谈是在行业团体之间进行的。2008-2015年,两岸两会与业务主管部门在两岸商谈的分工与配合方面更加机制化。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人员以“顾问”“专家”的名义直接参与协商,成为真正的“操盘手”;两岸两会人员则从“汪辜会谈”时期的主谈人转变为平台搭建者。双方都认为,两岸两会不仅负有授权协商谈判之责,也负有推动两岸民间交流之责,都赞同邀请两岸主管部门人士以两会名义进行交流和互访,就解决两岸交流中的政策性问题交换意见。[25]自2008年11月签署《海峡两岸食品安全协议》开始,两岸业务主管部门之间的直接联系机制成为绝大多数两岸协议的“标准条款”。[26]


以《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为例,该协议既体现了务实处理台湾地区现行规定,又体现了两岸公权力机关业务互动的逐步扩散。根据该协议内容,最高人民法院是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司法互助案件的对台联络一级窗口。在此基础上,自2011年6月25日起,最高人民法院授权各高级人民法院就办理送达文书司法互助案件开通对台联络的二级窗口。此后,经最高人民法院授权的各高级人民法院联络人可以就送达文书司法互助案件的具体办理与台湾地区联络人直接联系。[27]2013年3月,在《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框架下,应台湾地区法务主管部门协议联络人邀请,最高人民法院组团赴台开展业务交流,并与台湾地区司法主管部门进行工作会谈。在该协议生效即将满4周年之际,大陆方面实现了32个地方高级人民法院协议联络窗口全部派员赴台交流。[28]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台湾方面的规定,台湾地区联络人设在台湾地区法务主管部门,而非其司法主管部门。换言之,两岸司法机构之间仍未能实现直接互动。但到了2013年6月,应最高人民法院邀请,金门地方法院和连江地方法院首次以法院的名义联合组团访问大陆,与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等进行了业务交流。这标志着两岸公权力交往的可喜突破和进展。[29]2013年8月,台湾地区金门地方法院和连江地方法院的法官,首次以《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司法交流咨询委员身份,参加了2013年海峡两岸司法实务研讨会。[30]此外,在《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框架下,两岸司法主管机关还进行了其他合作交流,如2010年启动了“1949年以前最高法院司法档案数字化合作项目”,并取得积极成果。[31]


随着两岸政治互信的加强,两岸高层互动层级逐步提高。除了国共两党高层交往的机制化之外,两岸公权力交往也步入“深水区”。在前期铺垫的基础上,2014年2月11日,国台办主任张志军在南京会见台湾方面陆委会主委王郁琦,双方还进一步互称官衔,实现了两岸公权力部门的首次直接接触。同年6月,张志军主任首次访问台湾。在此背景下,两部门间的交流对话机制得以建立,并于2015年12月正式启用国台办和陆委会之间的两岸热线。2015年11月7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习近平同台湾地区领导人马英九在新加坡会面,就进一步推进两岸关系和平发展交换意见。这是1949年以来两岸领导人的首次直接会面,翻开了两岸关系历史性的一页。[32]


尽管两岸关系和平发展阶段,两岸公权力互动频繁,但这主要是在两岸协议框架下进行的。这种协议框架下两岸主管部门之间的业务联系机制和高层互访机制,有助于加强沟通,增进了解、深化互信,从而确保两岸协议的实施,及时解决两岸交往中的突发问题,为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提供助力。但在两岸尚未签署协议、两岸主管部门尚未建立直接业务联系的领域,两岸公权力交往仍不时发生龃龉,使得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良好氛围不时冒出“杂音”。有鉴于此,由两岸14家指标性民间团体和学术机构于2013年举办两岸和平论坛,并发布《首届两岸和平论坛纪要》,提出两岸双方应积极考虑,从实际出发,妥善处理两岸公务机关人员互动之相关问题。[33]


两岸关系制度化是两岸关系和平发展进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推进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制度性安排的过程中,必须正视两岸政治定位的特殊性,在坚持一个中国原则的基础上,平等协商,维系两岸商谈的机制化运作;必须充分考虑两岸实力的不对称,尤其是台湾同胞特殊的历史境遇,从实现国家统一的根本目标和中华民族的整体利益出发,作出合情合理的安排。


两岸关系的制度化本质上是两岸公权力运行的相互协调。两岸关系制度化从事务性议题出发,是两岸双向民间交流开启之初的客观情况使然。虽然两岸事务性商谈旨在解决民生问题,但既然涉及两岸各自公权力的行使,必然绕不开两岸各自公权力的性质和边界问题。因此,所谓事务性议题和政治性议题的区分仅是一种人为的假设。两岸政治定位是两岸关系发展的症结所在,必须通过关于政治议题的制度化安排才能加以解决;两岸关系制度化逐步迈向政治领域,是两岸关系发展的必要要求。事实上,既有的两岸协商谈判从单纯的经济拓展至社会领域,乃至暗含了具有相当敏感度的政治议题,已经产生溢出效应。因此,应当充分发掘两岸既有谈判成果的潜在资源,从而为更大范围内的两岸政治对话和谈判积累经验,为未来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制度性安排的突破奠定基础。


总之,从两岸关系发展到实现国家完全统一的过程,就是两岸透过协商谈判和民主协商,加强制度化建设,从而最终形成政治共识的过程。两岸特色要求两岸关系和平发展与融合发展必须同国家统一和民族复兴结合起来。两岸特色的思维、政策和机制是国家统一进程的“润滑剂”和“助推器”,各种阶段性的两岸特色的制度安排将逐渐积累,从而最终汇聚成为“一国两制”台湾方案的特色制度。


①例如,2018年7月,台湾方面陆委会负责人在美国智库传统基金会发表演讲时,呼吁两岸“在不设政治前提与不拘形式、不限地点之下”进行务实的沟通对话。


②例如,《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的“合作事项”规定:“双方同意在民事、刑事领域相互提供以下协助:……;(四)认可及执行民事裁判与仲裁裁决(仲裁判断);(五)移管(接返)被判刑人(受刑事裁判确定人)……”该条文中,“仲裁裁决”“移管”“被判刑人”是大陆方面的术语,而“仲裁判断”“接返”“受刑事裁判确定人”是台湾地区的术语。


③仍以《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为例,“合作范围”条款规定:“双方同意着重打击下列犯罪:(一)涉及杀人、抢劫、绑架、走私、枪械、毒品、人口贩运、组织偷渡及跨境有组织犯罪等重大犯罪;(二)侵占、背信、诈骗、洗钱、伪造或变造货币及有价证券等经济犯罪;(三)贪污、贿赂、渎职等犯罪;……”该条文中,“绑架”“贿赂”是大陆方面的罪名,而“经济犯罪”是台湾地区的惯用类罪。二者并用,意在使两岸执法人员都能明确协议的适用范围。


④“澳门模式”是2005年至2007年,因两岸关系恶化、两会协商机制中断而采取的临时替代方案。在“澳门模式”下,两岸采取“行业对行业、团体对团体、民间对民间”的会谈形式,其中,两岸民间行业团体是形式上的谈判主体,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官员则以民间团体顾问的身份与谈。从这个角度看,“澳门模式”是两岸官方默许下的产物,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当时日趋紧张的两岸关系,但它只能以个案方式解决技术性、业务性事宜,缺乏制度化协商的功能,相较于着眼于通案方式的两会模式而言,无疑是一种较大的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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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陈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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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闽台关系研究》 2021年第4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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