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露:驯养动物应享有公民身份吗?——兼论公民身份的范围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672 次 更新时间:2022-07-20 17:42

进入专题: 动物权利论   公民身份   驯养动物   理性  

余露  


[摘 要] 苏·唐纳森和威尔·金里卡在《动物城邦:一种关于动物权利的政治理论》一书中试图以政治哲学的理念重构动物权利理论:通过重新诠释公民身份理论,引入“依赖性践行力”概念,他们认为驯养动物除享有普遍的消极权利之外,还享有公民权利。这一框架存在若干困难,尤为重要的是,它因忽视理性、自主而大大增加了极权的可能性,这与我们对公民身份的珍视背道而驰,因而笔者认为这一扩展进路是不成功的。

[关键词] 动物权利论;公民身份;驯养动物;理性


一、作为公民的驯养动物

动物权利是个方兴未艾的理论和实践主题,近代以来,无数学者、权利斗士为之呼吁呐喊。从卢梭提及“至少应当给予禽兽一种权利,即在对人毫无益处的情况下,人不应当虐待禽兽”[1],到边沁质问憧憬“可能有一天,其余动物生灵终会获得除非暴君使然就绝不可能不给它们的那些权利”[2],再到当代辛格、雷根支持动物解放,弗兰西恩痛心非人动物作为人类财产的悲凉处境——“动物是我们拥有的物件(things),它们只具有作为达致我们目标之手段的外在的或条件性的价值”[3],努斯鲍姆呼吁动物也应被赋予“作为如其所是的种类得以繁荣”的权利[4],动物权利理论得到了长足发展,也激发了激烈的理论讨论和实践冲突。

在漫长、纷争且必将延续的发展过程中,动物权利论者已形成基本的共识——打破以理性和自主性为基础的道德框架,将非人动物视为道德权利的主体。苏·唐纳森和威尔·金里卡《动物城邦:一种关于动物权利的政治理论》(Zoopolis: A Political Theory of Animal Rights)一书正是以这一基本共识为起点,试图拓展动物权利理论,以政治哲学的理念和范畴(正义、公民身份)来重新构建动物和人类的关系以及动物应享有的权利。

与其他动物权利论者一样,唐纳德和金里卡认为动物因拥有知觉能力而拥有自我(selfhood)——“它们对它们自己的生活和世界有独特的主观体验”[5],所以它们应被赋予普遍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包括“不被虐待、实验、占有、奴役、囚禁和杀害的权利”[6]。这些消极权利普遍地适用于所有动物,是动物权利的第一层次。但他们并没有停留于此,因为单纯强调动物的消极权利极有可能导向“废除主义”——解放一切动物,让其回归自然,自主、自在地生活。这一结论显然是武断的,亦如废奴运动是要赋予奴隶以权利,但并不意味着需要将奴隶遣返回来源地(二代奴隶的祖籍地)。很多动物早已习惯于完全依赖或部分依赖人类的生活方式,这是构建新型的动物权利理论不容忽视的事实。

因而,唐纳德和金里卡发展出了第二层次的动物权利——关系权利,即动物因与人类的不同关系所形成的权利。依据动物生活与人类生活的不同关系,唐纳森和金里卡将动物分为三类:驯养动物(domesticated animals)、野生动物(wild animals)以及阈限动物(liminal animals)。驯养动物是指那些“由人类劳动创造来满足其特别需求或奇想,并适应于人们为它们所维系的持续护理和关怀的环境”的动物[①],包括宠物(如宠物狗、宠物猫)、护理动物(如导盲犬)、农场动物(如鸡)等。与其相对的是非驯养动物,它们的生活“相对摆脱了直接的人类管理,能满足它们自己的食物、住所以及社会结构等需要”[7]。野生动物和阈限动物都属于这一范畴,但前者的独立性更为明显,它们在自己的领土上过着自治的生活,如狼;后者则处于人类社会的边缘,间接地依赖人类获取食物和住所,如浣熊。

与人类政治共同体内部因关系不同而得以区分的身份一样,这三类动物在动物-人类混合社会中也拥有不同身份——公民、外籍居民以及永久居民,相应地享有不同的权利:驯养动物作为政治共同体的完全成员享有公民身份,政治共同体在公共决策和谋划时应将驯养动物的利益考虑在内;野生动物是独立政治共同体的成员,它们享有领土主权和自治权;阈限动物活动于政治共同体之间,它们既不共享、也不独立于我们的政治共同体,因而它们享有永久居民权利。

这每一种身份都涉及相当多有价值、有意思的讨论,但本文只集中探讨驯养动物的公民身份,原因有三:一是,窥一斑而知全豹。从对驯养动物的探讨,我们可以知悉唐纳森和金里卡论证的一般思路;二是,驯养动物与我们生活紧密相连,如何对待驯养动物也一直是动物权利争论的焦点,涉及很多重要的讨论;三是,将动物纳入到公民身份理论体系是这一理论的核心主张,驯养动物的公民身份是其典型体现。

作为动物-人类混合社会中的公民,驯养动物除享有普遍的消极权利之外,还享有公民权利。这种权利包括三个核心要素:居住权(它们有权居住在现属国家,它们属于这)、作为主权人民的一份子(在决定公共善时应该考虑、囊括它们的利益)、民主政治践行力(它们应该能够塑造合作的规则,是法律的“合著者”)。[8]

二、奠基于依赖性践行力的公民身份

如上所说,唐纳森和金里卡主张驯养动物与动物-人类混合社会中的人类成员分享公民身份,它们的利益必须被纳入政治共同体的公共决策和谋划。这似乎出离我们对公民身份的想象。一般而论,公民身份是因参与社会合作而获得的成员身份(蕴含着权利和义务),要想最低限度地成为充分参与合作的社会成员,必须具备一定的能力:无论是罗尔斯在《正义论》中强调的拥有“他们自己的生活计划”或“善的观念”,在《政治自由主义》中重新描述的“两种道德能力(正义感和善观念的能力)和理性能力”,还是德沃金在《认真对待权利》中声称的“有能力作出计划并且给予正义”,亦或其他。但驯养动物似乎都不具备任何这些能力。

唐纳森和金里卡并不否认公民身份要求“基本能力”,他们指出基本能力包括三种:一是,“拥有主观善并传达它的能力”;二是,“遵守社会规范/合作的能力”;三是,“参与合著法律的能力”。[9]这三种能力似乎无一例外需要对理性有所预设。在阐释道德能力时,罗尔斯明确指出,善观念的能力指“形成、修正和理性地追求一种善观念的能力”[10]。对规范的遵循无疑要求自主性。在道德哲学中,人们普遍认为遵循规范的行为与符合规范的行为有着极为不同的道德重要性,康德对“合乎义务”与“出自义务”的区分依旧发人深省,他认为出于义务的行为才有道德价值,其道德价值“在于该行为被决定时所遵循的准则,因而不依赖行为的对象的现实性,而仅仅依赖该行为不考虑欲求能力的一切对象而发生所遵循的意欲的原则”[11]。罗尔斯接续了这一传统,指出正义感能力是指“理解、应用和践行(并不仅仅是遵循)正义原则的能力”[12]。而政治践行力则有更高的理性要求,参与公共领域的辩论、表达政治异议等是形成“共同理性”和慎思民主的必要途径。

然而,唐纳森和金里卡认为这种高度理性化的解释有失偏颇,因为“大量的人类也将被排除在外:小孩、精神障碍者、痴呆者以及因疾病或损伤而暂时无能力的人”[13]。一只完全长大的狗在理性程度上确实远甚于出生才一天、一周、甚至一个月的婴孩。鉴于此,他们借用公民身份向智力受损者拓展的论证资源,重新诠释了这三种能力,使之能适用于驯养动物。

拥有、传达主观善的能力不再强调对善的理解和理性追求,而是凸显其主观性,“只要践行者与公认的正义和正确的事物一致,他们就能够而且应该用他们个体构想的善所要求的术语被提及”[14],驯养动物“拥有偏好、利益和欲望”[15],因而拥有主观善。唐纳森和金里卡用大量的案例表明,驯养动物事实上用各种方式表达了它们的主观善,只是这种沟通的有效性依赖于人类的承认和反应。为此,“依赖性践行力”(dependent agency)被引入进来。在弗朗西斯和西尔弗斯看来,依赖性践行力“涉及独立的践行者与他者之间的互惠关系”[16]。众所周知,驯养动物对人类有着极强的依赖性,食物、住所、繁衍等全方位地在人类的管控之下,它们对主观善的表达就要求“我们仔细聆听,学会理解它们的沟通方式”,“通过一个承认和反应的合作过程”,知识、信赖、期待得以增加,技能得以拓展,有效的沟通方式就得以建立。[17]

也正是得益于这种依赖性践行力,驯养动物积极参与到社会合作中,遵守并塑造社会规范、法则。需要指出的是,唐纳森和金里卡并不接受协商式的社会合作系统,这种社会合作曾被罗尔斯典型刻画,它包括三要素:一,“合作是由公共认可的规则与程序来引导的,合作者把这些规则和程序看作是恰当规导他们行为的规则和程序”;二,“合作包含公平合作项目道德理念:这些项目是每一个参与者都可以理性地予以接受的——假设所有其他人也同样接受它们的话”;三,“社会合作的理念要求有一种各参与者合理得利的理念或善的理念”[18]。这种合作模式往往强调参与者的理性自主,参与者是独立的践行者,是行动的发起者,她合理地“认为她自己的行动承诺、关于她应该如何行动的判断和决定具有权威性”[19]。唐纳森和金里卡认为过度地强调理性反思和自主,实际上并不符合我们社会生活事实,我们经常是“无意识地、不假思索地、习惯地”参与社会合作、遵循规范,道德是复杂的,关涉动机(理性和感性的)、品格、行为等,单纯强调理性反思是狭隘而武断的。[20]相反,他们接受信赖式的社会合作系统,信赖模型“强调促进合作的条件随时间而发展,如同社会活动发展到例化合作原则,这些合作原则加强并系统化了人们彼此依赖的自然倾向。人们不需要能够清晰表述、仔细思考或承诺这些原则。”[21]他们以宠物为例,指出它们通过增加社区互动、促进邻里互惠关系等对社会规范的形成、修改以及社会合作产生了影响。

经过一系列重新诠释,唐纳森和金里卡总结到:“(a)对驯养动物的正义要求接受它们是我们社会的成员,它们应在公平的条件下被纳入我们的社会和政治安排;(b)考虑到驯养动物拥有成为公民所要求的能力:拥有并表达主观善的能力,参与的能力以及合作的能力,公民身份是概念化成员资格的合适框架。”[22]

因此,驯养动物拥有公民应享有的一切权利,具体表现为居住的权利,受保护的权利,劳动权,在决定公共善、塑造规范共享社会和活动的规则和律法时利益被考虑的权利等。当然,它们也相应地负有责任,作为共同体的成员,它们应该社会化、规范自己的行为,还需要对社会做出一定的贡献。[②]

三、扩展公民身份的可能后果

唐纳德和金里卡发展了动物权利理论,超越了原有的解放驯养动物的路径,从权利-责任的正义框架探究我们与那些深深嵌入我们生活的动物的伦理和政治关系,是“有趣的、独创的、硕硕累累的——也是姗姗来迟的。”[23]然而,这一框架也存在诸多困难和张力,会招致来自各方面的批评。

生态伦理学者会认为,将驯养动物纳入公民身份范围内将产生难以处理的困境。李奥帕德的“大地伦理”让我们站在自然的角度思考,认为“当一件事情倾向于保存生物群落的完整、稳定和美感时,这便是一件适当的事情,反之则是不适当的”[24]。如果驯养动物要被赋予不可侵犯的权利,以农场驯养的羊为例,它们会大量繁殖,这必然会带来草地的破坏,相应地,寓居于这一草地的生物群落的完整、稳定和美感也会遭致损害。驯养动物虽然有道德重要性,但当整体受到威胁时,为了大地共同体的繁荣,作为个体的动物应有所牺牲,因而限制驯养动物的数量是“大地伦理”题中之义。

唐纳森和金里卡并不完全反对控制驯养动物的数量,但要求区分方式,他们显然不会赞同大量扑杀动物的行为,而这在生态伦理中却可以得到证成。在与笔者的讨论中,金里卡多次反问生态伦理学者会赞同为了大地共同体消灭部分人类吗?答案很显然,因为在大地伦理中,人类被赋予了最高的主体性,处于生物金字塔的顶端。回忆一下罗宾森对于崔思聪的告诫:“不管愿意与否,崔思聪/你是一个王,因为你是/少数通过时间考验的人之一,/当你们离去后,世界改变了面目。/留心你将留下些什么。”[25]大地伦理只是强调人类相应地也应该肩负更大的责任,“伦理规范是对生存奋斗中的行动自由施加限制”[26]。唐纳森和金里卡极力反对这种等级式的处理方式,他们试图在道德和政治上抹去人类与非人动物之间的界限。当然,他们赞同对驯养动物的性和繁殖予以控制,这是驯养动物作为公民所承担的社会化责任蕴含的后件,它们不能“给他者强加不公平或不合理的代价”,不能“给合作方案创造无法持续的负担”。但这种对生育的干预应该采取“非侵入性的方式”,“为了驯养动物的利益”,以生态持续和社会持续为准绳。[27]

然而,这实际上仍会侵害动物的权利,动物权利论者指出,因为动物仍然处于人类的掌控之下。试想,在未来的人类-动物的混合共同体中,谁来决定对驯养动物的生育控制?无论喜好与否,人类对动物的优越性都客观存在着,动物缺乏人类所具有的理性认知能力,它们只有偏好而无法反思善,因而对动物的生育控制只能依赖于人类。这一点也不可避免地体现在动物权利的公民身份模式中,“有意义的共同公民身份只有人类能够且真诚地愿意解释和代表动物的利益、支持它们的政治践行力和参与时才有可能。”[28]

但唐纳森和金里卡指出,人类对驯养动物的繁殖加以控制并不必然侵害动物的权利。首先,无论是因社会结构影响的自我调整,还是因自然因素导致的被迫调整,生育控制广泛地存在于人类世界和野生动物世界,对驯养动物的繁殖予以社会规范只是对自然的模拟而已。其次,驯养动物之所以对生育失去自我调节能力,是因为人类的强制介入,让他们脱离了自然对它们的数量控制,因而人类有义务恢复它们的自我调节能力或者采取恰当的方式调节它们的繁殖,这正是“依赖性践行力”的旨趣意义所在。如上所说,只有为了驯养动物的利益所进行的生育控制才是恰当的。

然而,“当谈及生殖控制问题时,似乎很难在人类利益和动物利益间做出区分。”[29]以宠物猫为例,猫的公民身份意味着它们有自由繁殖的权利。据统计,成年猫每年生育一到两次,每胎可生两到十二只不等,[30]如果任其不加限制的繁殖,这必将给人类强加不公平的负担,人-猫的合作系统也将因为不堪重负而无法持续,所以,我们要适当控制猫的数量,比如采取各种“非侵入性的”节育措施。但这一论证似乎落入了功利主义的窠臼,为了他人的利益或者整体的利益而牺牲个体的利益。这一点唐纳森和金里卡显然不能接受,个体的权利只有在为了自己的利益时方可让渡,即节育只有对宠物猫有益时才能被证成。技术性节育给猫确实带来了一些好处,如卵巢摘取会减少母猫乳腺肿瘤和乳腺癌的几率,阉割会减少公猫的攻击性进而提高长寿的概率,但这些措施也会大大增加猫肥胖症的可能性,进而提高糖尿病的发病率。[31]所以,至少目前的科学成果并不能完全证明节育对猫的总体福祉有明显的增进。或许我们应该从更广的维度来理解猫的利益,比如一个稳定、持续的人-猫合作系统总体而言会更有利于猫的福祉,这还需要未来的实践进行检验。但即便如此,它也引发更深层次的问题。

上面的论证似乎是说:由于猫的福祉在混合的合作系统中更能实现,而毫无限制的繁殖却给这一合作系统带来了负担,所以,为了合作系统持续地确保猫的福祉(当然,相应地也确保人类等其他合作者的福祉),就得对猫的生育采取适当控制和调节;而流浪猫的事实足以说明,猫已经丧失了自我控制生育的能力,所以,人类需要肩负起控制猫繁殖的责任。如果我们认同这一论证,这就意味着我们承认了:为了让公民(动物、人类)过上好的生活,我们可以从外部干涉他的生活。金里卡自己似乎就不同意这种做法,“没有一种生活会通过外在的根据那个人并不信奉的价值来过而变得更好。我的生活只有根据我对价值的信念并由我自己从内部来过才会变得更好。”[32]

四、公民身份的范围[③]

第二部分已表明,唐纳森和金里卡“为民主参与、自由和正义提供了一种理解,这种理解为政治共同体的扩展和包容限制的拓宽留下了余地”[33],《动物城邦》所描述的民主政体试图将非理性、非反思的驯养动物纳入到公民身份范围内。然而,第三部分揭示了驯养动物的公民身份之践行可能带来严重的后果,这似乎与我们对公民身份的珍视背道而驰。那到底如何理解公民身份才是恰当的?公民身份的范围到底如何?

公民身份的经典表述来自T·H·马歇尔,他曾指出,“公民身份是一种地位,一种共同体的所有成员都享有的地位,所有拥有这种地位的人,在这一地位所赋予的权利和义务上都是平等的。”[34][④]换言之,在马歇尔看来,公民身份就是政治共同体内部的所有成员受到平等的对待。这一表述也得到了金里卡和唐纳德的认同,他们也认为“公民身份是关于将共同的公民看作共享社会中完全且平等的成员,以公众对他们有意义且可能的方式去支持并促进他们的繁荣以及他们合作、参与的机会。”[35]

这种普遍的平等地位并非一夕之功,而是从内容(公民权利、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以及范围两个方向不断发展的,“在那些公民身份作为一种制度正在发展的社会中,很容易产生一种理想公民身份的形象,它被用来衡量取得的成就,引导人们的想望。沿着这种方式所计划的道路前进,就是要实现更加充分的平等,公民地位之内容的扩展,获得该地位的人数的增加。”[36]以美国为例,在1865年废除奴隶制度、1920年妇女获得选举权之后,公民身份才被赋予越来越多的人,使得“合众国人民”普遍地享有了“自由的幸福”。

而民主政治常被视平等对待公民的最好制度,伯利克里那豪情的演讲曾在耳畔回荡,“我们的制度之所以被称为民主政治,因为政权是在全体公民手中,而不是在少数人手中。解决私人争执的时候,每个人在法律上都是平等的;……在我们私人生活中,我们是自由的和宽恕的;但是在公家的事务中,我们遵守法律。”[37]柏拉图曾设想民主制度的极端情况,即“连人们畜养的动物在这种城邦里也比在其他城邦里自由不知多少倍。狗也完全象谚语所说的‘变得象其女主人一样’了,同样,驴马也惯于十分自由地在大街上到处撞人,如果你碰上它们而不让路的话。”[38]撇除讥讽之意,这正是唐纳德和金里卡赋予驯养动物以公民权所要实现的。

公民身份是一种平等地位,而民主政治给予了这种平等地位以有力的保证。但这种平等地位的主体却非恒定的,而是如上所说在不断扩展,唐纳德和金里卡在《动物城邦》中又做了一次扩展。不同的是,这一次扩展打破了理性-反思模式的公民身份理论的传统,想“为所有人改变公民身份的概念”[39]。他们虽不否认理性反思的重要性,但却指出我们绝对不能将理性反思作为公民身份的先决条件或阈值。首先,我们大部分道德行为都是出于情感或直观判断,而非由理性所引导,一种意义上,有意义的社会合作行为多是因习惯所造就。其次,如上所说,以理性作为公民身份的准入条件会排除很多人,如智障者。再次,理性慎思有自身的为危险,“最大的人类不正义产生于……人类发展理念和理性化的方式,之后他们又用这些理念和理性化来压制我们与动物共享的那些道德情感以及前社会的性情。”[40]总而言之,唐纳德和金里卡试图擦去人-动物之间这条理性分界线。

要想评判这条理性分界线合理与否,我们得首先弄清楚为什么传统的公民身份理论会强调理性和自主。我们之所以要参与社会合作、成为某个政治共同体的公民,就是为了实现我们的根本利益,“我们的根本利益在于过一种好的生活,在于拥有一种好的生活所包含的东西。”[41][⑤]“要实现我们过一种好生活的根本利益,有两个前提条件。一是根据我们关于赋予生活以价值的东西的信念从内部来过我们的生活;二是我们在质疑那些信念,在根据我们的文化能够提供的不管什么样的信息、事例和论证来审视它们这一点上是自由的。”[42]民主政治对平等的担保作用,正是表现在它确保了这两个前提条件,它珍重个体的价值和自由,每个人都可以自由地、自主地依据自己所信仰的价值追求自己的好生活。在一种意义上,民主政治下的人们确实如柏拉图所说,“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一套过日子的计划,爱怎么过就怎么过啦。”[43]然而,我们不能忽视柏拉图的警告,他指出如果我们非理性地欲求自由,就会破坏民主社会的基础,从而导致极权政治。“无论在个人方面还是在国家方面,极端的自由其结果不可能变为别的什么,只能变成极端的奴役。”[44]通过第三部分的分析,我们看到唐纳德和金里卡对公民身份的扩展导致了这种极权的可能性,即驯养动物只能依靠人类从外部干涉才能过上好生活。

这正是强调理性的理由所在。为了确保个体能够从内部过上好的生活、能够质疑自己的信念以及外部输入的各种善观念,个体必须具有理性反思能力。重要的不仅仅是我们过上了好生活,尤为重要的是这种好生活是依据我们自己深为确信的信念从内部来过的,公民身份的价值正在于它平等地赋予了个体这种机会和能力。亦如唐纳德和金里卡那样,小孩和智力受损者(无论先天、后天还是暂时、永久)会被作为反例来予以反对,但这一反对并没有切中要点,不会构成真正的批评,我们可以从以下两方面加以回应。一是,他们在一定意义上具有潜在理性反思的能力,只不过一种是将来时(小孩),一种是未完成时(智力受损者)。二是,就智力受损者而言,他们毕竟是现有公民身份理论的非常态情况,偶尔的家长制介入并不会有损我们对平等、自由的珍视。然而,当驯养动物享有公民身份后,由于其只具有依赖性践行力,那家长制的介入就会成为一种常态,而极权和奴役的可能性就大大增加了。

总而言之,笔者并不赞同彻底抹除人与非人动物间的理性界限,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不需要反思我们对待动物的态度和方式,尤其是驯养动物,理性反思恰是我们的独特所在。


[参考文献]

[1] [法]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序言,李常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2年,第68页。

[2] [英]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时殷弘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年,第349页脚注。

[3] Gary L. Francione, “Reflections on ‘Animals, Property, and the Law’ and ‘Rain without Thunder’ ”, Law and Contemporary Problems Vol. 70, No. 1, Animal Law and Policy (Winter, 2007), pp. 9-57.

[4] Martha C. Nussbaum, “Beyond ‘Compassion and Humanity’----Justice for Nonhuman Animals”, Animal Rights: Current Debates and New Directions, edited by Cass R. Sunstein and Martha C. Nussbaum,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4, ch4.

[5] [6][7][8][9] [13] [15] [17] [20] [22] [27] [39] Sue Donaldson and Will Kymlicka,Zoopolis: A Political Theory of Animal Rights,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1, pp24,49,156,55-56/101,103,104,108,10,116-117,122,147,107.

[10] [12] [美]罗尔斯:《道德理论中的康德式建构主义》,《罗尔斯论文全集》(上册),陈肖生等译,长春:吉林出版集团有限公司,2013年,第352页。

[11] 康德:《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李秋零译,《康德著作全集》(第4卷),李秋零主编,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406页。

[14] [16] Leslie Pickering Francis, Anita Silvers, “Liberalism and Individually Scripted Ideas of the Good: Meeting the Challenge of Dependent Agency”, (December 2, 2009). Social Theory and Practice, Vol. 33, No. 2, pp. 311-334.

[18] [美]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万俊人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0年,第16-17页。

[19] 斯坦福哲学百科全书,“个体的自主性”(http://plato.stanford.edu/entries/personal-autonomy/ ),最后浏览日期2015年1月21日。

[21] Leslie Pickering Francis, Anita Silvers, ”Justice Through Trust: Disability and the ‘Outlier Problem’ in Social Contract Theory”, Ethics 116,p.67.

[23] Clare Palmer, “Companion Cats as Co-Citizens? Comments on Sue Donaldson ’ s and Will Kymlicka ’ s Zoopolis”, Dialogue, Volume 52, Issue 04, December 2013, pp.759-767.

[24] [25] [26] [美]阿尔多·李奥帕德:《沙郡岁月——李奥帕德的自然沉思》,吴美真译,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04年,第307、306、281页。

[28] [35] [40] Will Kymlicka and Sue Donaldson, ”Animals and the Frontiers of Citizenship”, Oxford Journal of Legal Studies, Vol. 34, No. 2(2014), pp. 201-219.

[29] Dinesh Joseph Wadiwel, “Zooplis: Challenging our Conceptualisation of Political Sovereignty Through Anima Sovereighties”, Dialogue, Volume 52,Issue 04,December 2013, pp.749-758.

[30] 百度百科“猫(食肉目猫科动物)”词条,http://baike.baidu.com/link?url=adCBgyJPOj48RfjccM_w8Bf099oBLAWKRPD6mkfa8eyySoqaS8I4A6EeSGIJYh29Q4VL9G11rEFles9lzMfKqRqv7pHbZX99KKJT06_RU3_(最后浏览日期,2015年1月28日)。

[31] T. M. McCann, K. E. Simpson, D. J. Shaw, J. A. Butt, and D. A. Gunn-Moore,“Feline diabetes mellitus in the UK: the prevalence within an insured cat population and questionnaire-based putative risk factor analysis.” Journal of Feline Medicine and Surgery 9 (2007),pp.289–299.

[32] [41] [42] [加拿大]威尔?金里卡:《自由主义、社群与文化》,应奇、葛水林译,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5年,第12、10、13页。

[33] Emma Planinc,” Democracy, Despots and Wolves: On the Dangers of Zoopolis’s Animal Citizen”, Canadian Journal of Political Science, 47:1 (March 2014) 1–21.

[34] [36]《公民身份与社会阶级》,[英]T.H.马歇尔,安东尼.吉登斯等著,郭忠华、刘训练编,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23页。

[37] [古希腊]修昔底德:《伯罗奔尼撒战争史》(上册),谢德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0年,第130页。

[38] [43] [44][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郭斌和、张竹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341、331、342页。


注释

[①] 不列颠百科全书在线版,“驯养”(http://www.britannica.com/EBchecked/topic/168592/domestication),最后浏览日期2015年1月21日。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适用对象是类而非个体动物,比如个体的蛇虽然可能被驯养,但作为类的蛇却并不包含在内。当然,笔者认为这种对动物的分类并不精确。以鼠为例,唐纳森和金里卡将鼠划归阈限动物,因其活动在人类社会的边缘地带,然而,现在有大量的鼠种是人类选种培育的。

[②] 当然,这里涉及到一系列具体讨论,无论是理论还是实践。感兴趣的读者,可以参考Sue Donaldson and Will Kymlicka, Zoopolis: A Political Theory of Animal Rights,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1;Will Kymlicka and Sue Donaldson, ”Animals and the Frontiers of Citizenship”, Oxford Journal of Legal Studies, Vol. 34, No. 2(2014), pp. 201-219.

[③] 讨论公民身份的范围涉及两个维度。一是地理维度,即公民身份是仅限于现有民族国家内还是应被扩展到全球范围,有批评指出唐纳德和金里卡忽视了经济全球化过程给公民身份带来的变化,可参见Laura Janara, “Situating Zoopolis”, Dialogue, Volume 52, Issue 04, December 2013, pp.739-747。本文只关注第二个维度,即阈值维度,即我们应该将什么视作公民身份的阈值。更确切地说,本文只讨论了第二维度的一个侧面,我们应该将理性还是知觉能力视作公民身份的阈值。

[④] 公民身份理论常被区分为共和主义模式和自由主义模式,粗略地说,前者强调公民对公共事务的积极参与,后者则强调公民所享有的消极权利,具体可参见斯坦福哲学百科全书“公民身份”(http://plato.stanford.edu/entries/citizenship/)。但本文并不涉及这种区分,因为两者都承认平等对待公民,也都面临着如何界定公民范围的问题。

[⑤] 我们的根本利益何在?不同的哲学家有不同的看法,比如罗尔斯就认为我们的最高阶利益在于形成和修正生活的理性计划的能力等。笔者采用金里卡的观点,原因有二:一是,金里卡对其他观点的回应是有说服力的,可参考《自由主义、社群与文化》(第12页);二是,本文讨论的正是金里卡对公民身份的扩展。



    进入专题: 动物权利论   公民身份   驯养动物   理性  

本文责编:admin
发信站:爱思想(https://www.aisixiang.com)
栏目: 学术 > 哲学 > 伦理学
本文链接:https://www.aisixiang.com/data/135447.html

爱思想(aisixiang.com)网站为公益纯学术网站,旨在推动学术繁荣、塑造社会精神。
凡本网首发及经作者授权但非首发的所有作品,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网络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并保持完整,纸媒转载请经本网或作者本人书面授权。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爱思想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分享信息、助推思想传播,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若作者或版权人不愿被使用,请来函指出,本网即予改正。
Powered by aisixiang.com Copyright © 2023 by aisixiang.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爱思想 京ICP备12007865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602120014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