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向中:关于腐败的非个人因素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5564 次 更新时间:2011-09-13 1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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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笔者郑重声明,本文无意为腐败分子进行辩解开脱,也无意否定我们近年来反腐败取得的重大成就。然而,严酷的现实使我们不禁要问,为什么从建国初期处决了刘青山,张子善这样的专员级腐败者。反了四十多年的腐败,却反出了李嘉廷、程维高、刘方仁、成克杰等一个又一个腐败巨星?我们先看中纪委十五大期间公布的数字:

从1992年10月至1997年6月,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731000多件,结案670100多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669300多人,其中开除党籍121500多人,被开除党籍又受到刑事处分的37492人。在受处分的党员干部中,县(处)级干部20295人,厅(局)级干部1673人,省(部)级干部78人。

中纪委的报告还表明:

在这将近5年的时间里查处的大案要案主要有:原中央政治局委员、北京市委书记陈希同和北京市原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王宝森严重违纪违法案,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欧阳德在兼任东莞市委书记期间受贿案,中国民航总局原副局长边少斌收受非法所得案,中国煤炭销售运输总公司原总经理郭子文受贿案,山东省泰安市原市委书记胡建学等市级领导干部贪污受贿案,贵州省原计委副主任、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董事长阎健宏受贿、挪用公款案,海南省政府原副秘书长李善有诬陷、嫖娼以及重大经济犯罪案,无锡新兴实业总公司非法集资案,广东省惠东县罚款放行走私物品和暴力抗拒缉私案,黑龙江省哈克森企业集团重大经济犯罪案等。通过查办案件,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159.8亿多元。

我们再看十六大,中纪委报告的数字又有了大幅度的增长:

1997年10月至2002年9月,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861917件,结案842760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846150人,其中开除党籍137711人。被开除党籍又受到刑事追究的37790人。在受处分的党员干部中,县(处)级干部28996人,厅(局)级干部2422人,省(部)级干部98人。特别是查处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成克杰、江西省原副省长胡长清、公安部原副部长李纪周、沈阳市原市长慕绥新等一批腐败分子。

短段的5年时间,立案增加了131917件,增长了18%强,给予党纪整纪处分的增加了176850人,增长了26.4%,开除党籍的增加了16211人,增长了13%,受处分的县(处)级干部增加了8701人,增长了42.8%,厅局级干部增加了749人,增长了44.7%,省部级干部增加了20人,增长了25.6%。数字是无情的,这些触目惊心的数字使我们感到了危机、危险,漠视这些危机和危险,必将给我们的事业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甚至亡党亡国,这绝不是危言耸听!

我们近年来在反腐败方面做了很多工作,也加大了工作的力度,不断地有腐败者被从幕后推到前台,暴露于光天化日之下,有时也颇感大快人心,然而冷静思考之后,又好象如鲠在喉。笔者认为,反腐败工作是否有成绩固然与清理出的腐败分子的数量有关,但更主要的还在于清除腐败赖以生存和滋长的土壤与客观条件,这应是我们反腐工作的重中之重。翻开腐败者的档案,展现在我们面前的多数都有一个光荣的历史。或贫苦出身;或根红苗正;或受党的教育多年;或能说会做,有过闪光的政绩。李嘉廷成克杰们并不是天生的腐败分子。当然,导致他们坠落的主要原因是主观因素,例如我们常说的放松学习和思想改造,贪图享受,过去我们还经常说这些人追求资产阶级生活方式等等。但是我认为,成就一个腐败分子“腐败大业”的绝不仅仅是主观因素,只有主客观因素完好地结合在一起的时候,腐败分子才能产生。因此,腐败的客观因素即非个人因素很多,我们不能忽视。

首先,权力过于集中,缺少制衡机制,这是产生腐败的重要客观条件。很多曾经处于高位的腐败分子,他们长期集党政大权于一身,或身兼数个重要职务,有的在一个重要位子上一坐就是几年十几年,由亲信,裙带,党羽构成了一个针插不进,水波不进的独立王国,只要不犯上,尽可以在一个地方或一个部门长期作乱。久而久之,一个人的意志代表了一个地区、一个部门或一个单位,武断、专横、顺我者昌、逆我者亡的作风就是在这样的条件下不知不觉地形成了,如此焉有不腐败之理?

很久以来就有近亲回避制度,就有干部交流制度,就有岗位轮换制度,就有任期制度,等等。可是哪个地方真的实施了呢?

绝对的权利导致绝对的腐败,这大概是一个必然,然而我们为什么要给腐败者这样绝对的权利呢?

其次,选拔干部缺乏民主,群众路线有名无实。我们经常讲,提拔干部要严格按照组织原则,坚持民主程序和群众路线,要多听群众的意见,而事实并不尽然,很多地方仍然是长官意志决定一切,上级首长的意见往往是一个下级干部升迁与否的决定因素,有的人,在县处级乃至科级的位置上就已经劣迹斑斑,并且在一方百姓中口碑甚差,但是却官运亨通,不断飞黄腾达,原因是这些人深谙为官之道。只要博得了上司欢心,不愁无官可做,而组织原则和程序此时也就是可有可无的东西了,难怪有的官员视纳税人为草芥而却自我标榜为人民的公仆;难怪提拔和重用坏人的现象屡有发生,难道这仅仅是失察造成的吗?用人不当,或者说重用坏人,是要承担责任的,如果心底无私,我们为什么不认真履行民主程序,我们为什么不多听听群众的意见,人民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我们经常说,中国共产党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党,共产党宣言中也强调:共产党人没有同整个无产阶级的利益不同的利益。既然如此,在选拔干部中多听听群众的意见,对我们又有什么害处呢?

再次,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对于领导干部,谁去监督、怎样监督,谁来制约,怎样制约,这是我们多年来并没有解决好的一个问题。

群众监督应该是民主监督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遗憾的是,我们并没有建立起群众监督的机制,有的地方虽然建立了群众评议制,但是并不能对干部任免起到作用。

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是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而舆论工具是否能够自由地发挥监督作用,也是衡量一个国家民主程度的重要标志,对于社会主义舆论来说,弘扬主旋律固然重要,但是舆论的重要功能之一就是鞭笞丑恶,我们应该相信我们的新闻队伍,相信我们的编辑和记者们,他们对党和人民的事业是具有高度负责精神的,我们应该鼓励他们发现问题,揭露一切腐朽和没落的丑恶现象并将阴暗的东西暴露在阳光之下,还社会一片净土。遗憾的是,在“党的喉舌 ”的约束下,舆论的监督作用微乎其微,面对严酷的现实,我们的媒体仍然在营造一种到处莺歌燕舞的太平盛世景象以麻醉自己和他人,为什么会是这样?我一直怀疑宣传系统有人居心叵测,想断送我们党和国家的千秋大业,除此我找不出更好的解释。

舆论应该是客观的、公正的、媒体应该是独立的。由此而产生的舆论监督的作用也将是巨大的,是令每一个正直的人欢欣鼓舞,令每一个腐败者胆战心惊的。

对干部的制约机制不健全,没有形成独立的制约监督机制,这是我们应该认真总结的经验教训,记得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建立的时候,这个组织还有相对的独立性,但是近年来需要加强党的领导,一般都是党的副书记兼任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本来同体监督力度就非常有限,但这样一来,仅有的相对的独立性就荡然无存了,监督和制约也就形同虚设;各级人大,本来是赋有立法和监督神圣职能的国家最高政权,但是一把手也多是由地方党的首脑担任;司法,本来应该是独立的,但对于我们来说,法院、检察院、公安系统等都要受当地党的政法委的领导。所以,在中国这个特殊的国度里,一句“加强党的领导”可以决定一切、改变一切、可以使一个人飞黄腾达,可以使某些人凌驾于党的纪律或国家法律之上,长期为所欲为,逍遥法外。

作为共产党员,我当然希望加强党的领导,但是我不希望我们的党专制和集权,按照现在的体制模式,只能毁灭我们这个具有八十多年历史的伟大的党,不客气地说,腐败的甚嚣尘上、愈演愈烈已经为我们这个党唱起了挽歌。

腐败侵蚀着我们的肌体,败坏着我们的事业,已经到了非治不可的地步了,惩治腐败,不是靠读几本书,不是靠开几个会,不是靠讲几句话,更不是靠喊几句口号,而是靠改革,靠改变我们的体制弊端,靠法,靠法治。法应该规范任何组织、政党、团体和个人的行为,法治,就是依法治党、治国、治厂、治人,在法律面前,没有特殊的阶层或人物,要让大大小小的官员真正依法办事,懂得法律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违法和犯法必将身败名裂,法真正深入人心之日,就是我们国家昌盛之时。

综上所述,腐败的非个人因素应该引起我们高度重视了,忽略了这些因素,不认真地加以治理和改造,根绝腐败就是一句空话。

作者单位:天津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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