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培林:准确把握共同富裕的“是”与“不是”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777 次 更新时间:2021-12-24 1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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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培林 (进入专栏)  

2021年8月17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会议强调:“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该讲话在社会中引起强烈反响,说明民众对此问题非常关注,并有热切的期盼。与此同时,在互联网上关于共同富裕相关问题也有各种观点,有些甚至形成激烈的争论。因此,学界有必要就准确把握共同富裕内涵中的“是”与“不是”从学术上加以厘清。


共同富裕的三个“不是什么”


其一,共同富裕不是我国历史上的“均贫富”口号。

据历史学家考证,公元993年,北宋时期王小波、李顺在四川领导的农民起义,第一次明确地提出了“均贫富”的口号。后来,中国历次农民起义几乎都使用了“均贫富”和“杀富济贫”的口号来动员民众。“均贫富”成为封建社会我国广大贫苦农民为了获得生存权利进行反抗的鲜明旗帜。在中国的传统伦理思想中,“不患寡而患不均”也是在生活物资普遍匮乏背景下产生的重要的齐家治国思想。孔子曾言:“有国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这种齐家治国的传统思想,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有其合理性。但这种“均贫富”要求和“不患寡而患不均”的思想,都不是我们现在所说的共同富裕目标。


其二,共同富裕不是要返回我国改革开放之前一度存在的平均主义。


我国的改革开放把打破平均主义作为突破口之一。1984年10月,中共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该决定指出,“历史的教训告诉我们:平均主义思想是贯彻执行按劳分配原则的一个严重障碍,平均主义的泛滥必然破坏社会生产力”。邓小平同志也强调,“改革首先要打破平均主义,打破‘大锅饭’,现在看来这个路子是对的”。所以说,破除平均主义的观念,是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起点,让一部分人和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是实施先富带后富的前提,不能因为在改革开放过程中出现收入差距的扩大而否定改革本身。共同富裕是建立在有利于发展生产力,有利于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劳动生产率,有利于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生产积极性和创造性基础上的,要与“干多干少一个样”的平均主义严格地划清界限。普遍贫穷不是社会主义,泯灭劳动致富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也不是社会主义。


其三,共同富裕也不是一种空想的理想状态。


无论在东方还是西方,人类有过许多关于美好的理想社会的构想,甚至还进行过某种理想社会的实验。但这些乌托邦式的构想,往往都是不顾历史条件约束,也没有现实可能性的空想。我国目前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尽管物质条件已经有了极大改善,人民生活水平和综合国力也有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在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中,在社会分工不断深化的条件下,共同富裕也是有差别的共同富裕。重要的是要建立机会公平的社会流动机制和先富带后富的社会分配机制,防止出现阶层固化、贫富悬殊和社会撕裂的现象。但如果把一切收入和财富差别都视作违背共同富裕的目标,把一种空想的乌托邦当作现实的追求,那也是违背社会发展规律的,而且是非常危险的。因为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这种倾向很容易煽动民意,激发民粹主义情绪的宣泄,把社会舆论引导到一个错误方向上去。


共同富裕的三个“是什么”


第一,共同富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也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一直追求的目标。


邓小平同志在视察南方的谈话中明确指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这个关于社会主义本质的定义,作为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写入了党的十四大报告,也标志着我国改革开放、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化建设事业进入一个新阶段。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是共同富裕的前提,换句话说,做大蛋糕是分好蛋糕的前提。为了这个前提,我们建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以及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现在,我国的发展和改革进入新时代、新阶段,下更大决心和更大力气来突出地解决收入差距过大这个发展的短板,并不是要否定改革开放以来的经济体制的市场化转型方向。例如,浙江地区在我国各省市区中,尽管是民营经济的比重最高、市场化水平最高的省份之一,但浙江无论是城乡发展差距、地区发展差距,还是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差距,在全国都是最小的,这也是建立共同富裕示范区的基础。所以说,共同富裕是可以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并行不悖的,不能把两者对立起来。


第二,共同富裕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是我们需要扎实推进、长期努力实现的目标。


我国已经确立了到2035年基本实现现代化的目标,共同富裕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目标之一,而且是需要付出极大努力、不断扎实推进才能实现的目标。我国目前的城乡差距、地区差距和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差距依然很大,造成这些差距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历史的原因,有自然条件的原因,也有体制机制不完善的原因。


从现代化社会的标准和我国实现共同富裕的路径来看,城乡差距应该说是我国实现现代化最大的软肋。能否大规模地缩小城乡差距,让农民普遍地富裕起来,走出低收入状态,成为中等收入群体,这是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关键。所以说,乡村振兴战略和共同富裕目标是密切联系的,乡村振兴是关系到发展全局的大事,共同富裕是关乎中国式现代化发展方向的大事。


第三,共同富裕是我国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要贯彻到发展的各个领域。


我国进入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要用新发展理念统领发展全局,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都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要求。我们应该认识到,在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推进共同富裕,让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不仅仅是经济领域或收入分配领域的事情,而且涉及保障和改善人民生活的方方面面;也不仅仅是指物质生活的富裕,而且包括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都富裕。


扎实推进共同富裕需把握六个要点



在新发展阶段扎实推进共同富裕,尤其需要把握好六个要点:


一是要通过推进共同富裕,不断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拉动国内消费,为我国经济的长期稳定发展提供基础性的持续动力。当前的发展动力已经发生深刻变化,国内消费成为推动经济增长的基础性力量,国内消费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上升到60%左右,但我国居民消费率过低、高收入群体消费饱和、低收入群体消费不足的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二是要把乡村振兴、缩小城乡差距作为推进共同富裕的重点,补上城乡差距这个短板,让广大农民普遍富裕起来,摆脱低收入的状况。城乡收入差距是我国整体收入差距最重要的影响因素。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显示,2020年,我国农村常住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36%,约有5亿多人;农业从业人员占就业总人数的23.6%,约有1.8亿人。然而,农村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仍然只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9%,这些人员难以成为中等收入群体。而没有农业、农村和农民的现代化,就不可能有国家的现代化。


三是在改善收入分配结构的同时,也要改进财富分配的结构,加强探索研究财产税的调节方式,增加居民的财产性收入。财富分化的状况比收入分化的状况更为严重,也更加难以控制。目前我国居民的财产主要是房产,以房产债务为主的家庭债务不断攀升,也影响到居民的一般消费能力。因此,要完善收入和财富分配制度,加大税收、社保、转移支付等的调节力度和精准性,合理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同时,要发挥第三次分配的作用,发展慈善事业,改善收入和财富分配格局。


四是在注重收入分配公平的同时,更加要注重机会公平,畅通社会流动的渠道,健全社会流动的机制,给更多人创造致富机会,形成人人参与的发展环境。我国改革开放的成功,得益于给人民提供了更多向上流动的机会,调动起广大人民群众劳动和生产的积极性,使社会充满活力。因此,在今后的发展过程中也要防止阶层固化,阻断贫困的代际传递。


五是要处理好公平和效率的关系,完善勤劳致富的激励机制,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在做大蛋糕的同时分好蛋糕。需要强调的是,共同富裕一定是建立在公平和效率均衡基础上的,是有差别的共同富裕,不是整齐划一的共同富裕,更不能靠“大锅饭”实现共同富裕。


六是要大力加强人民的发展能力建设,普遍提高人民的受教育水平,增强劳动者的人力资本积累和发展能力。我国的人口结构正在发生极其深刻的变化,劳动年龄人口的总量和占总人口的比例都在下降,老龄化程度快速加深,以劳动力数量为标志的人口红利正在减弱,但以劳动力素质为标志的新人口红利正在形成。我们要通过大力提高劳动力素质,普遍提升劳动者的生活状况,以及收入和财富的获得能力。


根据现代化发展的一般规律,收入和财富分配差距一旦形成,要扭转变化趋势和缩小差距都是一个漫长的过程。由于实现共同富裕不可能一蹴而就,因此可以分阶段、分步骤促进共同富裕,久久为功。


总之,我国要实现共同富裕,既要尽力而为,也要遵循经济社会发展规律;既要扎实地推进,也要有足够的耐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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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陈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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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探索与争鸣》2021年第11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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