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飞龙:美国国家统一观及其帝国法理逻辑的批判性思考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968 次 更新时间:2021-12-14 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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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飞龙 (进入专栏)  


与中国相比,美国是一个非常“年轻”的国家,但并非是一个缺乏文明根基和制度传统的国家。美国在文明意义上不是一个美洲国家,而是一个欧洲国家,是欧洲文明在现代化与全球化进程中综合扬弃的一个结果。欧美关系的“大西洋主义”传统印证了这一点。就国家统一观而言,美国的国家建构相继经历了“邦联”(confederation)、“联邦”(federation)、“共和国”(republic)和“帝国”(empire)四个阶段〔1〕,当然这是就其政体重心而言的,不同类型之间并非没有交叉和叠加,比如当代美国就是一个“共和国”与“帝国”的叠加形态。但美国建国之后的政治秩序与宪法框架又大体保持长期稳定,美国的成文宪法成为世界史上最持久的宪法,这种国家统一的制度成就必然依赖于国家统一观的成熟奠基及其制度的自我修正能力。

与中国数千年奉行的“天下统一观”〔2〕不同,美国的国家统一观是以“民主”价值贯穿和演化的,可总称为“民主统一观”。这里的“民主”价值并非单纯指非常晚近的“一人一票”,而是一个融贯了保守价值、精英代表、选举程序、共和原则与帝国理想的综合性政治理念体系,美国国家的民主秩序在这些理念要素和现实政治的碰撞互动中不断自我修正、加固及更新。

在美国的“民主统一观”的理念展开与制度建构过程中,联邦党人的“国家主义”、林肯的“平等主义”以及威尔逊-罗斯福的“世界主义”为美国最终的“共和国/帝国”的民主秩序进行了价值奠基和制度塑造。理解美国宪法及其国家统一观的制度化,透彻把握其帝国法理的基本逻辑,才能正确认识和应对中美政体精神和制度差异带来的冲突和挑战。<nextpage>

一、递进式宪制:美国国家建构的“四个阶段”

美国的政治秩序是一种递进式宪制,从历史阶段来看包括了民主邦联、民主联邦、民主共和国和民主帝国四个阶段并最终整合为“共和国/帝国”的二元体系,而从政治理念来看则是以“民主”原则的不断现实化和包容性建构为核心逻辑展开。美国起步于自我民主化,定型于民主帝国化。

美国国家统一观的根本问题意识在《联邦党人文集》第1篇中由汉密尔顿清晰揭示出来,即:“人类社会是否真正能够通过深思熟虑和自由选择来建立一个良好的政府,还是他们永远注定要靠机遇和强力来决定他们的政治组织。”〔3〕联邦党人在这里提出了国家建构的两种路线:其一,“深思熟虑”+“自由选择”,前者为精英之事,后者为民主之事,故美国立宪理性中的根本原则即为人民主权下的精英责任制,即一种合理化的精英代表制,这是联邦党人推崇的“民主统一观”的核心要义,是区别于“旧欧洲”有缺陷的君主制、贵族制或民主制的新型民主制度;其二,“机遇”+“强力”,前者是依靠自然条件或运气而建立的政体,理性程度不高,后者则属于专制政体,缺乏道德基础与合法性。

美国的民主建国,在理念上需要实现两个层次的超越:其一,超越“泛东方”的专制主义政体和自然政体;其二,超越“旧欧洲”有缺陷的君主制、贵族制或民主制。美国的民主在其建构起点上即具有自我模范化和制度输出包括输出到欧洲的理想性因素。但美国的民主建国不是一蹴而就,相反却经历了“一波四折”:从民主邦联到民主联邦,再到民主共和国,最后建成民主帝国。基辛格、拜登等人要竭力维护的就是最终的这个民主帝国,而特朗普要撤退和修正的也是这个民主帝国。特朗普与拜登的路线分歧与政治斗争,其因缘早已潜伏于美国的国家统一观及其制度建构进程之中。

第一阶段:民主邦联(1776-1787)。美国的独立建国是大英帝国全球殖民史的早期意外事件,也是英国古代宪法与近代宪法之间思想斗争的典型事件,更是美国民主走向独立自主道路的决定性开端〔4〕。美国建国前祇是大英帝国在北美的十三个独立殖民地,相互之间并无紧密的制度联系,共同受治于英王及其帝国政府。美国的独立建国,在其《独立宣言》中的政治理想目标是“各州的高度自治和自由”,而不是在各州之上建立强大的联邦中央政府。美国一边独立革命,一边筹建新的国家,最终于1781年通过《邦联条款》并成立邦联政府。《独立宣言》祇是美国的“建国大纲”,《邦联条款》才是美国的第一部宪法,但并不是完备和可持久的宪法,祇是贯彻《独立宣言》之极其有限和高度节制之建国目标的产物,主旨在于保障各州的主权和高度自治。《邦联条款》建立的“民主邦联”事实上既不够“民主”,也缺乏实质性联合,不仅主权在各州,而且邦联机构缺乏固定经费和常设管治机构,缺乏制定和执行法律的国家暴力系统,缺乏支付战争债务和大陆军退役军人保障金的财政基础,缺乏对外缔结条约和维持稳定外交政策的基础性权力,缺乏对各州权力的合法节制和处置权力。各州的“自私”和“自重”严重削弱和限制了邦联的基础性国家能力,使得邦联虚弱不堪,祇是满足了无力“侵犯”各州权力的防御权目标,但对于《独立宣言》及《邦联条款》自我宣扬的民主与共同福利目标根本无力追求。邦联不是严谨的民主国家体制,祇是松散的“民主各州”的联合体,既无严格的“三权分立”,也没有联邦层次的民主选举,邦联大会代表主要的职责是代表各州利益,而不是整体邦联的利益。邦联体制的内忧外患,特别是1786年退伍老兵谢斯发动的跨州起义,最终证明了该体制彻底的政治失败,“民主邦联”的第一次建国告终,联邦党人登场。<nextpage>

第二阶段:民主联邦(1787—1864)。邦联的失败证明《独立宣言》提出的建国路线存在重大的政治缺陷,对自治和自由的热烈维护阻碍了各州对严谨的民主联邦体制的想象和追求,地方主义的自私自利妨害了美国的“建国大业”。这些第一次建国失败的遗产 ,当然是有坚持者和维护者的,他们后来被称为保守的“反联邦党人”(anti-federalist)〔5〕,他们珍惜“州权”超过联邦,缺乏在一个广土众民范畴内建立联邦民主政体的想象力和实践能力,但他们作为新宪法异议者的存在、参与和斗争是富有制度意义的,有力制衡了联邦党人的“国家主义”,成为美国民主政体的内在监督性力量及维护州权和自由的建设性力量。但“反联邦党人”显然不是美国新宪法和国家统一进程的主导性力量,历史选择了“联邦党人”(federalist)。1787年的费城制宪,是联邦党人主导的美国第二次建国,也是最为稳定和持久的一次宪法建构。联邦党人属于美国真正的进步精英群体,学历高,资产雄厚,有游学、外交、外贸经历者居多,有超越各州范畴的开阔政治视野、国际知识和比较宪法知识,是美国的高级知识分子、资本家和大地产者的结合体。联邦党人理想中的美国显然不是一个“冒牌”而虚弱的美国,而是一个强大且富有进取理想的美国,强大的国家才能带来适合其最佳利益的国内统一市场、统一法治体系以及对外竞争甚至扩展能力。联邦党人为了打造一个强大的“民主联邦”,一方面钻研比较各种政体和宪法,创制一种“新政治科学”,另一方面痛批邦联体制的缺陷、罪恶及反联邦党人的自私自利、目光短浅。联邦党人的理论动员和政治批判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其主要成果汇集于《联邦党人文集》。

按照严谨的美国政治思想史的研究比对,联邦党人的政治本质是伪装成联邦主义的国家主义,但他们一方面受到反对者的强势对抗与制衡,不可能按照国家主义完整纲领制宪,另一方面则需要藉助“联邦主义”的正面形象和名义掩饰和包装自身的宪法主张,并压制对手的批评和攻击。他们是成功的,1787年制宪将美国的国家政体从“民主邦联”改造为“民主联邦”,建立了较为完整地符合启蒙主义政治宪法理想的新型政体,一种以联邦权力为中心的三权分立的民主政体。但这个民主联邦仍是有制度缺陷的:其一,遗留了奴隶制问题和种族平等问题,这是潜伏在美国宪法体制内部的“政治核弹”;其二,南部种植园与北部工厂的“南北矛盾”问题,涉及生产方式、意识形态、自由公民权及外贸政策等;其三,联邦权力与州权的模糊边界和矛盾问题,出现了长期的“二元主权”的竞争冲突;其四,法治统一的问题,各州严格守护自身的司法权力,甚至出现过废止联邦法律的“废止理论”,由各州最高法院依据本州宪法对联邦法律进行“违宪审查”并宣布违宪无效,从而颠覆了联邦宪法确立的联邦法律至上性原则;其五,美国政党政治规范及其大众民主基础并不成熟,党争不断,但存在改进空间。以1787年宪法为界,美国的民主政体走上了制度化、规范化的发展轨道,尽管存在上述结构性难题,但总体上的宪法秩序不断成熟。1829年的“杰克逊革命”及杰克逊总统的开创性政治实践,开启了美国民主“大众化”的先河,为美国民主的“平等转向”(林肯范式)做了铺垫,同时美国国内的南北矛盾、西进运动中的法律秩序扩张的矛盾以及民间兴起的废奴运动,都在刺激挑战美国的1787宪法体制,推动美国宪法内部矛盾的张力集中。1835年,法国政治思想家托克维尔以其《论美国的民主》为联邦党人的国家建构方案进行认证和背书,提出美国民主的环境、民情、法制等要素,提出“新英格兰自治”的民主制度渊源,当然也对美国民主的后续危机甚至美国与世界的冲突作出了惊人的预言〔6〕。民主联邦体制在林肯时期的南北内战中分裂和重构,以战后宪法修正案的形式得到延续和扩展〔7〕。<nextpage>

第三阶段:民主共和国(1865—1916)。在民主联邦体制内,美国基于其国力和区域安全考虑,于1823年提出了著名的“门罗主义”〔8〕,一种立足美洲区域的、以大空间为概念的孤立主义,不干预欧洲和世界事务,也禁止欧洲及其他外部势力干预美洲事务,但美国是可以干预和保护美洲各国的。前面提到的美国1787宪法体制内的“奴隶制”问题、南北矛盾问题、西进法律秩序失衡问题、外贸政策问题等等,导致美国民主体制张力不断集中,各种解决方案纷至沓来,比如以“利比里亚方案”的整体遣送模式解决黑奴问题,以“密苏里妥协”解决西进法律秩序失衡问题,以“双总统制”解决南北矛盾问题,但基本没有取得成功和进展。在此背景下,托克维尔的美国民主“乐观主义”面临严峻考验。南方奴隶主的“第一思想家”、有“主子阶级的马克思”之称的卡尔霍恩提出了南方分离主义的宪法理论〔9〕,造成美国民主政体进一步的合法性危机。而这一时期著名的“林肯-道格拉斯”的“分裂之家”的政治辩论〔10〕,将美国的国家统一危机和宪法危机充分暴露出来。类似1787年的政治妥协机会最终丧失,南方叛乱,北方镇压,内战正式爆发。

但内战并未完全打破美国1787宪法秩序,而是将其中蕴藏的张力集中释放,并将“平等”价值凸显和优先化。林肯决定性领导了美国国家体制从“民主联邦”向“民主共和国”的转型,其核心价值基础即为“平等”。林肯的宪法革命是一场平等革命,其凸显的制度价值与宪法成果体现在战后的“重建修正案”中,即废奴修正案(第13修正案)、平等保护修正案(第14修正案)和选举权修正案(第15修正案)〔11〕。作为林肯宪法革命的标志性文献,1862年的《解放黑奴宣言》、1863年的葛底斯堡演说以及林肯倾注极大心力甚至付出生命代价的废奴修正案,成为美国民主政体进步性和自我革新的典范。解放黑奴并赋予宪法上的平等权,不仅解决了困扰美国国家体制的一个长期结构性问题,更是使得美国在西方及世界范畴内赢得了道德和人权领域的领先地位和示范地位。

当然,林肯平等革命的成果要落到法律和政策的实处,尤其是在南方各州转化为制度现实,仍需要漫长的制度改革和民权斗争,而一百年后的1960年代,黑人民权领袖马丁·路德·金仍在为黑人平权而斗争并付出生命代价,甚至在当代美国仍有以“弗洛伊德案”为代表的种族歧视现象及继续斗争的“黑命贵运动”(BLM)。但1864年以来的美国国家秩序确实有了道德性和原则性进步,“平等”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宪法地位和制度化进展,并由此延续和增强了美国国家秩序的包容力和危机化解能力。当美国民权运动持续追求宪法秩序内的价值兑现时,社会运动演化为暴力革命的机会就已大大降低,宪法秩序的共识价值和政治吸纳能力就会在一次次冲突中得到确认和加强。以“平等”吸纳与整合原体制的冲突力量,是美国国家建构和国家统一观的结构性突破和进展。<nextpage>

第四阶段:民主帝国(1917— )。美国的国家建构在19世纪的主题是民主巩固和平等价值的制度化,而在20世纪的主题是“民主帝国化”。“民主帝国”的理念早在古希腊伯里克利时代就已规范性展现,伯里克利在公元前429年雅典阵亡将士葬礼上的演说堪称“雅典民主帝国主义”的模范宣言〔12〕。孤立主义传统中的美国在1910年代的一战秩序中终于觅寻到了建构“民主帝国”的世界历史机遇。一战造成欧洲主要帝国的崩解和主要列强的决定性衰落,而美国经过建国之后总体上较为稳定和持续的经济发展与制度巩固之后已具备走向世界的基本心智和实力。斯宾格勒的“西方衰落论”〔13〕主要是欧洲的衰落,而美国正在决定性崛起并反向干预和主导欧洲秩序,伸展其联邦党人先辈的立宪民主理想。1917年的世界秩序出现了打破“欧洲和平”的两大事件:其一是俄国的十月革命,社会主义出现于一战打碎的世界秩序之中并带来全球历史的重大裂变;其二是美国参加欧战,威尔逊提出“十四点”原则,提出民族自决权和国际联盟倡议,在民主与国际法的双重层次批判和超越旧的欧洲法权。苏俄革命与美国参战,以及各自对世界新秩序的战略构想和实践,实质上已经开启了20世纪美苏两大体系竞争对抗的早期预演。从美国国家秩序的演变来看,威尔逊主义迈出了美国民主输出和建构全球秩序的决定性步骤,但欧洲列强权势仍在,美国国内的孤立主义势力仍然强健,威尔逊的民主帝国理想超前于美国民主政治的内部进化程度,二者碰撞的结果是威尔逊主义的“事倍功半”与暂时挫折。但威尔逊开启的民主帝国方向是正确的和不可逆的。威尔逊主义开启了美国国家建构的新纪元和民主帝国的新格局,并通过后来的罗斯福主义及二战后的国际新秩序而最终完成。罗斯福主义是美国内部“民主平等化”的进一步深化以及外部“民主帝国化”的结构定型。罗斯福宪法被称为“第二人权法案”〔14〕,以“平等”为内核,并进一步支持民权革命的宪法议程。

罗斯福对二战后国际秩序的思考和推进,塑造了联合国框架以及美国主导的全球治理秩序,为“民主帝国化”奠定了坚实的价值基础和制度框架。美国的“民主帝国化”不是对孤立主义的简单背弃,而是联邦党人建国理想的极限发挥和价值兑现。但这一“民主帝国”遭遇到多重危机和挑战:其一,内部危机,即民主帝国化与超级全球化造成美国内部的“锈带危机”及阶层矛盾〔15〕,美国民主到底对谁负责的问题在内部不断积聚张力,最终于特朗普主义范畴内集中爆发,选票民主惩罚了美国的民主帝国精英及其利益体系,而拜登主义则属于民主帝国的“回光返照”,在阿富汗个案上窘态百出;其二,外部危机,包括来自中俄的全球权力挑战和来自盟友体系的内部不信任和不团结的挑战,中国的决定性崛起及其整体的政治经济模式和文明体系,造成美国民主帝国霸权的空前危机和恐慌,中美新冷战源此而生,俄罗斯的挑战则属于西方内部“二元裂变”(拉丁-罗马传统vs斯拉夫-希腊传统)的长程对抗,是罗马帝国分裂与危机的历史遗产,也是西方现代性内部路线斗争的延续,而中俄的战略联盟取向更加重了美国霸权落空的历史风险和现实困境,盟友体系内部的欧美矛盾及印太战略的权力和利益分配矛盾,仍在发酵。至于来自伊斯兰世界的恐怖主义,美国民主输出的“失败国家”遗产以及地区性的伊朗、朝鲜危机,都是美式民主帝国的风险点和溃疡面。威尔逊主义的一百年,是美国国家建构的“民主帝国化”周期,美国踏着一战和二战的盟友尸骨及失败而登顶世界帝国,但因滥用帝国霸权而逐步走向衰落,如今面临民主帝国加速失败与战略撤退风险倍增的结构性困境,其帝国荣耀不再反哺而是反噬共和国的民主根基与美德风范,其选举政治也不再展现社会团结与合法性再生产的预期理性功能,而成为选民批判帝国及孤立主义再次降临、国内阶层深度分裂甚至种族主义空前回潮的政治风口和民主程序无力感的来源。<nextpage>

总之,美国国家建构,从1776年独立战争开启,到当代拜登主义的阿富汗败绩,其两百多年的国家建构与国家统一观的制度化进程,已历经“民主邦联”、“民主联邦”、“民主共和国”与“民主帝国”的四个主要阶段,彼此之间存在交叉重叠,而不是截然断裂的政体再造。当下美国的共和国体制面临内部分裂和族群冲突,而民主帝国体制则面临道义基础崩溃、统治成本高昂及盟友体系松散化的风险,并遭遇到来自中俄的真正全球性权力主体的结构性挑战,出现了理性收缩及风险撤退的困境。这充分暴露出美国“民主统一观”在演进到当代的“共和国/帝国”二元层次并过于依赖民主帝国霸权阶段时的内外失衡、道德衰退与秩序理性瓦解的总体性危机征兆,“民主理由”在美国国家秩序的共和国和帝国层次已不够充分、缺乏协调能力,很难再次通过危机/重建提升规范吸引力,展示可欲前景。一种“失败主义”情绪开始如晚期罗马帝国光景一样笼罩在美国人之间。

二、民主的秩序理性:美国国家统一观的“三种主义”

美国国家统一观是一种“民主统一观”,以民主原则和方法贯穿其建国的“邦联”、“联邦”、“共和国”与“帝国”的相关阶段,其民主机制超出简单的选举范畴,广泛触及国家建构、社会整合与帝国扩展的诸多层面。理解美国国家统一观及其内在要素的丰富性和发展性,需要以美国主要立法者及其政治思想为根据,并参照其政治事业的主题和成就展开。概言之,美国国家统一观,因应其建国的“四阶段”,主要表现为“三种主义”:其一,联邦党人的“国家主义”;其二,林肯的“平等主义”;其三,威尔逊-罗斯福的“世界主义”。当然,美国是一个根植于“新教自由”传统的国家,其自由主义的根本价值观贯穿于上述三种主义内部,而成为一种共享性、根基性的“公民宗教”(civic religion)〔16〕。以下对美国国家统一观的这“三种主义”进行适当的理论阐述,以增进对美国国家秩序法理的深入理解。

第一,联邦党人的“国家主义”。联邦党人是一种“国家主义”,这在反联邦党人看来是一种政治常识,但对于1787年的美国向何处去的棘手问题而言,恰恰是联邦党人的制宪方案能够提供恰当的答案和出路。反联邦党人的州权主义和弱式邦联主义在1776年针对大英帝国的殖民统治奋起反抗时是进步的和革命的,可用以团结各州首先破坏英国的殖民统治秩序,取得殖民地独立,但是当美国的政治主题转向建国时,他们的主张就逐步陷入保守、落伍和功能紊乱了。联邦党人的“国家主义”不是一种极权的国家主义,尽管并非所有的联邦党人都无此野心,但他们身处独立后的美国各州共享的自由与共和的意识形态氛围之中,有其政治思想的自由大原则和政治实践的制约条件。这种“国家主义”具有的进步性甚至突破性特征包括:其一,提供了适合美国民主建国的“新政治科学”,将启蒙时代的政治学成果与美国本土国情相结合,将崭新的政治原理与原则运用于制宪建国的具体实践,将民主代表制、三权分立、司法独立、联邦制、两院制、总统制等现代民主政体的典型要素加以制度性整合,构成美国民主政体的完整架构,而这一套崭新的政治科学不仅成功说服了美国各州的多数民众,而且令半个世纪后的法国政治思想家托克维尔叹为观止,艶羡不已;其二,政体建构优先的政治宪法学思维,即1787年制宪的关键不是权利法案,而是设计优良政体,从美国民主的整体政治存在类型和方式入手,体现的不是后世所谓的权利宪法学或宪法教义学,而是近代立宪主义的政治宪法学;其三,发掘罗马共和精神,将混合宪制〔17〕现代化,即联邦党人追慕罗马先贤“普布利乌斯”,推崇罗马式的混合宪制,通过充分的批判性经典阅读、比较宪法研究以及现实化的制度设计,提出了“新罗马”式的美国国家秩序法理和宪法方案;其四,政体平衡与政治妥协的理性精神,即新宪法注重国家权力的横向平衡(三权分立)和纵向平衡(联邦制),重视立法权的内部制衡(两院制),重视与宪法反对者的理性妥协,如在奴隶制与黑人代表权问题上的“3/5条款”,对权利法案的“后置承诺”,在参议院各州席位上的州权平等原则等;其五,自由主义和国家主义的有机结合,他们没有也不可能追求完全的、极权化的国家主义,而是在宪法制定和论辩中达成自由主义的原则共识,在配置联邦国家权力及其制衡结构时吸纳和体现经典的启蒙自由主义原理。联邦党人的国家主义翻转了由《独立宣言》和《邦联条款》带来的、权力重心过度下沉的州权主义立场,追求一种立足“合众国”(United States)的国家统一观和宪法哲学。<nextpage>

第二,林肯的“平等主义”。自由和平等是西方启蒙政治学说提炼出来的一对基本价值范畴,但在古典自由主义内部,自由是优于平等的,保护财产自由和政治自由是近代立宪主义的头等目标,联邦党人的费城制宪也不例外。进步主义历史学家查尔斯·比尔德在其名著《美国革命的宪法观》中揭露美国建国之父们的阶级利益状况及其隐秘的政治行动逻辑〔18〕。因此,1787年宪法的伟大和妥协是一种延迟决断,不可避免地留有隐患,而这一隐患终于在美国南北内战中爆发。林肯的“平等主义”堵住了这一国家统一观及其制度层面的巨大缺口,实现了美国国家秩序和宪法架构的结构性扩展:其一,平等原则的革命初心,即林肯将美国宪法的“时间线”再次拉回1776年的《独立宣言》,但其发掘的不是州权主义的邦联宪法精神,而是平等主义的革命初心,其价值批判性直指1787年宪法中的“奴隶制妥协”,从而为其解放奴隶、再造国家统一提供法理正当性;其二,民有、民治、民享的平等民主观,这是林肯在著名的“葛底斯堡演说”中提出的对美国国家道德与宪法精神的全新理解,不仅最为明确地确认了人民主权原则,而且开辟出民主参与和福利主义的新空间,丰富了对民主政治内涵与公民权利谱系的完整理解;其三,以公民平等权及其修正案体系改造、压制和重构州权的宪法规范内涵,将限制联邦权力和加诸联邦权力的各项义务扩展至州权和州政府,建立美国国家权力和法律与个体公民之间的直接法权互动,从而形成美国更严格的宪法爱国主义;其四,林肯的平等革命开启了美国长期的民权运动与国家法律改革的互动史,二者相互作用以深入监督和改革各州歧视性法规和政策,推动美国社会更平等法律秩序的形成,使美国在一个日益大众化的民主时代走在各国宪法与权利进步的前列,避免了过分激烈的阶级斗争和颠覆性革命运动;其五,林肯平等革命的宪法与权利遗产具有全球化效应,不仅以美国宪法的增量元素而成为美国民主输出的特色成分,更是对林肯之后各国的革命与立宪产生原则性影响,对20世纪的全球宪法与人权进步产生指导性意义。林肯的“平等主义”使得美国国家秩序与宪法架构更加均衡及更具包容力,有助于将激烈的政治社会冲突转化为宪法权利和宪法程序问题,并通过制度性抑制州权而扩展美国宪法的规范效力和权威性。当然,我们也要客观看待林肯平等革命的长期性与复杂性,看到美国南方种族主义的根深蒂固的政治社会基础和反弹力,看到美国在由盛转衰过程中种族主义再次泛起的政治空间、土壤及其破坏性。

第三,威尔逊-罗斯福的“世界主义”。美国的国家观念中存在一种源自新教伦理的文明优越论和救赎主义,所谓的“昭昭天命”(manifest destiny)。美国保守主义思想大师拉塞尔·柯克(Russell Kirk)在《美国秩序的根基》一书中考察和总结了美国秩序背后的普遍主义根基:英国中世纪习俗、新教伦理、拉丁文明中的“自然法”等〔19〕。因此,美国绝非偏安北美一隅的自满型民族国家,而是立志于为世界立法的新罗马帝国。这种美国式的“世界主义”当然是雅典帝国主义(伯里克利)和罗马帝国范式的现代转移,也是大英帝国清教革命与普通法精神的移植再造,更是基督教共同体理念与福音主义的规范召唤与使命推展。但美国需要寻找世界历史的时机和方式提出自身的世界主义理念和方案。一战中的威尔逊和二战中的罗斯福承担了将美国国家秩序“帝国化”的世界主义使命。威尔逊主义提供了一战后世界秩序重建的规范原则,而罗斯福主义完成了美国宪法内部平等的政策性深化和外部普遍主义价值和治理秩序的基础性建构。美国的世界主义哲学,其奠基性价值为民主和国际法,前者是美国国内民主的输出和普遍化,后者是美国霸权的国际制度化。美国的世界主义的基本信念是:每一个国家都应当像美国一样建立民主体制,而每一个民主国家组成的自由联盟应当由美国领导和执法,美国是唯一的全球性民主联盟的警察(police),美国所有的对外发展援助、军事占领与民主改造,都服务于这一“美国治下的和平”的普遍秩序建构目标。二战之后美国发展起来的“长臂管辖”〔20〕的制裁帝国主义,是其世界主义秩序的警察权体系,尽管不符合威斯特伐利亚体系下的主权平等与不干预内政原则,但符合美国的世界主义秩序观念及其制度理想。美国的世界主义哲学及其帝国霸权,既是当下全球治理秩序的塑造力量,也是其破坏力量,因为这一霸权并不具有道义原则的一贯性和普遍同意的合法基础,而是建立在西方文化优越论和美国强制力的基础之上。强制可以产生暂时的服从与合作,但不能产生持久的权利与和平。美国的世界主义帝国秩序建构,是一种本质上的帝国霸权建构,其道德化修辞不能掩盖原理上的民主赤字、国际法赤字和道义对利益的习惯性屈从,最终还是循环展现了霸权浮沉的一般历史规律,即“追求霸权者凭藉勇气和智慧实现霸权,凭藉克制和仁爱增进霸权,凭藉令人惊惧的恐怖维持霸权”(希腊历史学家狄奥多罗斯·西库卢斯)〔21〕。<nextpage>

总之,一种标榜自由民主并以规范国际法警察自我定位的美帝国,是威尔逊-罗斯福“世界主义”的基本架构,其主要展现、成形于一战和二战的全球观念危机和秩序危机的连续周期内,并在二战后塑造了人类历史上前所未有的自由帝国主义的全球秩序,但这一秩序面临的冷战冲突性、霸权等级性、共和国与帝国的二元矛盾性以及东方国家的全球化崛起挑战,都预示着它的自我矛盾性和必然瓦解的历史命运。美国一部分精英已判断出帝国霸权的决定性危机并产生了从帝国秩序“撤退”的战略思考和行动,从“帝国”退回“共和国”,甩掉帝国的道义负担和实际治理责任,独善其身“使美国再次伟大”。这是特朗普主义的政治本质,也是美国帝国霸权“和平衰退”的一种终结方式。但撤退远非那么自然而然和一帆风顺,不仅有内部全球化精英和帝国利益集团的强力阻挠,而且有盟友体系的规范性制约,更有撤退过程中安全、利益、秩序与权力快速终结的不确定风险。这是美国国家秩序法理的根本危机,美国的帝国霸权不再牢固,但美国的撤退过程也不会顺利,因为丧失权力和利益的过程不祇是帝国霸权的自我消解,更可能累及美国国家的基本团结和民主秩序的制度安全。美国受帝国权力和利益的诱惑而走上世界舞台,又因帝国权力和利益的滥用而面临崩溃风险,证明了“民主帝国化”的世界主义道路存在内在价值缺陷和制度理性的不足,对其进行科学的历史分析和规范批判是非常重要的世界级社会科学研究课题。

三、美国的“共和国/帝国”二元架构及其矛盾性

美国有理由自诩为“例外主义”国家,因其虽有民主政体的本国事实和规范形式,但却不是普通的民主国家,而是包含着从其建国时刻即灌注其命运之中的普遍主义理想与使命,最终结晶于“自由帝国主义”的当代政治架构。

美国的国家统一进程及其连续性构造,覆盖了“民主统一观”的完整规范元素,相继经历了“民主邦联”、“民主联邦”、“民主共和国”和“民主帝国”,并以“民主帝国”吸纳、改造与整合了美国国家建构的全部理想和制度元素。但这一巅峰性的最终帝国秩序却与承载具体民主道德和责任的、作为民族国家的“美国”及其人民之间出现了二元化的对立和冲突。“共和国/帝国”的二元宪制架构本来存在内部协调关系,但最终由于内部民主的多元冲突、制度效能衰退以及外部帝国霸权的失衡与失败而陷入复杂的风险和斗争之中。

特朗普主义与拜登主义的冲突与叠合,是美国国家秩序之“共和国/帝国”二元矛盾性的最激烈爆发,其竞争性结局和命运直接关系到美国国家秩序的霸权稳定性和利益安全。美国建国以来,凭藉“民主理由”、精英责任和公民美德,一次次化解危机,获得进步,这一次的帝国霸权与内部民主的总体性危机是否还能乐观期待缓和与化解,前景并不明朗。

美国的政治精神日益陷入一种帝国夕阳的自我陶醉与霸权衰退的失败主义恐惧并存的复杂状态之中。帝国撤退不易,走出二元架构困境更不易。不止阿富汗是一个“帝国坟场”,美帝国本身也是一个精致无比、不易察觉但日益显露的“历史坟场”,就像晚期罗马帝国一样。曾经有一天,罗马人民还在,罗马法也在,甚至“条条大路通罗马”的帝国荣耀设施也在,但帝国已经不在了。美国会重蹈这一历史命运吗?俯视天下的福山式“历史终结论”逐渐烟消云散了,沉沦的美帝国霸权日薄西山,这是2020年代最具震撼性的世界历史事件。而与这一帝国霸权转移最相关的世界历史因素无疑是中国的文明崛起与中国共产党的政治成熟〔22〕,一种东西方文明、历史、权力与秩序再平衡的“大转型”正徐徐拉开帷幕。<nextpage>


基金项目:中央社会主义学院统一战线高端智库重点委托课题“中美国家统一观及其制度化路径比较研究”(项目批准号:ZK20180306)。


注释:

〔1〕关于美国政治传统的历史演变,参见理查德·霍夫施塔特:《美国政治传统及其缔造者》,崔永禄、王忠和译,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

〔2〕对这一中国传统的思想史考察,参见杨向奎:《大一统与儒家思想》,北京出版社2016年版;以及赵汀阳:“中国作为一个政治神学概念”,载《江海学刊》2015年第5期。

〔3〕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等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3页。

〔4〕可参考麦基文:《美国革命的宪法观》,田飞龙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贝克尔:《论<独立宣言>》,彭刚译,商务印书馆2018年版。

〔5〕参见斯托林:《反联邦党人赞成什么》,汪庆华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6〕参见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4-19页。

〔7〕对这一宪法转型过程的分析,参见布鲁斯·阿克曼:《我们人民:转型》,田雷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

〔8〕批判性分析,参见刘小枫:“‘门罗主义’与全球化纪元”,载《学术前沿》2020年第3期。

〔9〕参见理查德·霍夫施塔特:《美国政治传统及其缔造者》,崔永禄、王忠和译,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第四章“约翰·C.卡尔霍恩:主子阶级的马克思”。

〔10〕参见雅法:《分裂之家危机:对林肯-道格拉斯论辩中诸问题的阐释》,韩锐译,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11〕参见弗莱彻:《隐藏的宪法:林肯如何重新铸定美国民主》,陈绪刚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12〕参见修昔底德:《伯罗奔尼撒战争史》(上册),谢德风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127-136页。

〔13〕参见斯宾格勒:《西方的没落》,吴琼译,四川人民出版社2020年版。

〔14〕美国著名宪法学家桑斯坦教授有专门的研究和分析,参见桑斯坦:《罗斯福宪法:第二权利法案的历史和未来》,毕竞悦 、高瞰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

〔15〕这一危机的当代文学表现,可参考J.D.万斯:《乡下人的悲歌》,刘晓同、庄逸抒译,江苏凤凰文艺出版社2017年版。

〔16〕参见罗伯特·贝拉:《美国的公民宗教》,陈勇译,载陈明、朱汉民主编:《原道》第十二辑,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17〕混合宪制是典型的罗马遗产,参见波利比乌斯:“波利比乌斯论混合政体”,杨之涵译,载《北大法律评论》2018年第1辑。

〔18〕参见查尔斯·比尔德:《美国宪法的经济观》,何希齐译,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

〔19〕参见拉塞尔·柯克:《美国秩序的根基》,张大军译,江苏丰厚文艺出版社2018年版,第2-9页。

〔20〕参见Tonya L. Putnam, Courts Without Borders: Law, Politics and US Extraterritoriality,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6, pp.3-8.

〔21〕转引自佩里·安德森:《原霸:霸权的演变》,李岩译,当代世界出版社2020年版,第220页。

〔22〕中国共产党建党百年,走出了一条“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成功道路,在承续中华文明、发展马克思主义以及克服和超越现代性内在结构性矛盾方面取得了思想性和历史性的突破,具体可参见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使命和行动价值》,载求是网,http://www.qstheory.cn/qshyjx/2021-08/27/c_112780027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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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中国评论》月刊2021年11月号,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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