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林:我国宪法为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提供根本法治保障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520 次 更新时间:2022-03-17 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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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把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和民主理论同当代中国民主政治实践相结合,与时俱进提出全过程人民民主重要理念,深刻揭示了社会主义民主的科学内涵、时代特征和政治优势,深化了我们党对人类政治文明发展规律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规律的认识。作为国家的根本法、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宪法为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充分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提供了根本价值目标、基本原则、制度基础和法治保障。


百年历程彰显人民民主的价值目标


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来,始终高举人民民主伟大旗帜。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历史给予我们的革命任务,中心的本质的东西是争取民主”。1921年通过的第一个纲领,公开宣告采用无产阶级专政和苏维埃等民主形式。1931年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确认实行工农兵民主专政和苏维埃政权组织形式;1941年颁布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规定按照“三三制”组织抗日民主政权;1946年颁布的《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规定边区实行人民代表会议、保障人民各项权利等内容,进一步丰富了“人民民主”的政治内含。党领导人民制定的各项法律制度,为动员和组织人民夺取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提供了根本法制保障。


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的新要求,1982年我们党领导人民制定了现行宪法。现行宪法颁布实施后,在党中央领导下,全国人大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2018年先后五次对有关条文和部分内容作出必要修正,共通过了52条宪法修正案。我国宪法规定了国体、政体、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各方面的重要制度,确立了民主集中制原则,明确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治,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奋斗目标,为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规定了正确道路,为实现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人民民主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是充分体现人民共同意志、充分保障人民民主权利、充分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好宪法,是推动国家发展进步、保证人民创造幸福生活、保障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的好宪法。


宪法确认了实行人民民主的领导力量


没有中国共产党,就没有人民当家作主的新中国。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是宪法充分保障人民民主最鲜明的政治特征。我国宪法不仅在序言中确定党的领导地位,而且通过对现行宪法必要而及时的修改,把“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写入宪法,进一步明确了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地位。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进一步推进党的领导入法入规,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转化为法律法规,推进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规范化。”以宪法为根据形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具体法律规范形式,从多种角度、多个层面确认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目前,包括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等在内的国家机构组织法,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等宪法性法律,均明确规定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将这一宪法原则具体贯彻落实。


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首要前提和根本保证。实践中,党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理念,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不断健全全面、广泛、有机衔接的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构建多样、畅通、有序的民主渠道,把党的领导充分体现在政治民主、经济民主、社会民主和文化民主等各个领域,贯彻到民主立法、民主执法、民主司法和宪法实施监督等各个方面,落实到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各个环节,进而把人民当家作主具体地、现实地体现到党治国理政的政策措施中,具体地、现实地体现到党和国家机关各个方面各个层级工作中,具体地、现实地体现到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的工作中,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使各方面制度和国家治理更好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激发人民创造。


宪法为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确立了重要制度载体


我国宪法是国家各种制度和法律法规的总依据,为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提供了重要制度载体。我国宪法规定了国家实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规定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基本政治制度,还规定了包括公民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批评和建议权、申诉控告检举权等民主权利。


在我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各级人大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各级国家机关都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各级人大代表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忠实代表人民利益和意志,依法参加行使国家权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宪法规定的根本政治制度,实现了人民民主与国家性质的统一,充分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根本原则,不仅确立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地位,而且明确了人民作为国家主人的经济和社会地位,不断发展经济民主和社会民主,为党领导人民创造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长期稳定奇迹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


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重要载体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就要在党的领导下不断扩大人民有序政治参与,加强人权法治保障,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保证人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利,民主选举产生人大代表,保证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落实到人大工作各方面各环节全过程,确保党和国家在决策、执行、监督落实各个环节都能听到来自人民的声音。完善人大的民主民意表达平台和载体,健全吸纳民意、汇集民智的工作机制,推进人大协商、立法协商,把各方面社情民意统一于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之中。历史和现实都表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符合中国国情和实际、体现社会主义国家性质、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保障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好制度,我们要毫不动摇坚持、与时俱进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大工作,发挥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实现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重要制度载体的作用。


切实贯彻实施宪法,为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社会主义民主价值目标、民主原则精神、民主制度程序和民主权利义务等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内容。只有维护宪法尊严,切实尊重和有效实施宪法,全过程人民民主才能有序推进,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


党要带头尊崇和执行宪法,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推进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健全党领导和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体制机制,切实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宪法修改、宪法解释、宪法实施、宪法监督、宪法宣誓、宪法宣传的各环节,落实到实现过程民主和成果民主、程序民主和实质民主、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人民民主和国家意志相统一的各方面。宪法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应通过多种途径和方法,在全社会广泛开展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的宪法学习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宪法知识,弘扬宪法精神,增强全体人民的宪法观念和民主意识;加强国旗法、国歌法、选举法等宪法性法律的宣传教育,强化全社会的国家认同;全面落实宪法宣誓制度,增强全社会的宪法认同。


充分发挥宪法保障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作用,必须把宪法精神、宪法原则、宪法要求贯彻到全面依法治国各环节、落实到法治国家建设各方面。为此,要加强科学民主依法立法,进一步推动全过程人民民主入法,不断丰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运行机制、权利内容和实现形式;推进依法行政和司法改革,用更加民主文明、公正高效的执法司法,确保全过程人民民主有序运行,确保人民当家作主充分实现;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努力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用科学有效、系统完备的法治体系保证宪法实施,保障人民民主;完善宪法解释程序机制,积极稳妥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对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法规、规范性文件坚决予以纠正和撤销,切实把实施宪法提高到新水平。


(作者:李林,系中国社会科学院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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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光明日报》2021年12月03日,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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