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彦龙 杜世洪:哈贝马斯论证思想研究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911 次 更新时间:2021-12-07 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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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彦龙   杜世洪  

摘要:论证作为哈贝马斯形式语用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兑现命题的真实性、规范的正确性和表达的真诚性等有效性主张的理性方式。通过拓宽可批判检验的有效性范围、确定有效性的客观性、参照亚里士多德经典分类学科等三个层面,可以看出克莱因和图尔敏等诸多学者论证理论对哈贝马斯论证思想有很大贡献。哈贝马斯的论证思想与交往合理性紧密相连,理性重建旨在通过论证和理性判断来实现交往行为合理化。要进一步发展哈贝马斯的论证思想,语用论辩理论是一条可供选择的路径。


关键词:哈贝马斯;论证;交往合理性;语用论辩理论


作者简介:王彦龙,西南大学外国语学院博士研究生(重庆  400715);杜世洪,西南大学外国语言学与外语教育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重庆  400715)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英汉渲染式断言句固化效应的认知语用研究”(20BYY012)




哈贝马斯的论证思想是在对合理性这个概念的阐述中展开的。通过比照认知-工具理性概念,哈贝马斯认为这种理性具有“现代性自我理解的烙印”,其存续合理性仅在于深入占有并积极适应周围世界环境。而与之相对的交往合理性概念,“则可以还原为论证话语在不受强制的前提下达成共识这样一种核心经验,其中,不同的参与者克服掉了他们最初的那些纯粹主观的观念,同时,为了共同的合理信念而确立起了客观世界的同一性及其生活语境的主体间性”1。基于客觀世界的同一性和交往的主体间性,他进一步论述了言语行为与言说者的意图以及接受者之间的关系,认为后两者也可以根据言语行为与客观世界之间的关系模式来加以理解。“言语行为既和作为个体经验总体性的(言说者)的主观世界有着联系,也和(言说者、听众和其他成员的)社会世界有着联系,这种联系是各种合法的人际关系的总和。”2由此,真实性、规范性和真诚性共同作为有效性主张的核心内容,论证它们均需充分理由,最终达至理性的要求。哈贝马斯的交往合理性蕴含着丰富的论证思想。在阐释交往理性和论证的关系时,哈贝马斯认为他的合理性概念略显宏阔,仅仅是提出了有效性主张,而这些有效性主张必须用一种论证理论来加以阐明。“一种表达的合理性可以通过批判和论证加以还原。”1不过,哈贝马斯在讨论论证理论时,并未深入展开,用他自己的说法,就是“附带讨论论证理论”,有关哈贝马斯论证思想这一主题,尚无系统研究。因此,本文旨在通过系统梳理哈贝马斯对沃尔夫冈·克莱因(Wolfgang Klein)、史蒂芬·图尔敏(Stephen Toulmin)、卡尔-奥托·阿佩尔(Karl–Otto Apel)和罗伯特·阿列克西(Robert Alexy)等学者的论证理论的批判与借鉴,进一步呈现他们对哈贝马斯论证思想的贡献;通过深入阐释体现交往合理性的主要因素,进一步明确交往合理性和论证之间的关系;通过客观评价哈贝马斯论证思想的局限性,借鉴吸收以范爱默伦为主要代表人物的语用论辩理论精髓,力图建构一个整体性的论证理论框架,以期丰富和完善哈贝马斯论证思想。


一、哈贝马斯对论证理论的批判与借鉴


人们的日常交往行为总体上以合作为取向,夹杂对立或冲突。哈贝马斯认为冲突性言语行为是人们在实现交往行为过程中非典型的社会行为。交际主体在价值或信念等方面存在的差异使得交往难以为继时,需要以商谈的方式解决这些分歧或冲突。“在哈贝马斯的术语中,商谈是特别不真实的交往形式,在商谈中参与者自身服从旨在就有问题的主张的有效和无效达成一种同意之‘不受强制的更好的论证力量。”2商谈是解决分歧、化解冲突的原则和方向,而论证则是实现商谈的路径和方法。传统的亚里士多德的经典学科将论证划分为修辞学、雄辩术和逻辑学。现代论证理论中大量的概念和术语,都承袭这些学科,哈贝马斯也不例外,我们在其恢弘巨著《交往行为理论》(第1卷)中能感受到他对于古希腊论证思想源头的这种“眷念”。为了详细阐释交往行为,进而构建社会批判理论,符合哈贝马斯研究旨趣的论证理论自然进入他的视野,我们发现克莱因、图尔敏、阿佩尔和阿列克西就是其中比较重要的几位学者。在这一部分,我们梳理哈贝马斯对上述几位学者的论证理论的批判与借鉴。


第一,拓宽有效性主张可批判检验的范围。克莱因和图尔敏的论证思想在这方面给哈贝马斯诸多启示。克莱因认为,论证不仅仅是用来追求和维护真理的,并非所有的有效性主张都与真实性相关联,还可能涉及“善”或“美”等方面。在这一点上,哈贝马斯认同克莱因的看法,认为“命题真实性这个概念过于狭隘了一些,不足以揭示出逻辑意义上的论证参与者所提出的一切有效性”3。同时,对图尔敏的有效性主张多元化持肯定态度。哈贝马斯由此提出,论证理论必须在有效性概念范围上加以拓展,而不仅仅局限于真实的有效性。需要注意的是,哈贝马斯的做法既不是要放弃类似于真实性的有效性概念,也不是将可接受性与有效性等同对待。哈贝马斯认为,交往理性概念涉及的是普遍有效性主张尚未明确的整体关系,需要一种论证理论对其做出合理的解释。这种论证理论应当涉及不同类型的商谈(discourse)。具体来看,理论商谈(真实性主张的论证过程)指涉的是认知-工具领域,所体现的合理性表现为交往行为参与者立场言之有据,且言行一致,讨论的是命题的真假;实践商谈(正确性主张的论证过程)指向道德-实践领域,合理性体现在交往行为参与者对争执的判断不偏不倚,其行为符合规范语境的要求,其目的在于达成共识;审美批判(真诚性主张的论证过程)涉及评价表达行为,其合理性表现在交往行为参与者基于正常的文化价值标准来对其愿望或情感的本性做出解释。


对有争议的真实性主张进行理论商谈,人们大多不会质疑。但是,对于规范的正确性主张的实践商谈的存在与否,哈贝马斯与众多哲学家的观点看法并不完全一致。他认为,共识不仅仅存在于理论领域,在实践领域也能原则上达成有根据的共识。哈贝马斯强调一种认知主义立场(cognitivist position)。在他看来,“根据这种立场,实践问题完全可以通过论证来加以解决”1。在实践领域中的道德证明有别于科学研究,不能仅仅依靠形式逻辑的演绎法。道德推论的实现需要从以逻辑推论的概念为基础的语义学的证明转向以去主体化和去先验化为基础的语用学证明上来,而“施为性态度”在这一转向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这一点上,哈贝马斯认为哲学家阿佩尔的贡献不可磨灭。阿佩尔先验语用学的论证模式的核心要素就是“施为性矛盾”。所谓的“施为性矛盾”是一种命题式构成和完成行为式构成之间的矛盾。2“阿佩尔使用‘施为性矛盾这一原则,其目的主要是推证出具有规范意义的道德原则,并对道德原则作出终极证明。”3哈贝马斯采用阿佩尔的“施为性矛盾”原则,旨在加强为其商谈伦理思想进行的辩护。


第二,确立交往范式下有效性主张的客观性。哈贝马斯认为,克莱因从观察者入手,重在论证过程的描述和解释,其论证理论不可避免会陷入诸多困境。首先,缺少客观主义的角度。克莱因严格从描述角度探讨论据的意义,而不是对其做出客观的评价。其次,囿于相对主义的藩篱。克莱因从外在视角入手区分了“实际论证”与“有效论证”,对论证意义的经验主义还原为“集体有效性”,认为有效性主张得以确定依靠的正是集体共同掌握的可靠知识。哈贝马斯认为,克莱因此举本质上切断了“实际有效性与超越具体时空和社会约束的有效性之间所具有的一切内在联系”4,有效性由此失去了普遍性意义。再次,偏离论证逻辑的轨道。克莱因的论证逻辑无须以客观有效性为参照,其初衷仅仅是想把论证逻辑发展成为一种规约理论,把参与者的有效性表达之间的内在联系当作依靠规约论组织在一起的客观事件的外在联系加以分析。在哈贝马斯看来,这种做法“势必会把规则和因果合法性、把理由和缘由混为一谈”5。交往行为参与者就有问题的主张的有效性或无效性所达成的理性共识,不是参与者本身或交往情境具备特殊性,而是参与者均需要以论证力量为准绳。这种理性共识,不仅仅是“‘对于我们来说(实际的参与者)是有效的,而且具有‘客观的有效性,这种有效性是对所有的理性主体(一种潜在的参与者)来说的”6。因此,哈贝马斯认为,克莱因的这种论证逻辑无法在交际主体之间的有效性或有效性的标准之间建立起内在联系。


第三,承继亚里士多德经典论证理论传统。哈贝马斯在《交往行为理论》(第1卷)中诉诸亚里士多德的经典逻辑原理,将论证言语区分为三个不同的方面,7并在《道德意识和交往行为》一书中参考德國哲学家阿列克西在《关于实践话语理论》中的研究成果来系统阐释。8论证过程旨在要受众信服,并使表达能够获得广泛的赞同;论证程序立足于对假设的有效性主张进行争论,并最终达成合理共识;论证结果藉由论据对有效性主张加以证明。根据经典分类方法对论证理论从过程、程序以及结果等三个层面的切分,哈贝马斯认为克莱因仅仅关注到了论证过程的一个层面:试图从经验科学的角度对修辞学问题加以转换。图尔敏则依靠论证结果这个抽象层面分析论据的结构及其相互间的关系,以此满足论证逻辑之需要。9图尔敏在1958年出版的《论证的运用》一书中关于逻辑以及日常推理的观点对论证理论产生了极大的影响。图尔敏论证思想的核心是探讨断言以及日常生活或者学术研究中如何证成不同论题的主张。1图尔敏认为,符合逻辑学家形式有效性标准的论证不能代表日常实践中发生的论证。针对后者,图尔敏提出了如何使用相对简单的方式进行论证。此外,图尔敏抛弃了绝对的普遍论证标准观。他认为,应当根据语境依赖的标准来对论证进行评价,每个领域原则上都可以提供适用于所有领域的理性论证评价标准。但在哈贝马斯看来,图尔敏的论证理论仍存在诸多不足。首先,论证视角的局限性。图尔敏没有把论证逻辑再往前推进一步,使之进入辩证法和修辞学领域。具体来讲,他仅仅把论证逻辑置于一般的论证图式层面上,而没有放到论证程序和论证过程等层面加以展开,实则是一种将论证逻辑等同于现成的合理性观念的做法。其次,论证结构的局限性。就真实性的评价标准而言,克莱因的论证理论注重“论证的参与主体”,而图尔敏的论证理论则强调“论据的内在联系”。如果论证逻辑仅仅注重论据之间的结构关系,忽略真实性的一般前提,那么交际主体立场的合法性就值得质疑。哈贝马斯认为,“一切论证,无论它们涉及的是法律问题和道德问题,还是科学假设或艺术作品,都要求同一种相互寻求真实性的组织模式,其目的在于通过争论,凭着更好的论据使主体间相互信服”2。最后,论证场域的局限性。图尔敏的论证理论涉及五种有代表性的论证场域:法律、道德、科学、管理和艺术批评。五种论证场域可以看作一种具有普遍性的概念架构的分化机制。由此,图尔敏的论证逻辑的根本任务仅仅限于解释上述具有典型特征的论证结构,而其他领域似乎不在图尔敏的研究范围内。当然,除了这种范围的局限以外,图尔敏并未明确区分不同论证形式的内在分化与不同合理行为机制分化。哈贝马斯认为,出现这种情况,原因在于“图尔明没有把依赖于行为语境的常规要求和普遍有效性要求区分清楚”3。


二、交往合理性与论证之间的关联与阐释


将合理性引入交往商谈行动中,通过论证和理性判断实现交往行为合理化,是哈贝马斯理性重建的关键环节。哈贝马斯认为,“合理性是具有语言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主体的一种素质(disposition),它表现在总是能够得到充分证明(good reasons)的行为方式当中”4。此处,哈贝马斯意在表明,合理的表达与客观的评价密切相关。对合理性的客观评价依靠的是与有效性主张具有内在联系的符号表达,是与负责任的参与者能否把相互承认的有效性主张作为取向的交往行为,也是可使某种行为在具体语境中具有合理性的论证方式。哈贝马斯的论证理论表明:“理性的主体”用“理性的交往方式”彰显“理性的内在价值”。哈贝马斯关于交往合理性与论证之间的关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阐释。


从主体看,交往合理性体现的是交往双方进行批判和合理论证的能力。哈贝马斯认为,“一个成熟主体应当具有判断能力,其行为要合乎目的理性,并且具有道德判断能力和实践能力,能够做出直观的价值判断和审美表现,而且拥有对其主体性进行反思和冲破彻底笼罩在其认知、道德和审美等实践表达当中的非理性限制的行为能力”5。哈贝马斯所谓的理性主体的能力与交往合理性的特点紧密相关。童世骏在《批判与实践:论哈贝马斯的批判理论》一书中,基于交往行为的内在结构将交往合理性概括为三个相互联系的特点:分化、反思和可批判性。6“分化”是指交往行为者对客观世界、社会世界和主观世界的区分。客观世界被看作一切断言命题的对应物,交往行为者借助命题与客观世界建立联系。倘若主体突破意识哲学狭隘的本体论概念框架,将规范的正确性和和主观的真诚性作为类似真实性的有效性主张引入命题,就可以为正当的人际关系和主观经验设定类似于事实的相应“世界”:社会世界和主观世界。在任何一种言语行为中,交往行为者都与客观世界、社会世界和主观世界建立起联系。显然,交往行为者的这一分化能力,拓展了“世界”的本体论概念范围。“反思”是交往行为者把语言和语言所指指向的世界区分开来,处理的是言语活动的有效性主张。交往行为者不是直接与客观世界、社会世界或主观世界中的事物发生联系,而是把语言设定为沟通过程的媒介,用表达的有效性可能会遭到其他行为者的质疑这一点来对自己的表达加以限制。交往行为者的这种反思能力,将理性潜势从与世界之间的三种关联中调动出来,从而实现沟通目标。“可批判性”是指交往行为者所面对的有效性主张的本性决定了它应当是有理由来辩护的,具有可批判性。交往行为者的批判能力就是要排除外界强力或者所谓的传统做法,依靠理由对有效性主张提出质疑、展开批判并加以论证。由此,交往行为者理性的批判能力实现了客观性上“要求如此”和主观性上“理应如此”的统一。交际双方都能为对话中有争议的问题贡献力量。“对其言行不能负责的人,就会引发‘没有能力的怀疑。”1对于对方理性的假设判断,也是通过交往实践中表现出来的非理性的行为来做出的。


从论证标准上看,交往合理性体现在充分证明上。交往行为从最简单的意义上来说就是一种互动形式,成功的交往取决于听者对有效性主张做出 “肯定”或“否定”的回应。对于每一个言语行为而言,如果交流受阻,交往行为者有义务用理由支撑有效性主张。这就意味着,交往行为从概念上来说与论证紧密相关。哈贝马斯认为,能够充分满足“理想化条件”的论证形式就是商谈。关于商谈,我们已经撰文做了阐释,2这里仅对论证做进一步探讨。梅芙·库克(Maeve Cooke)根据不同类型的论证过程将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分为“常规性的”(conventional)和“后常规性的”(post-conventional),而大体上与之相对应的则是“常规性论证”和“后常规性论证”。尽管哈贝马斯认为,所有形式的论证均统一到达成理解的行为结构的“理想化的假设”上来,但在梅芙·库克看来这两种交往行为存在明显差异。就前者而言,充分证明可能事先由一个既定的社会或社区中的传统或规范性共识所决定,这个过程无外乎就是对有效性主张做出“肯定”或“否定”的回应;而对后者,充分证明意味着论证过程兼具批判性和开放性,任何有效性主张原则上均需批判检验。3在哈贝马斯的论证理论中,以语言为协调机制的交往行为内嵌于具体的语境中,理想化的交往行为仅仅作为一种重构行为用以指导日常实践,“后常规性论证”由此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哈贝马斯力图从理想的言说情境(ideal speech situation)出发对于“后常规性论证”中确保有效性主张得以充分证明的条件进行阐释。这种理想的言说情境包括具有言语和行为能力的主体有权参与论证,并且交际双方在对断言提出质疑、引入新话题以及表达态度、需要和欲望等过程中机会均等。交际双方不得压制或排除相关论证,论证过程中除了更好地论证之外别无其他外力作用,而更好的论证实质上就是所有交往行为参与者的动机。但是,仅仅考虑理想的言说情境,还不足以说明言语行为中有效性主张的经验向度,哈贝马斯的论证理论实质上包含有效性主张在现实语境中不完全兑现的情形。需要注意的是,哈贝马斯不是要描述出制约有效性主张兑现的实际言语行为样态,而是通过阐明理想言说情境中的规范前提和日常论证实践之间的张力,来强调前者对后者而言提供的是一种批判标准。显然,这种张力在“后常规性论证”中更加凸显。


从行为方式看,交往合理性植根于以言语行为为基础的交往范式中。“通过语言进行的交往行为本身便包含了理性的要求,因为这种要求是交往行为得以成功进行的前提。”1“后常规性论证”实质上就是交流和互动出问题时所发生的参与者向商谈论证的转向。交往行为主体从完全共识转入达成共识的商谈论证过程,目的是反思交往行为并论证其合理性。“后常规性论证”的深入程度可深可浅,这取决于说服交往的对方主体接受行动方案内容,即保证话语有效性的三个主张——真实性、正当性、真诚性,三者集中到一点,就是符合交往理性的内在要求。哈贝马斯坚持认为,理性的实践应当是一个主体间的行为,交往合理性提前预设了论证的可能性,参与商谈的主体都应为其所言所行进行论证。从商谈中的交往范式来看,哈贝马斯的商谈是这样的一个过程:交往行为主体一方提出主张并论证,其他交往行为主体可以对此主张进行质疑,质疑某个主张或论证有可能虚假或不成立,必须提出论据来支持证明。经由质疑到论证的循环往复,直至消除分歧,达成理性共识。


三、哈贝马斯论证思想的局限与发展


接下来,我们通过梳理2020年出版的范爱默伦等学者所著的《论证理论手册》一书中与哈贝马斯论证理论有关的阐述,力求给哈贝马斯论证思想做一个基本定位。《论证理论手册》全面地概括了主要的论证理论,系统展示了当前论证理论现状。在谈及论证研究的不同理论进路时,《论证理论手册》有几处谈到了哈贝马斯。最初,该书只是蜻蜓点水式地提到哈贝马斯,将古德莱特的论证理论观点与其做对比,认为他们观点类似,所持有的立场是建立在怀疑和不确定的基础上的。2《论证理论手册》再次提及哈贝马斯时,涉及的是古德莱特和哈贝马斯对图尔敏论证理论的不同观点,前者试图改良图尔敏的基于领域的论证理论,而后者则完全持否定态度。3这里,《论证理论手册》概述了我们比较熟悉的哈贝马斯对论证的分类系统,即理论论證、实践论证和审美批判论证(除了这几种主要的论证形式外,哈贝马斯还区分了医疗论证、解释性对话以及批判性论证)。《论证理论手册》在谈及对图尔敏模型的应用时,列举了一些相关研究,其中包括哈贝马斯在《交往行为理论》(第1卷)所论述的论证理论。总的来说,《论证理论手册》虽然对各种论证理论进行了详细的梳理和阐述,但涉及哈贝马斯的论证理论时,仅仅是一带而过,所描述的也只不过是哈贝马斯论证思想中众所周知的一些概念。上文提到,哈贝马斯明确表示交往理性概念涉及的是普遍有效性主张尚未明确的整体关系,而论证理论对其进行解释则十分必要。只是在哈贝马斯的阐释中,仅仅停留在对论证话语的种类区分上,并未深入探讨。哈贝马斯的论证思想似乎既不属于哪个论证理论流派,也并未在论证理论中谋得一席之地。这其中不容忽视的一个原因是,哈贝马斯的哲学家和社会学家身份决定了其研究旨趣是经由交往行为理论达至社会批判理论的,论证理论只不过是其理论大厦建构的一部分罢了。


倘若哈贝马斯理论构建的重心不是一个系统完备的论证理论,那么,找到一个论证理论,为哈贝马斯论证理论的进一步拓展提供一个空间,是本文的一个重点。在图尔敏论证模型、新修辞学、形式论辩进路、语言学进路、语用论辩等论证理论中,最能和哈贝马斯的论证理论进行深度融合的当属语用论辩论证理论。之所以这样断定,是基于如下对比分析。《论证理论手册》中关于处理论证现实的三个关键点对我们具有重要启示意义。4首先,语用论辩理论认为论证理论不是一个证明理论,也不是推理或论证的一般性理论,而是一种关于如何使用论证,通过对有争议的立场能否被接受的合理性讨论来使得他人信服的理论。对哈贝马斯而言,“论证(argumentation)是一种言语类型,在论证过程中,参与者把有争议的有效性要求提出来,并尝试用论据对它们加以兑现或检验”1。显然,这两种论证理论终究指向的是“有争议”的立场,目的是通过论证,消除分歧,达成共识。其次,语用论辩理论认为论证与论证理论不仅与涉及真之认识论主张有关,而且与其他可接受性的主张的立场也产生关联,其中包括道德判断和审美判断的评价性立场等。哈贝马斯的做法是,扩展有效性主张的范围,将合法行为及其规范语境的正确性和主体经验表达的真诚性,同时与命题或实际前提的真实性等同对待,从而建立起行为者与世界之间的三种不同视角的关联。很明显,这两种论证理论均超出了认识论的范畴,所处理的议题都不仅仅与真有关。最后,语用论辩理论与化学、物理学等“事实取向”的学科有所不同,也区别于“智识反映池”性质的认识论或逻辑学。对论证的评价依赖于论证理论范畴以外的知识或洞见。在论证与论证相关的领域之间建立逻辑联系,是语用论辩理论所尤为注重的。对哈贝马斯而言,论证理论从来不是孤立存在的,它是交往合理性的具体体现形式,最终指向的交往行为的合理性。换言之,论证的好与坏要在具体的历史语境中去评判和检验。


细化哈贝马斯的论证理论是本文的另一重点。除了发掘哈贝马斯论证理论和语用论辩理论之间的相似之处,我们还需将它们彼此可以互补的地方有机地融合在一起。语用论辩理论仅仅强调了交际双方意见的分歧,对于不同意见或立场的分类并不明显,而这一点,恰恰是哈贝马斯论证理论的优势所在。哈贝马斯论证理论对论证话语类型的实质或特征的分析尤为深刻,但对于达成共识、消除分歧的过程分析则显得不足。在这方面,语用论辩理论在批判性讨论中所建构的四个阶段则为细化哈贝马斯的论证理论提供了有益补充。2细化哈贝马斯论证理论,塞尔的言语行为理论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由此,哈贝马斯的论证理论可以深化拓展为这样一种综合体:论证的“三个类型”、论证的“四个阶段”和论证的“五种言语行为”。“三个类型”即理论商谈、实践商谈和审美批判。交往行为者在就某事达成共识的过程中,基于各自的言语行为与客观世界、社会世界和主观世界关联起来,并从这些角度出发提出言语行为的真实性、规范性和真诚性的主张。虽然这三种有效性主张同时被提出,但只有一种主张被主题化,即被加以强调和突出。拒绝一个可以理解的言语行为,就是对其中的一个主张产生质疑。如果一个听者认为某个言语行为是不真实的、不正确的或者不真诚的,并对其予以拒绝,这就说明,交往行为互动中命题没有实现呈现事态、保障人际关系或表达经验的功能,未能与上述三个世界建立起和谐的联系。此时,不同形式的论证话语的出场便具备合理性,通过理论商谈、实践商谈或审美批判等论证形式,交往行为者就有争议的问题进行理性交锋,从而致力于达成共识。


论证的“四个阶段”详细规定了在消除有争议的问题过程中所要区分的各个阶段,当然,也详细规定了在此过程中发挥作用的论证话步的言语行为。我们先看“四个阶段”。在冲突阶段,意见分歧体现为立场与反对该立场之间的对立。立场因遭遇怀疑或否定而产生某种分歧。在开始阶段,正反双方除了就讨论角色的划分达成一致,还要界定出将在整个讨论期间有效的承诺,其中既包括实质性承诺,又包括程序性承诺。正方要承担维护立场的义务,而反方则要批判性回应这些立场以及正方做出的维护。在论辩阶段,一方为了战胜另一方对立场的怀疑甚至相反的论证而提出自己的论证,接着由另一方做出批判性的回应,如此往复。在结束阶段,双方总结其致力于消除意见分歧所做的努力。


再看“五種言语行为”。哪些言语行为能够为实质消除意见分歧做出贡献呢?《论证理论手册》中对语用论辩理论的阐释认为,塞尔对言语行为的五种分类有助于解决这一问题。这几种言语行为分别是:记述式言语行为、承诺式言语行为、指令式言语行为、宣告式言语行为和表现式言语行为。在这一点上,哈贝马斯的论证理论和语用论辩理论所选用的言语行为视角可谓是极为默契。有所区别的是,语用论辩理论直接借鉴使用了塞尔的言语行为分类,而哈贝马斯则对塞尔的言语行为分类进行了批判分析,既肯定了塞尔根据有效性维度划分言语行为的做法,也对塞尔忽视主体之间商讨进行了批判,从而对其言语行为类型进行了修正。


结  语


总体来讲,为了实现交往行为合理性,批判并借鉴吸收克莱因、图尔敏、阿佩尔和阿列克西等人的论证理论精髓,哈贝马斯确定了普遍有效性主张的范围,即命题的真实性、道德行为规范的正确性和主体经验表达的真诚性。这些有效性主张在交往实践中能够接受相应的商谈的检验,也就是说,论证参与者从一种理想的言语情境出发,在理论商谈、实践商谈或者审美批判中,针对问题的有效性主张促使达成一种合理共识,能够充分开放并持之以恒地接受批判检验。哈贝马斯对交往合理性的实现路径有着比较清晰的规划,但对论证过程则缺少更为详细的步骤。为深挖哈贝马斯论证思想的内在价值,我们尝试着将其和语用论辩理论做了对比,找出它们的共通之处,并借由语用论辩理论的“四个阶段”和塞尔的言语行为理论,勾勒出一个更为具体的论证过程,从而丰富和完善了哈贝马斯的论证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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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陈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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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求是学刊 2021年5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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