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晓枫 陈瑞旭 裴文霞:中国共产党农地产权制度改革理论的百年演进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727 次 更新时间:2021-12-06 11:23

进入专题: 农地产权制度  

陈晓枫   陈瑞旭   裴文霞  

摘 要: 中国共产党在革命、建设、改革等不同历史时期,分别提出了一系列具有时代特色的农地产权制度改革理论,主要包括:农民土地所有制理论、集体土地所有制理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理论以及农地“三权分置”理论。通过对中国共产党农地产权制度改革理论百年演进史的梳理,可以发现调整生产关系从而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始终是贯穿其中的一条逻辑主线,党的农地产权制度改革理论始终围绕着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这一大局。新发展阶段推进农地产权制度改革理论的创新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問题导向和实践原则。


关键词: 中国共产党;农地产权制度改革;乡村振兴




一、中国共产党农地产权制度改革理论的百年回眸


在中国共产党百年发展的不同历史时期,随着社会主要矛盾和历史任务的变化,党的农地产权制度改革理论也经历了不同的发展变化。


(一)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农民土地所有制理论的提出


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在领导农民废除地主土地所有制的斗争中,逐步形成和发展了农民土地所有制理论。


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期间,中国共产党提出了“耕地农有”[1]39的主张,认为要使中国农民摆脱极端贫困的生活,其根本办法是要废除地主土地所有制,实行“耕者有其田”,免除农民每年向地主缴纳的地租。土地革命期间,中国共产党对农村阶级关系、土地占有状况进行深入调查,首次提出了一条正确的土地革命路线,明确指出农民是为了取得土地所有权、而不是使用权参加革命的。因此,必须将农民殷切盼望的土地所有权赋予他们。[1]493抗日战争期间,中国共产党对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性质、对象、任务及前途有了明确的认识,指出新民主主义革命本质上是资产阶级革命,而不是无产阶级革命,其革命的对象“是封建压迫和民族压迫”;新民主主义革命应该“保护私有财产”,而不是“废除私有财产”。[2]因此,新民主主义国家“应该没收地主土地,将其分配给无地少地农民……将土地变为农民的私产。”[3] 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进一步提出:“在消灭封建性和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的原则下,按人口平均分配土地”,并且将“没收地主阶级的土地归农民所有” [4] 上升为新民主主义三大经济纲领之首。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的农民土地所有制理论的科学内涵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无偿没收封建阶级的土地即地主阶级的全部土地以及富农的部分土地,按人口分配给农民。二是“土地一经分定,土地使用权、所有权通通归农民。”[1]502三是土地分给农民之后,“租借买卖,由他自主;田中出产,除交土地税于政府外,归农民所有。”[5]


(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集体土地所有制理论的形成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土地改革,建立农民所有的农地产权制度。1952年底,随着土地改革的完成,国民经济也基本恢复,我国进入了向社会主义社会过渡时期。如何引导农民向社会主义过渡需要进行新的理论探索,中国共产党在马克思主义土地产权理论的指导下,从中国的实际出发,逐步形成了富有中国特色的集体土地所有制理论。


第一,确立了社会主义农地产权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建立集体土地所有制。农民土地所有制确立后,农村陷入了小生产的汪洋大海,由于小生产的局限性,造成农业扩大再生产困难、农民出现了贫富分化等问题,不仅不利于实现共同富裕,而且影响工农联盟的巩固。党中央明确指出:“土地改革后,农民发生了分化。如果我们没有新东西给农民,不能帮助农民提高生产力,增加收入,共同富裕起来……那末工农联盟就很不巩固了。”[6]308为了引导广大农民走上社会主义道路,大力发展农村生产力,实现共同富裕,中国共产党提出“农民的基本出路是社会主义”,[7]295“个体所有制必须过渡到集体所有制,过渡到社会主义。”[7]301从而确立了农地产权制度改革的发展方向。


第二,明确了向集体土地所有制转变的途径:农业生产合作社。一方面,农业生产合作社有利于清除农村中的私有制经济,铲除封建剥削的根源,带领农民走共同富裕道路;[7]437另一方面,农业生产合作社与社会主义工业化是相辅相成、辩证统一的,只有加强农业生产合作社,才能筑牢社会主义工业化的根基。[7]432


第三,逐步形成“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农地产权制度。在引导农民向社会主义过渡与建设社会主义的实践中,中国共产党对农业生产合作社发展规模的认识经历了一个发展过程。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以后,出于加快社会主义发展的考虑,产生了“一大二公”、办“大社、公社”等急于求成的思想。认为农业生产合作社规模如果过小,则不利于农业机械化的迅速实现,不利于农业生产的进一步发展,仍然束缚生产力的发展;[8]建立大型的综合性的人民公社是领导农民加快社会主义建设,提前建成社会主义并进入共产主义的有效方略。由此,中国农村迅速展开人民公社化运动,提高农地公有化和集体经营规模化程度。然而,事实证明,这种组织形式并不利于农业生产发展,没有达到调动农民建设社会主义积极性的预定目标。中国共产党在认识到“一大二公”的“左倾”错误之后,遵从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根据广大农村的生产力发展水平,适时提出农业生产合作社规模应该由农民自主决定,以团结农民、发展生产、改善经营、便利农民监督。在这一思想的指导下,土地所有权从人民公社下放到了生产队,形成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农地产权制度。


(三)改革开放时期: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理论的创新


在集体土地所有制理论的指导下,广大农村实现了农地产权制度由私有制向公有制的蜕变,党和国家成功领导农民走上了社会主义道路,促进了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的发展。但在集体土地所有制理论指导下建立起来的高度集中统一的生产经营制度,脱离了生产力发展的实际,严重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农业生产效率难以提高,导致农民吃饭问题迟迟未能解决。改革开放以后,中国共产党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原则的指导下,在农地产权制度和农村生产经营制度上实现了新的理论创新。


第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成为集体土地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改革开放初期,针对党内有些同志对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疑惑,邓小平指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社会主义制度下责任制的一种形式”,[9]其实行按劳分配,符合集体所有制的基本原则,可以有效激励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快速发展社会主义集体经济。江泽民进一步指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本身就是农村集体经济最有效的实现形式”,[10]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与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是辩证统一的,如果不能稳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村集體经济就不能实现发展,甚至动摇农村集体经济的根本。


第二,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基础上实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有些地方出现了农民自发流转土地的经济活动,也引起各种关注和争议。江泽民多次强调:“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11]进入21世纪以后,土地流转规模愈发扩大,与此同时也出现了不少乱象,为使土地流转规范化,胡锦涛进一步提出:“要切实保障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的各项权利,健全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基础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12]


第三,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发展方向是向高水平集体经济过渡。邓小平指出,虽然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也是集体经济的一种形式,但这是适应落后生产力的一种低水平形式。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必须向适应发达生产力的高水平集体经济过渡。邓小平指出,所谓发达生产力是指:“机械化水平提高、管理水平提高、多种经营形式、农村商品经济发展以及集体收入提高”。[13]315-316邓小平还指出了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实现高水平的集体化必须要依靠政策和科学,尤其要依靠科学技术的发展。[14]


(四)全面深化改革时期:“三权分置”理论的新发展


21世纪以前,中国农业生产方式以追求提高土地生产率为主;进入21世纪以后,中国农业生产方式不再以提高土地生产率为主,而转向以提高劳动生产率为主,即中国农业正在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15]如何适应和引导这一转变、发展现代农业,以习近平同志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又一次作出了划时代的理论创新,提出“要好好研究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者之间的关系……把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实现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置并行”,[16]670“抓紧研究探索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在土地流转中的相互权利关系和具体实现形式。”[17] 农地“三权分置”改革的新意在于:


第一,坚持农地集体所有权是“三权分置”改革的前提。2013年习近平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分析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与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辩证关系,强调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在农村制度中的统领性地位。他指出:“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这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魂。农村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这是农村最大的制度。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实现形式,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础和本位。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就要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16]668总而言之,推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不能把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改垮了”。[16]671


第二,稳定农地家庭承包权是“三权分置”改革的基础。习近平经过深入调查研究之后指出:“要看到的是,经营自家承包耕地的普通农户毕竟仍占大多数,这个情况在相当长的时间内还难以根本改变。还要看到,有不少地方的农户,因自然条件限制,生产活动即便只能解决自身温饱问题,那也是对国家做出的贡献”。[16]672因此,“农村集体土地应该由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民家庭承包,其他任何主体都不能取代农民家庭的土地承包地位……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这是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关键。”[16]668-669


第三,放活农地经营权是“三权分置”改革的关键。习近平指出:“土地流转和多种形式的规模经营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必由之路,也是农村改革的基本方向。”[18]而推动农村土地流转和发展多种形式的规模经营的关键就在于实现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置并行从而放活农地经营权。习近平指出,放活农地经营权、推动农地经营权流转还须注意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把握好农地流转的原则,坚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依法、自愿、有偿,不得损害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及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坚持流转土地农业用途,优先用于粮食生产;[19]另一方面,把握好农地经营权流转的度,要与城镇化水平、农村劳动力规模、农业科技进步、生产手段改进程度以及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相适应。[16]671


二、中国共产党农地产权制度改革理论百年演进的逻辑主线


一百年来,中国共产党农地产权制度改革理论经历了几次重大转变,取得了一系列重要理论成果,包括农民土地所有制理论、集体土地所有制理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理论、农地“三权分置”理论。通过对中国共产党农地产权制度改革理论演进史的梳理,可以清晰地发现,适时调整生产关系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一直是贯穿中国共产党农地产权制度改革理论演进的一条主线。


农民土地所有制理论的基本内容就是要没收封建地主的土地,从而将其分配给无地少地农民,建立耕者有其田的农地产权制度。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旧中国,农村土地占有高度集中,一方面,不到一成的农村人口拥有八成农村土地,另一方面,八成农村人口却只拥有两成土地。[20]这种不平等的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严重阻碍了农业生产力的发展,是农民生活困苦的根源。要发展农业生产力,改善农民生活,就必须废除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从而消灭地主进行剥削的制度基础。废除封建农地产权制度之后,应该建立何种农地产权制度,中国共产党经过长期的理论和实践探索,形成并完善了农民土地所有制理论。党主张将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处分权与收益权一并赋予农民,以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提高农地资源的配置效率,促进农业生产力的发展,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在农民土地所有制理论指导下,中国共产党率领广大农民开展艰苦卓绝的土地改革运动,终于在1952年底在全国除新疆、西藏之外的广大地区完成土地改革,确立了农民土地所有制。据统计,1949—1952年,全国粮食产量由11 318万吨增长至16 392万吨,粮食产量增加了44.83%,其中,从1950年到1952年粮食产量增长率分别达到了16.74%、8.75%、14.08%。[21]33


农民土地所有制的确立虽然使农民拥有了土地,但是“单个农民所拥有的农业生产资料以及农业生产技能却很少,不能满足农业生产的需要”[22],对农业生产力的提升有限,也无法从根本上改变农民极端贫困的生活。据对23个省15 342户农户的统计,土地改革完成后,每个农户平均占有耕畜0.64头、犁0.54部、水车0.1架。[23]由于小农生产的局限性,农村又重新出现了两极分化的趋势,一部分农民由于经营不善等原因很快再次失去土地,长此以往,广大农民刚刚获得的土地必然会再次失去,最终沦为贫雇农,再次返回到土地改革之前的状态。


为了保护好土地改革的胜利果实,继续推动农业生产力的进步,中国共产党适时将农民土地所有制理论发展为集体土地所有制理论。在集体土地所有制理论的指导下,中国共产党通过合作社逐步将农民引导上了社会主义道路,在农村建立起了农地集体所有、农业生产合作社经营的农地产权制度。农地集体所有制建立之后,中国共产党对农业生产合作社的规模问题即公有制的程度进行了艰辛探索,以期找到最能促进农业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程度。1958年,中国共产党领导开展了人民公社化运动,期冀迅速提高农业生产力。然而,由于公有制程度过高,脱离了农村生产力发展的客观实际,再加上连续几年自然灾害,不仅没能促进农业生产力的发展,甚至还对农业生产造成了严重的损害。资料显示,粮食产量由1958年的20 000万吨下降到1959年的17 000万吨,下降幅度达15%,1960年下降到14 350萬吨,下降幅度达到15.59%。中国共产党及时调整了人民公社体制,形成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农地产权制度,合作社规模恢复到了高级农业合作社的水平,农村生产关系得到了有效调整,也促进了农业生产力的恢复和发展。粮食产量在1962年之后得到了明显恢复和增长,1962年达到16 000万吨,较1961年增加了1 250万吨;1965年达到19 453万吨,基本接近1957年19 505万吨的水平;1976年达到了28 631万吨,比1965年增加了9 178万吨。[21]33


虽然“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农地产权制度,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农业生产力的恢复和发展,但是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却相当缓慢。具体说来,在这种农地产权制度安排下,一方面,农户作为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社员共同劳动、平均分配,难以激发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另一方面,“由于政社合一,经济运行受到了行政力量的干扰,经济组织无法作为经济主体享受自主权”[24],因此,无法进一步提高农地资源的配置效率,对于农业生产力的提高亦是有限的。鉴于此,伟大的中国农民首创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坚持集体土地所有制的同时,赋予农民承包经营权,“使农民拥有了较为稳定的农地占有权、自主的农地使用权、实实在在的农地收益权以及日益完善的农地处分权”,[25]提高了农地资源的配置效率。中国共产党及时肯定了农民的创造,在此基础上创立和完善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理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全国范围内迅速得到推广。由于获得了农地承包经营权,从而直接拥有了农地占有权、使用权、处分权、收益权,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得到了充分调动,促进了农业生产力和农民收入的提高,推动了农业的快速发展和农民收入的提高。统计表明,1978—2007年农业生产总值年均增长13.34%,远高于人民公社化时期的4.92%,农民人均纯收入也从1978年的133元增加到2007年的4 140元,年均增长12.48%。[26]


随着农村生产力的发展,一方面,一家一户分散经营的家庭经营方式已经无法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基本要求,必须推动农地经营权的适度集中,实现农业的规模经营。简言之,农业生产力发展要求实现农地经营权的流转。另一方面,据调查,2007年农地流转面积只有0.64亿亩(1公倾=15亩,编者注),仅占家庭承包地面积的5.2%;然而到2016年农地流转面积快速上升到4.7亿亩,占家庭承包地面积的35.1%。[27]这表明,广大农民进行土地流转的意愿已经越来越强烈。总之,无论是客观方面还是主观方面,适度推进农地经营权的流转都成为必然要求。如何在保护农民权益的基础上顺应农民进行土地流转的要求,促进农业生产力的发展,成为中国共产党亟需解决的难题。为了解决这个难题,中国共产党提出了农地“三权分置”理论。其核心要义就在于在落实集体所有权和保护农民家庭承包权的基础上,顺应农民流转土地的意愿,将承包权与经营权分设,并放活农地经营权,促进土地流转。既能在坚持农地集体所有权、将农地承包权保留在农民手里的基础上,使农地经营权真正成为有保障的、可实现财产性权利,为提高农民收入发挥应有的作用;又能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获得适度规模的农地经营权,优化资源配置,在推动农业规模化的基础上实现农业现代化。


三、中国共产党农地产权制度改革理论百年演进的特色


纵观中国共产党农地产权制度改革理论的百年演进史,可以发现其发展演进是一个连续的、独立自主的创造过程,是服从于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的。


(一)农地产权制度改革理论演进的连续性


中国共产党农地产权制度改革理论从农民土地所有制理论、集体土地所有制理论再到改革开放以后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理论、农地“三权分置”理论的发展过程,体现了党的农地产权制度改革理论演进的连续性。


改革开放之前党的农地制度改革理论主要是解决农地所有权制度的问题。新民主主义革命初期,中国共产党在共产国际的影响下提出并践行了土地国有化的主张,随着土地革命斗争的深入,中国共产党认识到不可能实现由封建地主所有制向公有制直接转变。于是,提出了首先由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向农民土地所有制转变,然后再逐步向土地公有制转变。随着农民土地所有制的确立,中国共产党开始思考如何领导农民向土地公有制转变,适时创立了集体土地所有制理论。在集体土地所有制理论的指导下,成功实现了由私有制向公有制的转变。


改革开放之后,中国共产党农地产权制度改革理论更加关注如何通过土地产权的细分,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问题,即集体土地所有制的实现形式的问题。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确立,意味着随着新的经济活动的产生与发展,承包经营权这一新的从集体所有权派生出来的产权得到了正式承认。中国共产党不断充实与完善承包经营权的各项权能,具体表现为不断收缩集体所有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扩大承包经营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28]极大提高了农地资源的配置效率。进入新世纪以后,农地流转规模愈发扩大,承包权与经营权合一设置已经不能实现农地资源的最佳配置。因此,十八大以后,中国共产党提出将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置并行,进一步健全农地经营权的流转机制,从而实现农地经营权的最佳配置。


(二)农地产权制度改革理论演进的创新性


创新是中国共产党农地制度改革理论的重要特色,能够不断创新的根本原因就在于中国共产党成功地运用马克思主义土地产权理论指导中国土地改革的实践,在改革实践中不断推进马克思主义土地产权理论的中国化,创立和完善适合中国国情的农地产权制度改革理论。


新民主主义革命初期,党经过总结经验、独立探索,最终形成和发展了农民土地所有制理论,并且在领导进行土地革命的过程中形成了一系列关于农地没收、农地分配的政策,极大地满足了农民的土地要求。


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毛泽东提出了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实际第二次结合的任务,他在《论十大关系》一文中指出:“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最近苏联方面暴露了他们在建设社会主义过程中的一些缺点和错误,他们走过的弯路,你们还想走?过去我们就是鉴于他们的经验教训,少走了一些弯路,现在当然更要引以为戒。”[29]中国共产党以苏为鉴、自主寻求,创立了独具中国特色的集体土地所有制理论,成功引导中国农民走上了社会主义道路。改革开放以后,中国共产党恢复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赓续了马克思主义土地产权理论在中国的发展,先后创造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理论和农地“三权分置”理论。


(三)农地产权制度改革理论演进的全局观


中国共产党农地产权制度理论不仅仅局限于农地问题,而是将农地问题置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中统筹考察,将农地问题与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改革开放中的重大问题联系起来,紧紧抓住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中的基础性、根本性、关键性问题进行全盘考虑。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的中心任务就是带领人民群众取得革命战争的胜利,农民土地所有制理论强调废除封建地主所有制,确立农民土地所有权,以激励农民参加革命战争的热情。同时,也强调应该考虑革命战争发展的具体情况,如抗战时期中日民族矛盾已经成为主要矛盾,为了团结国内一切愿意抗日的阶级共同抗日,必须暂缓实行没收地主土地的政策,改行“减租减息”政策,待到将来抗战胜利以后,建设新民主主义国家时再实行没收地主土地的政策。


新中国建立前夕,中国共产党在七届二中全会上提出了建设“工业国”与“社会主义国家”的历史任务。中国共产党认为没有“农业社会化”,就不可能建成“社会主义工业化国家”。因此,在集体土地所有制理论的指导下所建立的农地产权制度,为新中国在较短时间内初步建成相对独立完整的工业体系,起到了至关重要甚至决定性的作用。[30]从1952年至1978年,从农业部门流向工业部门的净资金额高达3 120亿元,约等于同期非农业部门73%的产值。[31]


改革开放之初,中国共产党提出为了在20世纪实现“中国式的四个现代化”,应该分两步走,首先解决温饱问题,然后向“小康之家”[13]237迈进。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理论和实践,促进了农地资源的优化配置,解放和发展了农业生产力,成功地解决了农民的吃饭问题,并且成功带领农民走上了小康之路。


全面深化改革时期,中国共产党指出“我们比历史上任何一个时期都更接近、更有信心和能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32]必须为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中国共产党认为“民族要复兴,乡村必振兴”。[33]为了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中国共产党在提出现阶段农地产权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就是顺应农民意愿,促进土地流转和发展多种形式的规模经营,为了实现这一目标,中国共产党创立了农地“三权分置”理论。


四、中国共产党农地产权制度改革理论百年演进的宝贵经验


中国共产党的农地产权制度改革理论对促进新民主主义革命、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以及改革开放的伟大胜利有着历史性的贡献。回顾一百年来中国共产党农地产权制度改革理论的发展演进,可以给我们不少的经验启示。


(一)党的领导是农地产权制度改革理论守正创新的根本保证


一百年来农地产权制度改革理论发展的历史充分证明了党的领导是农地产权制度改革理论守正创新的根本保证,也是领导中国农民解决土地问题、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走向共同富裕的基本经验。具体说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中国共产党能够以辩证思维来观察和应对不同历史阶段的主要矛盾和挑战。正是在辩证思维的指导下,中国共产党才能够科学地把握不同历史时期的社会主要矛盾和历史任务,从而在领导农民解决土地问题的过程中创造出符合中国国情的农地产权制度改革理論。


第二,人民立场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立场。中国共产党在发展农地产权制度改革理论时,总是将农民根本利益放在首位。具体来说,农民土地所有制理论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废除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实现耕者有其田,从而改善农民生活;集体土地所有制理论是为了避免农村重新产生两极分化,实现农民共同富裕;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理论是为了解决农民吃饭问题,带领农民走向小康;农地“三权分置”理论则是为了盘活农民手中的农地资源,促进农业现代化,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总而言之,中国共产党能够在维护和发展农民利益的基础上推动农地产权制度改革理论的创新和发展。


第三,中国共产党具有勇于自我革命的宝贵精神品质。习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勇于自我革命是中国共产党区别于其他政党的显著标志。”[34]正因为如此,中国共产党才能对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农地产权制度改革理论进行反思和革新,从而使党的农地产权制度改革理论永葆活力。因此只有始终坚持党的领导,才能推动农地产权制度改革理论地创新与发展。


(二)问题导向是农地产权制度改革理论守正创新的内在要求


“理论创新只能从问题开始。从某种意义上说,理论创新的过程就是发现问题、筛选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16]326中国共产党历来是在解决中国土地现实问题的进程中,发展和创新农地产权制度改革理论。


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旧中国,为了消灭封建剥削,改善农民生活,必须废除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为此,中国共产党创造和发展了农民土地所有制理论。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时期,在完成土地改革之后,为了规避农村土地和财富向少数人集中的趋势以及更多地发展农业以支持工业发展,中国共产党创造和发展了集体土地所有制理论。


改革开放初期,为了解决农民吃饭问题,中国共产党在总结农民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和完善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理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虽然基本上解决了农民的温饱问题,但当其制度潜力释放完毕之后,就很难进一步推动农业发展。再加上随着农业劳动力向其他产业的转移和城镇化水平的提高,承包权与经营权合一设置已经不能实现农地资源的最佳配置,阻碍农业现代化的进程。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中国共产党创立了农地“三权分置”理论,在坚持农地集体所有权的根本前提下,稳固了农户的承包权,有利于进一步放活农地经营权,提高农地资源的配置效率,为农业现代化增添助力。总而言之,推动农地产权制度理论守正创新,必须坚持问题导向,认真研究重大时代问题。


(三)实践原则是农地产权制度改革理论守正创新的本质要求


中国共产党的农地产权制度改革理论不是虚无缥缈的海市蜃楼,而是具有鲜明实践色彩的科学理论。中国共产党农地产权制度改革理论的发展过程就是在实践中不断形成、不断验证、不断改进的过程。


一方面,如前所述,中国共产党农地产权制度改革理论的发展演进源自党领导农民解决土地问题的生动实践。面对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重大矛盾和现实挑战,积极主动总结经验并将其上升为理论学说,形成了独具中国特色的以农地所有权制度和生产经营制度为核心的农地产权制度改革理论。


另一方面,实践也是检验党的农地产权制度改革理论是否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唯一标准。中国共产党所创立的农地产权制度改革理论经历了革命、建设和改革生动实践的检验,极大地推动了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进程。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以农民土地所有制理论为指导,中国共产党着手解决中国的土地问题,满足了农民土地要求,调动了中国农民的革命热情,极大地支援了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中国共产党践行了集体土地所有制理论,成功地引导农民走上了社会主义道路,并且为新中国工业化提供了数千亿元的建设资金。改革开放以后,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理论的指导下,中国共产党在广大农村地区确立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提高了农地资源配置效率,推动了农业产量的迅速提高,在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有效地解决了农民的吃饭问题。进入社会主义新时代以来,通过贯彻落实农地“三权分置”理论,中国共产党找到了一条既能够保护农民财产权益,又能够提高农地资源配置效率的农业现代化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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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陈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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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河北经贸大学学报 2021年6期 ,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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