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德江 张玥:权能共享:绿色农产品品牌建设中“搭便车”行为的治理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793 次 更新时间:2021-12-06 09:31

进入专题: 权能共享   绿色农产品   乡村振兴战略  

楚德江   张玥  

摘要:绿色农产品品牌建设是推进我国农业绿色转型的关键环节。品牌建设所需要的规模化生产和标准化管理客观上要求农户采取集体合作的方式共同建设。在自主经营条件下,农户在品牌建设中的“搭便车”行为难以避免,这可能导致品牌声誉的破坏和品牌合作的失败。有效治理“搭便车”行为是成功建设绿色农产品品牌的基础。基于对Y专业合作社“搭便车”行为治理实践的调研,提出了合作社与农户间“权能共享”的合作模式。权能共享模式通过构建事前预防的利益联结机制、事中监督的信息沟通机制、事后奖惩的激励约束机制,有效遏制了绿色农产品品牌建设中的“搭便车”行为。进一步完善权能共享模式,需要规范合作社内部治理机制,强化合作社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机制,健全监督和违约惩戒机制,促进权能共享机制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关键词:权能共享;绿色农产品;品牌;搭便车


中图分类号:F30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07(2021)06-0052-11


收稿日期:2021-05-01DOI:10.13968/j.cnki.1009-9107.2021.06.07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項目(18BZZ110);江苏省科研与实践创新计划项目(KYCX20_2230)


作者简介:楚德江,男,江苏师范大学公共管理与社会学院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绿色发展与基层治理。


引言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大任务,也是推动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的必然选择[1]。在新的发展阶段,农业现代化需要实现从数量增长向品质提升、从化学农业向绿色农业的转型升级,走上绿色、安全、优质、高效的农业发展道路。中共中央、国务院在《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中明确提出要“以绿色发展引领乡村振兴”,体现了发展绿色农业对于推进乡村振兴的核心地位。原农业农村部部长韩长赋将绿色农业内涵归纳为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生态保育、产品质量四个方面[2],绿色农业以促进农产品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和提高农业综合经济效益的协调统一为目标,是推动人类社会和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农业发展模式[3]。


发展绿色农业必须加强绿色农产品品牌建设。目前我国绿色农产品包括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这三类经过专门机构认证、具有绿色标志或环境标志的认证农产品和食品,简称“三品”[4]。相对于常规农产品而言,绿色农产品生产的技术要求和投入成本高,产品品质和市场价格也高,但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消费者通常会选择市场价格低的常规农产品。为了弥补生产环节的高成本并获得相应的收益,生产者不仅需要进行绿色农产品认证,还需要通过建立绿色农产品品牌向消费者传递农产品质量信息,提高消费者对该农产品的支付意愿[5]。作为绿色农产品的市场名片,品牌是消费者识别农产品品质的最重要标志[6]。研究表明,推进农产品品牌化对于加速我国农业转型升级、促进农户增收、满足消费升级需求和提升农业国际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7]。习近平总书记在2013年底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强调指出,要大力培育食品品牌,用品牌保证人们对产品质量的信心。只有通过品牌保护,绿色农产品才能解决信息不对称的市场困境,实现与产品质量相对应的市场价值,从而赢得市场竞争优势和更大的发展空间。


品牌建设需要产品的规模化生产和标准化管理,这与我国农业的家庭小规模分散化经营现状相冲突。为了解决这一矛盾,将分散的小规模农业生产者联合起来,组建起具有较大经营规模的合作社,共同进行绿色农产品品牌建设,是我国农业走向绿色转型的可行道路。作为众多小农户维护自身经营利益而成立的互助性经济组织[8],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助于促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的有机衔接[9]。依托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农产品品牌建设具有标准化管理的优势、品牌推广的优势和渠道选择优势[10]。但是,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社规模的扩大,合作社品牌建设任务会更艰巨。生产实践中,一些农户会违反绿色农产品生产规范,通过违规使用化肥、农药、生物激素等方式达到降低成本、增加产量的目的,以损害品牌声誉和其他农户利益的代价增加自身收益。如果这种品牌“搭便车”行为不能得到有效制止,就会产生错误的示范效应,诱导更多的农户采取类似行为,最终会导致难以挽回的品牌损失[11]。本文所研究的“搭便车”行为专指为节约成本而不遵循绿色农产品生产规范又想利用品牌获得绿色农产品收益的行为。以合作社为主体的绿色农产品品牌建设中如何有效防止“搭便车”行为,不仅关系到绿色农产品品牌建设的成败,也关系到我国小农经济背景下农业能否实现向绿色发展的成功转型,对其展开研究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文献回顾与分析框架


“搭便车”行为主要是基于个人行为选择的成本与收益计算。在奥尔森看来,人们选择“搭便车”而不是主动承担集体行动的成本,更符合“理性人”的理性[12]96-99。虽然农民参与集体行动的收益显著大于其参与集体行动的成本,但“只要他们相信不参与行动也能得到利益和保障, 就存在潜在的搭便车者。而集体行动只有在解决了搭便车问题后才是有效的”[13]。农民在进行行为选择的时候,不仅仅基于自己参与集体行动的成本与收益的计算,更关注与他人成本收益的比较,“不在于我得到多少及失去多少,而在于其他人不能白白从我的行动中额外得到好处”[14]。因此,一旦有农户不遵守合作规范,采取“搭便车”策略,其他人便会模仿,最终导致两败俱伤[15]。“搭便车”行为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在于缺乏内部监督。监督的缺乏导致合作社内部契约的不完全性,最终导致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搭便车”行为的产生[16]。“搭便车”行为的第三个重要原因是信任危机以及合作社成员不愿为合作社的发展付诸行动[17]。对内部人过度控制的担心和无奈是导致社员“搭便车”的直接原因[18]。在传统中国乡村社会,“搭便车”并不是一个严重的问题,主要原因在于当时的社会流动性和市场性不强,人们在进行行为决策时首先并不是从利益上进行考虑,而是习惯从道义上进行思考,更关注自己的行为是否违背了周围其他村民的期待[19]。


“搭便车”行为能够给“搭便车”者带来短期利益的增长,但会损害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整体利益和长期利益,并可能最终导致合作失败,被称为“集体行动的杀手”[20]。具体来说,“搭便车”行为会阻碍合作社向规模经济发展、阻碍合作社品牌的發展,使内生型合作组织难以形成[17]。有效解决“搭便车”问题是促进社会成员合作的前提,这一问题也引发了学者的广泛关注和讨论。奥尔森认为,采取“独立的”和“选择性”的激励会驱使潜在集团的理性个体采取有利于集团的行动[12]41。另一些学者主张通过对“搭便车”行为进行惩罚来解决这一问题。他们将惩罚分为外生惩罚和内生惩罚两种。外生惩罚是指集团成员通过正式的社会法律制度惩罚违规者,内生惩罚则是指集体成员主动地以“内部一致”的原则对违规者施加惩罚,这些都能显著地解决“搭便车”问题[21]。内生惩罚通过组织内部惩罚措施表明了组织成员的立场,这种威胁信息增强了合作效果[22]。但也有学者认为,由于组织成员担心未来会受到报复之类的“毁灭性效应”,可能更多地求助于外生惩罚[23]。即使惩罚是有成本的,小组内合作的个体也有意愿去惩罚小组内“搭便车”的人,从而使潜在的搭便车者提高合作水平以避免或减少惩罚[24]。埃莉诺·奥斯特罗姆等认为,要解决“搭便车”问题既可以通过有权强制受益人做出贡献的政府单位,也可以通过能够排除非成员享受好处的私人组织来实现[25],并提出可通过自组织方式形成利益冲突决策执行机制来解决“搭便车”问题[26]。由于小团体和熟人网络对“搭便车”行为有抑制作用,有学者主张通过保持农民合作社适度规模[27]、构建信息网络[28]、提高社员社会资本等方式克服合作社成员“搭便车”的生产行为[29]。


上述学者的研究为我们分析集体行动中“搭便车”问题提供了理论基础,然而,不论是选择性激励还是惩罚机制都以合作组织对成员行为信息的掌握为前提,小规模的合作组织和熟人网络之所以有利于抑制“搭便车”行为,也与其获取信息和进行监督的成本较低有关。随着合作组织规模的扩大,组织对成员的监督能力会显著下降,成员对组织代理人的信任度也会降低,社员“搭便车”的意愿就会明显提高。虽然选择性激励、惩罚措施、分级管理以及提高社员的社会资本等措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这一问题,但社员“搭便车”现象仍普遍存在。总体而言,现有研究尚存在以下不足:一是“搭便车”行为是人们在集体行动中采取机会主义行为的一种表现,其所追求的利益各异,“搭便车”的行为特征也会明显不同,但目前对于“搭便车”的分类研究文献极少。二是对于大规模合作组织如何在日常运作中低成本获取成员行为信息仍缺乏深入研究。三是现有文献忽视了合作组织与成员之间权力关系的研究。这种权力关系构建了合作组织与其成员的互动模式,也确定了合作组织与成员获取相互信息的基本渠道。


我国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制实施之后,农民获得了全面而充分的生产自主权。为了推进农业生产向绿色农业转型,农户需要集体合作建设绿色农产品品牌,同时,农民在生产过程中必须遵循绿色农产品生产规范和技术要求。然而,对每位农民的生产行为实施监督成本极为高昂。为了解决农民农业生产自主性与绿色农产品生产规范性之间的矛盾,本文通过“权能共享”这一解释框架来分析农民专业合作社与社员在绿色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权利关系,探讨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社员为何能够通过“权能共享”来激励集体合作,沟通行为信息,规避“搭便车”现象的发生。


所谓权能共享,是指将农户拥有的生产经营权根据农业生产环节加以分解,形成多个各不相同又紧密相联的权能,在农户加入专业合作社时以书面形式将部分权能与专业合作社共享,从而既保证合作社对绿色农产品关键生产环节的技术指导和监督,又保障农户在农业生产过程中的主体地位,实现合作社与农户在建设绿色农产品品牌过程中的有效合作。权能共享既是一种合作机制,也是信息沟通机制。作为合作机制,权能共享将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户结成行动共同体,共同完成农业经营中的关键生产活动,并在这一过程中实现合作社对农户的技术支持和管理服务。作为信息沟通机制,权能共享建立了合作社与农户的信息沟通渠道,解决了绿色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监督成本偏高的问题。本文借助对M村Y专业合作社绿色农产品品牌建设实践的调研,通过实地走访、个别访谈、多人座谈等形式,整理了大量绿色农产品品牌建设中“搭便车”行为治理的调研资料,在此基础上提出权能共享的解释框架(见图1),重点分析权能共享何以解决绿色农产品品牌建设中的搭便车困境。

二、绿色农产品品牌建设中的合作需求与“搭便车”行为


与一般农产品相比,绿色农产品品牌建设对生产规模的需求更大,对生产过程的要求更高,个体农户难以独自完成品牌建设的任务。在绿色农产品品牌建设中,农户“搭便车”行为的隐蔽性更强。能否有效解决“搭便车”问题成为品牌建设成败的关键。


(一)绿色农产品品牌建设中的合作需求


我国农村人多地少的国情限制了农民农业收入的增长空间。推进我国农业现代化,一方面要依靠大规模减少农业人口数量,提高人均耕地面积;另一方面要求走绿色农业发展道路,通过提高农产品品质满足民众对健康食品的需求,并通过更高的市场价格提高农户收入。作为绿色农业发展的制度性保障机制,绿色农产品品牌建设通过消除农产品信息不对称,帮助绿色农产品赢得市场竞争的优势地位,对促进我国农业绿色转型至关重要。


依靠合作推进绿色农产品品牌建设,源于农户在绿色农产品品牌建设中面临的成本、规模、技术和信任四方面的困境。一是成本困境。品牌声誉建立在品质认证和品牌推广的基础之上,需要耗费巨大的品牌建设成本。申请绿色农产品品牌的前提是获得绿色农产品认证,这些认证都要求有资质的第三方对环境、土壤、农产品进行检测并出具相关报告,检测和认证费用约为2~3万元。绿色农产品认证和品牌注册之后,品牌宣传和推广的费用更为高昂。农户基于小规模生产所带来的收入增加难以弥补品牌建设的成本,因此不具有经济上的可行性。二是规模困境。小规模生产与品牌建设存在着尖锐矛盾,既无法满足因品牌营销产生的市场需求,也无法使众多消费者获得基于消费体验的心理认同。三是技术困境。绿色农产品品牌申报的前提是农产品达到绿色农产品的品质要求,这就要求农户遵循绿色农产品生产规范和种植技术。这些规范的制定需要经过科学的论证和规范程序的验证,而技术的应用需要得到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只有大规模的农业生产者或联合体才可能具备开发规范和应用技术的条件和现实需求。四是信任困境。客户信任是品牌的价值源泉。一旦品牌失去客户的信任,品牌的价值也就消失了。信任不仅源于产品品质,还会受到品牌影响力、品牌持有人等因素的影响。品牌影响力是品牌所具有的驱动消费者产生某种认知、评价及行为意愿的效应[30],包括消费者对品牌的态度、购买意愿及其对生产企业的认同等[31]。与农户相比,合作社的生产规模更大,生产过程更为规范,其品牌通常比农户的私人品牌具有更强的影响力和更高的信任度。


由于面临成本、规模、技术和信任等四方面困境,个体农户既没有意愿也没有能力进行绿色农产品品牌建设,这就形成了农户在绿色农产品品牌建设中的合作需求。个体农户只有团结合作,共建品牌共享收益,才有机会推动农业的绿色转型发展。事实上,即使是在欧美家庭大农场生产环境下,多数农场主也依托合作社的农业品牌提高市场竞争力。在西欧,超过60%的农产品由合作社经销;在美国,80%的农产品由合作社加工[32]。以合作社为平台推进绿色农产品品牌建设不仅有助于解决个体农户农业生产规模不足的问题,也有利于分担品牌建设成本,解决品牌建设面临的技术困境和信任风险,从而促进品牌建设目标的实现。


(二)绿色农产品品牌建设中的“搭便车”问题


如果不能有效解决绿色农产品品牌建设中农户“搭便车”问题,品牌建设仍难免遭遇失败。正如金华毒火腿事件、赣南染色脐橙事件那样,一旦出现个别生产者为追求私利投机取巧、以次充好,整个品牌的声誉和价值都会发生贬损,进而产生株连效应[33]。


解决品牌“搭便车”问题首先需要了解并分析“搭便车”的表现与特性。“搭便车”行为的类型不同,解决“搭便车”问题的方式与途径也会有所区别。有学者将集体维权活动的“搭便车”行为分为两类,一类是经济型“搭便车”,另一类是自保型“搭便车”。经济型“搭便车”不愿意为维权活动出资,而自保型“搭便车”则是指实施风险较大的抗争行动时,坐等他人“冲锋陷阵”[34]。但不管是经济型“搭便车”还是自保型“搭便车”,相对于集体行动的其他参与者而言,其行为都容易识别,属于公开型“搭便车”行为。农村集体公共服务合作供给中的不愿出资者或者导致公共牧场悲剧的过度放牧者也属于这种公开型“搭便车”者。与上述“搭便车”行为不同,绿色农产品品牌建设中的“搭便车”行为是一种隐蔽型“搭便车”,其显著特点是“搭便车”行为比较隐蔽,难以监督,不容易被集体行动的其他参与者发现。绿色农产品品牌建设中“搭便车”行为之所以表现为“隐蔽型”特征与农业生产的特殊性紧密相关。第一,绿色农产品品质识别困难。建设绿色农产品品牌之所以必要,根本原因在于农产品质量不易识别,而对农产品品质进行检测不仅耗费时间,而且成本高昂。第二,绿色农产品生产过程监督困难。在绿色农产品品牌建设中,虽然合作社社员有义务按照绿色农产品生产要求和规范进行灌溉、施肥、病虫害防治等,但由于农村各个家庭分散劳动,合作社没有能力对其生产过程进行有效监督。第三,农民“搭便车”行为的影响具有滞后性。一方面,品牌“搭便车”行为被发现的概率受到抽检广度和抽检频率的影响,具有不同程度的滞后性。另一方面,品牌“搭便车”行为对品牌声誉会产生潜在威胁,而品牌声誉下降带来的影响也具有滞后性。


三、权能共享与合作社“搭便车”行为的治理实践


(一)合作社成立与绿色农产品品牌建设


M村是江苏北部的一个普通行政村,属于市级经济薄弱村。截止2020年9月,该村共有农户463户,人口2 048人,耕地3 300亩,其中水田1 860亩,旱田1 440亩,以种植小麦、水稻为主。为了促进本地经济发展,2017年该村决定走绿色农业发展道路,尝试种植生态富硒水稻。为了协调推进生态富硒稻种植,该村进行了广泛的动员宣传,成立了Y专业合作社,专门负责生态富硒稻的技术服务、市场拓展和品牌建设。


M村耕地并不是富硒土地,种植生态富硒稻需要做好两方面的工作:一是科学补充硒元素,二是遵循绿色农业种植规范。补充硒元素的主要方法是以富硒肥作为底肥,并在水稻生长周期给水稻叶面喷洒富硒叶面肥。生态水稻种植的关键是做好灌溉水源控制、施肥控制、农药控制等。在灌溉水源控制方面,M村紧靠京杭运河,随着近年来环境治理力度加大,京杭运河水质显著改善,初步达到生态种植的水源要求。在施肥方面,除了施用富硒肥,还要求合作社农户全部施用有机肥。在农药控制方面,禁止使用除草剂,鼓励采用淹水除草、人工除草和机械除草等方式。稻田病虫害防治则鼓励采用生态灭虫技术,喷洒农药只能采用合作社推荐的生态杀虫剂。


合作社在成立之初便注册了稻米品牌,当时全村约有一半农户加入了合作社。为了提高稻米品质,建立品牌声誉,合作社统一采购稻种,统一育秧,统一采购富硒肥、有机肥、生态农药等,并以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销售给农户。在水稻生长过程中,合作社安排专人负责技术指导,并对农户的施肥施药行为进行监督。粮食收获后由合作社按普通水稻2倍的价格收购,并由合作社所属米厂进行加工后以自有品牌对外销售。由于该村原属于市级贫困村,上级政府对合作社的生态富硒稻种植非常支持,多次举办活动推广其生态富硒米。随着品牌影响力的逐步扩大,Y合作社生产的生态富硒米在市场上供不应求,售价达到普通稻米售价的3倍左右,合作社和农户均获得了较为丰厚的收益。因种植生态富硒稻的收益远高于种植普通水稻,2018年全村所有农户均加入到Y专业合作社,1 860亩水田也全部种植了生态富硒稻,品牌建设的成效初步显现。


(二)品牌“搭便车”行为与Y专业合作社权能共享模式的探索


与一般农产品相比,绿色农产品具有更高的品质,但其生产过程也需要投入更高的生產成本。Y专业合作社成立之初,“搭便车”行为便如影相随。为了治理农户“搭便车”行为,合作社根据农户“搭便车”的不同表现采取了不同的应对策略,最终走上了权能共享模式,成功解决了品牌“搭便车”顽疾。农户品牌“搭便车”行为的实质是以次充好,遏制农户品牌“搭便车”行为实际上就是防止农民采取有可能降低农产品品质的行为。在Y专业合作社与农户的合作过程中,合作社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来规避农户的“搭便车”行为。


1.统一水稻品种。由于农产品品质不易识别,又不可能把农户的产品全部送检,如果农户自主选择水稻品种,水稻收成后如何识别其产地来源就成为一大难题。同时,合作社种植的生态富硒稻米对农药的使用有着严格限制,需要选择抗病虫害的水稻品种。为了满足生态种植要求,也为了避免农户“以次充好”,合作社规定,水稻品种由合作社统一确定,统一委托育苗,以便和其他农户的水稻品种加以区分。同时,合作社还要求,参加合作社必须整户参加,不允许社员部分水田加入合作社,部分水田不加入。这样,在合作社收购社员水稻时容易鉴别该水稻是否来自生态富硒水稻种植地。


2.规范水稻施肥。合作社要求生态富硒稻田不得使用化肥,稻田底肥需使用合作社统一采购的富硒肥和有机肥。虽然有机肥的购买价格只是略高于化肥,但由于富硒肥的价格较高,每亩生态富硒稻田底肥的施肥成本比施用化肥高出350元左右。同时,有机肥的施肥量大约是化肥的5倍左右,每亩地施肥的人工成本增加约200元左右。为了降低成本,农民有动机以化肥来代替富硒肥和有机肥。“2017年刚开始种植生态富硒稻的时候,有的农户购买的富硒肥和有机肥明显少很多,但每亩的收成和别人一样,如果说没有偷偷撒(施)化肥,我感觉根本不可能。”(农户S,2020-09-10)为了增加稻米含硒量,在孕穗期至灌浆期的2个月时间内要喷洒富硒叶面肥4~5遍。“第一年的时候,有的户按要求喷洒了5遍叶面肥,但大部分只喷洒了3~4遍,有的农户2遍都没有喷完,稻米的含硒量肯定是不一样的。但收购的价格一样,太不公平了。”(农户L,2020-09-11)为了保证生态富硒米的质量,把好施肥关是关键之一。经过协商,合作社决定从2018年开始,根据农户稻田面积确定所需要的富硒肥、有机肥和叶面肥施用量。农户的购买数量只能多于而不能少于農田所需要的肥料。如果农户没钱购买,可先从合作社赊购,待合作社收购稻谷时再从销售款中扣除。喷洒叶面肥的次数统一规定为不少于4次。


3.严禁化学除草。稻田除草是水稻增产的重要措施。传统的除草剂除草方式方便快捷,除草率高,不易复发,很受农户欢迎。但除草剂毒性较大,严重污染土壤环境。因此,合作社要求成员在种植过程中不得喷洒除草剂,只能采取其他环保的除草措施。一是淹水除草。在插秧之前,清除漂浮在水面上的草籽。二是通过人工拔除杂草。三是机械除草。鼓励农户购买稻田除草机,提高除草效率。但相比使用除草剂,不管是手工除草还是机械除草,都费时费力,而且除草率偏低。“现在青壮年基本都在外务工,谁有力气除草啊。稻田除草需要好多天,少挣上千元钱。十几块钱的除草剂一喷,就解决问题了。合作社不让用除草剂,私下用的肯定不少。有的说他的地里不长草,怎么可能呢?肯定在草刚长出来的时候就喷药了呗。”(农户G,2020-09-12)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合作社要求每块地至少进行一次机械除草作业,并通报作业时间,否则按违规处理。


4.科学防治病虫害。病虫害防治是水稻种植的关键环节。在水稻种植过程中,农户一般会根据病虫害情况喷洒2~3次农药。绿色农产品生产对农药使用有着严格限制。无公害农产品和绿色食品生产过程中只允许使用低毒的生态农药,而有机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任何农药。为了达到绿色农产品生产标准,Y专业合作社确定了防治水稻病虫害“预防为主、绿色控害”的原则。预防为主就是通过选用抗性水稻品种、田埂保留功能杂草或种植香根草等诱集植物、翻耕灌水灭蛹、物理阻隔育秧等措施预防病虫害的发生。绿色防控则是通过统一在生态富硒稻田放置干式飞蛾诱捕器和蜂卡,运用性信息素诱杀、释放稻螟赤眼蜂等物理和生物灭虫技术消灭害虫。与此同时,合作社还派出技术人员密切关注病虫害发生状况,并根据病虫害类型有针对性地集中配送低毒生态杀虫剂,指导农民科学施药,降低农民喷洒高毒性农药的动机。“现在稻子病虫害少了很多。生态农药的效果很好,合作社不让使用以前的农药,也不需要使用以前那种农药了。”(农户F,2020-09-12)


5.严格日常管理与产品检测。由于家庭农业生产的分散性,对农民的生产行为进行有效监督存在诸多困难。为了解决这一问题,Y专业合作社建立了双向信息通报制度。一方面,合作社在特定生产环节向农户提出生产要求和注意事项;另一方面,农户施肥、除草和喷洒农药等行为必须提前告知合作社,在生产过程中发现的新情况也要及时通报合作社。合作社在每个村民小组确定一名代理人,负责合作社与村民之间的信息传递,并代表合作社对农户的施肥、除草、喷药等行为进行监督。水稻收购之后,合作社对各农户水稻进行编码并随机抽样检测,确保生态富硒米达到绿色农产品品质要求。如果农户违背合作社关于生态富硒米生产规范,或者在抽检中其农产品不合格,合作社有权拒绝收购农户的稻谷,甚至取消该农户的合作社成员资格。


在绿色农产品生产过程的施肥、除草、病虫害防治等环节,出于节约成本和提高产量的目标,农户有违反绿色农业操作规范的动机。Y专业合作社的权能共享通过限制农户在这些关键生产环节的自主权力,将种植水稻的品种选择、育秧、农药选择的权力由合作社行使,同时,合作社还规定了富硒肥、有机肥、叶面肥的基本施肥量,制定了机械除草的强制性要求,并通过技术指导和生产监督来保证这些生产规范得到遵循。通过权能共享机制,Y专业合作社建立了水稻品质的全流程管理机制,水稻质量得到了有效保证。2018年至今,该合作社生产的生态富硒米经第三方权威机构检测,含硒量在150μg/kg~240μg/kg之间,远高于含硒40μg/kg的国家富硒米标准。2020年10月,Y合作社生产的生态富硒米获得A级绿色食品认证,绿色农产品品牌建设取得成功。


四、权能共享对绿色农产品品牌建设中“搭便车”行为的抑制机理分析


由于绿色农产品品牌建设中“搭便车”行为具有隐蔽性的特征,对农户的关键生产行为进行有效监督就成为克服“搭便车”行为的关键。谁来监督?如何提高监督主体的监督意愿?怎样降低监督成本?这些问题始终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解决农产品品牌建设中“搭便车”问题的困难所在。为了解决农户分散自主经营导致的监督难题,合作社必须具备了解和监督农户农业生产活动的权力和途径,这就要求重构合作社与社员之间的权力关系,赋予合作社对农户绿色农产品生产过程的参与权和监督权,建立合作社与农户在关键农业生产环节的权能共享。Y专业合作社与农户在农业生产环节的权能共享是实现合作社对绿色农产品生产环节质量控制的关键制度设计。权能共享之所以能够抑制农户在绿色农产品品牌建设中的“搭便车”行为,主要是因为权能共享将合作社的服务和监督融入到农户农业生产的过程之中,构建了合作社与农户之间的利益联结机制、信息沟通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权能共享把监督置于合作社对农户农业生产关键环节的参与中,通过合作社对农户生产过程的参与实现对农户生产活动的技术指导和生产监督。这不仅有助于实现合作社监督权与农户生产自主权的平衡,也有助于实现监督有效性和低成本的双重目标,是一种融技术支持、品牌合作、生产监督为一体的新型合作模式。


(一)事前预防的利益联结机制


利益联结机制是指运用利益纽带将合作社与农户联结在一起,形成牢固的利益共同体。利益联结机制通过经济联合将农户的个体劣势转化为群体优势,无疑是合作社治理机制的核心[35]。Y专业合作社生产的生态富硒米因其健康和安全赢得了消费者青睐,为合作社和社员带来了可观的经济效益,形成了合作社与社员合作的利益纽带。在绿色农产品品牌建设中,Y专业合作社带领农户共同分担品牌建设的成本,共享品牌建设收益,形成了互利共赢的局面。不管是农户还是合作社,都与绿色农产品品牌建设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品牌形象和声誉影响农产品的市场价格,直接关系到农户的经济收入,也直接关系到合作社的经济收益和发展前景。这种利益联结机制将合作社与农户紧密联系在一起,既增强了农户自觉遵守绿色农产品生产规范的自觉性,也提高了合作社监督农户“搭便车”行为的积极性。


(二)事中监督的信息沟通机制


权能共享以书面形式赋予了合作社参与和监督合作社成员农业生产活动的权力,为合作社行使其监督权提供了依据和前提。在可能影响生态富硒米品质的各关键生产环节,Y专业合作社将对农户生产活动的监督与服務提供融为一体。在灌溉方面,合作社在每次灌溉之前负责对作为灌溉水源的京杭运河水质进行检测,如果不合格,则抽取地下水进行检测,以确保水质满足绿色农产品的灌溉需要。在施肥方面,合作社统一为社员购买有机肥,既有利于降低购买成本,也有利于监督社员有机肥使用情况。在病虫害防治方面,农户及时与合作社沟通病虫害状况,合作社指导农户进行生物灭虫、物理灭虫,并在必要时根据不同的杀虫需要提供专用生态杀虫剂。在除草方面,合作社指导农户使用稻田淹水除草、中耕除草、机械除草等方式进行田间除草,监督并禁止农户使用除草剂。农户在从事这些农业活动之前,必须提前向合作社通报,并接受合作社代理人的监督。对于拒绝通报关键生产行为的农户,合作社有权拒绝收购其农产品。


(三)事后奖惩的激励约束机制


虽然绿色农产品品牌建设能够给合作社成员带来远大于成本的收益,但由于“以次充好”能够带来更大收益,一些社员仍有可能不遵循绿色农产品生产规范,通过“搭便车”方式赚取更大收益。抑制“搭便车”行为既要让社员不能“搭便车”,也要让其不愿、不敢“搭便车”,这就要求建立对“搭便车”行为监督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为了从根本上遏制“搭便车”行为,Y专业合作社建立了对合作社农产品的溯源体系和随机抽检机制。产品溯源体系是通过给合作社每个农户的农产品分配一个固定的产品编号,从而能够追溯到农产品来源。随机抽检机制是由合作社随机抽取农户的农产品而不是由农户提供农产品样品进行检验,以确保抽检结果的可靠性。在日常监督和抽检结果的基础上,合作社对农户实施相应的奖惩以建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激励机制包括对模范遵守绿色农产品生产规范的社员进行表彰、根据品质检验结果对农产品进行差异化定价、对所服务区域没有“搭便车”行为的合作社代理人进行奖励等。约束机制主要是通过对“搭便车”行为进行惩罚来实现,具体方式包括没收农产品品质保证金、拒绝收购其农产品、取消其合作社社员资格等。以合作社代理人为例,Y专业合作社规定:在抽检中,如果村民小组中有一户的水稻不达标,扣除代理人50%的工资;如果有两户不达标,扣除代理人80%的工资;如果有三户不达标,扣除代理人全部工资;如果全部达标,则按120%兑现代理人工资。


五、绿色农产品品牌建设中权能共享模式的构建与完善


通过权能共享,Y专业合作社与农户之间建立了紧密的生产合作、技术服务和利益共享机制。在绿色农产品品牌建设中,合作社将服务提供与生产监督相结合,既保证了合作社绿色农产品生产规范得到严格落实,又有效降低了监督成本。与当前农村流行的土地股份合作社不同,Y专业合作社并不直接经营土地,这样既有利于调动合作社与农民两方面的积极性,又能够充分发挥各自的技术和生产优势,从而有利于促进合作社规模的进一步发展壮大。目前,Y专业合作社的规模尚小,但这种合作模式具有很大的扩展空间,既可以吸引小规模农户加入,也能够吸引较大规模的家庭农场加入。随着合作社规模的扩大,品牌建设的规模效益将得到进一步增强,品牌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也会进一步扩大。与此同时,合作社需要进一步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完善权能共享模式,只有这样才能在合作社规模扩张的同时,有效避免农户在品牌建设中的“搭便车”行为,确保农产品品质和品牌声誉不断提升。


(一)规范合作社内部治理机制


在权能共享模式下,合作社获得了对社员农业经营活动较大的参与权、管理权和监督权,如果这种权力得不到有效制约,很可能会导致合作社领导人对社员利益的剥夺。研究表明,如果合作社财务审计机制缺乏、成员差异性大、成员缺乏对合作社的忠诚,合作社就会存在较为突出的治理问题[36]。如果合作社内部治理机制不规范,就会引发代理问题、机会主义风险以及核心社员对普通社员利益的剥夺,甚至会直接影响到合作社的生存[37]。在绿色农产品品牌建设中,合作社需要通过分享农业生产中的部分权能实现其对社员的服务和监督职能,社员也需要通过参与合作社的决策和管理来维护自身利益并增强对合作社的信任。为此,合作社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加强内部治理机制建设。第一,健全合作社内部民主决策机制,强化社员对合作社的决策参与,提高合作社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水平;第二,健全合作社运营管理机制,提高科学管理水平和管理效能,提高合作社资源利用效率;第三,健全合作社财务审计机制,及时堵塞财务漏洞,避免合作社成为少数管理人员牟利的工具。


(二)强化利益联结机制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绿色农产品品牌建设的主体,农户是农产品的生产者和品牌建设的受益者,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户之间存在着紧密的利益关联。一方面,合作社是因应农户的共同利益需求而建立的,目的在于保障和增进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和农户经营收入。另一方面,作为一种新型集体经济合作组织,合作社有着自身的利益诉求和发展要求,在促进农户增收的同时也要求增强自身的经济实力和社会影响力。与普通的合作社不同,Y专业合作社不仅负责绿色农产品品牌建设,还承担农资经营、农产品回收、农产品加工与销售等经营性业务。有效履行这些职能要求不断强化合作社与农户的利益联结。一方面,要不断提高农产品品质,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增强品牌影响力,做大做强绿色农产品产业;另一方面,要建立健全合作社与社员之间农产品价格协商机制,通过价格协商,寻找合作社与社员之间的利益均衡,既保证合作社对于品牌建设和自身运营的资金需求,又保证农户的收入增长。在不断增强合作社对农户吸引力的同时,提升合作社品牌的市场竞争力和合作社的整体实力。


(三)健全监督和违约惩戒机制


合作社与社员之间的关系本质上是一种契约关系。合作社有义务为社员提供相应的服务,社员也要履行入社承诺,任何一方违反契约规定都应受到相应的惩处。这就要求建立健全合作社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一方面,需要建立社员参与合作社决策和监督合作社经营的机制,“合理配置合作社的组织权力,将‘能人治社与民主管理相结合”[38];另一方面,合作社需要建立监督社员农业经营行为的机制,确保社员遵循绿色农产品生产规范。对于违背绿色农产品生产要求的“搭便车”行为,能够及时发现并给予惩戒,以维护合作社成员的共同利益不受损害。合作社需要具有自我选择机制和准入门槛限制,从而能够把信用条件差、异质性较大的农户排除出去[39]。只有在合作社与社员之间建立起强有力的监督与制约机制,才能有效降低双方的机会主义行为动机和农户“搭便车”动机,促进合作社的有效运行和健康发展。


(四)规范权能共享合作机制


我国家庭农业过小的生产规模限制了技术引进和产业升级,“必须使分散的农民联合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以形成强大的市场竞争力”[40]。然而,有效的联合离不开基于互利的合作机制和科学的制度设计。Y专业合作社在绿色农产品品牌建设中形成的权能共享模式通过合作社分享农户在特定农业生产环节的决定权和监督权,有效解决了品牌建设中的“搭便车”困境。但这种权能共享模式仍处于初期探索阶段,制度化建设亟待加强。规范合作社与农户间的权能共享合作模式既要尊重农民的生产自主权,又要能够有效抑制农户的“搭便车”行为,实现合作社与农户的双赢。首先,应明确规定合作社与农户在农业生产经营中的权责利,明确农户在生产过程中的主体地位和生产行为的“负面清单”,明确合作社的监督权力和服务义务。其次,明确规定合作社对农户生产经营活动的参与方式和监督方式,确保合作社对农产品关键生产环节的有效监督。再次,明确社员参与合作社决策和管理的具体方式和途径,提升社员对合作社的归属感和信任水平。最后,对违反制度的行为惩处不仅针对农户的“搭便车”行为,也针对合作社领导人及其工作人员未能依约履职的行为,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


参考文献:


[1]胡春华.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N].人民日報,2020-12-01(06).


[2]韩长赋.大力推进农业绿色发展[J].农村工作通讯,2017(10):7-9.


[3]刘连馥.绿色农业初探[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79.


[4]靳明,赵昶.绿色农产品消费意愿和消费行为分析[J].中国农村经济,2008(5):44-55.


[5]黄炳凯,耿献辉.基于质量异质性的农产品品牌策略选择[J].农村经济,2019(10):109-114.


[6]奚国泉,李岳云.中国农产品品牌战略研究[J].中国农村经济,2001(9):65-68.


[7]张玉香.牢牢把握以品牌化助力现代农业的重要战略机遇期[J].农业经济问题,2014(5):4-8.


[8]潘璐.从“家庭农场”到“农民合作”:恰亚诺夫的合作化思想及其对中国现代农业发展的启示[J].开放时代,2020(2):193-205.


[9]徐旭初,吴彬.合作社是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理想载体吗?[J].中国农村经济,2018(11):80-95.


[10]纪良纲,张帅衔.论农产品品牌塑造[J].河北经贸大学学报,2013(6):61-63.


[11]楼晓东.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风险评估方法探讨[J].社会科学家,2014(3):73-76.


[12]曼瑟尔·奥尔森.集体行动的逻辑[M].陈郁,郭宇峰,李崇新,译.上海:格致出版社,2008.


[13]郭于华.“道义经济”还是“理性小农”[J].读书,2002(5):104-110.


[14]贺雪峰.熟人社会的行动逻辑[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1):5-7.


[15]贺雪峰,罗兴佐.论农村公共物品供给中的均衡[J].经济学家,2006(1):62-69.


[16]谭智心,孔祥智.不完全契约、内部监督与合作社中小社员激励[J].中国农村经济,2012(7):17-28.


[17]肖云,陈涛,朱治菊.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搭便车”现象探究[J].中国农村观察,2012(5):47-55.


[18]陈合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内部人控制问题研究[J].理论导刊,2007(5):73-76.


[19]陈柏峰.村庄公共品供给中的“好混混”[J].青年研究,2011(3):48-54.


[20]曾鹏,罗观翠.集体行动何以可能?——关于集体行动动力机制的文献综述[J].开放时代,2006(1):110-123.


[21]连洪泉,周业安,左聪颖,等.惩罚机制真能解决搭便车难题吗?——基于动态公共品实验的证据[J].管理世界,2013(4):69-81.


[22]DAL BO P,FOSTER A,PUTTERMAN L.Institutions and Behavior:Experimental Evidence on the Effects of Democracy[J].The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2010,100(5):2205-2229.


[23]HOPFENSITZ A,REUBEN E.The Importance of Emotions for the Effectiveness of Social Punishment[J].The Economic Journal,2009,119(540):1534-1559.


[24]FEHR E,GACHTER S.Cooperation and Punishment in Public Goods Experiments[J].American Economic Review,2000,90(4):980-994.


[25]埃莉诺·奥斯特罗姆,拉里·施罗德,苏珊·温.制度激励与可持续发展[M].陈幽泓,谢明,任睿,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0:98.


[26]OSTROM E.Governing the Commons:The Evolution of Institutions for Collective Action[M].New Yor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0:280.


[27]刘刚,张晓林.农民合作社的规模、治理机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J].农业现代化研究,2016(5):926-931.


[28]CAI G,LIU G,HUANG G.Free-riding Analysis via Dynamic Game With Incomplete Information[J].Procedia Computer Science,2012(9):1345-1353.


[29]王霄,吴伟炯.情绪机制与公共物品供给决策:一项基于社会资本的实验研究[J].经济研究,2012(11): 142-156.


[30]刘凤军,李敬强,李辉.企业社会责任与品牌影响力关系的实证研究[J].中国软科学,2012(1):116-132.


[31]MACKENZIE S B,SPRENG R A.How Does Motivation Moderate the Impact of Central and Peripheral Processing on Brand Attitudes and Intentions?[J].Journal of Consumer Research,1992,18(4):519-529.


[32]陈林.探索新型合作化道路[J].太平洋学报,2006(11):8-22.


[33]曾艳,陈通,吕凯. GI 农产品品牌建设中“搭便车”问题研究——基于俱乐部产品视角[J].天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4):380-384.


[34]张丽琴,石静敏.“搭便车”行为的再认识:类型、成因与实际影响——以集体维权过程为例[J].社会工作,2016(1):59-66.


[35]应瑞瑶.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长路径[J].中国农村经济,2006(6):18-23.


[36]BENSON T.Building Good Management Practices in Ethiopian Agricultural Cooperatives Through Regular Financial Audits [J].Journal of Cooperative Organization and Management,2014,2(2):72-82.


[37]DOUGLAS K B,ANNETTE M B.Organising for Socio-ecological Resilience:The Roles of the Mountain Farmer Cooperative Genossenschaft Gran Alpin in Graub Unden,Switzerland [J].Ecological Economics,2014,98(3): 11-21.


[38]梁剑峰,李静.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治理结构的冲突与优化[J].经济问题,2015(1):105-108.


[39]孔祥智,毛飞.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行机制[J].中国金融,2014(10):75-77.


[40]习近平.中国农村市场化建设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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