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曼丽 杨宝强:再造与重构:基于乡村价值与农民主体性的乡村振兴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435 次 更新时间:2021-12-06 09:17

进入专题: 三农问题   乡村振兴战略  

钟曼丽   杨宝强  

摘要:乡村振兴战略是解决新时代“三农”问题的整体性方略,乡村价值的再造与农民主体性重构是助推乡村振兴的内生动力。乡村价值保障了乡村各要素的相互协调与融合,而农民则是乡村价值的主要依托。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冲击,改变了乡村各要素间的关系,弱化了乡村运行动力,引致乡村价值流失,农民“缺场”导致其在乡村振兴中多重主体性缺位。因此,应从对接现代农业、培养农民企业家、完善人才体系、重建乡村共同体、确定教化主体、完善村民参与制度等方面再造乡村生产价值、文化价值、社会价值和教化价值,进而重构农民的经济主体性、文化主体性、社会主体性和治理主体性,为乡村振兴的落地见效奠定经济基础、文化根基、组织基础和治理基础。


关键词:乡村振兴;乡村价值;农民主体性;乡村共同体


中图分类号:F32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07(2021)06-0001-09


收稿日期:2021-03-19DOI:10.13968/j.cnki.1009-9107.2021.06.01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20BRK016)


作者简介:钟曼丽,女,海南师范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副教授,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政府发展与社会政策。


乡村振兴需要借鉴城镇化发展中的有益经验,但并不局限于城镇化发展思维,更不是对乡村实施大规模改造,而是要全面认识乡村的价值,实现乡村价值再造,并在此基础上助推乡村振兴的升级与发展。农民是乡村价值的主要依托,农民主体性地位的确立亦是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现的基础。随着乡村振兴的推进,乡村建设中依然存在农民“缺场”、乡村“空心化”、农业老龄化、农村基础设施供给不足、乡村治理乏力、农业生产式微、乡村破坏性建设以及乡土文化流失等问题,这些问题突显了乡村建设对乡村价值的忽视和在激活农民主体性方面的不足,这既不利于乡村振兴的实施,也导致乡村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成为短板。对此学界从以下两方面提出了策略:一是通过外部政策支持和制度保障助推乡村振兴。通过对农民赋权,改革农村土地制度与集体产权制度[1],深化农村综合改革,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要素市场和公共服务体系[2],识别和消除导致乡村衰退的制度安排[3]。围绕城乡关系、人地关系和产业发展,加强乡村振兴顶层设计、构建城乡融合发展机制[4]。二是依托农民内生型建设来助推乡村振兴。 通过扩大乡村治理主体范围,实行共建共治共享机制[5],培育新乡贤推进乡村软治理[6],以自组织方式推进农民主体性建设,激活乡村社会的内生力量,推进乡村振兴有效实施[7]。学界的研究突出了乡村振兴的系统性,认为乡村振兴既需要外部政策与制度支持,又需要农民内生型建设的共同助力。乡村振兴内生动力方面还存在进一步探讨的空间,目前从乡村价值和农民主体性视角探讨乡村振兴的研究相对较少,对乡村价值和农民主体性在乡村振兴实施中的作用认识尚需深入,尤其是在乡村振兴背景下如何再造乡村价值?再造哪些价值?如何重构农民主体性?重构哪些主体性还需进一步研究。


一、框架构建:乡村价值、农民主体性及乡村振兴


(一)乡村价值及其依托主体


1.从外围到中心:乡村价值再定位。乡村价值是乡村为村民生产和社会实践供给各类资源,并促进其生存和发展的属性与能力,同时也是维持乡村社会有序、穩定与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有学者将乡村价值分为生产价值、生态价值、社会价值、文化价值和教化价值[8]。生产价值即维持乡村社会存续,为村民提供物质资源;生态价值即协调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社会价值即协调村民关系,组织村民集体行动,维持乡村稳定;文化价值即传承农耕文化、信仰和习俗,塑造个体情感;教化价值即依托乡村规范对个体行为进行约束和引导。


在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乡村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承担了城市建设的辅助者角色。发展经济学给出的解释是,在发展中国家存在着生产效率截然不同的农业和工业两大部门,这种典型的二元结构在发展中要求采取工业主导农业、城市主导乡村的非均衡发展道路[9]。“中心-外围”理论认为,在整个经济系统的空间结构中存在中心和外围两个部分,中心区发展条件较优越,处于支配地位,外围区处于被支配地位,而经济发展必然伴随各生产要素从外围区向中心区净转移[10]。这些理论对我国乡村与城市建设的实践产生了重要影响。长期以来,农业和农村一直为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提供积累,形成了工业主导农业、城市主导乡村的非均衡发展格局。这种发展模式在短期内保障了国家工业体系的建立和城市的快速发展,但却破坏了城乡协调发展的客观规律,导致城乡工农产品和要素配置的剪刀差。


改革开放后,农村又为城市建设输送了大量廉价劳动力和农副产品,而乡村在这一过程中始终处于被边缘的地位,“三农”问题愈发突出。为解决“三农”问题,2005年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实施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带动农村的发展战略。十七大报告提出“要统筹城乡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加快新农村建设,全国各个省市纷纷制定了美丽乡村建设方案,并付诸实施。随着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体制机制逐步建立,城乡间的差别和对立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缓解[11]。十九大报告提出了乡村振兴战略,作为全面实现小康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基础,乡村的地位不断提升,乡村价值被重新定位。


2.农民:乡村价值的依托主体。乡村价值的实现需要依托一定主体,而农民既是乡村生产价值和社会价值的主导者,也是生态环境的保护者,更是文化价值和教化价值的传承者。


第一,农民是保障乡村生产价值和维护乡村社会价值的主体。“乡村因农业生产而产生出在其成长过程中发展出来的一系列适应乡村生产的功能。”[12]农民则是这些功能的承载主体,一方面包括农民所从事的农业生产,如农作物种植、畜禽养殖以及围绕农业而产生的各类产业;另一方面则是农村的手工业生产,大量精美的编织物、工艺品等。农业生产为农民提供了主要经济支持,而手工业生产则为农民生计提供了隐形支持。乡村的社会价值体现在乡村共同体构建与维护方面,在村民共识的基础上形成稳定的乡村秩序、乡村公共精神以及社会关系结构,进而提升乡村社会的组织合力与村民的集体行动能力。


第二,农民是乡村生态价值的保护者。“乡村环保的主体力量是农民,乡村环境污染的预防与治理,生态资源的科学利用与保护最终需要具有生态道德意识的农民来完成。”[13]《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提出要开展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厕所粪污治理,梯次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提升村容村貌和加强村庄规划治理。各项治理的有序运行,单靠政府督促和不定期检查远远不够,农民作为乡村生态的受益者,理应成为乡村生态环境建设的主要参与者和保护者。政府应积极宣传引导,唤醒农民的环保意识,将环保条款写入村规民约,并发挥村民监督作用。同时要改善生产模式,防止化肥、地膜、养殖业废水对乡村水体和农地的污染。


第三,农民是乡村文化与教化的传承者和守护者。“乡村文化是乡村秩序的潜在基石,在呈现农民特有的人际交往模式的同时也为乡民现实生活中的思维逻辑与行为选择提供了内在基础。”[14]而作为乡村主体的农民无疑是乡村文化的传承者和守护者,在乡村社会的长期发展中,农民创造了乡村文化和乡村秩序,同时也是这种文化和秩序的受益者。乡村文化可分为外在和内核,其价值并非仅存在于表面的物质文化,更重要的是乡村内核,即精神文化层面。外在物质层面的文化振兴,往往难以激发农民的文化自信,乡村的文化和教化价值要注重其内核建设,注重乡村的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的传承与教化。


(二)乡村价值与乡村振兴目标的多维耦合


十九大报告提出乡村振兴的目标是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和生活富裕,而乡村内含的多维价值则与乡村振兴目标具有内在耦合性。一定意义上,乡村价值的再造过程也是乡村振兴目标实现的过程。


1.乡村生产价值为产业兴旺和生活富裕提供了基础。从乡村振兴的实践看,大多数区域的产业兴旺首先定位在农业方面,依托农业发展来带动其他产业发展。而乡村发展也是一个不断适应农业生产与生活的过程,在大多数乡村,农业生产为土地的综合使用、现代化农业的开展以及循环农业创造了条件,为依托农业的各项产业奠定了基础。如特色农产品加工,现代农业观光旅游等资源均是乡村的重要产业资源。可以认为,乡村生产价值为乡村产业发展与兴旺创造了条件,同时也在客观上为乡村生活的富裕奠定了基础。


2.乡村生态价值是乡村生态宜居的支撑。乡村生态宜居目标的实现必须建立在乡村生态恢复与保持的基础上。在推进乡村生态文明的建设过程中,农民要实现“生态人”身份的转化,只有培养出具有农业生态文明建设能力的主人,乡村生态宜居的目标才能实现[15]。具体可通过村规民约传递生态与环保的理念,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积极实施循环农业的制度创新,优化农村生态环境,为生态宜居提供支撑。


3.乡村文化价值是实现乡风文明的有效途径。文化是乡村的灵魂和根基,乡村文化价值具有传承、保护与发展的功能。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乡村文明是中华民族文明史的主体,村庄是这种文明的载体,耕读文明是我们的软实力[16]。乡村文化中蕴含的伦理文化则是引导良好乡风形成的重要力量。淳朴的民风、良好的家风亦有助于提升乡村治理能力。而乡村公共空间、村落的形态、乡村特定的社会结构、邻里关系、村规民俗、乡村的生产与生活方式等均是乡村文化的重要载体,同时也是实现乡风文明的重要抓手。


4.乡村教化价值与社会价值是实现乡村治理有效的基石。在乡村空间中,农民经过长期的互动,逐渐形成了普遍认同的社会规则,这些规则又塑造了村民的行为选择,进而形成乡村教化功能。而乡村社会价值则为乡村共同体的生成提供了基础,同时也为乡村组织合力与集体行动的开展提供了指引。十九大报告提出要构建自治、法治、德治的鄉村治理体系。在“三治融合”的治理格局中,自治需依托乡村共同体的支持,通过稳定的乡村社会结构和村民的集体行动共同提升乡村自治能力。“德治是乡村治理的道德基础,通过道德教化来规范社会行为进而实现对乡村的治理。”[17]乡村教化价值和社会价值则是撬动德治的杠杆,而法治又为自治和德治提供了保障。在乡村治理体系中,自治需要法治做基础,德治丰富了自治的内容,自治又是实现德治的途径和形式,法治又为德治守住底线[18]。


(三)乡村价值、农民主体性与乡村振兴的内在逻辑


基于乡村价值和农民主体性的视角,遵循“乡村价值-农民主体性-乡村振兴”的逻辑主线,在分析乡村价值流失、农民主体性多重缺位的基础上,通过再造乡村价值,重构农民主体性,进而推动乡村振兴落地见效(见图1)。



乡村在其长期的存续过程中,形成了与其发展相适应的一系列价值和功能,推动了乡村各要素间的协调与融合。农民作为乡村的主体,既是乡村价值的承载者也是受益者。乡村各价值的作用发挥必须依托于农民,两者相互依存,相互促进,保障了乡村社会的有序运行。


然而,在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冲击下,乡村社会各要素间的关系发生了改变,弱化了乡村社会运行的内生动力,进而导致乡村价值流失。“打工经济”的兴起,使得从事农业生产的收入微不足道。农民流动性、分散化以及自身的权利弱化,一方面导致了乡村振兴中农民“缺场”,另一方面则造成了农民主体性的多重缺位,导致乡村振兴的各项措施难以有效推进。因此,乡村振兴的关键是要再造乡村价值,在注重保留乡村传统习俗与文化的同时融入现代元素,激活乡村内生动力,提升农民认同感,进而从经济、社会、文化和教化方面重构农民主体性,筑牢乡村振兴的根基。


二、问题聚焦:乡村去价值化与农民主体性缺位


乡村价值存在于乡村特定的空间场域,依托于乡村长期形成的村域文化,作用于复杂的乡村社会关系,这一切保障了乡村社会的存续和发展。但由于当前农村人口外流、农业价值降低、村庄治理资源和财富流失等造成了乡村发展动力缺失,进而导致乡村去价值化,加之在经济社会转型中农民在乡村建设中的“缺场”也导致其主体性的多重缺位。


(一)动力缺失:乡村的去价值化


1.人口稀疏化导致乡村振兴的主体力量缺失。乡村人口的稀疏化既是城市化背景下城乡工农差距造成的结果,也是农民对城市生活接受和认同的结果。当农村预期收入显著小于城市收入时,农村人口的外流将不可避免,导致乡村的生产和生活缺乏必要的人口支撑。外出务工的农民感受到城市与乡村的对比反差后,在思想、行动和生活方式上也会发生面向都市的变化,从而使农民尤其是青年农民产生强烈的脱离乡村、面向城市的思想[19]。人口稀疏化一方面造成了农村土地抛荒,公共服务设施落后,村庄空心化以及从事农业及相关产业的主体力量缺失,也改变了维持区域正常运行的人口结构和社会生产关系,进而导致乡村振兴面临如何实施以及何以可能的问题。另一方面则是导致家庭共同体的残缺,“三留守”群体出现,并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


2.农业价值流失导致村庄意义下降。农业是农民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然而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发展,外出务工收入在整体收入中的比重不断上升,从事农业生产的收入逐渐降低。据统计,2013年农民务工收入就已经占到农民人均收入的50%,随着农民进城务工成本的不断下降和城乡劳动力市场扭曲程度的减弱,农业生产对农民经济收入的影响将越来越弱。农业的风险性、高投入、低收益也影响着农民的务农积极性,如一亩土地种两季,产粮不过1 000公斤,价值3 000元左右,扣除投入,纯收入也就千元左右[20]。在这一背景下,农业的价值逐渐流失,大量进城务工的农村青壮年不愿回村或不愿从事农业生产。因此,当农业在农民认知中变得不那么重要时,村庄存在的意义势必下降。


3.村庄财富外流引致乡村振兴的经济基础缺失。资金的有效供给是保障乡村振兴中各类资源科学配置和要素合理流动的基础。从资本收益率角度讲,资本会流向能为其带来较高收益的行业和地区,而欠发达的经济体将逐渐被边缘化。当前,一些通过外出务工或农村土地承包实现财富增加的村民,为实现财富的保值增值,大多会选择在城镇买房。农村婚嫁中除“天价彩礼”外,女方也会要求男方在县城买房。除城市买房造成村庄财富外流外,存款外流也是重要原因之一。农村金融机构本应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助推器”,但大多数农村地区却面临金融资源匮乏和存款外流,农村资金外流从1978年的3 830.10亿元增长到2012年的10 566.71亿元,其中,2008-2012年,约51.26%的资金通过金融机构从农村净流向了城市[21]。农村金融机构并未成为农村经济的“助推器”,反而成为农村资金的“抽水机”,进而导致乡村振兴的经济基础缺失。


4.村庄治理资源的流失引致乡村治理失效。村庄治理资源流失是导致乡村去价值化的深层次原因。乡村治理资源一方面可助推乡村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也是构建乡村治理体系的基础。但由于受传统教育理念的影响,农村培养出的高学历人才往往因脱离了乡村而被作为榜样。这些人才大多流向城市,甚至国外,返乡者寥寥无几,且学历越高,返乡意愿越弱[22]。随着乡村人才的流失,作为乡村治理主体的村干部只能在一些文化程度低,年龄偏大的群体中选取。一定程度上讲,乡村当下的人口结构既难以满足乡村振兴对基层干部的政策理解力、执行力以及专业技术能力的要求,也难以保障基层治理的高效,导致乡村陷入人才缺失与治理失效的双重困境。


(二)“缺场”与组织化不足:农民主体性的多重缺位


农民主体性指农民在生产和生活过程中呈现出的自主性和主动性,历史维度表现为农民逐步确立自身主体地位的历史生成过程, 现实维度集中体现为乡村振兴中的主动性和创造性[23],即乡村振兴的实施要有农民在场,但由于当前农村人口结构失衡、村庄共同体的衰落、农民组织合力的缺失也导致农民主体性的多重缺位。


1.农民的分散化引致经济主体性缺失。当前,农业生产经营的小型化和分散化客观上决定了农民在抵御市场风险和自然灾害方面的弱势,而大量青壮年农民的长期不“在场”加剧了农民经济主体性的缺位,加之资本下乡、规模化经营的冲击,也进一步挤压了小农户的生存空间。此外,农民的分散化也使其在经济权利获取方面缺乏谈判能力,如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分散化小农往往因谈判能力弱而只能被动接受较低的土地补偿价格。农业现代化过程中,部分地方政府也存在未征求农民意见强行让农民种植经济作物的现象,分散化的农户往往难以抵御政府的强势推行行为。在集体经济决策中,农民同样处于弱势,如农地流转中,基层政府对相关政策的选择性执行既影响了农民的参与自主权、知情权和收益权,又导致了土地流转的整体水平差、农地流转自愿性不足,流转合同签订比例低等问题[24]。


2.权利贫困引致农民治理主体性缺位。农民贫困的根源并不在貧困本身,而是深藏在农民贫困背后的另一种贫困——权利贫困,贫困不单纯是一种供给不足,而更多的是一种权利不足[25]。村民自治组织是农民参与村级治理的重要渠道,能否有效参与村庄公共事务,参与与自身利益相关的重要决策是农民权利实现的重要标志。但当前与农民切身利益相关的大多数决策,农民很少有参与的权利,在村庄公共事务方面,农民参与权、利益表达权以及监督权等也未被重视。如2020年山东部分地区为打造乡村振兴的“齐鲁样板”,在多地农村开展了“合村并居”工程,执行中却因配套方案不完备、急于求成等,使乡村振兴演变成了“强拆运动”。这一过程中,乡村自治赋予农民的利益表达权、申诉权利被无视,农民治理主体性难以体现且进一步丧失。


3.农民的流动性导致乡村文化建设主体缺位。经济发展进程的加快客观上增加了城市对人力资源的需求,从乡村流入城市的农民不断增多。农民长期游走在城市和乡村已成常态,乡村社会逐渐被边缘,农民的生活方式、消费习惯、文化理念也趋于城市化,乡村文化陷入了多重发展困境[26]。乡村文化主体的抽离加重了乡村文化的空心化,青壮年人口的外流造成留守群体大量出现,留守妇女不得不承担起乡村文化建设的重任,但由于文化水平和认知有限,其难以发挥作用。儿童作为未来乡村文化建设的“后备军”,在手机、自媒体的影响下,大多将城市的生活和文化作为理想的场景,加之教育中乡村文化的缺失也使其难以对乡村文化产生认同。青壮年的外流、留守妇女的文化认知局限性、乡村文化教育不足等在引发乡村文化建设主体缺失的同时,也导致了乡村文化的认同危机和文化表达缺失。


4.乡村共同体衰落引致农民组织合力弱化。农民主体性缺失不仅在于原子化、分散化以及权利的不足,更在于以血缘和地缘为基础的乡村共同体的衰落。在后乡土社会, 现代性霸权和城市资本的双重驱动, 使得农村变得空心化、离散化和原子化, 进而弱化了农民对血缘和地缘的依赖性[27]。乡村共同体的衰落造成了集体行动的困境和村庄公共性丧失,村民更关注自身的利益而非村庄公共事务。村民组织合力的弱化,既造成农民主体性难以有效发挥,又导致乡村建设缺乏内生动力,在没有外生型组织介入的情况下,村庄的秩序将难以达成。此外,由于乡村治理资源外流,村委会缺乏凝聚力和号召力,对接国家资源的能力也持续弱化。乡村振兴的实施只能通过上级政策和外部资本运作来主导,而作为乡村振兴主体的农民则因组织合力的弱化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


三、价值再造与主体重塑:促推乡村振兴落地见效


城市化和工业化的冲击在引发乡村人口稀疏化、农业价值降低、村庄财富和治理资源外流的同时,也导致乡村的去价值化和农民主体性的多重缺位,进而引致乡村社会发展的内生动力不足与乡村振兴各项政策难以有效推进。因此,乡村振兴不仅需要政府政策支持,更需要再造乡村价值和重构农民主体性,以保障各项措施落地见效。


(一)再造乡村生产价值,重构农民经济主体性,奠定乡村振兴的经济基础


受制于城乡工农收入的差距,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大量流入城市,乡村生产要素的流失导致了农业和农村的凋敝。因此,乡村振兴的有效实施必须要再造乡村的生产价值,留住农民,使其成为乡村建设的主体。


1.提升农业价值,对接现代农业。农业价值降低是导致农村生产要素外流的根本原因,如何留住农民,吸引农村精英扎根农村便成了乡村振兴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因此,在政策导向上应当从鼓励资本下乡转向大力支持外出农民返乡创业, 推动建立城乡相互吸纳机制和城乡精英循环机制[28]。加大各类要素的投入力度,尤其是与生产、生活、教育、医疗等相关的配套设施要能高效供给,为农民回流提供充足的外部支持。当然,农民回流不能再从事简单的农业生产,而是要对接现代农业,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创新农民合作组织以实现农民与市场、农民与产业的有效对接。有条件的地区还可推进农业与服务业融合,让农民在实现致富的同时乐业。


2.推进农村产业发展,培养农民企业家,使农民成为受益主体。对接现代农业,利用农业科技可有效提升农业生产效率,但如何使这些农产品变为利益?选择哪些产业?如何对接这些产业?在农村扶贫过程中,部分地区组织实施“公司+农户”的农业发展模式。尽管这类项目以规模化种植为条件有利于招商引资和打造品牌, 但扩大生产规模后, 市场的不确定性对销售影响风险扩大, 农产品滞销时常发生[29]。此外,这类项目还会产生公司和农户的利润分成问题,而分成中农户往往处于弱势,甚至成为风险的主要承担者。因此,推进农村产业发展,一是要能保证农民具有产业选择的自主权,政府要培养新型农民,开办技术培训班,适时培养一批懂管理、善经营的农民CEO以保证农村产业的可持续发展,使农民成为受益主体。二是政府要对有前景、有市场的农村产业提供贷款便利,以助推产业发展。


3.植入现代就业形态,以吸引和留住乡村人才。当前,大学教育与职业教育中所开设的课程、职业技能培训等均是以城市就业需求为导向,农村要吸引和留住人才就必须植入现代就业形态。一是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尤其是利用电商平台发展与之相关的物流、包装等现代产业。二是将城市价值融入农村以留住年轻人。年轻人愿意在城市生活和工作,除经济原因外,还有城市所能提供的现代化的工作环境、便利的生活环境和消费娱乐环境。因此,在植入现代就业形态的同时还要注重基础设施、乡村娱乐、乡村购物等外部环境建设,以保障年轻人物质和精神文化方面的需求,使其愿意留在乡村。


(二)再造乡村文化价值,重构农民文化主体性,筑牢乡村振兴的文化根基


乡村衰落一定程度上可认为是乡村文化无法将个体化、原子化、弥散化、异质化的农民群体凝聚成一个紧密的命运共同体[30]。在现代化的冲击下,农民对乡村文化既没有形成统一认知也缺乏主观上的认同,因此,再造乡村文化价值,要使之与现代化价值体系相融合、相对接,以唤醒农民文化自觉,增强文化自信,提升文化认同,确保文化主体性。


1.实现传统文化的现代转型,对接现代价值体系。乡村文化既是农业和农村的根基也是其未来发展的依托,乡村振兴中要推动乡村文化的创新、发展和转化,并积极对接现代文化以提升其活力。其实,文化本来就是流变的过程,在社会发展中,必然会有一些文化被激活、被消解或被重构[13]。乡村文化价值再造就是在继承优秀传统文化的同时,结合现代社会培养出新的文化意识和观念,使其与不同的文化进行碰撞和融合,从而催生出適合乡村的新的文化形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自媒体的传播优势,提升乡村文化传播效率,吸引社会各界对乡村文化的关注,以解决乡村文化建设主体的“不在场问题”。


2.培养农民文化主体意识,完善文化建设人才体系。农民的流动性引致乡村文化建设主体缺失,乡村文化建设面临既无人组织也少有人参与的困境。加之很多农民将文化价值的追求空间转向了村外,农村正在失去文化的灵魂,一些地区乡村的“黄、赌、毒”现象涌现,“人情”“彩礼”等出现了异化[31]。因此,乡村振兴的实施必须要强化农民的文化主体性。一是加大财政支持,改善农村教育条件,利用微课、慕课或翻转课堂,使乡村儿童享受城市的高水平教育,课堂教学中开设乡村文化课程,培养儿童对乡村文化的认同。农闲时节,开设乡村文化兴趣班,对留守妇女开展培训,引导其参与乡村文化建设。二是挖掘本土文化,吸引年轻人关注和参与乡村文化建设,提升其文化自信。三是完善人才体系,一方面政府要积极引导专业人才协助乡土文化与现代文化体系对接,培养乡村人才,形成结构合理的人才梯队;另一方面协助乡村构建内生型文化组织,以推动乡村文化空间场域形成。


(三)再造乡村社会价值,重构农民社会主体性,夯实乡村振兴的组织基础


乡村社会价值既体现在形成稳定的、关系协调的乡村共同体,又体现在组织生产、促推乡村组织合力的功能。但由于乡村共同体的衰落,乡村社会正面临着主体缺失、社会失序、组织匮乏、公共精神缺乏等诸多困境[32]。因此,乡村振兴要再造乡村社会价值,重构乡村共同体,保障农民的社会主体性地位,整合分散的力量以形成组织合力。


1.以政府为主导,凸显合作价值。政府和市场的双重压力客观上造成了乡村社会价值流失,传统乡村社会的特征在于封闭性和较弱的流动性。在社会转型过程中,传统乡村逐渐走向了分化和离散,农民呈现了分散化和原子化。如何集聚分散的力量,由谁来引导,显然在诸多参与乡村治理的主体中,唯有政府具备这一能力。一方面,乡村社会价值再造不仅包括分散化的组织建设,也包括乡村社会功能的修复;另一方面,乡村价值再造需要政府的组织、宣传以及协调村内各类关系。此外,政府在引导各类要素再造乡村价值的同时,还要注重要素间的合作。因为合作行为根源于人的共在本性和共在事实的秩序, 这种秩序不以强制性的外在统治和管理为前提[33]。因此,乡村社会价值再造既不能仅依靠政府忽视乡村内生动力,也不能将希望寄托在村民忽视其他主体,而是要实现政府、村民、外部主体的互动合作,以提升乡村集体行动的能力。


2.重构乡村共同体,提升农民组织合力。乡村共同体的衰落,使乡村原本拥有的人情、认同感、归属感等逐渐消失,乡村振兴必须要重构契合自身发展的乡村共同体以减少阻力。首先,转变治理理念,提升乡村自治能力。以往国家对农村帮扶主要通过补贴或转移支付方式,短期内虽有效但缺乏可持续性,也容易使农民形成等、靠、要思想。因此,要转变治理理念,强调在政府主导的同时,积极发挥村委、村小组的主动性,提升其治理能力。其次,重塑村委会和村干部的权威。乡镇政府应定期对村级组织负责人进行培训,使其充分理解政策以提升其执行力;加强村级党组织建设,针对村内换届选举,乡镇政府要指派干部监督,确保选举结果的权威性。再次,引导乡村合作组织发展,提升农民组织合力。合理整合乡村优质资源,构建农业合作社,打造乡村利益共同体;并以村委会为核心,培养服务性和公益性的互助组织,如老年协会、互助组,提升村民互助意识和集体行动能力。


(四)再造乡村教化价值,重构农民治理主体性,奠定乡村振兴的治理基础


长期以来,乡村教化通过对村民的乡规民约教育,保障了乡村有序运行。改革开放后,在诸多因素的影响下,乡村教化功能逐渐呈现无主体承载,教化内容泛化甚至消失。因此,乡村振兴既要再造乡村教化价值,又要发挥农民治理主体性以形成有效的乡村治理体系。


1.确定教化主体,形成制度化和常态化的教化活动。中国传统社会乡绅和宗族承担了乡村教化的职责,随着社会发展,乡绅与族长已然消失,村干部成为乡村教化的主体,但这一主体也随着农业税的取消而淡化。教化主体的缺失导致了乡村社会失范,乡村社会既无凝聚的动力亦无共同的目标。因此,乡村教化价值再造必须要确定教化的主体。一是重拾村干部的教化责任,他们既是政策的执行者,也是村内负责人,较其他主体更具权威性。二是推荐乡村“社会法官”。“社会法官”是由群众推荐的,由具有一定公信力的村民担任,其自身的权威性和公信力较适合承担乡村教化的职责。三是村内各大姓氏的“老人头”。南北方农村虽然在对宗族的认识上存在差异,但各姓氏中均会存在数量不等的权威老人,他们辈分较高,对本族人具有约束性。


2.提升农民主体地位,完善村民参与乡村治理的制度保障。乡村振兴实施后,大多数基层工作延伸下沉到了乡村,导致乡村工作繁重,可乡村治理人才缺乏,且后继无人。因此,要完善乡村治理人才供给,构建合理人才梯队。一是提升农民在乡村振兴中的责任意识。长期以来,政府多注重从经济方面对农村支持,缺乏对农民责任意识的培养,导致乡村振兴中农民更多扮演了“看客”或“局外人”的角色。因此,乡村振兴的实施需激活农民的责任意识,使其自觉参与乡村建设。二是加强村民自治组织建设,不断改进和完善村民议事会、村民理事会等组织建设,以拓展村民参与村级事务的渠道。三是建立村民参与村级事务协商、决策制度,建立村级重要事项的公示制度和村民对村级事务的监督制度。


四、结语


乡村振兴从本质上来说是乡村各要素再平衡、乡村价值再实现的过程。本文基于“乡村价值→农民主体性→乡村振兴”的逻辑主线,探讨了乡村价值与乡村振兴目标的多维耦合,分析了乡村价值与农民的依托关系,以期在乡村价值引导下,激活农民主体性能更有效地推进乡村振兴的实施。但乡村人口外流、农业价值降低,村庄财富和治理资源外流在弱化乡村内生动力的同时,也造成了乡村价值流失。农民在乡村振兴中的“缺场”导致主体性的多重缺位,乡村价值流失与农民主体性的多重缺位客观上制约了乡村振兴的实施。从表层意向上看,乡村振兴是要解决农业生产的无组织混乱和农民致富无路等问题,但本质则是要再造乡村价值,重构农民主体性,进而发挥好乡村应有的功能。要保障乡村振兴落地见效,需再造乡村生产价值,重构农民经济主体性;再造乡村文化价值,重构农民文化主体性;再造乡村社会价值,重构农民社会主体性;再造乡村教化价值,重构农民治理主体性;为乡村振兴奠定经济基础、筑牢文化根基,夯实组织基础和治理基础。


需要指出的是,通过再造乡村价值与重构农民主体性来推动乡村振兴,是一项长期的系统性工作。就现阶段而言,无论是对接现代农业、培养农民企业家,还是重构乡村共同体和构建常态化的村级事务参与机制,均需政府的外部引导和制度支持。此外,面对乡村振兴这一历史机遇,还需要回答乡村振兴如何有效利用再造的乡村价值,被激活的农民主体性实现可持续推进,农民如何利用当前的乡村振兴政策和资源建立稳定的脱贫长效机制,这些都是值得进一步探讨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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