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濂:财产所有的民主制:理论与现实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448 次 更新时间:2021-11-08 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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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濂 (进入专栏)  


内容提要:罗尔斯主张“财产所有的民主制”是实现正义二原则的理想政治经济制度,并把它与福利国家资本主义作出明确区分。但是“财产所有的民主制”并非左翼自由主义的专享概念,在现实的政治世界里,它一直是英国保守党在20世纪最重要的施政纲领之一。本文通过梳理斯克尔顿、艾登、撒切尔以及罗尔斯等人的著述和观点,探讨了不同版本的“财产所有的民主制”之间的异同。


最近十年以来,在萨德·威廉姆森、马丁·奥尼尔以及萨缪尔·弗里曼等人的努力下,越来越多的学者将注意力放在了罗尔斯对“财产所有的民主制”(property-owning democracy,下文如无必要一律简称POD)的理论构想上。由于罗尔斯多次提到英国经济学家詹姆斯·米德对于POD的启发,这容易让人误以为米德是该术语的始作俑者,又因为罗尔斯引入POD的主要目的是与“福利国家的资本主义”(welfare-state capitalism,以下简称WSC)相区别,这会让人进一步误以为POD不仅有别于福利国家而且是反资本主义的,但是如果我们仔细考察POD的发展史,就会发现它既不是学者闭门造车的理论产物,更非左翼自由主义专享的政治立场和政策主张,恰恰相反,POD的发明权属于苏格兰保守党议员诺伊尔·斯克尔顿,他在1923年首创这个术语的主要动机是回应来自社会主义公有制以及工党的挑战,其根本宗旨不是反对资本主义而是维护资本主义。在20世纪英国政治发展史中,历任保守党党魁以及保守党出身的首相,从安东尼·艾登、哈罗德·麦克米兰、亚历克·道格拉斯·霍姆、玛格丽特·撒切尔直到安东尼·卡梅伦,都曾经依据当时当地的政治形势激活过POD,把它作为重要的执政理念和施政纲领,以至于有评论者认为POD是20世纪英国保守党最根本的意识形态宗旨之一。

这个现象提醒我们,POD的概念内涵、理论脉络以及现实政治的发展要远比想象的更为丰富和复杂,有必要追问如下一些问题:保守党传统的POD与米德、罗尔斯一脉的左翼进路究竟有何异同?他们只碰巧使用了同一术语,但在概念内涵、价值承诺以及具体政策上均存在根本性的分歧?还是说尽管存在诸多大的分歧,但二者仍分享了最根本的问题意识?

为了澄清上述疑惑,本文将依次探讨如下四个主题:首先,通过阐释斯克尔顿创造POD的时代背景、问题意识以及具体构想,指出POD创立之初所具有的平等主义价值取向;其次,艾登和撒切尔在具体执政的过程中把POD转变成“住房所有的民主制”,这个转变不仅出于现实的选战考虑,同时也反映出保守党内右翼立场反对国有化和公有制的基本原则。再次,罗尔斯在接受POD时存在一个逐步清晰化的过程,他想通过限制财产权和经济自由来影响政治自由的实践,避免WSC对于公民德行以及民主政治造成的负面后果。最后,本文认为在最抽象的价值承诺上,POD的左右两翼存在着共识,但在实现的手段和方法上罗尔斯与艾登、撒切尔却存在着分歧,这也反映出自由左翼与自由右翼之间的根本分歧。

一、斯克尔顿论“财产所有的民主制”

1923年4月到5月之间,来自苏格兰的保守党议员诺伊尔·斯克尔顿在《旁观者》杂志上连续发表四篇短文,论述保守党的改革方略和施政纲领,次年以《建设性的保守主义》为题结集出版,这本小册子由于首创了“财产所有的民主制”,且在20世纪的英国政治史上占有举足轻重的历史地位。

保守党之所以要强调“建设性”,非务相反也,时势异也。1917年11月4日,正在进行中的第一次世界大战,催生出史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苏联,社会主义公有制对于资本主义私有制的挑战从理论变成现实,并且在欧洲大陆呈现出从东往西的蔓延趋势。与此同时,英国政治也正在发生结构性的变化。1918年,英国“第四次改革法案”通过,几乎取消了选民的财产资格限制。随着普选制和政治自由的实现,与保守党缠斗百年之久的主要政敌自由党开始式微,取而代之的是方兴未艾的工党。

斯克尔顿认为英国正在步入一个“新时代”,其主要特征是:1.它在选举的意义上是一个“彻底的民主国家”;2.就公民受教育的程度而言,特别是公民的心智和品格培养的意义上它是一个“有教养的民主国家”。(Skelton,1923a:745)这个新时代面临一个迫在眉睫的关键问题:“普罗大众——他们中的多数人依靠工厂的工资生活——的政治地位和教育地位远远胜过其经济地位。”(Skelton,1923b:789)斯克尔顿相信,整个国民生活因此处于结构性失衡的危险之中,而解决的良方正是POD——“除非我们的有教养的和政治的民主显著地变成财产所有的民主制,否则国家的均衡和个体生活的平衡都无法得到修复。”(Skelton,1923a:745)

顾名思义,POD这个术语的重点有二:一是“财产所有”,二是“民主”。前者针对的是社会主义的公有制挑战,后者针对的是普选制带来的民主挑战。斯克尔顿清楚地认识到社会主义对于财产匮乏的普通民众所具有的魅惑力,就此而言,POD本质上是执两用中的策略,在不接受公有制的同时,通过大范围地拓展财产所有者的人数,让保守主义者得以正面回应社会主义的挑战,正如马修·弗朗西斯所指出的,它的优势在于“既不会导致革命也不会对工人阶级的要求无动于衷”。(Francis,2012:278)

秉承保守党的根本信念,斯克尔顿深信私有财产对个体性的充分发展具有根本的影响,唯有产者才有能力保持人格的独立性、主动性和责任感,斯克尔顿的革新之处在于,他没有从这个前提出发为选举权的财产资格限制做辩护,而是顺应时势地提出,在“彻底的民主”成为现实的“新时代”,就应该大范围地扩展财产所有者的人数,借此把工薪阶级的经济地位提升到与其政治、教育地位比肩的程度,保证他们拥有实践政治自由的品格与能力,从而解决国民生活失衡的时代问题。在1926年发表的《捍卫英国民主》一文中,斯克尔顿设问道:“民主的本质德性,内核以及内在价值究竟是什么?”他的回答是,积极参与“公共事务的慎议和决策”会创造负责任的公民,而“慎议和决定”是“只有民主才可能允许公民予以实践的功能——这个功能运转良好,民主就会运转良好。”(Skelton,1926:27-28)

显然,问题的关键在于通过何种方式实现“大范围地扩展财产所有者的人数”。借助本·杰克逊的观点,可以把斯克尔顿的具体策略总结如下:第一,对于工薪阶级实行分红制,并最终实现现代工业生产中的合伙人制,后者的目的在于以公司股份的形式回馈工人,缩小劳资之间的差距,“随着工人变成资本家,要么出于对民主内部管理的关注,要么出于一般性的指引,会很自然地产生‘同舟共济’感”。第二,对于那些想要寻求完全自主性的小型农场主来说,要保证他们成为小农场的所有者,藉此更广泛地分散土地所有权。第三,在大规模的农业生产中引进合作社原则;第四,引入“全民公决”作为宪政手段,借助公共意见来否决任何可能会威胁新的民主宪政安排或者私有产权的议会决策。(cf.Jackson,2012:38-39;Skelton,1923c:837-838)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斯克尔顿的POD强调的不是抽象的财产权而是财产所有,这与保守主义以及古典自由主义传统不同。以约翰·洛克的观点为例,他主张所有公民都毫无例外地拥有财产权,但这只是形式意义上的,并不保证每个公民都真正地拥有实质的私有财产。此处涉及对“自然权利”的两种解释,一种解释是指与生俱来的权利,比如生命权和自由权,这意味着他/她无需特别地做任何事就可以拥有的权利。另一种解释指的是这一权利是通过人之本性的行为获得的(Panesar,2000:123-124),比如财产权就属于这一类的自然权利,它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特定的人基于人的本性(譬如理性)“碰巧”做了特定的事(比如伸手摘了苹果或者在某块土地上的劳作)才拥有的所有权。正是基于这个原因杰里米·沃尔准把洛克的私有产权证明称之为基于“特殊权利”的证明,与此相应,他把黑格尔的私有产权证明称作基于“一般权利”的证明,这是因为黑格尔认为财产权与特定个人的特殊行动无关,由于财产是“人的伦理发展的必要条件”,所以私有财产不仅是“道德上合法的”,而且用黑格尔的话说:“每个人都必须拥有财产”。(Waldron,1988:4)

沃尔准指出:“黑格尔进路的有趣之处在于它所隐含的分配观念。……我们不能一方面论证拥有财产是伦理发展的必要条件,然后另一方面又对无产者的道德和物质困境毫不关心。正如支持言论自由的权利论证建立了确保让每个人都有自由言论的责任,支持私有财产的基于普遍权利的论证也建立了确保让每个人成为财产所有者的责任。这事实上是一种反对不平等的论证,并且支持所谓的‘财产所有的民主制’。”(ibid.)

综上所述,本文认为斯克尔顿的POD已经突破传统保守主义的思想边界,与平等自由主义传统有着很强的亲和性:就强调私有财产与公民个体之品格养成的紧密关联,进而主张实质性地拓展财产所有者的数量而言,他上承黑格尔的基于“一般权利”的私有财产观;就强调经济自由对于政治自由以及提升民主质量的重要性而言,特别是强调合伙人制以及工厂的民主参与而言,他下接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和慎议民主思想。

二、从“财产所有的民主制”到“住房所有的民主制”

1933年斯克尔顿因病早逝,未能在英国政坛一展宏图,但是他的精神遗产POD却在英国保守党乃至整个20世纪英国政治中留下了深刻的烙印。1945年,工党击败保守党赢得英国大选,时任保守党领袖的艾登在次年举行的保守党全国大会上复活斯克尔顿的理念,呼吁建立“全国范围内的财产所有的民主制”。但是在理论照进现实的过程中,斯克尔顿版本的POD已经悄然变形为“住房所有的民主”,这首先是出于选战策略的考虑,二战期间的大轰炸让英国至少缺少200万套的房屋,1945年大选之前的民意调查显示“住房问题被提到的次数如此频繁,相比之下其他事情都显得不重要了”。(Francis,2012:279)

除了选战策略的考虑,更重要的是,强调住房所有是最安全和最符合保守党精神的拓展私有财产的方式,因其绕开了生产资料所有权这一根本问题,在政策执行上也便于操作。值得一提的是,自1951年保守党赢得大选之后英国就进入了“共识政治”时代,在此期间,POD更像是保守党用来区别工党理念、维系自我认同的一个标签,其理论意义大于现实意义,形式意义大于实质意义。

直到撒切尔执政期间,POD才真正得到了实质性的落实。1987年撒切尔赢得第三次大选之后,她明确告诉《时代》杂志,她的第三任期目标包括“建立财产所有的民主制”。但事实上正如弗朗西斯所指出的,早在撒切尔的前两个任期,POD已然得到强有力地落实:“大量的机制调整——出售地方政府出资建立的公房,出售国有企业的股份,让雇员分享所有权的计划——已经被用来极大地拓展了财产的私人所有权。”(275-276)毋庸置疑,在上述各项政策中,最引人瞩目的仍旧是住房私有政策,它再一次成为保守党赢得大选的杀手锏。1979年,85%的英国选民表示赞成公房销售,撒切尔在第一次大选获胜后指出:“成千上万的公房住户……第一次倾巢而出支持我们,因为他们希望有机会购买自己的房屋。”(皮尔逊,2007:98)

1986年撒切尔在保守党大会上声称,如果说19世纪保守党最伟大的成就是让越来越多的人拥有投票权,那么“这个世纪保守党的伟大改革就是使越来越多的人拥有财产。人民资本主义无异于国民经济生活中解放众人的十字军东征。”(Francis,2012:296)

弗朗西斯高度评价撒切尔的POD政策,认为它实现了“民主”的双重功能:“一方面,撒切尔政府继续支持斯克尔顿的POD概念,试图通过出售地方政府的房屋和在私有化企业中分享股票使财产所有‘民主化’;另一方面,它开始‘与财产权产生联系,其方式让人回想起19世纪的财产权与普选权的关系,哪怕细节上并不一致。’即财产所有是实践民主权利和个人选择的前提条件——尽管这些权利在这里采取的是‘经济选择’的形式。”(297)上述评价让人感到困惑,如果弗朗西斯所言不虚,那么撒切尔就不仅继承了斯克尔顿的理想,甚至与罗尔斯版本的POD也相差不远。费利克斯·邦盖伊在一篇探索性的短文中大胆主张,罗尔斯版本的POD与撒切尔的自由市场政策是兼容的,而且,“当我们思考哪种方式在实践上最好地实现POD的目标时,玛格丽特·撒切尔的政策提供了比‘税收和再分配’这些与罗尔斯的POD传统相关的政策更优的自由市场替代方案”。邦盖伊认为,撒切尔通过私有化国有企业,“让数以百万计的人第一次成为股份所有者。资本所有不再属于投资银行家和富人,而是数以百万计的普通英国人所拥有的东西”。正是通过以上方式撒切尔政府实现了罗尔斯版本所蕴含的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广泛分布。(Bungay,2013)

本文认为,弗朗西斯和邦盖伊的观点值得商榷。理由在于,从思想资源的角度出发,撒切尔接受的是哈耶克和弗里德曼所代表的古典自由主义,从现实的政治效果看,撒切尔的POD虽然拓展了财产所有者的人数,但却加剧了贫富差距以及社会的不平等,比如本·杰克逊就指出,撒切尔的一系列政策“显然都是反平等主义的,事实上在这一重建项目过程中,英国的收入和财富的不平等都加剧了”。(Jackson,2012:47)试以住房私有政策为例,数据显示,从1978年到1988年的十年里英国住房拥有率从54.7%上升到65.4%,而公房出租率从31.7%下降到24.9%,(皮尔逊,2007:100)表面上这的确让很多工薪阶层拥有了个人住宅,但是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私有住宅的范围扩大促使中产阶级的分化,导致新的社会矛盾。住宅的民营化并没有使所有的人都成为中产阶级,反而不少人由于借贷购房而成为‘债务者’。为此,英国保守党被人指责说:‘保守党培育中产阶层的政策非但没有把英国变成财产所有者的国家(Property-owners' Nation)’,或‘住宅私有者的国家’(ANation of Home Owners),反而变成了‘债务者的国家’(A Nation ofDebtors)。”(参见张世薰,2009:108)

三、罗尔斯论“财产所有的民主制”

1971年罗尔斯《正义论》问世不久,WSC就因为滞胀而逐渐陷入全面的危机。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多数学者把《正义论》列为WSC的辩护之作,没有认识到罗尔斯既非福利国家的支持者,也非资本主义的支持者,而是POD的支持者。

应该说,这个误解部分地要归咎于罗尔斯本人,虽然《正义论》初版根本没有提及“福利国家”和“资本主义”这两个概念,但与此同时也只有两处地方简单地提到了POD,对此一个合理的解释是,罗尔斯虽然认识到“分配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制度的选择问题”,(Rawls,1971:274)但对于正义二原则和POD的关系并没有做过深入认真的思考。

在19世纪80年代的英美学术界,只有极个别的学者注意到了POD的重要性。1983年,阿瑟·迪夸特罗在一篇论文中指出:“在《正义论》中罗尔斯从未使用过一次‘资本主义’。罗尔斯从詹姆斯·米德那里借用了‘财产所有的民主制’这个术语,其主旨在于对财产所有的民主制和资本主义的福利制度做出严格区分。”(DiQuattro,1983:56)不久,理查德·克劳斯和迈克尔·麦克弗森进一步指出,“罗尔斯对于使用福利国家的税收制度并且通过转让来弥补收入的不平等的热情要远小于许多评论的假设。这部分是因为他想要通过使财产持有变得更平等来减少收入转让的需求”。(Krouse and McPherson,1988:80)

罗尔斯显然是受到了上述学者的启发,才会在《正义论》1990年修订版“序言”中特别提到,如果要重新撰写该书,就必须对“福利国家”的观念和POD作出明确的区别。(Rawls,1999:xiv)罗尔斯在2001年出版的著作《作为公平的正义》中对这个问题做出了盖棺定论的表述,他列举了五种理想型的政治经济制度,认为只有POD或者“自由(民主)社会主义”能够满足正义二原则的要求,其余三种制度(“带有指令性的国家社会主义”,WSC以及“自由放任的资本主义”)则以不同的方式违背了正义二原则。(Rawls,2001:136-138)

罗尔斯认为,POD与WSC虽然都允许存在生产资料的私人所有权,但二者存在着重要的区别,WSC准许少数阶级几近垄断生产资料,而POD“力图分散财富和资本的所有权,由此来防止社会的一小部分人控制整个经济,从而间接地控制政治生活”。(139)为达此目的,POD主张“在每一阶段的一开始就将生产性资本和人力资本(即教育和经过训练的技术)尽管广泛地分布,这一切都是在公平的机会平等的背景下进行的”。(137,139)与此相对,WSC却是在每一时段的最后阶段才进行社会再分配。

不同的制度安排会培育和发展出不同的公共政治文化心理以及公民德性。罗尔斯寄望通过POD调整经济自由的内容,保证所有公民都能够在适当的社会平等和经济平等的基础上“自己管理自己的事务”,最终造就有尊严和负责任的公民。WSC虽然为最不利者提供各种社会保障,但最大的问题在于无法为最不利者提供实现“社会基本善”中最重要的“自尊的社会基础”,反而可能进一步挫伤其自尊感,甚至造就“沮丧而消沉的下等阶级”,丧失自治的能力和期望,自认为被社会抛弃的一部分,从而放弃参与公共政治文化。(Rawls,2001:139-140)这显然与POD的目标正好背道而驰。

值得一提的是,罗尔斯与米德对于英国保守党的POD传统未置一词,本文认为,这么做的目的是为了与右翼传统拉开距离,但他们仍旧坚持把POD作为理想的政治经济制度形式,则与POD原初蕴含的平等主义取向有着直接的关系。

四、“财产所有的民主制”的左右之争

本节意在比较撒切尔与罗尔斯版本的POD的异同,众所周知撒切尔的主要思想资源是哈耶克的古典自由主义,因此这个比较也部分地反映出自由右翼与自由左翼之间的差异。

首先,无论是撒切尔还是罗尔斯的POD都以WSC为主要论敌。但是在政治光谱上,罗尔斯将POD放在WSC的左边,而撒切尔则把POD放在WSC的右边。

与上述区分相关的另一个分歧是,罗尔斯不仅反对福利国家,同时还反对资本主义。按照弗里曼的观点,“资本主义最根本的特征就在于,为了实现收入与财富的配给与分配的经济高效条件,强制执行自由竞争市场制度中的私人经济权利和自由体系。”(Freeman,2011:21-22)弗里曼指出:“这样定义的资本主义,正如古典经济学的自由主义,与效益主义有着紧密的联系,而且与效益主义的论证更合拍,尤其是在盎格鲁-美利坚传统中。”(23)撒切尔的POD就隶属于与效益主义论证相容的资本主义传统,出于种种原因它重视私有财产的广泛分布,但归根结底并不关注社会正义的实现,与此相对,罗尔斯的POD不仅反对福利国家同时也反对以效益最大化为基本原则的资本主义,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是建立在差别原则(或者互惠原则)基础之上的。

在实现POD的手段和策略上,左右两翼体现出最深刻的分歧,具体表现有如下三点:

第一,对待自由市场的态度根本不同。尽管承认员工集体持有股份、利润分红、住房私有化,乃至于征收遗产税和赠与税等手段,但在根本上右翼版本始终是以自由市场的策略作为实现POD的基本手段,与此相对,罗尔斯版本的POD只是把自由市场及其价格机制视为配给资源的有效方式,并不把它们作为分配收入和财富的主要手段和标准。

第二,主张不同的私有产权和经济自由观。罗尔斯只把两类经济自由划归受“正义第一原则”保护的基本自由权:第一种是职业选择的自由权,包括免于奴役和强制劳动的自由,以及选择和改变工作或职业的自由。第二种是“持有和排他性地使用私人财产的权利”。(Rawls,2001:114)理由是这两种权利“能够赋予人格独立和自尊感以足够的物质基础,而人格独立和自尊感对于道德能力的全面发展和使用是极其重要的。拥有这种权利并能够有效地行使这种权利是自尊的社会基础之一。”(Rawls,2001:114)与此相应,罗尔斯把两种广义上的财产权剥离出受正义第一原则保护的基本自由权行列,分别是“一般而言在自然资源和生产资料方面的财产权,其中包括获取和馈赠的权利”;以及“包括参与控制生产资料和自然资源的平等权利在内的财产权,而这些生产工具和自然资源应该为社会而非私人拥有”。(ibid.)把“自然资源和生产资料方面的财产权”剥离出基本自由权意味着即使承认私人可以拥有它们,但它们不是“根本的”和“不可让渡的”。显然POD的右翼版本对此无法接受。

约翰·托马西据此指出,以罗尔斯为代表的高端自由主义持有的是“薄版本的经济自由观”。与此相对,古典自由主义持有的是“厚版本的经济自由观”,包含了名目众多且类型广泛的经济自由,比如生产资料的所有权、私人财产的所有权、立约自由、择业自由等等,古典自由主义把它们视为与言论自由、结社自由这些传统意义的权利和自由同等重要之物。(Tomasi,2012:22-26,42-43)从证成基础的角度看,双方的分歧又进一步地体现在,POD右翼多从自我所有权、自然法传统或者效益主义的立场出发证成厚版本的经济自由观,而左翼则从人之为人的伦理发展的必要条件出发(比如罗尔斯的自由平等人的两种道德能力)入手证成薄版本的经济自由观。如何评价厚、薄两种经济自由观及其证成基础是一项艰巨繁难的任务,限于篇幅,本文只想提出一点思考的方向。

晚近以来,以托马西为代表的“新古典自由主义”开始兴起,其核心论点是,一方面坚持古典自由主义“厚版本的经济自由观”以及“自生自发的秩序”,另一方面接受高端自由主义对社会正义的诉求以及“政治证明的慎议进路”,由此拼贴成一种据称可以超越自由主义内部纷争的新主张。反映在私有产权和厚版本的经济自由观上,新古典自由主义在证成基础上更接近于自由主义左翼,比方说,托马西模拟罗尔斯“人的两种道德能力”创造出一个新的概念“负责任的自我书写者”(responsible self-authorship),意思是:“所有健康的成年公民,不管他们与生俱来的特定优势和劣势是什么,都拥有发展人生计划以及按此计划行动的能力(无论这个计划是个人指定,集体制定还是以其他方式分享的)。人们是生活的行动者,而且他们的能动性是至关重要的。”(Tomasi,2012:40)托马西以此作为“市场民主主义”(这个概念在托马西那里可与新古典自由主义互换使用)的证成基础,一如罗尔斯以“人的两种道德能力”(善观念能力与正义感能力)作为高端自由主义的证成基础。

归根结底,新古典自由主义若想取得成功,就必须直面这个问题:实践“厚版本的经济自由”是充分实践和完全发展“负责任的自我书写者”的必要条件吗?面对这个问题,托马西的表述显得非常犹豫,比如,他说:“随着社会的富裕,实践厚版本的私有经济自由对多数公民来说是负责任的自我书写者的本质条件。”(183)“对许多人来说,独立的经济活动是好生活的本质性的和持续存在的部分。”(ibid.)这两句话中各有两个限定语:“对多数公民来说”,“对许多人来说”。换言之,托马西并不认为实践厚版本的私有经济自由“对每一个公民来说”是负责任的自我书写者的必要条件。如果托马西想要严格遵守罗尔斯的证成逻辑,那就不得不承认“厚版本的经济自由”并不符合罗尔斯“基本善”的定义,而这恰恰可以支持罗尔斯把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以及立约自由排除出正义第一原则的做法。反过来说,如果把托马西有所保留的表述绝对化:实践厚版本的私有经济自由“对每一个公民来说”是负责任的自我书写者的本质条件,或者,“对所有人来说”独立的经济活动都是好生活的本质性的和持续存在的部分,那就要求托马西接受比黑格尔的主张(“每个人都必须拥有财产”)更强的平等主义立场:每个人都必须拥有进入“独立的经济活动”的财产。这同样要求对生产资料所有权进行广泛地分配。通过以上简单的分析可知,新古典自由主义借用自由主义左翼的证成基础来证明厚版本的经济自由观是失败的。

最后,POD右翼和左翼的一个本质区别还体现在工厂民主议题上。这个议题的争论点在于,为了培育工人的民主管理能力以及更多地参与工厂决策,是否应该为此牺牲一定的经济效益?为了分析这个问题,有必要引入约翰·托马西所做的一个区分,他认为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是“更多财富论题”,认为一个运转良好的资本主义市场比罗尔斯所支持的偏社会主义的制度能创造出更多的财富,而财富的增加会以某种方式惠及穷人,所以,“长时段看,资本主义经济可以通过创造更多的财富从而更好地满足差别原则”。(Tomasi,2012:187)第二种观点是“更多工厂权力论题”,代表人物是密尔、米德与罗尔斯,主张放弃对资本主义财富积累的过分热情,哪怕承受更缓慢的经济增长的代价,也要为工人提供更好的工厂经验,增加公民作出经济决策的权力并提高他们在工厂中的权力。(187-188)

显然,本文第二节提到的邦盖伊就属于“更多财富议题”的支持者,他们认为:“社会财富的增长本身就提高了工人的权力。在富裕社会,甚至是普通的公民也可以购买股票和债券:在个人化的经济时代,工人的确开始拥有生产工具。更重要的是,在富裕社会工人拥有比在贫穷社会中更多的议价权力。面对一系列可供选择的有吸引力的工作时,工人能够要求得到更高的工资,或者为了寻找他们认为更有吸引力或更具成就感的工厂经验而另谋高就。”(188)如果上述理由成立,那就意味着POD右翼完全可以借助“更多财富论题”来消解左翼的观点。但是正如撒切尔的POD并没有减少贫富差距反而是增加了社会的不平等,“更多财富论题”也需要经过经济学以及社会学的实证研究的检验才有可能判定是非。

从规范性的角度说,从工厂民主论题引出的是一个更加重要的问题。借用罗尔斯常用的句式,我们可以追问:参与工厂决策和民主管理能够赋予工人以“人格独立和自尊感”吗?它们是充分实践和完全发展自由平等的道德人所拥有的“两种道德能力”的必要条件吗?本文认为面对上述问题,罗尔斯的回答应该是否定的。注意,当我们探讨工厂民主的意义时是在追问POD是否可以满足差别原则的要求,而差别原则所要分配的基本善,不仅包括收入和财富,还包括“权力和负有责任的位置,以及自尊的社会基础”。(186)工厂民主关涉的正是后两种基本善。但问题在于,参与工厂决策和民主管理虽然在概念上从属于“权力和负有责任的位置,以及自尊的社会基础”,但是它们会是“每一个理性人都假定想要得到的事物”吗?显然,一定存在着一些人既无兴趣也无能力参与工厂的管理和决策,在这个意义上,即使工厂民主与POD相容,也不能就此推论得出POD的制度设计中必然应该包含着工厂民主。通过以上分析可知,POD右翼在经验层面上主张放弃工厂民主议题,而左翼则在规范层面上要求工厂民主议题,但双方都未能给出足够令人信服的论证。

POD从创立之初就与普选制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但是它的目的不仅是为了应对选举政治的挑战,更重要的是通过尽可能广泛地分散私有财产,最终令公民个体拥有实践政治自由的责任感和独立性,就此而言,无论左翼版本还是右翼版本,在最抽象的价值承诺上都承认财产与个体品格和德性养成以及财产与民主之间存在着紧密关系。综观POD在20世纪的理论演进和现实政治发展,可知这是一个有着较大解释空间的政治主张,它既可以为主张自由放任的资本主义的撒切尔政府所采纳,也可以为更具平等主义取向的米德、罗尔斯所主张。本文认为,POD的右翼版本——尤其是艾登、撒切尔进路背离了这个概念所蕴含的平等主义诉求,沦为现实选战的策略工具,相比之下,POD在理论史上的三个重要时刻(斯克尔顿、米德和罗尔斯)是彼此相关的,正如阿米特·罗恩所指出的,它们“是从同一个起源发展出来的连续性的变化”。(Ron,2008: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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