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显:中国式法治现代化道路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534 次 更新时间:2021-10-19 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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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显 (进入专栏)  


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提出一个崭新的理论命题:“中国式现代化新道路”。这一命题是对近代以来中国现代化进程的历史总结,是对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中国现代化发展的科学概括,是我们提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道路”的理论依据,也是对“中国式法治现代化道路”作出科学阐释的理论范式。

“现代化”通常指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变的历史过程与结果状态。世界范围内的现代化肇始于欧洲资本主义的兴起,中国社会的现代化发轫于清末民初的启蒙运动。中国法治现代化同步开始于清末民初。中国式法治现代化道路的形成和不断拓展是人类法治文明的伟大创造,具有独特的历史进程和鲜明的中国特点。

首先,中国式法治现代化道路是法治现代化的中国道路。第一,中国是世界上文明发达最早的国家之一,法制文明是中国古代文明的重要构成和明显标志,从历史进程上看从来没有中断过。第二,我们是在不同文明共存互鉴的历史条件下推进依法治国。第三,我们是在全球化时代推进法治现代化,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第四,我们是有14亿多人口的发展中大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其次,中国式法治现代化道路是法治现代化的社会主义道路。其本质特征在于:第一,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根本保证。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是法治现代化的根本保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也是我国法治现代化的历史经验。第二,以人民为中心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根本价值。以人民为中心,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政治立场,也必然是社会主义法治现代化的根本价值。第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根本基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人类制度文明史上的伟大创造,具有鲜明中国特色、明显制度优势、强大自我完善能力,为政治稳定、经济发展、文化繁荣、民族团结、社会安宁、国家统一提供了有力保障,为经济快速发展、社会长期稳定两大奇迹的形成创造了良好的制度环境。第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根本指导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集大成者,是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21世纪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党和人民走出了一条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

最后,中国式法治现代化道路是人类法治文明的新地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国法治建设的实践和成就堪称现代世界法治发展的范例。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经过艰辛探索,成功地走出了一条中国式法治现代化道路,用70多年时间走完了西方发达国家几百年的法治历程。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党和人民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推动我国法治建设实现了从“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从依法治国到全面依法治国,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从建设法治国家到建设法治中国,从“依法治理”到法律和道德共治、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有机统一,从“法律之治”到“良法善治”,从国家法治到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统筹推进的历史转折与重大转型,开创了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创造了人类法治文明新形态。我们坚持法治建设“变”与“不变”辩证统一,坚持自上而下、自下而上双向互动推进法治现代化,坚持立足本国国情与借鉴域外法治经验的有机统一,破除了法治发展领域的“西方中心主义”。我国制定印发了《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一规划两纲要”是新时代新征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重大举措,必将对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进程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必将对人类法治文明产生广泛而深刻的影响。

而在同一历史时期,一些发展中国家在推进法治现代化的过程中,沿袭殖民主义法治体系,照搬西方法治模式实行法治改革,结果丧失了法治发展的自主性,陷入了各种各样的发展陷阱。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成功实践,使我们有底气、有自信,以中国智慧、中国实践为世界法治文明建设作出中华民族的伟大贡献。

世界上有各种各样的法治模式。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中国共产党在反思古今中外各种法治模式特别是中国古代工具主义的严刑峻法和西方近代以来形式主义的法治体系及其对当代中国的影响的基础上,鲜明地提出“良法善治”的法治理念,强调走良法善治道路,建设良法善治的法治中国。

所谓“良法”,概括而言,是指尊重保障人权、维护公平正义、促进和谐稳定、保障改革发展、引领社会风尚的法律,就是反映人民意志、体现民意民智、符合客观规律、便于遵守和执行的法律。具体可从四重意义上把握。一是法律应符合人性、人文、自然、经济、政治、社会等的规律,与作为法律调整对象的各种关系的存在与发展规律保持一致,而不能蔑视规律、抗拒规律。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科学立法的核心在于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数千年的法治文明史充分证明,法律要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立法者必须注重发现规律、尊重规律、反映规律、顺应规律,使法律成为科学的法律。二是法律制定得良好。立法权法定,法律规则确定的行为标准适度、可遵守、可执行、可适用,权利、义务、责任对等,公开透明,标准统一,普遍适用,连续稳定,非溯及既往,规则与规则、法律与法律、法律部门与法律部门、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协调一致,不矛盾不冲突等。三是法律实施得良好。不仅全民自觉守法,而且执政党依法执政,国家机关依法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四是法律体现社会良善价值,即体现秩序、自由、民主、公平、人权、效率、和谐、文明等作为现代法治的基本价值,其中,最根本的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为了建设良法善治的法治中国,一要坚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法,努力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愿、得到人民拥护。二要坚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严格执法,弘扬真善美、打击假恶丑。坚持公正司法,发挥司法断案惩恶扬善功能。按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求,健全各行各业规章制度,完善市民公约、乡规民约、学生守则等行为准则,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成为人们日常工作生活的基本遵循。完善诚信建设长效机制,加大对公德失范、诚信缺失等行为的惩处力度,努力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和社会秩序。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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