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民:公民社会、和谐社会与党的执政基础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620 次 更新时间:2008-07-02 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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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民  

公民社会是从西方引进的一个概念。在西方学者的语境中,公民社会以其特有的自治的特点,天然地与国家具有相对独立性。换句话说,公民社会意味着民众动员、社会自治组织的发达,对于处在社会转型期的集权国家来说,“在这样的问题上实际上有两种不同选择:要么整合那些能整合的团体,并压制其他人,回复到权威主义的一潭死水,要么把制度问题,即民主提上政治日程。” (亚当·普沃斯基著:《民主与市场》, 北京大学2005年版,第41页)当然,西方学者所说的民主不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这里所说的“制度”问题实际上是指公民社会冲破了原有的体制,使政治权威原有的执政基础发生变化,并导致国家从国体到政体的根本改变。

平心而论,西方学者的话也是以一定的历史事实——前苏联东欧和一些拉美国家的历史进程为基础的。也就是说,时代的变迁给当代中国的发展提出了这样的问题:公民社会在中国是否必然出现?对党执政的社会基础有何影响?中国共产党能否走出独特的新路而不重复他人的失败?等等,成为人们关注的重要问题。

  

一、中国公民社会的形成标志与基本特点

首先要分析的就是中国是否出现了公民社会,这是本文的出发点。如果公民社会在中国并不存在,或者说根本没有存在的基础,本课题就毫无意义。

公民社会一词,来源于英文的"Civil Society",既可译为市民社会,又可译为公民社会,还可译为民间社会,还有人认为可以译作文明社会。古典市民社会理论家往往同时在几重意思上使用这一词汇。在当代中国,学者们对其称谓也不同。市民社会作为实体有悠久的历史,作为概念的市民社会这一词汇早已有之。但在今天谈到市民社会,易于使人联想到欧洲的市民等级。公民社会则是更带有现代性的概念,突出地体现了现代公民意识。2004年6月21日,联合国发布了由“公民社会与联合国关系”调查小组的报告,联合国常务副秘书长弗雷谢特在报告发布会上说,“公民社会”这一概念是联合国在50年代最先提出的,目前各国普遍接受这个概念(转引自联合国网站新闻中心)。从公民社会的视角出发来探讨中国社会转型时期的种种问题,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也已被学术界所接受。

到目前为止国内对公民社会的确切定义并无一致公认的权威界定,但从公民社会这一术语的大多数用法来看,“其主要思想是,公民社会是处于国家和家庭之间的大众组织,它独立于国家,享有对国家的自主性,它由众多旨在保护和促进利益或价值的社会成员自愿组合而成” (《治理与善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327页)。作为与党的执政基础相关的研究,笔者将从“大多数”用法来谈论公民社会。

尽管学术界对公民社会的种种界定表述不同,但对公民社会的基本特征却有共识,这就使我们可以大致把握公民社会的实质:其一,公民社会是相对独立于国家的社会生活领域,没有这种相对独立性,就没有公民社会;其二,公民社会的构成要素主要是各种非政府组织、社区组织、利益团体、志愿性社团、社会运动等。换言之,公民社会的主要载体是大量的民间组织;其三,公民社会有一整套价值理念和规范,比如,尊崇民主与法制的原则,个体性、包容性、多元性、公开性、参与性,等等(参见《治理与善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327—328页)。当然,公民社会的表现形式未必是一种模式,但其基本特征、核心内容是有共通之处的。也就是说,其相对独立性、发达的民间团体、多元、自治等精神实质是不可缺少的,离开了这些,就无所谓公民社会。

笔者认为,从上述意义上看,公民社会在中国局部地区已经初具雏形 。说其限于局部地区,是因为中国政治经济发展不平衡,某些发展迟缓地区甚至不具备公民社会的最起码的要素。所谓雏形,是说有了公民社会的最基本的特征,但还处于起步状态。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公民社会雏形在中国的出现,并不是因为先有了西方的公民社会理论才有了中国的实践,而是中国公民社会雏形的出现,迫使人们去关注这一问题,否则西方的概念根本不存在传入中国的基础。公民社会在中国的出现有特定的历史必然性:一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这是前提和基础。在中国这样一个有着悠久的封建传统的国家,在小农经济、自然经济的基础上只能产生家长制和行政权力支配社会的政治文化。在计划经济时期,国家与社会在管理方式上一体化,社会生活高度政治化,社会并无独立性可言。只有在市场经济的基础上,各独立的法人遵循着平等竞争、等价交换的规则去运作时,传统的政治文化的影响才有可能被突破,相对独立、相对自治的社会才有存在的根基。二是多元所有制成分共存,导致大量的人员在不同所有制单位、不同行业之间流动,人们的交往方式、工作方式、分配方式都发生了重大变化。人们的独立性增强,在追求个体价值实现的同时又关注与民生相关的公共利益。多元的交往方式和活动方式,又使人们彼此以较为宽容的心态来看待各种价值观差异,多元、宽容的氛围在社会层面逐渐出现。三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民主政治与法制建设尽管还有许多尚待改进之处,但毕竟有了重大发展。遍及全国农村和城市部分街道社区的直接选举,催生了基层人民群众的民主意识法制意识和人权意识,整个社会对公正的法制环境的要求也随着民主政治的发展而日益强烈,如,从自从1989年颁布行政诉讼法以来,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一审行政案件已经超过一百多万件。中国的政治文化正在逐步发生变化。四是在高科技时代,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传播介质的发展变化,使公民广泛参与政治生活成为可能。近年来的刘涌案、圆明园防渗膜事件、虎跳峡水电站等等著名事件,都受到了网民的强烈关注而成为公众舆论的中心。尽管人们对这些事情的看法至今仍有争议,但互联网在其中起到作用却是没有人争议的。截至2006年8月底,中国博客作者规模已达1750万。“互联网民主”成为中国公民跨越时空限制参与公众事务的突出特征,成为中国公民论坛。这些条件,虽然还不能导致出现一个成熟形态的公民社会,但至少可以导致出现公民社会的雏形。

上述情况表明,恰恰是改革开放,促成了现代公民社会的萌芽与发育。

当然,由于社会制度和文化传统的区别,无论现在还是将来,中国的公民社会的表现形式都不可能和西方一样。但在不同的表现形式下仍然出现了某些类同的特征:

首先,民间组织的初步发育。中国的民间组织在1976年后恢复活动。1989年在民政部门登记的只有4446个。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民主政治的发展,民间组织开始了“爆发式增长”(《民间组织的勃兴折射社会生态变迁》,人民网2004年12月18日)。到2004年,全国经过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14.2万多个,民办非企业单位 12.4万多个,基金会1200多个,共计26万多个(参见2004年3月19日新华网;2004年12月11日《北京青年报》)。但这仅仅是经过正式登记的组织。其实,社会上还存在着大量的、由于种种原因未经登记的民间组织。比如,农村季节性较强的各种协会,甚至有草莓协会、西瓜协会等等;各种各样的养殖协会,如养貂协会、养猪协会等等。这些协会大多具有服务性质,基本上属于“松散联盟”性质。基层干部说这些组织还是“初级阶段”,意即发育程度不高,但毕竟是民间自发形成的组织。仅以山东日照开发区为例,类似的协会、组织因不需登记,无确切统计数字,据估计大约有“百八十个” (2004年9月24日与日照开发区北京路街道党委座谈记录)。仅一个开发区就有如此数字,全国有多少类似的纯粹民间意义的组织就难以计数了。需要指出的是,由于政治经济发展不平衡,各地情况有很大差异,某些地区很少有自发的民间组织。

民间组织的发育状态不仅要看其数量,更重要的是看其相对独立性。中国的民间组织,除去带有明显官方色彩组织外,真正发端于社会中的民间组织,大多具有社会性、非盈利性和公益性,有的就是群众的自我服务组织。这些组织内部的自治程度有相当大的不同。在山东日照市开发区,处于“初级阶段”的各种各样的协会是真正意义上的“民间”组织,当地干部说“我们不做任何干预,完全是他们自己操作”,“完全是自愿的,自己组织,自己管理”( 2004年9月24日与日照开发区北京路街道党委座谈记录)。再如著名的由企业家们组成的SEE生态协会,也是典型的公益性民间组织。

其次,公民的自治程度。衡量自治程度是一件复杂的事情,不仅要依据法律的规则来判断,还要依据当事人在实践中的自我感知来判断。在中国社会,自治程度的外在表现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公民能否自主选择自己的管理者,二是能否对关系自己切身利益的事物自主抉择。从第一个方面来看,到目前为止,主要表现在农村和城市社区等基层单位对直接管理者的选举。在农村,全国大多数地方已经实现了数百万村委会干部由上级指派、任命,到由村民群众直接选举产生的平稳过渡。在城市,部分地实现了社区对居委会等的直选。从第二个方面来看,在某些地方的农村,村里的“大事小情”(2005年10月赴张家港调研记录)皆由村民代表或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在山东日照市下辖的一些区县,村里的一些大事,由全体村民公决,大部分村庄实行村务公开,财务公开。村级财务公开是由乡镇政权统一推行的,带有政府主导的意味,目的是为了便于群众监督,防止村级腐败。在苏南新兴的农村社区,事关集体的事情也往往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某些重大事情,往往是村党支部提出议案,再交由村民表决(实际上是半自治)。

第三,参与公共决策。近几年,来随着民主开放程度的增强和公民意识的觉醒,一些民间组织开始对某些社会问题作出反应。如怒江13级水坝工程,虎跳峡“一库八级”梯级水电站,都遭到了一些环保组织的反对或质疑,并在互联网上掀起了巨大的反对声浪,最终影响了决策。当前,社会对教育、医疗改革的普遍关注,事实上是由民生问题而引发的公民对公共事务的参与诉求。互联网上数以千万计的搏客们,以自己的独特方式参与着与自己有关和无关的事务。

第四,公民的自我管理程度。由于政治经济发展不平衡,社会基层群众的自我管理程度亦有重大差异。浙江宁波西邬街道力邦社区是自我管理达到较高水准的典型。力邦社区始建于2001年,最初是当地政府为方便吸引投资而专为外来民工建立住宅区。为了能够长期经营下去,政府决定以企业方式运作,将90%的产权归于力邦公司。该公司最初以传统的行政管理方式进行管理,对于民工中的不良行为动辄以罚款等方式处分,造成了管理者与外来民工的严重对立情绪。在这种局面下,管理方决定把传统的组织资源与群众自治结合起来,建立了党团组织,同时实行真正的群众自治,即“外来人管理外来人”(2005年8月8日在宁波力邦社区座谈记录)。意想不到的是,在这种理念下,各种团体纷纷涌现,有志愿者队伍,有以补习文化课为主的,有以学习电脑为主的,甚至有“精致生活社”,远足俱乐部,就连逛街爱好者也成立了逛街俱乐部。这些团体实行彻底的自治,均由群众自我管理,社区管理方只是在群众力所不及的情况下作一些协调、帮助工作。力邦社区管理的最大特点就是形成了民工广泛参与机制。该社区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和谐。内蒙阿拉善SEE协会的项目运作中,也是由群众自己选择项目,自我管理,自我监督。实践证明,凡是真正由群众参与而不是名义上参与的民间组织或建设项目,因自身利益的推动,其自我管理都有相当的水准。当然,被动地等待他人赞助、管理水平低下的事例也可以找到。这同样是“初级阶段”的反映。

第五,志愿者组织的发展。志愿者组织的发展,并不是新鲜事,但在中国,志愿者服务、志愿者组织的兴起,是与公民社会的雏形一道出现的新鲜事物,在某种意义上也可以看作是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社会自我服务的一种表现。中国志愿者组织有各种各样的类型。第一种是由党组织推动建立的。如上海市志愿者协会,已经成为上海市最大的社会团体。这一团体有较为复杂的网络:横向有市民寻访团、各区县志愿者协会、社区志愿者服务总队、志愿者服务分队等;纵向有上海市专业志愿者协会下设的青年志愿者协会、职工志愿者协会、家庭志愿者协会、国际交流志愿者总队、计划生育志愿者总队等(《上海志愿者活动调查》,人民网2002年9月27日,记者郝洪)。第二种类型,是由传统意义上的群众团体(如共青团、妇联等)推动建立的青年志愿者组织,“巾帼志愿者”组织,等等。第三种类型,即完全是民间建立的,如环保志愿者组织等。志愿者组织的兴起为中国社会带来新的风尚。

到目前为止,中国公民社会显现了几个显著特点:

第一,公民社会的形成路径由底层开始。一般认为,公民社会的主力是中产阶级,而中国真正意义上的群众自治发端于社会基层。同中国改革开放的路径相似,自治等起始于社会底层,但得到制度化发展却离不开执政党和国家的推动。第二,就大多数情况而言,传统的组织资源如党团工会妇联等在民间组织中起了重要作用。第三,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同步。没有大背景的宽容氛围,就没有群众的自我选举自我管理等。第四,与国家的关系是合作的,到目前为止大致上是良性互动的关系。

上述情况在不同地区差别很大。在部分地区,公民社会已有了大致的雏形。在某些地区,连公民社会的蛛丝马迹也很难寻觅。因此,只能就具体情况做具体分析。作为执政党,则应具有超前意识,对未来的发展趋势做出应对政策。

二、公民社会对于构建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之影响

具有相对独立性的公民社会,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否会产生特定影响?这一问题的重要性事关中国共产党执政的社会基础是否稳定。

所谓和谐社会,从根本上说,是指组成社会的各要素按照特定规则运行,使之处于大致协调发展状态。这里同样包含着公民社会赖以生存的各要素。和谐社会最基本的特征是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而公民社会对于民主与法制的尊崇,其宽容性、包容性,对个人权利的尊重,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存在着精神上的相通之处。因此,公民社会的发育,与和谐社会的构建,是不矛盾的。并且,中国共产党倡导的社会建设,与公民社会的发展实际上是一体化的,并不单独存在一个脱离了整个社会建设的“公民社会”。

公民社会对和谐社会的作用具有正负两面性。

在谈到公民社会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积极意义时,实际上隐含着一个前提:执政党的政策符合人民的根本利益,国家法制健全。在这一前提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有利于公民社会健康成长的。反过来说,公民社会的健康发育同样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第一,有利于协调社会矛盾,化解多种多样的社会纠纷,成为缓解群众情绪的“缓冲阀”。各种群众团体、组织因其生活于群众之中、直接感受各种社会矛盾,所以在处理群众之间的矛盾、社会纠纷中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其优势在于:一是可以及时发现问题;二是了解基层实际情况;三是可以群众能够接受的方式解决问题。比如,某些地方出现的社区调解员、社区群众性组织,在化解群众纠纷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北京朝阳区小关街道独创的社区居民代表大会常务代表会,在解决社区纠纷、邻里矛盾、为民服务中获得了群众的好评。可以说,这种群众性的组织成为把问题解决在初始阶段的第一道防线。

第二,有利于形成新型社会治理机制。新型的社会治理机制不同于计划经济时期传统的社会管理机制,是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的群众参与相结合的治理模式。这种治理模式的重要特征之一是群众的参与,而单个群众的参与作用是有限的,并且易于出现无序状态。因此,群众组织起来就是较好的办法之一。以组织的方式,按照法制的精神,有序地参与到社会治理中来,是在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背景下构建新型社会治理机制不可缺少的环节。胡锦涛在中央党校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指出,要推动建立政府调控机制同社会协调机制互联、政府行政功能同社会自治功能互补、政府管理力量同社会力量互动的社会管理网络调节,这为公民社会的发展留下了巨大空间,公民社会在此是大有可为的。

第三,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从价值理念上讲,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核心是公平正义,而公民社会的核心价值就是主张保护人的基本权利,以宽容、多元的姿态对待不同利益群体,这是社会公正的起点。从实际行动上讲,民间各种维护群众权益的组织可以为群众提供必要的帮助。比如,一些行业协会逐步脱离“二政府”痕迹,为维护本行业合法权益而做出努力,2004年温州烟具协会在应诉欧盟反倾销调查中就发挥了重要作用。还有一些社区的维权组织,为维护本社区居民的权益而作出了努力,对构建公平正义的社会秩序是有益的。

第四,有利于促成诚信友爱的社会风气。以自我管理为特色的公民社会,其基本的立足点就是诚信。对于不享有权力资源的真正群众性自治组织来说,如果没有相当程度的诚信,是难以运作的。因此,在这一问题上,公民社会既受益于党中央倡导的和谐社会,同时又有益于社会风气的转变。而公民社会的自我服务,各种志愿者组织的蓬勃兴起,更以实际行动实践着互助友爱的理念。

第五,有利于发展民主与法制。在社会利益主体多元的时代,惟有民主与法制才能够使大多数人的利益与少数人的合理合法的特殊利益都得到尊重与保障。在促进民主与法制进程中,公民社会的作用一是可以通过社会基层的自治实践提高民众的民主与法制意识;二是各种群众组织可以成为有序表达群众利益诉求的管道;三是中国基层的民主、自治,本来就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有些学者认为基层自治并不必然导致民主政治的发展,但在中国,民主政治的推动器恰恰始于基层自治。

第六,有利于增强全社会的创造活力。除少数先进分子外,对于大多数人来说,创造活力的最根本的源泉,来自于对其自身合理利益的尊重。当前中国社会上活跃的各种群众组织,是群众以自身利益、爱好等为基础建立的,对于最广泛、最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发挥各方面创造活力,推动社会发展具有很大作用。

第七,有利于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民间环保组织对于保护自然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的作用已在媒体有多方面报道,此处不再赘述。需要指出的是,来自民间的自治,对于人与自然的关系同样是有利的。著名的SEE生态协会的项目选择、管理、监督,均依靠群众自治。

当然,上述作用是一种理想的描述。这意味着,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出现负面作用,其结果是原有的社会体系失序、崩溃。出现负面作用的前提是:公民社会快速发展而法制不健全,党的领导方式执政方式不改革,其政治体制不能容纳多元的社会利益群体。因此,防止出现诱发其负面作用的前提,就成为重要问题。

三、巩固与扩大党的执政基础

中国的公民社会的成长发育与社会转型时期的各种矛盾复杂地交织在一起。公民社会的健康发育,与党和国家的各项政策、法规、同解决各种社会矛盾紧密相连而不可分割。因此,把公民社会的发展融入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过程,使之处于与执政党和政府良性互动状态,在互动中合作发展,有利于巩固和发展党的执政基础,是研究公民社会目的所在,也是中国共产党避免走前苏联、东欧国家因公民社会的崛起而垮台的可行之路。

在公民社会的基础上维系党的政治权威,需要深入思考几个问题:

首先牵涉到的是党的执政理念。只有确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理念,只有当人民群众认可了党的服务行为时,才能最大限度得到人民群众的支持,才能在具有相对独立性的公民社会中赢得人心,形成各方良性互动的基础。

其次牵涉到如何理解党对社会的领导。党对社会的领导实际上是一种政治影响力的渗透问题。领导与被领导关系的形成,有多种途径,最主要的有两种:―是依靠权力、地位、职位等形成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二是依靠服务的政绩、威望、个人魅力等等,赢得被领导者的认同,使被领导者自愿服从领导者的指示、号召。第一种途径或方式,在行政机构、等级制组织中是常见的。第二种途径或方式,在社会领域、在处理党与群众的关系上是常见的。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法定的行政权力边界外,即使执政党也不能够突破法律的限制使用行政权力,那么,党的领导更多地通过第二种途径来实现。因此,在今天的时代,党既是社会的领导者,但同时又是服务者,才能真正形成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前苏联东欧国家公民社会的崛起消解共产党的执政基础,党离开了权力就土崩瓦解的实例,提示我们:党必须扎根于社会之中,以人民群众的服务者形象出现,才能获得社会最大多数人的支持。形成党与社会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的过程,同时也是形成党的政治权威的过程。

复次,改进党在社会领域中的活动方式。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公民社会赖以存在的条件。这就要求改变传统的国家与社会一体化、管理方式类同的局面。一是根据市场经济的需求和民主政治的发展,科学界定政府行政管理与社会自治的边界。二者功能互补,但互补的基础取决于两点:共同的大目标;特定功能的区分。一般说来,政治领域与社会领域、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有时并不能截然划分清楚,但至少要有一个大致的区分,才不会出现“该用行政权力时不作为、不该用时乱作为”的现象。二是以合法的方式实现政治动员,调动广泛的社会资源。党的奋斗目标,单靠党内的力量是不能实现的,有赖于党对于各种社会资源的动员,但动员的方式不能超越法律规定。三是以民主的方式实现社会整合。多元社会的整合不同于计划经济时代,对各方利益的整合需要遵循社会大多数人认可的规则。这里强调的是整合的目的、规则、手段方式都要符合最大多数人的认可,符合社会发展规律,防止损害少数人的合法权利。

最后,正确处理党的指导思想一元化与社会思潮多样化的关系。党的指导思想是一元的,但公民社会的思想是多元的。执政党对公民社会的主流价值有引导的责任与义务,但引导方式应是民主的、合法的。在社会思想问题上,归根结底,是人的社会存在决定人的社会意识而不是反之,因此,只有把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真正建设好,党对社会主流价值的引导才能够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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