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循:明代武举与武官选任新探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627 次 更新时间:2021-09-06 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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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循  

摘要:

明代武举由正统年间考试选拔京营、镇戍将领的政策发展而来,是军制与武官制度演变的产物。武举会试、乡试俱开设于天顺八年,最初以荐举的名义推行,成化末年始有武举之名。因将领选任资格和职业户计制的限制,武举长期只能发挥从卫所武官中选拔将领的作用。嘉靖中叶以后选将资格放宽,户籍限制也被突破,武举方成为军民进身为将的重要阶梯。明后期的武举在录取规模与任用规格两方面达到了中国古代武举制度发展的顶峰。武举依赖政策保障,在出身主导的低级将领选除中超过了世职,但在功绩主导的中高级将领升迁中仍逊于世职。明季过度重视武举,任用大批缺乏练兵作战经验的人员为将,是军事失败的重要因素。

关键词:明代;武举;武官选任;营兵制;


明代武举的基本规制已大抵探明,但有若干重要问题仍未解决。一是学者对武举开设时间仍有天顺八年(1464)、弘治六年(1493)、弘治十四年(1501)等意见。二是学者或认为武举在明代不受重视,只是武官世袭制的补充,或认为其选拔了一大批人才,并逐渐压倒世职。三是武举乡试的开设时间说法不一,学者普遍认为乡试中式者大多得不到任用。1本文利用兵部档案等史料,希冀厘清前述问题,进而探讨明代武举的作用与历史地位。

一明代武举的开设

明初制定卫所武官、兵役世袭制。卫所武官子弟平日观习军事,父兄老故即袭职管军。都司、五府的武官不能世袭,由卫所世官积功升调。武官的除授贯彻功绩制原则,明太祖多次强调武官的功名利禄、世袭特权来自军功。2卫所军士也由军户世代充任,这意味着官兵间存在世代统属关系。因此,洪武二十年(1387)礼部奏请“如前代故事,立武学,用武举”被太祖否决的原因,或并非名义上的反对“析文武为二途”3,而是武举与明初的官制、军制格格不入:通过考试选拔武官既有悖于功绩制、世袭制原则,也难以统驭卫所军。

永乐以后,京营成立,镇戍制产生。营兵由挑选的卫所军或募兵组成,原来的卫所部伍被打散重编,明廷要重新简拔五府、都司、卫所武官充任总兵、坐营、把总等营兵武官。此时,开国勋贵基本覆灭,靖难功臣在漠北、安南等战争中表现不佳,具备较高军事素质的人才比较匮乏。4另一方面,武官人数急剧膨胀,宣德初年“不下九万余人”5。如何从数量庞大的卫所武官中广泛选拔智勇者统领营兵,成为明朝亟待解决的问题。英宗即位后“三杨”秉政,文官崛起,而功绩制、世袭制的主要受益者和维护者——功臣集团在朝政中趋于边缘化,考试选拔将领的政策得以出台。这种政策始于宣德十年(1435)四月:

升京卫指挥使王钦等十八人俱为都指挥佥事,指挥同知李信等十五人、指挥佥事陈文等二十三人俱署都指挥佥事事。先是,行在五军都督府奏各营俱缺都指挥管军操练,行在兵部请于指挥内会官试其弓马擢用,上从之。于是,试中四矢以上者升用,故有是命。6

这次考试缘于京营缺官,则中式升任都指挥的王钦等人并非供职都司衙门,而是在京营领兵。正统八年(1443)再度举行选拔,群臣“奉命推举天下武臣堪为将领者”34人,兵部奏准“于大教场内试驰射及答策”,考试内容在弓马之外加入了策论。明代官方文献中的“将领”通常指皇帝钦命的京营与镇戍武官,又称将官,7其后备人选常谓之“将材”。这次考试取中的王斌等8人受命“协同都督王祯守备延绥”“协同会川伯赵安守备凉州”“在京管操”,就是被任用为将领。8

正统年间,考试选拔多次举行。实录载,正统九年(1444)五月取中26员,十年(1445)五月取中3员,十一年(1446)四月取中2员,十二年(1447)四月取中4员,十三年(1448)四月取中4员,呈现每年四五月定期举行的趋势。从正统九年始,中式者按成绩分为两等,各升署职二级、一级。9参加考试的不仅有武官,也有一般军民,并可自举报考。正统七年(1442),编修徐珵奏准:“乞敕兵部行移天下军卫、有司,察访军民之家,但有军谋勇力之人,并从选举。”10正统十年,参将石亨奏请:“国家设法推举武职,诚当然矣……今后乞许其自陈,起取试验。”明廷准其议,并令“兵部凡有举荐及自陈者,具名奏闻定夺”11,官员军民从而得以自举应试。这种政策在当时谓之“举用将材”,也有官员吹捧英宗“肇兴武举以网罗英豪”12。“土木之变”后政局不稳,考试未能连续举行,《明英宗实录》中仅见景泰三年(1452)四月、八月和天顺六年(1462)九月有将材赴京试验,“照旧例俱升署职一级”,“如旧例试之”的记载。13这里的“旧例”应即正统时例。

实录记载宪宗初即位,太仆寺少卿李侃等请开武举,宪宗命“所司斟酌行之”14,天顺八年十月,明廷“立武举法”,其内容就是正统朝考试办法的汇总。15然档案记载与实录有一定出入,李侃之请并未被廷议全盘接受。先看李侃奏疏:

行移天下卫所府州县分,不分军、民、校尉、舍人、余丁、吏卒、监生、阴、医生、僧、道、匠役,每岁各举通诸家兵法,或弓马熟闲,或勇猛才力,或武艺绝伦者一人,礼送至京,与两京武臣之第通兵法者,同试之……或取三十人,或取五十人……中者进之大廷复试之,分三甲,赐之品级出身。16

再看廷议结果:

武举之设,固为今日要务,但立法取人,贵合时宜,不必拘于设科常制,而常以荐举为先。合无行移南北二京、天下军民大小衙门,令于所属官员、军、民、旗、校、舍人、余丁人等内,广询博访,不拘岁月,不限名数,但有通晓兵法,谋略出众,弓马便捷,堪为举用者,即便从公保举。属军卫者,礼送该管都司,属有司者,礼送该管布政司,俱从巡抚都御史、巡按监察御史公同都布按三司官从公考试;如无三司去处,从巡抚、巡按考试;其南北二京,亦令军卫、有司,送南北直隶巡按带管考试。所考人材如果谋略弓马可取,就令各该衙门礼送兵部,会同京营总兵官,于帅府内考其策,于教场内试其弓马。有能答策二道,马上中四箭以上,步下中二箭以上者,官员于本职上量加署职二级,其、军、舍、余人等俱授以试所镇抚司,民人授以各卫试经历,俱月支米三石。能答策二道,马上中二箭以下,步下又中一箭以上者,官员本职上量加署职一级,旗、军、舍、余人等俱授以冠带总旗,民人授以各卫试知事,俱月支米二石养赡,送京营总兵官处赞画方略,量用把总、管队,听候调遣……如果策略弓马俱试不中者,听其回还原卫原籍,各从本等职役。其北二京、天下司府卫所州县并在山林幽隐之处,官员军民人等之中,若有着实才兼文武,韬略迥出,武艺殊绝,抱大将材,足以建立奇勋伟绩而耻于自显者,亦合行移两京文武大臣官员并各处巡抚都御史、都布按三司官员,务在尽心多方询访,果有其人,不分有无官职,明着实行实迹,具本奏保,行取到京,另行奏请擢用。17

两者相比较,可知实录所载“武举法”是廷议之法而非李侃之法。但廷议认为“不必拘于设科常制,而当以荐举为先”,似未同意李侃等的奏请,所议之法是荐举而非武举。这段记载也引起学者对天顺八年开设武举的质疑。18

李侃奏疏与廷议内容的主要区别是招考对象是否包括官员、周期是否固定、是否设殿试、是否有固定名额、是否授甲第科名等具体规制方面,而在通过考试选拔武官这一主旨方面,两者是一致的。尽管廷议之法并未冠以“武举”之名,但已具备科举的基本要素:招考面向全国军民官员;地方与中央举行二级考试;允许自举报考,这也是科举与荐举的关键区别。19只有“耻于自显者”才由地方官“多方询访”“另行奏请擢用”,说明应试者都是自举的。所谓“从公保举”是指州县卫所要查审报名者的身家和基本素质,然后举送,正德时的武举条格也有这道程序。20既然如此,当时廷议为何要将此法谓之“荐举”呢?

一是便于卫所武官参加。当时不少官员认为卫所武官已是官员,不必再参加科举。如成化十四年(1478),太监汪直“请设武举”,廷议认为:“见任武职官员皆系荫袭父祖之旧,下自六品,上至一品,俱已有官有禄,非是不遇之人。前项官员,止合随时推荐,以资任用。”21然而现实是明廷急需一种从卫所武官中选拔将领的机制,故天顺八年廷议要以“荐举”的名义将“官员”包括在内。

二是避免公开违背“祖制”。明太祖曾明确反对武举,而武官职级原则上要凭军功升授。宣德四年(1429)有御史“请开武科”,廷议以“非旧制”而告罢。22正统四年(1439),有官员奏请举考升擢武官,得旨:“武职升擢以功,我朝俱有常宪,若举考升擢,则在边终岁勤劳将士何以示劝!”23但此前就曾考试升擢王钦等56人。明廷的说法与做法并不一致,对制度变革有意掩饰。

因此,明廷没有全盘采纳李侃等的提议,而是将正统以来粗具规模的考试办法汇总完善,仍以“荐举”的名义正式颁布,以减少新制推行的阻力。部分官员比照文举的规格,认为这样的考试不足“激励人心”,于是在成化、弘治时,仍有官员“请设武举”,举行殿试,钦授三甲科名。24正是明廷的权宜之计和这些官员的意见,制造了武举未设或旋设旋废的假象。

天顺八年之法的实施应在成化年间。成化时,尽管圣旨中出现了“武举不必设科,只照旧例推荐”等语,25兵部尚书余子俊也说“当今武举既未设”26,但事实上的武举多次举行,终被朝野认可。实录载,成化六年(1470)五月“会试武举”,取中刘良等6人。27十四年六月,有王宣“校试合格,遂援例奏请升署职二级”28。十九年(1483)五月,“校试各处所举将材,指挥使文锦答策二道,中马箭五、步箭二……冠带小旗刘宝答策二,中马箭四、步箭二,例授试所镇抚”29。这场考试也留有档案记录,锦衣卫选簿载“外黄查有”:刘宝“十九年中武举,升所镇抚,弘治五年遇例实授”30。外黄是一种选官文书,“兵部选官后,武选司官必于内府贴黄,所贴有内黄、外黄”31。可见当时明廷已认可这种考试就是武举,否则兵部官吏岂能将刘宝升职缘由写作“武举”。弘治四年(1491)八月成书的《明宪宗实录》就追认事实,将天顺八年廷议写作“立武举法”,成化六年考试写作“会试武举”。正是修纂者的认识和彼时之实际在此书中并存,才呈现武举已设又未设的矛盾叙事。“弘治初”,明廷以“武举”的名义重申天顺八年之法,并定会试“每六年九月一次考试”32。参与修纂《明宪宗实录》、时任会典总裁官的李东阳,在所撰刘良墓志铭中说:“宪宗初设武举,命兵部及诸总戎校天下应试者若干人,彦方刘公……遂得首选。”33内阁大臣明白宣称武举为宪宗所设、成化六年首行会试。弘治十五年(1502)底,初修《大明会典》成,“武举法”就载入了这部国家行政法典。档案、实录、会典书写的变化,揭示了武举从变通开设到名副其实的曲折过程。

“举用将材”在成化以后仍有施行。《大明会典》所载历次条例都是要官员“各举所知”,举荐范围包括现任将领。34应是武举实施后,明朝仍需要通过官员荐举等办法进一步选拔军事人才,这些办法仍统称“举用将材”,与武举并行不悖。

总之,明廷的变通之法导致成化年间有武举之实而无武举之名。名义与事实的差异,是造成史料对武举开设时间记载歧异,后人说法纷纭的主要原因。武举会试、乡试俱始设于天顺八年,不仅得到明廷的承认,也是可信的史实。

二会试武举的授官与任用

弘治十七年(1504),明廷定武举三年一行,与文举规则相符。因武举最初主要是为了从已具出身的卫所武官中选拔将领,故长期不行殿试、不授甲第科名,会试与乡试中式者俱谓之“武举”,实录、档案常称前者为“会试武举”。崇祯四年(1631)议定传胪之制,钦授三甲科名,始有“武进士”35。将领都是无品级的差遣,其官阶等级系于所带的都督、都指挥等职衔。因此,无论是会试武举还是明末的武进士,都要先升授都司卫所官职以获得或提高官员身份,再候选将领。

(一)授官规格

会试中式人员要根据考试成绩与原本身份升授官职、旗役,历朝有所不同。兹将崇祯四年以前授官之制列为表1。

表1崇祯四年以前会试武举授官规格表

资料来源:《明代档册》第8册《添设武举》,《中国明朝档案总汇》第86册,第268页;[明]刘宇:《题武举事》,[明]陈九德辑:《皇明名臣经济录》卷一五《兵部二》,《四库禁毁书丛刊》史部第9册,第274—275页;[明]王琼:《晋溪本兵敷奏》卷一四《杂行类·为武举事》,第531页;万历《大明会典》卷一一八《兵部一·铨选一·升除》,《续修四库全书》第791册,第188页

武举授官都是署职、试职,且根据人员中式前的身份授予不同官职,这种授官办法是明廷在“祖制”与现实之间的折中选择。仅通过考试就可获得边防将士血战升授之职级,既有悖“祖制”,也容易遭到武官群体的反对。正德时,兵部尚书王琼就认为:“旧例,军职官非亲冒矢石,获有军功者不升。今以从容较射,偶中数矢,辄升二级一级,似失之易。”36署职不支俸、不世袭,意味着中式者只是获得或提高了官员的身份,待有军功后方能实授,这是有利于武举推行的。

除正德十三年(1518)一度降低外,授官规格总体上在不断提高。正德前,武官中式一等才升署职二级,嘉靖元年(1522)令“中式者免分第等,概升署二级”37。这只是针对中式武官的,而总旗升署副千户、小旗升署百户、军民等升署所镇抚,都相当于升了三级。38其中,第1名“若系百户以上官,照例加升,百户以下,定授副千户职衔,以示崇异”39。所镇抚升二级即署副千户,总旗也径升署副千户,故此政策主要是激励小旗、军民的,相当于升四五级。明末再度大幅提高,崇祯四年令:“第一甲第一名授以署指挥佥事职衔,第二第三名各授以署正千户职衔,第二甲一十七名各授以署副千户职衔,第三甲一百名各授以署实授百户职衔。”40此外,副榜也授署所镇抚。41以上反映了明朝对武举重视程度的不断提升。

嘉靖以前民人中式授经历、知事、巡检等文职,说明民人不能通过武举成为武官。明初以职业划分户籍,民人若中举为武官,即入军籍,就要打破军民定籍、定役的体制。正德时,俱授文职或冠带荣身,卫所军也不授武职,其实是一种倒退。嘉靖以后,军民百姓终于都能通过武举进入武官队伍,户籍限制被突破,意义深远。

(二)授官与任用的关系

将领的选任谓之“推用”,有相应资格要求,嘉靖中叶以前,皆从指挥佥事以上武官中选拔,故会试武举只有授官为署指挥佥事以上的人员,才具备候选资格;署正千户以下只能发往京营与各边,或为幕僚,或任基层武官。《大明会典》所载武举任用事例反映了这一体制:嘉靖元年,令武举“指挥以上斟酌推用;署千户、百户、镇抚、总旗,俱送各边总兵等官处赞画及守堡,听调杀贼”。嘉靖八年(1529)题准“指挥于本卫,都指挥在京者于本卫、在外者于本都司,各带俸,俱候推用;千户以下,照例分送各边,听抚按衙门委用”。千户以下待“建立奇功”,方与指挥佥事以上“一体超用”。嘉靖十四年(1535)议准“武举千户以下”经督抚等委用,“虽无军功,但积有年劳,累经荐举者,与指挥以上一体推用”42,条件有所放宽。

督抚等选拔营兵基层武官,谓之“委用”,原本也要从卫所武官中挑选。中式旗军授冠带总旗或冠带荣身,“既非职官,不便委用”;中式民人授试知事、巡检或冠带荣身的,只能“委管本州县民壮”43。明廷考虑到“有辜科目”,嘉靖二年(1523)始“题准授以署所镇抚”44,以便督抚等委用中式军民为基层武官。

中式者根据原本身份所授的不同职级,是其任用前景的决定因素,说明武官世袭制度对武举仍有极大影响。副千户以上的世官中式升为署指挥佥事,就能候选将领;其他低级世官与军民中式者,即便高中头名为署副千户,也只能担任将领幕僚、哨队官、守卫墩台碉堡等卑微小职。正德十二年(1517),王琼言:“千户以下官员,徒在取中支米之列,终无出身效用之路;其得升试署镇抚、知事,终身支米,亦无可用。”45说的就是这种情况。如俞大猷为世袭百户,中嘉靖十四年会试第五名,升署正千户,发金门千户所管理军政,多年没有机会领兵作战,46即限于资格。

这种规制也使武举录取军民的象征意义大于实际意义。正德武举条格规定:每科“取中选武官、舍人共六十名”,不按成绩排名,而是“官照品级为次序,舍人序于见任武职之后”;此外“取中选总小旗、舍余、民人,不拘名数,不得过二十名”47,只是额外补充。

上述局面在嘉靖中叶发生重要转变。嘉靖六年(1527)有御史提议:“今之用将,类取于指挥,然指挥数少,千百户中岂无才者?宜稽其曾荐举者,相兼委用。”48此议虽得批准,似未立即推行。“庚戌之变”与“壬子之变”后,明廷加强了“九边”的防御,营兵制在东南沿海迅速成立,将领设置愈多,限制终被突破。嘉靖四十二年(1563),兵部奏疏中已有推用千百户为把总等官的确切记载,49武举授署正千户以下者理应有同等机会。万历元年(1573),明廷以“龙门卫署所镇抚孟尚义守备宣府靖胡堡地方”50,从职衔看,此人正是武举中式升授的军民。

会试按官品身份分别录取、排名的规制也未实施太长时间。实录修纂者批评此法“殊非较艺之意”51,而王琼在世宗即位后下狱,其法或即废止。如嘉靖十七年(1538)会试共取65人,包括卫所武官41人、应袭舍人10人,其他旗舍军民等14人;其中第2名为应袭舍人,第7名为舍余,第9名为京卫武学生,第10名为军余,第12名为民人。52这显然是按成绩,而非身份排名。尽管卫所武官在当时仍占录取总额的多数,但旧制的突破已为后来军民大批中式清除了障碍。嘉靖四十四年(1565)会试所取90人中,世职、庆袭舍人以外,旗舍军民等有43人,53比例明显增长。

(三)明后期的任用政策及其效果

万历以后,会试录取名额渐多。54万历十四年(1586),兵部言:“武职进身之途大约有四,曰世职、曰武举、曰行伍、曰纳级。”55武举已与世职并为“正途”,而非其附庸了。为保障中式者得到任用,明廷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

一是规定人员按成绩依次选除为低级将领,位居前列的超用为中高级将领。万历十四年,给事中杨芳等建议:“会试武举分班留用,挨次推补,务期三年用尽。”56“次”即考试名次。万历二十九年(1601),兵科给事中桂有根等奏准:每科所录100人中,第1名“如原隶锦衣卫籍,准于锦衣卫缺推用;原隶别卫所籍,准于在外都司佥书推用,以示表异”;前5名于会试次月内优先推用为守备等低级将领;剩余每双月推5人,“三年之内,用尽原中额数”57。考试成绩取代了中式前身份,成为任用的决定因素,其中第1名可超用为都司佥书。58崇祯四年,前4名任用规格大幅提高,状元王来聘径除副总兵;59二甲第一名张国梁“径除都司佥书”60,则榜眼、探花应为参将、游击。以上格局与嘉靖以前断然不同。

二是规定武举在低级将领选除中所占的比例,并不断提高。守备等低级将领总计只有“员缺四百余员”,出缺有限。万历三十九年(1611),兵部奏准将前30名留部推用,其余仍按老办法发往各处委用。同时,把员缺“三七剖分”61,即“世职七分、新科三分,旧科武举于世职七分内量推一人”。万历四十五年(1617),改为前40名留部推用。62于是,会试武举在将领选任中就有30%的员缺保证,旧科未能及时任用的,还要在世职的70%中占1个名额。天启元年(1621),兵科给事中蔡思充进一步题准将员缺“以十之四尽武科,四待世职,二待三科武举、会举”,从而实现“一体推用,三年务完一科”的“旧例”63。世职、会试武举各占40%,三科武举(乡试三次中式者)与会举共占20%。武举与世职相同份额说明两者已是对等的地位。

《中国明朝档案总汇》收录了较完整的天启二年(1622)至崇祯十七年(1644)兵部推用将领和会推总兵官的题行稿约150件,共225缺。按明制,每个员缺都推举正、陪人选各一名,皇帝点用一人。因通常点用正推,本文将各缺正推人选出身分为会试(包括会试武举与崇祯四年以后的武进士、会试副榜)、三科武举、其他乡试、会举、世职、行伍(包括舍人、旗、军、民、武生、将材、加衔官等)及残缺不详的,共7项,统计数据为表2,或可在一定程度上反映明季将领出身的整体情况,从而检验天启元年政策执行的效果。

表2天启、崇祯朝推用将领正推人选出身统计表

数据来源:《中国明朝档案总汇》第1—47册,第113、123、126、127、130、131、155、166、167、173、179—181、187—190、193、205、206、217、225、226、236、239、249、255、261、262、264—266、268—270、273、275、277、280—283、288、289、297、312、318、320、326、327、339、340、348、373、392、437、461、519、529、613、647、654、676、691、764、793、833、875、876、885、925、1035、1214—1217、1220、1221、1232、1246、1251、1303、1323、1327—1329、1376、1381、1416、1443、1462、1505、1523、1529、1575、1602、1642、1656、1658、1686、1687、1691、1693、1695、1709、1839、1849、1850、1879、1887、1901、1995、2024、2051、2064、2079、2096、2104、2234、2248、2354、2355、2389、2390、2440、2549、2688、2742、2763、2822、2872、2928—2930、2935、2979、3029、3097、3122、3145、3150、3247、3301、3305、3308、3345、3377、3386、3403、3412号

在明后期将领的选任中,守备、把总、提调、备御等低级将领从世职、武举、行伍等人员中选拔,出身占主导因素。世职中举者在选任时被视作武举,有别于一般世职。都司佥书以上由低级将领递升,年资、功劳和督抚按等举荐为主要依据,出身的影响不大。根据表2数据与若干例证,可获得如下认识:

会试中式者以一般军民居多。表内正推人选会试出身共59人次;另,档案中陪推出身会试的有52人次。在这总计111人次中,职衔为会试武举署所镇抚,武进士二甲署副千户、三甲署实授百户,副榜署所镇抚等的有74人,即中式前身份为舍、余、军、民;署副千户2人,中式前身份可能为所镇抚、试百户或总旗;署正千户以上即世职中式者仅16人;未明言职级者19人。有学者根据嘉靖时的史料认为世职在武举中式者中“占很大比例”64,这种情况在明后期已不存在。

军民中式者未因官阶较低而在铨选中不利。如天启四年(1624),兵部推用江西建昌把总,以武举署所镇抚吴自明为正,武举署指挥佥事徐雨化为陪;天启七年(1627)推用广东东山守备,以武举署所镇抚倪本虹为正,武举署指挥佥事石之英为陪。65官衔高的反而是陪推,说明正陪先后是由考试名次决定的。66一般军民与世职中式者在铨选时一视同仁,说明武官世袭制度对武举人员的任用已无明显影响。

天启元年的铨选配额大抵得到落实。在出身占主导因素的守备、把总等110缺中,正推会试武举、武进士、副榜共占35.5%,三科武举9.1%,其他乡试武举4.5%,会举2.7%,世职40%,行伍出身8.2%。会试武举与世职相差不大,若将各类乡试计入,则武举还超过了世职,达49.1%。另一方面,在有具体名次记录的低级将领推用档案中,名次最后的是甲戌科三甲第94名,此外尚有副榜。67按依名次任用的原则推断,除个别锦衣卫籍的本卫留用外,明末武进士是几乎都要“一体推用”的,前揭蔡思充奏议的目的得到实现。

中高级将领会试出身者比例较低,尤其是总兵、副总兵很少。都司佥书以上115缺正推人次中,会试武举所占比例为17.4%,三科及其他乡试武举为9.6%,世职达51.3,行伍出身为19.1%。会试武举得益于政策保障,在低级将领的选除中占相当大的比例,然而在功劳实绩主导的中高级将领升迁中不仅远少于世职,也略低于行伍出身,并不占优势。

三乡试武举的录取与任用

尽管有确切记载的武举首次会试是在成化六年,我们却不能断定首行乡试即在此前一年。这是因为天顺八年未规定中央与地方两级考试的间隔时间,而武举初设时各地推行力度不一、官员军民参与尚不积极,以致会试举行时间较迟、周期难定。如前文提到的王宣在成化十一年(1475)即经“巡按官考试”,“连人起送前来”,却因当时各地考取共仅3人,不得不“暂令回还原卫,听候行取类考”68,3年后才中式升职。弘治以后,会试举行时间可以固定下来,正说明乡试的推行已趋稳定。正德三年,兵部议上武举条格,除规定乡试“每遇文举乡试之年”(子、午、卯、酉年)举行外,负责考试的衙门、官员及考试内容与天顺八年一致。69这应是明廷对成化以来武举施行事例的一次汇总修订,若认为乡试迟至此时才开设,是不妥当的。乡试中式人员会试落第,下科要重新参加乡试,嘉靖三十二年(1553),令乡试三次中式者“径起送会试”70,因而产生了一个专门名目“三科武举”,是仅次于会试的功名。

最初,乡试没有固定名额,各地差别很大。正德十二年会试,“各处起送应举官生人等共八百七名,内辽东二百三十七名,其余各有二三员者,有全无者,多寡不均”71。次年,王琼详定各直省名额,全国总共录取世职600名、旗军舍余等军籍人员200名、民人170名,共970名。72这种按户籍划分录取名额的办法,显然也是职业户计制之残余,不利于军事人才的广泛选拔,嘉靖时即废止。《嘉靖二十八年苏松武举录》《嘉靖三十一年福建武举乡录》中胪列的中式人员,不论世职、旗军、舍余、民人,一起排名。如福建录取的33人包括民人11人、武学生7人(军籍4人、民籍3人)、世职加应袭舍人9人、其他军籍人员6人;第1、2、4名都是民人,第3名为军余,第5名才是卫所武官。73乡试录取以一般军民居多。

正德时武举会试录取名额仅60人,明后期亦不及文举的1/3,而乡试录取名额却与文举接近,且不断增长。杨嗣昌说,崇祯十年会试的“投文士子”达“二千有奇”74,除去少数三科武举,大都是上年乡试所取。部分军镇还要单独举行乡试。万历四十三年(1615),甘肃巡抚荆州俊等奏准:

该镇猛士如林,惟是距省三千里,鹰扬难赴,以致材勇灰心。请比辽、宣成例,议开武科。以场则设于甘镇,地居适中;以额则定于三十,数称当可……且一镇三年虽增武举三十人,然皆储本镇之用,无隘别镇之额。75

甘肃军民原本要远赴西安参加乡试,十分不便,此后甘肃镇单独举行,辽东、宣府此前已如此实行。如果乡试武举大多得不到任用,明廷何必增加录取规模?甘肃等镇何必单独举行呢?事实上,尽管乡试无论几科皆不升授卫所官职,但中式者仍有任用机会。

明中后期考选卫所军政官,优先选取武举中式官。弘治十八年(1505)议准:“都司卫所军政官,务精选才能,或由武举并经保举者,照京卫例调改。”76嘉靖三十七年(1558),明廷令各处军政官,首选“曾中武举、乡举”者。77如海宁卫指挥同知方泰“中嘉靖丁酉武举,掌本卫指挥事”78。登州卫指挥佥事戚继光于嘉靖二十八年(1549)中山东乡试,遂推掌卫印。79杭州右卫指挥同知张券于嘉靖“辛酉中武举乡试,当事者委领兵,兵士以戢,冬,选视屯政”,历任该卫掌印、浙江漕运把总。80军政官能干的,“遇有守备、把总、坐营员缺,酌量相兼推用”81,也能升任将领。如会昌所正千户葛天民于万历“元年中武举乡试第十六名,二年十二月,都御史刘公委署羊角水把总事,四年正月,考军政如故”,后升南赣坐营都司,罢职回卫仍被选为军政官。82其他中举卫所武官也优先被督抚等收入营中委管部、司、哨、队。

中举的舍人、军、民等最初确实不能得到任用,这在“庚戌之变”与大倭乱爆发后也发生了转变。嘉靖二十九年(1550)十月,明廷允许督抚从行伍白身人中选拔基层营官。83武举人自然比一般兵士突出,被督抚等委任领兵的情况就较为常见。如嘉靖三十三年(1554),有舍人火斌“应武举,乡试中式者二……随军报效,累立奇功。至是,与武举生黎俊民,应袭魏本、康阜督水兵追贼于普陀山,陷阵先登,同时遇害”84。隆庆时广西用兵,“指挥王宪、武举生周昌逵等领兵六百名”85。万历三十八年(1610),辽东巡按熊廷弼奏疏提到中军官程谦,系“一科武举,原无实职,先钻千总,在营贪迹种种”86。此人虽属败类,却说明军民中举尽管不授卫所武职,也可以担任营兵基层武官,从而走上仕途。前揭荆州俊奏疏正是反映了明后期“九边”对基层武官需求很大,才要录取更多人员“以储本镇之用”。

三科武举更颇受重视。万历元年,明廷令“选三科武举”任密云等处武学教官。87万历三年(1575),言官建议将“三科乡试一体甄收”88。万历三十五年(1607),兵部言“三科武举宜循旧例,得与武科一体叙荐,甄别收用”89,可知三科武举与会试一并任用的政策已有实行。万历三十九年又议准,三科武举先由兵部授予千把总等空头职衔,“赍投各督抚衙门,遇有领兵员缺,量才委用,不许支俸”,这就比其他乡试武举优先;须积累功劳,“正荐三次始升用,以别于会试武举”90。万历四十五年,明廷令“三科武举荐多者亦间一酌用,分数在武科之内”91,到天启元年就要与武学会举共占20%的员缺份额了。

武举人作战有功可经督抚等举荐到兵部,候选将领。如沈有容“举万历七年武乡试。蓟辽总督梁梦龙见而异之,用为昌平千总”,后至总兵。92孙祖寿“万历中举武乡试,授固关把总”,亦至总兵。93兵部推选低级将领的档案中,候选的乡试武举都是督抚举荐的。如天启四年推选江西鄱阳湖守备,正推乡试武举李灿曾任山西抚标旗牌官,督抚奏保举用;天启五年(1625)推选广西兴安守备,受巡抚3次保荐的三科武举张光远为正推人选。94

总之,明后期的乡试武举都有机会得到任用。与会试武举大多未经战阵就直接为将不同,乡试武举要担任基层武官并立有功劳、得到举荐才能升迁为将。表2中,三科及其他乡试武举在低级将领的选除中比例远低于会试武举,但在中高级将领的升迁中,两者差距有所缩小,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乡试出身者经过实践历练的一些优势。

四明代武举的作用与历史地位

明代武举是军制与武官制度演变的产物,其发展也是为了满足营兵制不断发展的需要。明初的武官世袭制度是与卫所制相匹配的,营兵制产生后,明廷需要从卫所武官中选拔京营与镇戍将领,武举应时而生。是故明代武举显著的特征就是既有卫所武官参加,又允许军民人等报考,扩大武官来源。随着营兵制的发展,尤其是嘉靖中叶以后,对将领的需求增大,武举会试额数就从弘治十七年的35名发展到明末达200名。营兵编制也趋于成熟,需要大量人员分领营兵。乡试录取额数也从正德十三年的970名发展到明末近2000人。于是,武举成为明朝从卫所世职与军民人等中选拔营兵武官的重要途径。

明代武举在武官选任中的作用于嘉靖中叶有转折性的变化。此前,会试武举只有原为副千户以上的武官才能被推用为将领,因此,通过武举被选为将领的必然都是卫所世官,故可视作武官世袭制度的补充。嘉靖后期,军民人等会试中式即具备资格;乡试武举也可以被委用为基层武官。同时,按身份分别录取和授官的规定被打破,军民在中式者中渐居多数,武举从而摆脱武官世袭制度的影响。尽管世职在兵部选将的份额始终不少于武举,但其人数远多于武举,脱颖而出的难度比后者大得多,世职中举就以武举出身候选,自然会对参加武举趋之若鹜。嘉靖三十七年,明廷令天下卫所武官、应袭舍人“尽令学应武举”,以备“相兼录用”95。明后期武举的实际地位已经超过了世职,其中成绩前列的还可超用为中高级将领,非普通世职可比。明人云:“嘉靖年间,应袭太隳,故此途渐重,乃非武举不得升调,于是世胄拥为虚器,而功臣之泽斩矣。”96虽有所夸大,却点破了两者地位的转换。

文官大力推动武举,是因其可以发挥驯服武人的作用。武举骑射九中四、步射九中二即合式,录取与否、具体名次主要取决于策论。如万历十六年(1588)山东乡试,“先期,命所司汰之,得五百有奇。至日,建大侯比射,骑命中者十九,步命中者十六,得三百有奇。已,复比方略于武闱,举五十七人”97。尽管策论依据武经等书,但出题、阅卷者均是文官,尤喜能附会儒家思想的题目。如万历己卯科(1579)山东乡试的“明主内修外治”、壬午科(1582)湖广乡试的“王者必有股肱羽翼以成威神”等。98俞大猷本人会试,论为“安国全军之道”,其答卷结论是:“武子特以其所见之一偏者言之,而未闻乎中庸之大道也。故曰:‘白刃可蹈也,中庸不可能也。’”99既熟读武经,又能引述儒家经典的答卷就能得到阅卷官的青睐。应举者必须学习并认同士大夫的文化与价值观念,武举就成了国家驯服武人的工具。

明后期大批任用武举人员为将,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军队战斗力。在当时的条件下,武举考试有很大局限性。如顾应祥指出:“今之所试论策,皆下第生员所能者,纵使长于骑射,亦不过一人之敌耳”,难以选出“真将才”100。相比之下,普通世职和兵士必须先担任基层营官,积累了一定练兵作战经验,故在功绩主导的中高级将领升迁中更具优势。如龙门所试百户董继舒任军政官、基层营官14年,才被推选为将,又10年即官至总兵。101明廷过度重视武举,以政策保障其任用,不仅使军中存在许多缺乏实战经验的指挥人员,也挤占了行伍立功者的升迁空间,这应是明季军事失败的重要因素。

武举自唐代创设,宋、金、明、清皆有推行,明代武举在中国古代武举中处于何种地位呢?我们从录取规模与任用规格两方面,将明代武举与较为兴盛的北宋、清代武举相比较。北宋武举的开科次数、录取人数远少于明武会试,中举者多任低级差遣,不受重视。102清承明制,顺治二年(1645)开武科,历科会试、乡试录取额数与明后期大抵相当,规制也更完备。103但八旗武官以世职世爵为主,绿营“以行伍出身为正途,科目次之”104。清武进士最初可选除守备等职,雍正以后先授侍卫,赴营学习三年五年,考核合格方补实职。105清朝对武举的重视程度、任用规格皆不及明朝。明后期的武举达到了中国古代武举制度发展的顶峰。

明朝通过武举选拔、储备了大批军事人才,其中虽不乏奇才,但通常而言,武举人员应在基层积累一定实践经验,然后择优晋升。明后期,统治者无视军事人才培养的规律,大规模地直接任用武举人员为将,已入歧途。文官是明代武举产生、发展的推动者,他们受自身考试进身经验和“特重进士”意识的驱使,大力在军队中推行考试选举之法并重用会试武举、武进士。明后期对武举的过度重视、武举地位达到顶峰,正是文官政治畸形发展、武人地位进一步低落的曲折反映。

注释

1分别参见晁中辰、陈风路《明代的武举制度》,《明史研究》第3辑,合肥,黄山书社,1993年;周致元《明代武举开始时间考》,《文史》1999年第3辑;《明代武举研究》,《文史》2000年第3辑;王凯旋《明代武举考论》,《社会科学战线》2008年第11期;张祥明《明代武举新论》,《齐鲁学刊》2011年第3期;郭培贵《明代武举的形成与确立》,《明史研究》第15辑,合肥,黄山书社,2017年。

2《明太祖实录》卷二四七,洪武二十九年九月乙亥,台北,“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第3588页。按,本文所引明代各朝实录均为同一单位校印本。

3《明太祖实录》卷一八三,洪武二十年七月丁酉,第2759页。

4参见李新峰《明前期军事制度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310—311页。

5《明宣宗实录》卷四〇,宣德三年三月癸卯,第984页。

6《明英宗实录》卷四,宣德十年四月壬寅,第82页。

7将领是各营主将,营内分领兵士和分管墩堡的基层武官由督抚等委用,不在将领之列。参见曹循《明代镇戍营兵中的基层武官》,《中国史研究》2018年第1期。

8《明英宗实录》卷一〇九,正统八年十月辛卯,第2203—2204页。

9《明英宗实录》卷一一六,正统九年五月甲子,第2343页;卷一二九,正统十年五月丙戌,第2570—2571页;卷一四〇,正统十一年四月丁巳,第2777页;卷一五二,正统十二年四月戊申,第2982页;卷一六五,正统十三年四月庚辰,第3202—3203页。

10《明英宗实录》卷九九,正统七年十二月庚戌,第2004页。

11《明英宗实录》卷一三四,正统十年十月壬子,第2667页。

12《明英宗实录》卷一七一,正统十三年十月乙卯,第3288页。

13《明英宗实录》卷二一五,景泰三年四月庚辰,第4627页;卷二一九,景泰三年八月癸未,第4737—4738页;卷三四四,天顺六年九月甲午,第6956页。

14《明宪宗实录》卷二,天顺八年二月丙申,第43页;卷九,天顺八年九月己卯,第202—204页。

15《明宪宗实录》卷一〇,天顺八年十月甲辰,第224—225页;[明]李东阳等修,[明]毛纪等纂:正德《大明会典》卷一一一《兵部六·武举》,第2册,东京,汲古书院,1989年,第494—495页。

16《明代档册》第8册《举选将材及设立武学事例》,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辽宁省档案馆编:《中国明朝档案总汇》第86册,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253—254页。按,“阴”字后疑脱“阳”字;“武臣之第”疑是“武臣子弟”。

17《明代档册》第8册《添设武举》,《中国明朝档案总汇》第86册,第267—270页。按,同书第255—257页有文字错讹较多的相同记载,互较可知“而常以荐举为先”应是“而当以荐举为先”;“于帅府内考其策”后脱“略”字;“其、军”应是“旗、军”;“试所镇抚司”衍“司”字;“马上中二箭以下”应为“马上中二箭以上”;“北二京”前脱“南”字。

18张祥明《明代武举新论》据此认为天顺八年并未开设武举,武举始于弘治十四年。郭培贵《明代武举的形成与确立》认为张文的结论“具有相当道理”,但不应“断然否定天顺八年廷议所定之制与武举的联系”,指出武举在天顺、成化时属“萌发阶段”,弘治时才“初步形成”。

19有关科举制的基本要素,参见龚延明、祖慧《关于科举制定义再商榷》,《历史研究》2003年第6期。

20[明]刘宇:《题武举事》,[明]陈九德辑:《皇明名臣经济录》卷一五《兵部二》,《四库禁毁书丛刊》史部第9册,北京,北京出版社,2000年,第273页。

21《明代档册》第8册《添设武举》,《中国明朝档案总汇》第86册,第280页。

22《明宣宗实录》卷五八,宣德四年九月壬戌,第1387—1388页。

23《明英宗实录》卷五七,正统四年七月戊辰,第1096—1097页。

24《明宪宗实录》卷一六九,成化十三年八月甲辰,第3058—3061页;卷一七八,成化十四年五月己卯,第3207—3208页。《明孝宗实录》卷一九〇,弘治十五年八月乙巳,第3501—3502页。

25《明代档册》第8册《添设武举》,《中国明朝档案总汇》第86册,第275页;《明宪宗实录》卷一六九,成化十三年八月甲辰,第3061页。

26《明宪宗实录》卷一七三,成化十三年十二月庚申,第3134页。

27《明宪宗实录》卷七九,成化六年五月辛丑,第1549页。按,《明孝宗实录》卷一二五“弘治十年五月己未”条载“锦衣卫指挥使刘良卒。良……天顺六年中武举,升署指挥同知”(第2230页),“天顺六年”应为“成化六年”之误。

28《明宪宗实录》卷一七九,成化十四年六月壬子,第3225页。

29《明宪宗实录》卷二四〇,成化十九年五月壬辰,第4061页。

30《亲军指挥使司所属卫所·亲军卫·锦衣卫》,《中国明朝档案总汇》第49册,第282页。按,“所镇抚”前脱“试”字。

31[明]陆容:《菽园杂记》卷一〇,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121页。

32正德《大明会典》卷一一一《兵部六·武举》,第2册,第494页。

33[明]李东阳撰,周寅宾校点:《李东阳集·文后稿》卷二二《志铭·明故昭勇将军锦衣卫指挥使刘公墓志铭》,长沙,岳麓书社,2008年,第1219页。另,李东阳所撰郭■墓志铭也说:成化“己丑,中武举”。(《李东阳集·文后稿》卷三〇《志铭·明故荣禄大夫后军都督府都督同知郭公墓志铭》,第1329页)据《明宪宗实录》,郭■与刘良同时中式,故“己丑”应为“庚寅”之误。

34万历《大明会典》卷一三五《兵部十八·举用将材》,《续修四库全书》第791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384—385页。

35《崇祯长编》卷四〇,崇祯三年十一月己卯,《明实录·附录》,第2398—2399页。

36[明]王琼撰,张志江点校:《晋溪本兵敷奏》卷一四《杂行类·为武举事》,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8年,第527—528页。

37《明世宗实录》卷一六,嘉靖元年七月乙卯,第508页。

38关于明中后期武官的官阶,参见曹循《明代镇戍将官的官阶与待遇》,《历史档案》2016年第3期。

39万历《大明会典》卷一一八《兵部一·铨选一·升除》,《续修四库全书》第791册,第188页。按,百户与副千户相差一级,故“百户以下”应不包括百户。另据档案,“定授副千户”是“升授署副千户”(《中国明朝档案总汇》,第948号,第12册,第22页)。

40《中国明朝档案总汇》,第948号,第12册,第22—23页。

41《中国明朝档案总汇》,第2688号,第36册,第437页。

42万历《大明会典》卷一三五《兵部一八·武举》,《续修四库全书》第791册,第382—383页。

43[明]王琼撰,张志江点校:《晋溪本兵敷奏》卷一四《杂行类·为武举事》,第531页。

44《明代档册》第8册《添设武举》,《中国明朝档案总汇》第86册,第287页。

45[明]王琼撰,张志江点校:《晋溪本兵敷奏》卷一四《杂行类·为武举事》,第528页。

46《明史》卷二一二《俞大猷传》,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5601—5602页。

47[明]王琼撰,张志江点校:《晋溪本兵敷奏》卷一四《杂行类·为武举事》,第530页。按,世职法定继承人称“应袭舍人”,其他子弟称“舍人”或“舍余”,该疏并称舍人、舍余,则前者特指应袭舍人,即未来的武官。

48《明世宗实录》卷七八,嘉靖六年七月丁丑,第1731页。

49[明]杨博撰,张志江点校:《杨博奏疏集·杨襄毅公本兵疏议》卷一一《覆福建抚按官谭纶等条陈善后事宜疏》,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8年,第815页。

50《明神宗实录》卷九,万历元年正月丁未,第337—338页。

51《明武宗实录》卷一六六,正德十三年九月癸丑,第3219页。

52[明]张治等:《嘉靖十七年武举录》,《明代登科录汇编》第9册,台北,台湾学生书局,1969年,第4703—4710页。

53[明]王大任等:《嘉靖四十四年武举录》,《明代登科录汇编》第16册,第8481—8491页。

54崇祯四年以前录取人数,参见郭培贵《明史选举志考论》,北京,中华书局,2006年,第255—260页。据杨嗣昌言,崇祯七年(1634)为120名,十年(1637)增加到200名(《杨文弱先生集》卷一八《酌议武闱未尽事理疏》,《续修四库全书》第1372册,第254页)。

55《明神宗实录》卷一七五,万历十四年六月乙丑,第3214页。

56《明神宗实录》卷一七〇,万历十四年正月丙午,第3065页。

57《明神宗实录》卷三六三,万历二十九年九月甲寅,第6774页。

58《明神宗实录》卷四〇三,万历三十二年十一月戊子,第7538页。

59《明史》卷二六九《姜名武传附王来聘传》,第6923页。

60《中国明朝档案总汇》,第1303号,第16册,第180页。

61《明神宗实录》卷四八三,万历三十九年五月辛酉,第9111—9112页。

62《明神宗实录》卷五五八,万历四十五年六月乙未,第10521页。

63《明熹宗实录》卷一四,天启元年九月丁未,第699—700页。

64周致元:《明代武举研究》。

65《中国明朝档案总汇》,第193号,第2册,第339页;第275号,第3册,第311页。

66崇祯十年九月推用山西宁武道中军,甲戌科三甲第94名、腾骧右卫署实授百户魏光选为正,甲戌科三甲第62名、旗手卫署实授百户王应将为陪,是名次与正陪先后不符的唯一例子(《中国明朝档案总汇》,第1995号,第25册,第454页),或与魏光选出自御马监所属的腾骧右卫有关。

67《中国明朝档案总汇》,第1995号,第25册,第454页;第1035号,第13册,第59页。

68《明代档册》第8册《添设武举》,《中国明朝档案总汇》第86册,第272页。

69[明]刘宇:《题武举事》,[明]陈九德辑:《皇明名臣经济录》卷一五《兵部二》,《四库禁毁书丛刊》史部第9册,第273页。

70《明世宗实录》卷四〇三,嘉靖三十二年十月乙未,第7053页。

71[明]王琼撰,张志江点校:《晋溪本兵敷奏》卷一四《杂行类·为武举事》,第527页。

72[明]王琼撰,张志江点校:《晋溪本兵敷奏》卷一四《杂行类·为武举事》,第529—530页。

73[明]饶天民等:《嘉靖二十八年苏松武举录》,《明代登科录汇编》第11册,第5717—5720页;[明]汪宗元等:《嘉靖三十一年福建武举乡录》,《明代登科录汇编》第12册,第6257—6260页。

74[明]杨嗣昌:《杨文弱先生集》卷一八《酌议武闱未尽事理疏》,《续修四库全书》第1372册,第254页。

75《明神宗实录》卷五三四,万历四十三年七月壬戌,第10113页。

76万历《大明会典》卷一一九《兵部二·铨选二·考选》,《续修四库全书》第791册,第192页。

77[明]王大任等:《嘉靖四十四年武举录》,《明代登科录汇编》第16册,第8463—8464页。

78[清]盛枫辑:《嘉禾征献录》卷四一《海宁卫》,《续修四库全书》第544册,第693页。

79[明]戚祚国等:《戚少保年谱耆编》卷一,《续修四库全书》第553册,第97页。

80[明]黄汝亨:《寓林集》卷一七《昭勇将军都指挥使张公行状》,《续修四库全书》第1369册,第272页。

81万历《大明会典》卷一一九《兵部二·铨选二·考选》,《续修四库全书》第791册,第193—194页。

82[明]罗大纮:《紫原文集》卷一一《会昌守御所正千户葛公墓铭》,《四库禁毁书丛刊》集部第140册,第116页。

83《明世宗实录》卷三六六,嘉靖二十九年十月丙子,第6544页。

84[明]郑若曾撰,李致忠点校:《筹海图编》卷一〇上《遇难殉节考》,北京,中华书局,2007年,第644页。按,“武举生”是对乡试中式生员、舍余、军民等的称呼,卫所武官称“武举官”。

85[明]张瀚:《台省疏稿》卷八《擒斩积恶首贼捷音疏》,《续修四库全书》第478册,第151页。

86[明]熊廷弼:《按辽疏稿》卷五《考选军政疏》,《四库禁毁书丛刊》史部第9册,第625页。

87《明神宗实录》卷一七,万历元年九月戊戌,第509页。

88《明神宗实录》卷四五,万历三年十二月乙酉,第1016页。

89《明神宗实录》卷四三九,万历三十五年十月乙酉,第8327—8328页。

90《明神宗实录》卷四八三,万历三十九年五月辛酉,第9112页。

91《明神宗实录》卷五五八,万历四十五年六月乙未,第10521页。

92《明史》卷二七〇《沈有容传》,第6938页。

93《明史》卷二七一《满桂传附孙祖寿传》,第6960页。

94《中国明朝档案总汇》,第225、236号,第3册,第20、93页。

95[明]王大任等:《嘉靖四十四年武举录》,《明代登科录汇编》第16册,第8463—8464页。

96[明]章潢辑:《图书编》卷八五《武职荫袭》,台北,成文出版社,1971年,第9621页。

97[明]吕坤:《吕新吾先生去伪斋文集》卷五《山东武举乡试录序》,《四库全书存目丛书》集部第161册,济南,齐鲁书社,1997年,第149页。

98[明]王圻:《王侍御类稿》卷一〇《论》,《四库全书存目丛书》集部第140册,第338—342页。

99[明]俞大猷:《正气堂集》卷一《会试论策》,《四库未收书辑刊》第5辑第20册,北京,北京出版社,2000年,第91—93页。

100[明]顾应祥:《静虚斋惜阴录》卷一一《杂论二》,《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丛刊》第64册,北京,书目文献出版社,2000年,第146页。

101《中国明朝档案总汇》,第701号,第8册,第340—341页。

102参见赵冬梅《文武之间:北宋武选官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318页。

103参见马明达《清代的武举制度》,《西北第二民族学院学报》1999年第4期。

104《清史稿》卷一一〇《选举五》,北京,中华书局,1977年,第3218页。

105参见王月《清代武官选任制度研究》,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50—5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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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中国史研究. 2021(01),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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