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鹰:认真总结脱贫攻坚实践经验 切实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227 次 更新时间:2021-08-21 2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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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鹰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要求出发,把扶贫开发放在治国理政重中之重的位置上,开创性地提出和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方略,组织动员全党全社会力量打赢脱贫攻坚战。这里,就如何认识8年脱贫攻坚战的成果和实践经验,如何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谈一些看法。



为什么说党的十八大以来的脱贫攻坚创造了我国减贫史上的最好成绩?


今年2月2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脱贫攻坚表彰大会上宣告,我国脱贫攻坚战取得全面胜利,完成了消除绝对贫困的艰巨任务,创造了又一个彪炳史册的人间奇迹!实际上,2018年,习近平总书记在打好精准脱贫攻坚战座谈会上的讲话中就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的脱贫攻坚“创造了我国减贫史上最好成绩”。为什么说是最好成绩呢?这可以从3个方面看。


(一)从年度减贫数量看


这里可以把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减贫数量与改革开放后不同阶段的减贫数量做一比较。改革开放以来到党的十八大前的减贫史大体可分3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1986—1994年,从1986年国务院正式成立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新时期的扶贫工作正式启动,到1994年国家实施“八七”扶贫攻坚计划前。这个阶段一共8年时间,农村贫困人口从1.25亿减少到7500万,年均减贫625万人。


第二阶段是1994—2000年,即“八七”扶贫攻坚计划时期。计划用7年时间减贫8000万人,到2000年实际减贫4791万人,年均减贫684万人。


第三阶段是2001—2010年,即《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年)》实施期间。这10年间,按新的扶贫标准,农村贫困人口由9029万人减少到2588万人,年均减贫644万人。


党的十八大以来,经过8年的持续奋斗,我国如期实现了现行标准下9899万农村贫困人口的全部脱贫,完成了消除绝对贫困的艰巨任务。这个阶段年均减贫1238万人。


可见,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年均减贫数量大体是此前3个阶段年均减贫数量的近2倍。还应该指出的是,一般而言,扶贫减贫工作越往后难度越大,往往会出现脱贫人数逐年递减的情况,但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减贫打破了这个传统定势。


(二)从扶贫标准看


不同阶段的脱贫数量是按不同阶段的扶贫标准计算的,这之间是否可比?为了说明这个问题,这里还要分析一下不同阶段的扶贫标准及其调整情况。我国农村第一个扶贫标准是1986年制定的,当时是按每人每天2100大卡的最低营养要求确定的扶贫标准,为206元/人•年。1986年以后,我国农村扶贫标准又调整过3次。第一次调整是2001年制定第一个10年农村扶贫开发纲要时,将扶贫标准提高到865元/人•年;第二次调整是2008年“八七”扶贫攻坚后期,将扶贫标准调整为1067元/人•年;第三次调整是2011年制定《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时,将扶贫标准调整为2010年不变价的2300元/人•年,这也是到党的十八大以后仍在执行的扶贫标准。


如何比较4个不同阶段扶贫标准的高低呢?只要把它与当年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平均值做一比较就可以看出来了。第一个扶贫标准,1986年的206元相当于当年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424元的48.6%。这个占比虽然看起来很高,但因为这个时期农民群体内部收入差距尚未拉开,因此,国家统计局发布的《1986年全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指出,“农村中仍有11.3%的农民家庭平均每人纯收入在200元以下”。第二个扶贫标准,2001年的865元相当于当年农民人均纯收入2366元的36.6%。第三个扶贫标准,2008年的1067元相当于当年农民人均纯收入4761元的22.4%;而党的十八大以后的扶贫标准,即2010年的2300元,相当于当年农民人均纯收入5919元的38.9%。


由此可见,党的十八大以来年均减贫数量最多的实绩,是在相对较高的扶贫标准下实现的。


(三)从脱贫的整体质量上看


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减贫工作还有两个区别于以往3个阶段的特点,一是贫困人口的脱贫不仅要看收入,还要看“两不愁、三保障”,是一个更具综合性的标准,而且要经过更为严格的考核;二是不仅要实现9899万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全部脱贫,还要实现832个贫困县的全部摘帽、12.8万个贫困村的全部出列,以及集中连片地区区域性整体贫困问题的解决。这个要求是非常高的。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到,无论是从年均减贫数量、扶贫标准,还是从整体脱贫质量上看,毫无疑问,党的十八大以来的脱贫攻坚确实创造了我国减贫史上的最好成绩,确实创造了人类减贫史上的奇迹。


脱贫攻坚战的全面胜利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不仅破除了困扰中华民族千百年来的绝对贫困顽疾,补齐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最突出的短板,为加快国家现代化建设和迈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奠定了坚实基础,而且彰显了党的初心使命和治国理政的卓越能力,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极大地增强了全体中国人民的“四个自信”和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向心力。



认真总结、长期坚持脱贫攻坚的理论成果和基本经验


习近平总书记在2月25日的重要讲话中,从7个方面系统总结了中国特色反贫困理论。总书记指出,这些重要经验和认识,是我国脱贫攻坚的理论结晶,是马克思主义反贫困理论中国化最新成果,必须长期坚持并不断发展。回顾8年的脱贫攻坚战,我国确实在扶持谁、谁来扶、怎么扶、如何退等一系列基本问题上都有创新,形成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政策、体制和做法。这是党的十八大以来脱贫攻坚如期取得胜利的基本原因,也积累了人类反贫困的宝贵经验。


(一)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方略,提高贫困治理效能


精准扶贫是习近平总书记2013年11月在湖南湘西十八洞村考察时首次明确提出的,要求脱贫攻坚做到扶持对象、项目安排、资金使用、措施到户、因村派人、脱贫成效“六个精准”。总书记反复强调,脱贫攻坚贵在精准、重在精准、成败之举在于精准。我体会,“三农”工作中扶贫工作难度最大,而要成功地实现减贫,扶贫方略至关重要。回顾新中国减贫史,扶贫方略大体经历了3次调整:改革开放以前很长时间实行的是救济性扶贫方略;以1982年“三西”扶贫为标志,首次提出改救济性扶贫为开发式扶贫;党的十八大以后,在继续坚持开发式扶贫的基础上,又首次提出实施精准扶贫方略。为什么新时期要提出精准扶贫呢?这里有3个理由。


一是决胜全面小康的需要。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关键阶段,同时,面临着严峻的贫困形势,现存的数以亿计的贫困人口大多是贫中之贫、坚中之坚,减贫进入啃硬骨头、攻坚拔寨的冲刺阶段。采用常规的思路和办法,按部就班推进难以完成任务,必须下更大的决心,采取超常规的办法,实施更精准的举措。


二是校正“大水漫灌”做法的需要。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实施“八七”扶贫攻坚计划也强调要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新世纪以来在全国也确定了贫困县、贫困村、贫困人口,也提出过要建立识别机制、瞄准机制,但尚未把精准扶贫上升到战略的高度。因此,在实际工作中确实存在底数不清、项目资金指向不准、帮扶到户不够的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扶贫的实际效果。确立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方略,就是要解决以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三是提高贫困治理效能的需要。在时间短、任务重的情况下,只有做到“六个精准”,才能从整体上提高资金使用和贫困治理的效能。由此可见,精准扶贫方略是实践的产物,体现了党对减贫规律的深刻认识,也是十八大以来扶贫工作能够做到真扶贫、扶真贫,并取得更好实效的重要保证。


(二)坚持因地制宜、靶向施策、多措并举的扶贫方式,提高脱贫攻坚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在怎么扶的问题上不搞“一刀切”,而是在摸清致贫原因和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对不同农户、不同村庄采取不同的扶贫措施和脱贫路径。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五个一批”,即发展生产脱贫一批、易地搬迁脱贫一批、生态补偿脱贫一批、发展教育脱贫一批、社会保障兜底一批,就充分体现了这个工作思路。


在这个基础上,实践中还创造了健康扶贫、就业扶贫、“扶贫车间”、“三变”改革盘活资产扶贫、旅游扶贫、网络扶贫、消费扶贫等多种模式,扶贫的方式之多样、层次之丰富、指向之明确,也是过去多年所没有的。


还应指出的是,2017年6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座谈会,明确指出深度贫困地区是脱贫攻坚的主要难点,是打赢脱贫攻坚的主战场,要求加快推进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由此,脱贫攻坚形成了贫困户、贫困村、重点县和深度贫困地区4个层面相互结合的立体的攻坚格局。


致贫原因是复杂的,既有个性原因,又有共性原因,通过帮扶到户、整村推进,可以有针对性地解决贫困的个性原因,通过推进重点县和深度贫困地区的脱贫攻坚,又可以有效地解决区域贫困的共性原因,这样就可以从整体上提高脱贫的可靠性和稳定性。这是党在脱贫攻坚中坚持实事求是原则的一个成功范例。


(三)坚持强化脱贫攻坚体制机制,确保精准扶贫要求落到实处


从脱贫攻坚一开始,就建立了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脱贫攻坚责任体制和片为重点、工作到村、扶贫到户的工作机制,构建起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工作体系。从2013年起向贫困村选派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确保村村有工作队,户户有帮扶责任人。据统计,全国累计选派25.5万个驻村工作队、300多万名第一书记和驻村干部,真正做到了尽锐出战。


在工作实践中,还创造性地建立了“一收入、两不愁、三保障”的精准识别机制,民主评议、逐级审核、建档立卡、动态管理的瞄准机制,因村派人、帮扶到户的联系机制,涉农资金统筹使用的资金整合机制,“产业项目+合作社”的建管机制,扶贫与扶志相结合的激发内生动力机制,“一月一调度、一季一讲评”的考核机制,第三方参与、严格评估的退出机制等,形成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确保了脱贫攻坚有力有序有效推进。


(四)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走共同富裕道路,优先保障脱贫攻坚投入


中央反复强调,消除贫困、改善民生、实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党和政府的重大责任,宁肯少上几个项目,也要优先保障脱贫攻坚资金投入。8年来,中央、省、市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累计投入1.598万亿元,其中,中央财政累计投入6601亿元,年均增幅高达21.3%。此外,还动员东部9省市投入财政援助、社会帮扶资金、企业投资共计1.1万多亿元,累计发放扶贫小额信贷7100多亿元、金融精准扶贫贷款9.2万亿元。


特别应该指出的是,还创新了扶贫资金筹集使用方式。如,允许有易地扶贫搬迁任务省份的土地增减挂指标跨省调剂或省内流转,由此筹集资金4400亿元;又如,一些省份明确,各级财政投入农业农村和扶贫的资金,可另化为村集体或农民持有的股金投入各类经营项目,贵州省还通过“三变”改革(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盘活农村资源资产助推扶贫攻坚。大量的资金投入惠及了1亿绝对贫困人口和更多的贫困地区群众,为打赢脱贫攻坚战提供了强大的资金保障,这也是过去多年想做而没有做到的。


(五)坚持党对脱贫攻坚的集中统一领导,聚集各方力量形成强大合力


坚持党中央对脱贫攻坚的集中统一领导,落实脱贫攻坚一把手负责制,努力构建并形成省市县乡村五级书记抓扶贫、全党动员促攻坚的局面,充分发挥了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核心作用。广泛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聚力脱贫攻坚,形成政府、社会、市场协同推进,专项扶贫、行业扶贫、企业扶贫、对口扶贫、党派扶贫、社会扶贫互为补充的大扶贫格局,充分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制度优势,为打赢脱贫攻坚战提供了坚强的政治保证和组织保证。


8年脱贫攻坚形成的这些基本经验是新时期“三农”工作的最新创新成果,来之不易,弥足珍贵。正像有的同志说的,这些基本经验,不仅对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管用,而且对今后推进乡村振兴同样管用。



高度重视、切实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各项工作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脱贫摘帽不是终点,而是新生活、新奋斗的起点,要求切实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各项工作,让脱贫基础更加稳固、成效更可持续,坚决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的底线。为落实总书记的重要指示,中央去年年底发出的30号文件和今年中央一号文件,分别就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5年过渡期内保持现有主要帮扶政策总体稳定、持续推进脱贫地区乡村振兴、加强农村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帮扶等,提出了明确要求,做出了具体部署。


(一)为什么要做好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各项工作


我以为主要有以下几个理由。


第一,不同农户脱贫能力不同,一些农户的脱贫基础还不稳固,返贫的可能性仍然存在。主要是4类农户:一是因家庭缺劳力、缺生产资料、缺技术的脱贫不稳定户;二是在建档立卡时未纳入贫困群体的边缘户;三是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导致刚性支出增加或收入大幅缩减的困难户;四是始终都存在的低保户。据河南、安徽等省的典型调查推算,这4类农户大致占整个脱贫户的5%~10%。


第二,扶贫产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有待增强。产业扶贫是脱贫攻坚的基石和主渠道。只有把生产发展起来了,贫困人口、贫困村的脱贫才有可靠的保障。8年的脱贫攻坚在发展扶贫产业方面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绩,但同时也要看到,一些地方扶贫产业的可持续发展还存在不少问题:有的存在同质化低水平过度竞争问题;有的存在短平快“来得急”“去得快”问题;有的存在政府主导、重建轻管问题;有的存在使用扶贫资金的企业遭遇市场风险使资产收益分红中断问题;等等。任何产业的发展都需要一个培育过程,在贫困村、贫困县、贫困地区发展起来的产业,更是需要接受时间的考验。


第三,农村居民的收入差距仍呈扩大趋势,需要持续关注低收入人口状况。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农村居民按收入五等份分组的人均可支配收入相关数据,2012年,农村20%最低收入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相当于农村20%最高收入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2%,而7年后的2019年,该比例下调到11.8%,且两个组别平均收入的绝对差距从1.67万元扩大到3.18万元,农村20%最低收入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仅相当于全国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07年的水平。另据有关研究,2014—2018年期间,贫困地区内部收入差距上升较快,且贫困地区收入最低20%人群的收入增长具有不稳定性。


第四,“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在整体贫困问题得到解决后,仍是全国发展最落后的地区。人均GDP、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及人均地方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是衡量一个地区发展水平最重要的3项指标。从“三区三州”脱贫攻坚阶段的相关数据看,这3项指标的增长速度大多高于全国或全省平均增速,但总体上仍呈现出相对差距缩小、绝对差距扩大的态势。如,西藏自治区2012—2019年人均GDP、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当于全国平均水平的比重分别提高了8.2和9.6个百分点,但人均GDP的绝对差距从1.5万元扩大到2.2万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绝对差距从2220元扩大到3070元。又如,南疆四地州2012—2019年人均GDP相当新疆和全国人均GDP的比重,分别提高7.3和0.6个百分点,但绝对差距则分别从1.9万元扩大到2.7万元和从2.4万元扩大到4.4万元。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三区三州”还有不少地方的一些指标,相对差距和绝对差距都是扩大的。在人均GDP方面,青海省涉藏州县2012—2019年人均GDP占全省人均GDP的比重下降了6.7个百分点,绝对差距由1.2万元扩大到2.2万元;相当全国人均GDP的比重下降幅度更大,绝对差距从1.7万元扩大到4.2万元。在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方面,南疆四地区2012—2019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占全疆平均收入的比重下降了1.9个百分点,绝对差从1379元扩大到3090元;云南涉藏州县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占全省平均水平的比重下降了8.6个百分点,绝对差从648元扩大到2456元。在人均地方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方面,有更多地方与全省、全国相比,相对差和绝对差均呈扩大趋势。这些地方计有南疆四地州,青海、甘肃、四川、云南四省涉藏州县,以及四川省的凉山州。“三区三州”中,只有甘肃省涉藏州县(甘南州)的人均GDP和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两项指标,在脱贫攻坚阶段相对差距和绝对差距都是缩小的。总体上看,“三区三州”这样的深度贫困地区尽管整体上消除了绝对贫困,但仍然未改变全国发展最落后的地位,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任务比其他地区更加繁重艰巨。


(二)重要意义


以上4个方面的情况,清楚地表明巩固拓展脱贫成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同时,巩固和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又具有多方面的重要意义。


首先,是脱贫户和脱贫地区在新起点继续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客观需要,也是进一步增强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说服力的需要。


其次,是进一步夯实乡村振兴基础的需要,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密不可分,是做好“三农”工作的姊妹篇,只有使脱贫地区加快发展起来,才能更充分地发挥乡村的功能,实现乡村振兴宏伟目标。


最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还关系到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亿万脱贫人口的收入增加了,就为扩大国内大市场、畅通国内国际双循环带来了新的机会,注入了新的活力;脱贫地区大踏步赶上来,就为促进区域间良性互动、发挥不同地区比较优势创造了更有利的条件。


总之,把脱贫攻坚成果巩固住,就意味着可以在更高起点上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这对促进国民经济高质量发展和实现现代化目标具有极为重大的现实意义。



三点看法和建议


做好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并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各项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去年的中央30号文件和今年中央一号文件的明确要求和具体部署。这里,结合个人的学习体会和工作经验,再提出以下三点看法和建议,供参考。


(一)守住不发生大规模返贫底线要聚焦重点人群、重点地区


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涉及中西部22个省份、832个县(市、区)、12.8万个脱贫村,9899万脱贫人口和几千万农户。这些地方和人群的脱贫质量是不同的。有些地方和人群可以说已经彻底拔掉了穷根,但也有一些地方和人群仍然存在返贫风险。因此,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工作,既要落实到所有脱贫地区和脱贫人口,也要区分轻重缓急、突出重点。


突出重点分两个层面:在脱贫农户层面,要重点关注4类农户,即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户、困难户,以及低保户。在建立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时,要把这4类农户作为重点,定期检查、及时帮扶、动态清零。在脱贫地区层面,要重点关注原深度贫困地区,在已脱贫的深度贫困地区中,又要特别关注“三区三州”;在“三区三州”中,从目前情况看,问题比较多的又是南疆四地州、青海省及四川省涉藏州县,以及四川省凉山州、甘肃省临夏州。这些地区虽然绝对贫困消除了,但基础不稳固,发展的底子薄,因此,帮扶的力度不能减弱。


(二)保持主要帮扶政策总体稳定要注意防止两种倾向


中央已明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设定5年过渡期,要求过渡期内保持主要帮扶政策总体稳定,严格落实“四个不摘”的要求,即不摘责任、不摘政策、不摘帮扶、不摘监管。同时,中央又指出,现有帮扶政策该延续的延续、该优化的优化、该调整的调整。总的来说,就是要保持现有帮扶政策的“大稳定、小调整”,这是十分必要的。


那么,为什么有的帮扶政策要调整优化呢?这是因为不同阶段的实际工作需要不同。例如,在脱贫攻坚阶段,建档立卡贫困户享受了不少倾斜政策。在健康扶贫方面,一般农户住院治疗报销比例为60%,贫困户可以报销90%;在教育扶贫方面,贫困户学生从学前教育到上大学都可以得到补助,一般农户则较少补助或没有补助;在资产收益扶贫方面,贫困户可以享受,非贫困户则不能享受,等等。在绝对贫困问题解决后,这些特殊政策要不要调整?在与乡村干部和老百姓座谈时提出这个问题,他们总的态度是,在脱贫攻坚阶段实行这些政策是必要的,贫困户“销号”后,这些政策可以保留一段时间,但不能“政策跟一辈子”,否则就会引起脱贫户与非贫困户特别是“边缘户”的矛盾。因此,这类帮扶政策要进行调整优化,调整的方向是逐步向低收入人口帮扶政策过渡。


有鉴于此,目前需要抓紧研究低收入人口识别标准和帮扶政策,然后区分不同地区的不同情况,明确目前特殊政策的过渡期限,给老百姓一个明确的预期。


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扶贫特殊政策向常态化低收入人口帮扶政策的过渡中,要注意防止两种倾向,一是该调整优化的没有调整优化,这样不仅会陷入“福利陷阱”,而且不利调动最广大农民群众投身乡村振兴的积极性;二是该延续的不延续,该加强的不加强,采取“脱包袱”的态度,弱化对脱贫户和脱贫地区的帮扶支持力度,这样做也是十分不对的,搞不好会使脱贫攻坚成果得而复失。


总之,“十四五”期间,是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的关键时期,一定要作为政府工作的一项重要任


务抓紧抓好。


(三)建立农村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帮扶机制首先要明确识别标准


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强调,要加强农村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帮扶,建立健全动态监测与分层管理的精准帮扶机制。要把农村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帮扶工作落到实处,当务之急就是要尽快明确农村低收入人口的识别标准,把目标群体筛选出来。


国际国内划分低收入人口或贫困人口一般有3个办法。


一是按照每人每日摄入的热量或恩格尔系数划分,如我国1986年第一次制定的206元的贫困标准,即是按每人每天需摄入最低的热量、蛋白质和脂肪折成收入计算的;1965年美国制定贫困标准,则是按恩格尔系数在30%以上的标准折算成当年收入制定的。


二是按照居民平均收入或居民收入中位数的一定比例来划分,其中,选择中位数有利于消除过高极值引起的偏差,更接近人们的直观感受。欧盟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即分别将居民收入中位数的60%和50%作为相对贫困标准。


三是采用多维指标确定划分标准,即以收入指标为主,同时,综合考虑家庭生活水平和发展能力等指标划定低收入人口。如我国在脱贫攻坚阶段识别建档立卡贫困户就是采取的这个办法。


此外,还有人建议将低收入人口线与目前的农村低保线两线合一,作为农村低收入人口识别标准。


统筹考虑我国居民收入的实际情况及低收入人口帮扶的需要与可能,有两条建议:一是鉴于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仍然较大,建议将城乡低收入人口识别标准分开来处理;二是建议将农村居民收入中位数的45%作为低收入人口的识别标准。以2020年我国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位数15204元计算,45%的低收入线为6842元,对应的农村人口约8000万,占农村人口的比重约为10.5%。这条线相当于2020年我国绝对贫困标准约4000元的1.7倍和当年农村平均低保标准5247元的1.3倍,既拉开了差距,又保持了一定的连续性,同时,与我国农村低收入人口的实际情况也是相符的。在明确农村低收入群体识别标准的同时,要抓紧制定帮扶政策,根据目标群体的不同类型、困难原因、困难程度等开展帮扶工作,做到凡困必帮、有难必救。要建立健全动态监测、定期检查和动态调整机制,使农村低收入人口的帮扶工作真正落到实处,真正做到常态化。


(该文系杜鹰2021年4月23日在清华大学110周年校庆基层校友论坛上的演讲,略有删减)


(来源:《宏观经济管理》 2021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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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陈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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