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刚:家庭的起源:先秦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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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国刚  

有天地然后有万物,有万物然后有男女,有男女然后有夫妇,有夫妇然后有父子,有父子然后有君臣,有君臣然后有上下,有上下然后礼仪有错。夫妇之道,不可以不久也。


——《周易·序卦》


正如前言中所说的,家庭作为一种以婚姻关系为基础、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建立起来的同居共财、共同生活的亲属组织,包括着三种基本构成要素:一是婚姻关系,二是血亲关系,三是同居共处的生活(包括共同的物质和精神生活)关系。在此三种要素中,婚姻关系是最根本的。


所谓婚姻,是指一对男女在较长时期里维持比较固定的偶居关系。婚姻关系不是从人类诞生时就有的,而是社会文化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中国历史上的对偶婚出现于母系氏族社会晚期,大约相当于考古学上的仰韶文化后期,是为中国家庭史的起点。早期家庭为母系家庭,在传说中颛顼到大禹的时代,随着父权制确立,父系专偶家庭逐渐成为主流,姓氏制度出现,传统家庭中的亲属关系也确定下来。中国历史进入文明社会,传统家庭形态也从无到有,逐渐完善。夏商周时期是中国历史的“古典时代”,小家庭日渐完善,但主要依附于父系大家族组织之下生存,尚未在国家法律和思想观念上独立出来。婚姻和夫妇关系成为“礼制”的根本内容,丧礼的“五服”制度对亲戚关系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孝悌观念开始产生。总之,这是传统家庭从无到有的萌芽期。


春秋战国是传统家庭模式的形成期,随着父系家族公社分化瓦解,个体小家庭独立成为社会基层的组织实体。在生产力发展、土地制度变革等众多因素影响下,再加上“商鞅变法”的推动,以小型核心家庭和直系家庭为特点的传统家庭形态占据了社会主流;家庭经济结构和经营规模已经具备了传统小农经济时代的若干特征;夫妇之道、孝悌之礼的论述日渐完备,传统家庭的伦理体系也在这一时期建立。


1 史前家庭

夫妇关系的形成、亲属关系的确立,甚至姓氏的产生,都与早期家庭的历史密切相关。史前家庭经历了漫长的时光,最终演变成今天我们熟悉的样子。伏羲和女娲是神话中开天辟地的人类始祖。传说中,他们兄妹为婚,组成了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家庭。根据民俗学家考证,兄妹群婚是原始人群在氏族时期的一种婚姻状态,即同一个血缘族群内部的兄弟姐妹之间互为夫妻。而伏羲、女娲的兄妹婚传说,正是人们对远古婚姻形态的朦胧记忆。根据已有的研究成果,人类历史早期的两性关系和婚姻形态,经历了若干次重大的演变。恩格斯认为:人类婚姻形式经历了三个主要的演变阶段,即群婚、对偶婚和专偶婚阶段。在这三种形式的婚姻关系中,又存在多种变态和过渡形式。在家庭起源过程中,由群婚向对偶婚的转变具有重要意义。


群婚是人类最早、最原始的婚姻形态,男女杂乱性交阶段相当于考古学上的旧石器时代早期。我国距今约四五十万年前的北京人以及此前的兰田人、元谋人据推测皆属这种状况。随着人类社会的缓慢演进,原始人群的人口数量缓慢增加。社会组织由最初的原始群发展为以母系关系为基础的“血缘家族”或“血缘家庭”,此时的男女两性关系,已由最初无限制的杂乱性交演进为具有一定禁忌和限制的“血缘群婚”。大体上说,我国境内的丁村人、马坝人、长阳人都处于血缘群婚阶段。在我国,同一血缘家族内兄弟姐妹之间互为“夫妻”的血缘群婚制,可能也存在了相当漫长的时间。本节开头提到的伏羲、女娲兄妹婚,是古代文献对血缘群婚制最典型的记载。


随着血缘家庭的继续扩大和不断分解,在它之上又出现了更高的社会组织,即血缘氏族公社。在氏族制度下,婚姻制度是“外婚制”的氏族群婚,亦称“亚血族群婚”。有学者推测:在中国历史上,氏族群婚可能始于距今四五万年前的山顶洞人时期,一直存在到距今六七千年前的仰韶文化时期,时间亦长达数万年之久。氏族群婚既禁止氏族内部父母与子女通婚,也禁止兄弟和姐妹(包括同胞兄弟姐妹与同一母系氏族内的非同胞兄弟姐妹)之间通婚,而实行一个氏族的姐妹与另一氏族兄弟之间的群婚。这种不同氏族之间男女“共妻共夫”的现象,导致了后人不易理解的亲属关系称谓。《尔雅·释亲》说:“姑之子为甥,舅之子为甥,妻之罤弟为甥,姊妹之夫为甥。”只要是姑的儿子,就必然是舅的儿子,也就必然是妻的兄弟,还必然是姐妹的丈夫。四者之中,只要具备其一,另外三者就同时具备。


氏族群婚发展到比较高级的阶段之后,还出现了“伙婚”现象。伙婚又称“搭伙婚”,国外人类学家则称之为“普那路亚”婚。中国历史上的伙婚,主要有两大形态:一是一妻多夫制,其中又包括兄弟共妻、父子共妻和朋友共妻等形式;二是一夫多妻制,其中又包括母女型、姊妹型、平妻型、妻妾型,历史上的收继婚(或称“转房制”)也可视为其中的一个特殊类型。多偶的伙婚现象虽然早在母系氏族社会即已产生,但在历史上却长期与其他婚姻形态并存。


根据大多数学者的意见,对偶婚出现于母系氏族社会晚期,大体相当于考古学上的新石器时代后期。对偶婚是一种个体婚,即一对男女在较长时间里维持比较固定的偶居关系。这是中国家庭的历史起点。可以说,真正意义上的家庭开始于婚姻史上的对偶婚阶段,其时间相当于考古学上的仰韶文化后期。


早期对偶婚下的家庭仍是母系家庭,而非父系家庭。翻开《史记》,我们会发现,远古帝王以及夏、商、周、秦四个部族的始祖,都有离奇的诞生故事。例如:舜是因为母亲看到大虹心有所感而受孕的;大禹是因为母亲吞食薏苡而受孕的;一个叫简狄的女孩子吞下了燕子的蛋生下商人的始祖契,另一个女子姜嫄踩了巨人的足迹怀孕产下周人的始祖弃;秦国的始祖伯益也是因为他母亲吞下了玄鸟卵而降生。这些上古英雄领袖的出生传说有一个共同点:知其母而不知其父。这正是母系时代在文献中的曲折反映。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发展,“从妻居”的母系对偶婚家庭逐渐出现裂痕,并向“从夫居”的父系专偶婚家庭转变。对这一转变发挥了决定性作用的,应是男女在经济生产中地位的变化和家庭财富的增加。男子进入农业领域并成为生产主力,与此同时,妇女在经济生产中的作用和地位则不断降低。这导致了男女社会地位和家庭地位的升降。首先是由母系家庭向父系家庭转变,由从妻居向从夫居转变;其次是对子女归属权的争夺;然后是专偶制婚姻的出现,妻子在丈夫活着的时候专属丈夫一人,不能再与其他男子发生性关系,丈夫去世以后,她仍然专属于夫家。专偶制意味着丈夫在家庭中已经取得了绝对的支配权,父权制的家庭制度逐渐建立了起来。一般认为:传说中的颛顼到大禹时代,正处于母系家庭向父系家庭转变的阶段,此时的中国历史,也已经跨入文明社会的门槛了。


随着父权制的建立,在传统家庭中所见到的种种亲属关系逐步确立了下来;对家庭具有标志意义的姓氏制度,也在这个时侯逐步出现。姓最早是母系氏族社会的产物,随着父权制产生,氏也开始出现。与姓起源于图腾崇拜不同,氏乃起源于男性祖先的官职或者功业等等。由从母系称姓到从父系称氏的转变,大抵开始于传说中的颛顼时代。


在旧石器时代早期,社会生产力极其低下,人们使用木棒和经初步打制的简陋石器谋取所需食物。我国境内发现的元谋人、蓝田人、北京人等,均处于旧石器时代的早期阶段。在采捕经济生产中已形成了一定的男女分工。体格较强壮且无怀孕和哺乳负担的男子承担捕猎任务,妇女则主要从事活动量较小的采集活动。在距今一万年左右,中国进入了新石器时代,包括母系社会和父系社会两个阶段。农业是在母系社会时期起源的。人们逐渐走向了定居生活,家庭经济和家庭生活相应地发生了种种变化。由夫妻及其子女组成的居住于妻方的小家庭,并不具备经济独立性,而是依附于母系大家庭。在母系氏族社会晚期,由于经济发展和剩余产品出现,私有观念和私有财产也逐渐萌芽,公有经济则开始出现松解迹象。以“走访婚”为特征的氏族群婚逐渐转变为“从妻居”的对偶婚。由于原始农业经济的发展,社会形态和家庭制度都逐渐发生了显著变化,不仅母权制家庭逐渐向父权制家庭过渡,而且氏族家族公有制也逐渐向家庭私有制转变。


中国境内的原始人类最早居住在山洞和树洞中,即所谓“穴居”和“巢居”。大约到了旧石器时代晚期,随着技术的发展和智力水平的提高,人们逐渐学会建筑简陋的人工住所。在北方地区,住房建设可能更主要是渊源于穴居,古史所载的“构木为巢”,其实更符合南方地区的情况。


处于旧石器时代晚期的山顶洞人,已经有了公共氏族墓地,随着亲属关系和婚姻形态的变化,不同阶段的公共墓地在布局上相继发生了明显变化。随着父权制的建立和专偶婚的出现,墓地布局也相应发生了若干显著变化,个人墓葬大量出现,还出现了男女即夫妻合葬墓。


人类最初是没有衣服的,衣服的雏形大概只是取些树叶、树皮或者兽皮,对身体的某些部位稍加遮挡而已。在古史传说中,发明衣服是黄帝的一项伟大功绩,从当时的劳动分工来说,为家人做衣服应是母亲和妻子们的分内之事。


在漫长的史前时代,造食技术及其设备缓慢进步,火的利用导致了饮食生活的重大转变。家庭形态的变化也对饮食生活有重要影响,其中最显著一点是由“共食制”向“分食制”逐步演变。在母系氏族时期,母系大家庭的饮食生活是共产共食;到了父系氏族社会阶段,特别是随着父系大家庭向个体小家庭逐步发展,分灶炊食逐渐普遍起来。


2 夏商周时期的家庭

昏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故君子重之。是以昏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皆主人筵几于庙,而拜迎于门外,入揖让而升,听命于庙,所以敬慎重正昏礼也。


——《礼记·昏义》


仲春之月,令会男女。于是时也,奔者不禁。


——《周礼·地官·媒氏》


以上两段材料都从《周礼》中来,但是却表达了相反的含义。一方面是重视婚姻,传统婚礼的六大要素即“六礼”,在周朝已经形成了。但另一方面,对于不依照礼法缔结婚姻的男女,即使“私奔”,也并不禁止。而按照礼制完成的婚姻,也并不能保证“白头偕老”,《诗经》中就记载了很多离婚的故事。以上种种,都表现出夏商周时期婚姻观、家庭观处在形成中,规则不断产生,但是约束力并不强。这一时期小家庭笼罩于父系大家庭(或家族、宗族)组织之下,未能在国家法律和思想观念上被确认为一个独立的社会组织单元。


考古资料和古书记载反映:在夏人的统治阶层中,丈夫不仅已取得了对妻子的专有权,而且可以拥有多个配偶。但婚姻与夫妻关系仍带有氏族社会的落后痕迹,即使在统治阶层中,婚姻关系仍然比较混乱。商周时期,父系大家庭和家族组织继续发展,同时小家庭也逐渐形迹可辨。最常见于甲骨文和铜器铭文的亲属组织称谓是“族”,它是商人社会的基本单位,是以血缘关系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一种亲属团体。甲骨文、铜器铭文和先秦古籍的记载揭示了商人亲属组织的若干特征,表明当时的家族组织是一种多层次的结构,一个大的家族组织即是一个多层次的亲属集团,由宗氏、分族和更小的家族分支构成。当时商人墓葬在平面上呈现出某种形式的聚合状态,同一墓地当为一个宗族,其下的墓群则为一个家族,而其中的墓组当属我们所指的“家庭”层次。周朝实行了“建藩卫、封诸侯”和“授民授疆土”的分封制度,分封制度不仅造就了等级森严的周代社会结构,而且为家族和家庭的存在设定了一种独特的制度框架。


婚姻与夫妻关系


在商周时期,结婚不只是小家庭的事,而是在大家庭或者家族的层面来实现的。商代无论是平民阶层还是贵族阶层,一夫一妻制婚姻都已经很普遍。不过,对商王和贵族来说,一夫一妻制只是妻子专属一夫,而丈夫则往往多妻。甲骨卜辞还反映:商王和贵族婚嫁已经形成了一定的礼仪,后代的婚姻六礼在商代已初见端倪。西周时期,一夫一妻之制在贵族阶级中最终得到了确认,但制度规定男人可以根据等级高低拥有不同数量的女人。周代婚姻严格实行“同姓不婚”。贵族的婚姻,在一定程度上实行“等级内婚制”。周人非常重视婚礼仪式,当时的婚礼包括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个主要程序,即所谓“六礼”。从《诗经》、《左传》等书的记载来看,六礼不仅在士人婚姻中得到贯彻,庶民阶层也一定程度地遵守这些仪式。虽然礼制强调“壹与之齐,终身不改,故夫死不嫁”,但事实上,离婚和女姓再嫁现象在周代是相当常见的。


自西周至春秋时代,人们不仅将从婚姻开始的夫妇关系纳入礼的规范之中,而且还将其视为礼的起点和根本。周代婚礼规定的基本精神是“敬慎重正”。礼制中直接针对夫妇如何彼此相处的规定不多,比较值得注意的一项规定是关于生活方面的。按照礼制:周代贵族夫妇通常是别室而居,即所谓“男子居外,女子居内,深宫固门,阍寺守之,男不入,女不出。”周代的夫妇伦理,体现在婚礼之中,是夫家如何隆重地迎娶;体现在日常生活的礼中,则主要是对妻子举止行为的规范。当时人们非常强调婚姻“附远厚别”、“和二姓之好”的政治意义,及其上事宗庙、下继后世的家族意义。在日常生活礼仪中,则主要强调妇对姑舅的孝敬,夫妇双方的个人关系反倒不是很重要。


商代求子之俗相当盛行。商人早先曾以玄鸟即燕子为生育之神,并加以祭祀。商人不仅对受孕生育十分重视,并且对夫妻应于何时进行性生活也有一定干预,故对女子的预产期能够比较准确地加以推算。周代则围绕生育形成了诸多礼仪和习俗,从文献记载所反映的情况来看,这些礼俗具有明显的等级差别。


先秦文献记载反映,传说中的舜帝时代已经产生孝悌伦理,舜帝本人即以孝悌闻名。据后代史书记载,商代已经有了孝的观念和制度。孝形成一套礼制则是西周的事情。孝的伦理是由祖先祭祀起步发展起来的,西周初期的特殊政治需要是促使孝礼形成的重要契机,孝礼体系的最早创立者是当时掌握实际统治权力,但没有天子名分的周公。周公将体现“追孝”观念的宗庙祭祀制度与等级分封制、嫡长子继承制和庙数制度相结合,将以尊祖敬宗、报本返始为内涵的孝确定为核心政治理念。其最大特点之一,是通过等级分明的宗庙祭祀,首先体现“尊尊”,尔后才是“亲亲”,君臣、父子、贵贱、尊卑、长幼之伦寓于其中。


对老人的赡养照顾,是家庭的一个重要责任。商代的情况不甚明晰,但周代礼制已有专门的养老之礼,《礼记·内则》对儿子、儿媳应如何照顾老年人的日常饮食起居做了非常详细的规定。丧服之制是周代的创造,并与嫡庶制、宗法制、分封制等密切相关。从家庭史的意义上说,这套制度不仅反映了周代的丧葬礼俗,也反映了当时的家庭亲属结构和亲属关系,还反映了家庭与家族、家族与姻族之间的关系。周代丧服之制大体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丧服服饰制度,二是丧服服叙制度,三是守丧制度。在上述三个制度中,丧服服叙制度最为根本。它将丧服划分为斩衰、齐衰、大功、小功和缌麻“五服”;服叙标志着死者与生者亲属关系的远近等差,也标志着他们之间的亲属关系的属性。值得注意的是,在丧服制度中“叔嫂无服”,即妻子与丈夫的兄弟之间没有丧服之制,这与儒家针对当时社会男女关系混乱而刻意设置的“男女之防”有关。


家庭生计


商代社会的经济活动以家族为单位进行,并受宗族支配。宗族中的普通族众是经济生产的主要承担者。各个家族都从宗族集团中获得部分土地的占有权和使用权,家族成员集体进行生产活动,同时共同享有生产成果。西周建立之时,农业在社会经济体系中已居于绝对支配地位;周代的经济形态可以概括为等级分封制下的领主制经济。下级封建主从上级封建主那里获取封地,其中自有部分为“公田”,分授给封地内农民家庭的为“私田”。贵族家庭所需的食物、衣料及其他生活资料,少部分来自下级贵族和庶民的贡纳,大部分则来自“公田”(王室则来自“藉田”)收入。庶民家庭主要通过耕种“私田”获得生活来源,并以集体服役的方式耕种“公田”、承担封建义务。以小家庭为单位从事耕作乃是一种发展趋势,至西周晚期以后,小家庭生产逐渐增多。


商代住房大多数为半地穴式建筑,全地穴式的不多,地面式建筑更少;周代的情况大体也是如此,但地面式住房的比例有所增加。由于贫富等级差别,周代庶民与贵族家庭住宅的室内设施明显不同。大体上说,庶民家庭住宅中可能只有简陋的草席、土灶及几件必需的生活和生产用具,贵族大宅内则陈设有许多精美器具。


商代家庭实行一日两餐的饮食制度,其中上午一餐称“大食”,下午一餐则称“小食”;但贵族及富人家庭可能并不受此限制。当时人家所食之物,植物类食品除黍(黄米)、稷(小米)、稻、麦之外,还有采集得来的野蔬和野果;肉类则除家养的猪、羊、牛、鸡肉等之外,还有捕猎获得的种类众多的飞禽走兽和鱼鳖蚌蛤。周代家庭的饮食生活应较商代丰富一些。饭与菜、主食与副食的划分已然相当明显。北方家庭做饭的原料有黍、稷、稻、麦、麻子和菽(大豆),其中黍米和稷米是主粮,饮料主要是酒和浆。


商周时代的衣物原料,大抵为麻布、丝织品和兽物皮毛之类。在周代,“男耕女织”的家庭生产分工已初步成形,采桑养蚕、沤麻绩织和做鞋、缝衣,都是妇女的任务。周代的基本穿着,大体分为衣服、冠帽和鞋子几个主要部分,其中又分吉服和丧服两大类。吉服是通称,包括礼服和常服;丧服乃是生者为死者守丧时所穿,依生者与死者亲属关系的远近,分为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五等。这一时期,血缘亲疏和社会等级对服饰有极大影响。周代是一个等级森严的社会,等级身份和亲疏关系的主要外在标志之一即是服饰,这在礼制中有明确的规定和反映。


3 春秋战国的变革与小家庭形态形成

春秋战国时期在家庭史的发展演变中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时期。在巨大的社会变革中,以家庭为单位的小农经济逐渐普及,“五口之家”、“八口之家”这样的小家庭模式正式确立了,并且在整个传统社会延续数千年。分家的风俗和具体操作,都在这一时期开始出现。同时,这一时期的家庭伦理也进一步完善,关于如何处理父子、兄弟、夫妇之间的关系等,产生了许多重要的伦理观念。父慈子孝、兄友弟悌、男女授受不亲等很多我们熟知的家庭伦理,都在这一时期形成。


春秋战国时代的家庭变革,至少与以下几个方面联系密切:一是社会生产力特别是农业生产力的进步,二是土地制度的变革,三是赋税制度的改革,四是“编户齐民”制的建立,五是国家对个体家庭发展所采取的强制和鼓励政策。其中,第一个方面为家庭变革提供了生产力基础,后四个方面则与分封制的破坏、宗法关系的解体、军事制度的变化等多种社会因素密切相关,并且彼此之间互相联系,成为这一时期家庭变革的直接动因。由于“商鞅变法”带来的一系列有关法令、措施的施行(首先是在战国后期的秦国,秦朝统一以后又推行到全国),开始于春秋中期的个体家庭逐步走向独立的历史变革过程终告完成。分封制下的传统父系家族公社不断分化、瓦解,中国家庭的一场历史巨变正在悄然进行。父系家族公社的分化瓦解促进了个体小家庭的成长。无论是处于社会上层的公、卿、大夫,还是处于社会中下层的士和庶民,亲属组织都趋向小型化,特别是士庶阶层中,小型的核心家庭和直系家庭逐渐普遍,反映在当时文献中便是“室”的频繁出现。基层亲属组织正逐渐由“古典式”的血缘家族向传统社会以核心家庭和直系家庭为主的小型家庭转化。以核心家庭和直系家庭为主体的小型家庭,在政治、经济和日常生活中的独立地位得到了全面确立。中国家庭历史也终由以家族为本位的古典时代进入了以个体小家庭为本位的传统时代。


家庭结构与家庭中的人际关系


在春秋战国的社会变革中,家庭的类型和结构已经多样化,中国传统时代的各种家庭类型,包括核心家庭、直系家庭、联合家庭、一夫多偶家庭和残缺型家庭,在这个时期均已经出现于文献记载。在当时大多数人的心目中,一般家庭的人口数量在5~9人。受“商鞅变法”强制推行兄弟分异政策影响,家庭规模有所减小。


春秋战国时代的家庭变革,不仅表现为家庭结构改变和家庭规模逐步小型化,也表现在家庭关系、家庭角色和生活理想等方面的明显变化中。一方面,家族之中不同个体家庭间的亲属关系更加疏离;另一方面,个体家庭内部的亲属关系则得到进一步强化。人们十分强调家庭亲属间的责任和义务,《左传》有言:“父慈而教,子孝而箴;兄爱而友,弟敬而顺;夫和而义,妻柔而正;姑慈而从,妇听而婉。”这一时期,“男尊女卑”已经贯彻到了不同阶层的家庭实际生活之中,不仅夫妻的地位有明显差异,父与母、子与女的地位同样有差别。男性家长在个体家庭中的地位得到了明显强化,在家庭内部获得了独一无二的权威。


春秋战国时期,处于贵族阶级下层,但具有国家治理所需知识和才能的士人十分活跃,他们往往凭一技之长周游列国,实现个人的政治抱负,并获得俸禄粟帛,上养父母、下蓄妻子。这些新的社会变化,激发了新的家庭理想,也使父母对儿子、妻子对丈夫产生了新期望。这也促使众多士人不治生业,置父母妻室于不顾,长年外出求学交游,家庭对他们则是倾力支持。如苏秦、张仪都是这一时期士人的榜样。


自春秋时期开始,贵族统治阶级在婚姻和两性生活中违反礼制的现象越来越普遍。随着井田制和家族公社的逐步瓦解,在士庶阶层中,个体家庭经济与生活的独立性日益增强,由“匹夫匹妇”所组成的一夫一妻制家庭逐步发展起来。但是,春秋战国社会的婚姻和两性关系,曾经是相当混乱的。一方面是统治阶级不守礼制、行为放纵,另一方面则是庶民阶级仍受到对偶婚的残余影响。从维护社会安定的角度出发,春秋战国时期,各国统治者都很强调夫妇伦理,以维持稳定的家庭关系,并相继采取了一些法令措施,对男女关系进行限制和约束。通过法令形式强制变革落后家庭风俗,倡导新型夫妇伦理,目标最为明确而且最有成绩的,毫无疑问当数秦国。商鞅整顿家庭风俗、强化夫妇伦理的努力,秦国一直在继续,直到秦朝统一以后,仍然没有松懈。秦始皇残暴不仁为历代所唾骂,但在促进具有重要人道意义的夫妇伦理的建立方面,却做出了相当大的贡献。


这一时期的夫妻关系,总体上说是夫主妇从,所谓“七出”之说在春秋战国时期是否已经形成尚不能肯定,但休妻之事多有发生。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已经极不平等,与周代相比,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似乎进一步下降。当时社会也存在“夫妻等齐”的观念,要求双方彼此忠实,妻子对丈夫要贞顺,丈夫也不得随意弃妻。在实际生活中,家中有事也的确会夫妻共商。但是,当时夫妻彼此不忠的事情也很多。表现在丈夫方面,就是在外眠花宿柳,甚至养外室;而丈夫出门在外时,妻子在家不能守贞的事情也时有发生。


春秋战国时代,有一定社会地位和经济条件的人士除娶妻之外,往往还置一个或若干个妾,形成一夫多配偶家庭。为了减少家庭矛盾,男人们一方面严格规定妻妾的名分等级,要求妾对妻要像儿媳对姑舅一样恭敬顺从;另一方面则要求妻子不嫉妒。在实际生活中,妻妾很少能够和平相处,因为争宠而明争暗斗、互相仇视的现象十分普遍。


这一时期,妇女“未嫁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的观念已经形成。未嫁之前,女子应对父母尽孝敬之道;出嫁之后的妇女,家庭角色和义务则是多方面的:她要承担主“中馈”、织纴、洒扫、侍候姑舅、教养子女等多种职责,伦理对她的要求是对姑舅孝敬,对丈夫贞顺、不嫉妒,对子女则要慈爱。在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中,父亲的角色形象比较严厉,母亲则扮演慈爱的角色。由于一夫多妻妾之故,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也变得复杂起来。而后妻虐待前妻之子、前妻之子仇视后母,也是常见的家庭现象。


兄弟关系是重要的家庭伦理关系。春秋战国时期,由于个体家庭独立,已婚兄弟分家逐渐成为普遍现象,也是每个家庭的必然发展趋势。这也导致了兄弟关系的新变化。尽管伦理规范要求兄弟友爱,特别是弟对兄要敬,以期同心协力谋求生计、发家致富,但是兄弟分家往往导致家庭内部发生经济矛盾。春秋战国时期,礼乐崩坏,孝友伦理作为礼制也日益遭到破坏。但是,孝友之礼逐渐由具有政治强制性的仪轨制度转变为一种社会习惯持守的风俗,转变为一种新的文化形态继续广泛存在。这一转变始于春秋,在战国时代已经十分明显。


春秋战国时代的社会变迁,导致了夫妇、孝悌伦理的质变和转向。其时,宗法松解、礼乐崩坏、文化下移,社会阶层急剧流动,个体家庭摆脱家族公社而独立,血缘政治为地缘政治所取代。建立在血缘家族社会基础之上,并服务于宗法政治统治的夫妇、孝悌伦理,渐渐难以发挥原有的社会调适功能。在新的社会历史条件下,通过礼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夫妇、孝悌伦理逐渐变质、分化和重构,其功能目标由以维护血缘宗法政治为主转向以调适个体家庭内部关系为主;实践群体亦由贵族阶级扩展到社会各阶层,逐渐转变为符合全社会所有个体家庭需要的新的伦理规范体系。在此过程中,作为社会精英的先秦思想家特别是以孔子、曾子和孟子为代表的儒家,不仅对西周夫妇、孝悌之礼进行了全面整理、重新解读,而且根据新的社会现实进行了创造性的发挥,赋予它们以形而上的天道人性哲学意义,从而使之具有了社会普适性。具体烦琐的夫妇、孝悌之礼因而被提升为理论性与实践性高度统一的夫妇、孝悌之道,中国传统家庭伦理体系逐步建立了起来。


家庭生计


这一时期,通过出仕做官获得俸禄供养家庭,逐渐成为士人阶层的一种主要谋生方式,是所谓“以禄代耕”。他们只要获得了一官半职,就可以获得俸禄奉养父母、俯蓄妻子。至于其他阶层,也各以所业获得家庭生活来源。在当时人看来,拥有一个稳定职业对于家庭生活是非常重要的。随着“工商食官”制度被打破,逐渐兴起了一个新兴的自由工商业者阶层,并且形成了不同的家庭生计体系。商贾家庭的生计来源是转运贩卖和坐列市肆所获得的商业利润;社会上也出现了不少自由小手工业者,通过经营不同业务维持生计。


春秋战国时期的农民家庭生计,与周代相比发生了明显变化,家庭经济结构和经营模式已具备了传统小农经济的若干基本特征。这一时期,经济规模狭小已成为农家经济的重要特征之一。这首先表现在家庭生产以小型化的农具组合为基础条件,其次是农民家庭的小块土地占有与使用。农民家庭所经营的小块土地,除了种植粮食之外,还需有一部分用于栽种桑麻,必须勤谨经营才能勉强维持家庭生计。“男耕女织”已成为农民家庭劳动生产分工的一种稳定模式。匹夫耕耘、匹妇蚕织,共同从事耕织结合的家庭生产,以满足一家大小的生活需要,正是传统时代农民家庭生计的基本特点。当然,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这一时期也出现了一些专业化的农业生产,其中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园艺业。


由于资料不充分,我们无法对当时农家收支情况做出清楚的估算,但可以肯定的是,一般家庭常常只能维持最低的生活水平;如果劳动力不足,或者遇到某些不幸的情况,则只有靠借贷乞讨度日。战国时期,厚葬风气已经出现,互相攀比的厚葬侈靡之风波及民间,肯定也对农民家庭生计产生了严重的不利影响。


事实上,春秋战国时代对普通农民家庭生活影响最为严重的,正是国家强加给他们的赋役负担。从制度上说,征发力役是有一定限制的,但事实上,国家的力役征发常常毫无节制。不少家庭因为子弟全部被征发参加战争,甚至死于疆场,鳏夫寡妇老无所养。到了战国时期,农民的兵役负担更加严重,农民家庭根本无法正常开展生产活动、过正常的生活;沉重的租税剥削对农民家庭生活也造成了严重影响。不仅导致农业生产凋敝、农民家庭生计艰难,并且影响了整个社会的稳定和经济发展,因此当时主张施行“仁政”的思想家,都将“毋夺民时”、“薄税敛”作为一个重要的政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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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陈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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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家庭史话》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12-3,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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