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必新:反腐败国家治理的理性思考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060 次 更新时间:2021-06-27 1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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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必新 (进入专栏)  


在某种意义上说,国家治理的历史就是权力与权利的博弈。公共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古往今来,公共权力在给人类带来诸多利益的同时,也给人类带来了不少的灾难。正如英国政治学家阿克顿指出:“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正是权力的两重性才决定人类社会需要建立一整套严密规范科学有效的权力监督制约体系。公共权力作为一种治国工具,既具有较大的影响力和支配力,又具有较强的腐蚀性和扩张性。从本质上讲,公共权力理应来自人民的授予。人民之所以需要拥护、承认或默许公共权力,是因为权力可以保护权利,维护公益。对公共权力而言,无论是没有监督的制约还是没有制约的监督都是十分危险的,必然会对公民的权利产生潜在的威胁。

在充分发挥公共权力正能量的同时,强化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是古今中外的一项重大政治课题。古今中外在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方面作了长期的探索,并积累不少有益的经验。西方不少国家坚持分权制衡原则,以权力制约权力,秉承事前监督优于事后惩戒的预防腐败理念,建构了一系列预防性制度。不仅如此,在近年来通过的一些国际组织反腐败公约中,预防腐败措施均占有一定的比例。比如,2003年通过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二章专门规定了“预防措施”,共设十条规定预防腐败犯罪,足以表明国际社会对腐败犯罪预防的高度重视。我国古代很早就有监察、御史、弹劾、谏官等方面的制度,其中不少制度在历代反腐保廉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中国共产党高度重视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党的领袖和党的文献,都对权力制约和监督有许多重要论述和明确规定。所有这些制度对我国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具有重要的借鉴作用。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明确提出了一系列关于反腐败斗争的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作出专门的要求,集中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预防腐败的重要思想,不仅深刻阐述了我国转型社会时期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而且为我国新时期“筑牢权力之笼”,规范公共权力在阳光下有效运行指明了政治方向。

《“筑牢权力之笼”与预防职务犯罪司法研究报告》(下称《研究报告》)紧密结合我国预防职务犯罪的司法实践,深刻阐释了“筑牢权力之笼”的法治意蕴,系统阐述了“筑牢权力之笼”理念下司法预防的法治内涵、法律规范、实践探索、发展趋势、基本策略和改革路径,提出“以查案预防为基础、以建制预防为主导、以警示预防为主线、以咨询预防为保证的‘四位一体’司法预防模式”,健全“以职能化为基础、效能化为重心、专业化为主导、法制化为保障”的职务犯罪预防运行机制,契合了党中央关于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的重要思想,有效回应了权力运行的现实需求,也顺应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热切期盼,进而为我国全面加强制度反腐和法治反腐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指导和实践参考。

我国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总体上符合我国国情,权力制约和监督体系也日益健全和成熟,能够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但也必须看到,我国的权力配置和结构不尽科学,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之间有的没有形成有效制约,有的权力过于集中,有的权力边界不清晰,有的权力缺乏法律规范,有的权力监督制约乏力,各种监督不能形成有效的合力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凸显我国“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的体制、制度和机制建设刻不容缓。就此层面而言,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不仅是全面深化改革、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内容,而且也是全面加强反腐败斗争的系统工程。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质上是“筑牢权力之笼”的司法职能活动,也是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的重要环节。《研究报告》在总结职务犯罪预防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深刻领会党中央和习近平总书记“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的科学内涵,牢牢把握形成“不敢为、不能为、不愿为”预防机制这个治本之策,坚持源头治理,正确处理惩治腐败与预防腐败的关系,强调通过制度反腐,建立常态化、科学化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提出“‘筑牢权力之笼’必须坚持‘零容忍’的反腐理念;必须牢牢把握预防工作法定职责,把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与查找制度漏洞有机结合;必须推动预防工作法治化,通过修改相关法律或出台司法解释等方式,从职能和工作层面使预防工作的责任主体有法可依、有规可循。”这些思考都体现了与时俱进的创新精神,具有较强的现实性、针对性和指导性。

“筑牢权力之笼”并非一朝一夕之功,难期一蹴而就,而且常常是道魔角力,博弈难了。每一个国民在“筑牢权力之笼”的问题上却是利益相关主体。只有大家齐心协力,而且坚持不懈,方能成就其功。既能避免“牛栏关猫”式的瞎忙,又可防止“锁脱门开”式的失察;既可防止笼子过大而对权力毫无羁束力,又可避免笼子过窄而使权力难济其功,从而实现“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预防理念与“权为民所用”的根本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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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检察日报》2014-7-3,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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