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荣华:米、酒、税的三重变奏:20世纪40年代福建禁酿问题研究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175 次 更新时间:2021-06-23 0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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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荣华  

摘要:

20世纪40年代,福建省酒类酿造经历了反复的“禁”与“弛”,即战时禁酿、解禁到再度禁酿及战后弛禁、复禁。表面上看是禁止粮食酿酒,实际上与税收亦有相当密切的关系;既是米、酒、税之间的此消彼长,也是地方政府与国民政府各部之间的博弈;既有不同利益群体的各自考量,也有对同一政策的不同解读与执行;既有酿户承受被征且罚的“双重负担”,又有战后迫不及待重启“酿造”生活的诉求。追求最大利益驱使各方在米、酒、税的共同变奏与交织中互相博弈,节约粮食政策最终演变为寓禁于罚,米、酒、税的三重变奏也逐渐偏离政策主旨与初衷。

关键词:福建;粮食;酿酒业;酒税;


禁止粮食酿酒是节约粮食的一贯做法,特别在灾歉或战争时期。1938年至1939年,闽、粤、豫、川、浙、湘、赣、皖、鄂九省先后制定禁酿或限酿政策。1然而,国民政府却反对各省禁酿,责令已禁省份解禁,福建省即为最初解禁省份之一。不过,随着战区扩大,粮食形势日益严峻,闽省府再次提出禁酿。抗战胜利后,闽省又经历了弛与禁的反复。

闽省禁酿涉及多个不同利益方,中央层面牵涉粮食部、财政部、经济部等;地方层面则与闽省府、各县政府及各县酒商会、酒业公会有关,与广大酿户也息息相关。闽省从战时禁酿、解禁及再度禁酿到战后弛禁、复禁,颇具代表性。关于这一曲折复杂的过程,有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探讨。第一,对于禁酿及弛禁,战时不同背景下地方与中央政府是如何考量的,中央及相关部门的态度如何?背后的原因何在?第二,闽省禁酿政策是如何确定并实施的?在战时禁酿过程中,利益各方是如何围绕米(代表方主要是粮食部)、酒(代表方是各县酒商会、同业公会等)、税(代表方是财政部)展开博弈,结果如何?第三,禁酿在实施中产生了哪些新问题?第四,禁酿问题的最终走向怎样,如何看待禁酿?学界关于这些问题尚缺乏专门研究2,本文以福建省档案馆、台北“国史馆”所藏相关未刊档案为主要资料,尝试对以上问题作出解答。

一、禁不禁:地方与中央的不同考量

福建粮食种植、消费以米、薯为主,据中央农业实验所1938年的统计,食米消费量占粮食总产量50%,薯类占粮食总产量21%,民间素以糯米、番薯等酿酒。31937年底至1938年初,该省调查各县酿酒情况,顺昌“产酒颇多,批售获利亦厚”。4尤溪县出产土红酒“为数甚巨,预计全年酒商酿以营业者,约有三千埕,住户私酿家用者,约有五千埕”。5全省从业人员及其眷属有100余万人,年产酒约100万市斤。6乡民以土酒作为婚丧嫁娶、岁时伏腊“报赛供奉之主要物品”,各类酒亦是渔民出海取暖、农佃劳作解乏之物,且可调和气血,被视同补品。7酿酒经济收益较高,酒税是国课主要税源之一。

与此相矛盾,福建又是一个缺粮省份。全面抗战爆发前,全省人口约1143万人,年输入外省粮食200余万担,福州、厦门等均需江西、上海等地外粮接济。据闽省府秘书处1940年上半年统计,闽省年均缺米1548527市担。8福建省长期缺粮的状况也是该省1938年1月及之后提出限酿禁酿的主要原因。闽省府1938年1月提出限酿政策,拟具《限制食粮酿酒办法》,呈送军委会。9该办法未及广泛实施,即遭行政院解禁令。

1938年2月下旬,行政院得知九省自行禁酿,或“径由县政府及各团体自动宣告禁酿”。对此,行政院院长兼财政部部长孔祥熙的态度比较明确:“倘于必要时,暂禁酿酒,应根据(各省)粮食管理委员会之调查报告,先行咨询内政、财政两部,再予实行,并须查明无关主要之民食,而可供酿酒原料者,一律免禁。”对于已禁省份,行政院要求“无论禁令系普遍全省,抑仅限于局部,均应立即解禁”。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亦认为禁酿易导致商民失业,挤占战时军需。103月8日,行政院训令各省,如有必要暂行禁酿,应先根据各省粮食调查情况,再咨商内政、财政、经济三部后方得实行。已实行省份,应立即解禁。11

九省禁酿或限酿政策引起国民政府极大关注,主要原因有三个方面:一是酒税属于国税,省级政府不得干预。1935年国、地财政收支系统法规定实行中央、省、县三级财政,明确酒税为国税,直至1942年实行两级制。12九省擅自禁酿或限酿,触犯中央权力,行政院自应强力介入。二是在1938年、1939年后方丰收之际,为避免谷贱伤农,蒋介石曾训令农本局大量收购囤储。13三是财政部认为禁酿会影响酒税征收。酒税向为国库收入之大宗,若失去此项税源,则损失较大。因此,财政部于1938年2月派广东财政特派员函告粤省府:“禁酿不特有妨国课民生,且影响抗战饷源,量予弛禁。”14征收酒税是财政部自始至终对各省酿酒业高度关注的主要原因。国民政府此时的普遍认识是,“值此全面抗战之际,安定民众以勿使失业为先务,筹措饷需以保持税源为要著。故非万不得已,不宜轻议禁酿”。15在粮食供应充足的情况下,国民政府考虑更多的是保持税源、筹措饷需、安定民生。也就是说,在米、酒、税三个变量中,若粮食这一基础变量总体相对稳定,则酒、税亦基本保持稳定。由此,闽省府主席陈仪4月9日呈复行政院,谓“业经本府通令遵办”。16也就是说,刚开始实施禁酿的福建省此时也已解禁。

解禁不久,福建粮食供应状况开始恶化。1938年5月,福建沿海各地相继沦陷,外粮输入锐减、来源断绝,赣东之米亦被限量输入17,加上交通梗阻、民心恐慌,泉州、福州等地出现米荒。为缓解粮食供应紧张的局面,1939年9月,闽省府设漳泉临时粮食调节专员,负责统筹调剂,实行凭证运输。旋因手续烦琐、效果不彰而取消,“粮食恐慌情形,有加无已”。1940年1月,各方建议粮食自由流通,但实施不久即发生竞购,粮食更形缺乏。3月25日,福建省指定对口供应“客米”,漳州、泉州缺粮情形本未缓解,继受浙、粤两省粮价上涨影响,5月粮荒愈演愈烈。6月1日,闽省府成立粮食管理委员会,9月改组为粮食管理处18,成立公沽局,各项措施却因购价过低、粮源短缺而无以为继。19全国粮食管理局成立后,福建粮食管理处于1941年元旦更名为粮食管理局。20应该说,为应对粮食危机,闽省府多次试图通过新的手段与方式来管理粮食,但成效较差,遂将目光又转向自身较为熟悉、曾有动议的禁酿,希图通过禁酿实现节约粮食的目的。

1941年3月中旬,闽省府致电行政院,“恳准援粤省成案,绝对禁止酿酒”。2127日,军委会致函行政院,谓“该省粮荒严重,禁止酿酒,更有必要”。224月3日,行政院批准闽省禁酿。23

从1938年3月强令各省解禁到1941年三四月准许各省禁酿,行政院的态度前后迥异。促使其转变的最重要因素,是后方粮食不再过剩而是短缺,粮价飞涨,抢粮事件频发,粮食危机日益严重,解决粮食供应问题的重要性与紧迫性远超过征收酒税。如果说行政院、军委会等的转变是立足于抗战全局的必然结果,那闽省府从限酿到解禁,再到“恳准绝对禁酿”,则是着眼于本省不能解决粮食缺额的现实。从中央到地方,考虑问题的角度、高度有异,共同之处则是粮食能否持续充分供应,这成了决定禁酿与否最重要的标准。

二、如何禁:政策演变与寓禁于罚

1938年初闽省府的禁止酿酒政策为时甚短,1941年3月再次提出禁酿,表面上看事虽同而实则异,此时的粮食状况与三年前已完全不同,闽省府不得不根据粮食状况制定和调整禁酿政策。在得到行政院的首肯后,1941年5月初,闽省建设厅拟订《战时福建省禁酒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禁酒办法》),提交省府会议通过,7月31日呈送行政院。8月7日,闽省府正式公布此项办法。

该办法共计14条,是战时福建禁酿政策最初的蓝本,择其要者有如下几点:第1条,“为节约粮食消耗,以足民食起见,特订定本办法”;第2条,“凡以谷类食粮或糖料,酿造各种白酒、色酒,供作饮料者,一律禁酿、禁售、禁饮、禁运”;第3条,存酒及酒曲应在该办法公布之日起20日内登记,酿具由主管机关封存,禁止续酿;第4条,存酒应在2个月内就地销售,禁止运往他县,期满后即予封存禁售;第6—8条,对违反“四禁”者,予以相应处罚。24其严厉程度,远超其他禁酿省份25,从1938年初的“限制”变成“四禁”,与酒相关的各项活动均在禁止之列。

该办法甫一公布,就引起相关利益方的反对。8月20日,财政部福建区税务局局长汪汉滔向行政院提出,禁酿之后酒税征收恐难及额,且有趋于私酿的风险。26汪的担心不无道理,据永安县1941年估计,全省每年可征酒税约5000万元27,禁酿势必影响酒税征收。除了税务机关,各县酒业同业公会、商会等亦纷纷表示不满。29日,福建省商会联合会致电闽省府,认为禁售、禁饮对调节粮食无益,影响农村社会经济,且该办法与《抗战建国纲领》精神相违背。9月,建瓯、晋江酒业同业公会请求将存酒登记后售罄为止,勿将甘薯等禁酿。28

中央各部门的态度较为微妙。9月18日,经济部指出,禁运、禁售、禁饮与财政、内政两部关系密切,应由该两部而非经济部函复,经济部只对无关痛痒的酒精制造轻描淡写地应付几句。财政部起初态度较为冷淡,除了附和经济部关于生产酒精的意见,便将皮球踢给了经济、内政两部,称“违禁酿酒,在黔、粤等省,系由经济部核定……闽省事同一律,似应由经济部拨案核定”,“运输、贩卖、宴饮”应由内政部查核。内政部的意见集中在《禁酒办法》中的罚款性质及如何处理的问题上,主张将该项罚金划为司法收入,而不能全部由行政机关支配,并援引黔、豫相关案例,建议闽省府与地方司法机关会商办理。29这一建议非常有预见性地指出了日后这一问题的主要症结所在。农林部对其他三部的意见“表赞同”。10月14日,行政院综合四部意见后决定:第一,酒精酿造按照《禁酿区内糟坊制造酒精原料使用食粮管理办法》执行;第二,《禁酒办法》对宴饮者处罚过重,恐有任意滋扰、滋生流弊之嫌,应加大查禁力度以杜绝宴饮而非强制规定;第三,罚金处理可参照贵州相关办法“援案办理”。15日,行政院院长蒋介石指令闽省府依议修正该办法。30可见,禁酿矛盾从各县酝酿、发酵后,渐转移至省府、中央部门,刚成立的粮食部此时并未置喙,但随着粮食供求矛盾日益突出,粮食部介入愈深,优先粮食供应的态度愈发坚定。财政部仍以征收酒税为主要目标,并不失时机地支持糯米、杂粮解禁。禁酿背后涉及的米、酒、税之争渐趋公开。

闽省府遵令修正后的办法全称为《战时福建省禁止酿酒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禁酿办法》),与《禁酒办法》相比,修订之处主要有三:一是将“四禁”改为“一禁”,即仅保留禁酿,并明确谷类、杂粮、糖料均为禁酿原料;二是存酒销售日期缩短为15天;三是规定没收酒类变价后,悉数解库。31相对宽松的《禁酿办法》延续了《禁酒办法》对罚锾的处理,但仍较粗疏,这也为后来的种种弊端与利益争夺埋下了引线。

行政院做出裁决前后,福建各县商会等仍不断致函经济部、行政院,以期获得支持。主要诉求有二:一是存酒如何处理。对此,经济部务实地主张“将已酿之酒登记,售至售罄”,理由是“米既酿为酒,业已失其本性,断不能再由酒复化为米,以供民食”。行政院比较认同经济部的意见,随后指令闽省府“将已酿之酒登记发售,至售罄为止”。财政部也赞同经济部意见,建议闽省若民食供应无虞,可将糯米及杂粮解禁。后来的事态发展表明,财政部与粮食部的分歧之一正在于糯米及杂粮是否解禁。二是糯米、甘薯等解禁问题。1941年九十月,晋江、宁化两县酒业同业公会恳请将糯米、甘薯酿酒弛禁或分期禁酿。对此,粮食部态度非常强硬,坚持将糯米、甘薯等列为被禁,“应毋庸议”。而财政部在收到行政院转发的福安县酒业同业公会11月18日呈请弛禁糯米、杂粮的请求后,认为“闽省本年收成尚属丰稔,迭经本部电商闽省府将糯米及杂粮等项先予弛禁……可否由院电令该省府查明实际情形,分别弛禁,以资兼顾”。从措辞看,糯米、杂粮弛禁仍是财政部最重要的着眼点,这与粮食部以粮食为重的思路并无二致。1942年,这一问题再次被提出。2月至10月上旬,沙县同业公会、福建商联会等先后呈文行政院,请求弛禁或划定禁酿时间,甚至传闻有的商会已与闽省府商议,将糯米及杂粮解禁。10月17日,粮食部回复:“福建为缺粮省份,自应严禁以各种粮食酿酒。种植糯稻地方,决无不能改种他项粮食之理。正宜利用糯谷禁酿机会,督导农民改种籼稻及他种食粮……该会所请……似不应照准。”与粮食部意见恰恰相反,11月中上旬,财政部两次呈文行政院,请求行政院“将糯米等项杂粮,准予开酿,既不妨害民食,又可杜绝私酿,于国税亦得藉以维持”。23日,行政院决议不予解禁,指出私酿盛行是“执行技术问题”,即查禁不力,“与节约食粮、禁止酿酒之政策无关”。27日,行政院专门指令财政部不得弛禁,并应设法查禁私酿。32

财政部之所以与粮食部意见相左,除了其一贯坚持酒税优先外,还与两件事情直接相关。一是永安县商会呈送的两组数据。第一组数据:该县每年可征收酒税50余万元,全省估计为5000万元,“倘将来税率按物价增高,当在一万万元左右”;第二组数据:该省用于酿酒的糯米数量占粮食总产量1%,约为20万市担,即“弛禁实与粮食无妨”。33二是一次会议。1942年9月28日,财政部福建区税务局代电闽省财政厅厅长严家淦,提出红曲原料问题,请省府通令古田、尤溪等县绝对自由流通,以免延误酿期。10月3日,严氏致函税务局局长黄钟,准予全省每年20万市担糯米自由流通,由省府及财政部福建区税务局稽查私酿。随后,闽省府召开会议通过了这一方案。至于如何管制,则由闽省卫生处会同粮政局妥拟办法。34

闽省各县商会与酒业同业公会、闽省府、财政部福建区税务局、财政部部分地实现糯米弛禁,但粮食部所秉持的禁酿主张仍占上风。客观地说,粮食部、财政部均是站在有利于抗战大局的共同立场而做出的合理举措,财政部更关心包括酒税在内的财政收入,粮食部则更关心军粮民食供需调剂,两部均是出于“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只是侧重点不同而已。

对于酒类管理,各级政府多采取寓禁于征、寓禁于罚的政策。1932年,国民政府将洋酒、啤酒、酒精改征统税,故此后的酒税系指土酒税。1933年7月,对土酒征收定额税,税率由各省按价分级规定。1941年7月8日,国民政府颁布《国产烟酒类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并制定《国产烟酒类税稽征暂行规程》,加强战时税收管理。《暂行条例》规定,“酒类税按照产地核定完税价格,征收百分之四十”,由酿造者缴纳,一年内可以运销全国各地。从价征收意味着完税价格之确定至关重要,完税价格由财政部税务署评价委员会每6个月调整1次,酿户完税后,当地稽征机关发给完税证照,以凭核验。如运销外地,可凭载明起运地及到达地的完税证照起运,毋须再领运照。对于报税、核税、运销、私酿、私售、私运等行为,均视情节轻重,依法查办。35《暂行条例》第6条明确规定:“烟酒类税均就产地一道征收,行销国内,各地方政府一律不得重征任何税捐。”36可以看出,无论酿酒抑或征税,国民政府均有相应的管理办法。各省如果另行制定办法,则须以不违反上位法为原则。然而,不同机构、不同目的的“征”与“罚”却背道而驰,国家财政通过保障合理的“征”以收税,自治财政则借助不法之“罚”来“增收”,致使寓禁于征走向“征”“罚”并举,逃避监管的私酿行为更是税务机关、地方政府着重查处的目标。

其实,比起财政部和粮食部各自关心的税收和粮食问题,全国各地存在的大量私酿行为,更为致命。因数量庞大、交通不便、稽查人手有限等因素,私酿不易查禁。37汪汉滔曾向行政院提出变更禁酿办法,即因正规酿酒业“一旦侈言禁绝,势必趋于私酿”38,私酿之风盛行,粮食消耗严重,酒税收入大幅减少。明溪县政府曾言,“本县各乡镇私酿酒漏税不报者甚多,不特影响国课收入,且耗损粮食甚巨”。39对此,闽省府亦有考量。《禁酒办法》颁行之初,闽省财政厅发文,谓烟酒消费特捐在销售存酒期间仍应征收,自禁售之日起停征。1941年10月22日,闽省第3区东平镇酒商徐泉盛等人呈文政和县政府,谓其承办该镇酒税时间为1940年5月至12月,均能如期缴纳,而县政府却忽然要求缴至1942年4月,徐认为这与《禁酒办法》不相符合,“万难负担课税”。40

寓禁于罚在《禁酒办法》《禁酿办法》中均有体现,且较为严厉。前者第6条除规定私酿、私运、私售、宴饮者须没收存酒、酿具外,还须处以罚款;第8条规定,私酿被举发者,处以罚锾及没收酒类,罚金及没收物变价后,应以三成解库,三成奖励举发人,其余四成以2份给缉获机关、2份给处理及执行机关,如无举发人,则三成奖金并给缉获机关。41后者以前者为蓝本,沿袭鼓励举发、处以罚锾、奖励查获人员等做法,对于私酿“除没收其酒类及酿酒器具外,并处以所获酒类价值同数之罚锾”,即处罚标准从此前的“所获私酒,应存候弛禁时,方得受价分配”,转变为直接没收并处以与酒价相同的罚锾42,这是寓禁于罚较大的修正之处。不过处罚力度很大,执行起来难度更大。

1942年6月,闽省府以《禁酿办法》执行困难为由,再次向行政院提出修正请求,将其中有关私酿罚款的条款修改为:“私酿酒类价值相等罚锾,不另再处分,其自动申报者,减处三成罚锾,以示宽大”,“所科罚锾除提三成充奖外,余额悉数解入县、市、区公库,作为地方收入,藉裕县财政”。行政院“经核尚属可行,拟准照办”。4312月,闽省府为奖励申报尤其是私酿未报或不符合登记规定的酒商,对于自动申报者,准减处罚锾四成。44闽省府自称,“变更罚锾成数,旨在减轻私酿或匿报者之担负,加紧完成禁酿工作”。45闽省府的此次修正主要集中在罚锾部分,这也是最为敏感与最易产生弊端之处。

从《禁酒办法》到《禁酿办法》,其中有一项共同条款是处以罚锾。闽省在晚于《暂行条例》出台的《禁酿办法》中,既对私酿作了界定,也对如何处罚作了规定,导致“酿商除缴正税外,须另缴禁酿罚锾”。然而,在法律层面,各地方政府的寓禁于罚却是不法之罚,即禁酿罚锾并无法律依据,不符合《暂行条例》规定,是非法的。因此,抗战胜利后,各地对于罚金的批评之声普遍且严厉。福鼎县临时参议会等认为,战时“酿酒为不当,则宜严切禁止,不应课税。既予课税,则不宜罚锾,今两项政令同时并行,实系矛盾”。对此,财政部部长俞鸿钧亦承认,“其言尤为切至”。永泰县同业公会在1945年10月致行政院的电文中质疑《禁酿办法》的合法性,认为《禁酿办法》“乃闽省之单行法”,与《暂行条例》相抵牾。《禁酒办法》《禁酿办法》之所以会出台并执行有年,系因各地酿户、酒商“深知军需万急,筹措困难,勉强输将”46,虽不合法,却契合战时实际需要,但战争胜利后即应适时废止。

寓禁于罚并非在酿酒业首开先例,亦非福建省首创。在处罚过程中产生的弊端层出不穷,尤其是作为自治财政主体的县市乡镇地方各级,利益争夺空前激烈。

三、如何罚:弊端渊薮与利益争夺

战前福建省酒税征收已乱象纷呈,据福清县商会1933年8月反映,该县在土酒税中征收一成教育附加费已有多年。471935年12月,福建印花烟酒税局曾向财政部反映,龙溪县以土酒附加二成拨充保安团经费。48战时禁酿罚锾作为非法的变相捐税,因缺乏有效监管,更是弊端丛生。正如该区税务局报告所言:“闽省各县名虽禁酿,实际因各县自治经费困竭,均藉禁酒罚金以为弥补,各自纷订条法,征收罚金……征收方面,各自为政,纠纷自多,流弊亦大。”49缺乏有效监管的禁酿罚锾所产生的流弊,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弊端之一,各县将禁酿罚金视为主要收入,私定办法,大肆征敛。1942年10月,尤溪县为弥补财政收入,提出征收酒捐,委派余庆安、林大茂等5人承办,规定月缴1.7万元,全年可收20.4万元。而余庆安等人却向各乡镇大肆摊派,全县计征收50.5万元,虽不及坊间所传的70余万元,但也约为定额的2.5倍。委派专人征收其实是“早经悬为厉禁”的包税制。501943年9月,永安县县长马兆奎谓该县年入禁酿罚锾80万元,“各项支出端赖挹注”,这对于这个1937年人口不足10万人,烟酒税年收入仅为8440元的小县城来说,可谓收入不菲,同时也说明该县私酿之风较炽。51宁德县商业公会常务理事陈有熙1945年9月14日致行政院的呈文中,谓该县此项罚款本年竟高达360万元52,数额之大令人惊异。

1943年1月9日,财政部接到南平、连江等县酒商行号的联名举报,举发《南平县私酿酒类科处罚锾补充办法》规定酒商应先缴纳60%罚金后方准销售,而且须于新酒制成前缴纳;举报连江县私定《征求稽查员暂行办法》规定征雇的禁酿调查员须按月认定罚金底额,调查量超过认定底额一成以上才为合格,并列举了28个乡镇的调查底额,如荷山28斤、鳌江110斤等,超过一成则每月调查量分别为30.8斤、121斤。得知此一情形后,蒋介石大为恼火,称“南平、连江两县办法尤乖”,于1月下旬令闽省府、财政部“严饬各县立予制止”,并令严格遵照《禁酿办法》执行。然而,闽省府却以“究竟各县办理禁酿有无违反前项办法,本府尚未准福建区税务局函知,或据酒商呈诉前来”为辞敷衍塞责。53其实,从《禁酿办法》施行到两县被举报,已18个月有余。闽省府自然知晓各县详情,其所称不知,意在卸责。1943年6月,仙游县县长万慕刚制定《仙游县禁止酿酒处罚暂行办法》,欲将征罚之权操诸己手,但8月初即被省府制止。8月继任县长卓高煊再次呈文闽省府,报告对该办法进行了修正,请求实行。闽省府训令将该办法“布告废止”。而早在此之前,该县已对查封的酿具征收5元或8元苛杂。54

弊端之二,罚金的标准混乱不堪。按照财政部规定,私酿处罚以财政部核定的酒类完税数额为标准,缉获私酿者,按核定的完税价格处以五成罚金;如系自动申报者,则按四成处罚。55《禁酿办法》对此未作规定,仅在第7条规定了罚金的分配标准。因此,各县罚金标准不一、乱象纷呈。尤溪县按照酒价予以处罚,1943年5月县长吴锡璋称,该县1942年底每斤酒市价5元,每坛100斤,自定罚锾为250元,自动申报者为200元,“为减轻人民负担”,限收120元。56此标准显然与财政部规定不符,且在“减轻负担”的掩盖下故意混淆完税处罚标准与酒价间的界限,企图减少阻力,征敛更多的罚金。据吴锡璋言,邻县南平亦以酒价计征,且标准高出尤溪县1倍。沙县罚锾标准为售价15%左右,虽未超过规定,但也是按价征收,而非以完税额征收。5712月,建瓯县酒业同业公会向闽省府反映,该县罚款擅自按照酒价征收,而非完税额。对此,“各同业深怀疑虑”。得知情况后,闽省府训令该县,罚金须按财政部要求,以完税价格为处罚标准。58

另外,还存在异地重复征罚的情况。1943年12月初,南平县政府向省府反映,顺昌县酒商隆茂号于四五月两次运送土黄酒64埕至该县,在顺昌县每埕已完纳罚金72元,但据南平县6月以前的标准,每埕应为300元,两地相差228元;若按12月两地价格,则相差312元。南平县指出,顺昌酒价远低于南平,一来致使南平酒商无法与之竞争,本县酿业相率倒闭;二来酒税大受影响,预算短亏百余万元。因此,该县提出补征差额或直接征收二成罚金。12月下旬省府做出指示:顺昌存酒输入南平,如已由顺昌征收罚金,酒商已办理手续持有输入证,则南平只须核明数量进行登记,“不得重征罚锾”;如两县征收各半,则会商妥当后报省府核复。闻知此事后,财政部于1944年5月26日致电闽省府并转达南平县政府,“嗣后凡遇外县输入之酒,如已取有产地经收禁酿罚锾机关所给证件,一律不得重收”,其他各县亦应遵照执行。59在此,闽省府、财政部均强调“不得重征”,这与《暂行条例》是一致的。此一事件虽因两县而起,但涉及面颇广,也折射出各县对酒税、罚金的争夺非常激烈。

弊端之三,提奖中的腐败。首先,提奖人员的确定比较宽泛。提奖指禁酿机关从查禁罚锾中提取部分罚金,用于奖励举报人及查获机关人员。对于提奖事宜,闽省府的规定并不十分明确。如第3条规定,禁酿主管机关分别为市县政府、特种区署及福州警察局60,其他机关无权查禁,也不能提奖。但市县政府受奖人员的范围失之宽泛,“受奖人等分散复杂”。顺昌县被举报罚锾提奖存在严重违规,该县提奖人员包括县长、秘书、视察、会议主任、出纳、股长、会计室科员、会计员、事务员,财政科科员、城区经征处股长等61,既多且杂。各县确定提奖人员随意性非常大,甚至仅凭县长个人喜好而定。

其次,提奖分配人员的确定较为随意,罚金去向不明。1943年10月,闽省府接到举报,谓顺昌县禁酿罚锾去向不明,闽省府遂责令该县调查呈复。据县长罗维烈11月17日呈文,该县“此次受奖人等分散复杂,委实难于追回解库……曲准免予追回以全威信而示体恤”,这相当于不打自招。27日,省政府指令“所请免予追回,未便照准”,并责令悉数追回,解库具报,但罗迟迟未报。1944年5月10日,闽省府再次指令该县,限电报到达后立即追回解库。此时,该县事务已由赵从惇掌理,赵只得函请罗尽速追回。至8月中旬,在已发放的121199.26元提奖金额中,实际追回67871.45元,仍有53327.81元不知去向。从提奖人员、追回金额来看,县长赵从惇36359.7元,占追回总额53.57%;秘书吴复华12119.9元,占17.86%;视察员王鸿恪14543.88元,占21.43%;会议主任邱中烺13937元,占20.53%;其余出纳,股长,会计室科员、会计员、事务员,财政科科员、事务员,城区经征处股长等均在4000元以下。对于未追回款项,省府指令该县“仍分别严追清缴,毋任稽延”。62据此可见,该县提奖中近半数罚锾不知去向,分配人员及标准纷乱不堪,县长的“得奖收入”竟达半数以上,即便是省府派至各县的视察,也成了“视而不察”的提奖人员。前文述及尤溪县所征收的50.5万元罚金,除向县税局缴纳16.5万元、解县库20.4万元外,用作提奖者达13.6万元,这项罚金除了总额较大、与规定成数不合外,其分配亦多不合规。正如陈有熙所言,该县此项罚款大多充赏政府经管人员,地方政府所得为数极微,“罚锾所入无裨公家”。63

最后,主动申报后主管机关仍随意提奖。对于这一点,《禁酿办法》开始并未明确规定,各县做法非常混乱。沙县政府虽规定自动申报者均由经征机关照章解库,并无提奖,但实际上却并非如此。据视察员王鸿恪了解,南平、沙县、建瓯等县“均已照提”,王也认为无论被查获或主动申报“均可提奖”,王本人参与了顺昌县提奖。私酿者慑于严厉处罚及侥幸心理,“成酒之后,自动投税者,数属寥寥”,而希图厚奖、邀功请赏的查获人员自然希望均可提奖,直至1943年11月顺昌县因违规大量提奖被严查后,闽省府才明确规定:自动申报者,主管机关不得提奖。64

瞿同祖在《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曾写道:“条文的规定是一回事,法律的实施又是一回事。”65这句经典论述对于福建省禁酿政策同样适用。战时闽省对于“如何罚”的政策规定不详、纰漏较多,导致各县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随意性较大,加上监管督查力度有限,甚至出现视察人员与主管机关、查获人员沆瀣一气等情形。1945年10月,建瓯临时参议会的一份电文中道出了实情:“名曰禁酿罚锾,实行公开酿酒,按乡征税,人民负担奇重,粮食未见节省。”66战时寓禁于罚的举措,已明显背离节约粮食的本意。

四、废不废:战后弛禁与弛而复禁

抗战甫一胜利,福建各地要求全面弛禁的呼声此起彼伏。1945年9—12月,宁德、霞浦、顺昌等县的酒业同业公会先后呈文行政院,认为战时所定禁酿政策与战后情形不符,无继续施行的必要。建瓯县临时参议会援引《禁酿办法》条款,请求弛禁或免除罚锾。67龙溪县酒业同业公会在函电中称:“禁酿令系抗战期间为保持粮食起见,兹既和平实现,粮食无虑,凡属战时禁令亟应赐予解除……且此种禁令,他省所无,若仍存在,似恐于名不正,纵该项罚锾有关省库收入,恳乞另筹抵补。”6810月25日福鼎县酒业同业公会理事长丁汉辉致电闽省府,称战时禁酿罚锾“输纳于兹五载,现全面胜利,粮食无虞,物价日落,一切渐复往常状态”,“亟恳……明令一律弛禁,以苏商困”。69可见,无论同业公会还是参议会,均表达了战时饱受禁酿令及禁酿罚锾之苦,希望借助抗战胜利之机予以废止。

对于战后弛禁呼声,行政院要求财政部议复。11月,俞鸿钧认为《禁酿办法》亟宜及时废止,以纾商困。对于财政部意见,行政院较为谨慎,并未立即决定,而是于11月21日作出批示,“拟交粮食部与闽省府核复”。7012月8日闽省府回复龙溪县同业公会表明态度:“撤销禁止酿酒暂行办法,已在统筹办理,在未核定公布前,酿酒罚锾,仍仰遵照前批照案报缴。”71这说明省府对于是否废止该项办法已在考虑之中。12日,粮食部以闽省各县“粮价普遍上扬,若骤予弛禁,恐波动更甚,影响民生”为由,建议暂缓弛禁。就在中央各部讨论之际,13日,闽省府议决,自1946年1月1日起废止《禁酿办法》,通令各县市政府遵照执行。7227日,财政部乘机呈文行政院,请求训令闽省府“撤销禁酿办法”。1946年2月15日,行政院予以备案,并知照粮食部。73

闽省府决议废止《禁酿办法》,除了各县不断施压外,还与战后改订全国财政收支系统有关。1945年5月,国民党六届一中全会决议重新划分全国财政系统。1946年6月,财政部、粮食部召开全国财粮会议,决定自7月起将战时中央、县市两级收支系统恢复为中央、省与院辖市、县三级制。其中“收入分类”中“省收入”项下第3条明确规定,“罚款……包括省公务机关因执行惩罚而收入之罚锾、没入财物”,即包括禁酒罚锾在内的各类罚款作为省府收入合法化了。74另外,根据《禁酿办法》第11条规定,“本办法于本省粮食供需平衡、粮价恢复常态时,明令废止之”75,即废止的前提是粮食供需平衡、粮价恢复常态。此时,福建的粮食供需、粮价状况如何呢?

不可否认,随着抗战胜利的消息传遍全国,各地粮价在9—10月上旬普遍下跌,确与1940年以来的粮价持续剧烈上涨形成鲜明对比,正如福建各县商会、酒业同业公会所言,福建粮价亦有大幅下降。但就在各县公会群起呼吁弛禁的同时,从10月中旬,福建粮价开始反弹。在粮食部调查处调查的福建10个重要粮食市场中,有对比数据的5个,其中10月中旬较上旬平均粮价上涨的有3个:晋江每市石食米上涨513.75元,建阳上涨150元,龙岩上涨210元。之后,福建多地粮价如脱缰野马,不可遏制。11—12月,除龙岩米价略有下降,永安、永春短暂持平外,其余均呈上升趋势,武平甚至上涨1180元,涨幅近40%。76因此,福建并非“粮食无虑”“粮食无虞”。尽管如此,昙花一现的粮情“好转”还是使得废止该项办法成为现实,这其实更是战时废止的呼声与各方的推动传导至战后的结果。这种推动是一种合力:地方上商会、同业公会坚持不懈地推动,在中央层级财政部却是半推半就地首肯;既是酿户忙于制“酒”、税局急于征“税”,也与闽省府对粮情的误判及罚锾作为省府收入合法化有关。另外,从“米”的视角而言,也可以看作粮食部战时以“米”为中心的工作,在战后受到多方利益群体的极大挑战。

然而,当内战爆发粮食危机再次突显时,福建省不得不复禁。1946年3月26日,行政院重申各省禁酿办法应暂时继续施行,并且要求收复区因粮荒严重未制定同类办法及节约粮食办法的省份,从速制定。4月14日,粮食部呈文行政院,建议闽省恢复禁酿,一因该省近来粮价波动甚剧;二因粤、台两省粮荒严重,闽省应予接济,而非将粮食用于酿酒熬糖。5月17日,善后救济总署署长蒋廷黻致函行政院,转呈安徽盱眙县民汪桂生请求禁酿、救济粮荒一文,其指向性颇为明显。在禁酿呼声再起时,行政院院长宋子文也认识到粮食问题的严重性,6月3日行政院秘书处拟议,再次实施禁酿。5日,行政院训令闽省府、财政部,“该省原订有禁酒办法,前经财政部呈准废止,应由该省政府查酌目前情形,仍行实施,以裕民食”。6日,闽省府通过《福建省节约粮食及限制酒食消费办法》,再次将糯米、小麦、杂粮等纳入禁酿行列,也就是说,在短短的半年时间内,福建省再次恢复禁酿,从弛禁走向复禁。8月14日,闽省府将该办法呈送粮食部。耐人寻味的是,从6月初至8月中旬,闽省府并未及时将该项办法送至粮食部,这似乎反映出闽省府对粮食部在战时及战后未准弛禁之事耿耿于怀。闽省府送达粮食部的新订办法极为简略,仅有5条,而几乎同时呈送行政院的却有21条,其间微妙之处颇值玩味。77

8月26日,粮食部收到行政院转来的《福建省节约粮食及限制酒食消费办法》,与前此闽省府报送的文本互相对照后,差异立现,粮食部对此自不满意。加之是年闽省秋收歉薄,粮价上扬,粮食部遂以收到该办法时的粮食状况与6月初的“情形迥异”“已不合目前需要”为由,将所订办法发还,要求闽省府参照广东所定同类办法,重新拟订。在禁酿之外,又加“严禁以一切粮食酿酒,并禁运、禁售、禁饮”,即从“限制”恢复至最严厉的“四禁”。同时,粮食部将广东省办法细则附于文后,对闽省府不满之意至为明显。11月15日,行政院电令闽省府按照粮食部修改意见予以修订。78不过,闽省府并未立即修订。

7个月后,1947年6月18日,闽省府以颇为不满的反问语气呈文行政院,这种不满在电文标题“为准粮食部电强制禁酒应如何办理乞核示由”和电文的内容便可以看出。在300字左右的电文中,闽省府首先指出粮食部8月与6月所发电文前后不一致,并声称该省所订办法系根据粮食部6月份电文所制定,着重于禁酿,现在该部又突然提出“禁售、禁运、禁饮”,“与原指示意旨不无出入”,意在指责粮食部指示不清,导致该省无从制定符合粮食部之意的粮食节约办法。其次,闽省府对行政院此前核准该省1946年1月1日弛禁的命令,委婉地表达了不满,“兹重行施禁,与前令似有抵触”,并顺带将广东省禁酒办法的不满夹杂于电文之中,影射广东的办法对粮食部产生了误导作用。79最后,闽省府又提出酒税问题,“如必须强制禁酒,对于税收不免发生影响”。禁酒影响酒税是老问题,但此时提出则是将自己与财政部置于同一立场,以期获得财政部的支持。

战后粮食部对于禁酿问题的看法,延续了以往以粮为本的思想。首先,粮食部重申当前粮食不足、粮价上涨仍是各省面临的主要问题,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消耗以挽救粮荒仍是第一要务。其次,粮食部的节粮措施意在“适应当前严重之粮荒,及补救民食之匮乏”,并非针对某一省,更不是单独针对福建省,相反是尊重各省意见的,各省可根据本省实情分别拟订,“并无强制禁酒之意”。最后,粮食部请求行政院出面,要求“福建省查酌当地情形暨有关法令,拟定节约粮食消费办法”。从粮食部的措辞来看,虽然“并无强制禁酒之意”,但在粮荒严重的情形下,禁酒显然是不言而喻的,只不过作为新任部长,俞飞鹏并未明言,而仍由行政院做出裁决。1947年10月30日,行政院院长谕:“‘依议办理’,除由院代电福建省政府遵照并行知财政部外,相应通知粮食部。”80至此,战后福建省的弛、禁风波以再次禁酿而暂告一段落。

五、结语

20世纪40年代福建省酒类酿造经历了战时禁酿、解禁、再度禁酿及战后弛禁、复禁的曲折过程,在各省禁酿活动中极具代表性。从《限制食粮酿酒办法》到《禁酒办法》《禁酿办法》,再到《福建省节约粮食及限制酒食消费办法》,各项办法除了体现节约粮食与寓禁于罚的理念外,均与粮食供应状况有直接的关系,粮食供应是否充足是决定禁酿与否最关键的因素。中央政府、闽省府面对粮食危机,不得不采取禁酿措施,连带的酒、税问题接踵而至,在无法通过禁酿实现节约粮食的目标时,终不免向着征收罚金的方向迈进,尤其是20万市担糯米的弛禁,更彰显了寓禁于罚的意图。利益各方围绕米、酒、税的互相博弈与争夺也使得禁酿过程特别复杂,焦点则是如何实现各自利益最大化。

福建禁酿,表面看是禁止粮食酿酒,实则与税收亦有相当的关系。寓禁于罚是非法的“单行法”。其间既体现了闽省府战时急于节约粮食的心态,也反映了闽省府战后迫于各方压力、废止办法的无奈;既有不同形势下同一目标政策的差别,也有相同背景下不同县份政策执行中的差异;既点缀着地方政府与国民政府各部之间的博弈,也贯穿着地方利益群体及消费者的诉求;胥吏无情勒索催逼的场景及县府各级职员瓜分罚锾时的“心满意足”也在档案中显露无遗。

福建禁酿问题既是米、酒、税之间数量的此消彼长,也是县、省、国民政府相关部门行政权力及利益的维护与争夺,追求各自利益最大化在米、酒、税的共同变奏下被体现得淋漓尽致。同时,变奏主题也逐渐偏离政策主旨,节约粮食政策最终演变成了以罚寓禁,大大背离了制定政策的初衷。进而言之,国民政府战时粮食政策最核心的指导思想是“控量以制价”,从而根本解决粮食供需问题。81因此,田赋“三征”、粮食库券、献粮运动等均是这一指导思想下的制度设计与体现,这既是抗战取得最终胜利坚实的物质保障,也是粮食部面对各方压力迟迟不愿解禁的根本原因。虽然我们无法统计福建省通过禁酿政策到底节约了多少粮食,但寓禁于罚显然与国民政府的指导思想与制度设计有所偏离乃至抵牾。节粮、禁酿、征税三项由不同主管部门依据不同出发点、维护不同的利益而制定的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消解了彼此的制度设计及预期效果,而它们又同是战争背景下的产物,这或许就是战争背景下的权宜之计所造成的制度矛盾与缺陷。

注释

1四川省府于1938年1月规定高粱可酿酒,禁止米、麦酿酒,参见《四川省府为非常时期节制消耗拟请核准暂许高粱烤酒不得再用米麦致行政院代电》(1938年1月31日),台北,“国史馆”藏(以下不再一一注明),行政院档案,014-040505-0023;河南省禁酒规定,参见《河南省府拟订节用食粮办法致行政院秘书处电》(1939年12月20日),行政院档案,014-040505-0025;广东省禁酿情形,参见张力《抗战时期广东省的禁酿节粮措施》,中国抗日战争史学会、中国人民抗日战争纪念馆编《中华民族的抗争与复兴——第一、二届海峡两岸抗日战争史学术研讨会论文集》,团结出版社2010年版,第189—204页。

2对此一问题的研究主要涉及酿酒业及工商税收史,前者研究成果主要有:张力《抗战时期广东省的禁酿节粮措施》,《中华民族的抗争与复兴——第一、二届海峡两岸抗日战争史学术研讨会论文集》,第189—204页;郭旭、张云峰《“维民食”与“重国课”:民国禁酒政策探析》,《贵州社会科学》2015年第7期;肖俊生《近代四川酿酒业发展研究》,巴蜀书社2017年版;郭旭《中国近代酒业发展研究》,中国商业出版社2019年版;杜锦凡《民国时期的酒政研究》,硕士学位论文,山东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2013年。后者主要成果有:匡球《中国抗战时期税制概要》(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8年版)对战时多种税收系统有所论述,第三编“货物税系统”涉及烟酒税,尤其是土酒税;周岚《抗战期间国民政府赋税政策述略》(《民国档案》1991年第1期)、金鑫《中华民国工商税收史——货物税卷》(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1年版)对民国赋税有所论及;魏文享对此有专文梳理,并作了评估与展望,参见《民国工商税收史研究之现状与展望》(《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19年第1期)。关于民国时期烟酒税这一重要研究领域,近年可谓成果颇多,但税收背后的经营问题也值得关注,与经营有关的禁酿问题尚有较大的研究空间。

3《福建经济研究》上,福建省政府秘书处统计室1940年编印,第3页;《财政部福建区税务局局长汪汉滔建议变更闽省禁酿办法致行政院秘书处的呈》(1941年9月19日),行政院档案,014-040505-0029。据调查,福建省各类酒及其酿造原料分别为:土黄酒—糯米,土红酒—糯米,土烧酒—米,地瓜酒—地瓜、红糟、蕃茹,白水酒—糯米,高粱酒—高粱,参见《财政年鉴三编》下,第8篇第15章,财政部财政年鉴编纂处1948年版,第59页。

4《福建省政府对顺昌、南平、邵武、建瓯、崇安、建阳、水吉、政和禁止酿酒、征收罚锾办理及呈请撤销禁酿的指令、代电、批》(1942年11月16日),福建省档案馆藏,福建省政府财政厅档案,0022/001/000174。

5埕即酒瓮,福建省一埕重量为120市斤。参见《福建省政府对顺昌、南平、邵武、建瓯、崇安、建阳、水吉、政和禁止酿酒、征收罚锾办理及呈请撤销禁酿的指令、代电、批》(1942年12月17日),福建省档案馆藏,福建省政府财政厅档案,0022/001/000174。有的县份以坛装,如尤溪县,每坛重100斤,参见《福建省政府对尤溪、沙县、宁洋、永安、周墩、明溪、宁化、泰宁、将乐开征酒税、禁酿罚锾办理情形的代电、指令》(1942年10月8日),福建省档案馆藏,福建省政府财政厅档案,0022/001/000171。

6《福建省商会联合会关于专卖酿酒问题的呈、代电》(1942年9月25日),福建省档案馆藏,福建省商业、工业联合会档案,0009/001/000109;《福建省福安县酒商公会呈请暂缓施行禁酿土酒的呈》(1941年11月5日),行政院档案,014-040505-0029。

7《令福建印花烟酒税局:请准将泉州土酿番薯酒另列一类减轻税率等情除批驳外令仰知照》(1936年1月13日),《财政公报》第95期,1936年2月1日,第17页;《财政部福建区税务局局长汪汉滔建议变更闽省禁酿办法致行政院秘书处的呈》(1941年9月19日),行政院档案,014-040505-0029;《宁德县酒商业同业公会为酒商业倒悬等解恳乞察核际兹胜利恩准令饬弛禁复酿以惠工商而裕国课的呈》(1945年9月14日),行政院档案,014-040505-0030;楼产文:《战时长汀见闻记:妇女体格强健刻苦工作,家家酿酒,小孩也能饮喝》,《香港商报》第172期,1941年11月25日,第29页。

8福建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福建省志·粮食志》,福建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4页;巫宝三、张之毅:《福建省食粮之运销》,商务印书馆1938年版,第10页。

9福建省政府等:《省市(县)食粮酿酒调查表》(1937年12月—1938年1月),福建省档案馆藏,福建省政府暨省政府秘书处档案,0001/001/000542。

10《行政院就各省应根据粮食管理委员会调查报告再饬一体审慎办理禁酿及禁种烟叶给内政部、经济部的指令》(1938年2月28日),行政院档案,014-040505-0027。

11《行政院就各省应根据粮食管理委员会调查报告再饬一体审慎办理禁酿及禁种烟叶给内政部、经济部的指令》(1938年3月8日),行政院档案,014-040505-0027;《令各省禁酿及禁种烟叶应根据粮食管委会之调查报告办理等因令仰遵照》,《江西省政府公报》第1021期,1938年4月11日,第8页。

121941年6月,财政部召开第三次全国财政会议,将全国财政收支分为国家财政与自治财政两级。国家财政包括原属国家及省与院辖市一切收入支出;自治财政以县市为单位,包括县市乡镇一切收入支出,自1942年起“全国一体遵行”。参见潘子卓《我国财政收支系统之演变》,《广东省银行月刊》第3卷第11—12期合刊,1947年12月16日,第9页。

13《农本局一九三九年六月及一九四○年二月份业务报告并有关文书》(1939年12月—1940年7月),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经济部档案,四/12493/18。

14《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致行政院的快邮代电》(1938年3月26日),行政院档案,014-040505-0028。

15《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致行政院的快邮代电》(1938年2月28日),行政院档案,014-040505-0027。

16《福建省政府就行政院令各省禁酿及禁种烟叶应咨商内、财、经三部转呈核准方得实行,其实施禁令之省应立即解除致行政院的呈》(1938年4月9日),行政院档案,014-040505-0027。

17《粮食会议第一次会议纪录》(1940年7月11日),行政院档案,014-040504-0025。

18“客米”指的是“本县有粮的人,除了自己必需的粮食外,余剩的分售缺粮的人,本县余粮分配后,再不够的粮食,到外县去购买,买来转售之米”。参见《粮食会议第一次会议纪录》(1940年7月11日),行政院档案,014-040504-0025。

19福建省政府:《福建省粮食管理暂行办法及福建省各县(区)公沽局组织规则(草案)》(1940年8月28日),福建省档案馆藏,福建省政府暨省政府秘书处档案,0001/003/000642。

20《福建省粮食管理行政之机构》,福建省粮食管理局研究室1941年编印,第3页。

21《闽省米荒严重,恳准援粤省成案绝对禁止酿酒》(1941年3月),行政院档案,014-040505-0029。

22《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政治部致行政院秘书处公函》(1941年3月27日),行政院档案,014-040505-0029。

23《行政院暂准福建省府恳请禁止酿酒的函电》(1941年4月3日),行政院档案,014-040505-0029。

24《福建省政府关于战时禁酒暂行办法的训令及省财政厅关于南平、宁化、龙溪、上杭等县禁酿酒后是否征收酒消费特捐的代电、指令》(1941年9月23日),福建省档案馆藏,福建省政府财政厅档案,0022/001/000157;《战时福建省禁酒暂行办法》(1941年7月31日),行政院档案,014-040505-0029;《奉令抄发战时福建省禁酒暂行办法一份希查照办理由》,《省行通讯》第6卷第31期,1941年8月20日,第346页。

25《云南省节约粮食消费办法》,《云南省政府公报》第13卷第17期,1941年9月13日,第5页;《内政部为云南省政府为节约消耗储备军粮民食除高粱一项照常酿酒外其他杂粮一律禁酿致行政院呈》(1942年12月4日),行政院档案,014-040505-0031。

26《财政部福建区税务局局长汪汉滔建议变更闽省禁酿办法致行政院秘书处的呈》(1941年9月19日),行政院档案,014-040505-0029。

27《福建省商会联合会关于专卖酿酒问题的呈、代电》(1942年9月25日),福建省档案馆藏,福建省商业、工业联合会档案,0009/001/000109。

28《福建省建瓯县酒商业同业公会、晋江县酒商呈请将茹酒原料所酿之酒免列禁酿之列》(1941年9月24—27日),行政院档案,014-040505-0029。

29《内政部核复战时福建省禁酒暂行办法的呈》(1941年10月6日),行政院档案,014-040505-0029;《福建省教育厅转发省政府关于禁止酿酒暂行办法的训令》(1941年12月13—25日),福建省档案馆藏,福建省政府教育厅档案,0002/007/004003;《福建省政府关于福州市政处拟订处理禁酿罚锾、屠宰、筵席、娱乐税提奖办法的代电》(1944年3月3日),福建省档案馆藏,福建省政府财政厅档案,0022/002/000260。

30《行政院对福建省禁酒暂行办法的指令》(1941年10月15日),行政院档案,014-040505-0029。

31《福建省教育厅转发省政府关于禁止酿酒暂行办法的训令》(1941年12月13日),福建省档案馆藏,福建省政府教育厅档案,0002/007/004003;《战时福建省禁止酿酒暂行办法》(1941年10月24日),行政院档案,014-040505-0029。

32《行政院给福建省福鼎县酒商业公会的批》(1942年11月27日),行政院档案,014-040505-0029。

33《福建省商会联合会关于专卖酿酒问题的呈、代电》(1942年9月25日),福建省档案馆藏,福建省商业、工业联合会档案,0009/001/000109;《财政部转福建区税务局各商会电请闽省府准糯米杂粮开酿给行政院的呈》(1942年11月5日),行政院档案,014-040505-0029。

34《福建省政府关于禁止酿酒暂行办法及对各县市1945年冬季国产酒类完税价格的训令》(1942年10月7日),福建省档案馆藏,福建省政府财政厅档案,0022/001/000168。

35《国产烟酒类税暂行条例》,《税务月报》第1卷第1期,1941年10月15日,第33页;匡球:《中国抗战时期税制概要》,第145页。

36《国产烟酒类税暂行条例》,《立法院公报》第115期,1941年9月,第48页;《国产烟酒类税稽征暂行规程》,《税务月报》第1卷第1期,1941年10月15日,第34页。1944年7月,国民政府修订《国产烟酒类税暂行条例》,第6条仍规定“烟酒类税均就产地一道征收,行销国内,各地方政府一律不得重征任何税捐”。参见《国产烟酒类税条例》(1944年7月22日),《法令周报》第2卷第5—7期合刊,1944年8月26日,第1页。

37《宁德县酒商业同业公会为酒商业倒悬等解恳乞察核际兹胜利恩准令饬弛禁复酿以惠工商而裕国课的呈》(1945年9月14日),行政院档案,014-040505-0030;《广东省粮食管理委员会关于禁酿影响国课民生应量予弛禁给省政府的呈》(1938年2月17日),行政院档案,014-040505-0027;《管制偷运私酿》,《福建粮政》第1卷第23期,1942年12月25日,第51页。

38《财政部福建区税务局局长汪汉滔建议变更闽省禁酿办法致行政院秘书处的呈》(1941年9月19日),行政院档案,014-040505-0029。

39《福建省政府对尤溪、沙县、宁洋、永安、周墩、明溪、宁化、泰宁、将乐开征酒税、禁酿罚锾办理情形的代电、指令》(1944年6月6日),福建省档案馆藏,福建省政府财政厅档案,0022/001/000171。

40《福建省政府关于战时禁酒暂行办法的训令及省财政厅关于南平、宁化、龙溪、上杭等县禁酿酒后是否征收酒消费特捐的代电、指令》(1941年9月23日),福建省档案馆藏,福建省政府财政厅档案,0022/001/000157。

41《战时福建省禁酒暂行办法》(1941年7月31日),行政院档案,014-040505-0029;《奉令抄发战时福建省禁酒暂行办法一份希查照办理由》,《省行通讯》第6卷第31期,1941年8月20日,第346页。

42《战时福建省禁止酿酒暂行办法》(1941年10月24日),行政院档案,014-040505-0029。

43《行政院准予福建省政府修改战时福建省禁止酿酒暂行办法的训令》(1942年6月25日),行政院档案,014-040505-0029。

44《福建省政府对福鼎、霞浦、宁德、古田、福安、寿宁禁止酿酒征收罚锾办理及呈请撤销禁酿的指令、代电》(1944年6月5日),福建省档案馆藏,福建省政府财政厅档案,0022/001/000175;《福建省政府对顺昌、南平、邵武、建瓯、崇安、建阳、水吉、政和禁止酿酒、征收罚锾办理及呈请撤销禁酿的指令、代电、批》(1942年12月1日),福建省档案馆藏,福建省政府财政厅档案,0022/001/000174。

45《福建省政府对顺昌、南平、邵武、建瓯、崇安、建阳、水吉、政和禁止酿酒、征收罚锾办理及呈请撤销禁酿的指令、代电、批》(1945年12月11日),福建省档案馆藏,福建省政府财政厅档案,0022/001/000174。

46《永泰县酒业同业公会致行政院的呈》(1945年10月17日),行政院档案,014-040505-0030。

47《财政部训令福建印花烟酒税局:据福清县商会代电请免征土酒教育附加一案仰承闽省府刻速停征由》(1933年8月26日),《税务公报》第2卷第2期,1933年8月,第17页。

48《财政部训令福建印花烟酒税局准福建省府咨已饬龙溪县将土酒二成附加停止征收仰知照由》(1935年12月16日),《税务公报》第4卷第6期,1935年12月,第54页。

49《财政部为福建区税务局呈报各县政府征收禁酿罚金情形请电令闽省政府转饬制止致行政院的呈》(1943年1月9日),行政院档案,014-040505-0029。

50《福建省政府对尤溪、沙县、宁洋、永安、周墩、明溪、宁化、泰宁、将乐开征酒税、禁酿罚锾办理情形的代电、指令》(1943年4月27日),福建省档案馆藏,福建省政府财政厅档案,0022/001/000171;《福建省政府对顺昌、南平、邵武、建瓯、崇安、建阳、水吉、政和禁止酿酒、征收罚锾办理及呈请撤销禁酿的指令、代电、批》(1943年11月11日),福建省档案馆藏,福建省政府财政厅档案,0022/001/000174。

51《福建省政府对尤溪、沙县、宁洋、永安、周墩、明溪、宁化、泰宁、将乐开征酒税、禁酿罚锾办理情形的代电、指令》(1944年8月9日),福建省档案馆藏,福建省政府财政厅档案,0022/001/000171;省政府统计室:《永安县全县概况》,《福建县政》第2卷第1期,1937年1月15日,第9页。

52《宁德县酒商业同业公会为酒商业倒悬等解恳乞察核际兹胜利恩准令饬弛禁复酿以惠工商而裕国课的呈》(1945年9月14日),行政院档案,014-040505-0030。

53《行政院为财政部呈报福建省各县征收禁酿罚金立予制止给财政部的训令》(1943年4月3日),行政院档案,014-040505-0029。

54《福建省政府对惠安、晋江、德化、永春、仙游、莆田请税务局停征酒税及办理禁酿罚锾情形的代电、指令》(1943年8月12日),福建省档案馆藏,福建省政府财政厅档案,0022/001/000172。

55《福建省政府对福鼎、霞浦、宁德、古田、福安、寿宁禁止酿酒征收罚锾办理及呈请撤销禁酿的指令、代电》(1944年6月5日),福建省档案馆藏,福建省政府财政厅档案,0022/001/000175;《福建省政府对省税务局、福州市政筹备处及各县禁止酿酒、罚锾、税价办理情形的代电、训令》(1943年6月13日),福建省档案馆藏,福建省政府财政厅档案,0022/001/000169。

56《福建省政府对顺昌、南平、邵武、建瓯、崇安、建阳、水吉、政和禁止酿酒、征收罚锾办理及呈请撤销禁酿的指令、代电、批》(1943年12月16日),福建省档案馆藏,福建省政府财政厅档案,0022/001/000174;《福建省政府对尤溪、沙县、宁洋、永安、周墩、明溪、宁化、泰宁、将乐开征酒税、禁酿罚锾办理情形的代电、指令》(1943年4月27日),福建省档案馆藏,福建省政府财政厅档案,0022/001/000171。

57《福建省政府对尤溪、沙县、宁洋、永安、周墩、明溪、宁化、泰宁、将乐开征酒税、禁酿罚锾办理情形的代电、指令》(1943年5月18日),福建省档案馆藏,福建省政府财政厅档案,0022/001/000171。

58《福建省政府对顺昌、南平、邵武、建瓯、崇安、建阳、水吉、政和禁止酿酒、征收罚锾办理及呈请撤销禁酿的指令、代电、批》(1943年12月13日),福建省档案馆藏,福建省政府财政厅档案,0022/001/000174。

59《福建省政府对顺昌、南平、邵武、建瓯、崇安、建阳、水吉、政和禁止酿酒、征收罚锾办理及呈请撤销禁酿的指令、代电、批》(1944年5月26日),福建省档案馆藏,福建省政府财政厅档案,0022/001/000174。

60《福建省政府关于禁止酿酒暂行办法及对各县市1945年冬季国产酒类完税价格的训令》(1941年12月7日),福建省档案馆藏,福建省政府财政厅档案,0022/001/000168。

61《福建省政府对顺昌、南平、邵武、建瓯、崇安、建阳、水吉、政和禁止酿酒、征收罚锾办理及呈请撤销禁酿的指令、代电、批》(1944年8月),福建省档案馆藏,福建省政府财政厅档案,0022/001/000174。

62《福建省政府对顺昌、南平、邵武、建瓯、崇安、建阳、水吉、政和禁止酿酒、征收罚锾办理及呈请撤销禁酿的指令、代电、批》(1944年8月),福建省档案馆藏,福建省政府财政厅档案,0022/001/000174。

63《宁德县酒商业同业公会为酒商业倒悬等解恳乞察核际兹胜利恩准令饬弛禁复酿以惠工商而裕国课的呈》(1945年9月14日),行政院档案,014-040505-0030。

64《福建省政府对顺昌、南平、邵武、建瓯、崇安、建阳、水吉、政和禁止酿酒、征收罚锾办理及呈请撤销禁酿的指令、代电、批》(1943年11月—1944年5月),福建省档案馆藏,福建省政府财政厅档案,0022/001/000174。

65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导论”,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2页。

66《福建省政府对顺昌、南平、邵武、建瓯、崇安、建阳、水吉、政和禁止酿酒、征收罚锾办理及呈请撤销禁酿的指令、代电、批》(1945年12月4日),福建省档案馆藏,福建省政府财政厅档案,0022/001/000174。

67《宁德、顺昌等县酒商业同业公会电请撤销本省战时单行禁酿罚锾致行政院呈》(1945年9月14日、10月15日),行政院档案,014-040505-0030;《福建省政府对顺昌、南平、邵武、建瓯、崇安、建阳、水吉、政和禁止酿酒、征收罚锾办理及呈请撤销禁酿的指令、代电、批》(1946年1月),福建省档案馆藏,福建省政府财政厅档案,0022/001/000174。

68《福建省政府对龙溪、上杭、连城县禁止酿酒、征收罚锾办法的指令、代电》(1945年12月3日),福建省档案馆藏,福建省政府财政厅档案,0022/001/000173。

69《福建省政府对福鼎、霞浦、宁德、古田、福安、寿宁禁止酿酒征收罚锾办理及呈请撤销禁酿的指令、代电》(1945年10月25日),福建省档案馆藏,福建省政府财政厅档案,0022/001/000175。

70《财政部就福建省宁德县酒商请弛禁复酿致行政院秘书处的公函》(1945年11月9日),行政院档案,014-040505-0030。

71《福建省政府对龙溪、上杭、连城县禁止酿酒、征收罚锾办法的指令、代电》(1945年12月3日),福建省档案馆藏,福建省政府财政厅档案,0022/001/000173;《福建省政府对福鼎、霞浦、宁德、古田、福安、寿宁禁止酿酒征收罚锾办理及呈请撤销禁酿的指令、代电》(1945年12月8日),福建省档案馆藏,福建省政府财政厅档案,0022/001/000175。

72《福建省政府就电复本省禁止酿酒暂行办法拟定自卅五年一月一日起废止致行政院的代电》(1945年12月15日),行政院档案,014-040505-0030;《废止福建省禁止酿酒暂行办法》,《闽政导报》第36期,1946年1月15日,第11页。

73《福建省禁止酿酒暂行办法原系战时办法应即切实废止》(1946年2月15日),行政院档案,014-040505-0030。

74潘子卓:《我国财政收支系统之演变》,《广东省银行月刊》第3卷第11—12期合刊,1947年12月16日,第9页;《附表一“收入分类表”》,《主计通讯》第77期,1946年6月,第8页。

75《福建省教育厅转发省政府关于禁止酿酒暂行办法的训令》(1941年12月13日),福建省档案馆藏,福建省政府教育厅档案,0002/007/004003。

76《滇黔等十六省市重要粮食市场米价统计表(1945年10月中旬)》,《粮情旬报》第215期,1945年10月26日,第6页;《滇黔等十六省重要粮食市场米价统计表(1945年11月上旬)》,《粮情旬报》第217期,1945年11月16日,第6页;《滇黔等十五省重要粮食市场米价统计表(1945年11月下旬)》,《粮情旬报》第219期,1945年12月6日,第7页;《苏浙等15省重要粮食市场米价统计表(1945年12月中旬)》,《粮情旬报》第221期,1945年12月16日,第6页。

77《福建省政府致电行政院本省已恢复禁酿》(1946年8月23日),行政院档案,014-040505-0030。其实,根据福建省参议会向粮食部反映,1946年2月福建“粮食问题非常严重,粮价飞涨,每石已破8000元大关,比较任何省份为高,民多饥色,野有饿殍”。参见《粮食部三十六年二月份简明工作月报》(1947年4月7日),行政院档案,014-040501-0009。

78《财政部就福建省参酌粮食部意见及该省实际情形将上次办法重拟呈核致福建省的代电》(1946年11月15日),行政院档案,014-040505-0030。

79《福建省政府为准粮食部电强制禁酒应如何办理乞核示致行政院的代电》(1947年6月18日),行政院档案,014-040505-0030。

80《行政院秘书处电复福建省政府电请禁止粮食酿酒遵照办理的公函》(1947年10月30日),行政院档案,014-040505-0030。

81《管制民生必需粮物价格之根本办法案讨论会记录》(1940年12月7日),行政院档案,014-040504-0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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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近代史研究. 2021,(02),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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