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昀:“十四五”时期稳妥发展金融科技的几个关键问题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567 次 更新时间:2021-06-18 2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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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昀  


金融科技发展是“十四五”时期我国金融改革发展的题中应有之义和重要组成部分。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指出,要“构建金融有效支持实体经济的体制机制,提升金融科技水平,增强金融普惠性。”这一表述意味着,我国在“十四五”时期将要把金融科技水平的提升视为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和增强金融体系普惠性的重要工具。

2021年3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2021—2025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则进一步强调,要“稳妥发展金融科技,加快金融机构数字化转型。”

这表明,我国“十四五”时期的金融科技发展将以“稳”为先,稳中求进,在守住不发生重大风险这一底线的前提下,积极进取,实现金融体系的数字化转型,进而提升我国金融体系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鉴于我国在金融科技发展上目前处于世界第一方阵,所以,稳妥推进金融科技发展,将可为我国赢得核心竞争力。

在此,我将围绕实施“稳妥发展金融科技”这一战略任务的重点难点,简要分析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稳妥发展金融科技,要以理性看待金融科技的作用为前提。

在科技创新成为发展全局的核心,数字经济迎来大发展机遇的新形势下,我们要冷静分析金融科技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从而理性看待金融科技产业的发展前景,避免投资过度、供求失衡和产能过剩现象引发新的风险。

总体而言,发展金融科技有可能通过如下几个机制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一是助于破解信息不对称这一困扰金融发展的难题,为金融有效服务实体经济提供更可靠的信用基础;二是准确地提供各种要素的流转轨迹,并使得各类市场主体充分显示自己的偏好,为金融资源配置提供有效的参数;三是降低金融服务成本,让金融资源有效对接普罗大众和小微企业。

但是,我们也要注意到,提供金融服务的主体是金融企业家,科技本身并不会提供金融服务,切忌盲目夸大金融科技的作用。

例如,金融科技不能决定资金成本,它是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的。再如,金融科技同样不能提高借款人的道德水平和经营管理水平,因此无法显著改善借款人的风险水平。

因此,科技企业和金融机构更要按照金融科技总体规划,瞄准核心技术及其应用场景,有序有度推进新型信息技术基础设施建设。各级政府要客观分析本地比较优势,因地制宜制定本地区金融业和金融科技发展规划,从覆盖面、渗透率、用户体验等不同维度考察信息技术设施建设的经济社会效应,使得新基建能够发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释放数据红利的作用,推动本地区金融科技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稳妥发展金融科技,要以统筹发展和安全,有效防范重大风险为基础。

稳定是发展的前提,当前要密切跟踪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加强金融科技风险点的监测,防止死灰复燃,精准打击各类金融科技领域风险。

要做好防范化解互联网资产管理、虚拟货币投机炒作等“灰犀牛”领域风险的工 作预案。要全力打击那些利用互联网手段和数字货币媒介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盯住电信网络新型违法、反洗钱、个人信息保护等重点领域,严守资金安全底线。

要继续推进网络借贷等领域的存量风险化解工作,特别是做好后续处置工作,依法有序推进相关机构实现转型发展。要坚决遏制第三方支付领域的违规行为屡禁不止,违规获利数额不断攀升的势头,维护支付市场平稳运行。

第三,稳妥发展金融科技,要以关键技术的自立自强为核心。

“十四五”时期,我们要密切跟踪分析全球主要发达经济体和国际组织在金融科技竞争力提升和竞争规则优化方面的新动向,在此基础上客观分析全球金融科技竞争力演变趋势,梳理我国在金融科技领域的“卡脖子”环节,相应地,我们要把核心和关键技术创新置于现代化金融体系建设的核心,用好科技创新领域的“揭榜挂帅”等新机制,在底层技术方面支持我国金融科技企业的研发,以及它们与发达国家金融科技企业进行联合研发,统筹金融科技发展与金融安全的关系,致力于实现金融科技发展的自立自强,通过科技硬实力的提升来增强我国金融基础设施和金融科技领域的国际话语权。

第四,稳妥发展金融科技,要以完善市场制度和监管制度为根本保障。

要建立充分有效的市场竞争机制,解除金融压抑,放开市场准入,“挤干净”我国金融领域因过度管制所形成的“租”。同时,继续贯彻落实“金融业务一定要持牌经营”的总体要求,探索建立大型科技企业的监管长效机制。

此外还要通过法律法规的完善,明确平台企业垄断认定、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领域的基本规则,坚决破除垄断,为企业家精神的涌流和“创造性破坏”的实现提供制度保障。

在此基础上发展金融科技,金融企业家才不会走上“寻租”之歧途,才会向科技要竞争优势,向科技要金融供给效率。

第五,稳妥发展金融科技,要以数据要素的产权界定和有效利用为新动力。

2020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提出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可见数据已被视为与劳动、资本、技术并列的生产要素,是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

大型科技公司实际上拥有大量数据的实际控制权,但现行法律尚不能准确界定数据财产权益的归属。这一状况导致客户数据被过度采集,客户隐私受到侵犯,表明数据资源的产权界定和保护工作难以适应数字经济大发展的需要。近期,欧美数字经济领域新规频出,旨在为全球数字经济竞争确立新标准,在规则层面构筑竞争优势,以防我国在该领域“弯道超车”。

在新形势下,应按照“十四五”规划的要求,做好如下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统筹数据开发利用、隐私保护和公共安全,加快建立数据资源产权、交易流通、跨境传输和安全保护等基础制度和标准规范。

二是建立健全数据产权交易和行业自律机制,培育规范的数据交易平台和市场主体,发展数据资产评估、登记结算、交易撮合、争议仲裁等市场运营体系。

三是加强涉及国家利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数据保护,加快推进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领域基础性立法,强化数据资源全生命周期安全保护。


董昀,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国际政治经济学研究中心主任

来源: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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