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奇琦:主权区块链与全球区块链研究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077 次 更新时间:2021-05-21 1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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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奇琦  

内容提要:区块链的核心要义应被定义为多中心而非去中心。主权区块链是主权国家对区块链发展的整合性回应。中国发展区块链的深层逻辑是国家先行模式,即在强大国家能力的基础上形成主权区块链。中国倾向于以国家主导模式对待私权数字货币,对未来的背景预期是强信任社会。而在企业先行思路下,美国则鼓励大公司先行推动区块链发展然后再将其整合。美国倾向于以先私后公模式对待私权数字货币,并基于弱信任社会的背景预期搭建未来区块链的发展架构。全球治理的未来发展需要以全球数字货币和全球区块链为中心,重新构建联合国及其他国际组织的经济来源和权威。作为具体应用领域,全球科技治理同样可以根据以上思路展开,既在联合国层面强化正式组织的权威,又在全球区块链基础上构建以发明者为中心的知识产权模式。短期内,中美战略竞争可能呈现常态化特征。只有在中国整体实力大幅超过美国之后,未来全球治理的需求才会大幅增加。中国可以在自身国家数字货币的实践以及“新基建”中储备更多经验和基础能力,为未来的全球区块链发展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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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们正处在第三次工业革命和第四次工业革命的交界点。第三次工业革命是信息革命,而第四次工业革命是智能革命。区块链是智能革命的重要支撑技术。围绕区块链技术,近年来中美等国都在积极推进相关技术创新。中国启动了国家数字货币的发行,而美国在这一领域的创新则更多体现为脸书(Facebook)等大公司推动的天秤币(Libra)。同时,全球治理体系也在剧烈变动。本文试图回答的核心问题是,区块链对于未来全球治理体系的重构究竟有何影响?本文将目前已经处于实践中的主权区块链以及未来对全球治理体系将有重大重构性影响的全球区块链作为讨论的重心。


一 科层区块链与主权区块链


在区块链的早期发展中,许多区块链的研究者都主张将区块链的核心特征定义为去中心。例如,劳里·休斯(Laurie Hughes)等认为,从结构来看,区块链是围绕分布式数据库和去中心化的不可变机制构建起来的。①另一些学者从金融开放与包容的角度出发,认为区块链技术支持下的金融开放可以实现金融中心的去权力化与边缘化。②笔者则认为,将区块链的核心要义定位为去中心是不准确的,具体理由有五点。

第一,在现实运作中,中心和去中心是相互辩证的关系。绝对的去中心是乌托邦式的理想。马尔科姆·坎贝尔—韦杜因(Malcolm Campbell-Verduyn)认为,区块链去中心化的机制特色在重新配置人类活动中具有非凡潜力,但与此同时,区块链的应用又必须加入必要的治理机制。③中心的优点是节省个体与权威者之间的交易成本,使得协调好的命令得到快速高效的执行。缺点是中心可能会对其他个体的意愿形成一定的压制。换言之,中心可以带来规模效应,但也容易导致对个体多样化意愿的限制。

第二,绝对的去中心无法实现治理目标。马塞拉·阿佐利(Marcella Atzori)指出,区块链分散式的治理模式确实消除了传统的中心化平台,但却容易导致公民丧失普遍权利,④并且在完全去中心的情况下很难达成共识。比特币被定义为公有链,是去中心化的代表。但实际上,在比特币的运营当中,早期的去中心化产生了巨大问题。在2013年出现的“硬分叉(hard fork)”便是由于缺乏中心化的运营团队,导致新的区块格式无法兼容旧的数据格式。⑤

第三,比特币创始人中本聪(Satoshi Nakamoto)的消失是为了支撑人们对比特币去中心特征的印象,然而作为个体而言,中本聪是实际存在的。无论是早期比特币白皮书的撰写,还是对创世比特币的掌握,都赋予了中本聪类似上帝的角色。比特币的第一个区块被中本聪掌握,这一区块被称为创世区块,这也是中本聪将自己类比于上帝的一种隐喻。但是为什么中本聪在之后的邮件交流列表中消失了呢?⑥谁是中本聪便成了比特币领域的一个经典疑问。⑦笔者用“中本聪是谁”这个例子想说明的是,中本聪本人是客观存在的,他之所以不愿意出现,就是希望维持参与者对比特币去中心化的认识。

第四,在实际运营中,比特币仍然存在一个寡头结构。比特币的分布式账本看似是由全体“矿工”来维持。比如说比特币协议是规则的集合,任何计算机加入或退出这一规则都是自由的,这被认为是去中心化的一个重要例证。⑧但是从比特币发展过程中的重大事件来看,在涉及版本更新、比特币扩容与交易暂停等重大问题时,仍然是由少数社区管理者来决策。⑨目前的比特币交易还存在很大的延迟问题,这也需要中心化的运营团队来解决。⑩另一个例子是基于去中心化的“分布式自治组织(The DAO)”在开始运营后就由于遭到攻击而被迫回到中心化的管理体系。(11)

因此,在笔者看来,去中心只是一种乌托邦式的理念。正因为如此,在实践中,比特币的特征也往往被称为去中心化。这里之所以强调“化”,说明去中心仍然是一个过程。笔者认为,从理念和实践相结合的角度来看,区块链的核心特征应该是多中心而不是去中心。

从现实运行角度来看,未来区块链会朝着两个方向发展。

第一,从社会治理结构来看,科层区块链会成为主权国家内部治理的重要区块链形态。科层区块链的实质是将科层制和区块链的双重特征结合在一起,在科层制的垂直结构和区块链的扁平结构之间寻找平衡点。科层制主要有两点优势:其一,可以通过层级传递相对高效地完成任务。其二,科层制会建立起金字塔式的责任体系,下一层级需要对上一层级负责,最高层则向整个治理对象负责。这样一种强执行和广泛负责的体系能够在治理现代化的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例如,在传染病暴发的紧急状态下,科层制就会发挥重要功能。自发的扁平治理形态往往会增加协调难度,容易导致治理失效。(12)然而,科层制很容易压制个体的创新努力。随着社会的发展,科层制也开始出现信息失真、低效和体制僵化等问题。(13)

区块链的特点是多中心和扁平化。扁平化容易产生长尾效应,可以满足人们多样化的需求。扁平化结构有利于扩大个体的自由空间,激发个体的积极性和创造力。然而,扁平化也存在两个缺点:其一,与科层化的大型组织相比,扁平化的结构很难发挥规模效应。(14)其二,扁平化的治理结构很容易导致责任真空,而在紧急状态下责任主体的缺失会导致治理低效。弗朗西斯·福山(Francis Fukuyama)批评美国当下正在演变成为否决型政体,其本质就是由于存在过多的否决者而导致责任主体难以确定。(15)因此,社会治理往往需要在科层制和区块链之间加以平衡,而科层区块链将是解决这一难题的最佳方案。

第二,从区块链的整体形态来看,主权区块链将成为未来主权国家推动区块链发展的主流形态。科层区块链是将科层制的垂直结构与区块链的扁平结构整合后的新型区块链形态。科层区块链的提出主要基于社会治理的视角,主权区块链则体现了主权国家对区块链发展的整合性回应。两者功能相似,只是出发点有所不同。科层区块链主要基于政府的科层制结构,主权区块链则主要基于国家的主权结构。以比特币为代表、并非基于主权国家的虚拟数字货币都可以称为私权区块链。私权区块链是没有经过公权力确认、在公民个体或企业间形成的区块链形态。私权区块链最大的特点是自发性,在公民个体之间围绕私权利的转移和让渡发挥一定功能。私权区块链扩展至公权力范围就会出现诸多问题。私权区块链在开发过程中存在大量的第三方和中介服务,因此开发人员和用户之间存在很大程度的信息不对称。(16)一些人号称自己拥有“发币”能力并发行各种虚拟货币。(17)然而,货币的发行权本来应该在国家。因为货币本身具备公共属性,所以才能在人们之间实现交易中介功能。因此,这种所谓的“发币”就是试图把私权区块链扩展到公共领域,在某种意义上是不合法的行为。

与私权区块链对应的是公权区块链,这种区块链的发行和应用均基于公共权力。公权区块链分为不同层级,主权区块链是基于主权国家这一层级的公权区块链。换言之,主权区块链就是在坚持国家主权的前提下,利用区块链技术加强法律监管,实现共识、共治、共享的治理统一体。(18)国家法定货币的数字化便是主权区块链实践的最初形态之一。以比特币为代表的私权区块链之所以流行与活跃,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主权国家在数字货币领域的缺位。主权区块链的出现会极大地限制私权区块链的价值和意义。英国学者凯伦·杨(Karen Yeung)指出,比特币如果仅仅在民间交易,其影响力与跳蚤市场并无差别,但是由于区块链技术附带的匿名性导致其容易变成逃避监管的工具。(19)目前不少私权区块链集中在暗网或跨国地下交易等不被国家权力认可的领域。私权区块链依靠加密算法提供不同程度的匿名,来保证自己的违法活动可以逃避公权力的监管。为了避免区块链成为逃避监管的工具,主权国家需要积极推动主权区块链的创新,以避免区块链向错误的方向创新。

主权区块链是主权国家在制度设计中以分布式账本为基础建立的多中心架构的区块链形态。多中心的主权区块链设计不仅需要政府的参与,还应该邀请企业、民间社团和公民个人参与其中,利用多方力量监督政府行为。主权区块链是在主权国家的基础上通过多方共同参与形成的整体性架构,可以在国家治理中发挥重要功能。中国目前正在积极开展主权区块链的探索与实践。现阶段中国的国家法定数字货币(DCEP)已经展开布局。基于阿里和腾讯的移动支付经验以及华为、中兴、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等提供的通信基础设施,DCEP的实践随之展开。DCEP与支付宝、微信支付的重大区别在于两点:第一,DCEP由国家发行,属于主权区块链的应用。第二,DCEP可以离线支付。之前,支付宝和微信支付在中国移动支付的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移动支付仍然要依托人民币进行交易和结算。这两个应用可以看成私权辅助公权。这种私权辅助公权的模式在未来DCEP的实践中仍然会发挥作用。

DCEP的发展还可以与人民币国际化结合在一起。人民币国际化在先前推进时面临多重阻力,其根本原因在于人民币与美元之间是一种零和博弈。如果中美之外的其他国家更多持有人民币,就要相应减少对美元的持有。在传统金融领域中,二者的此消彼长是客观事实。人民币国际化就意味着人民币不断替代美元承担国际货币的职能,同时美元的国际影响力就会一定程度地下降。(20)因此,此前人民币国际化面临的巨大阻碍是如何促使其他国家放弃美元转向人民币。人民币国际化的传统途径主要包括贸易、投资和金融等。(21)在新技术的加持下,人民币国际化可以在货币数字化的赛道上首先发力。在“一带一路”倡议和“新基建”政策的基础上,中国可以凭借在移动支付领域的经验率先开展全球数字支付,为人民币国际化开辟新的渠道。人民币国际化的另一个重要限制是缺乏相应的全球结算支付体系。全球跨境结算支付体系主要建立在环球同业银行金融电讯协会(SWIFT)和纽约清算所银行同业支付系统(CHIPS)的基础上。这两大机构共同构成美元体系跨境支付的重要手段,并且美国可以通过它们干预其他国家的跨境支付。(22)换言之,在双边贸易中,中国可以通过约定形式以人民币进行支付和结算,但是在多边贸易中的跨境支付则必须通过SWIFT和CHIPS结算,而通过这些系统就不得不受到美国的监管,从而弱化了人民币的国际地位。因此,中国的主权数字货币有助于完善自身的货币制度、增强人民币的国际影响力、逐步实现国际货币的“去美元化”。(23)


二 中美发展区块链的不同思路


就数字货币和区块链技术而言,各国的政策反应会影响技术发展的方向。(24)中美在区块链技术发展的指导思想上有不同逻辑。中国发展区块链的深层逻辑是国家先行模式,即在强大国家能力的基础上形成主权区块链。目前正在推动的DCEP便是其典型案例。美国的发展模式明显不同。美国希望以脸书等大公司为中心进行区块链创新,将数字货币纳入证券发行框架加以监管。(25)这是一种企业先行的思路。具体而言,中美两国在区块链发展上的不同特征主要集中在三点。

第一,中国更强调国家和政府机构在区块链发展中的作用,而美国则鼓励大公司先行推动然后再将其整合。伴随着DCEP的发行,中国人民银行在货币运行和金融监管中发挥的作用会越来越显著。以国家主导为特征的主权区块链可以更好地防止洗钱和腐败等犯罪行为。同时,国家也可以更有效地落实经济宏观调控政策。例如,此前面对流动性不足的问题时,尽管央行希望将流动性有效释放给民众以刺激消费,但是由于商业银行受到各种条件的限制,往往将资金投入金融领域,无法有效配置,最终导致央行政策难以落实。(26)然而,在DCEP的基础上就可以做到更加有效的流动性释放。在区块链和大数据技术的加持和明确的政策目标支持下,中央银行可以通过可追溯的过程直接将流动性资金释放到个人或企业手中,这在保障金发放、特定用途资金使用等方面能起到重要作用。

然而,中央银行直接调控同样存在不少风险。之前,商业银行发挥着重要的稳定和调节作用。中央银行以较低的成本提供给商业银行资金,商业银行再以获得利润差为目的将资金进行有效配置。例如,商业银行往往会倾向给那些比较稳定且信誉良好的项目提供资金,这实际上是通过市场来进行资源配置。完全采用以国家主导为特征的主权区块链方式意味着所有的决策都会上移到国家端,国家层面的基础设施负担和决策负担就会加重。以国家主导为特征的主权区块链还强化了数字货币运行的各种规则,降低了数字货币的灵活性。(27)因此,完全由国家主导的区块链方式也会面临诸多困难。未来更加合适的方式应是:国家提供基础设施、建设交易环境,具体执行仍然由商业银行和科技公司等商业组织来负责。国家通过主权区块链的方式强化交易的可追溯性和监管能力,同时也要留给商业银行和科技公司足够的弹性和空间。商业银行和科技公司可以通过相应机制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并使相关决策更多在中间层发挥作用。这样才可以保持社会和市场的活力,更加有利于社会和经济体的创新行为。

与中国不同,美国推动的是更加巧妙、以商业公司为中心的区块链发展路线。因此,美国在推动数字货币的发展时会首先支持以脸书等为中心的天秤币,这种方式更加鼓励社会创新。区块链本身就是颠覆性的,而美国采取这种方式也与其社会和国家结构有关。在美国的政治架构中,国家自主性相对有限,而且国家子系统之间存在更多权力纷争。在制度变革时,美国政治体系中存在“宪法否决者”和“政党否决者”两类主体。(28)无论是党派还是三大子系统之间都存在大量权力争夺和制约,以致无法出现绝对的一致性。换言之,美国从国家层面直接推动区块链的基础设施建设极为困难。在这样的背景下,由大型商业公司作为基础来推动更加可行。

事实上,美国在整个世界经济的霸权治理中经常采用类似方法。例如,SWIFT和CHIPS系统都采用了民间协会的形式,在美国乃至全球的经济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支撑和监管功能。再如,国际Wi-Fi联盟组织、电气和电子工程师协会(IEEE)在世界信息技术领域发挥着重要的管理功能,同样是以民间协会的方式来运行。需要说明的是,美国会通过国家隐性合作的方式对这类组织赋权。美国学者弗雷德·布洛克(Fred Block)指出,在科技创新中美国通过网络化的政府发展主义推动国内创新。(29)由于这些社会组织更多表现出社会属性,其在从事国际业务拓展时更容易被接受。其他国家也会认为其是社会组织,从而对其采取更加开放的态度。法国思想家托克维尔(Alexis-Charles-Henri de Tocqueville)曾讨论过美国社会的特征,认为其一开始就是建立在自我组织的社会团体之上的社会。(30)因此,在企业先行模式的基础上,美国发展区块链的路径仍然以社会驱动为主。国家仅仅为社会创新提供一些确认,这也是美国作为一个经济体不断从挫折中恢复的重要秘诀。

第二,对待之前就存在的私权数字货币,中国的态度倾向于国家主导模式,美国则倾向于先私后公模式。Celo是美国目前最流行的区块链框架之一,其试图作为一种中间状态在加密货币和国家法币之间搭建桥梁。尽管Celo在区块链技术上坚持公有链,但它仍然采取俱乐部式的联盟链形式。作为一种中间状态,Celo的设计目标是将资本和社区开发人员的利益整合在一起。如果这种形式得以实现,美国对待私权数字货币的态度就会演变为先私后公模式。这一模式的优点在于,后来者可以吸收前者庞大的开发人员和社区维护人员,在此基础上的进一步创新会变得容易。比特币等数字货币在美国最初出现时,是作为反对主流货币的“边缘货币(moneys at the margins)”存在。之后随着大型商业组织支持的不断增加,比特币逐渐从边缘货币向合规化的方向发展。(31)这种变化的本质就是先私后公模式在起作用。这一模式的缺点是无法保障所有参与者的公平。之前没有被国家认可的私权数字货币可能会部分合法化,而之前参与私权数字货币的玩家会在公有化后获得大量利益。(32)那么相对于其他没有参与前期建设的玩家来说,早期参与者便成为既得利益者,这会在整体上造成社会分配的不公平。

中国在推动DCEP时则倾向于国家主导模式,即完全排除原来的私权加密货币(如比特币、以太币等)的存在空间。国家主导模式的优点在于,其不仅对大多数参与者而言是公平的,也能为进一步建设公平的区块链体系创造前提。主权数字货币采取分布式多中心的网络结构,通过中央银行担保并由国家信用支撑来保障定价和公信力。(33)然而,这一模式也有其缺点,即在区块链的早期建设中,激励效应会减弱。私权区块链的参与者有可能成为主权区块链的反对者。这是中国在发展区块链中应当考虑的问题。当然,由于中国的国家能力相对较强,在国家的强力推动下新的参与者仍然会基于国家信用加入。换言之,以国家力量为基础的强力推动以及在此基础上的技术创新路径总归是可行的。但是,中国在发展区块链时仍然要讲求策略、照顾各方面的舆情。因为从发展策略和技巧上讲,一个新事物的推动要尽可能考虑结盟策略,这样才可能使得区块链的发展在更加友好的环境和背景下展开。

第三,中国区块链未来发展的预期背景是强信任社会,而美国在搭建未来区块链的发展架构时则更多基于弱信任社会。相比而言,中国的区块链发展模式更具革命性,而美国模式则主要是基于对社会现状的改良。DCEP的双离线支付更多考虑了便利性,然而便利性过强会导致一系列安全隐患。DCEP之所以采取便利性更强的设计,实际上是为未来的智能社会做准备。智能社会的理想状态是一个强信任社会。在目前的互联网格局下,电商尽管建立了服务评价体系,但是还无法有效解决欺诈的问题。(34)但是在区块链支持的强信任的社会状态下,每个个体只需要一个账户,甚至不需要个体授权就可以完成交易。同时,交易也是可逆的。只要个体提出申请,经过某个程序,就可以撤回之前的交易结果。这将带来交易模式的根本改变。之前人类社会的交易一般模式是先达成合意,再订立契约,然后履约。未来区块链主导的交易模式将转变为先履约的方式。如果履约过程中出现问题再撤销交易。这实际上是一种强信任社会的表现,相当于在区块链共识机制的帮助下,建立交易双方之间的自律式监管。(35)但类似的交易同样存在较大风险。威塞尔·雷塞尔(Wessel Reijers)和马克·科克尔伯格(Mark Coeckelbergh)指出,区块链技术在解放个体的同时也增加了负面的道德风险。这样的交易模式可能导致人与人之间的互动僵化,从而出现新的风险。(36)与手机诈骗的案例类似,一些不法分子可能会利用多个账户进行国家数字货币的交易,从而将违法所得快速取出。由于监管目前无法确保所有交易都是在国家数字货币的基础上完成,因此一旦交易的一方将国家数字货币转到其他货币的账户之中,就可能出现相关风险。

国外已经出现了对中国国家数字货币试点的强烈不安。一些机构认为区块链必须是去中心化的,而中国开展的区块链建设反而向中心化方向发展。中国遭受此类批评的原因从根本上说是中西方政治哲学和社会背景的不同。需要明确的是,主权区块链作为未来智能社会的基础设施至关重要,同时私权区块链也不可或缺。主权区块链与私权区块链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通过国家主权的介入增加了国家信用。因此,在建设过程中,主权区块链不能变成中心化架构,而一定是多中心架构。中国需要在未来的建设过程中将多方利益相关者都引入区块链治理,这样就能有力回击和减少西方区块链教条主义者的强烈批评。(37)

西方担忧的是,在区块链技术的背景下中国的国家权力和国家治理能力会进一步增强,同时公民的隐私空间会受到更多限制。我们在推动区块链的同时可以进一步增强社会的权力。在区块链治理中,存在内部治理和外部治理两种形式。区块链的外部治理就是要对区块链社区、媒体以及涉及公共利益领域进行全方位治理。(38)只有通过强化外部制约机制,才能保证权力的正确行使,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同时,主权区块链将作为区块链的基础设施出现,而更多创新活动则要尽量放在私权区块链或社会区块链的项目中去完成。换言之,主权区块链作为一种基础设施提供了支持智能社会的更加公平的制度环境,在其中各类创新性活动更容易展开。但与此同时,主权区块链不应该是区块链的唯一形式,应该仅作为基础设施而存在。从这一意义上讲,中国需要进一步在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上充分思考区块链的未来发展方向。

中国在推动区块链时,不能仅停留在国家数字货币或以国家为中心的新计划经济模式上,这样会在相当程度上削弱社会的创新动力。如果完全是以程序理性为基础,将所有事务都以某种程序或智能合约的方式固定下来,这种高度确定性就会减少弹性空间,是不利于创新的。在发展主权区块链的同时,仍然要大力发展以社会为中心的社会区块链。区块链的本质是多中心,这意味着区块链可以作为一项基础技术为我们创造新的经济和社会体系。(39)在区块链的发展中不能有过多的权力集中思维,这样会扼杀区块链的创新潜能。丹顿·布莱恩斯(Danton Bryans)指出,对于虚拟货币的监管应当坚持最有效和成本最低的原则。在实践中应当积极寻求区块链技术与实践的结合,而不是单纯地加强监管。(40)中国以国家数字货币为基础推动主权区块链,这会在区块链的基础服务提供等方面发挥引领作用,可能推动区块链在一些核心领域取得突破性进展,使得我们在基础创新方面走到世界前列。但是,在未来的区块链架构中,要充分思考如何进一步释放社会活力。换言之,主权区块链是区块链作为基础设施整体架构的核心,但是区块链的本质仍在于以多中心为原则释放社会活力,这一点需要在未来的区块链发展中更多地予以强调。


三 全球区块链、联合国改革与全球治理


联合国改革是未来全球治理体系改革的核心。全球治理体系能否出现根本性变化,重中之重就是能否实现联合国的根本性改革。此前关于联合国改革的主张主要是一些国家在联合国安理会体系内争夺权力,例如“四国集团”“非洲集团”等不同力量提出的改革方案。这些方案仅涉及联合国安理会的体制变动,很难对未来的全球治理产生根本性影响。如果要对未来全球治理体系产生重大影响,就必须重新塑造联合国的整个运行机制。联合国体系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形成的。当时,第三次工业革命还没有开启,联合国反映的仍然是第二次工业革命时的制度和技术特征。目前全球已经进入第四次工业革命即智能革命,因此需要在智能革命的新背景下重新思考联合国改革。

为什么一定要以联合国改革为核心来推动全球治理体系改革?第一,全球治理是未来全球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尽管目前在世界范围内出现了逆全球化甚至反全球化的态势,一些国家日益表现出孤立主义的态度,例如美国的一系列“退群”主张和英国退欧,(41)但是应该看到,这些主张其实是人类一体化大趋势之中的回潮。人类社会的整体治理思路就是从较小单元向更大单元扩展。例如,人类社会在渔猎采集时代的治理单元主要是部落。在农耕时代,人类以村庄为基础单位在更大地域范围内集聚,同时一些成熟的文明逐渐发展出古代帝国。进入工业时代之后,现代意义上的民族国家诞生。工业化又推动了全球化。在全球化的基础上,全球治理成为可能。从全球视野出发整体思考人类社会的治理问题是世界发展的大趋势。

第二,世界政府的理念在短期内很难实现。未来全球治理的一种可能是世界政府,即在全球层面成立类似于民族国家的强政府。但是,从历史和现实来看,世界政府出现的可能性很低,这是因为其产生依赖于世界秩序的重构。(42)当前民族国家缺乏让渡全部主权的动力。民族国家的产生与治理机制建立在税收的基础上。(43)世界政府的建立需要在民族国家体系之外建立一套直接征税的税收体系,并使得各民族国家的公民变为世界政府的公民。这是各民族国家所无法接受的。

第三,非政府组织无法独立承担全球治理的重任。西方学术界较为强调社会组织在全球治理中的作用。冷战结束以来,全球社会组织的兴起成为全球治理中的一种新现象。全球社会组织的活动为全球治理的相关理论和认识带来了新的理解。(44)但其最大问题在于碎片化。这些组织往往是针对某一议题而出现的,其思考也会局限在某些领域或地区,很难从全局角度对全球治理的关键问题加以整体思考。

第四,全球治理体系改革的重点和难点是如何进一步强化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组织的权威。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国际组织的权威化不等于世界政府的建立。世界政府的建立是完全从无到有的构建,而权威化则是在原有制度的基础上改良,即由民族国家让渡一定的权力,而且这部分权力的让渡建立在各国充分谈判、相互认可和相互接受的基础上。欧盟给全世界提供了一个非常好的样板,即通过谈判形成超国家行为体。(45)通过制度化的努力,未来的联合国在改革后可以达到类似欧盟的程度,可以成立类似于欧洲议会的全球议会,也通过一定的民主程序产生联合国的首脑。联合国改革有两大重点:一是民主化,二是权威化。民主化是要把国内的代议制原则运用到联合国改革的实践中,在联合国层面成立由各国代表构成的全球议会。经费使用、联合国维和部队的派出等重大事项都需要全球议会讨论决定。全球议会的议员资格和数量分配主要以人口为标准,同时可以一定程度兼顾小国利益。在全球议会的基础上,选举出议会的常务执行机构即常委会。联合国的整个行政部门可以采用委员会制。联合国的元首可以由委员会主席来担任。联合国的元首与各国首脑之间是平行关系。联合国与各国之间形成一种强权威的指导关系,但不是行政管辖关系。

联合国权威化的基础是以全球数字货币为中心构建全球区块链体系。数字货币是区块链的灵魂。没有一个各国共同接受的全球数字货币,就无法把各国的资产映射到虚拟空间,也就无法实现未来的智能合约。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已经证明,美国主导的美元体系正面临严重危机。(46)全球数字货币的发行是全球治理体系改革的前提。在全球数字货币的基础上,原有的全球治理机制可以得到充分的赋能和改造。例如,可以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特别提款权(SDR)的基础上进行数字化改造。SDR改造模式的优点在于之前已经有一个相对成熟的框架,接下来的工作只不过将其进一步的数字化和货币化。从某种意义上讲,这是一种改良方案,原先的核心参与国对这一方案的接受度可能相对较高。这一方案的缺点在于SDR是之前的制度性安排,其本身就是各国在某个阶段经济力量对比的体现,那么认为SDR不公平的国家的参与意愿就会遭到削弱。

更具革命性的方案是重新构造一个全新的全球数字货币。这样的全球数字货币要建立在各国联合参与的基础之上。首先,一些核心国家共同构建一个底层的、关于智能合约的编程语言框架。其次,在这一框架之上,根据相应的规则发行全球数字货币。最后,需要建立一个全球中央银行来管理全球数字货币的发行。目前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发挥着相关功能,可以在其基础上就权益进行再协商。由于全球中央银行发行全球数字货币本身就会获得类似铸币税的收益,这样一来就可以将这部分财富集中到国际组织手中,作为联合国等国际组织的资金来源。同时,各国将一定的资产映射到全球数字货币体系之中。一旦某国违反国际组织的相关规定,那么智能合约就会自动生效,各国的数字资产就会在相应的区块链系统中增减,由此对国家产生威慑效应。在这一背景下,联合国制定的法律或相关决议就会逐渐增强其效力。

全球治理涉及方方面面的许多问题,囿于篇幅,这里仅以全球科技治理为案例来讨论区块链的重构性潜能。所谓全球科技治理,是从全球视野出发思考科技对人类社会的整体影响,把科技的积极性影响发挥到最大,增加人类社会的整体福祉。目前全球科技治理主要面临三个问题。

第一,发达国家设置科技壁垒,不愿与发展中国家分享科技成果。发达国家一直以来利用科技成果产生的红利来维持其在国际权力体系中的优势地位。近年来,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看到一些发展中国家取得技术进步后,便采用各种方法打击它们的高科技企业,并限制与科技相关的要素流动。例如,在中美贸易摩擦中,美国政府将华为、中兴、海康、大华和商汤等中国高科技企业列入商务部实体清单,其目的是阻碍中国企业在人工智能、5G等高科技领域的技术进步。发达国家还力图限制科技要素向发展中国家流动,如限制国际学术交流和阻止人才流动等方法。美国在科技领域采取的科技民族主义破坏了全球科技的交流合作与产业互动。(47)

对美国而言,经济、军事、科技和文化是维持其世界霸权的四根支柱,科技在其中所发挥的作用举足轻重。一旦科技支柱受到挑战,其他支撑力量也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削弱。其一,科技对以美元为中心的经济体系具有重要支撑作用。例如,美国市值较高的公司如苹果、微软、Alphabet(谷歌的母公司)、亚马逊和脸书等都是高科技公司,它们是目前美国经济体系中最活跃、最具发展潜力的力量。在美元体系中,回流的美元可以作为风投资金流入这些科技公司,既为科技创新提供了资金,又降低了创新导致的社会风险。(48)其二,科技对美国的军事力量同样有重要的支撑效应。例如,美国国防部高级研究计划局(DARPA)一直在规划和支持颠覆性技术的研发,并将其充分运用于军事领域。其三,科技对美国文化的支撑效应同样明显。好莱坞影片反映了美国的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其很大一部分是以科幻或伪科幻的方式呈现的。例如,美国队长、钢铁侠等超级英雄的形象便是科技和美国超级权力相结合的文化产品。

美国不能接受其在科技上的超级霸权受到发展中国家的挑战。美国霸权很大程度上是建立在科技的基础上,唯有垄断科技优势,整个霸权秩序才能维持。美国通过科技定义产品价值,利用自身的科技优势拓展产品的价值链长度和产业发展空间,从而在全球经济体系中占据优势地位。(49)以苹果手机为例,尽管苹果手机的制造地在美国本土之外,但是苹果公司通过设计和研发拿走了绝大部分利润。正是通过对高科技力量的掌控,美国才能在全球经济体系中获得超额利润,这也是美国长期以来保持经济繁荣的秘诀。因此,一旦认为其科技地位受到挑战(甚至只是面临潜在挑战),美国也会不惜一切代价阻止相关科技要素向发展中国家流动。

第二,科技上的激烈竞争会导致各国科技投入的重复和浪费。例如,目前是人工智能发展的黄金时期,各国都会在人工智能研发上大量投入,这会显著刺激相关产业发展。但是,如果科技的产出被限制在某个范围之内,即用“以邻为壑”的观念来看待科技竞争,那么各国都会力图保有自己在高科技领域中的优势地位。由此各国在高科技领域的竞争就会转变为恶性竞争。(50)从全球治理和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角度来看,各国在相同项目上的重复投入无法在全球层面形成更大的规模效应。从更广阔的视野来看,各国应在科技研发和产业化上形成相互协作的共识,把科技力量给人类带来的革命性影响发挥到最大,而不是以自身在科技竞争中获得独特利益为出发点。各国在科技竞争中采取自助将会限制科技对人类整体福祉的贡献。

第三,如果各国将高科技用于恶性竞争(甚至引发军事冲突),可能会给全人类带来毁灭性灾难。科技研发的目的原本是增进人类整体福祉,但同时也蕴含着破坏性效应。科技的善用可以极大改善人类社会的状况,快速提高社会生产力,而如果把科技用在恶的方面,就会造成巨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例如,核能是人类最重要的清洁性能源,但是如果将其用于核武器,在冷战时期开发的核武器足以将人类生存的地球毁灭成百上千次。再如,互联网是第三次工业革命后期的重要构成技术,然而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黑客、恐怖分子、激进分子乃至罪犯对其的利用大量增加。(51)因此,要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观念出发去思考科技对各国的整体性影响。主权国家用科技来提高本国的军事能力本身无可厚非,因为各国要把保护自己的安全放在首位。但是,无节制地将高科技产品用于军事目的特别是侵略无疑是错误的。

全球社会需要构建全球治理机制来保障科学技术的健康发展。在区块链技术的支撑下,作为一个具体领域的全球科技治理可在两个方面展开。

第一,在全球层面形成可以协调各国科技活动的权威性组织。联合国的权威化是全球科技治理的前提。在增强联合国权威的基础上,建立负责全球科技治理的核心协调部门。目前联合国框架下设有联合国科技促进发展委员会(UNCSTD),但是其地位还不够高,隶属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ECOSOC)。未来可将科技促进发展委员会建设成地位等同于世界贸易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的强功能性国际组织,使其可以整体协调全球科技活动。

第二,在全球数字货币的基础上形成全球知识产权体系。知识产权主要有三大块:著作权、商标和专利,其中与科技最相关的是专利。专利是全球科技创新活动的基础,然而目前的专利活动以公司为中心、以营利为目的,并且以公司为中心的专利霸权模式越来越流行。(52)专利本来旨在保护创新者的创新动力,但是专利活动逐渐异化。西方一些大型科技公司把大量的资金和精力用在专利申请上,逐步形成“专利流氓”战略。这些企业依靠其在专利和法律等各方面的优势,讹诈其他中小公司,这在某种意义上限制了全球性的创新活动。哥伦比亚大学经济学家格雷希拉·齐齐尔尼斯基(Graciela Chichilnisky)指出,在发展中国家应该实施适当而非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53)此外,大型科技公司收购创新型公司时的重点目标就是收购后者拥有的专利。因此,全球科技领域中的马太效应愈发明显。

在区块链基础上,可以在世界范围内形成以发明者为中心的知识产权模式。这种模式的形成既有助于突破某些国家设置的科技壁垒,也有助于在全球范围内有效利用资源,避免各国在科技投入上的重复和浪费。在传统的以企业为中心的知识产权模式中,利益驱动是核心,而以发明者为中心的知识产权模式则是兴趣驱动。在区块链基础上,可以通过有保障的知识付费的方式,将知识的消费与需求紧密结合在一起,实现对发明者及其团队的激励。(54)全球性的知识产权体系可以借此突破主权国家的限制,在全球层面铺开。例如,一个发明者在美国发明了某项专利,而中国的工程师在区块链平台上也可以使用,但这种使用是有偿的。通过智能合约,全球知识产权平台可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这样在未来的产业化过程中,就可以对早期的创新者给予足够激励。这样的激励会分布在各个环节,包括中间环节的应用型工程师。同时,相关激励建立在以全球数字货币为基础的智能合约上,使相关利益方产生纠纷的概率减少。知识产权的“维权难”是常见问题。智能合约的制度设计可以快速确认侵权行为,精准追踪侵权人,实现知识产权的保护。(55)

通过这些努力,在全球层面会逐步形成一个更容易达成一致、同时纠纷不断减少的全球科技创新体系。这一创新体系既能保证对原始创新者的激励,又能保证中间应用者也能得到相应激励,还能鼓励各种创新成果进入社会生活。这样一来,在区块链的基础上就逐步形成了一个更加理想的科技为人类社会服务的场景。在全球科技治理的这一新体系中,以区块链为基础的各个环节的交易成本可以降到最低。全球知识产权体系的形成有助于推动科学技术的全球自由流动,同时区块链的透明化机制有助于防止滥用科学技术。智能合约和各国在区块链上映射资产等机制也有助于实现各国在科技领域的行为规范化。


四 区块链、中美战略竞争与全球治理的远景


近年来中美日益激烈的贸易摩擦使得全球治理前景堪忧。

第一,中美战略竞争短期内可能常态化。伴随着经济力量的增强和国际影响的扩大,中国越来越需要世界。随着经济实力的进一步上升,中国的海外利益会越来越多,中国被迫卷入的海外事务也会逐年增加。这意味着中国与美国发生冲突的可能性也会增加。此前,美国依靠经济、军事和文化霸权维持全球秩序,但随着各方面实力的下降,维持这种霸权秩序的成本越来越高昂。(56)当前美国之所以会做出一系列“退群”举动,与其自身实力的相对下降密切相关。美国实力下降和中国海外利益扩展之间存在巨大张力,中美在许多领域特别是科技领域会展开激烈竞争。在这一背景下,全球治理在短期内很难出现大的突破。在科技领域,美国可能会采取接触和遏制并用的策略,既要享受中国在价值链低端提供的红利,又要遏制中国的科技发展。(57)美国在生物、医药、半导体、核心算法和基础信息架构等领域仍然有较大优势。同时,美国还会联合盟友围堵中国。近年来,中国在大数据、人工智能应用以及区块链应用方面取得了一些成绩,这刺激美国加大了对中国科技封锁的力度。在美国意在对华“脱钩”的战略背景下,中国在科技领域的创新更要依靠激发自身实力。为了增强内部创新能力,中国需要在基础科学、关键核心技术等方面激发本国的创新能力,实现更高程度的科技创新。在国际层面,中国也要加强与对华相对友好的发达国家的科技合作。科技发展具有很强的外部性,加强国际交流有助于打破美国的科技封锁。当然,国际交流的根本是要对中国内部创新能力的提升有所帮助。

第二,只有在中国整体实力大幅超过美国之后,未来才有可能与美国共同推动全球治理。与美国共同推动全球治理的需求在近期(3—5年内)出现的概率较低,最根本的原因是中美力量接近且中国稍逊一筹。中国的国内生产总值(GDP)总量只有美国的70%左右。(58)从现实主义的角度来讲,只有中国的GDP总量远远超过美国,比如达到美国的1.2倍甚至1.5倍,才会产生推动全球治理体系改革的结构性力量。总体来说,中国的经济总量越大,美国与中国发生战略冲突的可能性就越低。当然,除了经济总量之外,中国还需要在科技创新和文化等各方面发力,这样才能让“超级现实主义”的美国认可中国。目前,中美两国就像两个正在比赛的拳击手。美国认为,中国只是侥幸赢了一场比赛,还是因为利用了规则漏洞,因此比赛规则是不公平的。只有中国多次击败美国,让美国认识到中国是一个强大的对手并由此产生敬意时,中美之间的竞争和冲突才会逐渐减弱。这一过程可能需要几十年。这一过程要在综合国力和国家治理的各个方面中体现,包括对突发状况的快速有效反应、获得诺贝尔奖的数量等。在新冠肺炎疫情中,中国政府在疫情应对方面表现出色,而西方发达国家在疫情应对中则出现了许多问题。但目前这类反差强烈的事件数量仍然较少。只有将来中国更多地展现其治理能力,美国才能逐渐转变对中国的错误观念。

新冠肺炎疫情对中美之间的力量对比会产生影响,但结构性变化仍然要在较长时间之后才能出现。2019年,全球500强中中国企业数量首次超过美国企业。(59)中美之间经济力量对比的逆转原本需要20—30年的时间才可以实现,而新冠肺炎疫情似乎加速了这一趋势。美国股市在2020年3月的暴跌对美国的传统行业巨头如波音公司等打击较大,对科技巨头也造成一定负面影响。与此相比,中国股市相对稳定,这似乎意味着中美科技巨头之间的力量对比正在发生微妙变化。然而,苹果、微软、谷歌、亚马逊和脸书等大公司的股价到2020年5月中旬时已经迅速恢复到3月份暴跌前的高位水平。这说明美国科技公司在全球的影响力并未受到根本性削弱。同时,新冠肺炎疫情对产油国产生复杂影响。一方面,新能源与人工智能之间有密切的交叉支撑效应。例如,在新能源汽车中更容易实现无人驾驶系统的应用。石油价格下降对产油国的石油权力形成冲击,这意味着新能源地位可能会上升,这在某种程度上有利于科技进步。另一方面,疫情造成需求减少和国际油价下降,这反过来又意味着新能源在价格上的吸引力降低。从经济成本来看,各国也有可能会更多使用石油能源,反而不利于新能源开发。

第三,将与美国共同推动全球治理体系改革作为一种战略储备方案。尽管短期内中美间的激烈竞争不可避免,但是长期来看,全球化和全球治理仍然是世界发展的大趋势。美国学者在讨论中往往引用“修昔底德陷阱”来描述中美之间的安全困境。(60)但从文化传统来看,中国是一种内向文明,所有的战略考虑都围绕内部,中国在海外的活动也是以对内考虑为中心,并不会在海外大规模运用力量。因此,美国所担心的“中国全球霸权性存在”的可能性较小。在这一背景下,中国愿意看到一个强有力的联合国的存在。这样,在世界各国的交往当中,就会存在一个重要的国际组织来协调全球事务,而不是在绝对的无政府状态下展开权力斗争。(61)美国则完全从自己的角度来理解中国,其一直在孤立主义和霸权主义之间摇摆。(62)当美国力量很强时,它会以霸权主义姿态来参与全球事务;当其力量减弱时,它会退回孤立主义。这两种态度都会无视联合国的权威和制度,而中国恰恰愿意接受一个相对力量较强的联合国来处理全球事务。

加强联合国的权威不仅会让中国受益,也会让全世界受益。中国将来会更加主动地去推动联合国的权威化。美国国内同样也存在相对理性的政治力量。美国在经历了力量波动以及可能出现的经济衰退后,国内的建制派也会希望全世界进入相对和平的发展期,这样全球治理将成为世界的共同需求。未来中国可以同美国的理性政治力量密切合作,在全球层面形成改革全球治理的动力。区块链的重要特征是智能合约,用算法技术来维持参与方的相互信任。区块链对于未来中美双方管理冲突以及推动更深层次的全球合作有重要意义。

第四,将构建全球区块链作为未来改革全球治理体系的远期方案。如果中美双方在长时间的冲突之后出现较长时间的缓和,那么就可能出现中美联合欧洲在全球层面成立全球区块链的局面。全球治理的基础要建立在全球数字货币和强化联合国权威的基础上。中国应当以全球数字货币为突破口,支持联合国改革,提升联合国的国际地位,逐步推动以联合国和全球数字货币为中心的多领域全球治理改革。全球区块链以全球数字货币为基础,建立在全球各国协调一致且相互认同的基础上。目前流行的虚拟数字货币如比特币、以太币等都无法承担全球区块链的功能,这是因为这些货币本身是建立在私权的基础之上。因此,全球区块链一定要建立在全新的全球数字货币基础之上,而且各主权国家和公民组织都要充分参与全球区块链的搭建。构建全球区块链的技术架构、主体方案、推进步骤等都应当受到全面监督,相关的程序代码在技术允许的条件下也要尽量向公众开放。这样新的技术形态才能够最大限度地被各国接受。公开透明的目的就是希望降低国际制度的交易成本和各国的协商成本,这也是区块链的本质。

目前,中国可以在国家数字货币的实践以及“新基建”中储备更多经验和基础能力,为未来的全球区块链发展做好准备。区块链对于中国在中美竞争中取得优势地位具有重要意义。在中美激烈竞争的背景下,中国要突围就需要加速推动区块链的布局。在布局区块链的进程中,发行国家数字货币就显得至关重要。没有数字货币的支撑,区块链就成了无源之水。2020年3月以来,中国在“新基建”上的努力与区块链密切相关。“新基建”虽然是中国对国内基建投资的规划与升级,但具有明显的外部效应。换言之,中国数字货币启动后产生的外部效应首先就体现在与“新基建”密切关联的其他国家,它们与“一带一路”国家也有较大交叉。


五 结论


主权区块链只是区块链发展的中间形态,将来在主权区块链的基础上会进一步发展出超主权区块链甚至全球区块链,其发展过程则取决于中美双方在未来的冲突程度。中国可以在国家数字货币实践的基础上,逐步推出基于“一带一路”倡议的超主权区块链,发行“带路币”,形成新的人民币国际化方向。任何区块链的基础首先是数字货币。如果没有数字货币,就无法将相应的资产映射到区块链之上,智能合约就很难实现自动执行交易的功能。因此,未来的超主权区块链或全球区块链首先要以数字货币为基础。鉴于此,使用何种数字货币就会变得极为关键。中国已经开始推动国家法定数字货币,然而,主权区块链要得到其他国家的认可需要一个漫长过程。从外部性角度来看,某些国家可能永远不会承认或接受别国的主权货币。从各国自身的角度来看,中国发行的数字货币有可能会变成类似美元的货币,即充当全球货币,同时向其他国家征收铸币税。因此,如果从共商共建共享的原则出发,让各国更能接受这样一种新机制,就必须考虑新型的货币形态,超主权数字货币就成为更好的选择。所以在“一带一路”建设过程中,发行数字货币变得非常必要。

区块链的本质是一种自动机制。首先出现一种参与方都认可的数字货币,然后将参与方的资产映射到数字货币之上,以非常精准的程序化语言将双方要执行的协议表达出来,并对应于相应的计算机程序。一旦条件达成,程序自动执行。程序执行中还包含相应的惩罚机制。如果一方不能履约,相应的惩罚机制也会自动执行。未来区块链的发展路径应是各国首先进行主权区块链的实践,然后逐渐将主权区块链在更广的范围中拓展。例如,可以拓展到“一带一路”国家或者在未来的亚洲一体化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最后,一旦全球层面出现强烈的改革需求,就可以在全球层面逐渐推广全球区块链。未来区块链的发展路径应是主权区块链—区域区块链—全球区块链。到全球层面时,涉及的国家越多,谈判的成本和难度就越高。然而,区块链自身的意义就在于它用算法来保证合约自动执行,其本身就是一种节省交易成本的制度设计。各国在主权区块链上的实践也会对未来在区域和全球层面形成更高层次的智能合约机制提供重要参考。

截稿:2020年6月

①Laurie Hughes,et al.,"Blockchain Research,Practice and Policy:Applications,Benefits,Limitations,Emerging Research Themes and Research Agenda,"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Information Management,Vol.49,2019,p.115.

②Daivi Rodima-Taylor and William W.Grimes,"Cryptocurrencies and Digital Payment Rails in Networked Global Governance,Perspectives on Inclusion and Innovation," in Malcolm Campbell-Verduyn,ed.,Bitcoin and Beyond:Cryptocurrencies,Blockchains,and Global Governance,London and New York:Routledge,2018,p.109.

③Malcolm Campbell-Verduyn,"What Are Blockchains and How Are They Relevant to Governance in the Global Political Economy?" in Malcolm Campbell-Verduyn,ed.,Bitcoin and Beyond:Cryptocurrencies,Blockchains,and Global Governance,pp.3-4.

④Marcella Atzori,"Blockchain Technology and Decentralized Governance:Is the State Still Necessary?" Journal of Governance and Regulation,Vol.6,No.l,2017,pp.45-62.

⑤Francesca Musiani,Alexandre Mallard and Cecile Meadel,"Governing What Wasn't Meant to Be Governed:A Controversy-Based Approach to the Study of Bitcoin Governance," in Malcolm Campbell-Verduyn,ed.,Bitcoin and Beyond:Cryptocurrencies,Blockchains,and Global Governance,pp.138-140.

⑥比特币的理念是在密码朋克的相互邮件之中诞生的。中本聪的比特币白皮书《比特币:一种点对点的电子现金系统》一文,就是发表在密码朋克之间的群发邮件之中。2011年后,中本聪逐渐在人们的视野中消失。即便在邮件列表之中,中本聪也不再显示自己的存在。

⑦早期的时候,人们猜测在数学领域颇有声望的望月新一是中本聪,然而没有任何直接的证据证明这一点。2014年黑客入侵了中本聪的邮箱,这对于确认中本聪的身份至关重要。因为中本聪只是一个笔名,与其他的密码学家联系的主要工具便是这个邮箱。所以黑客侵入这个邮件所找到的人有大概率是中本聪本人。黑客发现之人真名叫多利安·中本(Dorian S.Nakamoto)。然而多利安·中本之后对外宣称自己并不是中本聪,只是非常巧合地得到了该邮箱的密码和地址。克雷格·奈特(Craig Knight)在2016年宣称他是中本聪。但后来其他比特币参与者希望他可以提供中本聪的私钥,而赖特并不能提供。在大家纷纷提出质疑之后,赖特又撤回了自己的声明。因此,赖特是中本聪的可能性极小。

⑧野口悠纪雄著,邓一多、张蕊译:《虚拟货币革命:比特币只是开始》,哈尔滨:北方文艺出版社2017年版,第58页。

⑨周晓垣:《区块链时代:数字货币意味着什么》,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18年版,第106—108页。

⑩亚当·格林菲尔德著,张文平、苑东明译:《区块链、人工智能、数字货币:黑科技让生活更美好》,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18年版,第162页。

(11)Quinn DuPont,"Experiments in Algorithmic Governance:A History and Ethnography of ‘The DAO,’ a Failed Decentralized Autonomous Organization," in Malcolm Campbell-Verduyn,ed.,Bitcoin and Beyond:Cryptocurrencies,Blockchains,and Global Governance,pp.157-158.

(12)敬乂嘉:《政府扁平化:通向后科层制的改革与挑战》,载《中国行政管理》,2010年第10期,第105—111页。

(13)叶林、侯雪莹:《互联网背景下的国家治理转型:科层制治理的式微与重构》,载《新视野》,2020年第2期,第74—80页。

(14)野口悠纪雄著,韩鸽译:《区块链革命:分布式自律型社会出现》,北京:东方出版社2018年版,第180—181页。

(15)弗朗西斯·福山著,毛俊杰译:《政治秩序与政治衰败:从工业革命到民主全球化》,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449页。

(16)Marcella Atzori,"Blockchain Technology and Decentralized Governance:Is the State Still Necessary?" pp.45-62.

(17)Stephen T.Middlebrook and Sarah Jane Hughes,"Regulating Cryptocurrencies in the United States:Current Issues and Future Directions,"William Mitchell Law Review,Vol.40,Issue 2,2014,pp.814-845.

(18)大数据战略重点实验室:《块数据3.0:秩序互联网与主权区块链》,北京:中信出版社2017年版,第114页。

(19)Karen Yeung,"Regulation by Blockchain:The Emerging Battle for Supremacy Between the Code of Law and Code as Law," The Modern Law Review,Vol.82,No.2,2019,pp.207-239.

(20)保建云:《主权数字货币、金融科技创新与国际货币体系改革——兼论数字人民币发行、流通及国际化》,载《人民论坛·学术前沿》,2020年第2期,第24—35页。

(21)林乐芬、王少楠:《“一带一路”建设与人民币国际化》,载《世界经济与政治》,2015年第11期,第72—90页。

(22)王朝阳、宋爽:《一叶知秋:美元体系的挑战从跨境支付开始》,载《国际经济评论》,2020年第2期,第36—55页。

(23)张发林:《全球货币治理的中国效应》,载《世界经济与政治》,2019年第8期,第96—126页。

(24)Kai Jia and Falin Zhang,"Between Liberalization and Prohibition,Prudent Enthusiasm and the Governance of Bitcoin/Blockchain Technology," in Malcolm Campbell-Verduyn,ed.,Bitcoin and Beyond:Cryptocurrencies,Blockchains,and Global Governance,p.88.

(25)陈晓静:《区块链:金融应用及风险监管》,上海:上海财经出版社2018年版,第66页。

(26)马理、范伟:《央行释放的流动性去了哪?——基于微观层面数据的实证检验》,载《当代经济科学》,2019年第3期,第39—48页。

(27)Rainer Bohme,et al.,"Bitcoin:Economics,Technology,and Governance," Journal of Economic Perspectives,Vol.29,No.2,2015,pp.213-238.

(28)田野:《贸易自由化、国内否决者与国际贸易体系的法律化——美国贸易政治的国际逻辑》,载《世界经济与政治》,2013年第6期,第47—76页。

(29)Fred Block,"Swimming Against the Current:The Rise of a Hidden Developmental State in the United States," Politics & Society,Vol.36,No.2,2008,pp.169-206.

(30)托克维尔著,董果良译:《论美国的民主》,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639页。

(31)Moritz Hütten and Matthias Thiemann,"Moneys at the Margins:From Political Experiment to Cashless Societies," in Malcolm Campbell-Verduyn,ed.,Bitcoin and Beyond:Cryptocurrencies,Blockchains,and Global Governance,pp.24-25.

(32)例如在比特币的发展中,扩容既有可能损害矿工处理交易的积极性,也会导致矿池公司完全占据节点,最终导致比特币网络的中心化。参见高航、俞学励、王毛路:《区块链与新经济:数字货币2.0时代》,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16年版,第121—124页。

(33)大数据战略重点实验室:《块数据3.0:秩序互联网与主权区块链》,第134—135页。

(34)黄步添、蔡亮:《区块链解密:构建基于信任的下一代互联网》,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203页。

(35)石超:《区块链技术的信任制造及其应用的治理逻辑》,载《东方法学》,2020年第1期,第108—122页。

(36)Wessel Reijers and Mark Coeckelbergh,"The Blockchain as a Narrative Technology:Investigating the Social Ontology and Normative Configurations of Cryptocurrencies," Philosophy & Technology,Vol.31,No.1,2018,pp.103-130.

(37)大数据战略重点实验室:《块数据3.0:秩序互联网与主权区块链》,第156页。

(38)Ying-Ying Hsieh,Jean-Philippe Vergne and Sha Wang,"The Internal and External Governance of Blockchain-Based Organizations:Evidence from Cryptocurrencies," in Malcolm Campbell-Verduyn,ed.,Bitcoin and Beyond:Cryptocurrencies,Blockchains,and Global Governance,pp.52-53.

(39)Marco Iansiti and Karim R.Lakhani,"The Truth About Blockchain," Harvard Business Review,Vol.95,No.1,2017,pp.118-127.

(40)Danton Bryans,"Bitcoin and Money Laundering:Mining for an Effective Solution," Indiana Law Journal,Vol.89,No.1,2014,pp.441-472.

(41)毛瑞鹏:《特朗普政府的联合国政策》,载《国际问题研究》,2019年第3期,第34—49页。

(42)任晓:《从世界政府到“共生和平”》,载《国际观察》,2019年第1期,第36—50页。

(43)查尔斯·蒂利著,魏洪钟译:《强制、资本与欧洲国家(公元990-1992年)》,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93—96页。

(44)赵可金、赵远:《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中国智慧与世界意义》,载《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18年第3期,第26页。

(45)贺之杲:《欧盟的合法性及其合法化策略》,载《世界经济与政治》,2016年第2期,第89—103页。

(46)Pietro Alessandrini and Michele Fratianni,"Dominant Currencies,Special Drawing Rights and Supernational Bank Money," World Economics,Vol.10,No.4,2009,pp.45-68.

(47)杨洁勉:《中国应对全球治理和多边主义挑战的实践和理论意义》,载《世界经济与政治》,2020年第3期,第9—12页。

(48)刘伟:《从经济实力与国际货币体系看美国贸易逆差——基于马克思货币理论》,载《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4期,第91—96页。

(49)李括:《美国科技霸权中的人工智能优势及对全球价值链的重塑》,载《国际关系研究》,2020年第1期,第46—48页。

(50)罗云辉:《过度竞争:经济学分析与治理》,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7页。

(51)克劳斯·施瓦布著,李菁译:《第四次工业革命:转型的力量》,北京:中信出版社2016年版,第86—87页。

(52)龙柯宇:《滥用知识产权市场支配地位的反垄断规制研究》,武汉: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4—6页。

(53)Graciela Chichilnisky,"The Knowledge Revolutio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Trade & Economic Development,Vol.7,No.1,1998,pp.39-54.

(54)长铗等:《区块链:从数字货币到信用社会》,北京:中信出版集团2016年版,第200—201页。

(55)王清、陈潇婷:《区块链技术在数字著作权保护中的运用与法律规制》,载《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3期,第150—157页。

(56)阿米塔·阿查亚将美国霸权下降的表现称为“美国秩序的终结”。参见阿米塔·阿查亚著,袁正清、肖莹莹译:《美国世界秩序的终结》,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7页。

(57)徐进:《中美战略竞争与未来国际秩序的转换》,载《世界经济与政治》,2019年第12期,第28页。

(58)根据世界银行的数据,2018年中美两国的GDP分别为13.608万亿美元和20.544万亿美元,参见https://data.worldbank.org.cn/indicator/NY.GDP.MKTP.CD?locations=CN-US,访问时间:2020年6月9日。

(59)2019年共有129家中国企业进入世界500强,首次超过美国(121家)。参见《2019年财富世界500强排行榜》,http://www.fortunechina.com/fortune500/c/2019-07/22/content_339535.htm,访问时间:2020年6月9日。

(60)格雷厄姆·艾利森著,陈定定、傅强译:《注定一战:中美能避免修昔底德陷阱吗?》,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8年版,第46—48页。

(61)在国际无政府状态下,全球治理存在“全球问题、地方价值”的怪状,无法实现对全球价值的保障。参见韩雪晴:《自由、正义与秩序——全球公域治理的伦理之思》,载《世界经济与政治》,2017年第1期,第46页。

(62)韩召颖、岳峰:《金融危机后美国的新孤立主义思潮探析》,载《美国研究》,2017年第5期,第9—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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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世界经济与政治 2020年第10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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