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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晏然:赐潭之争:明清时期南京灵应观公产的变迁

更新时间:2021-05-16 08:33:58
作者: 贺晏然  

   摘要:

   晚明的城市寺观经济受到各方势力的侵蚀,对寺观公产的经营和保护不仅发生在复杂的地方社会环境中,也与保护者的宗教思想和生态意识关系密切。明代南京乌龙潭作为公产,从官方道观向地方道观,再向佛寺转移的过程,即体现了道教宫观经济发展背后的多重影响。从嘉靖到万历年间,明代南京新建道观灵应观对乌龙潭所有权的争夺牵涉到礼部祠祭司、官方宫观和南京守备衙门等多个机构,其中又涉及豪绅侵夺寺观产业、宫观统属关系变迁、中央机构在寺观经济中的利益争夺等诸多线索。争产案尘埃落定之后,道士对山林潭池的开发导致生态恶化,这一城市微观环境问题却又在道观转为佛教寺院之后得到了戏剧性的解决。

   关键词:南京;道教经济;灵应观;乌龙潭;

  

   明代的寺观经济是透视宗教发展的棱镜,又与地域社会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很早就受到学界的重视,三十多年来积累了丰富的研究成果。1但目前的成果多集中在佛教寺院经济方面,其中又以对寺田管理制度的研究最为突出,这些研究对明代寺产的来源、组织和管理形式,以及晚明寺观经济衰落的过程和原因有所勾勒。2在研究过程中,研究者也普遍注意到经济现象背后复杂的社会思想和文化脉络。3相较于佛教,学界对明清道教宫观经济的研究较为有限。4道教经济的专门研究起初关注唐宋,5随着地方文史资料的发掘,以地方史视角展开的道教经济研究逐步发展,通过个案的积累进一步拓展了地域社会的阐释空间,也一定程度上推进了这一研究领域相对于佛教寺经济研究的独立性。其中,对明清道观经济的研究开始较晚,逐渐丰富,6但如何更好地赋予道观经济研究对明清社会的阐释力,依然是摆在道教研究者面前的问题。明清时期的南京,经历了复杂的政治变迁,同时长期受到佛盛道衰的城市文化的影响,其道教经济具有特殊性,相较于南京丰厚的佛寺产业,道教宫观的公产则属罕见,且皆以钦赐为主,流动性较差,对地方道观的维持意义也更为深远。7对南京道教宫观产业的管理和运作状况的梳理,可以凸显道观经济研究在复杂的政治、宗教环境中的线索作用。本文所述南京灵应观潭产争夺事件,即以丰富的细节展现了明清时期城市道观经济在理解城市政治、宗教环境变迁中的意义。

   南京道观灵应观与湖泊乌龙潭俯仰相望,是晚明士民皆知的景观。明初,乌龙潭原属南京道录司所在宫观朝天宫,正统年间灵应观正式建立之后,从朝天宫派出道士管理,与灵应观距离甚近的乌龙潭就此随观转移。嘉靖年间,地方豪宦占据乌龙潭并反复转佃,灵应观道士追夺无门,最终道士与绅宦对簿公堂。万历三十五年(1607),南京灵应观道士刘守贞等状告豪宦抄劫赐产,霸占宫观所属湖泊乌龙潭,礼部会同南京各部协同审理,最终以灵应观道士的胜利告终。争产案尘埃落定之后,晚明以来对山林潭池过度开发导致的生态恶化这一城市微观环境问题,又在道观转为佛教寺院之后得到了戏剧性的解决。在此过程中,经济纠葛的背后隐藏着明清道教宫观管理制度、礼部官员的宫观管理思路、宫观经济发展方式和地方社会关系、微观环境变迁等诸多议题。对乌龙潭利益关系的梳理,有助于理解在南京特殊的政治和宗教环境中道教宫观公产运作的复杂状况。

   一下院与私庵:灵应观“赐产”的获取

   南京灵应观的历史最早可以追溯到宋代,8但实际上其建筑和神灵系统是明代正统三年(1438)新创。从洪武年间开始,对新创寺观即有明文限制。洪武三十五年(1402)曾下令礼部清理释、道二教。“凡历代以来,若汉晋唐宋金元及本朝洪武十五年以前寺观有名额者,不必归并,其新创者悉归并如旧。”9从制度上杜绝了洪武十五年后新创寺观的可能性。但是,通过利用古庙的地基和获得皇家敕赐,佛道庙宇新建其实并未停止。在灵应观建立的正统年间,对私创庙宇的禁令又有重申。正统六年(1441),明令“遵洪武旧例,再出榜各处禁约,违者依例罪之不恕。新创寺观,曾有赐额者听其居住,今后再不许私自创建”。10正从反面证明了明初私创寺观的风气之盛。

   万历年间南京礼部祠祭司郎中葛寅亮编纂的道教宫观志《金陵玄观志》曾详细记载了灵应观的历史。相关记录者显然对洪武以来私创寺观的禁令知之甚深。在“石城山灵应观”一卷中首先追溯了灵应观其地明代以前的建筑名称,所谓“宋建,名隆恩祠”,此一记载未见于其他史料。且隆恩祠与新建灵应观年代间隔既久,王灵官“隆恩真君”之名又非宋时所有,11恐是对所立寺观需有旧史所载这一要求的贴合。除此之外,《金陵玄观志》对灵应观赐额一事亦特加记录:“国朝正统间,住持俞用谦奏,赐今额。”12再次肯定了灵应观创立的正当性。葛寅亮根据“古迹、赐额”两点,将灵应观列为中观,下辖小庙四座,成为紧随南京最重要的宫观冶城山朝天宫而列的道观。

   灵应观建立之所恃,除了上述对古迹的追认,更是其与内官、高道与皇权相依附的结果。南礼部左侍郎陈琏在正统三年所作的《灵应观碑略》记录了灵应观的肇始:“宣德七年春,守备罗公于山之东建王灵官祠。”13此处所称守备罗公为宣德元年(1426)至正统十三年(1448)任南京守备太监的罗智。宣德七年(1432),罗智曾受命护送高道刘渊然由北京返回南京朝天宫西山道院休养终老,此一经历使其对皇家主导的道教活动异常敏感。14王灵官信仰地位的抬升同样得益于皇家的支持。永乐至宣德年间周思得教派的发展使得王元帅信仰在宣德初年达到高峰。15宣德五年(1430)《御制大德观碑》中称:“时高士周思得,以赤心忠良王元帅之法显于京师。……暨朕嗣位,灵应愈彰……”16罗智陪侍刘渊然同年,便在南京石城山修建道观王灵官祠,以陪护高道的守备之姿,将北京皇家宫观大德观的神灵信仰拓展到南京。17可知灵应观灵官之祀非继承宋代旧俗,而全为明初新兴的皇家道教信仰与内官迅捷的政治操作结合所致。

   拥有王灵官祠、玉皇阁等建筑的灵应观,基址约二十亩,已经初具道观的规模。正统三年,主祠事的道士俞用谦“以未有额名,乃赴行在奏请,赐为灵应观”。18赴京乞额是明初新立宫观的通则。俞用谦乞赐的理由很可能是祈雨有成。成书于天启年间的《南京都察院志》载:“灵应观,在乌龙潭山上,山下有潭,古云石城洞,又云洞天之南门是也。京民亢旱,虔祷于神,甘雨随至,耿公奏赐灵应为名,陈墟撰碑。”19都察院志对赐额过程的记载虽多有错漏,但其保留的祈雨与赐额之间关系的记载与陈琏《灵应观碑略》、葛寅亮《金陵玄观志》中的颇为相似——“因祈雨有验,故以灵应名”。20

   以祈雨为理由,灵应观赐额成功来源于两股势力的辅助:朝天宫刘渊然道派21与南京内守备衙门。灵应观住持俞用谦“原系朝天宫道士”,“目今众道,俱出该宫法派”。22朝天宫在南京道观中地位尊崇,是葛寅亮《金陵玄观志》中仅有的两所大观之一,同时也是明初礼部所辖道教管理机构道录司所在。刘渊然能在明初最为重要的官方道观中占有一席之地,足以证明其政治影响力。刘渊然逝后,他在南京的弟子依然在朝天宫中享有独立的地位。参与灵应观建设的右至灵胡文奎、左玄义李明善,均是刘渊然再传弟子。23俞用谦是否是刘渊然再传弟子不得而知,但其朝天宫道士出身的身份在《灵应观执业乌龙潭帖文》中被反复强调,无疑证实了明初朝天宫道众对灵应观的强大影响力,朝天宫与灵应观通过选派住持实际上形成了类似上下院的关系,这在灵应观寺产的处理上也有所体现。

   南京内守备衙门对灵应观赐产的影响更为深远。守备官在永乐二十二年(1424)设置,主要掌管节制南京诸卫所及南京留守、防护事务。后以勋臣为外守备,以宦官为内守备,宣德十年(1435)再设参赞机务一人,后通常以南京兵部尚书兼任。24对南京祠庙的维护本是守备职守范围,同时内守备超越品级的政治地位使得其宗教信仰对宫观建设影响颇深,明初南京道观的增修多有内守备意志的渗透。25志书对灵应观的记载虽未明言由内监主导,但以罗智在正统年间的任职时间推算,王灵官祠及其后灵应观的建设应均有罗智的助力。乾隆十年(1715)所立《重修颜鲁公放生池庵碑记》便直言“正统中,奄人立灵应观于山上”。26可知灵应观最终成为国家认可的道教宫观与中官关系密切,并为罗智的宗教经历服务。《灵应观碑略》记录罗智祈雨之状:“公立坛祷神,甘雨随至,乃有大秋。”27罗智亲自登坛作法,俨然一老于科仪的道士。由罗智主持道教科仪,甚至可以推测灵应观一度是作为罗智的私庵而立,并在罗智陪侍刘渊然的朝天宫中选道士护持。

   灵应观虽有赐额,但公产未见分明。乌龙潭随观为产,距离相近是不能忽视的因素。万历《应天府志》载:“灵应观,在乌龙潭侧。”28南明兵部尚书乔宇在《游清凉山记略》中写道:“径南折有灵应观,临乌龙潭,面城负山。”29但距离相近并不是乌龙潭随观转移的充分条件。葛寅亮在《金陵梵剎志》“石头山清凉寺”一卷中也提到,佛寺清凉寺周边山水包括乌龙潭。乌龙潭得以随观,主要还是因为灵应观作为朝天宫下院,转占了朝天宫的公产。葛寅亮所辑《金陵玄观志》中“朝天宫公产”条标明:“乌龙潭,潭约一百余亩。”30与灵应观所据乌龙潭面积相当,应为同一水域。朝天宫不仅通过对地方道观住持的指派得以扩展和转授对地方道教的控制权,宣德年间罗智随刘渊然在朝天宫的驻扎更深化了朝天宫与内守备衙门之间的联系。朝天宫内为刘渊然敕建居所“西山道院”,正是刘渊然与罗智南来栖居之所。中官与道士身份的融合进一步为灵应观的壮大提供了精神支持,而将所居朝天宫的资产转予与朝天宫有着千丝万缕联系、又极尽地理优势的灵应观,似乎是完善灵应观资产的最好选择。

   当乌龙潭与灵应观的所属关系确立之后,对这一关系的解释也逐渐变得异常坚定。在给灵应观执业乌龙潭帖文中有言:“据此看得,灵应观原以乌龙潭得名,潭随观业,所遵者敕赐,所据者礼部札付、碑文。”31实际上,乌龙潭随灵应观既非敕赐,得名之事在《灵应观碑略》中也并未明言。但事实既成,灵应观与乌龙潭之间联系的记录在晚明逐渐加强,甚至出现了灵应观专为乌龙潭而设的解释。《南京都察院志》卷21载:“乌龙潭,古迹,春秋太常寺遣官致祭,古云有乌龙神藏内,设祠灵应观香火。”32《南京都察院志》的记录虽有不确,却隐晦地反映了灵应观与乌龙潭之间不可分割的关系。《金陵玄观志》也将位于乌龙潭东岸的灵应观基址延伸到乌龙潭西岸,所据为正统三年住持俞用谦奏请礼部给札刻碑,33显有将乌龙潭包入灵应观基址的企图。

   二道宦之争:乌龙潭产权争夺的诱发

   对乌龙潭的争端始于嘉靖年间,“嘉靖三十三年,有朱乡宦将潭报纳内厂,每岁租银三十两,遂行占据”。34比葛寅亮稍早的何良傅在担任南京祠祭司郎中期间,曾明确指出嘉靖中后期南京寺产管理的混乱局面:“南京寺观俱有高皇帝赐田及芦洲,其利甚夥,诸功臣之家皆朵颐于此,近年法禁渐弛,诸僧道之以侵夺赐田为讼者,日有数端。”35可征其时南京城内的势要之家侵占寺产的行为时有发生,尤以居于南都的功臣子弟为代表。朱乡宦此举改变了乌龙潭的所属,将原属灵应观的寺产转为内厂所有,而低价佃与朱氏,两相获利。嘉靖距正统建观时隔久远,道士对潭产护持之力积弱,道士与乡宦之间的争执一时未决。

嘉靖到万历年间,乌龙潭又两次被转佃。一次是在隆庆年间,转佃与在官洪文宋,以30两佃入,120两佃出,一年即可获利90两。另一次是在万历十年(1582),洪文宋又转佃与刘诚意府不在官家人刘文勋,此番转佃,却是高价佃入,低价佃出。不仅如此,转佃为实契虚银,直至灵应观住持刘道成上禀的万历三十三年(1605),欠票犹在。排除市场的原因,应与刘诚意在南都的势力有关。此刘诚意为刘世延,诚意伯刘基十一世孙,嘉靖二十八年(1549)二月袭爵。嘉靖三十九年(1560)二月,刘世延在南京卫卒乱杀督储侍郎黄懋官事中稍定局势,以此自恃。36万历年间,刘世延因稔恶不悛,数被罚禄革职、发回原籍,但恃免死券文,“抗违严旨,盘据南京,挟官骗民,恣肆愈甚”。(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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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史林. 2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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