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乾坤 周晓光:制度与空间:明代“四乡”初探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958 次 更新时间:2021-04-27 21:17

进入专题: 明代   赈济制度   保甲制度   四乡  

董乾坤   周晓光  

摘要:

在明清典籍中,以方位命名的“四乡”被频繁记载,它与乡里制度中的“乡”同时并存,但本质不同,仅具有地域空间单元的性质。四乡形成于明代,在社会事务的组织中,基本作为组织单元加以利用。明初预备仓的设置为四乡提供了大致的框架,地方政府的屡次赈灾活动让民众产生了四乡的边界意识,而明中后期推行的保甲制度则让它具有了固定且清晰的边界标识,四乡最终完成。

关键词:明代;赈济制度;保甲制度;四乡;


笔者在阅览明代地方志时发现,这些方志在记载宋代以来已经划定各乡名称和数目的同时,还会频繁记载以东、南、西、北命名的“四乡”。嘉靖时期的徽州六县即是如此。如休宁县,全县共划分为12乡:忠孝乡、安乐乡、履仁乡、里仁东乡、吉阳乡、由山东乡、由山西乡、黎阳东乡、黎阳西乡、和睦乡、千秌乡、虞芮乡。1府志不仅列出各县各乡名称,而且回溯了宋元时期的设置情况,并将每乡所辖的都、图、村详细列出。显然,此处各乡是宋代以来乡里制度意义上的行政之乡。然而,在同一文献中,在叙述各县的桥梁、渡口时,它们所属区域并非上文所列之乡,而是归于按照方位所划分的四乡,再以休宁县为例,列为:“在城,桥五;北乡,桥一;东乡,桥二十二、渡五;西乡,桥十六、渡二;南乡,桥十三、渡五。”2显然,这里的“四乡”,虽也以“乡”命名,但与行政意义上的“乡”有本质的区别。前者延袭了自秦汉以来的传统,具有一般意义上的行政功能;“四乡”只是借用了“乡”的名称,仅具有地域空间的性质,与福建乡村的“境”类似。3它不具有征收税赋、编排户籍的行政功能,亦未进入国家行政体系。

管见所及,“四乡”在明代以前的典籍未见记载,而明代以后的文献又大量提及。4显然,它的形成与明代的社会政治密切相关。进一步检索文献可发现,四乡并非仅是按照方位划分的笼统区域,而是具有明确界限的固定空间,具有特定的内涵。学界对这四乡及其形成问题尚未作过探讨。故此,笔者不揣浅陋,对此加以初步分析,以求抛砖引玉。

总体来说,本文认为,这一具有明晰边界的地域单元,是进入明代特别是嘉靖以后才逐渐形成的。其原因有三点:一是明初预备仓的设置,将一县大致划分为四个区域,二是地方政府历次组织的赈灾活动,让地方民众产生了一定的边界意识,三是明代中后期保甲制的推行,使四乡最终形成清晰的边界。下面,笔者分别加以讨论。

一预备仓的设置与四乡区域的初步划分

目前学界对预备仓的研究多着眼于明代的仓储制度及其救荒效果,对这一制度的设立、运行、影响以及废除都作了较为细致的探讨。然而,此一制度对社会其他方面带来的影响则未涉及。5关于预备仓的设置情况,《明会典》专设一目加以记载:“洪武初,令天下县分各立预备四仓,官为籴谷收贮,以备赈济。就择本地年高笃实民人管理。”6《太祖实录》《明会要》亦有记载。7

从既有研究成果以及存世文献来看,朱元璋制定的预备仓政策在全国都得到了推行。据钟永宁对广东部分府州县、吴滔对苏松地区、李菁对南直隶等地区预备仓的研究来看,最早建立者为广东省河源县,时间为洪武二年(1369),其次是同省的钦州府,时间为洪武五年(1372),另外较早建立者是南直隶的桃源县和清河县。但南直隶预备仓的建立大多是洪武二十三年及以后,表明洪武二十三年是预备仓的普遍设立期。据李菁对南直隶32个州县预备仓的废弛情况研究来看,32个州县中,最初设立四所预备仓的州县有26例,占81.2%之多。8除南直隶外,其他省份亦有类似情形,如浙江仁和县:“本县预备仓,洪武二十四年建,岁久倾圮。永乐三年,知县彭奎重建。四所,每所仓廒二十间。东仓在城东北林平镇;南仓在城北郭石灰场;西仓在城西北仲墅;北仓在城北塘栖镇。”9再如湖南郴州:“(州)预备仓,在丰济仓内。旧有预备仓四:一在郡东永丰乡石虎铺;一在郡南秀才乡,地名沙江;一在郡西吉阳乡,地名土陂洞;一在郡北西凤乡。正统九年,太守袁公均哲以道远不便,俱移于此。”10这一现象表明,在预备仓的设置上,明初州县大多执行了国家的意志。那么预备仓制度这一设计与四乡的形成有何关系呢?

首先是预备仓设置的数量和地点。《明会典》《太祖实录》《明会要》以及各地方志的记载表明,一县之中,设立预备仓四所,位于县内东、南、西、北四方人烟稠密之处。嘉靖《仁和县志》中甚至出现了东、西、南、北仓的记载。上述四仓与四乡是否具有直接关系?《明史》的记载可给出一些线索:“(明初)州县则设预备仓,东南西北四所,以振凶荒。……永乐中……益令天下府县多设仓储,预备仓之在四乡者移置城内。”11从这段记载看,四所预备仓分立于四乡之内,显示出二者的关系。如果说《明史》的记载体现的是清初士人的观念,那么明代士人的记载则更能说明问题。据嘉靖时人雷礼记载,正统年间,王来主政山西时:

(正统)六年,以国初创立预备四乡仓,仓粮废弛,谋诸京营,即以州县户口之数为则,计所积之多寡,选委府州县官之廉干者分任抡才。鸠工程,盖仓廒,皆不劳民。先是,仓立于四乡,则移入城郭。12

显然,在王来主政山西之前,当地政府已执行了明初以来有关预备仓的制度规定,按四乡区域分设了预备仓,王来主政时才移入城中。嘉、万时人耿定向在论及救荒措施时也称:“查国初令甲,四乡各立预备仓,历代因之。”13王来的事例与耿定向的记载表明,依照制度的设计,一县之内,四所预备仓分置东、西、南、北四乡之中。因此,他们直接称预备仓为“预备四乡仓”。明成化年间的浙江兰溪人章懋在为兰溪县新迁的预备仓所作的记文中说得更为具体:

洪惟我太祖皇帝,以亶聪明。……爰命所司出官钞以易谷而储之乡、社,以备凶荒,以恤艰厄,谓之“预备仓”。……于时,兰溪始有东、西、南、北四乡之仓。视岁丰歉而敛散之,民是以不饥。14

兰溪县自明初始有东西南北四乡之仓,显然是设置预备仓的结果。

其次是预备仓的管理。预备仓为应对突发灾害而设,以备不时之需。预备仓虽为官仓,但其看守与管理大多借助民间,且自永乐朝以后,预备仓即处于废举不常的状态,嘉靖以降,大多被民间自己设置的义仓和社仓所取代,因此留存文献很少。关于预备仓的管理运作,嘉靖《仁和县志》中有一则史料,十分珍贵:

预备仓,旧名老人仓。洪武初,令天下州县乡都,各量置仓,择耆老一人主掌之,故名。其法:凡遇岁丰,县官劝令当乡足食之家,义出米谷不等贮蓄,官籍其数。凶年许当乡下户贷借,秋成抵斗还官,著为令,有古义仓之遗意。岁久颇就倾圮。每大诏赦之颁时,敕有司举行毋怠。岁或饥馑,乡邑间有知义而献给者焉,有劝分而应命者焉。正统初,以言者户部奏差刑部郎中刘广衡巡行两浙,劝分预备,因以老人仓改名“预备”。受之仍借自愿献官者与劝而分者多寡之数,上之户部,请旌异焉。视自献米逾千石,特赐玺书,官为树表,且复其家;劝而分,赐玺书,但复其身;又次玺书,但立石其家以表。迨后,又下冠带荣身,又锡以七品散官之令,为民劝义,益多途矣。又因言者,凡大小衙门、吏典、三司、知印承差、府县僧道、医学、阴阳官,俱令入米有差。免其考试,就与职役。又令一应囚徒,所犯自笞以上至杂犯死罪,凡有力者并听入米赎罪。本府遂以旧圣安仓改作预备仓收受,岁亦不下万有余石,皆所以备荒于未然者也。

本县预备仓,洪武二十四年建,岁久倾圮。永乐三年,知县彭奎重建。四所,每所仓廒二十间。东仓在城东北林平镇,南仓在城北郭石灰场,西仓在城西北仲墅(今废),北仓在城北塘栖镇。15

上述有关预备仓的记载,除对名称的解释稍有差错外,大致符合预备仓的发展史实。据文中所记,预备仓在设立之初,在当地选择一名年高德劭的老人进行管理,因此在仁和县的民间俗称为“老人仓”。由此看来,围绕着预备仓的管理和赈灾,四乡亦有自己的管理人员,具有半官方性质。只是它与里甲系统不同,不具有管理户籍和赋役的功能。此外,这则记载还有两点值得注意:第一,“凡遇岁丰,县官劝令当乡足食之家,义出米谷不等贮蓄,官籍其数”,指出仓粮的来源是“当乡足食之家”;第二,“凶年许当乡下户贷借,秋成抵斗还官”,表明受赈对象为“当乡下户”。学界对预备仓粮的来源与赈济对象以及形式都做了较为具体的论证,但对于“当乡”这一概念未有涉及。这里“当乡”之“乡”显非行政区划意义的行政之乡,而是按照方位划分出来具有地域范围的四乡。“当乡”的概念说明在时人观念中,四所预备仓有各自的赈济范围,且具有明确的界限。可以认为,正是明初对预备仓设于县内四个方位的规定,让四乡的格局得以初步建立。

二地方政府的赈灾活动与四乡边界意识的产生

据杨益、杨乙丹对《明太祖实录》的统计,预备仓设立以后,由于其官办性质,自洪武二十三年至洪武三十年(1397),有多次官方利用预备仓进行赈济或赈粜的记载,表明在实际运作中,预备仓在设立之初起到了一定作用。16那么,它是如何利用预备仓进行赈灾的呢?易言之,民众一旦受灾,他们可以去哪所预备仓领取粮食?预备仓的粮食分配给谁?这些问题与四乡边界意识的形成关系甚巨,但目前没有可资利用的研究成果,只能根据相关不多的文献加以探讨。

前已提及,预备仓至迟在嘉靖以后即已废弛不振,代之而起的是义仓、社仓、常平仓之类。据《大明会典》载:“(嘉靖)八年题准:各处抚按官设立义仓,令本土人民每二三十家约为一会,每会共推家道殷实,素有德行一人为社首,处事公平一人为社正,会书算一人为社副。”17此事《明史》亦载,内容大同小异,唯不同者,《明史》载为“社仓”。18《大明会典》将此则记载置于“预备仓”一目中,说明至嘉靖八年(1529),预备仓在官方制度中已被义仓或社仓所取代,但它们的设立原则与预备仓相同,还是在四乡的框架内运行。如张朝瑞在其广为流传的《建常平仓廒议》一文中对常平仓制度的设计:

伏睹《大明会典》:洪武初,令天下县分,各立预备四仓,官为籴谷收贮,以备赈济,就责本地年高笃实人民管理。……奈何岁久法湮,各州县仅存城内预备一仓,其余乡社仓,尽亡之矣。……今欲为生民长久之计,则常平仓断乎当复者。兹欲令各属县,备查四乡,有仓者因之,有而废者修之;无者各于东西南北适中,水路通达,人烟辏集,高阜去处,官为各立宽大坚固常平仓一所。……大约每乡一仓,上县籴谷五千石,中县籴谷四千石,下县籴谷三千石。……城中预备仓,照常造送查盘,四乡常平仓,免送查盘。……就经金衢二府勘议申呈,随该本道看得:城内之预备仓以待赈济,然有出无收,其费甚巨。四乡之社仓以待敛散,然易散难敛,其弊颇多。惟常平仓,胡端敏公所谓“不必更为立仓,就当藏谷于四乡仓之侧”者。其法专主粜籴,而籴本常存。盖不费之惠,其惠易遍,弗损之益,其益无方。诚救荒之良策矣。矧今节奉明文,建仓积谷,以备凶荒,此正兴复常平仓之大机也……

一、定仓式:保民实政簿开:各县,立四乡仓……19

张朝瑞指出:“四乡之社仓以待敛散,然易散难敛,其弊颇多”,因此建议官方在全国兴复常平仓,其设置的位置与当初的预备仓如出一辙。且在其叙述中,也将常平仓径称“四乡仓”,显示出四乡与仓是一种固定的关系,此可说明,这一固定搭配在时人眼里已是一种常识。张氏是在预备仓大多废弛的情况下,在方法和理念上模仿预备仓的设计,于四乡设立常平仓。如何利用常平仓赈济,张朝瑞提出了具体措施:

其出粜一节……四乡不能尽同,各宜审量行之。大率赈粜与赈济不同,不必每甲寻贫民而审别之,以多寡其谷数。如一甲应籴五斗、或一石、或二石,则甲甲皆同。惟以谷摊人,不因人增谷。籴银每甲一封亦可,庶乎易简不扰。或甲中十家轮籴,则每日每甲籴不过二人,每人籴不过二斗。此荒年赈粜之大较也。每乡除无灾都保不开外,先期将有灾保甲,派定次序,分定月日,某日粜某保某甲,某日粜某保某甲。明日出令,保正副公举贫民。至期,令其持价籴买。……四乡粜完,即将谷价送官,听掌印官于秋成之日,就近各选殷实人户领银,尽数照实价籴谷。20

张朝瑞认为,因四乡各有一所常平仓,灾荒对各乡造成的影响程度不同,且各常平仓储存谷物数量有别,因此,每乡不必整齐划一,而是要审量而行。在对灾民进行赈粜时,是将有灾保甲编定次序,按照日期轮流粜米。此可说明,在赈粜时,各乡皆有自己明确的边界,各乡中的灾民是按保甲编制、按照官府派定的日期到指定的常平仓平价籴米。这一按方位划分四乡实施赈济的主张并非张朝瑞一人独有,如屠隆在《荒政考》中也主张:“必也四境之内,照东西南北,分日择地,谕集该境饥民,躬亲查给,勿委人误事。”21

常平仓是一种平时积储以备饥荒的预备措施,但因管理不善等问题导致每当饥荒发生,仓储的效用很难满足。因此地方官时常会制定一些临时性的措施,如设置粥厂即是其一。由于灾民众多,对如何保证施粥有序进行,保证公平,明代许多士人都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其中,王士性的《赈粥十事》流传颇广。他提出了十条建议,详细阐述了赈粥过程。在第一条“示审法”中,为了核实贫民和灾民,他提出:“州县官先画分界,小县分为十四五方,大县二三十方。大约每方二十里,每方内一义官一殷实户领之。如此方内若干村,某村若干保,某保灾民若干名。”22这样“日散粟散粥,亦俱照方举号,挈领提纲,官民两便”。23在第二条“别等第”中,他主张将所画方内居民按财产多寡分别等第,划分清晰,并确定哪些人愿意赈粟,哪些人愿意赈粥。24第三条“定赈期”则提出按照方位所编定的次序,随日期轮赈:“如初三日开仓,则初一日出示:初三日赈东方灾民,仰天字号地字号若干方保甲,带领应赈人赴县;余方不许预动。初四日赈西方亦如之。南北亦然。如东方至者,亦视其远近以为次第,庶无积日空回之弊。”25这里王士性将东、西、南、北四方与赈期结合起来,分别开仓赈粟,且提前告知,这样官府和灾民皆有预备,至期灾民在地方保甲的带领下至县即可领到粮食,不至于空手而返。而对于那些愿意赈粥的灾民而言,王士性在“分食界”条中提出更为细致的方法:

今既每方二十里,则以当中一村为爨所。州县出示,此方东至某村,西至某村,南至某村,北至某村。但在此方之内居住饥民,已报名者,方得每日至村就食,令保甲察之。不在此方内者,申令还本方,不得预此方之食。26

此处,王士性进一步将“方”中的四界具体至某村。规定在“方”中心一村之中设立爨所,而后,“方”中已报名者每日至此村中就食。同时令保甲监察,凡是不在本“方”中的民众不得来此食粥,即“不得预此方之食”。对于如何管理前来就食的饥民以及从此处路过的流民,王士性在“登日历”条中作了进一步的规定:

监爨官署一历簿,送州县钤印。如今日初一日起,分为二大款:一、本处饥民。照其坐位,从头登写花名:赵天、钱地、孙玄、李黄。有父母、妻子病在家下不能来者,公同保甲查的,即注于本人下:父系何名,妻系何姓,不得冒支。前件以上若干人。二、外处流民。又分作东、西、南、北四小款:一、某处人某人某人系欲过东者;一、某系欲走西走南走北者。其下即注本日保甲某人送出境讫,违者连坐保甲。前件亦结以上共若干人。27

在本处居民身份已确定的前提下,登记花名,不能来之人也要标注明确。对于流民,亦按照东、西、南、北划分,原籍何处,从何方来,往何方去,皆要咨询仔细。

从张朝瑞、王士性的主张来看,在赈灾中无论是常平仓还是粥厂,其赈济范围皆有明确的边界,尤其是王士性的方法,对于界限内外是特别注重的。正是这种“赈界”的存在,在后期赈灾中,会有四方之间相互救济的事例,也会有因居民“赈界”的内外而出现纠纷。如道光年间的安庆府桐城县,在赈灾时,即出现东南乡与北乡相互调剂的现象:

又桐城昔有水旱之灾,四乡捐赈,各保其乡。道光二十一年,东南灾重,蒋侯因北乡捐金稍多,始议分贴,并谕北乡倘有旱虐,东南成熟,亦当捐金通拨,此诚调剂通融善法。去岁,明府亦仿旧行之尚,愿以此意明白晓告,著为定法。28

可见桐城县往昔赈灾时是“各保其乡”,为更好地应付灾荒,在道光二十一年时(1841),蒋侯因东南灾重而“始议分贴”,即在乡之间相互帮贴,进而著为定法。

上面的讨论表明,明代中期以后,在赈灾过程中,一县之内形成了四“乡”及各“方”的边界意识。在赈灾中,对于地方官而言,为了让救济有序进行,必须要将灾民所属的区域清晰地划分出来,让一定区域的粮食资源服务于特定的人群。对于民众而言,其所处的区域规定了他接受救济的范围,同时他也必须明确,哪些人有权享受自己区域所拥有的有限资源。在此过程中,边界意识得以确立。但边界意识从产生到固定,需要有一个过程。四乡能最终成为一个具有固定边界的区域,与明代中后期保甲制的推行密不可分。

三保甲制的推行与四乡界限的确立

由于界限不明,在灾害发生后,在确定赈灾对象时,往往会产生纠纷。特别是里甲制和保甲制并行时,让赈灾工作变得更加复杂。

成化九年(1493),章懋为福建提刑按察司佥事,在其任内,辖区内的蒲城县发生了灾荒,蒲城县政府按照是否具有本地户籍而确定赈济对象。在此过程中,由于地方官员的贪腐,使得许多为县内大户坊长冶铁的外籍铁匠“关支仓谷而去”,而本地户籍的“近仓居民不得关支”,引起本地户籍居民的不满,告到前来巡抚的章懋处,最终以“将各坊长问罪,追还冒支仓谷”而平息了事端。有论者在引用这则材料时,认为这是预备仓本身的弊端所造成的。29表面上看确实如此,但背后反映的实质性问题则是明初的户籍制度与现实中赈济实践之间的矛盾。明初实行里甲制度,黄册开载民众里甲户籍,作为佥派的各种力役凭证。赈灾时按照这一户籍标准确定赈济资格,原本并无问题。但由于谋生的需要,流动人口始终大量存在,如在蒲城,以冶铁为生的打工者大有人在,且极有可能居住此地已久。一旦灾荒发生,这种户籍不在此地的打工者便没有了生活保障。为了照顾这些人,当地的坊长便设法利用预备仓为他们谋得一些救济粮食,但此举与制度相悖,在粮食极度缺乏的情况下,本地户籍民众对此十分不满。而且具有本地户籍的民众并非全部生活于本地,也并非全部是贫民,这让赈济变得复杂起来。

对于里甲制与赈灾之间的矛盾,万历时人冯应京即指出其弊端:

初以相邻相近,故编为一里;今年代久远,里甲人户,皆散之四方矣。每见里长领赈,辄自侵隐;甲首住居窎远,难以周知。及至知而来,来而取,取而讼,讼而追,追而得,计所得不足偿其所失。是故强者怒于言,懦者怒于色,只得隐忍而去。甚有鳏寡孤独之人,里甲曰:“彼保甲报之,我何与焉?”保甲曰:“彼里甲报之,我何与焉?”互相推诿,使其转死沟壑,无与控诉者,往往有之。30

在他看来,由于人口的流动,人户的逃离,使得在赈灾中赈济钱粮常被里长冒名支领。即便被官府发现追回,由于甲首住居偏僻,距离县城较远,往往追回的钱粮不足于抵偿所费财力。而且,里甲中有些鳏寡孤独之人,在赈灾中,会出现里甲与保甲互相推诿的现象。面对此种情形,他提出:“不若立为画一之法,俱归保甲,盖凡编甲之民,萃处一处,责之查审,其呼唤为易集,其贫富为易知,其奸弊为易察也。”31并认为:“弭盗救荒,莫良于保甲。二者相须并行,方克成功。盖保甲为弭盗而设,是以治之之道编之也。民情莫不偷安,故其成也难。为赈饥而设,是以养之之道编之也。民情莫不好利,故其成也易。”32在他看来,与“弭盗”的功能相比,保甲在救荒中的功能,使其更易于成功,因为弭盗的本质在于治民,而救荒的意义则是养民。对于如何编排保甲,他给出了具体的解释:

先将城内,以治所为中央,余分为东南西北四坊。如东坊,以东一保、东二保、东三保等为号,每保统十甲,设保正、副各一人。每甲统十户,设甲长一人。南西北坊亦如之。东坊自北编起,南坊自东编起,西坊自南编起,北坊自西编起,至东北而合。坊不可易,而序不可乱。大约如后天八卦流行之序:自东方之震起,驯由南方之离,西方之兑,北方之坎,至东北之艮止。次将境内,以城郭为中央,余外乡邸,亦分东南西北四方,各量山川道里,即令在城四方保正副分方下乡,会同该乡保正副,量村庄为界编之。其编亦如在城法。大村分为数保,中村自为一保,小村合邻近数处共为一保。一保十甲,听自增减甲数,因民居也。一甲十户,不可增减户数,便官查也。或余二三户,总附一保之后,名曰畸零。此皆部分土著流寓,而一体编之也。其在乡四方保正,俱以在城保正副分坊统之。如在城东一保,统东乡几保;在城东二保统东乡几保。以至南与西北,莫不皆然。33

按照他的解释,保甲先自城中编排,其方法即按照东西南北四个方位的坊编排而成。随后按照此方法编排四乡,且以村庄为界。编成之后,各立保正、副,且以城中保正、副按照方位次序统领各乡保正、副。这种方法的好处在于:

盖计坊分统,内外相维,久之周知其地里,熟察其人民。凡在乡户口真伪,盗贼有无,饥馑轻重,在城皆得与闻。或有在乡保长抗令者,即添差人役,助在城保长拿治之。此法行则不烦青衣下乡,而公事自办矣。有司唯就近随事觉察在城保长,使不为乡邸害耳。此盖居重驭轻,强干弱枝之意,亦待衰世之微权也。而于弭盗赈饥,尤为切要。编完以在城四坊保数,及所统在乡保数,要见在城某坊一保,统某乡几保,某保坐落何地名,及各甲数,并保正副甲长姓名,俱要开为真正书名,不许混造排行。34

在他看来,此法不仅能降低政府管理成本,提高行政效率,而且还能让政府对地方民众的详细情况了然于掌,对于“弭盗、赈济,尤为切要”。由此可知,赈灾之所以在明代能以四乡为单位顺利实施,保甲制居功甚伟。与里甲制相比,保甲制是一种按照民众居住的实际区域编排而成的制度,因此在实际操作中能够以村庄确定实际边界,从而对四乡居民分别赈济而不致出现混乱。前述张朝瑞提出的赈济之法,正是他于万历年间任金衢道期间,在金华府、衢州府施行的记录。他的事迹也被镌刻在石碑之上,立于金华县内,后人将碑文收录刊刻后才广为人知。他推广的常平仓,在金、衢境内也留下了记载。35万历年间,周孔教巡抚苏州时,恰值该地发生饥荒,他便参照林希元在嘉靖八年(1529)条陈的《荒政丛言》,制《荒政议》一文,详细记录了他实施赈济的措施:“五曰先编保甲。……夫是法也,为弭盗而设,是以治之之道,编之也。民情莫不偷安,故其成也难。为赈饥而设,是以养之之道编之也。民情莫不好利,故其成也易。今遇灾赈,正编行保甲之一机矣。……大概先将城内以治所为中央,余分东、南、西、北四方。如东方以东一保、东二保、东三保等为号,每保统十甲,设保正副各一人;每甲统十户,设甲长一人。南、西、北方亦如之。”可见,周孔教正是利用了编行保甲的机会,利用保甲来编划赈济的范围。陈龙正因此认为周孔教的做法是“法贵因时,故特以寓兵于农之意”。36这些措施并非仅是具文,而是将之颁行,在苏州府加以推广。钟化民在河南的赈灾措施也类似。万历二十二年(1594),河南发生大荒,他受朝廷委派,以钦差大臣的身份负责赈灾。他采用的方法,即是“谕各府州县正官,遍历乡村,集保甲里老,举善良以司粥厂……人以片纸图貌,明注‘某厂就食’印封”。在对贫民进行“散银”时,“正官下乡亲给,分东、西、南、北四乡”。与周孔教一样,钟氏在河南的赈灾中,也是以保甲编民,按四乡划分,其过程“俱详《赈恤事实》中,活饥民四千七百四十五万六千七百八十有奇”。不论这一数字是否真实,他的这次赈济应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以致于他在万历二十四年去世时“士民号泣罢市,争捐赀建祠”。37俞森将其赈灾措施辑录汇册,取名《赈豫纪略》,即表明这是对赈灾活动的记录,而非只是一则议论。如果说这些官员由于所管范围较大,无法保证政策执行效果的话,那么王世荫在霍邱县的赈灾措施,在一县之内则相对具有可行性。万历四十五年(1617)七月,淮北地区发生灾荒,颍州兵备道指示府州县官提供赈荒之策,霍邱知县王世荫因此陆续上陈《赈备款议》《赈发款议》等文,条陈详备,得到上级官员的嘉奖和批准。按照他的方法,“夫赈之最紧关处,在审饥一节。……其审饥,则定以保甲册为据。选极慕义良民分保研查,扣的口数,移粟分赈”。据此按照地域分厂别赈,“今厂分四十七所,期定以每月之望,令通县饥民同此一日,各赴分厂得赈。即有狡猾之徒,亦限于时日,不得驰东骛西”。在管理上,政府“约输买义民所积官封粮若干,可赈若干口,其环而向以赈者,远不过十里之外之人。每月十五日,发给连面图书印票”。38为了让赈灾工作有序进行,王世荫还将全县人口根据保甲册按厂划分清晰,并将各厂所在地点以及赈济民众的具体数额按厂分别列出。39王世荫后将这些文献编辑成册,取名《赈纪》,他的这些赈济方法应在得到上级官府的批准后付诸了实施。因此,跟《赈豫纪略》一样,是作为赈济过程的部分记录而保存下来的。值得说明的是,在明代以前的救荒策略中,一些官员的赈荒策略中已经出现分区、按户、逐日赈济的做法。富弼在治理青州时,针对流民已提出按户口逐日赈济办法。朱熹设立的社仓也是分乡赈济,其社仓约根据“保簿”编排依照户口和日期轮流给粮。40但此一时期,并未产生本文所讨论的“四乡”。直至明代,在全国范围内的预备仓制度、赈灾实践以及保甲制的综合作用下,具有清晰边界的四乡才得以形成。不过,由于各地情况不一,四乡形成的时间并不一致。如前已提及的徽州各县早在明嘉靖时期就已形成,而很多县份直到清代才出现记载。不过,遗憾的是,限于水平,加之明代时期的四乡,作为地域单元承载的功能单一,记载较少(尤其是官方文献),我们尚未看到在分四乡赈济与四乡形成之间建立直接联系的文献。但通过本文的初步探讨,尤其是明代的一些文献中有关“四乡仓”“四乡预备仓”的记载,可以表明在赈济制度与四乡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联。

以往学者在讨论保甲制时,多言及其治安、弭盗功能,但上述实例体现出保甲制在赈灾中也具有重要意义。无论如何,嘉靖以后,随着保甲制的推行,在频繁赈灾的过程中,四乡作为一个边界清晰的区域最终形成,并被时人加以运用,从而出现了前述徽州府志中东、西、南、北乡的记载。

余论

四乡的形成,与明代的赈济仓的设置、赈灾活动的实施以及保甲制的推行有着密切的关系。明初,朱元璋在一县之内于东西南北四乡各设预备仓一所的制度,使得以预备仓为核心的四乡初步形成。明中后期以后,虽然预备仓制度难以维持,但继之而设的常平仓等依然仿照预备仓而设。而且,由于里甲制与赈灾行为出现了矛盾,因此,地方官纷纷利用保甲组织,以村为标识,按地域重新划分民众,使四乡具有了明确的边界。在频繁地以四乡为单位赈灾的过程中,各乡民众必须到各自的赈济仓或粥厂接受赈济。在此,空间划分与“受赈权利”等同起来,因此,一方面地方官府为了便于管理灾民、防止混乱必须将四乡民众登记在册,明确归属;另一方面,为了在赈灾中维护自己的权益,地方民众必须要熟知自身和他人所属何乡。这样,四乡作为四个固定的地域单元最终形成。这种划区分赈的做法,在明清时代持续不坠。当然,在具体的赈灾中,因赈济内容不同,所划区域有大有小,这样在各地形成了种类不一的赈济模式和区域单元。41

在此过程中,国家制度是形塑地方民众空间观念的政治条件,制度的实施是地域空间单元形成的现实需要,而民众在频繁的备荒赈灾中对自身权利的持续关注则是形成固定界限的思想基础。于此,可以看出国家、民众空间观念和区域单元三者之间的互动关系。尤为值得注意者,传统时期的乡村社会在行政区划之外,还存在着一套或多套不同的社会管理系统,在实际生活中,它们在各个领域发挥着管理民众、动员民众的作用。唯有对这些大小不一、错综复杂的管理体系,进行深入的考察,方能真正了解地方社会的统合管理机制。

注释

1嘉靖《徽州府志》卷1《厢隅乡都》,《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丛刊》,书目文献出版社1998年影印本,第29辑史部地理类,第35页下—36页上。

2嘉靖《徽州府志》卷10《桥梁》,第248下—249上页。

3有关“境”的讨论,可参见KennethDeanandZhengZhenman,RitualAlliancesofthePutinPlain,Leiden:E.J.Brill,2010。

4以方位划分的乡至迟在汉代时就已有记载,但它是官府所划定的行政之区,与本文所讨论的“四乡”有着本质不同,详见王毓铨:《汉代“亭”与“乡”“里”不同性质不同行政系统说——“十里一亭……十亭一乡”辨正》,《历史研究》1954年第2期;张金光:《秦乡官制度及乡、亭、里关系》,《历史研究》1997年第6期。另,本文所讨论的“四乡”是宏观意义上总体讨论,具体到各个地方会有不同,如明代嘉靖时期的莱芜县,其方位上的东西南北四乡与行政意义上的乡完全重合,在功能上更为复杂,见嘉靖《莱芜县志》卷2《地理志》,《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上海古籍书店1981年影印本,第43册。

5学界对预备仓作专题研究的成果包括:梁方仲:《明代的预备仓》,原载天津《益世报》1937年3月21日,后收入《梁方仲经济史论文集补编》,中州古籍出版社1984年版,第159—163页。星斌夫:「預備倉の復興」、『文化』1953年、第6期;「明代の預備倉と社倉」、『東洋史研究』1959年、第2期。顾颖:《明代预备仓积粮问题初探》,《史学集刊》1993年第1期。钟永宁:《明代预备仓述论》,《学术研究》1993年第1期。李庆奎:《明代预备仓研究》,硕士学位论文,中山大学,1995年。汪火根:《明代仓政与基层社会控制——以预备仓和社仓为例》,《龙岩师专学报》2004年第1期。陈旭:《明代预备仓创立时间新论》,《农业考古》2010年第1期。柴英昆:《明代预备仓政若干问题研究》,硕士学位论文,河北大学,2010年。张焕育:《明代预备仓研究》,硕士学位论文,苏州大学,2010年。胡火金:《明代预备仓管理的弊端及其启示》,《学习与探索》2013年第5期。蔡小平:《明代预备仓与先赈后闻探析》,《内江师范学院学报》2014年第2期。王卫平、王宏旭:《明代预备仓政的演变及特点》,《学术界》2017年第8期等。

6申时行编《大明会典》(万历朝重修本)卷22《户部九·仓庾二·预备仓》,中华书局1989年影印本,第152页。

7见《明太祖实录》卷191“洪武二十一年六月甲子”条,“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校印本,第2881—2882页。龙文彬编《明会要》卷56《食货四·预备仓》,中华书局1956年版,第1073页。

8钟永宁:《明代预备仓述论》,《学术研究》1993年第1期;吴滔:《明代苏松地区仓储制度初探》,《中国农史》1996年第3期;李菁:《明代赈济仓初探——以南直隶地区为例》表1、表2,《中国建筑史论会刊》第11辑,2015年。

9嘉靖《仁和县志》卷七《恤政·预备仓》,《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史部第194册,第104页下。

10万历《郴州志》卷9《创设志下·仓·州》,《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第58册。

11《明史》卷79《食货志三》,中华书局1974年校点本,第1924页。

12雷礼撰《国朝列卿纪》卷63《王来》,《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史部第93册,第711页上。

13耿定向撰《耿天台先生文集》卷18《杂著·牧事末议·保甲》,《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史部第131册,第447页下。

14章懋:《枫山集》卷4《碑记·兰溪县新迁预备仓记》,《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影印本,集部第193册别集类,第122页。

15嘉靖《仁和县志》卷7《恤政·预备仓》,《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史部第194册,第104页上、下。

16杨益、杨乙丹:《“食以种为先”:明初官方农业放贷论略》,《农业考古》2017年第1期。

17申时行编《大明会典》卷22《户部九·预备仓》,第153页。

18《明史》卷79《食货志三》,第1926页。

19徐光启撰,石声汉校注《农政全书校注》(下)卷44《荒政·备荒考中》,上海古籍出版社1979年版,第1315—1320页。

20徐光启撰,石声汉校注《农政全书校注》(下)卷45《荒政·备荒考下》,第1317页。

21屠隆撰,俞森辑,夏明方点校《荒政考》,李文海等主编《中国荒政书集成》第1册,天津古籍出版社2010年点校本,第108页。

22徐光启撰,石声汉校注《农政全书校注》(下)卷44《荒政·备荒考中》,第1294页。

23徐光启撰,石声汉校注《农政全书校注》(下)卷44《荒政·备荒考中》,第1295页。

24徐光启撰,石声汉校注《农政全书校注》(下)卷44《荒政·备荒考中》,第1295页。

25徐光启撰,石声汉校注《农政全书校注》(下)卷44《荒政·备荒考中》,第1295页。

26徐光启撰,石声汉校注《农政全书校注》(下)卷44《荒政·备荒考中》,第1295—1296页。

27徐光启撰,石声汉校注《农政全书校注》(下)卷44《荒政·备荒考中》,第1298页。

28《戴钧衡撰未经山馆文钞》卷3《与唐明府言灾事书》,《清代诗文集汇编》编纂委员会编《清代诗文集汇编》,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年影印本,第655册,第552页上。

29胡火金:《明代预备仓管理的弊端及其启示》,《学习与探索》2013年第5期。

30徐光启撰,石声汉校注《农政全书校注》(下)卷44《荒政·备荒考中》,第1292页。

31徐光启撰,石声汉校注《农政全书校注》(下)卷44《荒政·备荒考中》,第1292页。

32徐光启撰,石声汉校注《农政全书校注》(下)卷44《荒政·备荒考中》,第1290页。

33徐光启撰,石声汉校注《农政全书校注》(下)卷44《荒政·备荒考中》,第1290—1291页。

34徐光启撰,石声汉校注《农政全书校注》(下)卷44《荒政·备荒考中》,第1291页。

35详见康熙《金华县志》卷3《官政类·惠政·富谷常平仓》,《中国方志丛书》华中地方第497号,台北成文出版社有限公司1983年版,第212页。

36周孔教撰,俞森辑,夏明方、黄玉琴点校《荒政议·荒政议总纲》及陈龙正“按语”,李文海等主编《中国荒政书集成》第1册,第296、295页。

37钟化民撰,俞森辑,夏明方、黄玉琴点校《赈豫纪略·赈荒事实·慎散银》及俞森“按语”,李文海等主编《中国荒政书集成》第1册,第156、155页。

38王世荫辑,夏明方点校《赈纪·赈发款议》,李文海等主编《中国荒政书集成》第1册,第321—322页。

39王世荫辑,夏明方点校《赈纪·赈发款议》,李文海等主编:《中国荒政书集成》第1册,第325—335页。

40董煟原著,张光大新增,江阴朱熊补遗,澶渊王崇庆释断,海虞顾云程校阅,夏明方点校《救荒活民书(原名〈救荒补遗〉)》卷上、下,李文海等主编《中国荒政书集成》第1册,第43—44、48—49页。

41吴滔曾对清代江南的赈灾与社区的形成作过详细的论述,参见吴滔:《清代江南社区赈济与地方社会》,《中国社会科学》2001年第4期;《赈饥与县级以下区划的变化:明清嘉定宝山基层行政之运作》,李文海、夏明方主编《天有凶年:清代灾荒与中国社会》,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7年版,第261—28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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