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民:中国社会主要群体弱势化趋向问题研究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5711 次 更新时间:2007-01-07 20:40

进入专题: 弱势群体  

吴忠民  

「内容提要」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主要群体(以农民阶层和工人阶层为主)的基本状况获得了大幅度的改善和明显的进步,但由于“自由相对有余而平等相对不足”的时代条件及中国渐进型改革中的失误等错综复杂的原因,导致中国社会主要群体呈现弱势化趋向。其弱势化趋向主要表现在:同时经受着绝对贫困与相对贫困的双重困扰;劳动权利的维护处在十分弱化的状态之中;令人担忧的社会保障状况;劳动技能总体水准下降;程度不同的边缘化等。中国社会主要群体弱势化的显著特征:一是社会成员基本权利的保护问题占据突出的位置;二是与特定的阶层结构化过程密切相联;三是其弱势化有进一步加重甚至加速发展的趋势。中国社会主要群体弱势化趋势的负面影响是多方面的,如其可在很大程度上抵消发展的意义,削弱中国共产党执政的主要社会基础,严重削弱经济的拉动力,危害中国社会的安全运行等。应对之策主要是确立全体社会成员共享社会发展成果的基本理念,矫正“原始积累不可避免”、“国家财力不堪重负”、“重视社会公正会妨碍效率”等错误观念,注重维护和保障社会成员的基础生存权利,建立初级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等。

「关键词」社会主要群体/社会阶层/农民阶层/工人阶层/弱势化

一、问题的提出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主要群体的基本状况获得了大幅度的改善和明显的进步①。这主要表现在:

第一,绝对生活水准大幅度提高。从纵向比较的角度来看,同改革开放之前相比,中国社会的主要群体就其基本生活状况的变化而言,用“翻天覆地”一词来概括并不为过。比如,1978年,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和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纯收入分别为133.6元、343.4元;2003年,分别增至2622.2元、8472.2元;按不变价格计算,分别增加了5.5倍和5.1倍。1978年,农村居民家庭和城镇居民家庭的恩格尔系数分别为56.7%和57.5%,到2003年则分别下降至45.6%和37.1%②。

第二,竞争意识和竞争能力大幅度提高。比如,通过改革,中国社会改变了过去国家包就业、企业包工人的办法,普遍实行了劳动合同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工人阶层改变了此前长期形成的诸如平均主义、“大锅饭”、“单位制”等等弊端,而越来越具有竞争的意识和竞争的能力,越来越充满活力。

第三,以往的“虚高”成分已经消退,以职业分工为阶层定位基本依据的趋向越来越明显。在改革开放以前的20年,由于中国的时代中心是“以阶级斗争为纲”,经济结构相对简单,所以当时工人阶层和农民阶层往往是以政治成分而不是以职业获得了较高的社会地位,其经济与社会的境遇存在着某种明显的“虚高”成分。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对于“以阶级斗争为纲”时代中心的替代,随着现代化进程和市场经济进程的推进,工人阶层和农民阶层的职业化分工越来越明晰化,职业化程度越来越高。在城市,随着产业结构的升级换代,随着新兴经济部门的出现,工人的行业分工越来越明显;随着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中知识技术含量的增加,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以脑力劳动为主的白领工人的人数迅速增加,而且这种情形有不断加大的趋势。在农村,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中国最明显的变化之一,就是农民出现了全面的职业分化现象,从农民当中分化出了一系列的职业群体。除了原有的农业劳动者之外,出现了大量的职业群体,这主要包括:农民工;农业经营大户;农村知识分子;乡镇企业里的雇工;私有企业主;乡镇企业管理者;乡村干部等等。在这样的情形下,从某种意义上讲,工人阶层和农民阶层的经济与社会境遇获得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常态发育”和“正常回归”。

第四,人员构成比重发生了正向的变化。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现代经济的发展以及社会流动人为阻碍因素的大幅度消除,农民阶层的人数呈明显的下降趋势,第二产业中的工人人数始初呈增长的态势、继之呈下降趋势,第三产业中的工人则呈现出一种明显的增长趋势。三次产业就业人员结构的变化轨迹大致可以印证这种情况。1978年,第一产业中就业人员比重为70.5%,第二产业中就业人员比重为17.3%,第三产业中就业人员比重为12.2%;1997年,第一产业中就业人员比重为49.9%,第二产业中就业人员比重为23.7%,第三产业中就业人员比重为26.4%;2003年,第一产业中就业人员比重为49.1%,第二产业中就业人员比重为21.6%,第三产业中就业人员比重为29.3%③。

不能否认的是,中国这些年的社会发展尽管取得了不小的成绩,但是,与经济发展相比,社会发展明显滞后,社会上出现了许多不和谐的现象,形成了许多社会问题。其中,从基础阶层层面或者说是从民众层面上来看,社会主要群体弱势化趋向问题成为中国社会当中一个比较明显的问题。

从某种意义上讲,社会分层本身的存在,就意味着在社会当中存在着拥有不平等财富和权力的群体④。在中国社会的急剧转型过程中,弱势群体已经成为中国社会当中一个日益凸显的重要问题,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弱势群体通常是指那些不能给予广泛赞同或者容易受到影响的个人,一般包括儿童、罪犯、怀孕的妇女、身体残疾或精神失常的人、经济地位低下或者缺乏教育的人⑤。在任何一个正常的社会,一般都存在着弱势群体。值得注意的是,中国社会现阶段弱势群体问题的不同之处在于,中国不仅仅存在着一般意义上的、数量十分巨大的弱势群体成员,而且更为严重的是,中国社会的一些主要群体如工人阶层(包括身份依然是“农民”的工人)和农民阶层中的许多成员呈现出一种弱势化的趋向。这里所说的主要群体弱势化趋向是指:主要群体中的许多成员的生活状态没有能够同社会经济的发展保持一种同步的关系,而呈现出某种程度的边缘化状态;他们的竞争能力表现出某种弱化和退化的状态;他们的基本权利有时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他们对于社会的影响力开始减小,等等。

需要说明的是,中国社会主要群体的弱势化问题只是一种“趋向”,还没有“定型”。之所以说只是一种“趋向”,其理由在于:其一,这一现象只是涉及到主要群体当中的一些成员,而不是所有成员。其二,在现阶段的中国,与市场经济和现代社会相适应的社会阶层结构的发育和成长过程尚未完成,社会各个阶层各个群体之间的利益格局尚未完全明朗化。其三,中国与市场经济和现代社会相适应的制度和政策安排尚未形成,对于社会阶层利益结构所进行的必要的政策调整尚未大面积地予以实施,所以,中国社会主要群体弱势化问题还没有“固化”和“定型化”。

中国社会主要群体的弱势化趋向问题,是中国社会在转型时期出现的一个重要社会现象。这一现象几乎对中国社会的各个重要层面均产生了十分复杂和广泛的影响,对中国社会的安全运行和健康发展有着不可低估的影响。这一问题理应引起人们的高度关注。但是,目前学术界尚没有明确地将此问题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课题来进行研究,不能不说是一个缺憾。

二、中国为什么会出现社会主要群体弱势化趋向现象

中国现阶段之所以会出现主要群体弱势化这一现象,其原因多种多样,涉及到社会的多个方面。其中,有两个十分突出却容易被人们忽视的背景原因,一是“自由相对有余而平等相对不足”的时代条件,二是中国渐进型改革中的失误所引致的问题。

1.“自由相对有余而平等相对不足”

现阶段的中国社会,从某种意义上讲,在大的环境和政策层面上呈现出某种“自由有余而平等不足”的状况。这是一个十分值得注意的现象。

平等意味着对社会成员基本尊严和基本权利的肯定和保护,“平等要求更应当是从人的这种共同特性中,从人就他们是人而言的这种平等中引申出这样的要求:一切人,或至少是一个国家的一切公民,或一个社会的一切成员,都应当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⑥自由则意味着对社会成员的个体差异包括有所差异的个人自主选择、个人禀赋、个人能力和贡献等等的尊重和保护。在现代社会和市场经济社会,作为一种基本的价值取向,平等和自由体现在社会基本制度的安排方面。一个社会的现代化进程和市场经济建设过程,必定意味着这个社会的平等和自由的程度在不断提高。从另外一个角度看,一个社会的平等和自由的具体状况,反映了各个社会群体相互间具体的互动方式,反映了社会分层体系的具体状况,也反映了这个社会的制度安排所允许、所容纳的社会成员利益结构改善的空间余地。

需要说明的是,平等和自由这两者密切相关,难以分割。两者必须达到一个平衡的状态,方能使社会保持着一种合理、公正的状态;否则,便会造成畸形化的状态。如果只是从其中的一个方面来判断社会的合理性和公正性,则势必会走入以偏概全的误区。比如,有的学者采用当时美国社会学界公认的社会不平等的分析框架,亦即从阶级分化、结果不平等、机会不平等这样三个维度来分析中国的社会分层体系,从而得出了中国改革开放以前的社会分层体系较之改革开放以后的社会分层体系具有合理性的片面结论⑦。

由于平等和自由不可能总是处在一种平衡、协调的状态,这就对一个社会产生了十分复杂的影响。具体到中国社会尤其是转型时期的中国社会,平等和自由之间关系的具体状况,成为影响中国阶层结构化过程中的重要变数。这个变数在很大程度上规定或影响着中国社会分层体系的具体状况和基本趋向。

自建国以来,随着时代条件的急剧变化,平等和自由在中国社会也经历了一个跌宕起伏的过程,表现出某种十分明显的畸轻畸重的情状。从某种意义上讲,在改革开放以前,人们初步获得了平等,但同时却在不小的程度上丧失了自由;在改革开放后的一段时间,人们初步获得了自由,但同时却在不小的程度上丧失了平等。而缺少自由的平等不可能是真正的平等;缺少平等的自由不可能是完整的自由。畸轻畸重的平等和自由,对中国社会产生了十分复杂而深远的影响。

改革开放以前的30年,中国社会通过纯而又纯的公有制、计划经济体制以及高强度的社会动员等多种十分有效的方式,通过国家全面垄断社会经济资源并实施再分配,从而实现了大面积的社会平等:以往阶级之间严重的不平等现象被消除,工人阶级和农民阶级成为整个社会的主导性力量,占人口二分之一的女性获得了解放,大众教育迅速普及,等等。这种平等曾经对中国社会产生过巨大的积极影响。但是,由于当时实行的是计划经济体制,并且阶级斗争理论成为主导性的、绝对的意识形态,所以,这就极大地限制了社会成员作为个体人的自由,同时也使得平等逐渐地丧失应有之义。具体来说,这至少造成了两个十分有害的结果。一个结果是严重的人身依附性和隶属性。在计划经济体制条件下,国家对社会经济资源进行全方位的控制,公权几乎得到无休止的扩张,个体人必须依附于某个单位或公社,而不可能拥有自我选择的空间,甚至不具有自主流动的权利;况且,从当时的阶级分析理论出发,显然是阶级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只不过是阶级的附属物,所以,在涉及到国家、集体同个人的关系问题时,毫无疑问的是前者对于后者的绝对优先位置,为了前者的利益哪怕是最小化的利益,也可以牺牲后者最大化的利益。另一个结果是,形成新的身份等级制。计划经济体制通过严格的户籍制度将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分为两个在生活及工作待遇上有明显差别的、十分不平等的身份系列;而基于当时阶级分析理论,则形成了以个人的政治成分和“家庭出身”为依据的先赋性的阶级身份系列,这种不平等的阶级身份系列将所有的社会成员都包括进去,并以特定的政治档案管理相配套,从而直接影响着每位社会成员的发展前途。严重的人身依附性和隶属性以及新的身份等级制直接损伤了社会的活力,妨碍了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改革开放以后的一段时间,随着计划经济体制的瓦解、多种经济成分的出现以及产业结构的升级换代,随着“以阶级斗争为纲”错误提法的被摒弃,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渐建立,社会经济资源垄断的局面明显松动,社会中的自由流动资源出现并增多,社会成员的自由流动空间迅速扩展⑧。与之相适应,中国民众原有的人身依附性和身份系列开始瓦解,社会成员开始具有了自我意识,具有了自主选择的可能,其自由的程度开始大幅度提高,社会的创造力得以大幅度提升,社会财富的创造源泉得以大面积涌流,这就为改革开放提供了巨大的动力。中国人民正是通过基于自由的创造,初步有效地突破了原有身份、地域、行业以及所有制等方面的人为限制,推动了中国社会经济的巨大进步,推动了中国社会阶层结构的巨大变革。

同时还应看到,这个时期人们所得到的自由只是一种初级的自由,是一种缺乏在制度和政策层面上能够对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提供保护的自由,而远远不是制度化了的自由,因而不可能具有长期稳定的意义。就总体而言,中国社会这一时期的自由同严格意义上的市场经济缺乏必然的联系。中国改革初期的自由空间并非市场经济所提供的,而是解除了束缚之后的、没有限制所造成的,或者说是规则真空造成的。从某种意义上讲,在改革初期,中国发展进程的迅速推进,与其说是得益于新体制的建立,倒不如说是得益于旧体制的瓦解,换个角度讲也就是得益于某种“无序”状态的形成⑨。由于在改革初期还不可能有一整套新的社会运行规则体系和市场经济规则体系来代替以往的计划经济体制,由于中国的改革缺乏经验而不可能有一整套周详细密、可行的方略,因而对于中国改革进程的推动只能是“摸着石头过河”;而且,对于社会成员来说,即便是有一整套新的规则体系,也不可能在短时间内迅速适应。这一切,造成了在改革初期这一特定时期内中国社会的某种“无序”状态亦即规则的混乱和匮乏现象。这里,从某种意义上讲,既没有传统意义上的人身束缚,也没有现代意义的市场经济背景,因而只能说是一个初级的、有限的、不确定的、易于走样的自由空间。当然,这种现象的存在具有某种历史的合理性。这样的一种自由空间和自由状态显然只能是短期的、脆弱的。更为重要的是,这一时期的自由缺乏制度层面上的系统保护。一个形成鲜明对照的事实是,在这种自由开始20多年之后的2004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方被列入《宪法》。在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缺乏有效保障的条件下,自由同平等两者之间势必会产生相互脱节的情形,自由对整个社会所产生的积极意义也将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减弱。市场转型最初缩小了城乡不平等,但是,随着市场改革的推进,社会不平等也随之加剧⑩。因而,当改革进程发展到一定地步时,就必然会面临着系统建立新的规则和制度体系的任务。

“自由相对有余而平等相对不足”这一特定的时代条件必然会导致社会主要群体的弱势化。“自由有余而平等不足”意味着,社会主要群体如工人阶层(包括农民工群体)、农民阶层在不规范的市场经济初期阶段竞争中很容易处在明显的劣势位置。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需要经历一个由不成熟到成熟的过程。在市场经济的初期阶段,一方面中国市场经济的意识开始普遍形成,各个群体不可避免地出现了相互竞争的情形;另一方面,转型时期的中国社会从某种意义上讲处在规则真空的状态,旧的规则已经不管用了,而新的规则体系尚未系统地建立起来,市场经济没有一整套有效的、系统的规则体系。于是,在这样一种竞争激烈却又相对无序状态当中谁能够获益或取胜,常常取决于其自身资源(包括资本资源、权力资源、知识资源等)拥有量的强弱。在这样一个时期,人们在占有自由流动资源以及左右一部分国有资源变为有利于自己的自由流动资源的过程中,摆脱不了社会各个群体按照实际实力及潜规则进行占有或控制的局面。于是,在这样的情形下,谁占据了有利的位势,谁就往往能够在新的资源再分配过程当中占据优先的位置。这时,缺乏资源优势和基本权利保障的社会主要群体几乎没有任何优势,因而往往会面临着机会不平等的局面,处在十分不利的、弱势化的境地,其基本利益往往会受到严重的损害。以人数最多的农民阶层为例,在现实社会中,中国农民自致性的获益及发展空间往往有着特定的“边界”,即:经常地被限定在同其他社会群体一时形不成“争利”的某些部位,或是其他社会群体不屑从事的某些行当,或是其他社会群体尚未察觉到是能够“赢利”的某些事情。“在80年代的经济发展中,虽然不能排除价格的因素,但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惊人提高则是主要推动力。……其后,农业完成了其暂时的火车头的作用,回到了常规增长的轨道。”(11)20世纪80年代初,中国农民之所以获益很大,其主要原因就在于当时农民人身同以往相比获得了很大的自由,同时这种自由又同当时资源的具体状况有关,即:当时是很多资源处在“无人认领”的情形,因而可以进行基于自由的创造。但是,应当看到,农民赖以发展的行当、地域主要是在农业、乡镇企业和农村区域,而且当时其他社会群体的利益意识、市场意识相对来说尚未形成。农民一旦越过此边界,由于缺乏真正意义上的基本权利的保护,所以,一旦形成与其他社会群体某种“争利”的态势,那么,来自强势一方的种种歧视、限制及“打压”便往往会相继而来(12)。

与之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同样是在“自由相对有余而平等相对不足”的时代条件下,一部分人的自由往往会损害另一部分人的自由,使自由出现变异的情形:一些处在强势位置的社会群体中的一些成员有时会凭借着资源的优势和无序的“竞争”,使自己原本是“基于自由创造”的行为演化成一种“基于自由的为所欲为的扩张”的有害行为,使市场经济丧失起码的平等性,甚至会造成少数人的资源得到极大的、超常规的扩张的情形,从而形成某种“强者恒强,弱者恒弱”的畸形社会分层结构。

2.中国渐进改革中的失误所引致的问题

中国的改革采取了渐进式的改革模式。同激进式改革相比,渐进式改革是符合中国国情的战略选择。这是因为,中国无法支付过多的试错成本,甚至缺乏必要的试错能力;艰难的社会双重转型,使中国面临着更大的压力和更多的不确定性因素,并造成了更为广泛、复杂和突出的种种社会问题;加之中国是一个超级大规模的社会机体,其环节和变量因素更多,而且是错综复杂地交织在一起,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出现了故障,都极有可能对其他多个环节产生联动或联滞的广泛社会影响,所以,渐进式的改革对于中国社会来说具有起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况且,中国在现代化建设以及市场经济运作等方面经验的匮乏,决定了中国的改革尤其是初期的改革必须“摸着石头过河”,必须谨慎地推进,以便及时调整改革政策和方略,确保改革的安全性和持续性。改革开放以来20多年的历史已经证明了中国采取渐进式改革模式的正确性。

渐进式改革的着眼点在于尽可能降低整个社会为改革所付出的成本,减缓改革的阻力,避免激烈的社会动荡,确保改革循序渐进地推进。渐进式改革的重要特征在于:在改革的推动力量方面,强调政府在改革中包括在市场经济建设初始阶段中的主导性作用;在改革的策略安排上,除了对一些非改不可否则改革进程就要陷入停顿的旧体制进行直接改革的情况之外,对于大部分的改革任务从总体上讲应本着先立新、再破旧、以新代旧的策略进行,换言之,在一定的时期之内,允许新旧两种体制并存,体制内和体制外两个板块均具有存在的合理性(13)。

中国的社会分层定型化过程是同改革进程的成功与失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由于政府在渐进式改革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所以,政府的发展观、偏好以及具体做法等等都会在国家政策、制度层面上对整个中国的社会分层定型化过程产生十分重要的影响。在社会转型时期缺乏“常态”制度的条件下,就其实际功能而言,政府的这种影响在改革的初期几近等同于正式制度的替代物。正因为如此,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之前,政府的行为取向对于消解以往的同平均主义和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分层结构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不过,在20世纪90年代以后的一段时间,受路径依赖等因素的影响,政府在理念、发展观以及具体做法等方面没有进行与时俱进的重大调整,因而出现了某些失当。这些失当对中国的社会分层定型化过程造成了一些负面效应。其中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便是政府目标和行为取向的失当对于中国社会主要群体弱势化趋向现象起了某种助长的作用。

首先,政府目标取向的某种错位,导致重视经济政策而轻视社会政策现象的出现。

社会政策,是指立足于社会公正,以解决社会问题、保证社会安全、改进社会环境、增进社会的整体福利为主要目的,以国家的立法和行政干预为主要途径而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的行为准则、措施、法令、条例的总称。有的学者倾向于认为社会政策的主要目标是为了满足社会成员的各种需求,还有许多学者更倾向于社会政策主要是政府为解决各种社会问题而采取的行动(14)。对于一个健全的现代社会来说,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缺一不可。经济政策固然十分重要,但是,如果只是强调经济政策而忽略了社会政策,以经济政策取代了社会政策,那么,这样的社会不可能是一个健全的社会,而只能是一个少数人受益、多数人的基本尊严和基本生活水准无法得到保证的病态社会,是一个社会焦虑不断加重、社会问题迅速增多、社会整合程度不断降低的低质量社会。

在改革开放以来较长的一段时间,中国没有重视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问题,而是十分热衷于追求经济的高速度增长。人们往往把发展问题归于一个经济发展的速度问题,进而又将衡量发展成功与否的尺度也归于一个经济发展的高速度问题,亦即GDP 的高增长率。人们简单地以为,经济增长是社会进步的自然推动力,只要把经济搞好,其他方面就会自然而然地得到进步。换句话讲,要想使整个社会尽快改变面貌,就必须追求高速度的经济增长。这些年来,整个社会似乎是患上了经济饥渴症,染上了一种经济偏好症,一切都以经济为纲,经济成为优于其他一切领域的事情。一时间,经济效益问题成为一切事情的判断尺度和评价标准。在这样的目标取向或者是发展观的引导之下,政府必然会只是重视经济政策而轻视社会政策。本来,重视经济政策并没有错,但如果同时轻视了社会政策则是极为有害的。因为,一旦失去社会政策的屏障,那么,社会的主要群体就必然地会出现弱势化的情形并引发其他许多社会问题。

其次,政府在自身定位方面的错位又进而造成一些行为方面的失当,其中最为明显的问题是公共投入优先顺序的颠倒。

在现代社会和市场经济社会,政府的定位应当是公共服务型的政府,应当是为公众提供有效服务的公共管理机构。但是,对于这一点,长期以来我们并没有看到。在改革开放以前的30年,我们在尽力扮演一个“全能型政府”的角色,试图事无巨细地统领经济、社会、政治等各个方面的事情;而在改革开放以后较长的一段时间里,我们又在试图扮演一个“经济型政府”的角色,而取代企业家群体以及相关职业群体的位置。无论是“全能型政府”,还是“经济型政府”,尽管都曾具有某种历史的合理性,但是都不能够适应现代化和市场经济程度日益提高的中国社会。

在现代社会和市场经济社会,政府是通过公共投入等途径来履行自身职责的。公共投入的基本目的是要满足公众的需要,而公众的需要是分为不同层面的,呈现出一种明显的梯度性排列情状。其中,公众的基础性需要也就是基本民生方面的需要是最为重要的需要。所以,就公共投入的顺序而言,应当以民众的基础需求为基本着眼点,应当以基本民生问题为优先;而且,公共投入应当是为社会成员提供“一般性”的公共消费物品,而不应当是“奢华”的公共消费物品。反观中国现实社会中公共投入的优先顺序,呈现出一种颠倒的状况,十分不合理。社会保障、义务教育、公共卫生等是直接关乎基本民生的头等大事,但是由于政府在自身定位方面的错位,我们国家在这些方面公共投入的比例却小得可怜。从世界主要国家情况的比较来看,中国在这方面的投入比例是最低的(见表1)。

资料来源:根据《国际统计年鉴2004》、《2004年人类发展报告》、《中国统计年鉴2003》的数据或其中相关数据整理和计算。

再以扶贫解困为例,2003年是公认的对城市贫困群体援助力度最大的年份,有930万个城市居民家庭、2246.8万人的城镇居民直接受益,进入了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范围。即便如此,实际上的政府支出也只有151亿元(15)。

与之形成鲜明对照,另一方面则是不合理、比重过大的公共投入。一个比较突出的现象是,我国的行政成本过高,国家财政在一般公务方面的支出比重过大。我国政府在一般公务方面的财政支出比重高达24.7%,这在各个国家当中是最高的(见表2)。20世纪90年代末,全国有350万辆公务车,一年耗费3000亿元之巨(16)。另外还需要引起人们注意的是,国家在一些属于“豪华”性基本建设方面进行了大规模的公共投入,例如,近年来国家花费了12000亿元左右的资金建成了30000公里的高速公路,准备投入2800亿元打造新北京、新奥运,各地拟斥资2000亿元建设城市地铁,上海准备投入4000亿元以上的资金迎接世博会,等等。我们并不是说这些项目都不重要,而是说这些项目的重要性远远比不上类似于社会保障、扶贫解困、义务教育以及公共卫生等那些直接关系到基本民生的大事情。

资料来源:根据《国际统计年鉴2003》、《中国统计年鉴2003》的相关数据计算。

注:中国一栏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相关支出占中央和地方财政支出总和的比重,而且包括预算外的相关支出。

在现代社会和市场经济条件下,每一个社会群体和每一个社会成员都面临着大量的风险因素和不确定性因素。所以,一个社会的正常存在和顺利发展,有赖于一个前提的存在,这就是社会安全网。而社会安全网的建立又有赖于公共投入的力度和投入结构本身的合理与否。无疑,中国现阶段社会主要群体的弱势化趋向问题之所以出现并日益严重,原因有很多,财政总实力的不足固然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但是更为重要的恐怕是政府自身定位的错位以及由此所带来的公共投入优先顺序的颠倒。

三、中国社会主要群体弱势化趋向的主要表现

中国现阶段社会主要群体弱势化趋向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同时经受着绝对贫困与相对贫困的双重困扰

一般来说,在经济水准比较落后的国家与地区,贫困问题多体现在绝对贫困方面;在经济水准比较高的国家与地区,贫困问题则多体现在相对贫困方面。贫困的测量基于资源和需要的比较,如果一个人或者一个家庭拥有的资源低于贫困底限,那就是贫穷的。绝对贫困和相对贫困的测量首先取决于贫困标准的确定;其次取决于等价尺度,亦即对于相对贫困来说,适用于不同人群的贫困线在哪里需要调整(17)。

1978年以前,从一定意义上讲,中国的社会成员处在一种“皆贫”的状态之中。在当时,经济十分落后,这就不可能使大多数社会成员摆脱绝对贫困的状态;而计划经济体制与极“左”思潮的合二为一,又使得中国社会成员的收入与消费水准呈现出一种“整齐划一”的情形。于是,整个中国社会便表现为平均化的绝对贫困,就总体而言,相对贫困问题并不是很明显。世界银行在对农户的纯收入和城镇户的生活费收入加以调整后,估算出中国1981年的基尼系数为0.29(18)。而中国现阶段的贫困问题迥异于大多数国家与地区以及改革开放以前的中国。目前中国既存在着一个较为庞大的绝对贫困者队伍,同时也存在着人数日益增大的相对贫困者队伍。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高速增长,中国反贫困取得了举世公认的成就,中国的绝对贫困人数大幅度下降。西方大多数观察者也相信,中国过去20多年的经济改革和增长,给绝大多数的绝对贫困者带了极大好处(19)。但是,还应看到,由于社会与经济的不协调发展,由于社会政策的缺位等原因,由于政府对公共事业的不重视,中国现阶段绝对贫困人数下降的趋势开始减缓,在有的年份甚至出现反弹的情形(见表3)。

资料来源:世界银行:《中国:推动公平的经济增长》,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8页。

相对贫困的主要特征是社会的“相对剥夺”。相对贫困现象主要是由社会经济资源占有与分配的不公正所造成的。相对贫困与相对剥夺感之间有着高度的相关性。在相对贫困的基础之上势必会产生相对剥夺感,而相对剥夺感则会强化人们对于相对贫困的感受。具体到当今中国社会,大多数群体有着一种比较深切的相对剥夺意识,涉面比较广泛,特别是社会的主要群体如工人阶层和农民阶层。从表4中我们可以发现,在中国现阶段的城市,几乎所有的社会阶层都或多或少地存在着相对剥夺感,就连权力阶层和专业阶层也不例外。不过在城市所有的阶层当中,社会的主要群体——工人阶层在经济收入和社会地位方面相对剥夺感的程度是最高的和次高的,差值分别为1.06和1.40.这种现象为中国1949年以来所仅见。

资料来源:郑杭生等:《当代中国城市社会结构》,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33页。

2.劳动权利的维护处在十分弱化的状态之中

劳动权是劳动者最为重要的权利之一。随着市场经济的推进,基于不同的经济利益取向,工人与企业管理者之间必然会发生种种纠纷和冲突。所以,在现代社会和市场经济社会中,对于劳动权的维护问题便成为工人阶层极为关注的一件事情。尤其在中国市场经济社会的初期,由于法制的不健全,由于不少企业管理者为追求超额利润而过分地损害工人的利益,因而工人对于自身劳动权利的维护也就成为十分重要的事情。

从各级劳动仲裁部门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的情况这样一个侧面,我们可以了解中国近年来工人维护劳动权利的情形。据1998-2003年《中国统计年鉴》,从1997年到2002年,中国的劳动争议受理的案件迅速增多,每年的增幅在10%以上,短短的6年当中,即从1997年的71524件增加到2002年的184116件,其数量增加了1倍以上。在劳动争议受理的案件当中,占第一位的是由劳动报酬引发的劳动争议,其百分比为32.1%,占第二至第四位的分别是由保险福利、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所引发的劳动争议,其百分比分别为17.7%、16.8%、7.0%.

在劳动纠纷迅速形成、工人的劳动权利容易受到侵犯的时期,特别需要以维护工人基本权利为己任的工会组织出面同“资方”交涉、谈判,对工人进行帮助,提供有力、有效的支援。但是,恰恰在这样一个时期,工会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在不小的程度上出现了“缺位”的情形。表5说明,就绝对数量而言,20多年来工会组织有了明显的发展:工会基层组织的数量从1980年的37.6万个增加到2003年的90.6万个;工会的会员人数从1980年的6116.5万人增加到2003年的12340.5万人;工会的专职工作人员从1980年的24.3万人增加到2003年的46.5万人。但是,从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就业人员参加工会的状况来看,则是很不乐观的,工会会员在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就业人员总人数中所占的比例却从1980年的46%逐渐降至2003年的33%.这表明,从覆盖范围来看,工会的影响面在减小。另外,还需要我们注意的是,从“质量”上看,工会组织的实际地位在降低,其功能在萎缩,发言权在削弱,在不少地方成为可有可无、有名无实的摆设。

由于工会等权利维护组织的不力和缺位,由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缺乏必要的法律意识等原因,中国现阶段工人阶层(包括农民工群体)的劳动权利往往会受到侵害。从各类企业受雇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比例、拖欠工资情况以及加班补偿情况这样三个具有代表性的指标当中,我们可以明显地看到这一点。国家某部委课题组2002年底对全国66个城市的城镇劳动力(其主体部分显然是工人)状况所作的大型调查(20万份问卷)显示,各类企业受雇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比例为81.5%,其中比例最高的是外资/合资企业(89.2%),比例最低的是私营企业(74.1%);全国城镇就业人员当中有8%的人被拖欠工资,平均拖欠工资额为2228元;有高达55.1%的人加过班,而全部得到补偿的人的比例只有29.3%,部分得到补偿的人为20.4%,安排补休的人为14.6%,没得到补偿的人为34.5%(见表6)。可见,中国目前工人的基本权利受损害问题已经成为一件严重的事情。

资料来源:根据国家某部委课题组《2002年全国城镇劳动力就业和社会保障抽样调查分析报告》整理。

另外值得关注的是,由于劳动保护条件较差,近年来我国的生产事故数量及人员伤亡率呈上升趋势。2002年全国工矿企业共发生伤亡事故13960起,死亡14924人(20)。近年我国平均每7.4天就会发生一起特大煤矿事故,远远高于世界平均水平。2003年我国煤炭产量约占全球产量的35%,事故死亡人数则占近80%.与之相对应的是,我国的采煤效率仅为美国的2.2%、南非的8.1%,而百万吨死亡率是美国的100倍、南非的30倍(21)。

3.社会保障状况令人担忧

同经济发展幅度相比,中国的社会保障事业表现出一种明显滞后的情形。建国以后的30年,我们做了很多“前人栽树,后人乘凉”的事情,比如,重工业体系的建立,妇女的解放,大众教育的普及等等;同时也做了一些“前人乘凉,后人栽树”的事情,比如像是人口膨胀、环境污染、忽视社会保障等等。改革开放以来的20多年,在追求经济效益而轻视人的基本权利、过度重视经济政策而轻视社会政策的取向之下,我们对于社会保障仍然重视不够,公共投入在社会保障方面的投入比例几乎是世界上最低的。对于社会保障的长期忽视和严重欠账,致使社会保障问题已经成为中国社会的严重问题,成为严重影响到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全局的瓶颈。例如,我国在养老保险方面的欠账已经高达2.5万亿元(22),而且,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很不公平,现在农村居民几乎被排斥在社会保障之外。就连一些国外的学者也发现,这些年来,中国农村社会保障的建设几乎是停滞不动,甚至还不如改革开放以前的那种低水平、广覆盖、有实效的状况。

表7说明了中国社会保障问题的严重性在于:一方面,暂且不论享有社会保障的成员所得到的社会保障支持力度,仅就社会保障的覆盖面来说是很不乐观的。就全国范围来看,几个主要的社会保障项目即社会统筹大病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失业保险的覆盖面分别只有18.1%、16.2%和4.3%,其他种类保险的覆盖比例更低,没有拥有任何一种保险的居民比例则高达58%.另一方面,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对社会保障的拥有比例表现出一种巨大的反差。城市居民拥有社会统筹大病医疗保险的比例为43.7%,农村居民只有7.2%;城市居民拥有社会统筹养老保险的比例为33.1%,农村居民只有7.7%;城市居民拥有社会统筹失业的比例为14.8%,农村居民只有0.5%.除了在民政救济方面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的拥有比例持平外,在社会保障各个项目方面,农村居民的拥有比例均显示出巨大的反差。

需要说明的是,表7尽管是对不同地域中国居民拥有各类商业和社会保险比例的一个调查,但由于在城市机关事业单位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障水平要明显高于企业中的从业人员,所以,表7依然能够在很大程度正反映出城市当中企业从业人员(以工人为主)的社会保障状况。

社会保障发展的滞后,对于中国的基本民生问题直接产生了十分明显的负面影响。以公共卫生状况为例。第三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结果显示,城乡居民对医疗卫生服务的利用下降,有效需求发生转移。患者中,去医疗机构就诊的占51.1%,自我医疗占35.7%,未采取任何治疗措施的占13.1%.也就是说,患者未就诊比例高达48.9%(城市为57.0%,农村为45.8%)。该调查还显示,医生诊断应该住院治疗的患者而没有住院的比例为29.6%(城市27.8%、农村30.3%)(23)。

资料来源:零点指标数据网与零点调查2003年10月合作完成的《中国居民评价政府及政府公共服务研究报告》,转自区媛媛:《医疗保障:缺口很大》,零点指标数据网2004年4月30日。

4.劳动技能总体水准在下降

由于缺乏长远的考虑以及对短期效益的过度热衷等种种原因,中国近年来对于“高、精、尖”人才青睐有加,而对于高级技工的重视程度却是日益降低。从表8中可以发现,中国的高等教育的持续升温,经过几次大规模的“扩招”,高等学校的招生规模迅速扩大,招生人数从1985年的61.9万人,迅速发展到1995年的92.6万人,接着又迅速发展到1999年的159.7万人、2000年的220.6万人、2001年的268.3万人、2002年的320.5万人,1985-2002年高等学校的招生人数增加了400%以上;高等学校的教职工人数也从1985年的87.1万人增加到2002年的130.4万人,增长了40%左右。2003年中国的高等教育毛入学率已经达到了创记录的17%(24)。另一方面,与之形成鲜明对照的却是技术职业教育发展的严重滞后:1985-2002年间,技工学校的招生数从35.5万人增加到73.7万人,只增长了1倍多一点;同一时期,技工学校的教职工人数不增反降,从21.5万人略降至20.3万人。更有甚者,2002年中国有600多所技校停止招生(25)。

社会的误导以及技术职业教育发展的滞后,导致了工人阶层和农民阶层劳动技能总体水准的下降。中国的劳动者队伍十分庞大,但令人担忧的是,称职的亦即符合岗位需要的劳动者比重却是在下降的。现代社会当中的工人技能等级比例结构应是中级和高级工人占据多数,而在中国现阶段工人技能等级比例结构却正好颠倒过来。中国工人中的高级工的比例只有4%不到,初级工的比例则高达80%左右,许多工作精力和劳动技能处在最佳状态的40-50岁的工人提前退休或失业。例如,北京市现有企业技术工人101万人,其中初中级技工占88%,高技能人才仅占12%,而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资格的人员只占到技术工人的1.7%,这与发达国家35%以上的比例差距巨大(26)。再如,深圳的高级技术工人仅占技术工人总数的7.5%.深圳现有的“高级蓝领”只有约1500人,其中三分之一左右的人员处于已退休或即将退休的状态,老龄化程度较高(27)。另外,为数一亿左右的“农民工”就总体而言缺乏必要的职业培训,农民的劳动技能更是无法适应现代种植业的需要。前述现象所带来的,从国家的角度看,是中国工人及农民竞争能力的严重下降,难以适应产业结构升级换代的现实需要,难以适应市场经济激烈竞争的局面尤其是难以适应中国加入WTO 后的新局面;从个人的角度看,是生存竞争能力和职业发展能力的削弱。长此以往,大量的工人和农民改善自己处境、进行向上层社会流动的努力无疑会变得十分艰难。

5.程度不同的边缘化

从某种意义上讲,中国社会主要群体在弱势化的同时,也逐步边缘化了,其社会及政治地位在逐步下降。工人和农民的相对地位明显下降。在现代社会,在制定法律和重要的公共政策时,应当也必须让多方人员参与,尤其是要允许相关社会群体有充分的参与和表意的机会,使之能够充分地表达自己的意见,维护自己的利益。比如,当制定一些同工人群体或是农民群体或是女性群体有关的政策如就业法、失业保护政策、农民保护政策、女工保护政策时,必须允许这些群体的代表参与和表意。否则,便是不公正的,并使相关的政策缺少了起码的“正当性”(合法性)(28)。但不能否认的一个事实是,在中国现阶段,社会主要群体的声音越来越弱,对于政策和社会的影响力越来越小。现在工人和农民对于社会事务的参与程度大为降低,其表意渠道十分有限,其基本的诉求往往成不了公共舆论的焦点(除非不解决就会引发现实的激烈行动的时候)。

尽管法律的体系化和完善化在中国仍有很长一段路要走,但是应当看到,法律在中国社会中的地位毕竟越来越重要,相应地,人民代表大会在中国的社会生活中所起的作用也就越来越重要,人民代表大会愈益成为中国民众影响政策的最为重要的途径。然而,在人民代表大会等重要的立法或是议事机构当中,工人和农民的代表数量很少,与其在总人口中所占的比例很不相称,因而在制定相关的政策时难以充分反映和有效维护工人和农民作为社会主要群体的切身利益。从表9当中我们可以发现,工人和农民代表的比例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变得越来越小。从1977年到1999年这20多年当中,市、县、乡这三级人大当中,工人和农民代表的比例变化不是很大,但是,在最为重要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比较重要的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当中,其代表比例迅速降低。比如,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当中,工人和农民代表的比例从1977-1981年的26.74%和20.59%分别迅速降至1983-1984年的14.88%和11.69%,又降至1993年的11.15%和9.40%,再降至1996-1998年的10.84%和8.06%.在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当中,工人和农民的代表比例也是呈现出明显下降的趋势。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国家、省级人大干部代表的比例在剧增:从1977-1981年的13.38%和19.32%迅速增加到1983-1984年的21.35%和23.58%,又增加到1993年的28.37%和49.85%,1996-1998年在全国人大中的比例增加到空前的33.17%的高比例(29)。

资料来源:根据刘智等:《数据选举:人大代表选举统计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有关数据整理。

社会主要群体的弱势化还表现在,主要群体中的不少人开始远离社会主流生活。现在社会上许多“前卫”、“现代”性的价值观念同社会主要群体似乎很难搭界,许多主流媒体所热衷渲染的生活方式如“白领”化的高消费生活方式也很难为主要群体中的多数人所认同和效仿。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主要群体中的很多人开始游离于社会主流生活之外。再者,社会还通过一些正式或非正式制度的做法,以财富的多寡或身份的差别为理由,来限制主要群体中不少成员的活动空间,从而形成了种种歧视。例如,1996年北京市劳动局颁布第2号通告,规定了限制使用外地人员所从事的行业和工种,包括:金融与保险业的各类管理员、业务员、会计、出纳员、调度员,星级宾馆前厅服务员、收银员、话务员、核价员,出租车司机,各类售票员,计算机录入员,办公室文秘等。而且,自1996年起,北京市劳动局每年都会发布新的限制使用外来劳动力的行业和工种,这些行业和工种从1996年的15个,增加到1997年的34个,1998年的36个,直至2000年的103个。而对外地劳动力不予限制的大都是劳动强度大、收入低、劳动保护条件较差和职业声望较低的行业和工种(30)。

四、明显特征

在特定的时代条件下,中国现阶段主要群体的弱势化还表现出以下几个明显的特征:

1.社会成员基本权利的保护问题占据突出的位置

在现代社会,保护人权是社会基本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社会的重要目标取向之一。通过人权的保护,可以实现社会的平等和公正,实现以人为本的健康发展。人权所包括的内容十分广泛,如,适当生活水准权,适当住房权,健康权,自决权,发展权,自由迁徙权,财产权,社会保障权,劳动权和就业中的权利,教育权,文化权,等等;而且,其具体项目的清单有不断拉长的趋势。2004年,中国也将“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的条款列入宪法。

中国现阶段社会主要群体所受到的一些不公正对待往往是围绕着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问题而形成的,这是理解中国社会主要群体弱势化问题的一个关键。正是由于中国社会主要群体中许多成员的基本权利往往得不到制度层面的保障,而受到种种侵害,致使其基本的生存底线无法得到保证。在这样的一种情形下,其弱势化趋势就难以避免。

这些侵害大致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该得的往往得不到”。国际劳工组织(ILO )的有关数据表明,世界上超过一半以上的人口被排除在任何形式的社会保障保护之外(31)。具体到中国来说,农村居民缺乏基本的社会保障。本来,社会保障的一个重要特征就在于它对于全体国民的普惠性和一致性。但是,现在城市和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分为两个板块,国家劳动与社会保障部的工作重心是在城市而不包括农村居民,厚此薄彼现象比较明显,致使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严重滞后,中国农民缺乏有效的社会安全网,难以应对人生及市场经济的各种风险因素。从某种意义上讲,现在中国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如“人民公社”时期(32)。再如,农民工的工作条件是比较差的,他们往往从事一些低级的工种,劳动强度大,工资偏低,10多年来基本停留在400-500元的水平上(33),这同社会经济发展的总体进展不相适应;而且,农民工的基本劳动权益往往得不到必要的保障,工资被拖欠的现象经常发生。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的统计,截止2003年,全国共拖欠农民工工资总额高达1000亿元(34)。

中国现阶段社会主要群体中许多成员基本权利另一种受侵害的情况是,“不该拿的却被拿走了不少”。国家某部委课题组2002年底对66个城市城镇劳动力的大型调查(表10)显示,城市中所有行业中劳动力的工作时间均超出国家规定每周工作时间为40个小时的规定,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其中,批发和零售业行业人员超出的时间最多,每周工作时间达57.09个小时;其次是住宿和餐饮业,为55.85个小时;第三位的是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为52.33个小时。根据卫生部的调查,2002年各类职业病发病病例14821人,比2001年上升了12.1%.2000-2002年,职业病发病连续增长率都超过10%.有60%的乡镇企业没有配备任何防护设施;有90%的乡镇企业的粉尘作业场所超过国家卫生标准;有30%的乡镇企业职工接触尘、毒等;职业病人和疑似职业病人检出率高达15.8%(35)。在近年来迅速兴起的“圈地”狂潮中,作为农民基本生存保障线的土地权益损失极大。从1997年到2003年,中国的耕地面积已经净减1亿亩,全国设立的各级各类开发区(开发园)达6015个,其中70%是违规擅自设立的;共规划占地3.54万平方公里,比2003年底全国所有城镇建成面积还大8.9%(36)。在“圈地”狂潮中,农民的基本权利被严重侵害。浙江省一项调查表明,如果征地成本价是100%,被征土地收益分配格局大致是:地方政府占二至三成,企业占四至五成,村级组织占近三成,农民仅占5%至10%.从成本价到出让价之间所生成的土地资本巨额增值收益,大部分被开发商或地方政府所获取,农民的基本利益被严重侵犯。据国土资源部调查,浙江省上虞市2000年土地出让收入2.19亿元,其中征地补偿费只有591万元,仅占卖地进账的2.7%(37)。现在共有大约4000万人左右的失地农民,其基本生活状态大多不如以往。农民的基本权利被侵害状况还有一个突出的表现,这就是,在国家的“正税”之外,农民还要交纳许多额外的费用,如各种各样的集资甚至包括农网改造的费用,其数目总额往往要超过国家的“正税”。据有关部门统计,1997年农民承担的“提留”、“统筹”、“以资代劳”等费用,全国人均约为180元,占上年人均收入的10%以上,占农民现金收入的16%,已远远超过“上年人均收入5%”的最高限。除此而外,农民负担还来自请客送礼、中小学乱收费、看病乱收费及高价电费等(38)。实际上,这是一种超经济剥夺的现象。现在,本应由国家承担的农村义务教育实际上是由农民负担;庞大的基层政权的运转费用大部分也是由农民在承担。

资料来源:根据国家某部委课题组:《2002年全国城镇劳动力就业和社会保障抽样调查分析报告》整理。

2.与特定的阶层结构化过程密切相联

随着改革开放以及市场经济进程的推进,中国社会正在发生空前的变化:成就性的、后致性的、能力主义的规则正在取代身份性的、先赋性的规则,机会平等的理念和准则已经开始对整个中国社会产生广泛而深远的影响;社会流动由不规则、半停滞的状态转向相对正常、有效、畅通的状态;城市与农村这两个原本相互隔绝的板块被打通,城乡之间的社会成员初步实现了大规模的对流;社会成员从看重结果均等转向越来越看重起点平等。与之相适应,中国的社会阶层结构正在发生着巨大的变革。由于中国的社会阶层结构的变化需要经历一个比较长的转型时期,所以,我们可以将这样一个时期的、变化着的社会阶层结构视为一个正处在“定型”时期的社会阶层结构化过程。值得注意的是,在中国社会阶层结构的定型时期,符合现代社会和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因素、原来计划经济体制时代的旧因素以及介于两者之间的变异因素同时存在。这就使得这一时期社会阶层结构的变化同时存在着几种演化的趋势:既存在着健康的发展趋势,也存在着诸如主要群体弱势化趋向等不健康的趋势。问题的严重性在于,一旦某种不健康的趋势固定化并成为定型了的社会阶层结构的一个主要特征,那么,这无疑会对整个中国社会的长远发展构成极为有害的、广泛的影响。

我们可以从社会各个阶层之间是否保持着一种平等进入和开放的状态、社会各个阶层之间是否保持着一种互惠互利的状态这样两个方面,来观察转型时期中国社会主要群体弱势化趋向现象对于阶层结构化的不利影响。

在现代社会,作为公民的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有平等的基本权利,任何阶层特别是具有较高社会位置的阶层都不应以任何理由人为地设置障碍,来排斥其他阶层的社会成员进入本阶层,以达到维护本阶层特有利益的目的。而且,一个人,只要是具备了某种能力,就应当有机会按照自己的意愿得到相应的社会位置。正如罗尔斯所指出的那样,“假定有一种自然禀赋的分配,那些处在才干和能力的同一水平上、有着使用它们的同样愿望的人,应当有同样的成功前景,不管他们在社会体系中的最初地位是什么,亦即不管他们生来是属于什么样的收入阶层。在社会的所有部分,对每个具有相似动机和禀赋的人来说,都应当有大致平等的教育和成就前景。那些具有同样能力和志向的人的期望,不应当受到他们的社会出身的影响。”“同时,权力地位和领导性职务也必须是所有人都能进入的。”(39)

中国目前社会阶层结构的一个突出问题是,社会阶层结构形态不合理,“该缩小的阶层还没有小下去,该扩大的阶层还没有大起来。”换言之,农业劳动者阶层规模过大,社会中间层规模过小(40)。这种现象同中国社会主要群体弱势化问题有着直接的相关性。中国现阶段存在着不少制度性的制约因素,如不公正的户籍制度、缺乏普惠性的社会保障制度、有重要缺陷的就业制度以及不公正的教育制度等等。正如韦伯(Max Weber )所言,地位群体倾向于围着他们自己划一个圆圈,来限制地位群体内部亲密的社会互动、婚姻和其他关系。这样,地位群体就发展为一个封闭的“社会等级”(41)。正是这些不正常的制度性因素,严重地妨碍着社会各阶层之间的平等进入和开放,从而造成一种畸形化的阶层化过程。如果仅仅从职业流动的指标来看,大量的农民已经变为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劳动力,然而这些农民要想融入城市生活,要想在城市当中安家落户则难乎其难,难以完成阶层的实际转换。比如,农民进城后首先要面临着居住的问题。但是按照市场的价格,购买一套商品房对农民来说,几乎是一个天文数字;即便是通过贷款的方式,也是一个很大的难题,因为这些人的就业尚且是个未知数,更何况其日常生活、子女就学的开支比以前要大幅增加。如此一大笔支出确实难以筹措。许多农民(实际上其职业身份已经变为工人)在城市里生活和工作了多年,其劳动成果已被统计在这些城市的国内生产总值当中,但他们的身份却依旧是“农村居民”,他们的基本生活条件和日常的社会活动条件也因之要低“城市居民”一等。表11可以从一个重要的侧面——城市中单位对待城市户口人员和农村户口人员的差别当中,清晰地看到城市当中的城市户口人员和农村户口人员在住房、医疗、养老等重要的生活条件方面的巨大差别。2003年底,中国在农村居住的人口是76851万人,但全国农村户口的人员总量还在93500万人,两者相差1.66亿人以上(42)。这说明,不公正、不合理的制度性因素,明显地降低了社会流动的质量,严重地阻碍着社会阶层之间的平等进入和开放。另外还需要特别注意的是,2002年全社会的各项教育投资是5800多亿元,其中用在城市的占77%,占总人数60%以上的农村人口只获得23%的教育投资(43)。而教育是影响社会流动的一个重要因素。农村教育的落后,必定会降低农民的职业能力,进而会严重妨碍农民进行向上的社会流动,或者从另一个角度说,会使农民在社会阶层之间的平等进入和开放过程中缺乏起码的平台。这种情形,不但对于目前的阶层化过程,就是对于未来比较长的时间内的阶层化过程也会产生十分有害的影响。

资料来源:根据郑杭生等:《当代中国城市社会结构》有关数据整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为了保证社会各个阶层之间的团结和整合,就必须在社会各个阶层之间实现互惠互利的公正规则。社会阶层之间的互惠互利是指,处在较高位置的阶层的利益增进不能以损害处在较低位置的阶层的利益为必要的前提条件,相反,在较高位置的阶层的利益增进的同时,较低位置阶层的处境应当随之得到改善。按照罗尔斯的解释,“财富和收入方面的差别无论有多么大,人们无论多么情愿工作以在产品中为自己挣得更大的份额,现存的不平等必须确实有效地有利于最不利者的利益。否则这种不平等是不被允许的。”(44)

人们不难发现,在中国现阶段,较高位置的阶层的利益增进同主要群体生活处境的改善两者之间不但缺乏具有积极意义的相关性,相反,倒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反向意义的相关性。换言之,前者的利益增进不仅没有改善后者的生活状况,反而在不小的程度上相对恶化了后者的生活状况,这突出表现在中国社会的贫富差距迅速拉大等方面。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中国社会的贫富差距迅速扩大,社会财富过度地向社会上层聚集。这一点,从基尼系数、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以及富裕群体所占有的财富比例等几个指标中可以比较清晰地显示出来。其一,基尼系数上升速度很快。基尼系数从20世纪80年代早期的0.2左右上升到1993年的0.42,这样的上升速度和幅度在所有国家当中是最大的(45)。由于统计口径的不一致,人们对于中国现阶段基尼系数的判断有些差别,但是比较一致的看法认为基尼系数在0.458以上。比如,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收入分配课题组根据其第三次全国住户抽样调查的数据得出结论,1995年至2002年期间,中国个人财产分布的基尼系数从0.4上升到0.55,上升幅度高达近40%(46)。又如,2003年,中国人民大学与香港科技大学合作调查大陆的基尼系数是0.53或0.54左右(47)。其二,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居世界之首。按照国际一般的情况,当经济发展水平在人均国民生产总值800-1000美元阶段,城镇居民的人均收入大体上是农村居民人均收入的1.7倍。显然,中国的这一比例远远高于其他国家,并且呈现出不断增大的趋势。从近几年的具体数据看,1998、1999、2000年这三年中国城镇居民人均收入分别是农村居民人均收入的2.52倍、2.66倍和2.80倍,2002年达到3.1倍。这是一般的统计状况。根据国家统计局专家的看法,如果再进一步地具体化,情况要严重得多:如果扣除农民用于生产的费用,再把城镇居民享受的一些福利也考虑进来,那么差距就更大,城乡差距将进一步拉大到6:1(48)。其三,富裕群体所占有的社会财富比例迅速提高。调查统计显示,10%的富裕家庭占城市居民全部财产的45%.最低收入10%的家庭其财产总额占全部居民财产的1.4%,另外80%的家庭占有财产总额的53.6%.与此同时,城市居民金融资产出现了向高收入家庭集中的趋势,户均金融资产最多的20%家庭拥有城市居民家庭金融资产总值的比例目前约为66.4%,在最低的20%的家庭中,户均拥有的金融资产只有居民金融资产总额的1.3%(49)。

3.有进一步加剧的趋势

在中国现阶段,社会主要群体的弱势化趋向现象有进一步加重的趋势,而且,如果不以大力度的措施予以应对,这一现象甚至会呈现出一种加速度加重的情势。

我们不得不承认的一个事实是,在目前的中国社会,一些不合理的制度因素和政策因素以及一些不合理的习惯或是潜规则已经在某种程度上出现了固化的情形,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社会资源尤其是公共资源占有与分配的公正状况,影响着社会阶层之间的互动形式,并最终加剧了中国社会主要群体的弱势化趋向。

社会公共资源被挪用、挤占、浪费的现象比较严重。诚如本文第二部分所谈及的那样,中国现阶段政府在自身定位方面存有偏颇之处,即不是定位为公共服务型的政府,而是经济型的政府,于是,政府的公共管理职能严重缺位,大量的社会公共资源被用于经济方面而不是基本的民生方面。再者,在盲目追求GDP 增长的情况之下,政府的政绩观也往往容易陷入诸如膨胀经济水分、过分维护地区利益和形象、相互间模仿和攀比等误区。比如,为了呈现出本地繁荣的经济景象,不少地方热衷于建造一些超出负担能力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扩建城区、修建城市广场、扩展各种形式的开发区等等,为此透支了大量的公共资源。这样一来,必然会直接损害民众的基本权利和基本利益,比如对被拆迁市民和失地农民的低额补偿,甚至就连不少从事城市建设的农民工的工资也被克扣。据海南省建设厅最近的一次调查显示,海南拖欠工程款中有60%以上属于政府拖欠,政府已成为了拖欠工程款的大户(50)。

社会公共资源的不公平分配现象也比较明显,这至少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从纵向(行政隶属)的角度来看,上级的财政状况要好于下级的财政状况。许多基层机构的财政能力几乎枯竭。就同社会弱势群体的关系而言,基层机构最为直接,责任最大,同时也往往是最无奈的。同上级部门相比,现在许多基层机构的财政能力是极为窘迫的。1998年,农业部对10个省区的调查显示,乡、村两级高额负债是普遍的,乡级平均负债400万元,村级平均负债20万元(51)。另据调查,中国镇政府的财政债务每年以200多亿元的速度递增,预计当前的乡镇基层债务额超过5000亿元;其中乡镇一级净负债超过2300亿元,村级估计达2500亿元(52)。全国约有三分之二的乡镇不能正常发工资,有的欠一个月,有的欠一年,相当多的乡镇还在发1992年标准的工资(53)。基层财政的窘迫,不仅难以对社会弱势群体进行直接而有效的援助,而且在客观上容易助长一些基层干部同民众“争利”的现象,从而加重了民众的负担。其二,从横向(区域之间)的角度来看,社会公共资源越来越向东部发达地区倾斜。对此,我们从东部一些城市建设的投资状况同西部一些省份的财政状况的比照中,可以清楚地看到这一点(54)。暂且不论像人们所熟悉的北京准备用2800亿元的资金打造“新北京、新奥运”、上海准备用4000亿元的资金迎接世界博览会等等,我们只是来看一下山东省济南市这个东部地区发展程度尚不算上乘的城市仅仅是在城市建设方面的资金情况。据报道,1999年-2003年5年间,济南市城市建设累计投资近600亿元。在此基础之上,济南市又计划五年内投资1360亿元用于城市建设(55)。相比之下,西部许多省份2003年全年的财政收入总额只有几十亿元至一百多亿元(见表12)。这种势头如果长期保持下去,那么,东西部地区之间的贫富差距会加速拉大,西部地区社会主要群体的弱势化问题毫无疑问地会严重加剧。

违规现象明显,致使社会公共资源向强势群体倾斜和流入。由于社会在不小范围内的失序以及制度因素和政策因素对待不同群体厚此薄彼等多种原因的存在,导致不少社会公共资源出现来源不畅、投向违规的情形。一方面,本应形成的一些社会公共资源难以形成,这突出地反映在大量的税收收入很难兑现。例如,2002年,根据中国含税GDP 倒算,企业有3000-4000亿元该交纳的税没有收上来(56)。于是,这样一项巨额的本应属于公共资源的资金便流向了少数群体和个人。另一方面,现有的公共资源由于种种违规活动而损失严重。以广州市和江苏省为例,从1998年到2003年,广州市审计部门共完成审计项目474个,查出违规资金高达312.63亿元。两年内,江苏全省共审计11447个单位,揭露各类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和一些经济犯罪案件,查出违纪违规金额251.86亿元(57)。一个省辖市、一个省尚且如此,全国违规活动之严重更是可想而知。就连国家一些重要的政府部门也卷入类似的违规活动(58)。中国现阶段的官员寻租现象也令人触目惊心。据报道,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大约有4000名腐败官员逃往国外,带走了大约500多亿美元的资金,其中许多大案要案都是通过离岸金融口岸发生的(59)。另外,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土地收益的严重流失,均造成了社会公共资源的重大损失。

五、负面影响

中国社会主要群体的弱势化趋势这一现象所产生的负面影响是多方面的。这种负面影响除了前面所提到的对社会阶层结构的不利影响之外,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这一现象在很大的程度上会抵消发展的意义

发展应当是以人为本位的发展,而且是以绝大多数社会成员为本位的发展。发展的基本宗旨是人人共享、普遍受益。社会的主要群体,不论是改革的参与者还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均应当成为改革成果的分享者。正是基于此,中国共产党对于全国人民作出了郑重承诺:“共同富裕”。中国共产党的十六大报告也明确宣布: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要“惠及十几亿人口”。而中国社会主要群体的弱势化,意味着中国社会主要群体中的许多成员缺乏基本的发展平台,意味着其基本的家庭财富难以得到可预见的必要积累,意味着中国大量的社会成员无法有效地分享到发展的成果,意味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难以实现。这就造成了一种“有增长无发展”的现象。

第二,削弱中国共产党执政的主要社会基础

中国共产党执政地位的合法性来源于中国人民的支持。中国共产党从成立之日起,就把中国人民的根本利益放在首位。一部中国共产党的历史就是为中国人民奋斗的历史,同广大人民群众保持息息相关的联系,是中国共产党安身立命的基础。历史地看,中国共产党执政地位合法性的具体依据有一个变化的过程。建国之初,中国共产党之所以能够执政,就在于党带领中国人民推翻了“三座大山”,实现了民族独立,建立了新中国。通俗地讲,其执政的合法性来源于“打江山,坐江山”。建国以后,也正是由于顺应了中国民众的根本要求,开始了大规模的现代化建设,进行了改革开放,取得了一系列举世公认的建设成就,使民众得到了具体的“实惠”,因而才得到了中国民众的拥护。显然,能否确保中国民众的根本利益,能否给中国人民带来实惠、带来实际的利益,能否使中国民众的基本生活水准不断地得到提升,这是中国共产党在新的历史时期亦即执政和建设时期能否继续保持其执政地位合法性的关键。而在民众当中,工人和农民居于主体性的地位,是主要的社会群体,是中国共产党赖以执政的主要社会基础。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如果主要群体弱势化趋向问题得不到根本性的解决,那么,中国共产党赖以执政的社会基础势必会被严重地削弱。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适应着中国社会阶层结构的深刻变化,我们不但要重视扩大中国共产党新的执政基础问题,而且还应当重视防止中国共产党原有的执政基础萎缩和削弱的问题。

第三,严重削弱经济的拉动力

就中国的情况而言,在主要的经济拉动力如出口拉动力、投资拉动力和内需拉动力三者当中,内需拉动力的作用要远远高于前两者。就高收入群体、低收入群体和中等收入人群比较而言,高收入群体的购买能力最强,但其边际消费倾向却是最低的;低收入群体的情况则恰好相反,其边际消费倾向最强,要高于高收入群体,但其购买能力却是最低的;中等收入人群的边际消费倾向和购买能力均比较强。显然,一个以中等收入人群占主导位置的社会,对于内需的拉动力是最强的;相反,一个以低收入群体占据主导位置的社会所产生的内需拉动力是最弱的。而中国社会主要群体的弱势化趋势意味着低收入群体成员的数量过大,中等收入人群成员的比例过小。2002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主义社会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及其应用研究课题”的研究结果显示,当前占社会人数大多数的不是中等收入人群,而是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人群,其中全国城镇居民低收入户约占31.79%,中等偏低收入户占32.36%,两部分合计为64.15%(60)。如果再加上农村中的低收入者和中低收入者,中国的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人群人数所占的比例更大。目前,在全国人口中,中等收入者只占6%-8%(61)。

正是由于低收入群体以及中等偏下收入人群成员的比例过大、中等收入人群成员的比例过小,所以,中国现在的经济拉动力只好过度依赖于出口拉动和投资拉动,而不是以内需拉动为主。2003年,中国的进出口总额为70483.5亿元,国内生产总值为117251.9亿元(62)。中国经济的外贸依存度已高达60.1%,远远高于美国2002年18.2%的外贸依存度水准(63)。2003年,中国的投资率达到了自1978年以来的次高点42.3%,而消费率却创下了自1978年以来的最低点55.5%(64)。中国目前经济拉动力的这种具体状况是不正常的,而且过度依赖出口拉动是有风险的。中国目前的内需拉动力之所以无法得到有效提升,其关键性的原因就在于社会主要群体弱势化趋向问题日益严重。社会主要群体弱势化现象使得中国大量社会成员的消费能力十分有限,内需拉动力被严重削弱,进而造成消费市场的不振。如今中国社会出现了这样一种情形:一方面是耐用消费品大量积压,生产能力过剩,另一方面则是大量社会成员在耐用消费品拥有量方面的匮乏。比如,中国现在一方面是由于彩色电视机生产能力的过剩而造成的彩色电视机产品的大量积压,另一方面则是农村当中仍有大量人的购买力十分低下,虽然彩色电视机的价格已十分低廉,但仍有大约四成左右的农村居民家庭没有彩色电视机(65)。显然,中国社会主要群体的弱势化趋向问题一旦得到解决,那么中国的内需拉动无疑会明显地上一个台阶,同时中国的经济增长方式也会趋于健康化。

第四,这一现象对于中国社会的安全运行会造成十分有害的影响

在现代社会和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的安全运行有一个前提性的必要条件,这就是社会阶层结构应当是合理、公正的,社会的各个阶层之间应当呈现出一种良性互动的状态,即:社会的各个群体之间应当保持着一种互惠互利、平等开放的状态。而中国社会主要群体的弱势化趋向必然会造成这样一种现象,也就是富裕群体的利益增进同社会弱势群体基本生活的改善两者之间是相互脱节的,而不是同步的。这就必定会造成社会各个群体之间的隔阂和抵触。当社会各个群体之间的隔阂和抵触积累到一定程度时,必定会进一步损害社会各个群体之间的团结与合作,引发或加重其他一系列的社会问题,造成社会的不安甚至是社会的动荡。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中国现阶段的社会问题就其总体特征而言,出现了一个明显的变化,即:从改革初期的个案化的社会问题转变为现在的整体化的社会问题。

在改革的初期,社会问题虽然不少,但表现出一种多样化和个案化的特征。这一时段的社会问题更多的是来源于价值观念体系的紊乱、生活方式的多样化以及社会成员对于新的社会环境的心理不适。这些来自多个方面、看上去五花八门的社会问题,对社会的破坏能量相对有限,相对来说难以在同一个方向上聚集和释放。所以,一般来说,这一时段的社会问题对于中国社会的安全运行不会构成很大的威胁。

而在中国现阶段,随着社会利益结构层面上的大幅度变化,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之间不协调程度的加大,中国的社会问题就其总体表现而言发生了一个明显的变化,即:社会问题在种类依然很多的同时,源自社会利益结构层面上的社会问题逐渐凸现,其中最为重要的便是社会主要群体的弱势化趋向问题。源自社会利益结构层面上的社会问题具有这样一些特征:人们对于解决问题的迫切性很强;涉及人数数量庞大;潜在能量巨大;引发其他社会问题的连带性极强;而且,这一类的社会问题在各种社会问题当中居于中心的位置。更为严重的是,这一类的社会问题如今呈现出一种加速度加重的迹象。这一切,使得中国现阶段的社会问题具有一种整体化的特征,使得社会问题在某个时期可能会以一种比较激烈的、爆发性的形式表现出来。所以,中国现阶段社会的安全运行面临着极大的挑战,其复杂与艰巨的程度很有可能是自建国50多年以来前所未有的。例如,据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表明,从1993年至2003年这10年间,群体性事件数量急剧上升,年平均增长17%,由1994年的1万起增加到2003年的6万起,增长5倍;规模不断扩大,参与群体性事件的人数年均增长12%,由73万多人增加到307万多人;其中百人以上的由1400起增加到7000多起,增长4倍。这些事件的组织化倾向越来越强,如冲击党政机关的事件逐年上升,2000年2700起,到2003年3700起,当年发生堵公路、卧轨、拦火车的事件就达3100起(66)。究其原因,我们不难发现,几乎绝大多数的群体性事件都同弱势群体的不公正对待有着直接的关系,而且越是严重的群体性事件,越是同社会主要群体的弱势化趋势直接相关,如社会保障待遇问题、强行拆迁问题、强行圈地问题以及劳动保护问题等等。显然,为了保证社会的安全运行,就必须从根本上消除社会主要群体弱势化趋向这一十分有害的现象。

总之,由于中国社会主要群体的弱势化趋向问题是属于社会结构基础层面上的社会问题,涉及面和连带性是很强的,所以,如果听之任之地演化下去,这一问题就很有可能造成严重的社会危机和社会动荡,从而使中国经济发展丧失掉基本的前提条件,使中国改革开放以来所积累的社会财富和现代化成就毁于一旦。

六、如何应对

应当看到的是,中国现阶段社会主要群体弱势化问题是在改革和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也只能在改革和发展中予以解决。只要在改革和发展中采取积极、可行的对策,这一问题在短期内是能够得到有效控制的,在中长期内是能够得到有效缓解和有效解决的,从而最终能够确保社会的安全运行和健康发展。至于应对思路与措施,虽然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但是以下几个方面的事情是必须做到的。

第一,确立起共享社会发展成果的基本理念

在中国的现阶段,社会主要群体的弱势化趋势问题以及由此所带来的种种社会问题已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需要注意的是,扶贫济困,为弱势群体直接提供帮助,固然十分重要,但这是远远不够的,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应当看到,我们不仅要想方设法地减少现有弱势群体的人数,更为重要的是,应当用长远的眼光来考虑问题,从总体上防止更多的、目前生活尚处在正常状态的社会成员变为弱势群体的成员。而要做到这一点,我们首先应当从社会公正基本理念的层面上,从社会发展基本宗旨的高度来考虑问题,以此作为相应的制度安排和制度创新的理念依据。否则,其他一切相关的政策和措施将无从谈起。就此而言,一个至关重要的基本理念就是:社会成员应当共享社会发展的成果。

社会成员共享社会发展的成果,既是现代社会文明的标志,同时也是现代化进程中的客观需要。恩格斯指出,应当“结束牺牲一些人的利益来满足另一些人的需要的情况”;使“所有人共同享受大家创造出来的福利,”“使社会全体成员的才能得到全面的发展。”(67)邓小平更是极为重视这一问题。他指出,“如果导致两极分化,改革就算失败了。”(68)我们从《邓小平年谱》当中可以发现,邓小平退休以后的几年,对于这一问题越来越关注。比如,1993年他就表现出一种很深的忧虑,他指出,“少部分人获得那么多财富,大多数人没有,这样发展下去总有一天会出问题。分配不公,会导致两极分化,到一定时候问题就会出来。这个问题要解决。过去我们讲发展。现在看,发展起来以后的问题不比不发展时少。”“要利用各种手段、各种方法、各种方案来解决这些问题。”(69)而且,邓小平并没有把这一问题放到遥远的未来,而是有一个明确的时间表,也就是在20世纪末的时候就应当“突出地提出和解决”这一问题。当我们引用“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名言时,不能忘记邓小平在其著名的南方谈话中所说的另一个与之相辅相成的、极为重要的战略构想,否则就会陷入以偏概全的误区。就贫富差距的过分悬殊问题,邓小平同志指出,“什么时候突出地提出和解决这个问题,在什么基础上提出和解决这个问题,要研究。可以设想,在本世纪末达到小康水平的时候,就要突出地提出和解决这个问题。”(70)

共享社会发展成果的含义是,社会发展的成果对于绝大多数社会成员来说应当具有共享的性质,即:随着社会发展进程的推进,每个社会成员的尊严应当相应地更加得到保证,每个社会成员的潜能应当相应地不断地得到开发,每个社会成员的基本需求应当相应地持续不断地得以满足、其生活水准应当相应地得到不断的提高。相反,如果随着社会发展进程的推进,社会财富越来越多地集中在少数社会群体少数社会成员一方,那么就说明社会发展成果只是为少数社会群体少数人所享用。这样的发展不可能是真正的发展,而只能是畸形化的发展,只能造成一种“有增长无发展”的状况。

我们在改革与发展中,要考虑广大人民群众的承受力,这是毫无疑问的。现代化建设固然需要社会成员付出一定的代价,但是这种代价不应超过一定的限度。我们不能总是立足于让社会成员承受些什么,不能将社会成员视为被动之物,而是应当立足于让广大民众不断地获得些什么。改革开放20多年了,我们应该考虑让广大的民众普遍地享受社会发展的成果,而且,国家已经初步具备了这个实力。只有这样,真正地解决主要群体的弱势化问题,才能使人民群众积极地认同改革、认同发展,从而实现社会的安全运行和健康发展。

需要指出的是,我们在谈论社会成员共享社会发展成果这一问题时,是有其特定的时代前提条件的。否则,便有可能误人空想社会主义和平均主义的境地,便有可能违反现代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这个必要的前提条件就是,大力发展生产力。只有以高度发达的生产力为基础,一个社会才能具备相应的社会经济资源,才能为社会发展成果的共享提供必不可少的物质基础。我们注意到,无论是马克思、恩格斯还是邓小平,他们在谈论“共享”问题时,总是把高度发达的物质条件作为最为重要的前提性条件。在社会经济资源比较匮乏的条件下,如果要刻意地制造一个“共享”社会的话,那只能是流于类似于空想社会主义和平均主义的境地。在这方面,中国曾经有过沉重的教训(71)。

第二,矫正几个流行的错误观念

毋庸讳言,目前中国的具体情形是社会发展滞后于经济发展,社会公正已经成为各个阶层所共同高度关注的重要问题,而社会主要群体的弱势化趋向是社会不公现象当中的突出问题。这些年来,我们对社会公正问题之所以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有一些观念或者说是一些根深蒂固的观念在妨碍着我们重视社会公正问题。这些观念主要包括:“原始积累不可避免”,“国家财力不足”,“重视公正便会妨碍效率”。所以,要想真正重视社会公正问题,以有效地阻止中国社会主要群体的弱势化趋向,就必须对于这些观念进行一番必要的反思。

一是“原始积累不可避免”之说

这种观念尽管在正式媒体上所谈论的不多,但是不少人在一些小型会议或在私下场所当中谈得比较多,实际的影响面比较大。这种观念认为,欧洲早期的现代化进程是通过“火与血”的原始积累来实现的,而且这种原始积累的过程是任何一个从事现代化建设的国家都不可避免的;中国既然要搞现代化建设,就免不了出现一个残酷的、牺牲多数人利益的原始积累时期,在这样一个时期少数人迅速积累财富和多数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是必然的事情。

原始积累不可避免之说的误区在于,对于各个国家复杂的历史过程进行不恰当的、简单的类比。由于历史条件和国情的不同,在欧洲早期现代化进程中出现的原始积累现象在当今中国社会并不见得会重现。其一,同欧洲早期现代化建设时期有所不同的是,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人权保护、平等、以人为本的观念在世界范围内已经深入人心。比如,以往的选举有着种种身份或资格的限制,而现在的选举则排除了一切不合理的限制。再如,保护人权已经写入了我国的宪法当中。在这样的情形下,拒绝一切形式的人为剥夺,在中国社会已经是大势所趋、民意所向。任何形式的剥夺,在社会基本价值观层面上均会遭到明确的反对,在现实社会层面上都将招致民众的广泛抵触。其二,与以往不同的是,人类已经发明了保护社会成员基本生存条件的基本制度和种种方法,中国完全可以通过社会保障制度,通过税收,有效地实现社会转移支付,使富裕群体的利益增进和弱势群体的生活处境改善两者之间实现同步化,从而避免两极分化现象的出现或加重。虽然中国社会要想完全做到这一点还需要一个过程,但是这个过程毕竟已经开始启动,其前景完全可以预期。其三,同欧洲早期现代化建设时期迥异的是,中国现在以政府为主的公共权力十分强大,拥有很大的资源控制力和调节力,能够在社会公正方面做很多事情。尤其是,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其基本宗旨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所以,只要公共权力运用得当,中国可以从长远考虑而避免许多由市场自发性所造成的种种缺陷。比如,可以限制某些群体的不当行为,可以举办社会所必不可少的公益事业,可以防止过大的贫富差距,可以主动地改善基本民生状况,可以有效地扩大内需,等等。其四,一些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经验也说明了欧洲早期工业化时期的原始积累现象可以避免。韩国和中国的台湾省的发展历程证明,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仍然可以保持相对的社会公正状态。

二是“国家财力不足”之说

这种看法认为,现在之所以还不能重视社会公正问题,是因为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国家的财力十分有限。

公共投入至关重要。一个国家必须通过有效的公共投入,为社会成员提供有效的公共产品,才能实现社会的公正,才能维持社会的正常运转,才能保证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这里,国家拥有必要的财力是公共投入的前提条件。就中国的目前状况而言,随着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的高速发展,国家的财力也得到了大幅度的增长。2004年仅税收一项就突破了25000亿元,再加上非税收的财政收入以及预算外的财政收入,应当在30000亿元以上;国家的外汇储备已经超过了6000亿美元。就实现初级的和基础性的社会公正而言,国家的财力条件已经具备。

显然,就现实情况而言,国家的财力问题已经得到了初步的解决,已经不能成为不重视社会公正的理由。从前面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到,问题的症结不仅在于国家是否拥有了一定的财力,而更在于中国目前公共投入优先顺序的明显颠倒。如果中国目前公共投入的优先顺序得以适当的矫正,那么,即便是在国家财力现有的条件下,也能够使中国的社会公正程度得到大面积的、大幅度的提升,并使社会主要群体的弱势化趋向问题得到有效的缓解。

三是“重视公正便会妨碍效率”之说

这种看法认为,中国目前必须将效率放在第一位,所以,重视社会公正问题必然会妨碍经济发展的大局。

这种看法的第一个误区在于错将社会公正与平均主义混为一谈。平均主义固然是与效率相悖的观念,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社会公正同样与效率相悖。平均主义的本质是削高平低,强调社会成员生活状态的相似和均等。平均主义如果得以盛行,必然会形成一种多数人剥夺能力强、贡献大的少数人的局面,从而损伤了这个社会的活力。问题在于,真正的、现代意义上的社会公正并不是平均主义,而是一个同现代社会和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基本价值体系。公正是现代社会的制度设计和政策安排的基本依据,其精义是强调给每个社会成员他(她)所应得,强调每个社会群体和每个人“各尽所能、各得其所”。公正是由对社会成员基本生存条件予以保护、机会平等、按照贡献进行分配以及社会调剂这样几项基本规则构成的有机体系(72)。在公正基本规则体系当中,任何一项都是不可缺少的,都具有着特定的重要功能,而其中的机会平等规则和按照贡献进行分配规则是一个社会提升效率、激发活力所必不可少的。

这种看法的第二个误区在于没有看到,现在的效率出现了一些问题,恰恰是因为在社会公正方面做得不够好。诚如本文前面所提及的那样,就经济的直接推动力而言,无非是来自三个方面,即:外贸拉动、投资拉动和内需拉动。对于中国来说,在这三项拉动力当中,内需拉动的作用又要远远超过其他两项拉动力。显然,目前解决中国经济发展持续推动力的关键在于,实现初级的社会公正,建立起基础性的社会救助和社会保障体系,大幅度减少低收入群体成员的人数。如果这项任务能够完成,便不但可以直接增强内需拉动力,提升中国经济的健康程度,而且还可以通过建立起基础的社会保障体系,使大量社会成员生活的后顾之忧得以解除,从而间接地增大对日常消费的投入,有效地扩大内需拉动。

第三,注重维护和保障社会成员的基础生存权利

从相对微观的角度看,中国社会主要群体弱势化趋向的直接原因,是对许多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的保护做得不够到位,所以,改变社会主要群体弱势化趋向的关键在于维护和保障社会成员的基础生存权利。2004年由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也说明,保护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已逐渐成为整个社会所关注的重要问题。

在中国现阶段,应当特别注重维护和保护社会成员基础层面的生存权利如合法的私有财产权、劳动权等。

中国正处在现代化的初期阶段。在这样一个时期,过于强调完善的人权保护作法显然不够现实。但是必须看到,在中国现阶段,同社会成员基本生存基本发展密切相关的一些基本权利,如财产权、劳动权以及社会保障权等等已经成为影响社会成员基本生活状况的极为重要的因素,因而应当也必须得到应有的保护。

在中国,“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宪法规定对于社会成员来说是至关重要的。特别是在市场经济社会,财产权对于社会成员具有不可替代的意义:“一方面,此项权利是得以确保适当生活水准的权利基础,另一方面,它又是独立以及自由的依托。”(73)具体言之,财产权对于社会成员的意义在于:其一,就大多数社会成员基本生存权利的保护而言,财产权的保护是必不可少的,是对其基本生活状态底线的确保。私有财产包括个人的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是大多数社会成员基本生计的必要屏障,是其安身立命的基础条件。对大多数人(中等收入人群和低收入群体)来说,同高收入群体相比,其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数量自然要少得多。虽然如此,但是应当看到的是,这有限的私有财产对于大多数人基本生存需求的边际效应来说并不低于甚至要高于高收入群体。比如,对于为数不少的收入不高的城市居民来说,其私人住房的面积很小。由于他们无力购置新房,或者需要费很大力气多年储蓄资金才买得起新房,所以这面积很小的住房却是他们基本生计的须臾不可缺少之物。在这样的情况下,强行圈地、强行拆迁对于相关的大多数社会成员基本利益的损害与打击程度是可想而知的了。显然,将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列入宪法,将之上升到国家大法的位置,无疑会防止其他群体对于中等收入人群和低收入群体以各种各样名义进行的剥夺,防止将大多数人的基本财产强行充公或变相充公,从而有效地维护大多数人的基本利益。其二,保护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对于大多数社会成员基本发展权利及其可以预期的发展空间的保护也是十分必要的。保护私有财产不仅事关大多数社会成员的基本生存问题,而且事关其发展的基本前景。不能否认的是,公民的私有财产状况同其发展前景密切相联。这不仅仅因为积累财富是大多数社会成员的一个重要目标,而且还因为具体的财富状况是社会成员赖以发展的基本平台。所以,保护私有财产,有助于排除大多数社会成员发展过程中的不确定因素,有助于其财富的可预见积累,有助于增强其发展前景的可预期性。尤其是在中国社会转型的重要时期,保护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这一规定显得更加重要。现在中国的社会收入结构是呈金字塔形的,即:上面小、下面大。这种社会结构不合理,也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应当形成一个两头小中间大的亦即一个以中等收入人群占主导地位的橄榄型的社会结构。而在中等收入人群发育、壮大的过程中,对于其私有财产进行保护至关重要。

就业是民生之本,充分就业应当成为社会的优先目标。获得一种职业,对于劳动者来说,就意味着拥有了相对稳定的经济收入,意味着能够进行一些必要的平等的社会活动,意味着能够积极地融入社会。正是从这个意义上,国际劳工组织的《全球就业议程》明确指出:“工作是人们生活的核心。”(74)如果一个人长时间地失掉工作,那么,就往往意味着这个人社会生活状况的边缘化,即与“主流”社会生活板块隔离开来,而进入一种片面、狭小、封闭的社会生活情境。如是,则会使失业者同其他社会成员的交往出现障碍,或者使这种交往成为一种不平等、不对称的社会互动。这种不平等的社会互动影响深远,它不仅会造成失业者与正常社会生活环境之间的隔阂,而且还会使失业者的尊严以及独立的人格受到严重的伤害,其伤害程度会随着失业时间的推移日益加深。实现充分就业,是消除主要群体弱势化趋向这一现象的有效途径。

重要的是,如何才能有效地增加就业机会。毫无疑问,提高经济增长率、增加中小企业的数量,可以有效地增加就业机会。此外,在中国现阶段还有一个十分有效的途径,这就是,如果改善劳动者的劳动条件,做好了劳动者基本权益的保护工作,就可以明显地增加就业机会。

从表10中可以发现,在中国城市当中,所有行业中从业人员的工作时间都超出了每周工作40个小时的规定,每周平均工作48.16个小时,而且。大部分劳动者并没有得到应有的加班费或足额的加班费。通过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时间,究竟能够增加多少就业机会?通过两种方法可以简单地估算出来。我们先按照一种最保守的方法来计算一下,也就是按照假设城市每个行业中每个就业人员全部超出每周45个小时的工作时间来计算,在2003年,中国城镇共有就业人员25639万人(75),每人每周平均工作超时为3.16个小时,3.16个小时乘以25639万人就等于81019万个小时,再除以45小时就等于1800万人。这种最为保守的计算说明,通过对劳动者劳动时间的保护,仅在城市就能空出1800万个就业机会。诚然,在现实中,不可能所有行业中的就业人员每周的工作时间都超过了45个小时。我们再按照最为理想的一种方法估算一下。假设每个就业人员每周的工作时间都没有超时,都是40个小时,每人每周平均工作超时为8.16个小时,那么,8.16个小时乘以25639万人就等于209214万个小时,再除以45小时就等于4649万人,即按照最为理想的状态计算,通过对劳动者劳动时间的保护,在城市能空出4649万个就业机会。显然,中国现阶段通过对劳动者劳动时间的保护,城市当中能空出的就业机会在1800万人和4649万人之间,取其中位数,应当是3221万人。这样,我们就可以得出一个初步的估算结果:如果我们重视劳动者劳动条件的改善,注意维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那么仅仅在城市当中,就可以增加3000万个以上的就业位置。如果再进一步进行估算,将农村当中非农领域就业人员的劳动条件改善问题一并考虑进去,那么,又可以增加1000万个以上的就业位置。通过以上的分析与估算,初步结论是:目前,只要切实地改善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条件,那么,全国城市中的各个行业以及农村中的非农领域总共可以增加4000万个以上的就业机会。由此可见,改善劳动者的劳动条件是一举两得的事情,既可以大幅度地增加就业机会,还可以大幅度改善民生状况。

第四,建立一个初级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

从前面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到,中国现阶段许多较为严重的社会问题源自社会主要群体的弱势化趋向问题,而社会主要群体弱势化趋向的重要症结在于许多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和基本生计缺乏必要的保证。显然,要想消除或缓解主要群体的弱势化趋势,并进而从总体上缓解社会问题,就必须由此入手,建立起低水准、广覆盖、有实效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如果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状况和基本生活条件不被恶化,就可改变社会主要群体弱势化趋向问题,维持中国现阶段的社会安定局面,避免社会可能出现的严重动荡,从而渡过现代化过程中最脆弱、最危险的阶段。

现在我们应当开始着手建立一个初级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之所以如此,是由两个方面的原因所决定的。一方面,社会的现实状况以及建立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促使我们必须注重社会公平保障体系的建立。另一方面,中国现在已经具备了一定的实力,但是,中国还不是一个发达的国家,甚至还算不上是一个比较发达的国家,特定的国情条件决定了在中国建立一个高级的或者是中级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是一件力不胜任的事情。这样两个方面的原因,决定了在中国现阶段应当开始建立一个初级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

初级社会公平保障体系的基本特征是低水准、广覆盖、有实效,其指标不一定面面俱到,但主要指标应当具备。可以考虑用5年的时间完成这一任务。在五年之内,打好初级社会公平保障体系的基础,并形成一个合理有效的定制。五年后,再进一步加大力度,扩大战果,使初级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再上一个台阶。

对于国家来说,近期需要做的事情可以分为两大块,一是国家的直接投入,二是国家的立法、监督、执行和引导。这里,我们重点分析一下前者。

就建立初级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而言,国家每年究竟需要投入多少资金?如果不算需要偿还的社会保障“历史欠账”,按保守的估算,国家每年大约需要支出2670亿元(不包括国家在城市义务教育已有的支出)。其支出大致可分为两个部分:(1)在城市大约需要支出1500亿元。主要包括:“三险”开始覆盖全部的工人包括农民工,大约需要国家垫支600亿元以弥补缺口;开始对工人尤其是农民工进行常规的职业培训,需要国家支出200亿元;适当增加失业保险支出,需要200亿元;扩大低保范围并适当提高低保标准,国家需要支出300亿元;适当增大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国家需要支出200亿元(不包括国家在城市义务教育方面已有的支出)。(2)在农村大约需要1020个亿。主要包括:国家对农村养老保险需要支出200亿元;国家对医疗保险需要支出320亿元;在农村义务教育方面,国家应当出资并免除所有小学生、初中生的教材费计250亿元,适当减免部分小学生、初中生的学杂费计200亿元,两者相加共计450亿元(不包括国家在农村义务教育方面已有的支出);扩大农村的低保范围并适当提高低保标准,需要国家支出50亿元。另外,在城市和农村,应当增大对抚恤事业的投入,需要支出150亿元。

显然,上述资金数额没有超出国家财政能力的可承受范围。

至于建立初级社会公平保障体系的资金来源,可否作这样的考虑:其一,在新增财政收入支出当中确定一个较大的比例,并形成惯例。此举相对来说更容易被人接受,可行性程度高。这方面,可以借鉴上海的作法。2005年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将新增财政支出当中的70%用于基本民生。其二,将已有财政支出的比例结构作适当调整。比如,可以将用于竞争性领域的支出逐渐减少,大幅度减少豪华性公益工程的建设支出。其三,以土地换保险。将一部分用于补偿征地的资金用于被征土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其四,发行专项国债和福利彩票。

需要提及的是,目前对于养老保险方面的“历史欠账”约为2.5万亿元。对于这一部分的缺口,可以通过国有资产的专项切块,如通过减持国有股、动用部分外汇储备等方法,来陆续冲抵。

在建立社会公平保障体系方面,国家需要做的另一方面的事情是,通过立法、监督、执行和引导,来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包括制定《社会保障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修改《劳动法》,制定相关的、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并予以切实的落实;逐渐实现政府的职能由经济型政府向公共服务型政府的转换;确立劳动监察机构的权威地位,加强劳动监察队伍的建设;妥善解决已有的征地、拆迁等问题,并防止类似事情的发生;建立同现代社会和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各种社会组织和利益协调机制等等。

美国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时机对于我国具有一定的参照意义。1929-1933年的经济大萧条,给美国社会经济造成了巨大的灾难,使得美国深感全面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性。1935年,以制定《社会保障法》为标志,美国开始系统地建立社会公平保障体系。从购买力平价的角度来看,中国目前的人均GDP 同当时的美国大致相仿,均为4000多美元(76)。况且,中国共产党的执政理念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我们国家现在的公共权力和公共财力,均远远超过了当时的美国;我们在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建设方面可以借鉴的各种经验与教训也要远远优于当时的美国。所以,在同样的经济条件下,在建立初级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方面,我们应当也能够比当时的美国做得更好。

显而易见的是,建立初级社会公平保障体系的最大难点,既不在于资金问题,也不在于其工作的难度问题,而在于我们的基本理念是否实现了真正的转换。只要我们真正确立并贯彻“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基本理念,将社会公正放到了一个更加突出的位置,那么,许多具体的思路和方法也就能够作出相应的合理调整,从而改变中国社会主要群体弱势化趋向现象。

[收稿日期]2005-12-15

注释:

①这里所说的社会主要群体,主要是指社会阶层体系中的基础阶层,亦即民众层面上的社会阶层,包括农民阶层、工人阶层等。目前这部分人在中国社会当中居于多数人的位置。

②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2004》,中国统计出版社2004年版,第357页。

③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2004》,中国统计出版社2004年版,第120页。

④S.K.Sanderson ,1991,Macrosociology :an introduction tohuman society (second edition),New York:HarperCollins Publishers Inc.p.48.

⑤Mary C Ruof ,2004,Vulnerabihty ,Vulnerable population,andpolicy,Kennedy Institute of Ethics Journal,14(4),p.412.

⑥《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44页。

⑦怀默霆:《中国的社会不平等和社会分层》,载边燕杰主编:《市场转型与社会分层——美国社会学者分析中国》,三联书店2002年版。

⑧孙立平等:《改革以来中国社会结构的变迁》,《中国社会科学》1994年第2期。

⑨吴忠民:《和谐社会与中国改革新阶段》,《学海》2005年第1期。

⑩V.Nee,1996,The emergence of a market society:changing mechanismsof stratification in China,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101,pp.908-49.A.Rona-Tas ,1994,The first shall be last?Entrepreneurshipand communist cadres in the transition from socialism ,American Journalof Sociology,100,pp.40-69.

(11)田岛俊雄:《中国农业的结构与变动》,李毅等译,经济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0页。

(12)吴忠民:《社会公正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70页。

(13)吴忠民:《渐进模式与有效发展——中国现代化研究》,东方出版社1999年版,第230-232页。

(14)参见S.Bruce Jansson,1994,Social Policy:From Theory toPractice,ed.Brook/Cole Publishing Company.R.Baker(ed.),1995,The Social Work Dictionary,ed.Washington DC:NASW Press.

(15)李慷:《中国民政事业发展报告(2003-2004)》,中国网2004年6月24日。

(16)孙立平:《利益时代的冲突与和谐》,《南方周末》2004年12月30日。

(17)James E.Foste ,1998,Absolute versus relative poverty ,The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88(2),pp.336-37.

(18)李实:《中国个人收入分配研究回顾与展望》,载姚洋主编:《转轨中国:审视社会公正和平等》,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19)Alan Piazza Echo H.Liang ,1998,Reducing absolute povertyin China:current status and issues,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Affairs,52(1),p.253.

(20)中新网2月24日电:《中国安全生产形势严峻去年事故107万死亡近14万》,中国新闻网2003年2月24日。

(21)《21世纪经济报道》社评:《破解矿难死结需要市场化思维》,《21世纪经济报道》2004年12月2日。

(22)郑斯林:《织就社保安全网》,劳动与社会保障部网站2005年2月16日。

(23)卫生部:《第三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主要结果》,卫生部网站2004年12月3日。

(24)本报北京5月7日讯:《教育部公布去年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状况》,《人民日报》2004年05月08日。

(25)新华网北京12月18日电:《高级“蓝领”成为中国稀缺人才是忧是喜?》,新华网2003年12月19日。

(26)新华社北京电:《首届蓝领技能大赛启动》,《北京青年报》2004年04月12日。

(27)《中华工商时报》:《深圳高级蓝领难求年需2000仅供500短缺1500》,《中华工商时报》2003年07月07日。

(28)吴忠民:《论程序公正》,《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02年第4期。

(29)刘智等:《数据选举:人大代表选举统计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69页。

(30)仲大军:《国民待遇不平等审视——二元结构下的中国》,中国工人出版社2002年版,第125页。

(31)International Labour Office/W.Van Ginneken ,2003,ExtendingSocial Security :Policies for Developing Countries,ESS Paper NO.13,ILO ,Geneva.P.70.

(32)吴忠民:《公正视野中的中国农民》,《江苏社会科学》2002年第6期。

(33)陆学艺主编:《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研究报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190页。

(34)王舟波:《中国农民工维权之路及前瞻》,《学习时报》2004年5月31日。

(35)李真主编:《工殇者——农民工职业安全与健康权论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

(36)陈锡文:《当前我国农村经济的形势、问题及政策》,《理论动态》第1637期,2004年6月10日。

(37)陈芳等:《土地出让金流失黑洞有多大》,《人民日报》2004年08月11日。

(38)陈吉元等:《21世纪中国农业与农村经济》,河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215页。

(39)[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68-69、57页。

(40)陆学艺主编:《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研究报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69-73页。

(41)参见H.R.Kerbo ,1991,Social stratification and inequality:class conflict in historical and comparative perspective (second edition),New York:McGraw-Hill,Inc.,p.112.

(42)陈锡文:《当前我国农村经济的形势、问题及政策》,《理论动态》第1637期,2004年6月10日。

(43)陈锡文:《当前我国的农村经济和农村政策》,《改革》2004年第3期。

(44)[美]约翰。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姚大志译,上海三联书店2002年版,第102页。

(45)世界银行:《中国:推动公平的经济增长》,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0页。

(46)李实等:《中国居民财产分布不均等及原因的经验分析》,《经济研究》2005年第6期。

(47)苗树彬等:《寻找经济转轨与社会公平统一的发展道路——中改院“经济转轨与社会公平改革形势分析会”综述》,《光明日报》2004年8月17日。

(48)中新社北京十月二十一日电:《邱晓华指出:中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高于五比一》,中国新闻网2002年10月21日。

(49)财政部科研所课题组:《财政部报告称中国贫富分化加剧》,中新网2003年6月16日。

(50)李生东:《1000年还清欠款?海南超六成工程款拖欠属政府》,《新华每日电讯》2004年08月09日。

(51)陆学艺:《我国农村存在问题的诊断和分析》,《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01年第4期。

(52)钟华:《乡镇基层财政负债5000亿体制改革呼声日渐迫切》,《财经时报》2004年04月04日。

(53)陆学艺、王春光:《为农村乡镇干部说几句话》,《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01年第10期。

(54)虽然中国城市建设的投资资金可以来自多个渠道,但是最为重要的部分无疑是来自社会公共资源包括财政支出和政府“经营土地”的“收入”等。

(55)王进等:《新泉城发展蓝图绘就》,《济南时报》2003年4月7日;王媛媛:《扮靓济南房地产唱主角》,《中国房地产报》2003年7月10日。

(56)禄兴明等:《财经观察:中国老板偷税超3000亿?》,《外滩画报》2003年9月18日。

(57)新华社广州电:《广州市5年审计出300亿元违规资金》,《人民日报》2004年08月17日。赵诚:《江苏两年审出违规资金251亿元199人受到处分》,《现代快报》2004年08月19日。

(58)李金华:《2003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报告》,新华网2004年06月25日。

(59)中新网8月16日电:《四千贪官卷走500亿美元总理批示尽快寻解决办法》,中新网2004年08月16日。

(60)王心富:《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是现实社会发展的需要》,《深圳特区报》2003年01月06日。

(61)肖灼基:《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维护社会平稳发展》,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中国社会科学院:《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研讨会论文汇编》,2005年。

(62)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2004》,中国统计出版社2004年版,第714、53页。

(63)国家统计局:《国际统计年鉴2004》,中国统计出版社2004年版,第292、293、49页。

(64)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2004》,中国统计出版社2004年版,第65页。

(65)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2003》,中国统计出版社2003年版,第344页。

(66)王东进等:《积极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妥善处理群体性事件》,《中国社会发展战略》2004年第3期。

(6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43页

(68)《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39页。

(69)冷溶等主编:《邓小平年谱》,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1364页。

(70)《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74页。

(71)吴忠民:《社会公正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5-16页。

(72)吴忠民:《公正新论》,《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第5期。

(73)[挪]艾德等:《经济、社会和文化的权利》,黄烈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7页。

(74)转引自《劳工世界》2002年第2期。

(75)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2004》,中国统计出版社2004年版,第122页。

(76)参见:B.R.米切尔编:《帕尔格雷夫世界历史统计——美洲卷1750-1993》,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世界银行:《1986年世界发展报告》,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6年版;世界银行:《2004年世界发展报告》,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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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东岳论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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