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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广云 毕竞悦:论民族团结与国家统一的基石——文化认同与政治承认

更新时间:2021-04-18 12:34:06
作者: 程广云 (进入专栏)   毕竞悦  

  

   中华民族国家是唯一绵延至今的文明古国。两千年来,中华民族的团结、中国国家的统一虽有种种曲折,却是历史发展的总方向和总趋势。其中秘密究竟何在?——在于中国国家政治认同奠基于中华民族文化认同基础上,牢不可破。中华民族国家现代转型以来,传统文化认同已经打破,现代政治认同尚未确立,民族国家的认同和承认成为一个问题,需要我们从学理上予以阐明。

   “认同”亦称“身份”。“身份”作为名词,指某一个体或群体依据某些明确的、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准或尺度在特定社会中所获得的地位或类别;而“认同”则具有动词性质,指某一个体或群体试图辨识、确认自己的身份定位与归属的行为和过程。泰勒认为:“我的认同是由提供框架或视界的承诺和身份规定的,在这种框架和视界内我能够尝试在不同的情况下决定什么是好的或有价值的,或者什么应当做,或者我应赞同或反对什么,换句话说,这是我能够在其中采取一种立场的视界。”[1]吉登斯重点关注“自我认同”,他将“自我认同”(Self-Identity)定义为:“个体依据个人的经历所反思性地理解到的自我。”[2]“承认”(Recognition)即是关于确认与归属的行为。“认同”一词表达的是一个人对自己是谁及自己作为人的本质特征的理解;而“承认”一词则表明:我们的认同部分地是由他人的承认构成的。认同是自我的独白,而承认则建立在一种对话关系上,包含两个方面,一个是自我认识,一个是社会身份。社会身份既包含个人对社会的认同,也包含社会对个人的承认。表象地看,认同是自我的认识,而承认则是他者的认识。实质地看,承认是一种相互的概念,既包括自我的认识,也包括他者的认识。承认是一个自我确认的过程,一个寻求归属的过程。“承认”这个概念把关于自我意识及人格建构的问题连同对法律及道德的论证,连同各种社会形式的形成,放在一个统一的、系统的进程中加以阐明。它的背后是道德特殊主义,而不是道德普遍主义。

   认同与承认是主体间的行为,构成共同体的纽带,一种主体间的认同和承认的形式决定一种共同体的形式。我们将认同与承认区分为文化的与政治的两个方面。这种区分只是为了研究方便。在现实生活中,它们不是截然区分,而是相互交错。从认同到承认是一个历史的发展过程。独白式的认同是现代性的表征,而对话式的承认则是后现代的表征。

   一、中国古代文化认同

   广义的文化认同的基本形式包括族群认同和狭义的文化认同。

   族群认同包括血缘认同和地缘认同两方面。基于血缘的承认是自我认同的延伸。而基于地缘的承认则是血缘承认的延伸。最基本的血缘承认便是血亲认同。族群认同是在血亲认同的基础上发展而来。最原始的国家认同便是族群认同,族群认同主要适用于传统农业社会、熟人社会,而现代工业社会、信息社会则是一个生人社会。基于血缘与地缘的承认只适用于传统礼治,不适用于现代法治。

   在人类社会历史上,族群主要包括氏族、家庭、民族三个基本类型。首先,氏族,又名“氏族公社”,是由原始人群发展而来,是基于血缘认同的族群,以血缘关系为纽带,主要经历了由母权制氏族到父权制氏族的演变。“母权制”是类比“父权制”的说法,但是,在历史上,妇女从未享有类似男子所享有的性别特权。母权制就是母系制,在“只知其母、不知其父”的婚姻和家庭形式中,按照母亲计算世系,正如父权制也是父系制,按照父亲计算世系一样。只是父权制比母权制附加了性别压迫的制度。几个具有血亲关系的氏族联合构成部落,几个具有血亲关系的部落联合构成部落联盟。其次,家庭是由杂乱的性关系发展而来,是基于婚姻认同、血缘认同、收养认同的族群,以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收养关系为纽带,经历了由血缘家庭、普那路亚(伙伴)家庭、对偶制家庭,在私有制和父权制的推动下,到专偶(一夫一妻)制家庭的演变,而又从片面的一夫一妻制家庭发展到全面的一夫一妻制家庭,两性关系最终完全建立在性爱(爱情)基础上。[3]在前现代社会,几个具有血亲和姻亲关系的家庭联合成为家族;在现代社会,家族解构,核心家庭成为普遍形式,但家庭形式的多元化和多样性却是后现代社会的基本特征。最后,民族是基于语言认同、地缘认同、利益认同、文化—心理认同、血缘认同的族群,以语言、地域、经济、文化—心理、血缘为纽带。民族和纯粹基于血缘认同的种族、和纯粹基于语言认同的语族是不同的,尽管它们在现实生活中相互交错,然而“种族”是生理学概念,“语族”是语言学概念,而“民族”则是社会学概念。民族主要经历了由古代民族(部族)到现代民族的演变。演变的标志便是民族国家的建立。所谓“民族主义”也就是一种民族认同、族际情感和身份共识。

   文化认同的基础是语言、文化传统等等。语言是区分各种文化群体的标准之一。语言在某种意义上是地缘的映射。在同一语言的不同地区存在着多种方言,在交通、通讯、传媒落后和封闭的条件下,方言的范围与地域的范围相关,方言越接近,距离也就越接近。但是语言并非最重要的文化认同基础。在一个多民族国家里,往往存在着多种语言,甚至在单一民族内,也存在着多种方言。在识字率普及之前,语言作为文化载体的作用并不是很大;在识字率普及之后,统治阶级可以通过国家权力推行统一的语言文字。语言文字的统一是政治的产物,而不是单纯文化的产物,因而官方语言在本质上超越了地方性。一般族群认同是文化认同的弱形式,包括情感依赖、民族意识都是文化—心理认同。而国家认同除了政治认同形式之外,则是文化认同的强形式,意识形态认同是在一般文化—心理形式上升为意识形态之后形成的。

   一般地说,在人类社会历史上,氏族认同采取了习俗认同的形式,家庭认同采取了伦理认同的形式,而民族认同则大多采取了宗教认同的形式。习俗认同是潜在的和自发的形式;显在的和自觉的形式是伦理认同、宗教认同。伦理认同通过规范和舆论的力量维系;宗教认同通过礼仪和制度的力量维系,综合了组织认同与文化认同。宗教的产生和发展是一种文化现象,但不仅仅是文化现象,宗教总是与社会政治组织相联系。在政教合一的国家,宗教构成了根本的和重要的承认基础。宗教还超越了国家的范围,成为人们承认的基础。在政教分离的国家,宗教还依赖于社会组织,成为一种社会力量。

   中国古代的民族认同和国家认同是从家族认同延伸而来,但是超越了简单的族群认同,而是以文化认同为基础,是以文化认同来构建国家认同的典型。古代中国虽然强调家族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国”是由“家”扩展而来,但是中国传统的国家认同主要不是以“族群”为基础,而是以“文化”为基础,强调的是一种家国观念。所谓“民族”是一个比较模糊的概念。古代中国有传统意义上的“天下”概念,但却无现代意义上的“国家”概念。中国传统的民族承认和国家承认具有以下五个基本特征:

   第一,统一国家的早熟。与西方近代以来结束封建,形成统一国家观念的历史进程不同,中国在两千多年前就完成了这一历史进程。秦郡县制取代封建制。中国国家的早熟使得中国的国家问题并不同于西方,虽然近代以来,中国受到了西方的冲击,对于自身的国家认同产生了质疑,但是照搬照套西方的国家观念并不完全吻合中国的国家问题。

   第二,以“德政”为核心的文化认同。这包括两方面:一个是对内的“为政以德”(《论语·为政》),一个是对外的“怀远以德”(《春秋左传·僖公七年》)。国家德性在内政上表现为“为政以德”,在外交上表现为“怀远以德”。首先,关于“为政以德”。西方古典政治哲学早就强调了国家的德性,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对城邦国家的探讨涉及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正义”(“公正”)。但是西方古典政治哲学并未把国家德性作为国家承认的基础。然而在中国传统儒家政治哲学中,国家德性是国家承认的唯一重要基础。孔子把“仁”的概念引入社会伦理学说,“仁”字构造就表明了一种主体间的相互承认关系,也表明了一种共同体的基本伦理道德规范。其核心内容是“忠恕之道”;其基本原则有两个方面:一为“忠”,就自我对自我言,中心为“忠”,亦即尽职尽责、对得起自己;二为“恕”,就自我对他者言,如心为“恕”,亦即将心比心,对得起他人;“礼”是“仁”的主要表现形式;其基本方法是“能近取譬”,亦即“由近及远”。(《论语·里仁、颜渊、雍也、卫灵公、公冶长》)孟子把“仁”的概念引入国家政治学说,发展成“仁政”,把君主政治发展为“王道”,(《孟子·公孙丑上、梁惠王上、滕文公上》)从而丰富了“以德治国”的内涵。其次,关于“怀远以德”。孔子说:“夷狄之有君,不如诸夏之亡也。”(《论语·八佾》)孟子说:“吾闻用夏变夷者,未闻变于夷者也。”(《孟子·滕文公上》)“《春秋》内其国而外诸夏,内诸夏而外夷狄。”(《春秋公羊传·成公十五年》)此谓“夷夏之辨”。所谓“夷夏”并非以血缘和地缘区分,而是以野蛮和文明划界。若无道德礼义,我们就可以把它看作是“夷狄”;若有道德礼义,我们就可以把它看作是“诸夏”。没有道德礼义的地方即使有君王,反倒不如有道德礼义的地方没有君王。所谓“怀远以德”,也就是说,当一个国家具备德性时,就会“四方来朝”,以“中原”为核心,形成一个“朝贡体系”。当时中国没有“国家”观念,只有“天下”观念,对世界的认识主要局限在以中国为中心和周边国家的范围内。直到中国遭遇了与我们文化不同的西方列强,这个时候我们才真正激发出基于民族认同的国家观念。

   第三,以士大夫为砥柱的文化精神。构成中国古代社会之官僚制主体的士大夫阶层既是中国古代社会稳定的阶层,也是文化认同依赖的基础。无论哪个王朝统治,都离不开士大夫,士大夫也可以为任何统治阶级利用。打天下靠武夫,治天下靠文士。士大夫阶层对德政观念的认同在很大程度上构成了对皇权的制约、强化了德政的主导地位。

   第四,完备的吏治体系。中国古代的德政观念和士大夫精神具体化为一套较为完备的吏治制度。在中国古代法律中,“律”主要是刑事规定,“令”主要是吏治规范,也就是说是我国古代的行政法规。吏治的核心是要求“为政以德”。

   第五,自然的国家边界。现代国家的一个重要标志是领土,但中国古代国家疆域的范围却未在法律上明确。“中国”仅仅是中华民族的一个总称。

   近代以来民族国家的特征主要是中央集权、官僚体制、民众认同。起码前两个特征在中国古代社会就形成了,秦统一确立了中央集权,古代中国通过科举制度完善了官僚体制。但是古代中国面临的一个难题是“合久必分、分久必合”,这一循环逻辑揭示了中国古代国家观念无法避免国家分裂的危险。统一的主权被视作近代以来的国家不可或缺的因素,分裂的倾向构成了对主权的威胁。但中国的分裂却始终没有动摇中华民族的观念,在短期的分裂后,往往走向长期的统一。在中国历史上,总的来说分少合多,这是因为在世俗的政权上,还有一个文化的“中国”概念。中国在历史上曾有过两次少数民族统治中原的情况(蒙元、满清),但却被中原文化所同化,这说明了古代中国文化认同巨大的亲和性和包容力。

   二、欧洲近代政治认同

   承认的重要面向之一是法律制度,而承认的重要对象之一则是法律诉求。从这个角度来考虑,承认与主权国家之间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承认”概念就是对“主权”概念的必要补充。政治承认的基础主要是指国家认同的来源。广义的政治认同的基本形式包括组织认同和狭义的政治认同。

   族群认同强调人的自然属性,而组织认同则强调人的社会属性。人不能独立生存,要与人交往,期待承认融入了人类交往的结构之中。最基本的人类联合是合伙与婚姻。人们很难单枪匹马度过一生,必须与人合作。合伙组成社会最基本的物质资料生产和再生产的基本单位;而婚姻则构成社会最基本的人类自身生产和再生产的基本单位——家庭。

涂尔干一生的事业在于回答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问题,(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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