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晓芒:对柏拉图《游叙弗伦篇》的一个惊人的误解

——评郭齐勇主编《儒家伦理争鸣集》(之一)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8899 次 更新时间:2011-12-05 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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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晓芒 (进入专栏)  

几年前,在中国学术界爆发了一场关于儒家“亲亲互隐”的讨论,这场讨论的导火索是刘清平教授发表于《哲学研究》2002年第2期的文章《美德还是腐败?——析〈孟子〉中有关舜的两个案例》,引发了该杂志同年第10期郭齐勇教授的商榷文章《也谈“子为父隐”与孟子论舜》,此后就一发不可收拾,在杂志上公开反复辩难的文章达30多篇,涉及辩论的学者有30多人。这场争论的一些文章收录在由郭齐勇先生主编的《儒家伦理争鸣集——以“亲亲互隐”为中心》(湖北教育出版社2004年11月版)一书中。从收录文章的状况看,如果我们将捍卫儒家“亲亲互隐”的一方称为“正方”(以郭为代表),将批判这一原则为“腐败之源”的一方称为“反方”(以刘为代表)的话,那么这部70万字的文集中“反方”只占12%的篇幅,约8万余字,其余60余万字全是“正方”,形成了对“反方”的“围攻”之势,“反方”在文集中的意义似乎只是充当“活靶子”。当然,我并不是说主编者有意造成了这种“围攻”,但这种现象至少客观上反映了一个问题,就是国内学术界捍卫儒家传统的学者们在涉及到自身“安身立命”的根本问题上有一股不可遏止的热情;相反,批判这一传统的学者则比较相信逻辑的力量,只要这种逻辑没有被驳倒,就无意于反复纠缠于一些没有理论意义的口水仗中,只限于坚持自己的逻辑一贯性。所以笔者在通读这部文集之后,深感双方在所争议的问题上并没有形成真正有利于推进理论本身的对话,而是存在着严重的语言障碍。问题主要在于,“正方”的多篇文章中包含太多的自相矛盾和逻辑错误,并且由于情绪化的色彩太浓而发现不了自身的这些错误;而“反方”虽然文字大大少于“正方”,但实际上基本立场并没有被动摇,显出有“四两搏千斤”的力度,不过也还缺乏对“正方”文字的细致的逻辑清理和思想辨析,有许多该回答的问题没有回答。

本文也不可能在一篇文章的篇幅中将文集中所有的问题来个一揽子解决,我想首先抓住其中的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即“正方”多篇文章中都引以为据的柏拉图《游叙弗伦篇》的理解问题,来作一个基本的澄清。该问题在郭齐勇先生为文集所写的“序”中一开始就作为“古希腊哲人与我国孔子在‘亲亲互隐’的问题上有一致性”的重要证据之一提出来了(见第2页),并在郭齐勇与龚建平的《‘德治’语境中的‘亲亲相隐’》(第48页)中,以及在杨泽波的《腐败还是苛求?》(第102页)中得到了强化论证。如杨泽波先生说:“早在古希腊就存在着‘容隐’的观念。游叙弗伦告发父亲杀人,遭到苏格拉底的非难,这反映了古希腊社会有主张为亲属隐罪的观念。”他由此认为“亲亲相隐”是一个自古以来中西文化皆认可的正常观念,决不可能与“腐败”有任何牵连。他还承认,这方面的情况他是由郭齐勇在一次会上向他介绍了范忠信先生的研究成果而获悉的,并受到“很大启发”(见第101页注3)。显然,他和郭齐勇先生都并没有自己去查一下《游叙弗伦篇》的原文,而只凭道听途说就得出了孔子和苏格拉底同调的结论,这其实是很危险的。

不幸的是,范忠信先生所提供的这方面的信息恰好是一个典型的误读经典的例子。我们先来看看他是怎么说的。按照收入本文集中的范忠信所撰《中西法律传统中的“亲亲相为隐”》中的说法:

古希腊有无容隐之法,未见记载。但“容隐”观念是有的。智者游叙弗伦告发父亲杀人,苏格拉底非难之,游氏也承认“为子者讼父杀人是慢神的事。”……这反映古时希腊社会有主张为亲属隐罪的观念。……古希腊罗马法时代容隐观念或制度的特征可粗略总结的是:古希腊以人为神之裔,告发亲人使其受刑罚是侵犯了神。(第606-607页)

这段话的关键在于,苏格拉底究竟是否“非难”了游叙弗伦对父亲的“告发”,其次,游氏是否真的也承认了告发父亲是“慢神的事”。问题其实很简单,只须查证一下柏拉图的经典文本即可解决。在王晓朝先生所译《柏拉图全集》第一卷中的《游叙弗伦篇》(原译作《欧绪弗洛篇》,为求本文一贯而暂改之,下同)里,苏格拉底一开始就告诉游叙弗伦说,他正在陷入一桩刑事官司,即以美勒托为首的一帮人控告他两件罪名,一件是“腐蚀青年”,另一件是“创立新神,不信老神”[1]。这两件事其实是一件事,就是他们控告苏格拉底引诱青年背离各个城邦历来所信奉的、具有宗法象征意义的特殊的多神,而启发他们相信一个统一的理性之神。众所周知,古希腊早期各个城邦都有自己特别敬奉的神,并且往往把这个神视为自己的部落保护神,甚至自称是这个神的后裔;后来由于氏族血缘公社的纽带被私有制所带来的一系列家庭变革和社会变革所“炸毁”(如个体家庭取代氏族,国家法律取代家族习惯法),[2]氏族的旧神才逐渐让位于具有社会普遍性职能的新神。苏格拉底本人就是宣扬这种合乎理性的新神的最积极的哲学家,他用各种可能的方式反对传统的对旧神的盲目崇拜和迷信,因而引起了雅典一帮守旧人士的嫉恨,必欲置之死地而后快。所以,苏格拉底的罪名本身就意味着鼓励青年运用自己的理性对父辈的传统观念进行重新审视和批判,摆脱家长权威和家族血缘纽带的束缚。

明白了这一背景,对《游叙弗伦篇》下面的文字就好理解了。游叙弗伦对苏格拉底说,他的官司和苏格拉底的官司不同,不是被人起诉,而是要起诉别人,也就是起诉自己的父亲犯了杀人罪。这对当时的苏格拉底显然是一个极其敏感的话题,因为他自己也正在因为被视作“腐蚀青年”的罪魁祸首而告上法庭,而游叙弗伦很可能被那些人当作一个被腐蚀了的青年的样板。所以苏格拉底的第一反应是极富同情的:“天哪,游叙弗伦!普通民众肯定不会深明大义。我想,任何普通人都不会认为控告自己的父亲是对的,而只有那些拥有极高智慧的人才会这样想。”游叙弗伦说:“我向天发誓,你说的对,苏格拉底。只有大智者方能如此。”[3]显然,苏格拉底对游叙弗伦控告自己父亲杀人罪的做法是持赞同立场的,他深知“普通民众”的愚昧无知,不可能坚持公正(大义),而他自己则站在极少数“拥有极高智慧的人”一边。所以接下来他仔细询问了案情。在这里,我们丝毫也不能看出苏格拉底对儿子控告父亲的罪行这一做法有任何“非难”之意,而是完全相反,对这件事本身是赞同甚至鼓励的,他明确表示那些“拥有极高智慧的人”会认为这样做是“对的”。

当然,苏格拉底在对话中对游叙弗伦也进行了“非难”,但那只是在后者接下来说了这样一番话之后:“我控告我父亲杀人,但是我父亲和其他亲属对我怀恨在心。他们说我父亲没有杀那个人,被杀的那个人自己是个杀人犯,对这样的人不需要多加考虑,但是我父亲确实杀了人。他们说儿子控告父亲是不虔敬的,就像杀人一样。苏格拉底,你瞧他们对神圣与虔敬、不虔敬的关系的理解有多么贫乏!”苏格拉底听了这段话,才说:“可是你,天哪!游叙弗伦,你认为自己拥有关于神圣事物的精确知识,懂得什么是虔敬,什么是不虔敬,因此在你讲的这种情况下,你可以控告你的父亲,对吗?你并不害怕自己这样做是不虔敬的吗?”游叙弗伦回答:“为什么要害怕,苏格拉底,如果我并不拥有这方面的精确知识,那我游叙弗伦也就一无是处,与他人无异了。”[4]于是苏格拉底就把话题引向了关于什么是真正的“虔敬”及如何给虔敬下定义的讨论中,也就是撇开了子告父罪究竟对不对的问题,而转向了子告父罪的立足点究竟是建立在对神的内心虔诚之上,还是建立在理性之上的问题。所以苏格拉底对游叙弗伦的“非难”仅仅在于,后者给自己提供的理由只是自己对神的虔诚信仰。当然也有法律,游叙弗伦说:“正确的法律程序一定不能宽恕那些不虔敬的人,无论他是谁。”[5]但他所认为的法律本身却并不是出自于理性,而是出自于神话传说,例如神话中的法律之神宙斯也曾捆绑自己的父亲克洛诺斯,逼迫他吐出自己吞食掉的其他儿子,而克洛诺斯甚至还阉割了自己的父亲乌拉诺斯,所以游叙弗伦认为他控告自己父亲的做法完全是有“神圣的事情”作根据的。

但苏格拉底这一次的反应却和前面完全不同,他说:“游叙弗伦,你道出了我受到指控的原因。因为每当人们谈起这样的诸神故事,我总是表示厌恶,这就使得他们要坚持说我有罪。好吧,如果你对这些事情烂熟于心,与他们一样拥有这种信仰,那么看起来我必须让步了,既然我们承认对这些事一无所知,那么我们还有什么话可说呢?但是,看在我们的友谊的份上,请告诉我,你是否真的相信这些事情?”[6]显然,苏格拉底之所以要“非难”游叙弗伦,是因为后者和那些指控苏格拉底的人们“一样拥有”对陈腐的神话故事的“这种信仰”,所以苏格拉底说“你道出了我受到指控的原因”,也就是他正是由于“厌恶”那些“诸神的故事”,而力图用自己的理性思考一切事物的根据,因而被指控有罪的。所以在这一点上,苏格拉底认为游叙弗伦和那些人一样,在思想上并没有超出对神话故事的迷信。但他还想拯救这位年轻人,所以继续追问他“是否真的相信这些事情”,以便通过和他进一步探讨究竟什么是“虔敬”,而使他一步步受到理性思维的逻辑训练,最终动摇他一开始深信不疑的对自己的虔敬的信念。苏格拉底的前提是,一个人如果连虔敬是什么都还没有搞清楚,怎么能够肯定地说自己是虔敬的呢。当然从有些人(如中国哲学)的眼光来看,苏格拉底给游叙弗伦所设下的是一个陷阱。因为真正的虔敬是不用、也不可能做理性的探讨的,一探讨就已经不虔敬了。但游叙弗伦是自愿地跳入这个陷阱里去的,因为他作为智者派的一员,与苏格拉底同样崇尚理性和逻辑推论,苏格拉底只不过使他意识到自己的理性还不够纯粹、还掺杂有一些迷信的因素罢了。所以苏格拉底和游叙弗伦的谈话所围绕的根本不是子告父罪是否公正的问题,而是给(他们两人都认为)显然合乎正义的这一行为提供的理论根据是否正确的问题:是应当依据对神话故事的虔敬呢,还是依据于理性?

在另一处地方苏格拉底说得更明确,他提示说,如果把神话中的故事当作评判的标准的话,那么实际上就连诸神在许多事情上也是意见纷歧的,因而不能靠引用神话中的某件事就断言这类事是公正的。他问游叙弗伦:“你有什么证据表明诸神全都认为你的奴仆之死是不公正的?……你有什么证据表明儿子控告父亲,以杀人罪起诉他是正确的?说吧。帮我解除这些困惑,为什么诸神一定全都会认为在这种情况下这种行为是正确的。如果你能作出恰当的说明,我一定会对你的智慧赞不绝口。”[7]这里的关键词在于“全都”,就是说,神话中的诸神都是些特殊的神,他们的意见不具有普遍性。例如也许捆绑克洛诺斯的宙斯会赞成你控告父亲,但被宙斯捆绑的克洛诺斯就不会赞成这样做。所以援引某个神的看法是不足以判断是非的,只有引入普遍的理性(或设想一种理性的、超越的神),[8]才能成为正确和错误的标准。显然,苏格拉底的反问“你有什么证据表明……是正确的?”重点不在于“正确的”,而在于“有什么证据”,因而不是否认这件事的正确性,而是否认游氏所提供的理由,换言之,不是对儿子控告父亲这件事的非难,而是对这种控告的“证据”的非难。

根据上面的文本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范忠信对这篇对话的解读完全是误解,苏格拉底并没有“非难”游叙弗伦告发父亲杀人,而是赞成他告发,但要他对告发的理由加以更深的思考。至于范先生说游氏也承认“为子者讼父杀人是慢神的事”,按照他所引的版本,原来整个是这样一句话:“他们说我父亲未尝杀他,就是杀了,他本人是杀人凶犯,我也不应为这种人管闲事,况且为子讼父杀人是慢神的事。”[9]在王晓朝的新译本中这段话则译为:“他们说我父亲没有杀那个人,被杀的那个人自己是个杀人犯,对这样的人不需要多加考虑,但是我父亲确实杀了人。他们说儿子控告父亲是不虔敬的,就像杀人一样”(见前引)。显然,不论是旧译本还是新译本,任何人只要稍微有一点耐心把一句话读完,都不会产生游氏“承认为子者讼父杀人是慢神的事”这样的误读。范先生却太急于在书中找到对自己似乎有利的证据,他连一句话都没有读完,竟把前面“他们说”三个字看漏掉了,只引了半截话,这就把游氏转述别人的话当作游氏自己的观点了。闹出这种笑话,只说明当今学界的浮躁之风,就连范先生这样的饱学之士也不能幸免。

其实,无论范先生对《游叙弗伦篇》的解读是否错误,这本来也并不妨碍他作出古希腊有“容隐观念”的结论,因为苏格拉底虽然不主张以“子为父隐”来徇私枉法,但这正说明当时他所反对的这种做法十分盛行,游叙弗伦的“他们说”云云也正是明证。所以一般地说“古希腊社会有主张为亲属隐罪的观念”(第607页)并没有错。但这样说便失掉了西方的“圣人”苏格拉底这面大旗了,没有道德上的担保,揭示出这一观念对所讨论的问题又有什么意义呢?因为我们原则上的确可以承认,不仅古希腊社会,而且任何一个人类社会都会存在有“为亲属隐罪的观念”,就像说任何社会中总有想要损人利己的人一样。这并不能证明为亲属隐罪或损人利己就是什么天下之公义。这只不过是人类社会一种习惯性的尚未克服的弱点而已。承认人类社会普遍存在这一弱点并在一定范围内容忍这种弱点,与将这种弱点鼓吹为一种“优点”,显然是完全不同的两码事。范先生显然是将这两者混为一谈了,似乎凡存在的就是合理的,所以他努力要证明不但古希腊也有“容隐”观念,而且从古罗马到现代西方法律中也都有“容隐”的条款。但所有这些详尽的举例都不能说明,“容隐”观念不是一种包含有腐败倾向的狭隘、陈旧和落后的观念。这只能证明,西方至少从苏格拉底时代起就已经看出了这种“容隐”对人类社会秩序和公正的危害性,而现代西方法制社会的容隐制度则表明他们已经成功地建立起了针对这种社会病毒的“防火墙”。

美籍华人学者、化学家孙霄舫先生,不知是受到范先生的影响,还是出于他自己的看法,也对苏格拉底的这篇谈话发表了类似的见解。他说:

有人问苏格拉底:“若是我的父亲犯了法,我应不应出庭做证人,让法律去制裁他?”苏格拉底的回答是不。(第762页)

他把这种他自己想像的“苏格拉底的回答”与孔子的“父子相隐”的回答相提并论:“孔子的哲学是仁,苏格拉底的哲学是寻求定义,一言以蔽之,都是‘合情合理’。”(同上)他接下来大段地引证了这篇对话的文本,追溯了苏格拉底和游叙弗伦对“虔诚”观念的探讨和辩难,然后说:

苏格拉底就下结论道:“如果你对于虔诚与不虔诚的观念并无把握,你就不必为了你的佃农控告你年老的父亲杀人”。[10]意思是说,你不必自作聪明出来控告父亲,你既不是法官,也不是负有原告责任的检察官。(第766页)

孙先生的“你既不是法官,也不是负有原告责任的检察官”的解释完全是他自己想当然地加上去的。就苏格拉底而言,他绝对不会将普遍正义的原则只限于司法部门的事,而是努力要把它贯注于人心,问题只在于以什么样的观念来贯彻:是以对“虔诚”的迷信观念呢,还是以对普遍理性的虔诚观念?可见孙先生完全没有证明他想要证明的东西,即证明苏格拉底一般地反对子证父罪。他只证明了苏格拉底认为游叙弗伦尚未为自己的子证父罪找到充分的根据,而苏氏当然认为这个充分根据是能够找到的,只要游叙弗伦抛弃旧神而跟从他所发现的新神即理性神。正如姚介厚教授在《希腊哲学史》中论及这篇对话时所总结的:“苏格拉底对传统宗教采取批判态度,因为他主张非人格化的理性神,他认为神人之间应是一种理智的沟通关系”;他“虽然没有给虔敬作出一个精确的定义,但他反对根据神意即诸神的意见和情感来定义虔敬,也反对根据人屈从、服务于神即献祭和祈祷来理解宗教美德”。[11]可见在这篇对话中,问题不在于子证父罪这件事是不是美德,而在于根据什么来理解这件美德。所以孙先生虽然引了那么多文本,但他所作的解读却完全偏离了文本。当然孙先生不是专门研究哲学史的,在这方面我们不能过于苛求他。但郭先生把这篇文章作为“正方”纳入本论文集,的确有欠审慎,而且似乎也并不能达到他所预期的效果。

文集还收入了一位德国汉学家欧文·威科特(Erwin Wickert)的看法,他在其《儿子能指控父亲吗?——孔子与柏拉图是如何看待儿子指控父亲的行为》一文中(第771页)说:

游叙弗伦认为自己是绝对的正直。……他相信自己所做的是虔诚的,符合众神的意愿。苏格拉底对此持怀疑态度,现在人们讨论的是,人类是否了解众神的意愿?

显然,这里说“苏格拉底对此持怀疑态度”,这个“此”并不是指游叙弗伦做的这件事是否正直,而是指游叙弗伦做这事的根据,即自以为“符合众神的意愿”,所以才要问“人类是否了解众神的意愿?”。这正如威科特在后面正确指出的:“苏格拉底也从未讨论过有关对于父母之孝和对于法律之忠两者之间存在的矛盾。……苏格拉底仅仅想要证明:游叙弗伦所说的指控其父的行为是为了满足诸神的愿望,这一点是站不住脚的。”(同上)“所以,他没有帮助游叙弗伦摆脱他的两难境地:是孝顺家人还是遵守雅典的法律。”(第774页)然而,仅仅隔了5行,而且没有任何说明,威科特先生突然来了一句:“但至少在与游叙弗伦的对话中,苏格拉底的提问显示了他偏向家庭一边。”(同上)。这是典型的自相矛盾,而且是毫无根据的。因为即使按照威科特自己的引述,苏格拉底这篇对话中也没有任何一处显示了他“偏向家庭一边”。苏氏从没有说过游叙弗伦子告父罪本身有什么不对,而只是指出游叙弗伦的理由不够充分,在法庭上这相当于“证据不足”。但证据不足并不是判决,甚至也不是怀有任何“偏向”,而只是任凭游叙弗伦留在他的“两难境地”中。相反,如果一定要从内心来说,倒是有迹象表明苏格拉底的同情恰好是偏向于法律一边而不是家庭一边的,因为从我前面所引他关于“普通民众肯定不会深明大义”的话可以看出,他对“普通民众”的家庭亲情和人之常情一贯都是加以拒斥和贬抑的。威科特先生自己也承认,苏格拉底为了维*护律和正义的尊严甚至对“子女的义务”都漠然视之(见第774页)。[12]既然如此,他凭什么说苏格拉底“偏向家庭一边”?

当然,在这本论文集所收入的“正方”的文章作者中,也有个别明白人看出了这桩公案的蹊跷之处。例如郑家栋[13]在《中国传统思想中的父子关系及诠释的面向》一文中就指出:“应当说,引发苏格拉底的好奇心和特别关注的与其说是游叙弗伦告发父亲这一行为本身,不如说是这一行为的背后所隐含的那个普遍的、一般的根据。”“所以,尽管表面上看来,苏格拉底似乎并没有对于游叙弗伦告发自己的父亲表示赞许之意,但……‘告发自己父亲杀人’这一事件本身在对话中并不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它至多只是一个‘引子’而已。”(第475页)他甚至得出一个结论:“若在孔子看来,苏格拉底与游叙弗伦的讨论完全是不相干或曰言不及义。”(同上)但这样一来,郑家栋为什么还要把游叙弗伦的案子纳入这篇文章中来谈就完全是莫名其妙了,他实际上把它排除出了所讨论的问题的范围。

总而言之,关于游叙弗伦的案子现在大概可以了结了。可以肯定的是,所有上述为了证明孔子的“父子相隐”的合理性而对柏拉图这篇对话的引证都是出于对文本的严重误读。据此我们似乎也可以推测,这些误读者对待其他学术经典、包括对他们百般赞美和推崇的儒家经典,是否真的抱有像他们自认为的那样严谨和认真的态度,恐怕也是一件值得怀疑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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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柏拉图全集》第一卷,王晓朝译,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233页。

[2] 参看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16、164、169等页。

[3] 《柏拉图全集》第一卷,第235页。

[4] 同上,第236页。

[5] 同上,第237页。

[6] 《柏拉图全集》第一卷,第238页。

[7] 同上,第242页。

[8] 关于一个“超越的神”,苏格拉底在《申辩篇》中有很好的说明,他宣称自己相信“超自然的存在”,并自认为这是一种“更加虔诚的信仰”。见同上,第15、25页。

[9] 《游叙弗伦 苏格拉底的申辩 克力同》,严群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2003年重印,第16页。

[10] 此句王晓朝译本作:“如果你对什么是虔敬,什么是不虔敬没有真知灼见,那么你为了一名雇工而去告你年迈的父亲杀人是不可思议的。”见《柏拉图全集》第254页。

[11] 汪子嵩等:《希腊哲学史》,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498页。

[12] 这样的例子在别处也大量地可以找到,比如在《申辩篇》中,苏格拉底不屑于用亲情去博得法官“最大程度的怜悯”;在《克里托篇》中,克里托用苏格拉底的儿子的悲惨境遇来打动他,劝他保全自己的性命,被他拒绝。参看《柏拉图全集》第一卷,第25、37页。

[13] 郑家栋被捕事件表明,“夫为妻隐”原则在今天即使是“窃负而逃,遵海外而处”,也不可能“终身訢然”。但我们也不能因人而废言,他在现代新儒家中还算是极少数比较有头脑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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