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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奇帆:推进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框架思考

更新时间:2021-04-02 14:25:09
作者: 黄奇帆  

   与发达国家市场相比,中国股市的多样化程度仍有很大的发展空间。美国股票市场中,约75%以上的成交量来自外国投资者的股票买卖。而根据日本交易所公布的数据,2018年外国人占日本所有股权投资者的比例达到30.2%,超过金融机构(28.6%)和商业公司(21.8%)。从交易量上来看,外国人购买和出售的比重都超过了70%,而20世纪90年代初这一比重仅15%。

   二是外资金融机构开展业务仍有阻力。虽然在加入WTO之后,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进程逐步推进,但外资金融机构在华开展业务掣肘较多,持股比例、设立形式、股东资质、业务范围、牌照数量等方面有限制。

  

   首先,一些准入的领域外资可以设立银行、证券、保险,但是股权的比例存在限制:有的不能超过25%,有的不能超过49%,不能控股、不能独资等。股权限制的门槛使外资股东无法真正发挥其优势,尤其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中方股东的话语权越来越大,外资股东和中方股东并没有形成合力,反而由于缺乏共识,战略上的可变性加大,导致经营效率不高。

  

   其次,在某些领域,外资金融机构始终无法享受同等国民待遇。例如,在允许登记的法人执照、营业范围,只允许外资金融机构开展其中的一部分。这样外资的金融机构在营业范围上,和国内的金融机构无法享受同等的国民待遇,进而限制外资金融机构的业务开展。

   总之,金融市场总体上开放,但具体又有很多束缚使外资金融机构目前在我国的发展受到限制。

  

   七、金融基础设施仍然较为薄弱

  

   长期以来,我国一直重视金融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发展,金融基础设施不断完善,为金融市场稳健高效运行提供了重要支撑。在硬件方面,我国建设了以中国人民银行现代化支付系统为核心的现代化支付清算网络。在中央对手方建设方面,我国场内、场外市场均已引入中央对手方清算机制;在交易报告库建设方面,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和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分别被作为记录利率类、外汇类场外衍生品交易数据与股权类场外衍生品交易数据的报告库。此外,参考相关机构在金融风险防范中的系统重要性,证券交易所、“新三板”等均被纳入金融市场基础设施范围。

   在相关制度建设方面,配套的法律法规与会计准则等为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有关司法解释等共同构成我国金融法律体系,引导金融市场硬件基础设施规范运行。

   但与此同时,金融基础设施的有效供给依然存在短板,监管环境有待改善。

  

   一是在金融监管方面,金融监管部门的协调配合水平还有待提高,监管标准不够一致,监管层次不够明确,不利于金融基础设施向集中统一、安全有效、先进开放的方向发展;金融监管职能与行政管理职能的界限尚不清晰;跨境监管尚需完善,随着跨境资本业务的相继开通,配套监管框架建设亦需提上日程。二是在法律法规方面,还缺乏具有统领性、基础性作用的专门法律。我国有关金融基础设施的法律条款相对分散、模糊,并且以行政规范为主,缺少清晰、可执行的专门性法律基础,同时,金融法律的执行机制尚不健全,金融法规的效力有待提高。三是在机构运行方面,金融基础设施供给数量及质量与日新月异的金融创新进程不相适应等。

   总而言之,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就是要提高金融基础要素水平、改善金融运作机制、促进金融良性竞争与发展,以提高金融供给质量,更好地满足实体经济的需求。本文是学习中央有关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精神的思考提纲,是对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目标体系、框架结构、问题分析的概述。由于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本身是一套宏大的理论体系,此文只是抛砖引玉,以引发大家的思考和重视,能够围绕问题,从解决问题的角度,进行更多的系统性、结构性分析研究、归纳总结,阐释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内在逻辑和现实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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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陈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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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黄奇帆《结构性改革》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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