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志强: “良知”的发现是具有文明史意义的事件
由此可见,阳明的主体性哲学不是西方式的主体建构方式,不是从“我就是我”的自我同一性出发建构“我思故我在”的“我”。“良知”的主体其实是容纳了整个世界的,是通过存在的感应不断创生着的主体,它不是个人主义主体的起点,不是西方近代哲学意义上的主体,它是中国文明的价值原理在一个现代个体身上的展现,它充满了情义,充满了对世界感应的情感,是鲁迅所说“无穷的远方、无穷的人们都与我有关”意义上的主体。
我们有无可能设想一种以“良知”为基础的社会?阳明晚年在《拔本塞源论》里提出了他的社会理想,这种理想是在《礼运·大同篇》、朱子《大学章句》序的基础之上引申发挥而来,在“良知”的基础之上,更深刻也更全面地表达了传统中国的社会理想。这种社会理想首先是在“德”与“才”之间加以区别,“良知”的发现就是把德性看成是与人的有限性相伴随的能力,这种能力不分阶层,是人人平等具有的能力。德性的平等,不是抽象的平等主义,而是个体相对之际彼此尊重意义上的“对等”——即使你的良知没有展现出来,我也深信你有良知。当然,人与人之间存在着能力大小的差别,但差别反而是合作互助的前提,社会的构成是“同心一德,集谋并力”的结果。这是阳明学一个深入人心的观点,而且是导引中国社会发展的一个基本价值方向。德性得到尊重,才是个体真正得到尊重,能够尊重德性的社会才是好社会,一个好社会应该是能够激发人的“向上一机”的,这是深入中国人心的社会理想。
因而,我们说“良知”的发现不仅是王阳明个人思想的意义,而是具有文明史的意义;它所揭示的社会理想,也是中华文明面向世界的新的自我创造。
注释:
[1] 万明:《明代中外关系史论稿》,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768页。
[2] 李洵:《下学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99页。
原文刊于《文化纵横》2017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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