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晓阳:自然界没有奇迹吗?——自然主义与奇迹的兼容论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871 次 更新时间:2021-01-20 2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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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晓阳  

原发信息:《哲学研究》第20205期


内容提要:一般认为,自然主义与奇迹相互冲突。因为奇迹是超自然的事件,而自然主义则认为自然界中不存在任何超自然的事件。然而,通过区分自然主义的两种类型(方法论自然主义与本体论自然主义),以及对奇迹的两个常见定义(阿奎那式定义与休谟式定义)进行具体分析之后,可以证明,奇迹与自然主义是能够兼容的。我们需要调整的是我们对于自然主义的理解。坚持本体论自然主义,而放弃方法论自然主义,才更加符合自然主义的基本立场。


关键词:奇迹/超自然/方法论自然主义/本体论自然主义/兼容论


标题注释:本文系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助项目(编号20720181103和20720191041)的阶段性成果。




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觉得某件事是个奇迹(miracle)的时候,常常意味着它是令人惊奇或非比寻常的。在西方哲学的传统中,奇迹之所以非比寻常,是因为不仅奇迹被当成是超自然的事件,而且往往还被当成是某种特殊征兆(portent),仿佛是神灵的特殊意志在自然界中的具体显现。因此对于信仰(如,基督教)而言,奇迹尤为关键。正如18世纪英国哲学家巴特勒(J.Butler)所言,奇迹乃是基督教“直接且基础的证据”。(Butler,p.272)休谟亦有类似看法:“基督宗教不仅在其诞生之初就带有奇迹,而且直至今天,若与奇迹不再相连,想必任何理性之人都不会再相信它。”(Hume,p.95)


如果说,奇迹是超自然的事件,而自然主义(naturalism)的基本立场则是自然界中不存在任何超自然的事件,那么自然主义与奇迹之间免不了就要发生冲突。事实上,好像也是这样。在人类历史上,(承认奇迹的)宗教信仰者与(反对奇迹的)自然主义者之间的冲突对立似乎从未消停过。


本文打算论证这种冲突其实是有望得以避免的。换句话说,本文将为自然主义与奇迹的一种兼容论做辩护。大致思路如下:首先,前两节将依次介绍奇迹的两个常见定义,并区分自然主义的两种类型。其次,第三节将论证(某个版本的)自然主义是可以与(经过恰当理解之后的)奇迹相兼容的。然后,第四节将回应几个值得考虑的质疑,并且表明,即使自然界中的确存在奇迹,也不会动摇自然主义的基本立场。最后一节将做出总结并给出最终结论。


一、什么是奇迹?


如下两个关于奇迹的定义在相关文献中较为常见:一个是阿奎那给出的,另一个则是休谟给出的。我们先看阿奎那的定义。在《反异教大全》中,阿奎那关于奇迹的定义如下:


定义1:奇迹是超出自然之力的事工。(Aquinas,p.265)


在上述定义中,有两个关键词值得注意:第一个关键词是“自然之力(the powers of nature)”。它是指,那些“我们在日常经验中所遇到的物理的(既包括物质的也包括心理的)力”。(ibid.)由于这种“物理的力”是自然界中能够发生的一切自然事件(既包括物质的也包括心理的)之间的唯一联系,又由于自然进程(course of nature)是由这些自然事件所共同构成的,因此自然进程也是仅由此“物理的力”所维系的。因此,不难理解,如果出现定义1所说的奇迹,那么奇迹定然超出了自然进程。(参见阿奎那,第123页)①第二个关键词是“事工(work)”。通过这个词,阿奎那想表达的是,作为某些特殊事件,奇迹不是凭空而来的,也不是某种自然的原因造成的,而是神圣力量(divine power)的作为。这里,“神圣力量”是指一种源于上帝的而非源于自然的力量,因而也是“无限且不可理解的”力量。(Aquinas,pp.264-267)②


下面来看休谟的定义。在《人类理智研究》一书的第十章,休谟专门讨论了奇迹。与阿奎那不同,休谟尝试从自然律(law of nature)的角度来重新定义奇迹,如下:


定义2:奇迹是因神的特殊意志或因某个不可见行动者的干预,而使得自然律遭到违反的事件。(Hume,p.127)


不难看出,至少在以下两点上,定义2区别于定义1。第一点区别是关于奇迹出现的原因。阿奎那认为,奇迹的出现,归根结底是源于上帝。而休谟则认为,奇迹的出现既有可能是神的干预,也可能是因为某个不可见的行动者(some invisible agent)。③第二点区别是,与阿奎那认为奇迹是超出了自然进程的事件不同,休谟则认为奇迹是违反了自然律的事件(a transgression of a law of nature)。如果说,定义1打算从本体论层面来定义奇迹,因而奇迹被理解成了“本体论上超出了自然进程的事件”,那么定义2则是打算从认识论层面来定义奇迹,因而奇迹被理解成了“认识论上违反了自然律的事件”。


特别地,关于定义2中的“自然律”,以下两点需要注意。首先,由于休谟本人对自然律的理解与当前多数人关于自然律的常见理解之间存在明显差异,因而引发了关于定义2的一些不必要的争议。避免这些争议,并保留休谟式定义框架的一个常见做法是,对其中的“自然律”加以重新定义。(cf.McGrew,§1.2)例如,将“自然律”重新定义为,自然律是指(通常意义上的)各门自然科学中所包含的(那些类型的)规律。换句话说,自然律就是人们以特定的认知手段所发现的自然事物间天然存在的恒常联系。这些认识论上的“发现”,常被概括为一些命题或者公式。这些命题或公式之所以被称作自然律,是因为,人们普遍相信,它们是自然事物之间天然存在的恒常联系在认识论层面的“反映”。不难看出,经过重新定义之后的“自然律”,是一个能为目前多数人所接受的关于自然律的常见理解。因此,本文以下关于自然律及其相关讨论,都将遵循这种理解。④其次,这里的“自然律”不应当被理解成非基础自然律(non-fundamental laws)。很容易想到,自然界中有不少违反了非基础自然律的事件,我们通常并不会把它们看作奇迹。例如,违反了气象学规律的异常天气。我们对此并不陌生,但并不觉得它们算是奇迹。只有那些违反了基础自然律,或者更加精确地说,违反了终极科学中的基础自然律的事件,才有资格被当作(休谟意义上的)奇迹。


总之,定义1和定义2的区别是明显的。一方面,超出自然进程的事件似乎免不了要违反自然律。理由是,超出自然进程的事件就是超自然事件,而自然律(原则上)只能解释自然进程中的事件,因而,超自然事件的出现免不了会违反(基础)自然律。另一方面,违反了(基础)自然律的事件似乎并不一定都会超出自然进程。理由是,有些事件明显是自然的,但它们似乎原则上也超出了科学的解释范围。因而它们的出现,往往也意味着对(基础)自然律的违反。例如,常识上,心理现象(如,希望、欲求、喜怒哀乐等)明显是自然的,但它们中的一部分(如,感受质),以及某些心理现象与物理现象之间的关系,似乎原则上都超出了科学的解释范围。事实上,心理现象之间是否存在规律(心—心规律),以及心理现象与物理想象之间是否存在规律(心—物规律),学界一直存有争议。假如最终表明,这些规律都是子虚乌有,那么,哪怕心理现象是完全自然的,它们的每一次出现,无疑都是对(基础)自然律的违反。关于这一点,下文还会有讨论,这里暂不展开论述。


不管怎样,上述两种不同定义下的奇迹是否能与自然主义相兼容呢?这是我们目前最关心的问题。让我们回到这个问题上来。但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还需要先了解一下什么是自然主义。


二、自然主义的两种类型


按照《斯坦福哲学百科全书》中“自然主义”这一词条给出的说法,在当代哲学里面,并没有一个关于自然主义的清晰无争的定义,不同的哲学家关于自然主义有着不同的解释,但是如下这个关于自然主义的理解仍较为常见:


自然主义者大多坚持“实在完全被自然所穷尽,而不包含任何‘超自然’。并且,科学的手段应当能被用来探究实在的全部领域,包括人类的精神”。(Papineau,2019,introduction)


依上述理解,可区分自然主义的两种类型:


本体论自然主义(ontological naturalism,ON):在本体论层面,实在是完全自然的,而不包含任何“超自然”。


方法论自然主义(methodological naturalism,MN):在方法论层面,“科学的手段应当可以用来探究实在的全部领域,包括人类的精神”。


可以说,以上也是自然主义的两个核心想法。具体而言,第一个核心想法是,在本体论层面,自然主义认为,自然界里的一切都是自然的,因而没有超自然的存在。这里有个关键问题:“一切存在的事物都是自然的”这个短语究竟是什么意思?对此,当代自然主义者往往采取一种物理主义式的回答,正如帕皮纽(D.Papineau)所言:


本体论自然主义的核心想法是,时空中的一切事体(entity)要么本身是物理的,要么形而上学上由物理的事体所构成。对于心理的、生物的以及其他领域的那些所谓“特殊”事实,许多本体论上的自然主义者往往采取一种物理主义的态度(physicalist attitude)。他们认为,所有这些所谓的“特殊”事实无非也就是某些物理事体的排列(arrangements of physical entities)而已。(Papineau,2019,§1.1)


值得一提的是,如果上述核心想法是合理的,那么就意味着以下这一说法似乎也是合理的:在自然界中或时空中,“如果一个物理事件在时间t有(正在发生的)原因的话,那么该物理事件在时间t就会有一个充足的物理原因。”(Kim,2011,p.214)这一说法常常被称为物理世界的因果闭合原则(the causal closure principle of physical world,CCP)。它获得了当今绝大多数本体论自然主义者或物理主义者的广泛认可。⑤


自然主义的第二个核心想法是,在方法论层面,自然主义认为,近代以来所发展出的科学研究方法适用于探究“实在的全部领域”。请注意,这里有两个要点:(1)第一个要点是,“实在的全部领域”是指时空中存在的一切,既包括那些物理的,也包括那些乍看上去“特殊的”事实(如,心理的、生物的)。换句话说,自然主义者们普遍相信,自然界里的一切,都可以经由“科学方法”得以一览无遗地加以探究,因而科学是一种完备的(complete)知识体系。⑥这一点可以称为方法论自然主义的完备性原则(completeness principle,CP)。(2)第二个要点是,自然主义者并没有认为,科学方法是适用于探究“实在全部领域”的唯一手段。换句话说,自然主义者可以相信,除了科学之外,仍然有可能存在探究“实在某些领域”(如,心理的领域)的其他手段,因而科学方法并不具有排他性。⑦这一点可以称为方法论自然主义的非排他性原则(non-exclusion principle,NEP)。


需要指出的是,当今自然主义阵营内部对于ON和MN二者重要性的理解一直存在分歧。一些强(strong)自然主义者认为,自然主义只需坚持MN就够了。理由是,MN蕴含ON,即如果坚持科学方法可以探究实在的全部领域,那么就可以推出实在是完全自然的,而没有任何超自然。然而在一些弱(weak)自然主义者看来,情况并非如此。他们认为,ON才是自然主义必不可少的。因为,MN承诺了完备性原则(MN CP),但有理由相信,CP是一条过强的原则,自然主义应该放弃CP。而如果放弃CP,自然主义也就不必坚持MN,而只需守住ON就够了。对此,下文还会有具体讨论,这里暂不展开论述。


三、自然主义与奇迹的兼容论


现在让我们看看奇迹与自然主义能否兼容。不难理解,阿奎那意义上的奇迹(定义1)无论与ON还是与MN,似乎都是无法兼容的。理由是,在本体论自然主义者看来,如果存在超出自然进程的事件,那么ON的基本立场就守不住了。而在方法论自然主义者看来,如果存在超出自然进程的事件,那么完备性原则(CP)必然会遭到破坏。CP一旦遭到破坏,MN就无法成立了((MN CP)∧ CP→ MN)。


下面来看休谟意义上的奇迹(定义2)能否与自然主义兼容。首先,我们已经明白,休谟认为奇迹是违反了自然律的事件。而MN则强调,科学方法可以研究实在的全部领域,一切出现在自然界中的事件原则上都能获得科学的解释(CP)。因此,奇迹的出现必定会使得CP遭到破坏。可见,休谟意义上的奇迹与MN是不兼容的。其次,即便休谟意义上的奇迹关注的焦点是在认识论层面(即奇迹是违反了自然律的事件),但由此并不能进一步推出,奇迹必定也是(本体论层面的)超自然事件。因为,有可能存在某个特殊的事件e,一旦e出现了,就总会违反自然律,科学方法原则上并不适用于它,对此也永远给不出科学的解释,然而e却是完完全全自然的。并且,引起e出现的原因c,虽然也可以是经验上无法感知的(即无法经由经验的认知途径加以探究的),但依据上文提到的物理世界的因果封闭原则(CCP),无论c是怎样的,一个本体论上的自然主义者都有理由相信,c也是一个完完全全的自然事件。


不难理解,依照定义2,e是有资格被认作奇迹的。理由是,虽然e的出现会破坏CP,但是有可能并不会破坏CCP。由于破坏了CP会导致MN一并遭到违反((MN CP)∧ CP→ MN),而不破坏CCP,则ON就仍有可能得以保持。⑧因而,对于一个坚持ON并放弃MN的自然主义者S来说,S(原则上)是可以接受这种奇迹的。换句话说,休谟意义上的奇迹与ON可以兼容。


四、质疑与回复


上一节勾勒了一种自然主义与奇迹相兼容的情形。按照这种兼容论,一个自然主义者只要在坚持ON的同时放弃掉CP,那么就可以容许休谟意义上的奇迹在自然界中出现。下面,我打算通过具体回复几个可能存在的质疑,进一步为此兼容论做辩护。


5.1质疑1:


CP是自然主义的一个核心想法,一旦放弃CP,自然主义立场就守不住了。兼容论要成立就必须放弃CP,因此兼容论是错误的。


回复1:


有理由相信,对于自然主义而言,放弃CP是合理的。理由是,CP与当代自然科学的一个基础理论相冲突。这个基础理论就是演化论或演化假说(evolutionary hypothesis,EH)。像EH这样的科学理论,在现代科学理论体系中处在十分基础的位置上。尽管在其他方面存在种种争议,然而一个不争的事实是,当代自然主义者普遍相信EH。EH告诉我们,自然界中的物种总是在资源有限的环境中生殖繁衍的。出现在某个特定环境中的物种之间存在生存竞争,只有那些适应其所处的环境的物种才能留存下来,并延续下去。不适应其所处环境的物种终将被淘汰。这就是所谓的“物竞天择,适者生存”法则。可见,适应性(适应其所处的自然环境)才是自然演化的唯一追求目标。⑨人类也是在自然界中演化出来的一个物种,人类的科学认知能力也是自然演化的产物。尽管科学认知能力也能帮助我们更加适应所处的环境,但不可否认的是,科学认知能力的一个直接而主要的目标是(以一种特有的认知模式)研究自然界中的各种事物,并尽可能多地了解自然的真相,即真实性是科学认知的直接而主要的追求目标。


然而自然演化史告诉我们,适应性和真实性之间常常不是正相关的。为了追求高适应性(因为这是演化的唯一目标),物种甚至常常会牺牲掉真实性。这样的例子可以找到很多。以蟑螂为例。在自然演化史的绝大多数时间里,人类和蟑螂几乎生活在同样的环境中。然而,蟑螂比人类的适应性强太多,它们能在很多恶劣的情形中长期生存。例如,在肮脏不堪的下水道中,蟑螂依旧可以长期生存和正常繁衍,而人类则无法做到。就此而言,蟑螂的适应性远高于人类。但是与人类相比,蟑螂的科学认知能力却极其有限。无论如何,蟑螂不理解下水道的真实运作原理,而人类却完全可以。可见,为了追求高适应性,蟑螂“牺牲了”真实性(即了解事物真相的认知能力)。虽然在适应性方面低于蟑螂,人类却演化出了极高的科学认知能力,因此保留了很高的真实性(即比蟑螂能了解到的事物真相要多得多)。


的确,借助于科学的认知能力,我们认识到了越来越多的关于自然的真相,但由此并不能推出,仅借助科学的认知能力,我们就能了解到自然的全部真相。出于以下两个事实,有理由相信,仅借助科学的认知能力,我们并不能了解自然的全部真相:第一个事实是,物种为追求适应性而牺牲真实性的现象,在自然界中普遍存在。上面刚刚提到,适应性与真实性往往不是正相关的。这是因为,在资源有限的前提下,处于演化进程中的物种事实上无法做到真实性与适应性正相关。经验研究一再发现,为了追求适应性,物种常常要以牺牲真实性做为代价。蟑螂如此,其他众多生物亦然。由于演化进程是连续的,作为其中的一个环节,人类为了适应其所处的环境,势必也会“牺牲”一部分了解事物真相的能力。即便牺牲的再少,也会有所牺牲。否则就很难理解,在连续的自然演化进程中,同样是演化的产物,人类何以能成为唯一的例外?有充足的理由相信,自然演化的连续性不会容许有特例。既然真实性要有所牺牲,人类的科学认知能力就不会是无限的。


第二个事实是,人类的科学认知能力存在无法弥补的天然缺陷。已有的许多针对人类科学认知能力的经验研究表明,人类的科学认知能力还存在着许多天然的缺陷。之所以会存在一些缺陷,是因为人类拥有的科学认知能力总是在局部(local)环境中逐渐演化出来的。这种认知能力势必要适应其惯常所处的局部环境,而一但局部环境发生变化(尤其是变成了完全陌生的环境),难免就会出现一些不适应新环境的特征。所谓的天然缺陷就是指这些特征。换句话说,人类的科学认知能力很可能是一种适用于自然界中特定环境的局部(local)认知能力,而非一种适用于自然界中一切事物的普遍(universal)认知能力。事实上,至今为止,的确没有任何可靠的证据显示,这种在局部环境中演化出来的认知能力能够无条件地适用于一切自然环境。


当然,就已经发现的那些缺陷而言,或许未来可以通过某种先进的技术手段(例如,AI技术或基因编辑技术)加以弥补。但是,不管怎样弥补,一旦环境发生变化,还是会暴露出一些未被发现的天然缺陷。而对于未被发现的缺陷,是不可能加以弥补的。因为任何弥补行动都需要实施到(现实的或潜在的)“弥补对象”上。如果压根儿没发现任何(现实的或潜在的)“弥补对象”,那么弥补行为是无法实施的。正如我们不可能发动一场不知敌人在何方的战争。


总之,由于科学认知的有限性以及无法弥补的天然缺陷的存在,在演化进程中逐渐发展出来的科学认知能力似乎有着永远无法突破的认知界限,因此,有理由相信,我们原则上不可能仅借助科学的认知能力就了解到自然的全部真相。


5.2质疑2:


自然主义认为,一切自然事物都是物理的或者被物理的构成(ON)。这里,“物理的”一词的含义是由科学(尤其是物理学)所提供的。因此,如果放弃CP,那么,势必要承认有无法获得科学解释的自然事物存在。然而,如果承认存在无法获得科学解释的自然事物存在,那么,我们将无法界定自然主义所说的“物理的”一词的含义。


回复2:


关于如何界定自然主义(或物理主义)说的“物理的”一词的含义,学界目前存在多种不同看法。按照《斯坦福哲学百科全书》“物理主义”这一词条的介绍,三种常见的界定方式引起了多数人的注意:一种是基于科学理论(尤其是基础物理学)来加以界定,即把“物理的”理解成是一种基于理论的概念(theory-based conception),一种是基于特定对象(及其所具有的性质或属性)来加以界定,即把“物理的”理解成一种基于对象的概念(object-based conception),还有一种是利用循否法(via negativa)来加以界定。(cf.Stoljar,§11-12)这三种界定方式目前都存在一些争议,学界尚未有统一的认识。其中,后二种界定方式都不需要诉诸科学理论。限于主旨,下文不打算对此展开论述。但不管怎样,至少目前看来,即使我们不诉诸科学理论(尤其是基础物理学理论),仍然是有望对“物理的”一词加以界定的。这里的关键是,如何理解“界定”这个词。也就是说,这里要求的是给出一种关于“物理的”一词的合适界定,而非给出关于“物理的”一词的科学的界定。所谓“合适界定”指的是,那些能够帮助我们恰当地理解该词含义的界定。有理由相信,合适的界定并非都是科学的界定(即基于科学理论而给出的界定)。理由是,基于科学理论给出的界定往往是还原性的分析(reductive analysis),但合适的界定并不总是还原性的分析。事实上,对许多日常概念的解释或界定往往都不是还原性的分析。例如,为了解释或界定“寿司”这个词,我们不需要也不可能给出某种(基于科学理论)的还原性分析。只要诉诸日常的经验或常识来加以解释,往往就可以获得该词的合适理解。正如斯图加(Daniel Stoljar)所言:我们并不需要提供一种关于“物理的”这个概念的还原性分析,毕竟我们对一些概念常常可以有某种“非还原性分析的理解”(understanding without reductive analysis)。(ibid.,§12.1)⑩


5.3质疑3:


放弃CP,则承认自然中存在某个无法获得科学解释的物理事件e,但e仍没有资格被当做奇迹,除非导致e出现的原因c是神或者不可见的行动者才行。问题是,无论c是超自然的神还是不可见的行动者,自然主义和奇迹都不能兼容。因为,承认c是超自然的神,那么显然c的存在会与ON相冲突,而承认c是不可见的行动者,由于行动者即便不是超自然的也是非物理的(non-physical),因此仍会与ON相冲突。


回复3:


c不一定是(本体论上)超自然的,也不一定是非物理的。理由是,对于坚持ON的自然主义者而言,如果承认存在e,那么依据CCP,e的出现一定有充足的物理原因,因此作为导致e出现的原因,c可以是一个物理事件。其次,又由于可以放弃CP,因此c也可以是一个无法获得科学解释的物理事件。换句话说,这里的“不可见的行动者”可以是某个不可感知的物理事体(physical entity),或者也可以是某个仅由物理事体所形成的排列r,r也是不可感知的。可见,e的出现即便是由某个不可见的行动者所引起的,该行动者依然可以是物理的。如果是物理的,那么它便不会与ON相冲突,兼容论就依然可以成立。


5.4质疑4:


在基督宗教的传统意义上,奇迹是指由超自然的神创造的,或者是指借助(源于超自然的神的)神圣之力所创造的。然而,兼容论所容许的奇迹并不源于超自然的神。因此,即便兼容论是可能的,也是一种没啥价值的琐细说法(trivial)。


回复4:


在许多人看来,我们之所以关注奇迹,是因为奇迹被当做了基督信仰“直接而基础的证据”。(Butler,p.272)因而借助奇迹,人们能够产生信仰或坚定信仰。但不可否认的是,既然是证据,那么势必要涉及关于证据的确证过程,而证据的确证过程首先发生在认识论层面。换句话说,从正常的确证程序上看,我们不应该一上来就承诺某个事件e的起因c是(本体论上)超自然的,而是应该先从认识论层面着手,对e进行严谨而细致的调查,从认识论层面来确证e是否必定源自基督教的超自然神。如果是,那么e当然有资格充当基督信仰“直接而基础的证据”,由此再进一步推出,超自然的神存在。如果不是,那么e就不仅没有资格被当做这种证据,而且也不能进一步推出超自然的神存在。


因此,在我看来,兼容论至少有如下两点值得我们关注的价值:1)如果兼容论是合理的,那么就有可能出现某个原则上无法科学地解释的物理事件e,除非有充足的理由使我们相信,该事件绝不可能是由某个经验上不可感知的自然/物理因素c所引起的,否则我们就不应该轻易相信,e有资格充当基督信仰“直接而基础的证据”。注意,我并没有断言,基督宗教意义上的(源于超自然神的)奇迹不可能存在,而是说,如果有人宣称e乃是基督宗教意义上的奇迹,那么他就有责任事先向我们表明,何以不可能发生兼容论所说的那种情形:引起e出现的原因是某个物理事件c,只是由于某种认知局限,我们原则上无法仅凭借科学就可以解释这一点(即科学地解释e、c,以及c如何导致e的出现)。尽管如此,我们依然有可能对这一点给出某种合理解释。只是这种合理解释想必不会是纯粹的科学解释,但也不一定非要是某种神学解释才行。因此,e要被认定为基督宗教意义上的奇迹,无论如何,都需要事先回应兼容论所说的那种情形,否则它就没有资格被当作基督信仰“直接而基础的证据”。毕竟,哪怕是再奇特再稀罕的事情,也不是仅通过(某人或某机构的)宣称,就能够成为奇迹的(无论是宗教意义上的或是其他,都不行)。因为,从概念上讲,一个事件若要成为“证据”,它就必定要经历(认识论上的)某种特定的确证程序才行,否则它就只是一个事件,而不是一个作为证据的事件。2)兼容论若是合理的,它就提供了一种关于自然主义的新见解,那就是:即便承认一切都是自然的,我们依然有理由相信,科学并非是完备的。如上所述,这种新见解才更加符合自然主义的科学观。总之,基于这两点,我们应该有理由相信,兼容论并非是没啥价值的琐细说法。


5.5质疑5:


依据兼容论,作为奇迹而出现的某个事件e,必定会违反自然律,因此e不可能是原则上可重复出现的(repeatable)事件。理由是,如果e是原则上可重复出现的,那么e的出现就是有自然规律可循的。自然规律一般指的是,某种(认识论上的)恒常联系。只有原则上可重复出现的事件之间才会有这种(认识论上的)恒常联系。换句话说,如果e是原则上可重复出现的,那么e的出现恰恰确认了(confirm)某条自然律L,而不是违反了自然律。正如斯温伯恩(R.Swinburne)所言:“可重复出现的事件(反例)并没有破坏自然律,它们只不过表明,(声称陈述了自然律的)某个命题是错误的而已”(Swinburne,p.320)。由于事件(既包括物理的也包括非物理的)要么是原则上可重复出现的,要么是原则上不可重复出现的(non-repeatable)。仅有这两种可能。刚刚的论述表明,奇迹不可能是前者。因此,(兼容论所容许的奇迹)e只能是原则上不可重复出现的物理事件。


回复5:


依据休谟的定义(定义2),如果e是奇迹,那么它的出现就会违反自然律。前文(第二节)已提到,在“违反自然律”这个短语中,“自然律”指的是,终极科学或理想科学中的基础自然律。但是请注意,定义2中“违反”(transgression)一词的意思并不一定是“破坏”(violate),也可以是“超出”(go beyond)。有理由相信,如果把“违反”理解成“超出”,那么e则依然可以是某个可重复出现的物理事件。理由就是,e确认的有可能是某条自然规律L,而L却始终位于科学认知能力永远无法突破的认知界限之外,即L尽管也是自然事物之间的规律,但始终是(科学认知能力所能认识到的)终极科学知识体系之外的规律。这里,也许有人会立刻问:自然规律不就是借助科学的研究手段原则上能发现的(自然界中的事物之间的)恒常联系么,因而怎么可能会有始终位于终极科学体系之外的自然规律呢?对此,我的回答是,如果我们接受关于科学认知能力有限性的说法(即放弃CP),那么我们也就应当接受关于自然规律的如下区分:一种是“狭义的”自然规律,即我们原则上仅借助科学认知能力就能发现的自然界中事物之间的种种恒常联系。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自然律”(law of nature,以下简记为LN)。另一种是“广义的”自然规律,即既包括上述狭义的自然律,还包括那些原则上我们无法仅仅借助科学的研究手段来发现的(自然界中的事物之间的)恒常联系。毕竟,那些原则上无法被我们感知的自然事物之间也可以有某种恒常联系。可见,广义的自然规律囊括了自然界中所有的事物(既包括原则上可感知的,也包括原则上不可感知的)之间的恒常联系,我们可称之为“自然中的规律”(law in nature,以下简记为LN*)。不难理解,如果L属于LN*(广义自然规律),但并不属于LN(狭义自然规律),那么我们原则上还是无法科学地解释e的出现(因为e的出现原则上超出了科学解释的范围)。因此对于兼容论而言,哪怕e一再重复地(在自然界中)出现,它依然有资格被当作(休谟意义上的)奇迹。可见,e可以是可重复出现的物理事件。


五、结语


本文打算辩护的是一种自然主义与奇迹兼容论,这一辩护思路可概括如下(“自然主义与奇迹的兼容论”论证):


(1)自然界里的一切都是物理的事件或者由物理的事件所构成。(ON)


(2)由(1),如果一个物理事件在时间t有(正在发生的)原因的话,那么该物理事件在时间t就会有一个充足的物理原因。(ON→CCP)


(3)科学知识是完备的,当且仅当原则上科学方法能研究自然界里的一切。(CP MN)


(4)我们是演化的产物,我们所拥有的科学认知能力也是演化出来的,而演化进程会使得这种科学认知能力总是存在界限,因而原则上无法科学地认识到一切,即原则上科学方法并不能研究自然界里的一切。(EH)


(5)由(3)(4),如果原则上科学方法并不能研究自然界里的一切,那么科学知识就不完备。(modus tollens)


(6)由(1)(5),可能存在某个物理事件e,一旦e出现了,就总会违反自然律,科学方法原则上并不适用于它,即原则上我们无法科学地认识到e。


(7)由(2)(6),e的出现有一个充足的原因c,c也是一个物理事件。


(8)奇迹可以是因某个不可见的行动者的干预,而使得自然律遭到违反的事件。(定义2)


(9)由(6)(7)(8),e有资格被称作奇迹。


因此,


(10)由(1)(9),对于一个(坚持ON并接受EH的)自然主义者而言,自然界里可以有奇迹。


现在,我们应当有理由相信,自然主义和奇迹的确是可以兼容的。依据这种兼容论,自然主义者仍需要继续坚持“一切都是自然的”这条底线(ON)。然而,是时候放弃“科学知识可以解释一切”(CP)这一不切实际的主张了!放弃CP,才更加符合自然主义的科学观。也只有放弃CP,自然主义者才能够发现,原来自然界里一直有奇迹。


让我们以奥古斯丁在《上帝之城》中话来结束本文。在奥古斯丁看来,奇迹是某种特殊征兆(portent),但无论如何,“征兆并非与自然相悖,而只与我们关于自然的知识相悖”。(Augustine,p.1061)(11)




注释:


①有学者认为,定义1也可以理解成“奇迹是仅当物理世界的因果封闭性遭到破坏时才会发生的事件”。(McGrew,§1.1)这种理解值得商榷。理由是,如果“物理世界的因果封闭”这个短语是我们通常意义上所理解的意思,那么,某些心理事件的出现也有可能使得物理世界的因果封闭性遭到破坏,但心理事件明显不是阿奎那说的奇迹(定义1)。


②阿奎那认为,奇迹都是由神圣力量创造出来的事件。某些天使或圣徒或许能借助神圣力量创造出一些奇迹,但阿奎那同时强调,只有上帝才能单独地创造出最高级别的奇迹。(cf.Aquinas,p.265)


③需要提醒两点:(1)休谟并未明确说明定义2中“神”的含义。但依据对“神”这个词的通行理解,以及休谟在上下文中的有关论述,有理由相信,这里的“神”(Deity),既可以是基督教意义上的上帝(God),也可以是其他(超自然的)神灵。(2)至于什么是“不可见的行动者”,休谟也未给出明确说明。但依据定义2以及休谟在上下文中的有关论述,有理由相信,这里的“行动者”应当是不同于神的。而这里的“不可见的”,并非仅仅指视觉上不可见的。比较恰当的一个理解应该是“不可感知的”(imperceptible),即原则上无法经由经验的认知途径加以探究的。


④关于“何为自然律”,学界一直存在争议。本文不打算对此展开讨论,也不打算讨论休谟所理解的自然律究竟是否合理。这里的要点在于,经过重新定义之后的自然律,会是一个更加符合目前多数人的常见理解。而这将有助于,在以下关于奇迹的讨论中,避开那些因自然律的理解分歧而导致的不必要争议。


⑤尽管得到了广泛认可,但学界对CCP的具体理解存在分歧。(cf.Papineau,2000; Lowe,2000; Kim,2005,2011; Gibb,2010)


⑥注意,这里说的“科学”不是指某一个具体的科学学科,也不是指作为(所有具体科学知识的最大综合体)的“当今的科学”(current science),而是指未来可能出现的(所有具体科学知识的最大综合体)的“理想的科学”(ideal science)或“终极的科学”(ultimate science)。


⑦帕皮纽亦有类似表述,他说“绝大部分当代的哲学家都认为……哪怕不是必然唯一的,科学也是用以探究人类精神领域重要真理的一种可能路径”。(Papineau,2019,introduction)


⑧理由是,根据上文的论述可知,ON蕴含CCP(ON→CCP)。所以,只要CCP并未遭到破坏,那么ON就仍有可能得以保持。


⑨注意,这里说的“适应性”特指天然的适应能力,即为适应其所处的自然环境,物种在演化进程中所产生和发展出来的天然能力,而非那些通过非自然的手段所获得的能力。


⑩与当前常见的界定/表述方案不同,笔者最近给出了一个表述物理主义的新方案。笔者论证了,新方案能帮助物理主义避开常见方案目前面临的主要质疑。尤其是,能帮助物理主义有效应对亨普尔两难并摆脱掉泛心论的困扰。(见王晓阳,第15-29页)


(11)一方面,奥古斯丁认为,自然界是(本体论上超自然的)上帝的造物,而(坚持ON的)自然主义者无论如何不会同意这一点,就此而言,二者所理解的“自然”的确存在实质区别。另一方面,如果本文关于兼容论的辩护是合理的,那么,就因某种认知能力的局限而认识不到“奇迹并非与自然相悖”这一点而言,二者的看法又可以是一致的。


原文参考文献:


[1]阿奎那,2013年:《神学大全》,段德智、徐弢译,北京:商务印书馆.


[2]王晓阳,2020年:《物理主义不等于物理学主义——表述物理主义的一个新方案》,载《学术月刊》第5期.


[3]Aquinas,T.,1905,Summa Contra Gentiles,trans,by S.J.Rickaby,London:Burns & Oates Publishers.


[4]Augustine,A.,1998,The City of God,ed.& trans,by R.W.Dyson,New Yor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5]Butler,J.,1860,The Analogy of Religion,ed.,by G.R.Crooks,New York:Harper & Brothers Publishers.


[6]Gibb,S.,2010,"Closure Principles and the Laws of Conservation of Energy and Momentum",in Dialectica 64(3).


[7]Hume,D.,2007,An Inquiry Concerning Human Understanding,ed.by P.Millican,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


[8]Kim,J.,2005,Physicalism,Or Something Near Enough,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2011,Philosophy of Mind(3[rd] edition),New York:Westview Press.


[9]Lowe,E.J.,2000,"Causal Closure Principles and Emergentis",in Philosophy 75.


[10]McGrew,T.,2019,"Miracles",in Stanford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https://plato.stanford.edu/entries/miracles/,Accessed by 2019-03-29.


[11]Papineau,D.,2000,"The Rise of Physicalism",in M.W.F.Stone and J.Wolff,eds.,The Proper Ambition of Science,New York:Routledge.


2019,"Naturalism",in Stanford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https://plato.stanford.edu/entries/naturalism/,Accessed by 2019-03-29.


[12]Stoljar,D.,2019,"Physicalism",in Stanford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https://plato.stanford.edu/entries/physicalism/#UndPhyInt,Accessed by 2019-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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