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旭: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原创性方法贡献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740 次 更新时间:2022-05-19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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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旭  



习近平法治思想既是对社会主义条件下为什么实行全面依法治国,怎样实行全面依法治国这一个根本问题的回答,也是对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重大发展和对人类法治文明认识深度的根本拓展,在思维方法与具体观点上具有重大原创性。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原创性首先体现在对科学思维方法的深刻运用。可以说,习近平法治思想在观点上之所以有重大原创性,首先就在于习近平总书记将治国理政的科学方法运用到了对法治问题的分析和回答上,极大拓展了我们对全面依法治国的认识和把握。我们需要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方法论出发,深刻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大原创性,从而加深我们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解与学习。从构成习近平法治思想核心要义的“十一个坚持”来看,其在形成一个逻辑严密、体系完整的思想背后是底线思维、战略思维、系统思维、精准思维的方法支撑,归根结底是马克思主义辩证思维智慧的闪耀。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十一个坚持”在逻辑上可以归纳为“根本政治方向”(第一个“坚持”到第三个“坚持”)、“基本总体目标”(第四个“坚持”到第九个“坚持”)和“重要保障力量”(第十、第十一个“坚持”)三个层次。首先,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研究和解决法治问题绝不是无原则、无方向的随意发挥,这在根本上体现为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的“底线思维”。方向是底线,也是高压线,更是红线,是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过程中绝对不能退,绝对不能让,绝对不能突破的红线。底线思维主要体现在“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三个命题之中,它们分别体现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政治底线、价值底线和道路底线。比如,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是根本政治底线,在这个问题上就必须坚决反对“党大还是法大”的伪命题。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最根本的保障,法治建设是加强党的领导之题中应有之义,也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完善党的执政方式、增强党的执政能力的重要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同样体现了底线思维,任何法治改革的举措或手段,都是以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使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为出发点和归宿,任何法治改革的成效也归根结底只能由人民来评价与认可。因此,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价值底线。“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就是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这个道路底线,法律制度和法治理论必须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

其次,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战略思维深刻体现在第四个“坚持”和第五个“坚持”中。将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进而强调和突出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并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是一种重大的战略判断,体现着“对国之大者要心中有数”的战略思维。战略思维既是一种全局思维,又是一种抓根本、“四两拨千斤”的智慧。法治建设千头万绪,抓住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就是抓住了根本,抓住了“国之大者”。宪法是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根基,把这个根基打牢了,社会主义法治“苍天大树”就能在根基之上茁壮成长。只有首先尊重宪法,才能尊重其他的法律法规;只有崇尚宪法权威,整个法治体系才能树立权威。习近平法治思想从宪法的方向、地位、性质、功能、监督实施和有效保障等方面全面论证了依宪治国和依宪执政的重大价值与具体遵循,高瞻远瞩地抓住了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同样,坚持在法治的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也体现了典型的战略思维。国家治理现代化,需要我们首先把法治这个根基打牢。只有依靠法治,国家治理体系的协同性、整体性、科学性才有规范依据,治理能力的提升才有规则遵循。

再次,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系统思维深刻体现在第六个“坚持”到第九个“坚持”之中。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内在要素互相支撑、互相影响,所以我们不能割裂这个有机整体。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不能“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只见树木不见森林”,而是应该运用系统思维解决我们长期在法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包括完备的立法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和基本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过去一段时间,我们在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过程中十分强调立法的功能与作用。对此,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天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这就意味着如果离开了实施、监督与保障,那么立法就可能只具有象征意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越来越紧密联系,从体制机制的调整,到大量党纪与国法的衔接转化和协同,我们不断完善党纪与国法的系统建设,为法治进步提供了充足的支撑与动力。此外,系统思维进一步在领域(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共同建设、环节(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共同覆盖、层次(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共同统筹三个部分具体展开,构成第七到第九个“坚持”的核心要义。比如,传统观点将法治政府建设简单等同于依法行政,认为法治政府建设能够单边推进。但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社会是构筑法治国家的基础”。这就意味着,只有培育规则意识,才能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只有培育规则意识,公民才会信法守法,遇事找法,这将有利于政府在法治轨道和框架内解决问题,并由此减少政府依法行政的成本。

最后,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精准思维体现在第十个“坚持”和第十一个“坚持”之中。社会主义现代化归根结底是人的现代化,因此,实现法治现代化,干部队伍建设问题是关键。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徒法不足以自行”,“奉法者强则国强”,抓住干部队伍,尤其是抓住掌握决策权或占据关键岗位、重要岗位的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是习近平总书记精准把脉、精准施策的精准思维的典型体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不能平均用力,必须精准提升保障能力。我们亟须把症结点找到,把风险点分析和控制住,不断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让领导干部在带头守法和用法上率先垂范,切实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到法治建设的各个方面,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贡献力量。

习近平法治思想中蕴含着底线思维、战略思维、系统思维、精准思维,这四个科学思维方法是马克思主义辩证思维的体现,构成了我们理解习近平法治思想具体观点的根本思维遵循和方法论。从这个意义上说,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在当代中国法治建设领域中的重大理论创新成果,是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在当代的巨大飞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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