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本章 何俊志:非选举型代表的兴起与政治代表概念的转向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777 次 更新时间:2020-10-30 00:27

进入专题: 非选举型代表   政治代表  

钟本章   何俊志  

作者简介:钟本章,中山大学政治与公共事务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何俊志,中山大学政治与公共事务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山大学粤港澳发展研究院常务副院长

摘要:在现代民族国家中,民主的实现几乎只能依靠用选举控制政治代表的代议民主模式,所以传统政治代表概念一直作为选举民主的附庸而存在。但是,非选举型代表的兴起给传统政治代表概念带来了张力,其包括“非选举式公共权威的所有者”“公民代表”“自我赋权的行动者”及“无法言说者的代言人”四种类型。为应对这一挑战,政治代表理论家以建构性和一般性方式重构了政治代表的内涵,并用协商民主理论进一步改造了现代民主规范中单调的选举要素。如此使抛弃狭隘民主限定且不断展开的政治代表概念,既能获得逻辑上的自洽,又能在某种意义上满足现代政治价值对民主的规范要求。所以,政治代表概念的转向,实际上是一个从选举型代表独大,到容纳非选举型代表的过程。

关键词:政治代表;选举型代表;非选举型代表;选举民主;协商民主

从古至今,政治代表无论在理论还是实践中都具有丰富的样态。但是,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因为政治代表概念缺乏共识、充满争议,因而并不构成政治学研究的主流。直到近几十年来西方学界“重新发现代表”之后,政治代表的相关研究才大规模涌现出来。其中,作为政治代表研究的起点和基石,政治代表概念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这使其成为很多学者试图厘清的核心议题。正因如此,在西方学界讨论日盛的基础上,中国学者也开始有意识地引入一些相关论述。这当中有对基础政治代表概念的介绍与分析,有对重要理论家政治代表观念的梳理与阐述,有对某些关键历史时期政治代表概念的重现与澄清,还有对政治代表概念分支流派及最新进展的关注与追踪。毫无疑问,这些成果为中国学界更加系统、全面地理解政治代表概念提供了非常宝贵的总结和思考。不过,纵观现有的中文文献会发现,除少数涉及政治代表概念新进展的文献捕捉到了政治代表概念的非民主性与建构性转向外,多数研究对新近出现的政治代表概念的变化情况仍缺乏把握。即便是那些关注政治代表概念新进展的文献,对政治代表概念变迁动力的分析和梳理也极为稀少,更多只是聚焦于政治代表概念新内涵的描述与介绍,及其与传统政治代表概念的比较。有鉴于此,本文将非选举型代表的兴起与政治代表概念的回应联系起来,以作为理解政治代表概念新转向的动力。

具体来说,我们认为传统以选举型代表为核心的政治代表概念,越来越无法解释选举民主日渐式微背景下不断兴起的非选举型代表,所以政治代表理论家才需要以一种更为一般化的方式去重构政治代表概念,使其得以容纳非选举型代表的存在。不难看出,这里面贯穿着一种“冲击—回应”的概念变迁逻辑。为了更好地梳理这一过程,本文的论述将遵循三段式展开:首先,概述在“冲击”之前大家普遍认可的以选举型代表为核心的传统政治代表概念的形成与发展,以作为整体论述的逻辑前提;其次,重点梳理目前中文学界知之甚少的“冲击”的来源,即对散见于西方文献中的非选举型代表的论述进行较为系统的划分与总结,以揭示其与选举型政治代表概念的内在张力;最后,详细呈现政治代表理论家在“冲击”之后的理论“回应”,分析他们何以既解构传统政治代表概念中的选举要素,又尽量保留现代核心政治价值中的民主规范。通过基于“冲击—回应”逻辑的文献梳理,我们在厘清政治代表概念变化的来龙去脉的同时,为理解这种概念转向提供较为扎实的非选举型代表理论与现实经验基础。

一、民主与选举:传统政治代表概念的底色

在现代性被开启的今天,人类理性的正名与解放,使得民主成为现代政治生活的第一要义。但是,面对幅员辽阔的现代民族国家,过去“小国寡民”式的直接民主,早已无法满足现代政治的要求。因此,以政治代表代替全体人民议决国家事务、以选举连接政治代表与人民主权的代议民主模式应运而生。虽然这种内含妥协色彩的间接民主也招致了一些政治理论家的批判,如卢梭(Jean-Jacques Rousseau)认为其起源于一种侮辱人之尊严的荒谬制度、巴伯(Benjamin R.Barber)认为其与现代自由平等精神不相容等等,但迄今为止,代议民主仍然在现代民主理论与实践中占据主流。正因如此,政治代表概念在现代政治讨论中,一直与民主、选举这两个概念深深地捆绑在一起。

作为第一个从理论上系统梳理代表概念的集大成者,皮特金(Hanna F.Pitkin)正是深受这一思路影响的核心代表人物。她于1967年出版的《代表的概念》(The Concept of Representation)一书,从日常语言哲学的进路系统分析了代表的概念和起源,并对代表作出了若干的类型学划分,其中,对“代行为”代表的解释与界定,更是一度被誉为政治代表概念的“标准解释”,为后来学者所沿用。因此,皮特金对政治代表概念的界定,基本可以认为是传统政治代表概念的原型。具体来说,皮特金对政治代表的“标准解释”包含四个方面:首先,被代表者与政治代表的关系,本质上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其次,政治代表之所以存在,源于被代表者的同意与授权,这在民主制度中体现为选举程序;再次,政治代表在接受被代表者的授权时,也承担了相应的政治责任,被代表者可在授权选举的下一次选举中,通过投票来对政治代表施以奖惩;最后,政治代表在履职期间,要实现和保障被代表者的利益,体现其回应性。

不难看出,皮特金对政治代表的“标准解释”,可用授权、责任和回应性三个概念来加以概括,而串联、实现这三者的核心机制,便是选举。正如皮特金在书中所坦言的那样,“我们可以将政治代表设想成一个处在黑暗密室中间的东西,它有着非常复杂、螺旋的三维结构。政治理论家就好比是从不同的角度,用闪光灯为我们拍摄一些这个结构的照片”。而“一名研究者在代表概念设立的界限内所采取的立场将取决于他的政治形而上学——他对人类本性、人类社会和政治生活的一般理解。他关于代表的观点不会是任意选择的,而是内嵌在他的政治思想模式之中,并由后者所决定”。显而易见,这一阶段皮特金以“拍摄”政治代表的角度阐释概念,并蕴含于选举民主的“政治形而上学”之中。

在皮特金之后的很长一段时间里,虽然有不少学者开始修正其关于政治代表的“标准解释”,但总体而言,后续研究只是在皮特金理论基础上的拓展,而没有质疑其基本原理。比如,曼斯布里奇(Jane Mansbridge)在观察美国立法代表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协商民主理论,系统阐述了除“标准解释”之外的另外三种代表类型,即期望型代表(anticipatory representation)、陀螺型代表(gyroscopic representation)和替代型代表(surrogate representation);还有一批关注身份政治的学者,则试图转向描述型代表(descriptive representation)的路径,探讨那些在历史上就被排斥的弱势群体,是如何通过描述型代表来重塑其在自由主义民主中的政治代表性的。这些研究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超越或有别于政治代表的“标准解释”,但从本质上看,其仍然是在选举民主的基本框架中展开的。即便理论颠覆性强,如曼斯布里奇所加入的协商性和建构性色彩,但其研究的前提预设,同样逃脱不了选举和政治代表的深刻联系。

当然,正如雷菲尔德(Andrew Rehfeld)所批判的,这极有可能与其理论建构的过强经验性有关。因此,雷菲尔德在纯粹理论演绎的基础上,根据代表目标是为促进整体利益还是部分利益、代表行为源于自我判断还是他人判断、代表回应性多寡三个维度,共划分出政治代表的八种理想类型,分别是:柏克式受托者(Burkean trustees)、公仆(civil servants)、麦迪逊式立法者(Madisonian lawmakers)、反联邦主义者(anti-federalists)、志愿者(volunteers)、大使(ambassadors)、专业人士(professionals)和简约式代理人(pared-down delegates)[6]。但曼斯布里奇认为这种细致的划分过于琐碎,而且主要是从政治代表视角展开的静态划分,忽略了政治代表与被代表者之间的互动性。

二、代表不一定选举:非选举型代表的四种类型

上述许多学者对皮特金“标准解释”的修正,始终无法摆脱一个自皮特金以来就具有的思维惯性,即将民主和选举视为是政治代表的底色。这种同一思路的反复出现,似乎更加强调选举是政治代表的基本构成要件,无选举则不代表。但事实是否果真如此?政治代表必须经过选举吗?

实际上,包括皮特金在内的一些学者,后来都开始逐步反思选举与代表之间的联系。而雷菲尔德在2006年发表的一篇文章更是直面这一问题,并对此进行了尖锐的批判。在这篇文章中,雷菲尔德质疑了政治代表与选举民主之间的必然关系,认为“标准解释”在告诉我们一个政治代表什么时候是合法或民主的同时,也在告诉我们一个人什么时候可以成为政治代表。在皮特金的“标准解释”那里,一个人可以成为政治代表的条件就是选举。但这是存在问题的,因为政治代表绝不只有民主政体之下的选举型代表,还包括非选举型代表。这些非选举型代表既可能是不经正式授权程序的政治代表,亦可能是经过正式授权程序,但并非选举程序的政治代表。总体而言,非选举型代表大概具有四种类型。

第一种类型是“非选举式公共权威的所有者”。这类非选举型代表实际上就是皮特金和柏奇(Anthony H.Birch)等政治理论家曾提及的象征型代表(symbolic representation)。在皮特金看来,“象征”是指对抽象事物情感上的唤醒和重现。相比与被象征者的关联,“象征”的判断规范更多取决于作为第三方的“接受者”在情感上的认可与喜爱,即“接受者”是否认可A作为B的象征。以此类推,实际上象征型代表与人民之间的关系,更多是“象征”与“接受者”的关系,而非代表者与被代表者的关系。亦即,象征型代表是人民接受其作为自身象征的“代指示”型代表,而非代替人民行动的“代行为”型代表,而所谓“作为人民象征”的最直接表现便是拥有公共权威。因此,当有人不经选举就获得受承认的公共权威时,其就成为了象征型代表。从这一意义上看,现实中存在的象征型代表包括:立宪制君主、权威国家领导人,以及无论是民主国家还是非民主国家中都存在的不经选举产生的官员。无论这些人是以何种方式使人民认可或者是否真正受人民认可,但从结果上看,他们都是以不经选举的方式获得了制度承认的公共权威,如此便符合象征型代表的内涵。当然,这些象征型代表所拥有的公共权威及其可能发挥的影响力存在程度上的差异:诸如立宪制君主的公共权威只不过是作为一个民族的情感寄托和纽带,因而其几乎不具有实际影响力;但如果是一个权威国家的领导人,其公共权威相当于整个国家的最高政治权力,作为这种公共权威的所有者,自然能对方方面面产生重要影响。

第二种类型是“公民代表”(citizen representatives)。他们是在特定公共领域就某些公共议题发表意见的公民。但由于这些能发表意见的公民难以覆盖某项公共事务所实际影响的公民数量,故而把他们视为被影响者的代表。所以,实际上公民代表是以某些方式被选择(selected)出来的,甚至是自我选择(self-selected)的非选举型代表。早先较为常见的公民代表是法庭陪审团,他们能代表其他公民参加一些比较重要的判决。如今随着时代的进步,越来越多新型的公民代表开始出现,比如公民委员会、咨询委员会、利益相关者会议、专业审议会、公共听证会、公共意见书、市民调查、协商调查、协商论坛及焦点小组等。作为对选举型代表和行政机关的有益补充,公民代表有助于推动公共规范和公共产品形成过程中的沟通协商,并进而影响公共治理的合法性、能力和注意力。除了这些比较温和且制度化的方式之外,有些学者甚至将街头抗议也纳入其中。在冯(Archon Fung)看来,公民代表所能发挥的作用好比是一个“小公共场”(minipublics)。虽然以团体为基础的公民代表始终还是难以表达非组织化的利益和价值,但其能捕捉到一些其他类型代表较少关注的意见,虽然琐碎但却重要,这对促进协商民主的发展无疑是有利的。正因如此,现在愈来愈多的政府开始重视公民代表的作用。在选举民主之外,通过对公民代表的随机选择与协商建制,将其纳入政府的公共治理过程当中,以增强政府决策与公共意见的匹配度。当然,由于公民代表的产生方式多元且缺乏规范,因而需要警惕政治精英对这一路径的滥用与操控。

第三种类型是“自我赋权(self-authorized)的行动者”。虽然这类非选举型代表日益丰富,但其并不新鲜,他们与公民社会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在现实生活中,他们最为常见的形态莫过于致力某一特定领域的社会组织,或宣称代表某一特定群体利益的利益集团。如今,他们涉及的事务领域与代表的群体类型多种多样。在事务领域方面,涉及人权、健康、教育、动物、环境、社区、精神、安全、和平、发展等;在群体类型方面,代表女性、少数族裔、地雷受害者、贫困边缘群体、父母、儿童等[12]。在自由主义与多元主义理论看来,公民社会中多元的利益行动者是现代民主的构成基础。一方面是在国家平台上相互竞争、相互钳制并最终将各方利益引向均衡的行动主体;另一方面,又能弥补国家公共空间中正式代表的僵化,通过在社会公共空间中的灵活行动,增强对紧急问题的回应性,以形成在正式政治代表性缺乏时得以发挥作用的“对冲政治”(counter-politics)。正是因为这类代表对不同领域或群体具有锚定性,才使其既能在个别层次上发挥对特定问题域的代表作用,又能在聚合层次上实现所谓“商谈代表”(discursive representation)的功能。这类代表除了在民主体制中具有重要价值外,在国际社会与非民主体制中亦能发挥作用。如今国际组织越来越承认这类代表的功能。当项目中的成员国缺乏对某些群体的代表性时,会考虑加入这些来自公民社会的代表。不过,虽然这类代表具有重要意义,但因其缺乏像选举这样明确的授权与问责机制,因此饱受民主规范的争议与质疑。即便不乏有类似市场问责、同行问责、媒体问责等替代性问责机制的提出,但其民主适用性与现实可行性仍然存疑。当然,除了组织形态之外,有些具有较大影响力且乐意为某些事务或群体代言的个人,亦属于这种类型的代表。曼斯布里奇所提出的“替代型代表”,便是其中的一项例证。

第四种类型是“无法言说者的代言人”。目前这类非选举型代表更多存在于绿色政治理论家的倡议中。在他们看来,现代民主理念从不排斥任何一方利益,但是,仅因为动物、环境、后代等利益相关方缺乏主体性,就将其切身利益排除在人类决策的考虑之外,显然并不合适。因此,绿色政治理论家认为,应当由与之相关的人类担任这些无法言说者的代言人,代表其加入民主的政治协商之中,以捍卫它(他)们的利益。对于哪些人能够代表自然的利益,绿色政治理论家们普遍认为,应当是热爱自然、亲近自然、能倾听自然声音的人,更有甚者认为,应该由专业的环境主义者来担任这些“新选民”的代表。不过,在代表方式上,绿色政治理论家内部出现了一定的分歧。一方面,由于这些“新选民”无法开口表达诉求,因而它们的利益到底是客观实在的,还是需要代表加以揣测建构的,争论不一。另一方面,有些学者主张应将这些代表纳入正式的代议政治当中,通过在议会中设置专门的席位,来代表它们的利益;而有些学者则认为,所有公民通过不断协商的方式来合并“新选民”的利益,可能更为合适;还有学者将二者结合起来,提出要在议会中设置“新选民”代表进行理性且无偏差的协商,使受到决策影响的各方都有机会参与到决策中来[20]。需要说明的是,虽然这类非选举型代表目前更多只是停留在一派学者的理论建构中,但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映射了人类理性对现实需要的救济与思考。在全球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的时代,这类代表在政治实践中逐步走向主流也不无可能。而如何处理这类代表与传统政治代表概念的张力,同样需要在理论上加以反思。

三、走向建构性与一般性:政治代表概念的重构

非选举型代表的兴起,使得以选举民主为底色的传统政治代表概念面临巨大的挑战。而在雷菲尔德看来,只有将选举民主从政治代表概念中剥离出来,才能使政治代表概念走向一种更一般化的状态,从而得以囊括现实中存在的非选举型代表[8]。但问题的关键在于,以选举型代表为经验蓝本的传统政治代表概念,用选举机制串联起了构成政治代表的各种要素,那么试图囊括选举型代表和非选举型代表的更一般化的政治代表概念,其内涵又该如何重构?

作为传统政治代表概念原型的“标准解释”认为,被代表者与政治代表的关系,本质上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这实际上已经假定了被代表者与政治代表的出场存在一种单向的先后顺序,即被代表者已经形成一致、稳定的利益诉求后,再依据这些共同利益去寻找政治代表。但有些学者发现,在如今的多元社会中,被代表者恐怕不一定是先于政治代表而存在的,政治代表的行为极有可能塑造被代表者的利益,而政治代表所代表的也极有可能只是被代表者的一部分。

在这种观点的启发下,萨沃德(Michael Saward)提出了一种建构性的政治代表内涵。他认为政治代表与被代表者的关系,实际上是一种双向互动的关系,在被代表者选择政治代表之余,政治代表也在选择被代表者。在这样一种互动的过程中,潜在的政治代表通过提出自己的代表性宣言(representative claim)来吸引民众,若民众赞成其主张,则意味着同意其成为他们的政治代表。这种建构性的政治代表内涵实际上类似于一种双向选择的自由市场,被代表者能够买到什么样的“商品”,固然取决于自身的意愿和需要,但也同样取决于“市场”上的潜在政治代表能够提供什么样的“商品”。而且在很大程度上,“顾客”(被代表者)的想象力和需要,往往是被“商家”(政治代表)所能提供的“商品”(宣言)刺激出来的。正是在这样一个意义上,政治代表实则是被代表者需求与潜在政治代表供给的双向建构。如此一来,在“标准解释”中需要以选举机制来串联的“授权”“责任”和“回应性”,就变成了建构性政治代表观笔下的“宣言”和“同意”。

如果说萨沃德的研究是在淡化政治代表与选举的联系,并尝试将政治代表释放到一个更大的框架中的话,那蒙塔纳罗(Laura Montanaro)的研究则是在选举型代表最关注的几个问题上,试图澄清非选举型代表与选举型代表的区别,直面二者的碰撞。在蒙塔纳罗看来,提出代表性宣言以代表历史边缘群体的自我授权型代表(self-authorized representative),其依据的是与选举型代表不同的授权和问责机制。在授权方面,选举型代表的授权方式为选举,是一个单独的行为,且授权的方向是向后的,即授权在前、言行在后;而作为非选举型代表的自我授权型代表,其授权是一个持续的辩证过程,且自我授权的方向是回溯性的,即言行在前、授权在后。在问责方面,不经过选举程序的自我授权型代表,自然无法再经由选举而被选民问责,但这并不意味着其无法被问责。根据他们自身权力和功能的不同,存在着不同的问责方式,包括呼吁问责、市场问责、公共声望问责、同行问责、等级问责和财政问责等。

但是,无论是萨沃德的理论还是蒙塔纳罗的理论,始终都还残留着民主的影子,他们不过是在民主规范中尽力寻找非选举型代表存在的可能,但尚未跳出民主的“桎梏”。在这一点上,雷菲尔德关于政治代表的一般化概念,似乎走得比他们更进一步。雷菲尔德超出民主的规范和价值,深挖出一套更抽象的用以产生政治代表的程序。在雷菲尔德看来,一个人能否成为代表取决于观察者的判断。观察者会以某套承认规则来判断某人能否成为某个群体的代表。要按照以往“标准解释”下的政治代表规范来看,承认规则莫过于民主价值下的选举,不经选举无可谓之代表。但这种规范方式的狭隘之处在于,将产生政治代表的其中一环程序——承认规则,简单化约成具有实质性内涵的民主规范,而没有意识到承认规则是可以随着不同的制度情境来转化其内涵的。

简单来说,雷菲尔德的一般化政治代表概念认为,某个人能否成为政治代表,在于此人是否符合特定情境下观察者的承认规则,而非承认规则的具体内容。这种抽象的程序提炼超越了某些具体情境下的价值判断,使得无论是在民主情境还是非民主情境下、正式场合还是非正式场合下,政治代表都可以产生。此外,“观察者”对“被代表者”的替代,超越了原先民主规范下以“被代表者”同意为政治代表合法性判断准则的窠臼,此时“观察者”既可以是民主体制下的“被代表者”,亦可以是其他情境中与代表事宜相关的主体,这相比蒙塔纳罗以民主规范为比照前提的“小心翼翼”的自我授权,以及不被民主认可的其他问责方式,显然更具有理论广度和解释力。而且,这也为全球化背景下某些国际组织代表的权力来源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持。

不过,虽然代表与选举的松绑扩充了政治代表概念的边界,使得非民主的政治代表现象也能纳入其中,但是,在将民主奉为政治价值本位的现代,非选举型代表仍然难以经受来自民主的拷问。简单来说,建构性的、一般化的政治代表概念只是获得了非选举型代表进入政治代表领域的入场券,但在选举民主主导的民主规范下,其依旧不是民主的政治代表。虽然有部分学者根据非选举型代表影响力的强弱,提出不必对所有非选举型代表施加民主规范的束缚,但绝大多数学者还是认为,因为非选举型代表会直接或潜在地影响他人,故而其需要民主合法性。

对这一问题的解决,有赖于进一步改造民主规范中强势的选举规范要素,将民主从简单的选举话语中解放出来。而协商民主理论的补充,正好有助于改善这一理论困境。在协商民主理论看来,政治代表的民主合法性不在于以选举为核心的传统民主规范,而在于其能否保障、促进协商质量,提升协商能力,这对非选举型代表而言亦然。有学者提出,当协商民主理论日益走向系统化之后,应从协商能力的三个维度:包容性(inclusivity)、真实性(authenticity)和结果性(consequentiality),来建构对非选举型代表的协商民主规范。同时,应区分非选举型代表是处于赋权空间(empowered space)还是公共空间(public space),如此方能进一步明晰非选举型代表该接受何种程度的规约。非选举型代表具体的协商民主规范见表1。

四、总结与反思

如果把皮特金对代表的系统研究当成是政治代表概念的起点的话,在发展至今的五十余年时间里,政治代表概念经历了把选举民主奉为圭臬,再到去民主化的一个起伏阶段。究及原因,大概是因为早期以皮特金为典型的一批政治代表理论家,过分执拗于民主系统下正式的选举型代表经验,并政治思想上笃定选举民主所能描绘的美好愿景,致使对其他非选举型代表现象无暇顾及却也不置可否。但是,随着近年来选举民主的乱象频发,以及全球化背景下以协商民主理论为支撑的其他政治代表主体的兴起,理论家们不得不开始反思,政治代表概念是否还要继续作为选举民主的附庸而存在。

传统的政治代表概念以选举民主为底色。这种概念思路的最大问题在于,天然排斥了不经选举程序却在事实上发挥作用的代表主体。在传统政治代表概念看来,只有满足以选举机制串联起的授权、责任和回应性三个要素,方可称之为政治代表。但现实情况是,有些不符合“政治代表之名”的主体,却一直或开始“行政治代表之实”。概括起来,这样的主体至少有四类,分别是:“非选举式公共权威的所有者”“公民代表”“自我赋权的行动者”以及“无法言说者的代言人”。在这种情况下,传统政治代表概念实际上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因为其既有的概念内涵早已无法支撑起对现实经验的解释力。

正因如此,有些政治代表理论家开始试图重构政治代表概念的内涵。与皮特金对政治代表所作出的“委托—代理”式理解不同,这些新的政治代表理论家认为,政治代表实际上是潜在代表供给与相对方需求的双向建构,这是一个类市场化的双向选择机制。在这种机制下,选举只不过是特定制度情境中的一种选择规则,其并不构成判断意义上的规范内涵。真正能对政治代表进行是否判断的规范条件在于,潜在政治代表兜售的“宣言”是否获得了相对方的“同意”。此时的“相对方”既可以是民主体制下的选民,亦可以是专制体制中的当权者,还可以是国际组织里的决策者。至于“相对方”表达“同意”与否的方式,只要受在场的“见证者”认同即可。虽然这种建构式与一般式的概念内涵拓宽了政治代表概念对非选举型代表的解释力,但只要民主规范仍由选举要素加以主导,非选举型代表就绝对不是民主的政治代表。为克服这种内含于前提的“粗暴”规约,有些政治代表理论家便尝试用协商民主规范改造传统民主规范中强势的选举要素,并发展出一个系统性的判断标准,以使非选举型代表不至于被强倾向性的选举民主规范作出“非民主”的绝对定性。

将以选举型代表为核心的传统政治代表概念和容纳非选举型代表的一般性政治代表概念加以比较,我们不难发现二者存在一些差异与共识。在差异方面,前者视以选举机制串联起的授权、责任和回应性为其概念的基本内涵,在“委托—代理”视阈下仅关注选举两端的被代表者与代表者,从政治代表生成、履职到结束的完整过程视角去定义政治代表概念的实质,以选举民主规范来判断政治代表的是否与好坏;后者超越了以选举民主为核心的实质性内涵,着重从程序性进路出发,以“相对主体”的“宣言”“同意”及第三方“见证者”的“认同”来重构政治代表概念,仅关注政治代表的生成,并凭借民主视野更为广泛的协商民主规范来判断政治代表的民主性质。在共识方面,二者均指出政治代表的生成需要相对方基于同意基础上的选择,无论这种表达同意的选择是民主体制下的选举,抑或是其他制度情境中的选择方式;此外,后来系统性协商民主规范对非选举型代表所处空间(赋权空间还是公共空间)的区分,进一步明确了民主体制中非选举型代表的民主定位,这意味着一般性政治代表概念与传统政治代表概念一样,最终还是承认选举型代表在强制力领域的独特价值。

总而言之,政治代表概念的转向,是一个从选举代表概念一统天下,到可以容纳非选举型代表的一般性代表概念的过程。正是这种建构性与一般性内涵的出现,才将代表从选举的束缚中解放出来,使得非选举型代表也能成为政治代表中的一员。同时,协商民主理论的注入,进一步改造了现代民主规范中单调的选举要素,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非选举型代表的民主合法性,使抛弃狭隘民主限定且不断展开的政治代表概念,既能获得逻辑上的自洽,又能在某种意义上满足现代政治价值对民主的规范要求。不过,虽然非选举型代表丰富了政治代表概念,但也可能对民主理论提出新的挑战,这点需要理论界进一步关注。

此外,一般性政治代表概念的发展,需要警惕它走向与传统政治代表概念相反的另一极端。传统政治代表概念因受选举的内在限制,使其饱受非选举型代表所带来的张力,从这一层面上看,其理论内涵过于狭隘。一般性政治代表概念为摆脱选举民主的束缚,以建构性和一般性的方式重构政治代表的内涵,并不断深挖其抽象的程序要素。此举固然扩大了政治代表概念的适用范围,但似乎又存在过分延展其概念内涵的苗头。因此,未来政治代表概念的发展,或许需要着重关注以特殊性与普遍性为光谱两端的解释限度,既要跨出原先以选举为限的狭隘境地,又要避免成为何者皆可容纳的无用概念。


    进入专题: 非选举型代表   政治代表  

本文责编:陈冬冬
发信站:爱思想(https://www.aisixiang.com)
栏目: 学术 > 政治学 > 政治思想与思潮
本文链接:https://www.aisixiang.com/data/123333.html
文章来源:本文转自《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20年第5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爱思想(aisixiang.com)网站为公益纯学术网站,旨在推动学术繁荣、塑造社会精神。
凡本网首发及经作者授权但非首发的所有作品,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网络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并保持完整,纸媒转载请经本网或作者本人书面授权。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爱思想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分享信息、助推思想传播,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若作者或版权人不愿被使用,请来函指出,本网即予改正。
Powered by aisixiang.com Copyright © 2023 by aisixiang.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爱思想 京ICP备12007865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602120014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