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致元:明代对凤阳府的灾蠲和灾折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863 次 更新时间:2020-10-15 0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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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致元  

摘    要:

明代的灾蠲包括报灾、覆踏和蠲免等基本程序 , 只有皇帝和监国的太子有权下令灾蠲。明代灾蠲的频率随着制度的完善而提高。明初的灾蠲不轻易推行 , 但却常常将税粮全部免去。明代灾蠲的内容主要是粮草。弘治以后只免存留 , 不免起运。明中后期常常要免拖欠多年的税粮。弘治时定下了根据受灾程度确定蠲免份额的原则 , 是荒政史上的大事。明代对灾区实行的税粮改折主要在嘉靖和万历两朝发挥作用。改折的份额依据受灾的程度决定。灾蠲过程中有贪官横行 ;灾蠲的最大受益者是地主

关键词:明代; 灾蠲; 改折; 蠲免; 税粮;


蠲免是一种古老的救灾手段, 发展到明朝, 已成为比较成熟的救灾制度。本文即力图动态地考察明代灾蠲的发展演变过程。同时, 《明实录》是唯一的能在200多年历史中不间断地记载全国发生的灾荒及其救灾措施的史书, 因而依据《明实录》统计出的灾蠲措施应能较为完整地反映出明代灾蠲制度推行状况的全貌。而且, 全国各地自然条件差别明显, 且各地受封建国家的关注程度也有较大的差异, 难以做到通盘考虑。而地处准河流域的凤阳府是个灾害频发的地区, 同时, 又因这里是开国皇帝的桑梓, 因而, 各种救灾措施也随着自然灾害的发生而不断推行。本文即以凤阳一府为中心, 以《明实录》中对凤阳一府灾蠲记录为依据, 由明代官府对凤阳一府的灾蠲政策, 窥见明代荒政的一鳞半爪。


一、明代灾蠲的程序、频率和对象


首先, 从灾蠲程序来看, 灾蠲是一项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 有一系列严格的制度来确保其实施。每当某地自然灾害发生后, 在救灾措施推行之前, 须先由地方官向户部报告灾情, 称为“报灾”。洪武十八年, “令灾伤去处有司不奏, 许本处耆旧连名申诉, 有司极刑不饶。”1这条规定是要求地方官绝不能隐匿灾情。洪武三十年, “凤阳县自五月至八月不雨, 禾稼不收, 耆民许景文等来言, 诏蠲其租。”2洪武三十一年, 凤阳府“耆民胡官一诣阙言岁旱, 稼穑不收。”3这就是说, 平民百姓拥有直接向中央报灾的权力。朱元璋之所以赋予了百姓们这样的权力, 显然是由于他在元朝末年的灾荒中有过家破人亡的悲惨经历。朱元璋和别的统治者相比, 更能了解灾民们在灾荒中的实际需要。

报灾过后, “转达户部立案具奏, 差官前往灾所覆踏是实, 将被灾人户姓名、田地、顷亩、该征税粮数目造册缴报本部立案, 开写灾伤缘由, 具奏。”4这就是报灾过后的核实过程, 称为“覆踏”。在《明实录》关天凤阳一府的救灾记载中, 的确有不少灾蠲事例之前, 有一个覆踏的过程。如洪武三十年十月, 凤阳县因为耆民许景文报灾, 按正常的程序, “户部以为未得其实, 请遣人验之。”而朱元璋却说:“天旱, 众人所共见, 况凤阳, 朕之乡里, 民何敢欺?”于是, 省却了覆核这道程序。但这恰恰说明了, 早在洪武时, “遣人验之”这道程序就成了灾蠲制度中不可或缺的一个组成部分。到了永乐二十二年, 凤阳、五河等县水灾, 皇帝对户部的夏原吉说:“其遣人核实, 今岁粮刍悉免之。”5此后, 灾蠲之前由皇帝下诏, 户部执行的“覆实”或“覆视”等记载在《明实录》中频繁出现。

经过了报灾和覆核之后, 灾蠲就可以付诸实施了。蠲免的决定权在皇帝手中。因为全国赋税都归皇帝个人所有, 所以只有皇帝才有权将一部分赋税恩赐给小民。“皇明祖制, 凡优免税粮, 当内定于心, 临期便决”6。《明实录》中的灾蠲记录都是以“诏”或“命”的方式出现。如果说有什么例外的话, 那就是永乐年间的太子监国之时。永乐八年正月癸巳条, “皇太子以去年江北水患”, 对凤阳等地区“悉免其年被灾田租”。到了成祖晚年, 实录永乐二十一年八月丁丑条, “皇太子谕户部尚书郭资曰, ‘今年南北直隶并山东郡县水旱之处, 粮皆无出, 而有司征索不已, 甚为朝廷敛怨, 其悉蠲之’”。可见, 只有皇帝和监国的皇太子才有权力作出蠲免的决定, 其他任何人都无权将本属于皇家的赋税送给灾民。

其二、从灾蠲的频率来看, 我们将《明实录》中涉及凤阳府的灾蠲事例统计成下表7, 然后依据表中的内容, 对明代的灾蠲频率变化作出分析:

依据上表中的有关数据, 可以看到, 明代对凤阳府的灾蠲频率有一个明显的变化过程。灾蠲从洪武年间就已开始了, 洪武皇帝统治的30多年间, 对凤阳一府的灾蠲次数却少得可怜, 仅有4次。但这决不意味着洪武年间的凤阳百姓受皇帝恩惠偏少。永乐年间的灾蠲频率较洪武年间增加较大, 基本上每两年就有一次。然而灾蠲频率的增加并不意味着永乐皇帝较洪武皇帝和建文帝更能体恤民瘼, 实际上是灾蠲制度走向完善的一种表现, 具体地说, 永乐时朝庭学会了对灾区粮草实行部分蠲免的灾蠲方式, 对此, 后文再讨论。

上表中, 到了成化年间, 灾蠲次数又有了很大的增加。据万历《明会典》卷十七记, “成化十九年奏准, 凤阳等府被灾, 秋田粮以十分为率, 减免三分。”此事被载入《明会典》一书, 意味着这种做法已形成为一种制度。这是将灾蠲过程中蠲免部分税粮的做法纳入制度化的轨道。这也是灾蠲在成化年间次数明显增多的主要原因。

此外, 建文、泰昌时期没有灾蠲, 万历二十一以后的灾蠲也变得很少。这其中的泰昌是因为时间短, 而建文、和万历后期的战乱, 导致财政入不敷出, 这是史学界早有公论的事实。笔者对《崇祯长编》也进行过搜检, 发现其中也绝少有灾蠲的记载。由此, 战乱对国家荒政措施的影响可见一斑。

其三, 从灾蠲的对象来看, 明初凤阳一府的灾蠲并未将军士列为蠲免对象, 蠲免主要针对受灾的农民。到了正统时, 实录正统五年二月丁酉条记:“免中都留守司、凤阳八卫……被灾屯粮”。这意味着蠲免对象扩展到屯田军士。此后针对屯田军士的灾蠲就一直不断。此后, 《明实录》中约有一半的灾蠲都将屯田军士考虑进去, 这是因为凤阳作为明朝的中都, 驻有大批的军队。至于为何在明中期以后才在灾蠲时将屯田军士与农民一视同仁?这是与屯田军士的处境分不开的。明朝初年, 凤阳府——尤其是凤阳县一带, 肥沃的土地主要由屯田军士和管理陵寝的署户占据, 但后来, 军屯制度很快遭到破坏。也就是在正统三年时, 全国“逃故军士一百二十万有奇”8, 占全国屯田军士的一半。据王毓铨先生对《明实录》的统计, 明代屯田军士的土地被占夺的事例是从宣德和正统年间开始大量出现的的9。由此, “屯政稍弛”正是在正统前后开始的事。在屯田军士受到沉重剥削而不得不靠逃亡来反抗苛政的前提下, 他们的抗灾能力自然也就大大减弱, 也就成为国家救灾恤患的帮助对象。

此外, 灾蠲主要是针对有土地的受灾农户, 而广大的无地佃农在灾蠲中是得不到好外的。如万历十五年, 因为“陕西亢旱, 江南大水, 江北蝗虫, 河南被黄河冲决, 灾伤重大”, 内阁首辅申时行对皇帝说:“至无田无室之民, 蠲免所不及者, 不加赈恤, 则饿死道路。”10其实早在此事的前几年, 御史陈用宾“以淮、凤等府灾伤”, 指出了在救灾过程中“所赈贫民, 贫民未必有粮;所蠲富民, 富民不系饥困”11的现象, 这些都告诉我们, 明代统治者将蠲免和赈济两种救灾手段, 分别用来抚恤灾荒中的地主、自耕农和佃户, 而灾蠲只是针对地主和自耕农的救灾措施。


二、蠲免的内容与数额


水、旱、蝗等常见的自然灾害主要是通过破坏农业生产, 产生对人类生活的危害。根据这个特点, 灾蠲的主要内容是附着在土地上的田赋。《明实录》对田赋的称乎较为复杂, 有“田租”、“田赋”、“粮”、“秋粮”、“夏粮”、“租税”、“税粮”等, 其中对屯田军士的蠲免内容则称“子粒”。明代的税收中也包括马草, 而且马草还是明代税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因而, 灾蠲也时常涉及到马草。

在粮草之外, 灾蠲只是零星地涉及到其它内容, 在此, 不妨将《明实录》中关于凤阳府的有关事例列举出来:

徭役 洪熙元年七月癸亥条, “上御西角门, 谕行在工部尚书吴中曰:‘凤阳诸处民力艰难, 况是太祖龙兴之地, 所宜优厚。前起营建山陵人夫, 宜悉停止’”。成化十二年三月辛酉条, “凤阳县奏:近奉旨修凤阳城, 而本县正当岁欠, 重以工役, 民实难堪。乞暂停其役, 以待丰年。事下, 工部请巡抚、守备等官勘议, 从宜处置。从之。”

物料 宣德九年八月乙丑条, 明宣宗谕凤阳等地, “今夏旱蝗荐臻, 凡灾伤之处, 民多缺食, 朕闻之恻然。但系工部派办物料, 即皆停止。”这是将物料直接免去。随着嘉靖以后赋役制度的改革, 有的物料折合成银两, 在灾蠲制度中也有所反映。隆庆三年十月庚午条, “以水灾免征凤阳……铁、麻料价银一年。”隆庆三年十一月庚午条, 减凤阳等部分地区“军饷银三万一千二十八两, 并免凤阳府民壮银八千六十两。”万历二十一年正月己卯条, 对凤阳府“蠲十八、十九年以前药材、猪、羊银两。”

丝 成化七年十一月丙午条, “以水灾免直隶凤阳府泗州、天长、盱眙、宿州……诸县夏税麦九万二千一百余石, 丝五万九千二百余两。”

综上所述, 明代灾蠲所涉及的内容主要是粮和草这些农业生产的产品, 体现了传统社会农业生产占绝对统治地位的特点, 也反映了自然灾害对农业生产的危害之大。同时, 由蠲实物到免银两的变化, 是明代赋税改革在灾蠲制度中的反映。

此外, 明初蠲免的粮草都是当年或上年的税收, 蠲免活动体现了国家对自然灾害给农民造成的损失的认可。但到了明中后期, 蠲免内容中越来越多地涉及到多年前拖欠的税粮。《明实录》正德五年三月辛未条, “以水旱免湖广、河南、山东、贵州、浙江、江西、陕西、山西、四川、广西及应天凤阳┅┅等处正德三年逋税五百五十五万六千四百一十四石有奇”。从这条材料来看, 到了正德年间, 包括凤阳府在内的全国大多数地区都拖欠了国家的税粮, 而且, 整个拖欠数额是巨大的。就凤阳一府而言, 《明实录》一书中记录的拖欠税粮事例大多数都是万历朝的事。万历十年九月辛未条, “淮、凤等府拖欠改折漕粮, 万历七年以前带征者, 准免一半”。虽然这蠲免的原因是因为皇子的出生, 属恩蠲的性质, 但这毕竟说明了万历十年时凤阳府的小民已欠下了皇帝不小的一笔税粮。其后不久, 万历十二年二月辛酉, “免淮、扬、凤三府, 徐州一州万历二年起至六年止未完钱粮”。这次蠲免的原因《明实录》中也未加以说明, 但这蠲免本身却告诉我们, 万历时淮河流域的小民欠下了皇帝十年的税粮。而万历三十一年十月丁酉条的记载就更能说明问题了:

寿、凤等十五州县未完二十八年以前, 起运徐州并本府定仓麦石, 候丰年带征。存留各仓钱粮, 查照州县原欠, 尽数蠲免。二十九年起存各仓钱粮, 照旧征解。

首先可以肯定的是, 这次的蠲免的原因已在文中有说明, 是因为“被灾”, 因而这次蠲免属灾蠲;其次需要关注的是, 包括凤阳在内的大面积受灾地区拖欠国家几年的税粮都属于“起运”, 而起运粮按弘治事例是不在蠲免之列的。据此, 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明朝中后期的许多次灾蠲已不单纯是统治者对受灾者的恩赐, 而是一种无奈的选择。试想, 农民已有十几年不能完纳钱粮, 旧债未偿, 新税又增。眼看着农民们已没有可能将多年累积的税粮完纳, 封建国家只好借灾蠲的时机, 将十多年前的债一笔勾销。

《明实录》的灾蠲事例中极少有确切蠲免数额的记载, 对凤阳一府的灾蠲记载也不例外。不过, 如果将其中仅有的一些数据提取出来, 再对照《万历会计录》中该地区原有的赋额, 便可以制成下表:

由上表结合《明实录》中的其他记载可以看到, 明代的灾蠲有一个从无定额灾蠲到有定额灾蠲的发展过程。其实, 洪武年间的灾蠲一般是将田赋全部免去。如《明实录》洪武十六年二月丁酉条, “诏免凤阳府及和州田租, 以去年旱灾故也”。洪武十六年二月甲寅条, “诏免凤阳府寿州今年田租, 以旱灾故也。”这两处记载并未明确说明蠲免的具体数额, 但从其行文风格上看, 这里似乎是将田赋全部免去。而洪武三十一年三月甲戌条, 朱元璋对受灾的怀远县田租“命悉免之”。这是明确地说明将受灾地区的田租全部免去。到了永乐九年九月丙寅条, “以水灾免直隶颍州、及河南汝州鲁山县永乐八年粮刍”。以这样的行文风格来看, 这仍有可能是将附在土地上的税粮及草料全部免去。但是到了永乐十三年十二月癸巳条, “免直隶凤阳府所属州县水灾田租九百六十石有奇”。这个蠲免的数额只占整个凤阳府税额的极小一部分, 又如永乐十八年十二月癸亥条, “以岁旱免直隶凤阳府所属州县粮七千九百九十二石”。这仍然是免去税粮中的一小部分。永乐十年以后的这些灾蠲事例意味着蠲免制度有所发展, 是由此前的对灾区税粮的全部蠲免到部分蠲免的一个转变。尽管在永乐年间就已有了将受灾地区的税粮部分蠲免的做法, 但每次究竟免多少, 尚未有明确的规定。宣德十年二月癸卯条记:“直隶凤阳府临淮等县各奏:去年岁歉, 秋粮蒙诏免十分之四。”这意味着在宣德年间, 灾蠲不仅不再将灾区税粮全部免去, 而且, 还能对蠲免部分的税粮定下了一个较为明确比例。

自明初到成化十五年, 明代的灾蠲数额基本上处于随意性决定之中。这期间的灾蠲有时是将附着在土地上的赋税全部免除, 有时对灾区的蠲免数又少得可怜。只是到了成化十九年, 如前文所述, 《明会典》记“凤阳等府被灾, 秋田粮以十分为率, 减免三分”, 这才使灾蠲的具体数额有了一个确切的制度上的规定。只可惜, 弘治以后的涉及凤阳府的灾蠲, 《明实录》中很少有确切数额的记载, 表中只有弘治三年一个事例, 蠲免了当年凤阳府近七成的秋粮。不过, 万历《明会典》卷十七中弘治三年的“事例”如下:

灾伤应免粮草事例, 全灾者免七分;九分者免六分;八分者免五分;七分者免四分;六分者免三分;五分者免二分;四分者免一分。

按照这个事例, 弘治以后, 即便是受灾最为严重的地区, 也不可能得到赋税全免的恩遇。尽管如此, 这个规定将应免的份额与受灾严重程度挂起钩来, 根据受灾的具体情况, 决定蠲免的比例, 这是明代灾蠲由随意性向合理性转变的一个重要的转折点。

对照《明实录》中的有关记载, 可以确认, 弘治年间确立的这个灾蠲比例在凤阳地区也曾实施过。《明神宗实录》万历三十一年十月丁酉条:

被夏秋灾伤九分凤阳、海州等州县, 准免六分;被夏灾九分临淮、五河, 准免六分;被秋灾十分临淮等县, 准免七分;被秋灾九分泗州、盱眙, 准免六分。俱于本年存留夏秋税粮内减免。

以上提到的这些州县, 除了海州外, 其余都属于凤阳府。这一次灾蠲记录完整地映证了弘治三年“事例”的具体执行情况。

从上表中还可以看出 , 明代的赋税分为夏税和秋粮两个部分, 其中的夏税在凤阳地区主要征收麦, 也称“夏麦”;而秋粮主要征收米, 也称“秋米”。永乐年间的蠲免就没有提到是免夏税还是秋粮, 而正统以后的蠲免则都要明确是免夏税还是免秋粮。这也是明代灾蠲制度走向完善化过程中的一个标志。


三、明代漕粮的灾折


在地方受灾的前提下, 原来一部分本该由漕河输入京师的起运部分的税粮被准许改折成白银征收, 这就是漕粮改折。漕粮是供应边军和京师百官及皇家消费的税粮, 弘治以后原则上已不在蠲免范围内。但每当地方受灾严重, 农业欠收突出, 农民们实在拿不出粮食完税的情况下, 就只好采用漕粮折银的办法来解决矛盾。关于折征制度的建立, 早在明初, 《明实录》永乐三年十月乙亥条记:凤阳府怀远县“春夏不雨, 民不及耕, 而秋种颇收, 乞以豆麦折输税粮”, 得到允准。当然, 这种以粮折粮的征收方式与后来的税粮折银的折征有着根本的不同, 但这毕竟意味着税粮折征在明代是由来已久的事。万历《明会典》卷17记成化十九年事:

凤阳等府被灾, 秋田粮以十分为率, 减免三分, 其余七分除存留外, 起运者照江南折银事例, 每石征银二钱五分, 送太仓银库另项收贮备边。以后事体相类者, 俱照此例。

这是关于凤阳府较早的漕粮折征的记录, 而且, 其前提是受灾。按照《明会典》中的这种记载, 这次的折征事例可能就意味着改折作为一种荒政措施建立起来。为全国其他地区的救灾确立了一个新的范式。此后, 关于漕粮折银的救灾方式在《明实录》中留下了大量的记载。如果具体到凤阳一府来说, 在嘉靖以前, 漕粮改折的救灾方式是不常使用的, 而在嘉靖、隆庆和万历年间, 国家普遍采用改折的方式来宽恤灾区。就《明实录》中记载的涉及凤阳府的因灾改折事例来看, 嘉靖以前只有一些零星的记载, 而嘉靖年间大约达到12次之多, 万历年间也不少于13次。这说明因灾改折作为一种救灾手段是嘉靖以后才发挥其重要作用的。这与明代大规模的赋税制度改革恰恰在时间上是基本重合的。这决不是一种偶然的巧合, 而是顺应了商品经济的发展, 赋税由实物化向货币化转变的一种发展趋势。

漕粮改折的数额是值得关注的一个问题。按成化十九年的规制, 被灾“秋田粮以十分为率, 减免三分, 其余七分, 除存留外, 起运者照江南折银事例”。这就是说, 受灾田粮没有蠲免的起运部分中, 全部都可以折银征收。但事实上这项制度在执行过程中是很复杂的。仍以《明实录》为例, 嘉靖二十三年九月壬子条, “以凤阳、淮安、扬州、庐州并徐州, 灾伤重大, 命正兑米俱准折色”。这是将解往京仓的漕粮全部折银。但大多数情况下显然不是将全部的漕粮折成银两来征收。《明实录》隆庆三年十月甲辰条, 就凤阳等地漕粮改折一事, 说明要“各以被灾轻重为多寡”和“视灾伤重轻改折屯粮”, 这就是说要根据灾区受灾的程度来决定改折的具体数额。又如弘治十八年三月癸卯条, 对淮安、扬州、庐州、凤阳四府改折15万石税粮。正德六年十二月己巳条, 对以上四府改折4.5万石税粮。嘉靖三十三年正月乙卯条, 将淮安、凤阳两府税粮改折7.5万石。据鲍彦邦先生的统计, 明代成化八年以前凤阳、淮安、扬州、庐州四府的漕粮总数是19.23万石;而凤阳、淮安两府的漕粮总数为8.53万石12。由以上三例可知, 明代的漕折一般都是将漕粮中的一部分改折。

漕粮改折的价格也是需关注的问题。《明实录》中关于漕粮改折的记载大多数都未能说明其具体价格, 但也有一小部分的改折事例交代了改折价格, 现将有关凤阳的事例列成下表:

从上表中可以看到, 漕粮的折价大多数情况下是每石7钱, 对此万历《明会典》卷十七有类似的说明:弘治十七年江南受灾, “漕运粮米折价二十万石, 每石兑运七钱、改兑六钱, 各解交纳”。嘉靖二十三年, “各处灾伤”的前提下, “每石正兑米一石, 连席耗共征银七钱, 改兑米一石连席耗共征银六钱”。以《明会典》中的这两处说明, 加上表中的数据, 可以说明这样一个原则:明代漕粮因灾改折的基本价格是正兑米一石7钱, 改兑米一石六钱。“正兑”与“改兑”之间的区别在于“正兑者解京仓, 改兑者解入通仓”13。至于有时价格偏低, 那是有一定特殊原因。如《明实录》中万历三十一年十月丁酉条, 这次因淮河流域一带“被灾重大”, 故对寿州、怀远等县“不分正改, 每石折银五钱”, 对凤阳卫“每石折银四钱”。万历四十三年十一月辛酉条, 对“凤阳、泗州等五州县比照重灾事例, 每石折银三钱”。亦就是说, 受灾越重, 折价越低。这样, 灾民们负担自然也就越轻。这正是明代漕粮折价的一个基本原则。


四、明代灾蠲和灾折的局限性


明代的灾蠲和灾折的制度建设有其成功的一面, 尤其是灾蠲制度, 从无定额灾蠲到根据灾情确定份额, 是中国封建社会的荒政体系走向完备的重要标志。但明代灾蠲和灾折制度又存在明显不足, 概言之有以下几点:

其一, 蠲免不仅受各地灾情和国家财政的影响, 还一定程度上受制于皇帝个人的思想因素。朱元璋作为凤阳生、凤阳长的皇帝, 对桑梓怀有特殊感情是在所难免的。于是洪武年间的凤阳便得到多次赋税全免的恩宠。而成年后的万历皇帝追求物质财富的热情是众所周知的, 《明史》说他的矿监税使“流毒海内, 民不聊生”。因而万历中后期的灾蠲自然不会多见。就《明实录》对凤阳府的记载来看, 万历三十九年六月壬申条, 总理河道巡抚凤阳的佥都御史刘士忠上疏:“凤阳蝗旱灾伤, 乞赐蠲赈, ”但皇帝没有答应。万历四十二年七月戊寅条, 户科给事中姚宗文疏曰:“淮、徐、凤阳诸郡邑或旱或涝, 请议蠲赈。”对此, 皇帝采取“留中”的手法置之不理。类似的事例在万历中后期较为普遍。这就是说, 灾民能否得到蠲恤, 很大程度上还要取决于皇帝对此有无兴致。

其二, 由于明代的赋税还分为起运和存留两个部分, 这就使得封建国家在蠲免税粮时, 在起运和存留之间有所选取择。明初的蠲免因为时常是将税粮全部免去, 因而无需要考虑其中的起运与存留的成分。也是到了弘治三年时, 在规定了各种灾况下的蠲免不同比例的同时, 还定下了“止于存留内除豁, 不许将起运之数一概混免, 若起运不足, 通融拨补”14的蠲免原则。所谓起运, 是从地方征收用来供应京师皇家和百官消费及充当戍边军队粮饷的一部分税粮;而存留粮是征收后留在地方供应地方官府消费的税粮。蠲免只免存留, 不免起运, 就意味着天灾造成的损失只靠地方百姓和官府来承担, 而看似慷慨的皇帝实际上并不在蠲免中承担任何损失。不仅如此, “若起运不足, 通融拨补”, 就是说, 无论地方遭受多么严重的灾害, 都要设法保证皇帝和边军的需要。

其三, 明代荒政体系中由灾蠲发展起来的灾折, 其宗旨与其说是对灾民的体恤, 不如说是对国家税收的保障。仍以《明实录》中有关凤阳府的灾折为例, 万历七年十月乙亥条, “泗州等七州县水灾, 巡抚江一麟请于本年应免漕粮通行改折, 且分作三年征解。部复从之”。这里已说明是“应免”的漕粮, 但却只折不免。这样做虽保证了国家的收入, 但却让灾民在荒政措施中少了许多实惠。万历八年十二月戊申条, “以泗州等处连灾, 诏免万历六年以前改折漕粮一十三万三千七百九十两有奇”。这显然是无法征收, 才不得不将改折的银两免去。再从灾折的价格来看, 如前文所述, 折征价一般是正兑每石7钱, 改兑每石6钱。可据彭信威《中国货币史》统计, 明代的米麦价虽有起落, 但正常年景大多在每石6钱以下, 最低时还不到3钱。即便考虑到灾荒时粮价有较大幅度的上涨, 明朝官府定下的这种灾折价格也很难让灾民从中得到多少优惠。

其四, 在灾蠲实施的过程中, 还处处充满着皇帝和贪官的巧取豪夺。对此, 《明实录》就有大量的记载。万历九年四月辛亥条, 张居正与皇帝谈及凤阳等地区的灾荒, 张发怒说:“四方奏请蠲贷拟旨允行者无月无之, 而在外诸司往往营私背公, 剥民罔上。非惟不体皇上子惠穷困之德意, 且不知臣等仰赞皇上之愚忠, 殊可恨也。”不仅张居正不满官吏们的行为, 万历皇帝对此也颇有感触, 万历十五年八月庚申, 皇帝就“陕西亢旱, 江南大水, 江北蝗虫, 河南被黄河冲决”与首辅申时行讨论荒政时说:“虽是蠲赈, 有司多充囊橐, 小民实不沾实惠。”这些出自统治阶级最高阶层的议论有力地证明了灾蠲过程中官场腐败的真实面貌。其实, 就皇帝本人来说有时也是该蠲不蠲, 反而尽情搜刮。据《明实录》正德十三年十一月辛亥条, “凤、庐、扬、淮等府, 滁、徐等州大水, 人民溺死不知其数。访之父老, 皆云自昔所无。”在这种情况下, 理应给予灾民蠲赈。但事实上“一应常赋曾不得免, 其他无名之需纷然杂出。部檄督于上, 有司急于下, 剥肤椎髓而莫之恤, 丁尽而户存, 田亡而粮在。方议赈之, 寻复取之。与之仅升斗, 而取之尽锱铢。况其所与者未必尽贫穷”。虽然巡按直隶御史陈杰请求“凡被灾地方未征钱粮、小民拖欠者, 暂皆停止。全灾者毋拘三分常例, 悉与蠲除”, 但此议以“不报”见收。即便有时皇帝有诏蠲免, 但地方官府也有可能抗旨不尊。正统十年五月己亥, 明英宗对即将巡抚凤阳等地的刑部右侍郎薛希琏说:“朕即位以来屡诏蠲逋负, 轻徭役, 但有司奉行弗至, 抚字乖方, 甚至通同豪猾恣意侵渔, 以致小民产业荡然。”按照这样的说法, 明代皇帝发布的灾蠲令到具体的执行, 这其中还有相当大的距离。此外, 在灾蠲过程中贪官和地主鱼肉百姓的现象大量存在。万历九年四月乙卯, 针对南直隶受灾, 明神宗就官吏救灾不力而贪污盛行龙颜震怒:“朕自即位以来, 蠲赈之令无岁不下, ……各地方官全不体朝廷德意, 剥下肥己, 罔上行私。据被劾赃迹, 动盈千百。其号称贤能, 亦不过善于趋承结纳, 何有爱民实意!”不仅地方官能借蠲赈之机中饱私囊, 地主豪绅往往成为灾蠲的真正受益者。万历四年七月丁酉条, 户部指出蠲免“使良善细民徒当拖欠之虚名, 而奸猾大户反蒙蠲免之实惠”。同时, 万历皇帝也对凤阳地区的蠲免不满, 说:“钱粮逋欠原非小民, 尽是势豪奸猾影射侵欺, 以致亏损常赋。”从这些记载来看, 明代的下层贫民百姓们要从灾蠲措施中得到好处是非常困难的。


参考文献


[1] 、叶依能:《明代荒政述论》, 《中国农史》1996年第4期。

[2] 、张兆裕:《明代万历时期灾荒中的蠲免》, 《中国经济史研究》1999年3期。


注释


1 (2) 《明太祖实录》卷255。

2 (3) 《明太祖实录》卷256。

3 (1) 万历《明会典》卷17。

4 (7) 本文中的表都是据傅玉璋、王鑫义、李修松等编纂的《明实录类纂·安徽史料卷》制成, 此书由武汉出版社1994年出。

5 (6) 《张太岳文集》卷31。

6 (5) 《明仁宗实录》卷2。

7 (4) 万历《明会典》卷17。

8 《明英宗实录》卷46。

9 (10) 《明神宗实录》卷189。

10 (9) 《明代的军屯》293-294页, 中华书局, 1965年。

11 《明神宗实录》卷114。

12 (13) 《明神宗实录》卷369。

13 (14) 万历《明会典》卷17。

14 (12) 《明代漕运研究》15页。暨南大学出版社199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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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中国农史. 2002年02期 ,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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