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帅:东晋“度田税米”再考:性质、租额与实施背景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275 次 更新时间:2020-10-03 1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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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帅  

摘    要:

东晋“度田税米”的性质、租额与实施背景是学界长期以来存在较大分歧或缺乏深入讨论的问题。综合考证文献与简牍可知,东晋“度田税米”的性质不是杂税,而是田租。其征收数额为三升,并非三斗。就现有材料而言,西晋时期自耕农的田租征收方式尚不明确,则东晋“度田税米”与西晋田租制是否为前后取代关系,也不宜定论。“度田税米”的实施背景,除了苏峻之乱后特殊的政治、军事形势,主要与东晋政治权力结构、施政理念的变动有关。“度田”有助于侨民在南方新居地的合法土地占有,则是该政策得以实施的重要原因。咸和五年(330)“度田税米”的实施,标志着东晋政权在南方统治的逐渐稳定与日常化,可视为东晋由北来流寓政权走向南方本土政权的序曲。

关键词:度田税米; 魏晋田租; 升斗之辩; 郴州晋简; 东晋门阀政治;


赋税制度是中国古代经济史研究中的基本问题之一。具体到东晋时期,《晋书·食货志》记载,当时曾实行“度田税米”之制,最核心的史料为:“咸和五年,成帝始度百姓田,取十分之一,率亩税米三升”。1相关记载还见于《晋书》《建康实录》《通典》等文献,字句略有差别,但大意相同。2

作为魏晋南北朝赋税制度研究中不可或缺的一环,自20世纪30年代以来,国内外学界就东晋时期的“度田税米”发表了众多成果。3不过,由于文献不足征等原因,学界对于该课题的认识仍不清晰,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度田税米”的基本认识,例如性质(田租还是杂税)、征收数额(亩税米三升还是三斗)、与西晋田租制的关系等方面,存在较大分歧;二是已有研究多数是在综论两晋南朝赋税制度的视野下而展开,至于“度田税米”的实施背景,与当时政治、社会环境更为具体的关联,缺乏深入讨论。

走马楼吴简、郴州晋简等新近刊出的南方地区简牍材料不乏关于当时赋税名目、征收数额、土地亩产、土地制度等诸多信息,为进一步认识东晋“度田税米”提供了不少新线索,因此显得弥足珍贵。本文拟通过新出简牍材料的利用与传世文献的勾稽,廓清对于东晋“度田税米”的性质、征收数额等基本认识,并在此基础上揭示该政策的实施背景,以期加深对魏晋经济制度、时代特征的认识。


一、田租还是杂税

关于“度田税米”的性质,过往学界存在多种观点。大体而言,可分为东晋田租开始说、“占田”田租(税)说、西晋田租取代说、杂税说四种。4随着研究的深入,目前学界较为主要的观点是后两种,即西晋田租取代说与杂税说。

西晋田租取代说以柳春藩、王仲犖、周国林、杨际平等学者为代表,认为东晋政权建立后一度沿袭了西晋田租制,为了适应新的土地占有情况,于咸和五年实行新的田租制度,也就是“度田税米”之制。5杂税说则以高敏、张学锋为代表,认为“度田税米”是额外征收的田税,与田租制并行。张学锋在高敏意见的基础上对税率、税额进行了修正,并进一步指出“税米”的征收对象限于当时大量存在的侨民,而非所有自耕农。6

“度田税米”究竟是田租还是杂税,文献中没有直接记载。但田租是中国古代的基本赋税制度,也是历代《食货志》记载的主要内容之一。因此,在《晋书·食货志》没有额外说明的情况下,多数学者很自然地将“度田税米”理解为田租。而杂税说否定“度田税米”为田租,将之理解为杂税的主要理由有二:第一,《晋书·食货志》载,东晋咸和五年始行度田税米之制,至太元二年(377)改为口税米,“王公以下口税三斛”。7考虑到“口税米”是“度田税米”的替代政策,两者在征收对象上应当一致,即皆为“王公以下”。但当时制度规定王公贵族具有免课免役特权。因此,如果将“度田税米”理解为田租,便有矛盾之处。但若理解为正租以外的杂税,就不存在上述问题。第二,在古代汉语中,“租”与“税”的词义不同。租是民众交给国家的土地收益税,是正税;税则多用于正税以外的各类杂税,因此当从杂税的方向考虑。8

笔者认为,这两点仍有值得商榷之处。首先,关于王公贵族的免课免役权,杂税说依据的关键材料有二:一是《晋书》所载西晋户调式中官员、宗室、国宾、先贤之后及士人子孙“荫其亲属”和“荫人以为衣食客及佃客”的规定;9二是《隋书》所载南朝梁陈时期“都下人多为诸王公贵人左右、佃客、典计、衣食客之类,皆无课役”的现象。10杂税说认为,既然衣食客、佃客这些荫附人群“皆无课役”,那么“王公贵人”,即宗室、官僚、士人等,自然也享有免课(即免除赋税)、免役的特权。然而,荫附人群的免课、免役能否与宗室、官僚、士人本身的免课、免役等同,本身是存疑的。就现有资料来看,魏晋南北朝时期官僚、士人免役的史料很多,而免除租税的特权,仅有免除商业税的记载,且未必是东晋南朝国家的常例。11刘宋初年朝廷内曾有关于士、庶身份差别的讨论,其中也只提到士人的免役特权,不涉及租税征收。12因此,学界以往一般只强调官僚、士人的免役权。13那么,既然无法确定“王公以下”有免除租、税的特权,就无法排除“度田税米”是田租的可能。

其次,“租”和“税”,的确词义有别,但正如杨联陞所言,这两个字在古代文献中经常混用。14此外,从走马楼吴简《嘉禾吏民田家莂》来看,孙吴时期存在名为“税米”的税种,但并非额外杂税,而是和“租米”一样都属于田租。两者差别在于“税米”的租额相对较高,而“租米”相对较低。15因此,即便出现了“税”字,也不代表一定就是杂税。

还需指出的是,“度田税米”中的“税”作动词使用。唐代以前,用作动词的“税”往往指征收田租,如传世文献中的“什五而税一”“三十而税一”。16东牌楼汉简中还有“税禾”:“民大男李建自言大男精张、精昔等。母姃有田十三石,前置三岁,田税禾当为百二下石。”17这段文字来自于东汉光和六年(183)临湘县一桩田产纠纷的相关文书。虽然其中的“百二下石”如何理解尚不清楚,但“税禾”意为田租征收是明确的。18同理,将“度田税米”理解为征收田租,并不存在问题,因为“税”和“税米”在古代本就有多种含义与用法。而《晋书·食货志》在“度田税米”之后还有“哀帝即位,乃减田租”和“孝武太元二年,除度田收租之制”的表达,19将“度田税米”理解为征收田租也与文献记载更契合。


二、税米三升还是三斗

据前引《晋书·食货志》,东晋咸和五年“度田税米”的征收比率、数额为“取十分之一,率亩税米三升”,但由于古代文献中“升”“斗”字型相近,时常混写,因而究竟是每亩“税米三升”还是“税米三斗”,学界长期存在不同看法,加之文献记载匮乏,一直未有定论。20张学锋较早利用走马楼吴简《嘉禾吏民田家莂》中的赋税征收木牍,讨论了“度田税米”征收数额,认为孙吴时期长沙临湘地区水田亩产为稻谷5—6石,脱谷为米即2—3石;同时结合《淮南子·主术训》《三国志·钟离牧传》的相关记载,提出魏晋时期南方水田产量应大致相同,“度田税米”的征收比率为“取十分之一”,则每亩大约3斗上下,主张“税米三斗”。21

不过,亩产5—6石能否代表早期南方稻作水田的一般水平?长沙郡(国)是魏晋时期长江中游稻作农业的发达地带,乃至有“江表唯长沙名[有]好米”的说法,22作为郡治(国都)的临湘县更属于长沙郡(国)的核心区域。因此,将长沙临湘地区的亩产量视作南方稻作水田的一般情况,并不合适。另外,《淮南子·主术训》《三国志·钟离牧传》等文献材料多出自政论家或文人之口,不具有统计意义。23《淮南子·主术训》所载“中田”(即一般田地亩产)“不过四石”,24达不到5—6石,与东晋“取十分之一”“亩税米三斗”的亩产(米3石,折稻谷6.66石)也有差距。《三国志·钟离牧传》反映出会稽郡永兴县的水田亩产约为6石,25但永兴县所在的宁绍平原是当时长江下游最发达的农业地带之一,似不能代表南方地区的一般情况。26

从其他出土简牍来看,早期南方地区民田的租额、亩产很难达到“税米三斗”、亩产稻谷6.66石的水平。据郴州晋简中的上计文书,西晋桂阳郡某县“县领水田”平均亩租额为稻谷4斗,折米1.8斗,就比“税米三斗”低不少。27里耶秦简8-1519记载秦洞庭郡迁陵县征收田租的新增土地为5 295亩,租额677石,平均每亩租额约1.28斗。简牍记载的租率约为12%,则平均亩产约为1.06石。28江陵凤凰山汉简记载西汉市阳里交纳田租53.365石,裘锡圭据其他简牍推算租额为每亩3—4升,29则亩产当为1—1.2石。事实上,即便是在临湘县的核心区域,有些土地亩产也达不到5—6石。如新公布的走马楼西汉简牍《都乡七年垦田租簿》记载,西汉长沙王刘庸七年(前122)临湘县都乡垦田6 002亩,收租796.575石,平均每亩1.33斗。30按当时“三十税一”的租率推算,亩产稻谷4石,也与走马楼吴简反映的亩产有差距。需要稍作说明的是,秦汉魏晋时期稻作农业技术没有革命性变化,度量衡单位基本一致,因此将秦汉时期的材料纳入比较是可行的。31

就目前公布的材料而言,直接反映秦汉魏晋时期南方水田租额、亩产的一手资料仍十分缺乏。值得注意的是,新近公布的北大秦简、岳麓秦简及张家山汉简中的算数书涉及田租征收数额的内容很多,租额从最低的“二十四步一斗”到最高的“三步一斗”不等。32张家山汉简出土于今湖北省江陵市,北大秦简、岳麓秦简并非考古发现,但从内容来看也出自今湖南、湖北一带。虽然并非真实的赋税征收记录,但秦、西汉时期的算术书为基层官吏的常用书籍,实用性很强,可以作为了解当时南方稻作水田租额、产量的一个参考。33

秦汉时期1亩为240平方步。以此计算,上述诸种算数书记载的最低租额为每亩10斗,最高为80斗,远高于前文提及的数值,但这是由于租额计算方式而存在差别。晋文指出,秦及汉初田租数额的测定,实际分为两个步骤:第一,“程田”,即在应纳税田地总面积的基础上,根据一定的亩数租率,如1/10、1/12、1/15,计算出“税田”面积;第二,“程禾”,即根据预估产量的多寡,确定“某步一斗”的“税田”产量租率,再结合“税田”面积,最终得出具体征收额。因此,“二十四步一斗”“三步一斗”只是“税田”的产量租率,并非针对所有田地征收田租的产量租率。34而平均亩租额、亩数租率与“税田”的产量租率,只要三者知其二,就可以推算出另一项。

当然,这种田租测算方式在魏晋时期已不再使用,但不妨碍利用这套标准对“税米三斗”所反映的生产水平加以比较认识。西晋时期民田的亩数租率不明,前引郴州晋简中“县领水田”的性质也不确定,故不纳入计算。里耶秦简8-1519记载的“税田”租额为每亩1.5石,即产量租率为16步1斗,属于偏下水平。西汉凤凰山田租征收简、走马楼西汉简牍《都乡七年垦田租簿》的亩数租率,一般认为是汉景帝以后实行的“三十而税一”,即耕种面积的1/30。市阳里的平均亩租额以4升计,可推知“税田”租额为每亩12斗,即产量租率20步1斗,比较低。《都乡七年垦田租簿》中临湘县都乡的平均亩租额为1.33斗,可推知“税田”租额为每亩40斗,即产量租率6步1斗,这是比较高的。东晋时期亩数租率为“取十分之一”,若所有土地“率亩税米三斗”,则“税田”租额为每亩米30斗,按45%的脱谷率计算,为稻谷6.66石,即产量租率3.6步1斗,比以上事例都要高。

那么,“税田”3.6步1斗的产量租率意味着什么呢?如上所述,秦及汉初长江中游地区的“税田”的产量租率最少为24步1斗,往上还有20步1斗、11.9步1斗、8步1斗、5步1斗等,最高为3步1斗。这意味着,以3.6步1斗的“税田”产量租率征收田租的水田,亩产已接近秦及汉初官方认定的最高水平。前已提及,秦汉魏晋时期稻作农业技术没有革命性变化。由于汉末以来诸多战乱的影响,整体农业生产可能还略有下降。以每亩3斗米(折稻谷约6.6斗)作为整个东晋国家的一般租额显然是过高了。而如果“税米三升”,大约等同于汉代亩产稻谷2石水田的租额,这一数值是恰当的。35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税米三升”,那么按照文献记载“取十分之一”的租率,反映的亩产量仅为米3斗(折稻谷6.6斗),似乎偏低。但应当注意到,通过“取十分之一”和“税米三升”计算出的亩产量,只是作为东晋国家田租征收标准的一个数值。考虑到六朝稻作业采用休闲制,农民每年实际种稻面积只有耕地的一半。36再加上灾害、歉收、杂税摊派等原因,37该数值低于实际亩产恰恰属于正常。反之,如果官方标准远高于实际亩产,就不具有可操作性。众所周知,至少从东汉开始,定额租已成为田租征收的主要形式。下至魏晋,文献所载曹魏、西晋田租亦为定额租。38从走马楼吴简来看,孙吴的田租征收也是定额租。39田余庆曾注意到《晋书·成帝纪》对“度田税米”直书“初税田,亩三升”,敏锐地指出租率在当时的田租制度中已不具有实际意义。40因此,关键还在于对“税米三升”或“税米三斗”进行判断。总之,综合秦汉魏晋时期南方地区出土简牍来看,东晋“度田税米”的征收数额应为每亩3升米,而非3斗米。

在魏晋田租制的研究中,不仅是东晋的“度田税米”,曹魏、西晋田租租额也存在3升、8升还是3斗、4斗的学术争议。41杨际平曾指出,正确估算汉代租数额对判断魏晋租额具有重要意义,并据居延汉简、尹湾汉简推测汉代旱田一般亩产1石,田租3升,曹魏、西晋旱田租额当为每亩4升、8升,不至于到部分学者认为的3斗、4斗之多。42从以上讨论来看,南方水田的情况亦如此。秦汉时期一般水田亩产当在稻谷2石上下。43以1/10的租率计,租额为每亩2斗(折米9升),以汉代常用的1/30的租率计,则租额为每亩稻谷6.6升(折米3升)。东晋时期的租额显然不至于高达每亩“税米三斗”,而每亩“税米三升”与汉代以来一般水田的租额接近。


三、“度田税米”与西晋田租制的关系

讨论“度田税米”与西晋田租制的关系,首先需要明了学界对西晋田租制的基本认识,其中最关键的史料亦见于《晋书·食货志》。平吴之后,“又制户调之式:……男子一人占田七十亩,女子三十亩。其外丁男课田五十亩,丁女二十亩,次丁男半之,女则不课”。44何为“占田”,何为“课田”,是西晋土地制度研究中的聚讼之所。关于“占田”,大致有官田、民田两分说,复合田制说,屯田民申报土地说三种。45从新出简牍来看,将“占田”理解为用于解放后的屯田民申报土地的临时制度,似较为合理。46因此,东晋的“度田税米”与西晋“占田”制,并无直接关联。过去有学者将“度田税米”视为西晋“占田”制的延伸,47主要是因为对“占田”的理解存在偏差,这种意见首先可以排除。

关于“课田”,学界也有不同理解。48不过多数学者认为“课”即课税之意,“课田”即征收田租。基于此认识,如何解释“丁男课田五十亩”,就成了理解西晋田租制的关键。《初学记》中保存了《晋故事》中的一段材料:

凡民丁课田,夫五十亩,收租四斛,绢三匹,绵三斤。凡属诸侯,皆减租谷亩一斗[升?],计所减以增诸侯。绢户一匹,以其绢为诸侯秩。又分民租户二斛以为侯奉。其余租及旧调绢,二户三匹,绵三斤,书为公赋,九品相通,皆输入于官,自如旧制。49

对于这段材料,学界存在多种解读。目前比较主流的观点,倾向于西晋以人为单位征收的定额田租,即无论实际拥有土地多少,每年都以50亩的产量为基准,征收4斛,即4石。50至于具体单位是丁、户或者丁、户相结合,又有争议。51站在这样的立场上,东晋“度田税米”以土地面积为单位征收田租,与西晋田租制显然不同,田租取代说也是在这一背景下产生的。

不过正如唐长孺所言,上引《初学记》材料多有费解之处,在无善本可校的情况下很难得出定论。尤其是“皆减租谷亩一斗[升?],计所减以增诸侯”一句,意义不明。52从字面来看,当时似乎也存在按土地面积计算田租的情况。但这样一来,又与按人征收定额租的判断矛盾了,令人颇感疑惑。因此,也有学者提出不同见解。张学锋基于《晋书·良吏传》、束皙《劝农赋》中田租征收与土地面积紧密联系的相关记载,结合对上引《初学记》材料的新解读,认为西晋田租的征收单位不是丁或户,而是土地面积。至于“夫五十亩,收租四斛”,只是朝廷下达地方的一个劝农标准。53不过,该观点未被普遍接受。因为《晋书·良吏传》、束皙《劝农赋》毕竟都不是直接指向西晋田租制的材料,且学界有过讨论,但看法不一。54

值得一提的是,新近公布的郴州晋简中含有西晋田租征收的相关内容:

县领水田八百一十八顷一亩六十步(1-53)

今年应田租者八百四顷五十六亩六十步定入租谷三万二(2-387)

千一百八十二斛五斗依丁亥诏书稻穬一斛(1-30)

入米四斗五升合为米一万四千四百八十二斛(1-20)

一斗二升五合别收责输付耒阳氐阁(1-32)

55以上五枚简牍原本散乱,孔祥军依据上下文脉加以缀合,指出这是西晋泰安二年(303)桂阳郡上计文书的一部分。可从。56据简文可知,西晋泰安二年桂阳郡某县“县领水田”共计81 801.25亩,征收田租的水田为80456.25亩,共收稻谷32 182.5石,恰好为每亩稻谷4斗,以45%的比率脱谷,得米14 482.125石,最终交付“耒阳氐阁”。从这些简牍来看,西晋时期田租似乎就是按面积征收的。但这里存在一个问题,即“县领水田”的性质,究竟是官田还是民田?郴州晋简2-403载:“其五千九百七十九顷卅五亩任垦”。57可知该县所有可垦水、陆田的面积为597935亩。考虑到桂阳郡地处南方,以稻作水田为主,58则“县领水田”的性质应当理解为官田。因为其面积只占该县可垦田总面积的不到14%,作为民水田或官、民水田总和,数值显然都太小了。官田由地方政府以租赁形式耕作,田租自然按面积征收。因此,这份材料不能反映西晋时期自耕农的田租征收方式。

综上所述,就现有材料而言,西晋时期自耕农的田租征收方式尚不明确,东晋“度田税米”与西晋田租制究竟是否为前后取代关系,也不宜定论。不过,西晋王朝的统治时间短暂,若从更为长时段的角度观察,此前长达500年的秦汉三国时期,根据土地面积征收田租是一种常态。59就此而言,无论东晋“度田税米”与西晋田租制是何种关系,其制度变革意义都很有限。而要更深入地把握该制度内涵,就需要对其实施的具体背景展开讨论。

四、“度田税米”的实施背景

“度田税米”实施于东晋成帝咸和五年六月,此时东晋已建国十三年,但国家仍未安定。咸和四年二月,持续一年多的苏峻之乱被平息,但“台省及诸营寺署一时荡尽”,60各类档案文书被焚烧一空。在此状况下,重新统计土地、户口等基本财政数据迫在眉睫。南朝人沈约曾提及苏峻乱后户籍文书的制作:“晋咸和初,苏峻作乱,文籍无遗。后起咸和二年以至于宋,所书并皆详实,并在下省左户曹前厢,谓之晋籍。”61此处的“咸和二年”,《通典》作“咸和三年”,62可能都存在问题。因为苏峻于咸和二年冬起兵,至四年初才被完全平定。不过可以确认,东晋政权在苏峻之乱后重制了户籍档案。作为同步性措施,以“度田”统计土地数据,可以理解。不过这个原因并不充分,因为苏峻之乱的影响仅限于都城建康及周边的历阳、句容、湖熟等地,多数郡县未遭遇战乱。自汉代以来,地方在制作户籍、土地状况等诸多档案时皆一式多份,副本上呈中央,正本留于当地。63因此,各州、郡、县只要将相关文书送往建康,数据复原并不困难。显然,“度田税米”还有其他现实需求。

苏峻之乱时,都城建康已出现粮食危机,“大饥,米斗万钱”。64战乱平息后,国家财政亦处于窘境,“帑藏空竭”,“国用不给”。65与此同时,粮食支出却有增无减。咸和五年五月至咸和七年年末,石勒不断遣水军从海道抄略建康以东沿海郡县,东晋政权被迫防御。66此外,由于旧宫在苏峻之乱中被焚毁,咸和六年九月开始营建新的建康宫城,且规模较原来大得多。67军事防御行动与土木工程,都扩大了东晋政权对粮食的需求。

不过,无论是军事防御、还是修建宫城,都属于暂时性的财政开支。从“度田税米”的实施时间来看,自咸和五年开始,至太元二年改行“口税米”新制,将近50年,具有相当的持续性。这就很难单从解决短期财政困难的角度解释“度田税米”的产生。另一方面,值得注意的是,实行“度田税米”的咸和年间,恰恰是东晋政权内部权力结构更迭、诸多政策发生转向的关键时期。

东晋政权建立初期的权力格局是“王与马,共天下”,即琅琊王氏家族与皇室司马氏家族共同执政。其中,掌握内外实权的是前者。丞相王导坐镇中枢,王敦、王廙、王舒、王彬等族人出镇州郡,形成了以琅琊王氏为中心的门阀政治。68由于东晋初期中央军事力量的孱弱,69王导主政时期,对地方豪强势力主要采取怀柔、拉拢的态度。一方面试图建立双方在政治、文化上的认同感,同时也在经济上给予豪强诸多特权,赋税征收较为宽松,对于豪强超过法定额度的土地占有、荫附人口持默许态度。70《世说新语·规箴》载:“王丞相为扬州,遣八部从事之职。顾和时为下传还,同时俱见。诸从事各奏二千石官长得失,至和独无言。王问顾曰:‘卿何所闻?’答曰:‘明公作辅,宁使网漏吞舟,何缘采听风闻,以为察察之政!’丞相咨嗟称佳,诸从事自视缺然也。”71顾和是江南土著豪强的代表,这段对话清晰表现出王导用法宽容的政治取向。在政权草创之际,这种让步是必要的,但同时也带来了地方行政机能弱化的弊端。具体到赋税征收,《晋书·刘超传》提供了一个东晋初的典型事例:

[刘超]寻出补句容令,推诚于物,为百姓所怀。常年赋税,主者常自四出结评百姓家赀。至[刘]超,但作大函,村别付之,使各自书家产,投函中讫,送还县。百姓依实投上,课输所入,有逾常年。72

赋税征收的数额,本应依照国家律令确定。刘超让句容百姓“自书家产”,赋税收入增加,看似结果不错,本质上反映的却是政府自身赋税征收能力的孱弱。所谓“百姓依实投上,课输所入,有逾常年”,不过是刘超与句容地方势力相互妥协的产物。句容县邻近建康,且是行政地位颇高的“二品佳邑”。73京邑周边尚且如此,中央难以完全掌控的边远州郡,情况恐怕也不会更好。因此,尽管西晋赋税制度在东晋政权建立后沿袭不废,但田租、户调是否能够如数征收,存在相当的疑问。实际上,东晋初年的粮食供给很大程度上也是以军屯来解决的。74

随着晋成帝登基后外戚颍川庾氏的崛起,上述政治和社会特征开始有所变化。成帝时代,王导虽依旧担任丞相之职,但实权逐渐为颍川庾氏家族所掌握。75颍川庾氏的代表人物是庾亮,另有兄弟庾冰、庾翼。他们不仅与王导争夺政治权力,在政治取向上也存在差别。就施政理念而言,庾亮“任法裁物”,庾冰“经纶时务,不舍昼夜”,庾翼“劳谦匪懈,戎政严明”,与王导的“务从宽简”之政对比鲜明。76对于地方豪强,庾氏兄弟更直接反对王导过分让步的政策,如庾翼就曾总结云:“大较江东政,以伛儛豪强,以为民蠹”。77庾冰执政时,“隐实户口,料出无名万余人,以充军实”,78也可作同样理解。实行“度田税米”的咸和五年,尽管庾亮因引发苏峻之乱被迫出镇外藩,但依旧架空王导,“执朝廷之权”。79此时的晋成帝,不过是十岁孩童。因此,“度田税米”很大程度上可以视为庾亮推行的政策。

“税米”的前提是“度田”,这意味着对民间土地占有状况的清查。更具体的指向,则是在此基础上通过“税米”增加财政收入、扩充中央实力,让赋税征收等日常地方行政运作回归正轨。可以注意到,东晋政权重新加强了对豪强占有山林湖泽的限制。80这些土地政策的先后实施并非偶然,正是庾亮、庾冰等人“任法裁物”“经纶时务”的系列措施。另需指出的是,王敦之乱以后,以吴兴周氏、沈氏为代表的江南武力豪强不断受到打击,而以郗鉴等北来流民帅逐渐成为东晋政权可堪信赖的军事力量。81北来侨民统治优势的逐渐确立,使得东晋政权树立权威、整顿内政成为可能。同样是在咸和五年,石勒“称赵天王,行皇帝事”,其所建立的后赵政权也在此后不断遣军南下。82外来军事压力的陡然增加,也为东晋政权重整赋税制度提供了更多理由。

当然,除去政局变换,“度田税米”的实施还有更宽广的社会历史背景,那就是永嘉乱后大量北方侨民为了生计而占有南方土地的现实。83不过,南渡之初,无论是上层的士族、官僚,还是一般民众,都只是将南方作为一时的寓居地。随着短期回归中原梦想的破灭,侨民逐渐土著化,如东晋人范宁所言:“昔中原丧乱,流寓江左,庶有旋反之期。……自尔渐久,人安其业,丘垄坟柏,皆已成行,虽无本邦之名,而有安土之实”。84因此,“度田税米”在保障政府财政收入的同时,也具有厘定地权、安定侨民的意图在内。吕思勉曾提及,由于江南土地有限,往往带来易开发区域的“土满与人满”。85在人地关系紧张、地权不稳的情况下,接受“度田”,实际有利于侨民土地占有的合法化。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侨民要合法申报、占有土地,首先必须成为国家的在籍编户。因此,对田地的清查,自然伴随着户籍核定,东晋政权也以此契机,将原本散乱的侨民纳入到地方行政管理体系中。咸和五年以后大量侨郡县的设置,可以置于“度田税米”延长线上加以理解。86“度田”与咸和年间的“土断”,自然也有紧密联系。87当然,对“度田”所带来的合法收益,土地占有者乐见其成。而对于“税米”,掌握大量土地的官僚、豪强,自然不乐意承担新增的田租。因此,虽然“度田”在不断进行,“税米”却出现了较大亏空。咸康初年,“算度田税米,空悬五十余万斛,尚书褚裒以下免官”。88针对这种情况,继庾氏兄弟以后执政的桓温、谢安,都有过相应的政策调整,从“亩税米三升”到“亩收二升”,再至“除度田收租之制,王公以下口税三斛”。限于主题与篇幅,这些政策调整的具体指向及其意义,有待将来进一步讨论。89


五、结语

以上,本文就东晋“度田税米”的性质、征收数额、与西晋田租制的关系、实施背景等问题进行了探讨,结论如下:

第一,综合文献记载与出土简牍可知,将东晋“度田税米”理解为杂税的意见很难成立,应当理解为田租。“度田税米”的征收数额并非每亩“税米三斗”,而应当是“税米三升”。

第二,就现有材料而言,西晋田租的征收单位究竟是丁、户还是土地面积,尚难明确。东晋“度田税米”与西晋田租制是否为前后取代关系,也不宜定论。但从长时段的角度来看,在此前长达500年的秦汉三国时期,根据土地面积征收田租是一种常态,故不应高估东晋“度田税米”具有的制度变革意义。

第三,东晋“度田税米”的实施,与苏峻之乱后特殊的政治、军事形势,尤其是东晋政治权力结构、施政理念的变动有关。“度田”有助于侨民在南方新居地土地占有的合法化,是该政策得以展开的重要原因。咸和年间侨郡县的大量设置与“土断”是“度田税米”的联动性措施。

从以上结论不难看出,东晋“度田税米”并非新制度的创设,而是旧制度的重整。实际上,在中国古代历史中,“度田”是新政权步入稳定后的常见政策,90也是秦汉三国时期日常性的经济管理措施。91“度田税米”的实施标志着东晋政权在南方地区统治的逐渐稳定与日常化。值得注意的是,西晋时南方地区被视为“边郡”,在赋税上享受各种优惠。92而东晋“度田税米”相对统一的征收比率与数额,显示出南方地区正逐步脱离“边郡”色彩,成为支撑东晋政权的核心区域。在政治制度、礼仪制度、文化心理上,北来侨民的土著化要到东晋中后期乃至于南朝。93但在关乎财政收入的经济领域,东晋的统治阶层则要务实得多。就此点而言,咸和五年的“度田税米”,可视为东晋由北来流寓政权走向南方本土政权的序曲。


注释

1 《晋书》卷26《食货志》,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792页。

2 参见《晋书》卷7《成帝纪》,第175、176页;《晋书》卷8《哀帝纪》,第206页;《晋书》卷9《孝武帝纪》,第227—228页;《建康实录》卷7《显宗成皇帝》,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179页;《建康实录》卷8《哀皇帝》,第229页;《建康实录》卷9《烈宗孝武皇帝》,第263页;《通典》卷4《食货典四·赋税上》,中华书局1988年版,第81页。又,上述文本差异,张学锋已有详细校勘。参见张学锋《论东晋的“度田税米”制——特别是与土断的关系》(原载《中國史研究》(韩)第8号,2000年,33—64頁),张学锋:《汉唐考古与历史研究》,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3年版,第212—239页。

3 截至2000年的“度田税米”学术史,张学锋在《论东晋的“度田税米”制——特别是与土断的关系》(张学锋:《汉唐考古与历史研究》,第212—216页)一文中已有梳理,此处不赘。与本文密切相关者,随文注出。2000年以后的成果,参见郑学檬主编《中国赋役制度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04—106页;蒋福亚《魏晋南北朝社会经济史》,天津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74页;邱敏、陈明光《六朝经济》,南京出版社2010 年版,第228—231页;齐涛主编《中国古代经济史》,山东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70页;何德章《中国经济通史》第3卷,湖南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364—400页;张雨《赋税制度、租佃关系与中国中古经济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2015年版,第73—75页;权家玉《〈隋书·食货志〉与魏晋南朝地税》,本书编委会主编:《敦煌吐鲁番文书与中古史研究:朱雷先生八秩荣诞祝寿集》,上海古籍出版社2016年版,第143—155页。

4(1)参见张学锋《论东晋的“度田税米”制——特别是与土断的关系》,张学锋:《汉唐考古与历史研究》,第212—216页。上文补充的新近研究成果,都可归入这四类观点中。

5(2)柳春藩:《关于东晋南朝的田租户调问题》,《史学月刊》1957年第7期;王仲犖:《魏晋南北朝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397页;郑欣:《两晋赋税制度的若干问题》,《文史哲》1986年第1期;周国林:《东晋租调制度若干问题述辨》,《华中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6年第5期;杨际平:《东晋南朝赋役制度的几个问题》,《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3年第2期。

6(3)高敏:《两晋南朝租调制度考辩》,高敏:《魏晋南北朝社会经济史探讨》,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126—161页;高敏:《魏晋南北朝经济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474—480页;张学锋:《论东晋的“度田税米”制——特别是与土断的关系》,张学锋:《汉唐考古与历史研究》,第218—239页。蒋福亚亦赞同杂税说,参见《魏晋南北朝社会经济史》,第74页。

7(4)《晋书》卷26《食货志》,第792页。

8(5)张学锋:《论东晋的“度田税米”制——特别是与土断的关系》,张学锋:《汉唐考古与历史研究》,第214—215、227—228页。

9(6)《晋书》卷26《食货志》,第790—791页。

10(7)《隋书》卷24《食货志》,中华书局1973年版,第674页。

11(8)《南史》卷80《恩倖传·沈客卿》(中华书局1972年版,第1940页)载:“旧制军人、士人、二品清官,并无关市之税。”这条史料记载的时代为南朝陈,因此该“旧制”从何时开始,并不清楚。

12(9)《宋书》卷42《王弘传》,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1317—1321页。更为详细的分析,参见朱绍侯《魏晋南北朝土地制度与阶级关系》,中州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第281—294页。

13(10)如唐长孺、宫崎市定对西晋户调式进行解读时,都只提及了官僚、士人的免役权。宫崎市定更进一步指出士人与庶人的区别在于任官、免役、入学这三种特权。参见唐长孺《士人荫族特权和士族队伍的扩大》,唐长孺:《魏晋南北朝史论拾遗》,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64—78页;宫崎市定著,韩昇、刘建英译《九品官人法研究》,中华书局2008年版,第150—153页。

14(11)杨联陞:《晋代经济史释论》,杨联陞:《国史探微》,新星出版社2005年版,第205—231页。

15(12)关于《嘉禾吏民田家莂》中的“租米”与“税米”,参见蒋福亚《走马楼吴简经济文书研究》,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12年版,第128—136页。

16(13)《汉书》卷24《食货志》(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1127、1135页)载:“上于是约法省禁,轻田租,十五而税一。……孝景二年,令民半出田租,三十而税一也。”

17(14)长沙市考古研究院、中国文物研究所编:《长沙东牌楼东汉简牍》,文物出版社2006年版,第73页。

18(15)文书内容的考释,参见邬文玲《长沙东牌楼东汉简牍〈光和六年自相和从书〉研究》,《南都学坛》2010年第3期;侯旭东《长沙东牌楼东汉简〈光和六年诤田自相和从书〉考释》,黎明钊主编:《汉帝国的制度与社会秩序》,牛津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247—275页。

19(16)《晋书》卷26《食货志》,第792页。

20(17)李剑农、袁刚、傅克辉、杨际平等学者主张“税米三升”,范文澜、贺昌群、周国林、渡边信一郎等学者则主张“税米三斗”。相关学术史梳理,参见张学锋《论东晋的“度田税米”制——特别是与土断的关系》,张学锋:《汉唐考古与历史研究》,第218—220页。上文补充的新近研究成果,都可归入“税米三斗”或“税米三升”两类观点之中。

21(18)张学锋:《论东晋的“度田税米”制——特别是与土断的关系》,张学锋:《汉唐考古与历史研究》,第220—226页。又,张荣强、蒋福亚也曾推算走马楼吴简反映的长沙临湘地区亩产,与张学锋基本一致。参见张荣强《孙吴“嘉禾吏民田家莂”中的几个问题》,《中国史研究》2001年第3期;蒋福亚《走马楼吴简经济文书研究》,第19—21页。

22(19)曹丕:《与朝臣书》,《太平御览》卷839《百谷部·秔》,中华书局1960年版,第3751页。

23(20)杨际平:《从东海郡〈集簿〉看汉代的亩制、亩产与汉魏田租额》,《中国经济史研究》1998年第2期;杨际平:《再谈汉代的亩制、亩产——与吴慧先生商榷》,《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0年第2期。

24(21)刘安撰,何宁集释:《淮南子集释》卷9《主术训》,中华书局1998年版,第684页。

25(22)《三国志》卷60《钟离牧传》,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1392页。

26(23)李伯重曾指出《三国志·钟离牧传》反映的亩产稻谷6石是当时较好田地的产量。参见《唐代江南农业的发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14页。

27(24)该文书原本散乱,缀合过程参见孔祥军《西晋上计簿书复原与相关历史研究——以湖南郴州苏仙桥出土晋简为中心》,董劭伟主编:《中华历史与传统文化研究论丛》第1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139—177页。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县领水田”应该是官田。官田田租一般高于民田,西晋时桂阳郡民田田租应当更低。

28(25)该枚简牍释文,参见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1卷,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345—346页。相关分析,参见晋文《睡虎地秦简与授田制研究的若干问题》,《历史研究》2018年第1期;晋文《里耶秦简中的积户与见户——兼论秦代基层官吏的量化考核》,《中国经济史研究》2018年第1期;李恒全《从新出简牍看秦田租的征收方式》,《中国经济史研究》2018年第2期。

29(26)裘锡圭:《湖北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出土简牍考释》,《文物》1974年第7期。

30(27)马代忠:《长沙走马楼西汉简〈都乡七年垦田租簿〉初步考察》,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编:《出土文献研究》第12辑,中西书局2013年版,第213—222页。

31(28)李伯重在《唐代江南农业的发展》(第55—96页)中指出,中国古代稻作技术的显著进步发生于唐代,包括插秧、牛耕的普及,农具、肥料、品种、农药的发展等。秦汉魏晋时期,作为基本容量单位的升都约合今200毫升上下。参见丘光明、邱隆、杨平《中国科学技术史·度量衡卷》,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73—281页。

32(29)相关材料的介绍与考证,参见吴朝阳、晋文《秦亩产新考——兼析传世文献中的相关亩产记载》,《中国经济史研究》2013年第4期;晋文《睡虎地秦简与授田制研究的若干问题》,《历史研究》2018年第1期。

33(30)实际上,由于秦汉魏晋时期南方地区田租、亩产相关记载多数零碎,缺乏长时段且数据详实、集中的资料群,因此算术书中的数据从某种角度而言反而更具普遍意义。

34(31)参见晋文《睡虎地秦简与授田制研究的若干问题》,《历史研究》2018年第1期。

35(32)这里的租率以“三十税一”计算,是因为自西汉景帝以后至东汉末,租率基本都是“三十税一”。

36(33)李伯重:《唐代江南农业的发展》,第114页。

37(34)东晋时期一般农民承担的地方杂税很多,参见郑学檬《中国赋役制度史》,第112—115页。张雨据《南史·东昏侯纪》指出,东晋南朝实际赋税征收有时远超官方税额,乃至于“科一输十”。参见《赋税制度、租佃关系与中国中古经济研究》,第74页。

38(35)相关史实的梳理,参见郑学檬主编《中国赋役制度史》,第39—48、98—104页。

39(36)走马楼吴简反映的田租征收情况,参见苏俊林《吴简所见孙吴田租及相关问题》,《中国农史》2015年第1期。

40(37)田余庆:《秦汉魏晋南北朝人身依附关系的发展》,田余庆:《秦汉魏晋史探微(重订本)》,中华书局2011年版,第87页。

41(38)相关学术史回顾,参见张学锋《论曹魏租调制中的田租问题》,《中国经济史研究》1999年第4期。

42(39)杨际平:《从东海郡〈集簿〉看汉代的亩制、亩产与汉魏田租额》,《中国经济史研究》1998年第2期。近来,晋文在《张家山汉简中的田制等问题》(《山东师范大学学报》2019年第4期)一文中指出,杨际平对尹湾汉简中实际垦田数的估算偏多,如果将修正后的垦田数代入原来的计算方法,尹湾汉简反映的亩产当在1.5石左右,但这并不影响杨际平对于曹魏、西晋租额的判断。

43(40)上文所引里耶秦简、凤凰山汉简、走马楼汉简所反映的亩产量分别为稻谷1.06石、1.2石、4石,折中大约2—3石。从秦及汉初算数书所载“税田”产量租率来看,如果取中间租率,以12步1斗为一般水平,则当时官方认定一般田地的产量为每亩稻谷2石。

44(41)《晋书》卷26《食货志》,第790页。

45(42)参见周国林《西晋田租研究回顾与思考》,《中国史研究动态》1988年第10期;刘安志《建国以来关于西晋占田课田制的研究评述》,《中国史研究动态》1993年第11期;张学锋《西晋占田、课田、租调制再研究》(原载『東洋史研究』第59卷第1号,2000年1月),张学锋:《汉唐考古与历史研究》,第178—183页。

46(43)参见张荣强《甘肃临泽晋简中的家产继承与户籍制度——兼论两晋十六国户籍的著录内容》,《中国史研究》2017年第3期。

47(44)参见王天奖《西晋的土地与赋税制度》,《历史研究》1956年第7期;越智重明

『魏晋南朝の政治と社會』

弘文堂書店,1957年,174—186頁。

48(45)参见周国林《西晋田租研究回顾与思考》,《中国史研究动态》1988年第10期;刘安志《建国以来关于西晋占田课田制的研究评述》,《中国史研究动态》1993年第11期;张学锋《西晋占田、课田、租调制再研究》,张学锋:《汉唐考古与历史研究》,第178—183页。

49(46)徐坚:《初学记》卷27《宝器部·绢》,中华书局2004年版,第657—658页。

50(47)新近涉及西晋田租制的研究中依然持这种看法,参见杨国誉《从〈临泽晋简〉再看西晋“占田课田制”研究中的几个问题》《史学月刊》2013年第11期;张雨《赋税制度、租佃关系与中国中古经济研究》,第52页;权家玉《〈隋书·食货志〉与魏晋南朝地税》,本书编委会主编:《敦煌吐鲁番文书与中古史研究:朱雷先生八秩荣诞祝寿集》,第145—147页;万志英著,崔传刚译:《剑桥中国经济史:古代到19世纪》,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137页。除了专门的魏晋经济史研究,田余庆在综论秦汉魏晋南北朝人身依附关系、李锦绣在考察唐代经济制度时,也都采纳了这种观点,足见其影响力。参见田余庆《秦汉魏晋南北朝人身依附关系的发展》,田余庆:《秦汉魏晋史探微(重订本)》,第87页;李锦绣《唐代财政史稿》(上),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459页。

51(48)关于西晋课田对象的不同理解,除前及周国林、刘安志、张学锋的学术史回顾外,另可参见杨国誉《从〈临泽晋简〉再看西晋“占田课田制”研究中的几个问题》,《史学月刊》2013年第11期。

52(49)唐长孺:《西晋田制试释》,唐长孺:《魏晋南北朝史论丛》,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5年版,第55—58页。杨际平对该材料中的问题有更具体的阐释,参见郑学檬主编《中国赋役制度史》,第99—100页。

53(50)参见张学锋《西晋占田、课田、租调制再研究》,张学锋:《汉唐考古与历史研究》,第192—197页。

54(51)如杨联陞、朱绍侯都曾注意到这些材料反映的西晋田租征收实态,但仍倾向于西晋田租在制度上以人为单位征收。参见杨联陞《晋代经济史释论》,杨联陞:《国史探微》,第224—231页;朱绍侯《关于西晋的田制与租调制》,《理论战线》1958年第2期。

55(52)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郴州市文物处:《湖南郴州苏仙桥遗址发掘报告》,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湖南考古辑刊》第8集,岳麓书社2009年版,第93—117页。

56(53)孔祥军:《西晋上计簿书复原与相关历史研究——以湖南郴州苏仙桥出土晋简为中心》,董劭伟主编:《中华历史与传统文化研究论丛》第1辑,第171—172页。

57(54)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郴州市文物处:《湖南郴州苏仙桥遗址发掘报告》,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湖南考古辑刊》第8集,第101页。

58(55)关于魏晋南北朝时期桂阳郡所在南方荆湘地区的农业,参见张泽咸《汉晋唐时期农业》,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75—506页。

59(56)参见郑学檬主编《中国赋役制度史》,第24—27、39—47、99—100页。

60(57)《晋书》卷100《苏峻传》,第2629页。

61(58)《南史》卷59《王僧孺传》,第1461页。

62(59)《通典》卷3《食货典三·乡党》,第59页。

63(60)参见张荣强《〈前秦建元二十年籍〉与汉唐间籍帐制度的变化》,《历史研究》2009年第3期。

64(61)《晋书》卷7《成帝纪》,第174页。

65(62)《晋书》卷65《王导传》,第1751页。

66(63)《晋书》卷7《成帝纪》(第175、176页)载:咸和五年五月,“石勒将刘徵寇南沙,都尉许儒遇害,进入海虞。……六年春正月癸巳,刘徵复寇娄县,遂掠武进。……(笔者注:七年三月)勒将韩雍寇南沙及海虞”。石勒的行动还影响了建康的粮食漕运。《晋书》卷26《食货志》(第792页)载:咸和六年,“以海贼寇抄,运漕不继,发王公以下余丁,各运米六斛”。这里的海贼,就是刘徵、韩雍等人。

67(64)具体史实的梳理,参见刘淑芬《六朝的城市与社会》,学生书局1992年版,第47—56页。

68(65)参见田余庆《东晋门阀政治》,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31页。

69(66)关于东晋政权初期的军事力量构成,参见川勝義雄

「東晋貴族制の確立過程——軍事力との関連のもとに」

『東方學報』(京都)第52册,1980年3月,317—340頁。

70(67)参见陈寅恪《述东晋王导之功业》,陈寅恪:《金明馆丛稿初编》,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1年版,第55—77页。

71(68)刘义庆撰,余嘉锡笺疏:《世说新语笺疏》卷中《规箴第十》,中华书局2007年版,第668页。

72(69)《晋书》卷70《刘超传》,第1875页。

73(70)《晋书》卷76《王彪之传》(第2007页)载:“句容近畿,三品佳邑。”阎步克在《品位与职位——秦汉魏晋南北朝官阶制度研究》(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9年版,第358页)中指出,按前后文脉并对照《元和郡县图志》,“三品”当作“二品”。可从。

74(71)《晋书》卷26《食货志》(第791页)载:“元帝为晋王,课督农功,诏二千石长吏以入谷多少为殿最。其非宿卫要任,皆宜赴农,使军各自佃作,即以为廪。”军屯在汉代就有,但主要是在运输成本较高的边境地带。东晋让军队“各自佃作”,说明粮食的普遍缺乏与官方财政的紧张。

75(72)庾、王家族的权力之争,参见田余庆《东晋门阀政治》,第45—59、86—112页。

76(73)参见李济沧《论庾亮》,《中华文史论丛》2006年第3期。

77(74)《晋书》卷73《庾翼传》,第1932—1933页。此句之后,庾翼特别举出余姚令山遐简括豪强隐户而被免官一事。唐长孺指出,山遐之所以被免官,原因在于王导一贯主张交好、包庇地方豪强势力。参见《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客与部曲》,唐长孺:《魏晋南北朝史论拾遗》,第9—10页。

78(75)《晋书》卷73《庾冰传》,第1928页。

79(76)《晋书》卷65《王导传》,第1753页。更详细的论述,参见田余庆《东晋门阀政治》,第96—97页。

80(77)《宋书》卷54《羊玄保传》(第1537页)载:“壬辰诏书:‘占山护泽,强盗律论,赃一丈以上,皆弃市。’”“壬辰”,即晋成帝咸康二年(336),该诏书针对的是东晋初年司马睿“弛山泽之禁”的政策。参见《晋书》卷6《元帝纪》,第148页。

81(78)川勝義雄 「東晋貴族制の確立過程——軍事力との関連のもとに」 『東方學報』(京都)第52册,1980年3月,317—340頁;田余庆《东晋门阀政治》,第32—85页。

82(79)参见《晋书》卷105《石勒载记下》、卷106《石季龙载记上》、卷107《石季龙载记下》,第2746—2801页。

83(80)关于永嘉乱后北方侨民在南方的土地占有与生计,参见唐长孺《南朝的屯、邸、别墅及山泽占领》,《历史研究》1954年第3期;蒋福亚《东晋南朝的占山护泽》,《中国经济史研究》1992年第4期;川勝義雄

「東晋貴族制の確立過程——軍事力との関連のもとに」

『東方學報』(京都)第52册,1980年3月,317—340頁。

84(81)《晋书》卷75《范宁传》,第1986页。

85(82)吕思勉:《两晋南北朝史》,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年版,第845页。

86(83)东晋侨郡县的设置情况,参见胡阿祥《东晋南朝侨州郡县与侨流人口研究》,江苏教育出版社2008年版,第41—160页。

87(84)“度田税米”与“土断”关系的论述,参见张学锋《论东晋的“度田税米”制——特别是与土断的关系》,张学锋:《汉唐考古与历史研究》,第227—239页。

88(85)《晋书》卷26《食货志》,第792页。

89(86)李济沧曾论及此问题,但较为简略,仍有相当的研究空间。参见《东晋贵族政治史论》,江苏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204—209页。

90(87)例如东汉初的“度田”,南宋初的“经界法”,都是很典型的例子。参见臧知非《说“税田”:秦汉田税征收方式的历史考察》,《历史研究》2015年第3期;何炳棣《南宋至今土地数字的考释和评价(上)》,《中国社会科学》1985年第3期。

91(88)秦汉时期的情况,参见臧知非《说“税田”:秦汉田税征收方式的历史考察》,《历史研究》2015年第3期。走马楼吴简表明,三国孙吴时期也存在日常性的“度田”,如“……自实度吏民部粢租田合十八亩九十一步谨罗列右别”(陆·113)、“实度今年粢田谨列顷亩为簿……”(柒·3134)。分别参见长沙简牍博物馆等编著《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陆]》,文物出版社2017年版,第733页;长沙简牍博物馆等编著《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柒]》,文物出版社2013年版,第805页。

92(89)如《晋书》(第790页)卷26《食货志》载,西晋的户调征收“其诸边郡或三分之二,远者三分之一”。从《晋书·食货志》文脉来看,西晋户调式颁布于平吴以后,所谓“诸边郡”很大程度上就是指南方诸郡。另可参见张学锋《西晋占田、课田、租调制再研究》,张学锋:《汉唐考古与历史研究》,第201—202页。

93(90)参见胡宝国《晚渡北人与东晋中期的历史变化》,北京大学历史学系编:《北大史学》第14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94—111页;戸川貴行

『東晋南朝伝統の創造』

汲古書院,2015年,115—20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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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中国经济史研究. 2020年05期 ,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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