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安:新疆少数民族文化权利保护的成就与优势——《新疆的文化保护与发展》白皮书解读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794 次 更新时间:2020-09-06 23:01

进入专题: 少数民族权利  

常安 (进入专栏)  

摘 要:作为多民族聚居、多种文化并存的地区,新疆各民族文化为中华文化的发展与进步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新疆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保护与少数民族文化的发展,新疆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权利、少数民族文学文艺创作、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积极推动基层地区少数民族公共文化服务等方面,取得了卓越成就。中国作为社会主义的统一多民族国家,在少数民族文化权利保护方面,呈现出以社会主义作为少数民族权利保护的价值理念,少数民族文化权利保障的主体性平等性彰显,少数民族文化权利保护范围的全面性,以发展促人权,注重少数民族文化权利和整个少数民族权利保护的实效等实践特点与制度优势。

关键词:新疆;少数民族权利;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社会主义;人权;

作者简介:常安,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教授。


一、中国少数民族权利保护体系中的少数民族文化权利

中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华文化是各民族文化的集大成,各民族共同创造了几千年灿烂的中华文化。社会主义的统一多民族国家,将民族平等视为天然追求,各少数民族的文化发展,被视为统一多民族国家民族平等、文化繁荣的重要体现,少数民族的文化权利保护也由此成为统一多民族国家少数民族权利保护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平等保护少数民族公民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所享有的“享受文化成果的权利、参与文化活动的权利、开展文化创造的权利以及对个人进行文化艺术创造所产生的精神上和物质上的利益享有保护权”;同时,还积极从立法、行政、司法等各个层面,采取各种措施,帮助、促进少数民族文化、艺术、语言文字等方面的发展和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保障。

早在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上通过的《共同纲领》中,第五十三条即规定,“各少数民族均有发展其语言文学、保持或改革其风俗习惯及宗教信仰的自由。人民政府应帮助少数民族的人民大众发展其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的建设事业”;以新中国建国大纲和临时宪法的方式,彰显了保护少数民族语言文学等文化权利的决心和意志,以及将帮助少数民族人民大众发展文化建设事业视为人民政府的天职所在的积极保护态度。新中国成立伊始,1951年2月,政务院发布《关于民族事务的几项决定》,“在政务院文化教育委员会内设民族语言文字研究指导委员会,指导和组织关于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研究工作,帮助尚无文字的民族创立文字,帮助文字不完备的民族逐渐充实其文字”。新中国“高度重视发展少数民族的文学艺术事业,把发展少数民族的文学艺术作为全面帮助少数民族发展进步、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的重要内容”;在民族地区组织各种表演团体、建立少数民族文化组织、创办少数民族文学刊物、发展少数民族图书出版事业、整理和保护少数民族古籍、拍摄少数民族题材影片、创建少数民族广播事业、挖掘和保护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资源、培养少数民族文艺人才,有力地促进了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文化建设事业,少数民族文化权利享有的范围、深入程度,也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

1982年12月4日颁布的现行宪法,第四条规定,“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保护和整理民族的文化遗产,发展和繁荣民族文化”。在1984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更对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保护做了进一步的具体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发展具有民族形式和民族特点的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民族文化事业,加大对文化事业的投入,加强文化设施建设,加快各项文化事业的发展。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组织、支持有关单位和部门收集、整理、翻译和出版民族历史文化书籍,保护民族的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继承和发展优秀的民族传统文化”;而帮助各民族自治地方加速发展包括文化事业在内的各项事业发展,也被确立为上级国家机关的职责(第五十五条)。因此,在我国,保护少数民族文化权利、促进少数民族地区文化事业发展,被视为整个社会主义国家文化战略的重要内容;而少数民族文化权利保障,既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中自治权的重要体现,也被视为一种国家责任和上级国家机关的职责所在。

国家采取各种措施、投入大量人力物力保障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享有。在我国,“除回族和满族通用汉语文外,其他53个少数民族都有本民族语言,有22个少数民族共使用27种文字。中国政府保障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在行政司法、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教育等各领域的合法使用……截至2017年,全国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共有195个广播电视机构使用14种少数民族语言播出广播节目”。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少数民族文化方面的有492项,约占36%。同时,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我国尤其重视基层少数民族公民的文化权利享有,努力提高少数民族地区基层的公共服务水平。新中国成立70年来少数民族语言文学、文化艺术事业发展、少数民族地区基层公共服务等方面的辉煌成就,充分说明,作为以社会主义制度为根本制度的统一多民族国家,对平等、共同发展、共同繁荣的本质追求,必然要求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文化权利,且在其文化权利保障、文化多样性的促进方面,具有无可比拟的制度优势。


二、新疆地区少数民族文化权利保护的成就

作为多民族聚居、多种文化并存的地区,新疆各民族文化为中华文化的发展与进步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新疆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保护与文化的发展,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权利、少数民族文学文艺创作、宗教文化权利、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积极推动基层地区少数民族公共文化服务,让广大少数民族公民真正享受到国家文化发展成果,并通过文化权利的切实保障,提升少数民族公民政治、经济、受教育权利等其他基本权利的享有水平。

(一)使用和发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

语言文字权利,是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重要内容,我国《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对少数民族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进行了明确规定,并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法》等具体法律中细化规定以进一步保障。新疆作为多语言、多民族地区,少数民族语言在政府公务、重要会议、司法诉讼、学生教育等诸多领域都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目前,新疆各民族主要使用10种语言和文字,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在司法、行政、教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互联网、社会公共事务等领域得到广泛使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召开的重要会议,提供维吾尔、哈萨克、蒙古等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文稿和同声传译。新疆本级和各自治州、自治县机关执行公务时,同时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语言文字。各民族成员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选举或诉讼。以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课程设置和各类招生考试中均重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学习和使用。每年一度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新疆使用汉、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蒙古5种文字试卷”。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是语言文字使用、交流的进一步拓展,也是少数民族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权利的重要载体;“新疆使用汉、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蒙古、锡伯6种语言文字出版报纸、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新疆电视台有汉、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4种语言电视节目,新疆人民广播电台有汉、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蒙古5种语言广播节目,《新疆日报》用汉、维吾尔、哈萨克、蒙古4种文字出版”。

中国政府还通过语言资源保护工程、研发少数民族文字信息处理应用系统、发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研究等方式,充分保护新疆各族人民的语言文字权利行使。教育部、国家语委从2015年起启动中国语言资源保护工程,由中国语言资源保护研究中心聘请专家组成调查团队,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少数民族语言等调查,在计划开展的80个少数民族语言(含濒危语言)调查点中,有30多个设在新疆。在信息化、网络化时代,为了促进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利用新兴科技载体、提升语言使用、传播能力,让新疆各少数民族充分享受到包括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权在内的少数民族文化权利,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中国政府就开始组织专家研发运用计算机信息处理维、哈、柯、锡伯等文种的三项国家标准,研制开发出了维、汉、哈、柯、英、俄多文种轻印刷排版与办公自动化系统,并在自治区范围内广泛使用。利用人工智能等科技优势,我国开发了多民族语言人工智能语音识别、多语种互译app、智能输入技术,服务少数民族公民的语言文字权利行使与各民族的交往交流。

(二)开展少数民族文学、艺术作品创作的权利

新疆的广大少数民族公民享有宪法所规定的“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现行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第四十七条)。同时,基于社会主义统一多民族国家对于民族平等,各民族共同发展、共同繁荣的强调,少数民族公民从事文学、艺术作品创作,更是得到了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少数民族文学艺术,是中华文化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少数民族文学艺术事业的发展,被视为各民族共同发展进步、各民族共同繁荣的重要体现。如1956年创刊的《天山》,其“从创刊伊始就被当时宣传部门和新疆文艺界赋予了特殊而重要的使命——表现少数民族生活和译介少数民族作品”;同时在国家政策的支持下,一批杰出的少数民族作家得以涌现,少数民族民间文学作品也得到了大规模的收集和挖掘。

改革开放以来,新疆的少数民族文学、艺术创作事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大量少数民族文学作品获得全国少数民族文学奖、自治区文学奖,以及国家级的更多专项嘉奖,民族舞蹈、音乐、摄影等方面也涌现出了一大批优秀作品。党的十八大以来,新疆创作推出了电视连续剧《阿娜尔罕》、歌舞剧《情暖天山》、音乐杂技剧《你好,阿凡提》、音乐剧《阿拉木汗的传说》、音舞诗《阳光下的舞步》、舞剧《艾德莱斯的传说》、杂技剧《阳光·梦》,复排了红色经典音乐剧《冰山上的来客》(青春版)等一批艺术精品。《情暖天山》《阿娜尔汗》荣获全国“五个一工程”奖,《你好,阿凡提》入选国家十大精品剧目。复排歌舞剧《情暖天山》、新创大型音舞诗画《木卡姆印象》分别荣获第五届全国少数民族文艺会演剧目金奖、编剧奖和音乐创作奖。2006年,成立新疆广播影视译制中心,相继在11个地、州和伊宁市、莎车县、库车县、于田县建立电视译制部。目前,少数民族语言影视剧年译制量达6200集左右;充分体现了新疆少数民族公民从事文学、艺术创作权利的享有,同时也满足了新疆广大少数民族公民充分享有少数民族文化艺术事业繁荣发展成果的权利。

新疆于2011年起开始实施“民族文学原创和民汉互译作品工程”,“政府每年拿出1000万元专项资金,其中500万元出版少数民族文学艺术原创作品,500万元用于‘汉翻民’和‘民翻汉’(即民族语言文学和汉语文学作品互译)”;一大批民文和汉文优秀文学作品通过该项工程的资助得到出版。保障新疆少数民族公民的文学、艺术创作自由,采取各种措施扶持新疆的少数民族文学、艺术事业,被视为一种国家责任。新疆的少数民族文学、艺术创作,也必将为中华文化的繁荣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三)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

文化遗产包括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物质文化遗产是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世代相承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新疆具有非常丰富的少数民族文化遗产资源,党和国家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制度建设与立法保障,确保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

少数民族古籍,是中华历史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新疆的少数民族古籍,种类丰富、数量庞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和政府于1983年联合发文《关于搜集、整理和出版新疆少数民族古籍的通知》,并于1984年成立新疆少数民族古籍整理出版规划领导办公室,整理出版了一系列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和影响的少数民族古籍,“有维吾尔族不朽名著《福乐智慧》的三种抄本影印本,有哈萨克族医药巨著《医药志》,有驰名中外的柯尔克孜族英雄史诗《玛纳斯》和蒙古族英雄史诗《江格尔》”。2008年,新疆古籍保护中心成立,少数民族古籍的整理与抢救得到进一步加强,“截至2017年,完成古籍整理普查14,980种。已收藏的古代典籍文献包括汉文字(汉文字、西夏文和契丹文等)、阿拉美文字(佉卢文、帕赫列维文、摩尼文和回鹘文等10多种)和婆罗米文字(梵文、焉耆-龟兹文、于阗文、吐蕃文等)三大系统,共19种语言、28种文字,内容涵盖政治、经济、社会、宗教、天文、数学、医学、艺术等领域”。

新疆的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也得到了非常有效的保护和传承。早在1951年,原新疆省文化局就组织专家,对维吾尔十二木卡姆进行抢救性录制;2010年,新疆就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对维吾尔木卡姆艺术的保护和管理,专门通过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维吾尔木卡姆艺术保护条例》这一地方性法规,对木卡姆艺术的保护对象、保护方针、保护责任主体、专项经费使用范围、知识产权保护、违法责任追究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规定。维吾尔族木卡姆艺术、柯尔克孜《玛纳斯》史诗、维吾尔族麦西热甫分别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和“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一大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入选国家级、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名录。中央对于新疆的非物质遗产保护下达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项基金,用于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的保护传承和展示推广补助、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抢救性记录补助、非遗传承人群培训补助、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传习活动补助等。“截至2017年,新疆完成23位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抢救性记录工作,运用文字、图片、音像等多种记录手段,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实施了抢救性保护;创建了维吾尔族乐器、地毯和艾德莱斯绸织造3个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国家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非物质文化遗产国家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的设立,一方面保护和抢救了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另一方面也有效带动了当地少数民族公民职业技能拓展与经济收入增加,实现了少数民族公民对于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精神收益与经济收益的双赢。17国家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基地的设立与资金投入,当地政府面向少数民族公民免费组织学习班教授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技艺,促进少数民族公民就业、提升少数民族公民经济收入的做法,既是社会主义国家对包括少数民族文化权利在内的少数民族权利主动保护的体现,更是通过对于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保护,促进包括文化权利、受教育权利、工作权利等保护水平从而实现少数民族权利全面保护的体现。

(四)发展文化产业,通过文化权利的保护促进少数民族权利的全面保护

文化产业的发展,是对公民多样性精神文化需求的满足,也是通过对于文化权利的满足,促进公民财产权等基本权利的保障。新疆拥有非常丰富的多民族文化资源,通过文化产业发展体系的搭建、文化产业与旅游经济的融合,将文化资源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和市场优势,以文化产业的发展促就业、保民生,在保障了少数民族公民文化权利的同时,也实现了对少数民族公民劳动权、受教育权、财产权等方面权利保障水平的提升。

“2011年—2016年,中央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新疆文化企业1.14亿元,自治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文化企业4365万元。目前,新疆已形成涵盖新闻出版发行、广播影视、演艺、文化娱乐、游戏、文化旅游、工艺美术、艺术品、动漫、文化会展、创意设计、数字文化服务等门类较为齐全的文化产业发展体系。有文化企业1万余家。有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6家、自治区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109家、获得国家认定的动漫企业11家,建成各类文化产业园区 20家”。文化产业的发展、文创品牌的推广,发展延续了少数民族文化,同时也使从事文化产业的少数民族公民走上了发家致富的道路。2016年起,得益于文化部和教育部的“中国非遗传承人群研修研习培训计划”,335名哈密刺绣传承人赴内地高校学习专业绘画、市场营销等职业技能,37岁的热娜古丽·素批,原本是新疆一名普通的维吾尔族家庭主妇,2014年,在当地政府支持下,开办了刺绣专业合作社,实现了脱贫增收,参与绣制的时装还亮相巴黎时装周,彰显了人生价值,同时,其开办的合作社在吸纳周边乡村妇女就业方面也发挥了重要作用。可以说,正是国家通过贴息贷款、职业技能培训、引导少数民族公民建立集体经济合作组织、组织推广销售等方式,促进了少数民族文化的传承与发展,同时也通过对于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保护,提升了少数民族权利的整体保障水平。

文化旅游业的发展,有效拓展了广大少数民族公民的就业和增收渠道,保障了广大少数民族公民的经济权利。2018年,新疆接待游客15,024.89万人次,实现旅游收入2,579.71亿元;2019年1-9月,新疆接待国内外游客18,385.84万人次,同比增长40.90%;实现旅游收入3046.38亿元;2019年国庆假期七天期间,新疆即接待国内游客1247.89万人次,实现国内旅游收入175.77亿元。通过大力发展文化旅游业,2018年新疆成功实现旅游就业176.72万人。文化旅游业发展、通过文化旅游促进就业的背后,是党和国家在保障少数民族公民文化、教育、经济权利方面的不懈努力。2017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局启动“新疆旅游扶贫万人培训就业工程——2017百名少数民族青年旅游培训就业行动”,“该项工程率先从南疆四地州启动实施,推行订单、定岗、定向培训,实行培训后完成岗位确认和工作就业。把有就业愿望和培训要求的劳动者纳入旅游职业的培训范围。重点对南疆四地州的少数民族初高中未就业的毕业生、贫困家庭劳动力、农村富余劳动力进行职业技术培训。推进旅游行业企业、旅游景区、旅游酒店等旅游企业增强就业吸纳能力,同时推进行业服务质量提升,建立定向委托培训机制,实施培训就业和岗位技能提升计划”。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三工乡花儿沟村,是一个以哈萨克族为主的牧业村,近年来,利用自治区民委资金200万、援疆资金74万,完成了该村的基本生态环境提升和基础设施改造建设,对该村的“牧家乐”进行提升改造,建立了牧家游基地,通过旅游业的发展,促进农牧民的经济增收和权利保障。

(五)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水平、重视基层少数民族公民文化权利保障

文化的社会公益属性,决定了国家对于公民文化权利的保障,不仅仅是一种对于文化、艺术创作自由的消极权利保障,还需要积极作为,履行国家给付义务,为公民提供能够满足基本公共需求的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和公共文化基本服务。毕竟,“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特点,完全由市场和社会提供并不现实,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不足,会严重影响到公民文化权利的实现”。而对于少数民族公民,尤其是处于基层边远地区的少数民族公民来说,其文化权利的充分享有,更是无法单纯交给市场和社会,而是需要国家进行积极的作为。

我国是社会主义的统一多民族国家,文化政策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为公民提供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是国家的基本义务,也是社会主义统一多民族国家优越性的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公共文化设施,促进优秀公共文化产品的提供和传播”(第二十七条),“国家重点增加农村地区图书、报刊、戏曲、电影、广播电视节目、网络信息内容、节庆活动、体育健身活动等公共文化产品供给,促进城乡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第三十五条),“国家加强民族语言文字文化产品的供给,加强优秀公共文化产品的民族语言文字译制及其在民族地区的传播,鼓励和扶助民族文化产品的创作生产,支持开展具有民族特色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第四十条)。类似的立法精神,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也得到了充分体现。上述立法中对民族地区、基层地区公民的文化权利保障的强调,为新疆地区少数民族公民,尤其是基层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保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近年来,新疆积极推进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水平,尤其是在南疆基层地区文化公共服务建设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十二五”期间,新疆“建成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各级分(支)中心和基层服务站点9622个,南疆三地州行政村(社区)文化室4151个。完成区地县级图书馆公共电子阅览室项目建设和区地级数字图书馆建设。完成全区1820个基层文化站点公共电子阅览室专项设备购置。流动舞台车实现全疆所有县市全覆盖,流动图书车实现南疆所有县市全覆盖”。全疆建成的图书馆、文化馆,已覆盖所有的县市区;乡镇综合文化站覆盖所有乡镇、农牧团场;村级综合文化服务中心覆盖率达96.25%。基本实现户户通广播电视,农村电影放映实现行政村全覆盖,农家书屋工程已覆盖所有行政村。面向基层的文化演出每年达上万次,充分满足了包括基层少数民族公民的新疆各族人民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需求。“十三五”期间,新疆继续以提升南疆四地州基层地区的公共文化服务能力作为工作重点,将农村“三留守”人员、残疾人等特殊群体,作为公共文化服务的重点对象;坚持重心下移、加大各项文化惠民工程的支持力度,保障少数民族公民尤其是基层地区少数民族公民的文化权利享有。对于基层少数民族公民文化权利保障的强调,也有效提升了基层少数民族公民受教育权、劳动权、经济权利的权利保障水平。如目前已覆盖新疆所有行政村的农家书屋,书单选择充分征集基层农牧民意愿,满足基层农牧民实际的精神文化需求和职业训练提升需要。


三、以新疆为例看中国少数民族文化权利保护的制度优势与实践特点

“实践证明,只有中国共产党才能实现中华民族的大团结,只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才能凝聚各民族、发展各民族、繁荣各民族”。70年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新疆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挖掘、传承与保护,将保护少数民族文化权利视为国家责任;少数民族公民的语言文化权利、文学艺术创作权利、文化遗产传承权等文化权利得到了全面有效的保护;并且通过对于少数民族公民文化权利的保护,促进少数民族公民受教育权利、劳动权、经济权利、妇女权益等其他基本权利保障水平的提升;在少数民族地区文化事业发展进程和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保障过程中,突出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的人民性,彰显少数民族公民,尤其是基层少数民族群众的主体地位;通过文化惠民、文化扶贫等工程的实施,让少数民族公民,尤其是基层少数民族群众的充分享有文化权利等宪法所赋予的各项基本权利。70年来,新疆的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前所未有的进步,新疆的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得到了有效的传承和保护,新疆的少数民族公民也充分享有了包括文化权利在内的各项基本权利,充分体现了我国少数民族文化权利保护的制度优势与实践特点。

(一)以社会主义作为少数民族权利保护的价值理念

对于少数民族权利保护的价值基础,世界各国往往“出于多数民族的利害或出于保护国家利益尤其是国家安全与统一利益的价值理念、权利正义的价值理念、保存多元文化的价值理念、尊重人权的价值理念和马克思主义的各民族政治族格一律平等的价值理念”。我国在少数民族权利保护,包括少数民族文化权利保护方面,在遵循国际人权法保护少数民族权利、注重文化多样性的一般原则基础上,在少数民族文化权利保护的价值理念、制度设置等方面,也呈现出独特的实践特色与制度优势。各少数民族文化都是中华文化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各民族都对中华文化做出了重要贡献;对于作为国家公民的少数民族群众,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文化权利,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应有之义,少数民族文化的传承、发展与繁荣是社会主义文化繁荣的重要体现,保障少数民族文化权利,被视为社会主义国家的国家义务和国家责任。

新中国以社会主义立国,平等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追求。坚持民族平等,是少数民族文化权利保护的一个基本前提。《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对于平等的珍惜,也必然会体现为珍惜文化多样性和各民族文化的传承、发展与繁荣;各民族文化都是社会主义文化、中华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正因为如此,新中国成立伊始,就为一些少数民族创造语言、抢救保护其民族文化遗产、培养少数民族文学艺术人才、保护其历史文化传统。我国70年来少数民族文化权利保护的制度实践、少数民族文化发展的欣欣向荣,都足以说明,在少数民族文化权利保护方面,中国与多元主义的少数民族文化权利保护政策、民族文化自治政策,乃至某些国家的少数族裔保留地制度相比,都有着鲜明的制度优势。

也正是基于社会主义的少数民族文化权利保护的价值理念,在少数民族文化权利保护的宪法和相关法律制度设置方面,中国做得更为全面、彻底。从比较宪法的角度讲,对于公民文化权利保护,一般包括文化权的国家尊重义务、国家保护义务、国家给付义务。尊重义务,指国家以不作为的方式满足公民的文化自由权;保护义务,是指国家负有保障公民文化权行使的义务;给付义务,则指国家通过物质、服务、制度给付的方式,满足公民的基本公共文化需求。很多国家对于少数民族文化权利只是停留在尊重义务的层面,在保障义务方面作为寥寥,将文化更多交给市场自然就谈不上给付义务的履行。而社会主义国家对于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保护,从保护模式上来看则是一种涵盖了尊重、保障、给付的全面保护。

因此,国家投入大量人力、物力,提升新疆等边疆多民族地区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水平,从新中国成立伊始就开始积极抢救、挖掘新疆的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各种措施,促进新疆地区文化产业的发展和各族人民对于文化发展成果共享的种种制度建构和政策执行,不但是对尊重、保障、给付的国际人权法和宪法基本权利理论中文化权利保障理念的全方位践行,更是社会主义的统一多民族国家以社会主义立国、珍惜中华民族大家庭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民族关系的体现。

如果说“给付”体现的是一种中立性的法律理念和术语,西方部分国家在少数民族文化权利保护中所奉行的多元主义一方面是基于少数族裔的不断抗争的被动制度应对,另一方面也在当下制度实践中遭遇“承认的困境”的话,中国的保护少数民族文化权利乃至保护少数民族权利,实际上更是一种社会主义国家强调平等、中华民族大家庭珍惜各成员关系的道义和温情;体现的是一种在社会主义、中华民族大家庭理念下对于少数民族文化权利保障、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发展的一种价值理念上的发自内心的珍视和行动制度上的积极担当与主动作为。

(二)少数民族文化权利保障的主体性、平等性彰显

在公民文化权利保障方面,一个非常重要的指标即公民作为文化权利主体文化事业发展的参与程度和文化事业发展成果的享有程度。文化权利的保障,不仅仅是对部分文化精英的文化创作自由权的保障,还需要考虑到大多数普通公民在国家文化事业发展中的参与主体性与享有国家文化繁荣成果的权利保障实效性。如《世界人权宣言》第27条规定,“人人有权自由参加社会的文化生活,享受艺术,并分享科学进步及其产生的福利”。我国作为社会主义的统一多民族国家,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文化工作导向,充分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和首创精神、制定了专门的繁荣群众文艺发展规划;坚持重心下移、面向基层,把各种文艺惠民措施纳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着力保障包括少数民族公民在内的各族人民的文化权利。党和国家一贯强调少数民族公民在少数民族权利保护中的主体性地位彰显,重视少数民族群众性文化活动、重视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保护与发展,尤其是重视基层少数民族群众的文化事业参与和文化成果共享。现行宪法第119条明确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保护和整理民族的文化遗产,发展和繁荣民族文化”。《民族区域自治法》第6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继承和发扬民族文化的优良传统,建设具有民族特点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不断提高各民族人民的社会主义觉悟和科学文化水平”;第38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发展具有民族形式和民族特点的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民族文化事业,加大对文化事业的投入,加强文化设施建设,加快各项文化事业的发展。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组织、支持有关单位和部门收集、整理、翻译和出版民族历史文化书籍,保护民族的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继承和发展优秀的民族传统文化”。2000年,文化部、国家民委联合颁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文化工作的意见》,其中重点解决的就是少数民族基层地区的文化馆、图书馆、文化站建设等民族地区文化基础设施建设问题,意见指出,“文化设施是开展文化活动的载体,是文化事业发展的重要标志。县级图书馆、文化馆,乡镇文化站是少数民族地区重要的文化活动阵地,也是少数民族地区文化建设中的重点和难点,必须采取措施,加大建设力度”。对于如何满足新形势下广大少数民族群众的文化生活需求,组织群众开展健康、文明的文化活动,意见也做出了具体规定。在具体实践中,党和国家积极支持少数民族特色节庆活动、倡导民族地区城乡基层群众文化娱乐活动、激发民族地区群众文化艺术创作热情、鼓励支持保障少数民族文化传承和文化产业发展,以充分发挥社会主义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制度优势,彰显广大少数民族公民在少数民族文化权利保护中的主体性和文化成果共享的平等性。

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事业“十三五”发展规划》中,明确强调,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贯彻‘三贴近’原则,发挥人民的主体作用,按照共建共享、利民惠民要求,努力提高人民群众文化参与度,充分调动广大文化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激发全社会的文化创造活力,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在自治区“十三五”期间的文化事业发展目标中,将乡镇、街道、村(社区)的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公共图书馆、文化馆总分馆建设作为重中之重;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文化事业发展、文化权利保障中的作用,依托“文化家园——万村千乡文化带头人”、“书香新疆、全民阅读”、周末大舞台、乡土人才培养、数字农家书屋、流动文化服务、农村留守妇女儿童文化服务等群众文化载体,充分发挥各族人民的文化活动参与的积极性,彰显基层少数民族公民的文化主体地位,确保各族人民,尤其是基层少数民族公民对于新疆文化事业发展成果的享有。

(三)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全面保护

就少数民族权利保障而言,有的国家“不承认少数民族的独特性并在此基础上否定少数民族人权保障的必要性”;有的国家“承认少数民族的存在并将其视作与主体族群存在文化差异的群体。这种类型的国家往往以多元文化主义来应对民族问题”。具体到少数民族文化权利保护,同样也是众说纷纭、态度各异,如有的国家侧重于强调语言文化权利、文学艺术创作自由的消极权利意义上的保护,有的国家的保留地制度表面上强调尊重少数族裔的文化传统、宗教信仰、生活方式、社会习俗,实际上却导致了保留地内少数族裔生活水平和文化程度的明显落后;还有的国家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低、面临着严重的贫困问题,对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保障仍然停留在纸面上;甚至如人类学意义上的文化权利是否被国际人权法中的相关人权文件接受和认可,文化身份权是否被认为是一项集体权利,如果作为一项集体权利,是否会影响到个人文化自由权的行使等,仍然充满争议。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将包括少数民族文化权利保护在内的少数民族权利保障视为社会主义国家民族平等、文化繁荣的应有之义,从少数民族语言文化权、文学艺术作品创作权、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文化成果共享等方面进行了全面、有效的保护。

基于社会主义民族平等观的价值理念,我国一直高度重视少数民族语言文化权利,指导和组织新疆等边疆多民族地区关于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研究工作,帮助尚无文字的民族创立文字,帮助文字不完备的民族逐渐充实其文字;重视新疆少数民族公民文学艺术创作的权利,积极采取各种措施,培养和选拔新疆少数民族文学艺术人才,保障新疆少数民族公民文学艺术创作的自由;在新疆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保护和文化遗产保护方面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加强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发展的相关制度建设与立法保障;大力发展新疆少数民族文化产业,尤其注重新疆基层少数民族公民的文化成果享有。尊重和保护宗教文化,“国家以多种语言文字翻译出版发行伊斯兰教、佛教、基督教等宗教典籍文献,满足各族信教公民的多样化需求……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目前,新疆有喀什艾提尕尔清真寺、昭苏圣佑庙、克孜尔千佛洞等109处宗教文化古迹被列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

如果说新疆少数民族公民从事文学艺术创作的权利更多地属于自由权、消极权利的范畴,那么,新疆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尤其是新疆对于基层少数民族公民文化权利保护和文化权利行使主体性彰显、文化事业发展成果共享等方面则呈现出典型的社会权、积极权利的色彩;实际上,国家对于新疆等民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化保护、文学艺术创作的大量人力、物力投入,同样也是一种“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积极作为和主动担当;这种对于少数民族文化权利全面、主动、有效的保护,其制度根基所在,正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一个社会主义的中华民族大家庭,中华文化是各民族文化的集大成,各民族都是中华民族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四)以发展促人权、注重权利保护实效

从人权文本中的文化权利宣示,到广大公民在现实生活世界中的文化权利享有,还有一个相当长的过程,也需要具备一定的物质基础条件。因此,我们需要“以人权看待发展”,“通过人们对人权和法治的信仰去实现人与社会共同、持久发展的目标……通过提供机会、拓展资源,实现与保障人民的发展”;还需要注重权利保护的实效,“以发展促人权”。世界上有些国家,之所以出现对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保障在法律文本上不乏精美完备,但由于该国经济水平低、人民生活贫苦,因而所谓少数民族文化权利仍然停留在纸面上的情况,很大程度上,就在于其人权如果仅仅被视为一种道德权利或者法律权利,那仅仅是提供了一个实现的可能和资格。实际上,包括少数民族文化权利在内的权利保障,都需要建立在特定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国家能力基础之上,尤其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文化遗产保护、文化人才培养、基层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公民的文化权利保障,实际上都无法纯粹依靠市场来解决,而是需要国家的主动担当与积极作为。七十年来,中国少数民族公民的文化权利保障所取得的巨大进步,其背后正是整个少数民族地区政治、经济、社会事业的全面发展,乃至整个国家综合国力与国家能力的质的飞跃。

同样是基于以发展促人权的保护理念,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保护,绝非某些国家所谓保留地制度下表面上强调尊重少数族裔的文化传统、宗教信仰、生活方式、社会习俗,实际上却导致了保留地内少数族裔的生活水平和文化程度明显落后的做法;这种做法,貌似是一种消极权利保护的不干预的做法,符合文化相对主义意义上强调保护生活方式和文化传统的理念,但实际上却罔顾少数族裔公民的政治、经济、社会权利整体享有水平。作为社会主义的统一多民族国家,在少数民族文化权利保障方面,主张通过对于新疆等边疆多民族地区经济基础的夯实、社会事业的全面发展、民生福祉的大幅改善,来真正为新疆等边疆多民族地区的少数民族公民文化权利的保护、文化成果的享有,奠定坚实的经济基础。同时,也正是社会主义对于经济基础和国家能力的重视,强调以文化产业的发展,促就业、保民生,在保障了少数民族公民文化权利的同时,也实现了对少数民族公民劳动权、受教育权、财产权等方面权利保障水平的全面提升。

注释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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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民族研究》2020年第1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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