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轶峰:从地方到全球——思考明清社会研究的单元意识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718 次 更新时间:2020-08-26 1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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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轶峰  

明清社会史研究在20世纪80年代以后迅速发展,已成显学。凡称社会史,皆受社会学影响,以相对于国家的地方性人群、共同体为对象,大致相当于区域社会史。这种研究取向,对于长期以国家政治为中心而相对忽略社会底层日常面貌的中国历史学研究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极大扩展了历史研究的视野,使得“从上而下”的研究可以与“从下而上”的研究交互作用,把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认识推向具体、深化,也使得地方社会的组织方式、日常生活样态,乃至籍籍无名的普通人在历史舞台上显露出来。社会史兴起稍后不久,全球史研究也在中国展开,方兴未艾。全球史从更宏阔的视野超越国家政治史,注重从跨国家、跨区域、跨文明的交流、互动现象甚至环境条件中审视人类历史变迁。这种研究,同样扩展了以往历史研究的视野。从研究对象规模、范围角度看,地方社会与全球是两个相差悬绝的单元。于是,我们看到了从极小单元到极大单元两极对历史学的改造,二者都推出了可观的成果,各自意义不言而喻。历史学家选择一种研究取向,并不需要通过其成果证明其具有知识增进意义之外的特别理由,史学理论及史学史研究,则会对不同取向及其关系加以讨论,以便形成对历史研究经验的评价。从地方到全球的两极单元取向,各有怎样的认识倾向,关联如何?本文从明清社会研究的角度,做一些推测性的讨论。

一、地方社会的组织形态与支配关系

历史学研究的“地方”,不是单纯的空间单元(place),是在人的生活经验轨迹上形成的社会单元(local)。社会单元可以自然生成,也可因国家权力的干预而发生散乱、重组、迁移,等等,但只要构成社会,就具有组织性,就有一定的组织方式,社会就是组织起来的人群。因而,地方社会研究的重要课题之一,是组织方式,也可以称为社会纹理(social fabrication)。组织的功用是提供有序性,对于基层社会说来,包括日常生活的安稳,应对紧急状况的集体合力,以及回应上层社会要求时所需的行动秩序。明清时代,除了孤处社会之外的个人,都处于基层社会组织之中。不同社会以不同方式组织起来,即有不同的纹理。因而,研究明清社会史的学者们,都需要关注家庭、都、图、里甲、乡约、保甲、宗族、村社之类基层社会组织,还要关注所研究地方是否存在特殊的社会组织方式。

家庭是所有社会都有的基本单元,但其规模和构成方式,在不同文明体系、不同社会的不同地区乃至不同阶层间有很大差异,明清时代基层社会的家庭结构是有差异的。保甲更是中国帝制后期才特有的名目。宗族虽在具有血缘基础的意义上是普遍的,但从社会的意义即作为一种在日常生活中发生组织作用的角度看,形态却有很大的区域差异,在华南、华东、华北各有特色。都、图、里甲处于政府社会控制体系和赋税征收体系之中,覆盖政府权力所及的“内地”——这表明与政府权力关联的社会组织比民间的社会组织更倾向于普遍均衡。乡约虽得政府支持,但却多因地方自主行为而产生,故并非普遍均衡,而且往往需要具有超越地方意识的知识精英在其中发挥推动作用。

明清基层社会的组织,既涉及民间自治行为,也涉及国家管理行为。即使是在所有社会组织中最小的单元——家庭,也受明清律例的规范,都、图、里甲更是国家权力伸展向基层社会的触角。因而,明清时期基层社会的大多数组织名目,实际都笼罩在国家权力伞盖之下。迄今为止,有关都、图、里甲的研究,虽在具体对象意义上指向基层社会,考察的问题却主要是国家权力运行及其后果。明清政府机关,向下达于县级而止,但这不等于国家权力至县级而止。法律应用于基层,以赋役的名目任用非政府官吏担任的里甲、粮长、老人等原在基层的角色,也都身附着国家权力,并且具有向政府反馈民情的职能,充当连接国家与社会的纽带。

任何社会组织都不足以囊括社会权力,因而也都不足以囊括一切社会支配关系。在考察明清基层社会的秩序时,要考虑体制以外的支配关系,这就必然注意精英人群。社会史研究中的精英(elite) ,不应是一个道德概念,而应是一个权力概念。精英是一个社会单元中在公共领域具有支配力和影响力的人。明清时代地方社会中,最能体现这种角色的是所谓乡绅,居住乡里而拥有官方身份的人。因为明清时代的社会身份连带家属,所以乡绅当以家庭论。休致居乡的官僚自然是乡绅,现任官僚在乡家属也应属于乡绅阶层。在科举经济中获得进士、举人、秀才者,也都属于广义的绅。尺度在于合法特权身份,秀才为其最末等级,可以称为小绅(petty gentry),依然有赋役优免的特权,有面向官府的方便渠道。

这些人,因其与国家权力的关联以及关于外部社会的知识,通常在所有地方事务中享有高于非绅者的发言权,可能成为基层社会需要组织力时被优先期待的组织者。绅的支配力,主要通过反射国家权力而实现,其次也可能依托财富、社会关系和知识。如果绅权与制度发生重大矛盾,最终裁决在于体制而不是乡绅。并非所有基层社会单元里面都有乡绅,乡绅的影响力、道德意识及其在基层社会实际扮演的角色,也千差万别。所以,乡绅在基层社会的功能并不相同,社会史研究既不应该给乡绅在地方社会的角色标上统一的标签,也不应该把乡绅在基层社会的支配力过度夸大。

财富有支配他者的功能,因而可以成为权力。明清基层社会,有许多没有绅身份的富民,在地方公共事务中扮演重要角色,他们依赖的就是财富。财富的支配力,也需要制度条件。首先是要存在私有制,存在对私有财产提供保护的法权体系,这样财富在支出的时候才有合法的个人标签,才会为财富拥有者带来支配力。其次,在明清时代,能够带来财富累积的,一是特权,二是经济行为,三是攘夺。其中最普遍的, 还是经济行为。

经济行为中,土地经营和商业经营是致富的主要途径。这两条途径,都需要外部环境,主要是社会普遍秩序条件和市场。没有广大的市场需求,商人固然难以发展,经营地主也难以累积财富。因而,富民本身就体现着明清基层社会的非封闭性。他们需要外部市场来实现财富积累,并通过市场成为地方社会与外部连接的纽带。

乡绅和庶民大地主、商人作为地方精英,还需要参与地方公共事务。财富可以用来满足拥有者的享用需求,但这并不带来社会支配力,用于公共事务才是形成社会支配力的主要途径。明清时代的乡绅和庶民富裕者,在地方公益事业和公共工程中扮演的角色愈突出,愈有助于将自己突显为具有声望和话语权的人群。

地方士绅中人数最多的应是科举功名获得者。进士绝大多数成为官僚,在家乡成为乡绅。举人可任官吏品阶低微,有出有不出者,秀才不予官吏品阶,但享有国家给予的赋役优免特权。这种中国帝制后期特别发达的制度,突出体现社会常态化的上下流动。社会流动资格所依赖的,是知识。知识构成基层社会与国家之间常态且制度化的纽带,意味着基层社会的非封闭性,也构成国家体制、文化精神覆盖全社会的一种结构。

明清基层社会日常生活,既有大量“自然”的,即生活流变逐渐衍生的情状,也有大量人为的,即制度化的情况。后者中最突出的,一是普遍使用的法律,二是赋税。明清基层社会可有公约,不可立法,而国家的户籍制度却覆盖整个社会,从这种意义上说,明清社会很大程度上是扁平的。但同时,明清社会中有身份等级,绅是特权等级,庶民是中间等级,倡优、奴婢、贱民是下层等级。清代的八旗,带来更复杂的等级。等级都是人为的,所有存在等级区分的社会,都不能仅作为自然存在的对象来考察。

与法律相关,所有基层社会成员都有向政府缴纳赋税的义务——优免赋税是特许待遇而不是根本权利,也有实现赋税征缴的细密规则。赋税是从基层社会分取劳动价值的强制行为,对基层社会民众的生存状态自然要产生重大影响,前述基层社会组织,大多与应对国家要求相关。从这一视角看,基层社会生活的日常状态受到国家制度的强有力制约,民生日常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应对政府。

二、地方、区域、国家

明清时期的地方社会既然不是封闭的,研究地方社会就需要关照更大范围的空间单元。在中文中,“地方”和“区域”常常混用,而且在许多语境中混用而无伤,二者都是模糊而需要言说者加以界定或通过语境才能明确的概念。但如果以“地方”对应于local,所指可小至村社,大至州县,超过州县的空间范围,则可用“区域”(region)来指称。“区域”在国内语境中可被用来指称大于州县而小于国家的地区,不一定是行政区,也可以是经济区、文化区,在国际范围,也被用来指称今日所说的类似“洲”“东亚”“东南亚”“北非”“地中海沿岸”之类范围。从国内范围着眼,地方、区域、国家构成三重层次。当然“地方”如指州县范围,其内部还可再加细致分层。

从制度、经济、文化等各种角度看,“地方”内部都有一些基于惯性而形成的联系,使之与外部可以区分开来。这种联系使得出现利益纷争的时候,一个地方会因共同处境形成共同诉求和共同行为。行政区划一般要考虑这种联系,但也未必完全从这种联系出发来决策,造成一些跨行政区的范围在经济、文化的意义上构成同一地方单元。然而此类情况,在历史研究中只需要研究者对自己的研究概念、视角有清晰的把握,就不难处理。

“区域”当然也有内部联系,最少一定是地理毗连者方能归于同一区域,有环境、气候方面的关联,资源、信息、交通、物流,也便于连接,如果与行政区重合,还有管理意义上的内部联系。但如与“地方”相比,“区域”范围更大,就包容更多的差异。所以,社会史研究不能假定所研究的区域内所有方面都自为单元,要比研究“地方” 时更多考虑跨区域联系。

施坚雅在研究清代中国经济时所做的经济区分划,就根本不与行政区重合。社会既受经济关系的影响,也受政治关系的影响,所以,社会史研究的区域,也不应该只用行政区划单元,应该另做地图。其实,单项的社会史研究并不适宜取过大的范围作为对象。社会史研究的长处是比其他方式的研究更具有展示、剖析社会存续、运行的具体机制和样貌的功能,因而在社会史研究中会较多呈现案例(case)。对案例的分析,因为历史证据常常是缺断、不足的,在多数情况下,其实大多要采用韦伯所说的理想化(ideal type)方法,即依照分析的指向,把关联因素范围缩小,设定一些条件,以实现对课题分析过程的驾驭。范围过大,社会史研究的优长就难以发挥。对范围较大区域的单项研究必须是运用综合方法的。

社会史研究通常有意选取与国家政治研究不同的视角,通过强调非国家政治视角来突显新意,并由此查见国家政治研究所不见的社会内容。这肯定是一种有意义的拓展,但并不能否定国家政治视角本身的价值。无论何种视角,最后都要落实到证据和事实。明清史这个概念本身,就是国家单元的,因而在类似“明清区域研究”这样的话语中,区域是被置于国家范围之内来看的。

前面的分析也提示,无论“地方”还是“区域”都具有开放性,都与国家制度和政策行为相关联。所以,地方史和区域史的研究,实际上都离不开对国家的考察,也不是国家单元历史研究的对立面。

讨论到这里,就涉及地方、区域具有怎样的自主性即非政府秩序问题。如果按照前文所说的地方、区域定义,晚清以前,地方可能已经具有一定程度的自主性,而区域虽然未必绝对但很难具有什么自主性。原因是,自主性需要以内部一定程度的整合为基础,区域很难形成民间的整合。

即使在地方层面,自主性也大多存在于小于州县的层面,如家族、村社,或者相关的多个村社中。家族几乎是在不违背国法前提下自理其秩序的,村社秩序中则一般会融合传统、亲缘、宗族与国家权力的参与。合股经商者,内部是自理秩序的。书院、文社、诗社之类也是自理秩序的。此外,寺院也会培育出信众与寺院关系的某种秩序——制度化的宗教在社会研究中一般被视为规模最大的非政府组织。明清商人、士绅可能组成会馆、公所之类机构,通过这类机构提出一些共同诉求,并谋求官府接受或者支持。

根据周启荣先生的研究,这类情况提示明清时代存在民间的“公共空间”。但因为会馆、公所都是脱离乡土者的组织,在地方社会研究中是很特殊的对象。它们体现出科举仕途和商业活动在把可能距离遥远的地方、地域连贯起来,相关的组织,在异地组成公共空间。谢国桢先生研究的晚明党社,达到很大的规模,分布广泛,没有离开乡土,却又有跨区域的表现。

这样的民间社会组织,自然也构造出一些公共空间,而无论从科举经济还是政治诉求角度看,它们关注的方向,还是庙堂。商业公会在清代比明代发展显著,到晚清已经具备比较充分的现代社会组织形态和功能,这也是公共空间,体现着民间社会的自理功能。不过,前述情况都属于有关生活特定领域关系的秩序,不是统辖或治理意义上的秩序。除非在战乱情况下或土司统治的地方,各类精英在地方社会的支配力,都限于特定领域,不是全面自治。

三、从地方到全球

前文提到,社会史和全球史都是晚近中国历史学研究的重要取径。宏微趋于两极的这两种研究方式之间,自然差异巨大,但二者之间却存在关联。明清时代的地方本就具有一定程度的开放性,地方、区域、国家三重空间结构,也提示地方和区域都不是孤立的存在,而且它们与外部的联系,不限于国家范围。除了全球气候、环境等从来不理会国界的那些现象外,明清中国处于早期全球化这样一个大时代,中国卷入了全球化过程。

在这个时代,把中国与外部世界关联起来的最伟大的力量,首先是市场,还有中外的邦交、战争、宗教界与知识界的相互交流,等等。其中,对地方社会产生重大、持续、深刻影响的,毕竟还是贸易活动体现的国际化市场经济。从贸易活跃程度看,沿海地区肯定是与国际市场关联最密切的。政府推动的合法对外贸易与私人走私贸易在联通中国社会与外部关系意义上,作用是同样的。

其实,走私贸易更体现民间社会参与国际贸易的自主性和积极性,也更会带来地方社会秩序关系的变化。晚明东南沿海的海盗、海商是从东南沿海参与国际贸易的地方社会中发展起来的,其势力壮大之后,成了国际性的武装力量,从荷兰殖民者手里收复台湾,显示地方社会一旦与国际贸易关联,可能爆发巨大组织潜力。所有生产出口产品的地方,包括以家庭手工业方式生产最终出口产品的地方,都通过贸易与国际社会连接。这不一定对地方社会的秩序结构产生直接影响,但肯定影响经济生活方式,增大地方社会的开放性,也对赋税形态产生影响。集中生产出口产品的地方,如景德镇,在明清时代已经成为工业城镇,与国际社会的关联更为直接。

白银在明清时代通过贸易大量从外部进入中国,再通过商品货币关系渗透到整个中国,从而极大地影响了各个“地方”“区域”的生活面貌,甚至国家财政体制。有关白银的研究,近年已经成为热点,但关注货币金融本身和财政制度、赋税关系的多,考察白银对地方社会究竟如何产生影响、产生怎样影响的少。外来农作物在明清时代明显增多,尤其是玉米、番薯、烟草种植广泛。新物种进入中国,是宏观的国际联系; 新物种在中国落地生根,就成为具体的地方、区域现象。对于新物种怎样及在哪些地方培育起来,怎样影响社会生活和经济面貌,虽有研究,也未周致。

体现明清中国地方社会处于世界普遍关联网络的事物,还有很多,其共同要点是,明清时代的大多数“地方”连着世界。全球史研究无法实现对地方社会的深入考察,地方社会的研究却可以置于宏大的场景和过程中。地方社会研究的理念和方法,并不妨碍其把下层的、微观的对象,纳入全球史的考量中。在这种意义上,纠结碎片化与否并没有很大的意义。碎片可以被连接起来。

前面的思考,偏重于说明地方与更广大场域之间存在关联,也偏重于对秩序问题的思考,其他还有许多重要问题,并没有涉及。比如,除对地方社会的静态横剖面的研究之外,对流动性的研究也很值得考虑。地方社会常被预设为很大程度上依据习俗、传统来运行的,而习俗和传统都不断地在累积中嬗变,在同一地方的不同人群中,有不同的取舍。地方社会中的个人,虽受制度、习俗、传统制约,也有自由意志和自由行为。地方社会中的各类人等之自由意志处于怎样的状态,有怎样的空间,也很少有人去研究。

接受历史人类学、新文化史研究理念影响的地方社会研究,都注重地方知识、仪式、符号等象征性事物、现象背后的文化信息,进而考察地方社会中人的心态与精神面貌。这类比较新颖的研究,其实也已积累了大量成果,可以更多地考虑其与制度的关系,以及地方特异性在更大范围文化场域中的流变等问题了。此外,有关地方社会的研究,针对乡村的居多,城市的略少。这很容易使人形成地方社会与“原生态”关联的联想,但是城市也是“地方”,在那里,另有别种秩序的纹理和生活面貌,也具有更大的开放性,得到的研究却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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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陈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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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中国史研究动态》2020年第2期 ,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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