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进:切实实施民法典,推进法治公安建设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871 次 更新时间:2020-07-28 0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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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进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民法典》系统集成完善了现行有效的民事法律规范,全面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为民事主体开展各类民商事活动奠定了法律基础,也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民事权利,提供了法治保障。


《民法典》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确立和规定了民事基本制度,体现了对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严等各方面权利平等保护,同时,它的一些规定与有关国家机关密切相关,也是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的基本遵循。


2020年5月2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就“切实实施民法典”进行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充分认识颁布实施《民法典》的重大意义;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开展工作要考虑民法典规定,不能侵犯人民群众享有的合法民事权利;各级政府要以保证民法典有效实施为重要抓手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行政机关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公安机关承担依法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保护人民,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的职责。公安机关与《民法典》实施关系密切。作为民法典的重要执行者和遵守者,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深刻认识颁布实施《民法典》的重大意义,准确把握《民法典》的规定及精神,把握好行政执法、刑事司法与民事主体行为的边界,加强法治公安建设,切实推动《民法典》实施。


《民法典》对民事主体的民事行为和民事权利作了全面规范,明确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犯。这就要求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包括办理治安行政案件或刑事案件、网络安全、户政、交通、出入境管理以及调解民间纠纷等过程中,必须清楚自身行为和活动的范围和界限。公安机关除了主要作为机关法人可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外,其行使职权和行政执法,要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坚决纠正乱作为。对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能够自主解决、市场竞争机制能够调节、行业组织通过自律能够解决的事项,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公安机关不宜通过行政管理去解决。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公安机关不得作出减损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决定,不得以行政权力违法插手民事纠纷和经济纠纷。


《民法典》的条款中,有的直接涉及公安机关的明确职责,也有与公安机关职责相关或引申的内容,同时也有可遵循、参考的基本原则,以及需要与有关刑法、行政法衔接的内容;有的是延续性的内容,也有新增和调整的规定。例如,对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名誉权和人格尊严等的尊重和保障,出生登记、死亡登记以及涉及非正常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的出具,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交通运输工具上人身和财产公共安全的维护,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密、不得泄露或向他人非法提供等,都与公安工作有着直接或间接相关性。同时,公安机关对收到遗失物要及时通知或发布招领公告、妥善保管以及损害赔偿;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处理;根据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采取“自助行为”的受害人的请求,对有关案件依法及时处理;对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要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另外,对违反《民法典》有关规定,同时也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要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公安机关应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加强行政执法,积极履行职责。


《民法典》为民事主体设定了广泛的民事权利。公安机关要规范行政案件办理权限和程序,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严肃处理侵犯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办理治安行政案件,对违法行为人决定行政处罚等,要注意尊重和保障人权;办理未成年人的行政案件,应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保障其合法权益;办理涉及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刑事案件,要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厘清刑事犯罪与民事违约或民事侵权的关系,衔接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民事维权,依法保护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保护自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民法典》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平等、自由、公正、诚信、法治等内容转化为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不违反法律和违背公序良俗等原则,对公安机关工作有重要指导意义。公安机关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执法办案全过程,促进法治与德治有机融合,更好守护公平正义,弘扬美德善行;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宗旨意识,切实回应人民的法治需求,更好地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经济社会生活中各种利益关系不断变化,《民法典》在实施过程中必然会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要坚持问题导向,适应技术发展进步新需要,在新的实践基础上推动《民法典》不断完善和发展,加强同《民法典》相关的公安制度建设。


要以《民法典》实施为契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把《民法典》作为行政决策、执行、监督的重要标尺,加强法治公安建设,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活动,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等工作,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要推动《民法典》的普法工作,让人民群众认识并理解《民法典》,树立自觉守法的意识,养成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纠纷靠法的习惯。


各级公安机关要深入学习、宣传《民法典》。各级领导干部要做学习、遵守、维护《民法典》的表率,提高运用《民法典》维护人民权益、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能力和水平。


作者简介:任进,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治和法律教研部教授、博导。

文章来源:《中国警察》2020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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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陈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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