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学勤 何成云:身份与职业:城乡关系视域中的“亦工亦农”(1958—1977)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675 次 更新时间:2020-06-22 19:50

进入专题: 城乡关系   亦工亦农   合同工   社队企业   制度变迁  

宋学勤   何成云  

摘    要:

内生于赶超型工业化战略的需要,人民公社时期的中国社会形成了城乡二元结构。这一结构存在许多内在张力:企业因生产任务增长对农村劳动力的需求、农民因城乡差距对“进城”的渴望、农业因人地矛盾和工业提取而滋长的“内卷化”问题等。对此,国家提出了“亦工亦农”的设想,为彼时的农业剩余人口提供向工业转移的制度化渠道,虽有其限度,但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社会主义国家消除城乡、工农差别的承诺与有限国家能力之间的矛盾,也为改革开放初期的“边缘革命”准备了条件。

关键词:城乡关系; 亦工亦农; 合同工; 社队企业; 制度变迁;


人民公社时期的“亦工亦农”,从其最狭义的层面而言,是一种劳动用工制度,起源于刘少奇于1958年上半年、1964年上半年两度提出的用工制度从固定工制向合同制改革的倡议,核心原则是“能进能出,亦工亦农”,即在该制度下,农民不改变户籍性质及社会福利关系(包括口粮、医疗保障等),在由企业和社队集体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内进厂做工,暂时改变职业身份,“农忙务农,农闲做工”、期满返农1。而从广义而言,“亦工亦农”是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人对消除“三大差别”尤其是城乡差别和工农差别的一种思考和实践路径,即农民在地工业化、农业通过自我积累实现机械化2。

“亦工亦农”作为人民公社时期国家为疏解因城乡二元结构带来的经济、社会方面的压力而创设的一项允许农村劳动力要素暂时地向城市和工业转移的制度性机制,既体现了国家与社会各自作为能动的行为者贯穿改革开放前后两个历史时期的持续互动,也体现了社会主义中国在理想社会承诺与现实国家能力之间的艰难平衡。因此,对于“亦工亦农”,一方面应当有历史学钩沉索隐的细致功夫,爬梳其兴衰嬗变的运作实态;另一方面也应当有社会科学的宏观视野,将其放在超出劳动用工制度以外的较为宏观的视域中加以考察和分析。但目前直接涉及“亦工亦农”的研究,一般很少超出劳动用工制度的谱系3,往往集中于国家层面的政策设计,缺少对其实际运行的详论4,且普遍认为“亦工亦农”在“文化大革命”的冲击下被迫中止———人民公社时期“农民进城”的合法之途被彻底封死5。鉴此,本文将以档案材料为基础,同时借鉴其他学科的理论与视角,在城乡关系的视域中探究“亦工亦农”提出与运作的坚实社会基础,述其实践、析其能为,以展现这一时期社会在“被动”之外的“坚韧、顽强、智慧和希望”6,揭示国家于“强硬”之外,在“落后的农业国”的现实下容纳社会预期、实现社会承诺的持续努力。


一、“亦工亦农”的社会基础


如前所述,在狭义的“亦工亦农”制度下,大中型企业(包括一般厂矿和季节性生产企业)被允许划定“预备工区”,在该范围内与农村人民公社协商“建立固定的劳动力支援协作关系”7,即事实上允许城市企业(大中型企业一般在城市)在农村招用工人。但1958年上半年、1964年上半年两度倡议“亦工亦农”之时,恰为两轮人口精简8刚刚完成的节点。由此产生的疑问是:在城乡二元结构形成后、尤其是在第二轮精简刚以艰巨的努力清退1940万职工回农村时,为何又提出“亦工亦农”?这不能不从城乡二元结构自身的内在张力与界限谈起。

关于人民公社时期城乡二元结构的形成缘由,学界已有公论,这一结构内生于赶超型工业化发展战略的需要9。然而,城乡二元结构下其成员的利益诉求亦需得到适当的满足———何况消除城乡差别始终是国家所追求的目标。“亦工亦农”的提出,即是企业、农民等行为主体与国家互动的结果。

企业屡禁不止地向农村“私招乱雇”的现象及其附带后果是催生“亦工亦农”的动力之一。在赶超型工业化发展战略的要求下,企业始终以完成生产任务为第一要务,尽管国家对于“大跃进”后城市人口膨胀、商品粮供应危机的应对,即大规模精简城市人口的运动会短暂地构成“工作打断”而改变企业行为的优先级,但只要工业仍被需要保持高速度增长,企业增加人员的需求实际上是不可遏制的:不仅从客观上而言“增产增事”很难“不增人”,“软预算约束”也为企业提供了主观的囤积冲动。当时劳动力统一调配制度的不完备,是造成企业“私招乱雇”的直接原因。这一制度要求单位在期初上报劳动力需求计划(包括工种、人数和使用时间),而后劳动部门根据各需工单位劳动力使用项目的轻重缓急,在部门和地区间进行统一调配。调配的主要原则是老企业“增产增事不增人”,并充分挖潜以便新企业需要时可以首先抽调。设想中这一制度可以合理、精干、充分地使用劳动力。10然而,一方面,“调配的是人不是钢材,调配不好,就要叫喊”,仅从盈—缺的角度取有余而补不足,往往会出现不匹配的现象;另一方面,“调而不配”的现象长期存在,需工企业往往要支付未知的时间成本。许多企业的“私招乱雇”即源于此:如天津市造纸厂私自长期招用临时工,即是因为“任务紧迫,(劳动力———引者加)调拨不及,严重影响了装卸收苇工作的完成,为此已造成罚款”11。为规避未知的时间成本,许多企业倾向于“囤积工人”,“宁肯窝工,也不外调”12;或者“在借调工人时,有的借出单位不保证工人质量,有的调入单位却又不按期送还”13。这些行为有着极强的负外部性,导致有些单位索性“宽打窄用”,有意多报,打上“保险系数”,而劳动部门在此情况下采用的“打折扣”办法14,事实上损害了认真制订需工计划的企业,这进一步削弱了劳动力调配制度实施的绩效,促使企业在制度外进行招工。于是,国家在不放弃“高积累—高增长”发展模式又不能放任企业盲目地进行“计划外招(农民)工”的情况下,就须设法将后者纳入规制之中。15

由于经济投入和产出在城乡间的不平衡分配,城乡二元结构下受损最大的无疑是农民。同企业一样,农民也通过各种非正式途径表达和实践着自己的诉求。在农民的各种非正式途径中,“盲目外流”无疑是最显性的一种。虽然至20世纪50年代末,国家已在农村完备了“支部建在大队”的常规干部体系以及包括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在内的运动机制,配合城市的户籍、粮食配给、收容遣送等制度,从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农民“盲目外流”的规模。但是,这些努力是有其限度和代价的。

就其限度而言,企业屡禁不止的“私招乱雇”与一些城市短缺的商品和服务均为农民在城市短暂立足提供了可能。在进厂做工方面,农民具有体力好、顺从且便宜(由于处于“灰色地带”而缺少议价能力)的特点,因而在一些对体力要求高、技术简单而社会评价不高的岗位上拥有相对于城市临时工的优势。一些具备特殊技艺的农村匠人,如皮匠、铜匠、瓦匠很容易在城市找到活干,除填饱肚子外,还能往家寄钱16。在一些人地矛盾突出、难以糊口的地区,农村干部甚至会主动为具备上述外流能力的人开具介绍信,以在其自我供养的同时增加社队的副业收入。如江苏省兴化县孤山大队一小队长在群众会上说:“如果愿意出去混混,口粮由社内保管,明年春天来家一斤不少。”17于是,尽管农民不可能毫无限制地“自由”流动,但进入城市的农村人口数量依然可观,要将这些人全部收容、遣送,成本势将高昂。

就其代价而言,城乡之间的差别和控制农民进城乃至要求已经进厂做工的农民返乡务农的做法,亦会引起农民的不满。1961年7月3日,北京市昌平县南邵公社一个生产队长向万里写信反映农民户比居民户供应少的问题,提出“农民户每月供应的一切物品比居民户都少甚至没有,同是人民政府人享受为何不一样平等呢?”18部分家属在农业社的职工更容易成为农民发泄不满的对象,比如河南省井阮村就有村干部骂“工人不要脸,赚上钱当资产阶级”,还有对工人开斗争会并编戏嘲讽的19。由于合法“进城”的渠道渐趋狭窄而企业和农民的需求不减(这一矛盾在精简期间更突出),许多“私人关系”活跃起来,除了通过正常的同乡和亲友关系告知需工信息外,滥用职权、冒用公章、财务作假、“包工头”及剥削等现象开始出现。比如,1962年3月,苏州蔬菜公司有一基建项目需工,因嫌城市建筑部门工价高,该公司通过私人介绍与“包工头”李某接洽,李某利用其“大队建筑组”印章签订合同以在税务部门“过明路”,而后又低价转包,通过“阴阳合同”从中获取差价20。

而如果说农民的“盲目流动”对城乡二元结构构成了显性的挑战,那么伴随着“大精简”与“充实农业战线”而来的“五亿农民搞饭吃”(“以粮为纲”“劳力归田”),将以种种或隐或显的“内卷化”形式在更长远也是更为根本的意义上制约整体经济发展的步伐。事实上,人多地少的矛盾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已经初步显露,当时国家试图通过组织起来的方式,进行大规模的移民垦荒、整修土地、疏浚河道、建设大型水利工程,有计划地发展有销路的副业、手工业和农副产品的初步加工来尽可能多地容纳农村剩余劳动力,以等待工业增长后再有计划地从农村抽调劳动力21。应当说这一计划是符合当时国情的,但是,城乡二元结构使得“先集体化,后机械化”的农业现代化设想中的第二步事实上难以落实:不多的农业剩余已通过“统购统销”“工农产品剪刀差”等方式被大部转移到工业部门,而且来自财政的农业投入在1958年至1978年间年均仅13.09%22。于是上述途径或许能够使农民在农村有事可做,但是无法明显增加社员和农业社的收入。这使得机械化所需要的农具及相关服务(排灌、机耕、电力等)相对于社队的需要而言显得稀少而昂贵。如此一来,农业将陷入“无发展的增长”,有限的增长也大多以“糊口经济”的方式被过剩劳动力的消费所抵消23。

对此,国家领导人很清楚,“硬性规定不准农民进城是违反客观经济规律的”24,“农业机械化应当加紧实行,以便从根本上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25。但是,赶超型工业化的发展战略并未改变,工农业基础仍然薄弱的国情并未改变,因而城乡二元结构仍然有必要维持。于是摆在国家面前的任务是:必须设计出一种机制,在不打破既有大框架的前提下,既满足企业因生产发展而增长的用工需要,又尽可能地减少由此带来的商品粮和其他福利设施需求的增加;既稳定农民的生产情绪,为此必须设法增加其收入,但又“不能改善太多”以致购买力与消费资料供应的差额进一步加大26;同时又能够使农业社增加现金收入,以满足农业向“机械化、电气化、水利化、化学化”发展所必需的资金。于是,“亦工亦农”制度应运而生。


二、“亦工亦农”的运作形态


一般认为,刘少奇最早提出并积极倡导“亦工亦农”,但就其制度来源及其最终形态而言,可以说是上下互动的结果。由于当时普遍认为“铁饭碗”是社会主义优越性,因此刘少奇1958年上半年提出“在工厂有多余工人的时候,招收的工人没有工作可作时,是否可以暂时辞退”27之问。打破僵局的是来自基层使农民“亦工”的实践。如前所述,企业的用工需求同现实间的矛盾,地方是直接感受者也是第一处理人,因而最早感受到对国家政策变通的必要性。如山西沁县、湖南湘潭、四川雅安、安徽淮南等地,在1955年至1956年即开始试行并已形成制度28。这类试验在1958年初经地方报告、报纸报道等形式传播后,引起了中共中央的注意。1958年6月,中共中央批转《四川省委关于县以上新建工业企业,从农村招工,实行亦工亦农制度,不采取“包下来”的办法的请示报告》,要求各地组织试行推广29。

随着“大跃进”的全面发动,在“全党全民办工业”的氛围中,到1958年12月,不仅城市大中型工矿企业和基本建设工程中招收了“来自农村的简单体力劳动工人约300万人”,县以下工业更是“遍地开花”,社队工业中“亦工亦农”人员约达1500万人30。尽管这些新增加的来自农村的合同工在三年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大多又被精简回农村,县以下及社队工业更是在“以粮为纲”的要求下被大量关停、从业人员被大量压缩回农业生产第一线,但大精简同时也显示出这一制度“能进能出”的优越性31,这一制度事实上仍在一定范围内实行。而随着生产的恢复,因精简而产生的劳动力缺额和人地关系的紧张促使企业的“私招乱雇”和农民的“盲目流动”开始泛滥。鉴此,1964年5月中共中央工作会议再度肯定“亦工亦农”制度,提出“有些季节性生产的企业和农产品加工工厂”以及其他工矿企业,“今后可以建设在农村”或“分散建设在县城和集镇”,以充分利用农闲和剩余的农村劳动力,矿山、森工及基本建设单位可以采用轮换制度吸收农民做工32。同年七八月间,随着刘少奇到天津、济南、江苏、安徽等省市视察工作,“亦工亦农”制度的又一轮大规模试行很快又“遍地开花”。

综合1958年至1966年底“亦工亦农”在全国各地各行业的运作情况,从城乡来看,其试行重点在地处农村、县城、集镇和城市郊区的企业;从工种看,基本分布于劳动强度较大和技术比较简单的工种,技术较复杂的工种相对较少;从行业看,“主要是在矿山、森工、化工、建工、建材、邮电、纺织、水产、水利电力、地质勘探、铁路与公路工程以及车站、码头、农村各站、农副产品收购加工等企业中实行”,机械行业仅有几个国家规定的试点单位进行了探索,“溢出”现象不明显。33为更方便展现“亦工亦农”制度的微观运行,可按用工的组织管理方式和服务对象将这一制度的实践方式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用工单位在一定地区范围内直接吸纳农村劳动力离村进厂做工。一般按“就田少人多、就穷、就近”的原则34选择出工的农业社;农业社仅负责按企业需求进行人员的遴选(一般要求政治思想好、具备一定文化、身体较好、年纪轻等),并作为出工单位与企业统一签订劳动合同;“亦工亦农”劳动者吃住在厂,由企业负责管理。

在这类方式下,“亦工亦农”人员按合同雇用期限分为短期合同工(也叫临时工,对象不固定,一般不超过3个月)、长期合同工(非季节工一般连续雇用6个月以上,固定季节工则一般连续雇用几个生产季)和轮换工(一般3年至5年轮换一次)。短期合同工一般应用于技术不复杂、上手快、临时性较强的工种,因此其工资一般按当地普通粗壮工支付,不存在技术评级。长期合同工一般应用于具有一定技术操作要求,需要一段时间熟练期的工种,因此即便是季节工,其人员也较为固定,故产生了评级的需要并逐步形成了制度。以福建仙游糖厂为例,该厂短期合同工一般负责搬蕉、装糖、缝包等工作,每个生产季人员均可变动;长期合同工则在车间内工作,需要操作压榨、制炼等机器,为技术的稳定性考虑,一般连续雇用4个至6个生产季,下一季开始时凭工作证进厂,并按工种和技术进行评级。35上述两种形式经提倡后应用极为广泛,至1965年3月,国家为进一步促使企事业单位推行两种劳动制度,规定此后临时工用工数只作统计,不再纳入计划控制指标36。轮换工则一般应用于矿山、森工、地质勘探等劳动强度大、条件艰苦且长时间工作易得职业病的行业37。

由于做工期限有别,故上述三种期限的“亦工亦农”劳动者在粮食关系方面略有不同。一般而言,多数单位规定轮换工和连续雇用一年以上的长期合同工,在做工期间将户口和粮食关系转至企业,入厂前将当年分配的基本口粮卖给当地粮食部门换得兑粮证,然后由企业所在地粮食部门按固定工标准拨给,做工期间的布票亦按固定工标准分配;季节工和短期合同工则一般不迁户口和粮食关系,自带口粮,由国家补足与固定工的差额,不发补助布票。38

第二类是由县办、社队工业及小队的各类生产组招用农业剩余劳动力做工。这类实践方式有两种形式。其一,农村中以自给性生产为主的社队工业,其人员大部为“亦工亦农”。尽管精简时并未禁止社队企业的开办,但“亦工亦农”无疑为其解了绑。如江苏省常熟县莫城公社安定和言里两个大队,即在贯彻“亦工亦农”的原则下,办起了一个季节性生产的粮食加工厂,在稳定13名基本人员的同时,按农业生产需要,11月、12月农闲时增加人手,而秋种时增加人员则全部回队务农,逐步从一台电动石磨发展到拥有年数百万斤粮食和饲料加工能力的规模,在满足所在大队社员口粮和生猪饲料加工需求外,还承担了一部分附近大队社员的口粮加工。(7)

其二,企业以外包的方式将“以手工操作为主、产品质量检查方便或就地取材的工种、工序”包给农业社,由农业社自行组织人员结成副业组、建筑组、装卸组、手工业合作组(大的发展为手工业企业)等到厂或在社完成。此类发包形式多样,运用广泛。使用最普遍的如建筑业的土方工程、大型基建设施的修整养护和仓库车站的装卸搬运工作的外包。如密云水库自1964年起将可以由一般粗壮工完成的水库养护工作,以“包任务、包质量、包时间”的方式承包给附近生产队33。次之是一些农业产出的工业原料的“包产”。如奉化食品厂在雇用附近农业社劳动力作季节工之外,进一步与社队挂钩,签订果蔬供应合同,建立原料基地并就地加工,“使农业社队成为既是农业生产队,又是工厂加工场地;既是原料基地,又是劳动力基地”39。再次是一些需要一定手工技术的半成品的外包。苏南地区农村近代以来即有手工业生产的传统,如瓷器、梳篦、刺绣、编结等皆属名产。1964年,在中央试行“亦工亦农”制度的号召下,江苏省委即令各地将上述产品恢复为“发包和收购”的形式40。如陶都宜兴下辖的农村素有制坯的传统,1964年,年产量500万件的建新日用陶瓷厂超过50%的小坯来自附近农村,其余如堆放松枝、晒泥等工作量大而技术简单的工作亦一并承包给附近社队。工业原料和半成品的外包使得农业社建立了与上游企业的供销关系和技术指导关系,使得农业社获得了信息、资金和技术的积累,为进一步发展成为规模较大的作坊、工厂奠定了基础。如前述宜兴建新日用陶瓷厂在试行“亦工亦农”的过程中克服了过去单纯的买卖关系,将在农业社做小坯的社员纳入工厂技术管理,建立“来厂学习和下乡辅导相结合”的技术输送体系,提高了社员的加工技术41。再如昌宁县财贸系统,为增加加工力量,经联系,由国家供给原料,社队组织加工,扶持社队举办了各种加工厂坊,截至1966年1月,全县队办的碾锥磨600盘,面条机23台,榨油机35盘,白酒作坊18个,粉丝坊5个,土陶厂8个,1965年加工粮油达293万斤,就地轧棉花43万斤42。

上述形式由于均为社队自行组织,故其人员户口及粮食关系均不发生变化,仅在工资收入的分配方面与一般社员有所不同,但基本采取“大部交队,参加分配”的方法。这一类“亦工亦农”的实践从其形式和功能而言,为20世纪80年代初似一夜兴起的农村建筑队、乡镇劳务公司和乡镇企业奠定了历史的基础43。

第三类是直接为社员生产和生活服务的排灌站、拖拉机站、电力站、供销社、信用社、邮电所等站社培训并使用“亦工亦农”人员。由于农村广大而农业投资及技术人员匮乏,上述站社在原先运营条件下往往无法很好地满足社员生产和生活的需要。如江苏省淮阴夏家湖拖拉机分站,在尚未实行“亦工亦农”制度前,生产人员缺乏,1964年春耕时出现设备空置、不能连续作业的情况,但机耕成本已经为每亩每人0.12元多,“如果再增加常年工,成本更要提高”44。供电系统的技术人员储备与农村用电需求的矛盾更显突出。如铜山县全县高低压线路有220公里、配电变压器105台、电动机350台,固定职工只有35名,但在国家资金有限的情况下,继续增加固定人员的办法可行性不高45,而仅靠现有人员规模要承担电路的维护和拓展是难以想象的46。再如邗江县八里公社原以公社为单位办信用社,各大队社员往返不易,出现了资金闲置、管理不善、私人高利贷剥削、无法及时取用而耽误生产资料购买误农时的现象47。其他如供销社、邮电所、电影放映队等在分布和人员储备上也存在这样的问题。在“亦工亦农”思路的启发下,经各社队与站社协商研究,遴选一批政治思想、文化水平和身体情况较好的社员,采取夜校培训的方式,使之具备站社工作所需要的技能;在待遇方面则按“亦工亦农”的原则,采取工资收入部分基本归己、部分交队记工分的方式,通常决算结果较一般社员仅多技术补贴的部分,社队供养负担较轻。(4)

这一办法在很大程度上提高和改善了农村站社的服务能力和水平。前述夏家湖分站经夜校培训录用18名“亦工亦农”农具手,解决了机器闲置的问题,又降低了成本(每亩每人下降到八分九厘),且由于农具手来自农村、熟悉农事、关心生产,机耕质量也提高了(合格率从85%提高到97%),社员表示“自家人在上面打犁,对质量更放心了”48。各站社的人手与社队需求的矛盾也得到了很大的缓解,以供电系统为例,1965年3月,嘉兴供电局区网内9个县220个用电公社,“已经全部实行了这种劳动制度,共组织起来‘亦工亦农’电工1023人,群众护线员3313人”49。其他如信用社50、邮电局51等,则通过使用“亦工亦农”人员,得以在大队一级设置了分站社,方便了社员的生活需要。

总体而言,到1966年底,“亦工亦农”制度已在全国推行开来。已有关于“亦工亦农”规模最明确的数据,是1965年9月劳动部召开的“亦工亦农”制度试行座谈会对试点单位(全民所有制单位)所涉人员的统计,共有试点单位2205个,“亦工亦农”人员5200230人,其中,采用季节工、临时工制实践形式的有1624个单位,“亦工亦农”人员270725人;采用轮换制实践形式的349个单位,“亦工亦农”人员196630人;采用包工制和其他实践形式的232个单位,“亦工亦农”人员52875人。52但这一数字并不包括非试点但使用这一制度的单位中的“亦工亦农”人员,尤其是缺失了“应当把它作为一项基本制度”的县办及社队企业的部分,前述第三类农村各站社的“亦工亦农”人员显然也不在其内,因此实际规模要远超过这一数据。


三、“亦工亦农”的能度及限度


一般认为,在1966年12月“全国红色劳动者造反总团”(以下简称“全红总”)及各地“临时工文革筹备委员会”等各群众组织发出要求废除“亦工亦农”制度的通告和通电后,“亦工亦农”制度即告瘫痪。这一制度被斥以“完全是资本主义的一套”“封建制度也不能比这个制度残酷”“什么合同工,简直是包身工”53;全国总工会和劳动部负责人也被迫签发了与此类组织通电内容一致的《联合通告》54。

但事实不止于此。《联合通告》发出后,各地发生的经济混乱使中央很快采取了措施,《联合通告》发出不久即被宣告“无效”,“全红总”等临时工组织也被要求解散,各地干部群众亦被要求立即采取行动制止“大闹经济主义风的倾向”55。而此前支持临时工、合同工“造反”的江青等人及“上海工人革命造反总司令部”则宣称部分合同工受到了地方当权派经济利益的腐蚀,进而与中央一起反“经济主义风”。至此,对“亦工亦农”制度的冲击暂告停止。561967年2月1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通告明确指出:“临时工、合同工、轮换工、外包工等制度,有些是合理的,有些是很不合理的、错误的。中央正在研究,准备分别情况予以改革。在中央未作出新决定以前仍按原来办法进行。”571971年11月国务院发出《关于改革临时工、轮换工制度的通知》后,尽管国有大中型企业中的合同工大多转为固定工,但临时性、季节性的生产岗位所使用的临时工和矿山井下的轮换工仍然得以保留58。而“亦工亦农”的后两种形式的实践,即由县办、社队工业及小队的各类生产组(副业组、手工业组)招用农业剩余劳动力做工,农村站社培训并使用“亦工亦农”排灌手、农具手、电工等,则非但没有在“文化大革命”中遭到压制,反而因“五七指示”和“以工促农”的口号,各地的相关实践屡屡受到《人民日报》的公开褒扬和提倡,形成了相当的规模59。延续1975年中央农村工作座谈会关于对“五小”工业的支持,1977年1月召开的劳动计划座谈会确定在县办工业中试行“亦工亦农”制度,到当年底,全国县办及社队工业中“亦工亦农”人员合计已近2000万人60。

那么,如何理解“文化大革命”之初“亦工亦农”人员闹起来的“经济主义风”,又如何理解国家在对“亦工亦农”制度下了“有些是合理的,有些是很不合理的、错误的”的判断、对“经济主义风”中的部分诉求作出回应后,事实上又允许“亦工亦农”继续运行、后来又加以支持和推广呢?这要从“亦工亦农”制度对于国家、企业与“亦工亦农”人员需求(这是本文第一部分所言及之制度基础)的满足程度分析。检视“经济主义风”之前“亦工亦农”制度的运作,其对于所涉主体需求的满足程度存在着明显的不平衡性:国家和集体的目标得到了相对较高的满足,显示了其能度;而对“亦工亦农”劳动者个人而言,则更多地表现出了其限度。

对于国家和企业而言,实行“亦工亦农”制度所带来的生产性和非生产性成本的削减、设备使用率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及由此带来的积累的增加是可以想见的。由于“亦工亦农”人员“需要则来,不要则去”,对于生产季节性较强的企业,仅工资开支一项即可有相当可观的俭省。另外,“亦工亦农”劳动者在劳保及福利待遇方面一般也低于固定职工,因此随着“亦工亦农”人员雇用比例的上升,“还可以减少很多非生产性费用的开支”。以盐城农业机械公司为例,1965年,“除了可以减少宿舍基本建设以外,仅医药、福利等费,全年即可节省1200元”,加上“亦工亦农”人员自带口粮、国家仅按同工种定量供应标准补助差额,又可以“为国家每年减少商品粮食供应三万斤左右”。61

对于农业社队而言,由于进行“亦工亦农,厂社挂钩”时通常采用“就田少人多、就穷、就近”的原则,故有关社队在现金收入、积累和年终分配方面均可有相当的改善。如前引承接建新陶瓷厂小坯、堆放松枝和晒泥等工序包工的沙田、汤东、周东等生产队,仅1964年便获得3.6万元现金,由此增加了生产流动资金和集体积累,社队利用此款购买肥料、种子、耕畜、电动机等生产资料,发展了农业62。除了在资金和收入方面的改善,“亦工亦农”的方式也为农业社队建立了与上游企业的供销渠道、储备了技术人才,为多样化生产提供了可能。至于为拖拉机站、排灌站和供电所等站社培养的“亦工亦农”人员,其所掌握的技术对于农业的重要性更是不言而喻的。如湖北新洲县刘集公社,多年来“他们采取师傅带徒弟自力更生的办法,培养出大批亦工亦农的农业机械机务人员”,做到了“农机具随到随修,大修不出社”(3)。

然而上述生产成本的削减和农业社积累的增加主要来自对“亦工亦农”劳动者应得收入的提取,“亦工亦农”制度对于做工者本人收入的改善较之企业和社队可谓十分有限。这主要体现在第一类实践形式下的人员与社队经济关系的一般处理方式上。由于这类劳动者要在较长时间内脱离农业生产,但其个人与家属的口粮仍要由所在社队提供(而且做工社员一般属家中强劳力,其家属靠自己劳动往往无法赚足基本粮),如不上交部分工资,则社队势必不愿意抽调劳动力外出,其余务农社员亦会产生不满,也无法达到巩固农村集体经济的目的。而国家提倡的通过上交工资折算工分的分配方式,虽对于社队而言可以拉高整体的决算工分值,但这种方式对于来自工分值较低生产队的“亦工亦农”劳动者而言,存在较严重的“拉平”现象。如福建莆田榜山大队1964年年终决算,各生产队平均工分值为0.8元,最高的0.94元,最低的0.57元,而做工社员统一交队1.2元折记1工,虽然决算时一般会对做工社员的总工数上浮5%至15%后再乘以工分值获取分配额(因此比所在生产队的务农社员收入还是要高的),但在外做同样的工作,却因为所属生产队工分值有差别而实际到手金额差别很大,做工社员很难不产生意见63。此外,社队收入的显著增加并不一定表现为社员收入的相应增加,在“先生产后生活”的口号下,农业社会将大部分增加的收入转为积累。伏东公社在实行“亦工亦农”制度后,1964年的社队积累比1963年增长253.9%,而社员分配仅增长9.19%64。如此一来,“亦工亦农”劳动者上交大部分工资折记工分后,虽比一般社员能有所多得,但在社员整体收入水平有限的情况下,多得的部分也很有限。

对于“亦工亦农”劳动者个人而言,尤其是对于在厂做工时间较长的长期合同工和轮换工,与固定工在待遇方面的差距也容易引起其相对剥夺感。这在矿山井下作业的工人中表现得最为显著。由于“井下劳动重,危险性大,工作时间长,生产条件差”,长期不能转正时,工人往往感到“当合同工,不是长久之计”“没有奔头”而离矿65;即便是接受不能转正这一事实的轮换工,在长达3年至5年的做工期间,因自认与固定工“一般的出勤满,效率高”,但待遇不同时,亦会因不满“两种对待”而“自动返回原公社”66。此外,部分工厂和农村站社往往因为“亦工亦农”劳动者归根结底是“公社的人”,在政治生活方面也两种对待,“开会学习也不让参加”,使得“亦工亦农”人员在归属上产生“我们既不像农民又不像工人,到底算啥名堂”的分裂感67。

在农村站社服务的“亦工亦农”人员,虽然在站社供职期间所得月收入较务农社员要高,但与其他工种不同,农村站社的服务时间(如拖拉机站、排灌站等)往往与农业生产的旺季重合,而在淡季回社务农时,农业方面又没有太多工分可挣,因此其年总收入较之普通社员未见有太多增加。而在当时,凭借技术接“私活”又会被作为“弃农经商”甚至“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反面典型予以制止和教育,因此有的“亦工亦农”电工就表示,“当电工到外面辛苦,要多用钞票,家中的自留地也要受到影响”(3),“不如当社员痛快”(4)。

于是,当1966年下半年“文化大革命”蔓延至工矿企业和农村时,“造反有理”口号催化了“亦工亦农”劳动者和其他“在城乡分治秩序中利益受损者(出生地限定、户籍等级、精简下放等)长期压抑的不满”,“亦工亦农”制度的限度也就在以经济诉求为主的“经济主义风”中被充分暴露出来了68。公允地说,当时对“亦工亦农”制度的一些贬斥确实存在一定的合理性,至少从眼前利益的角度来看,“亦工亦农”人员同固定工之间的待遇差别与消除城乡、工农差别的追求存在着相当的矛盾。但是,在前述制度性压力的背景下,基于有限的国力基础,国家也实无更好的替代方案,在将国有大中型企业中的长期合同工转正的同时,地方工业与国有工矿企业中的“亦工亦农”制度仍然加以保留。而“经济主义风”中“亦工亦农”人员的经济诉求,则在“反经济主义风”中,通过“社会主义教育”加以压制。为了“防止引起‘经济风’的错觉和由此而来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部分地区工业企业单位给“亦工亦农”劳动者的工资标准甚至较此前还有所下降。比如苏州专区就一新建化肥厂下调“亦工亦农”人员的工资待遇给江苏省委的报告中即指出,针对“亦工亦农”劳动者的生产情绪,预备通过“对工人群众进行政治思想工作”来“取得工人群众的谅解”69。而在与社队的经济关系方面,也更加强调“公”字当头。如“文化大革命”前社队工业一般实行“单独核算、上缴利润”的方式,在社队工业工作的“亦工亦农”人员一般采取的分配方式为“固定工资,大部交队,参加分配”,前文已述,在这种分配方式下,“亦工亦农”人员实际较务农社员多得的部分已经相当有限70;但在“文化大革命”中,这种方式还是被批判为“利润挂帅”和“工分挂帅”,而改为“工业、农业统一核算,从事工业、农业生产的社员一样评工、统一分配”71,“亦工亦农”社员除了部分时间在厂工作、职业身份有暂时的变化外,在收入方面与务农社员已无区别。不过,虽然在“文化大革命”的特殊氛围中,对经济利益的公开诉求受到压制,但至迟到20世纪70年代早期,“亦工亦农”为部分头脑灵活的农民提供了恢复小型家庭工商业、承包城市中工程发包、满足城市居民部分消费需求的相对合法的渠道72。


四、结语


城乡二元结构作为一种空间控制和资源分配制度,内生于赶超型工业化发展战略,因这一时期强大的国家能力而被研究20世纪80年代以后“民工潮”和城乡关系的学者当作既成结构来接受。但任何一种哪怕是极度强大和高度定型的体制,若将视线下移至中观和微观层面,亦可发现其始终在一定的弹性范围内被不断地消解和修护,城乡分治秩序亦莫能外。且不论来自农民始终难绝的“盲目流动”,国家目标的多重性也构成了这一秩序内在的张力,由此生成了“亦工亦农”的制度基础———这一基础并不因政治领域的风云变幻而改变。因此无谓荣辱赞詈,“亦工亦农”在1958年至1977年期间始终存续,为占彼时中国人口80%的农民撑起了制度性的(虽然对于个人而言始终是暂时的)转身为工的渠道、为“以工补农”战略下农业自身的发展创造了自我积累的途径,也为改革开放的“边缘革命”和各项制度改革(如乡镇企业的繁荣、国有企业改革、劳动就业制度改革等)准备了庞大的人力资源和宝贵的历史经验。

然而,“亦工亦农”制度也存在时代的局限性。它在一定程度、一定范围内缓解了农民可支配货币收入极低的状况,但通过“亦工亦农”可能增加的实际消费能力又被以“折工”“靠工”的方式提留为社队的公共积累而投入农业的再生产之中。直到改革开放后的很长一段时间,消费都始终被抑制,而非与投资并驾齐驱的拉动生产、改善短缺的动力,由此迟滞了消费资料生产部类获得其应有的投资份额从而发挥其应有的经济作用的进程。农民“离土不离乡”、就地转化的发展思路固然与中国人口多、底子薄的经济基础紧密相关,也发挥了相当的历史作用,但从长远看,也产生了一定的负面效应。首先,对于城市化进程本身所必需的人力资源投入产生迟滞作用,偏离城市现代化集聚功能的形成,对于“亦工亦农”个体本身的发展也存在着制度不公;其次,从国家治理的层面看,为此制度运行支付了过高行政成本,这在后续的替代性制度改造中付出了较高的代价。

检视“亦工亦农”制度在人民公社时期的提出、运作与波折,我们既可以看到社会主义中国强大的国家行政能力和革命话语的高度统治力,同时也可以看到国家为了实现自身对理想社会的承诺而在社会心理预期与现实国力基础之间的艰难权衡。如今,中国的社会物质生产能力与常规治理能力已今非昔比,但我们仍然要面临国家现实能力与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之间的差距,把握好“一个变”与“两个没有变”之间的关系。


注释


1参见《当代中国的劳动力管理》,当代中国出版社、香港祖国出版社,2009年,第136-146页。

2对人民公社时期中共领导人“亦工亦农”设想的思想史考察,参见徐俊忠:《探索基于中国国情的组织化农治战略---毛泽东农治思想与实践探索再思考》,《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2019年第1期。

3(1)如《当代中国的劳动力管理》,第136-146页;唐云歧:《正确评价临时工、合同工制度---驳林彪、“四人帮”在劳动制度方面对少奇同志的诬蔑》,《劳动工作》1980年第4期;承纪中、赵巍:《三次改革劳动制度的思考》,《中国劳动科学》1991年第3期。张学兵的《计划外用工:当代中国史上的一种资源配置》(《中共党史研究》2014年第1期),虽也将“亦工亦农”制度置于劳动用工制度谱系之中,但其看到了在整体的“国家”之外,地方与企业的复杂利益诉求对促成这一制度的作用。

4(2)就笔者所见,目前仅有齐凯君的《现代化视野下的“农民进城”:以天津为中心的考察(1949-1985)》(博士学位论文,南开大学,2014年)一文,在档案材料的基础上,较为细致地论述了农村合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及其对于农业社的贡献,并指出了这一机制所体现的“为工业化发展减负提速”的国家意志;但“农村合同工”并非“亦工亦农”的全部实践形式,且作者认为该制度在“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即告中止,也有史实上的缺陷。

5(3)例外见Korzec,M.(1988).Contract Labor,the“Right to Work”and New Labor Laws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Comparative Economic Studies,30

6(2),pp.117-149,据其估计,即使受到“文化大革命”的冲击,国有工矿企业中仍有6%左右的工人来自农村(据笔者掌握的材料,其主要为实行“亦工亦农”轮换制度的矿工);项飙的《跨越边界的社区:北京“浙江村”的生活史》(生活书店出版有限公司,2018年,第76-80页)一书中引述了乐清县农民在“文化大革命”时期借“亦工亦农”之途“全国各地跑”的回忆。

7(4)项飙:《跨越边界的社区:北京“浙江村”的生活史》,“序一”第xi页。

8(5)《劳动部党组关于如何推行亦农亦工制度的意见给中共中央的报告》(195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1958-1965)》劳动就业和收入分配卷,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1年,第102页。

9(6)向农村转移城市劳动力在20世纪50年代前期已经开始,如1955年至1956年上海等城市已开始进行人口紧缩运动;1956年,各部门各地区为超额完成和提前完成“一五”计划,劳动力需求增大,最终增人超过原计划1倍多(招收了217万人),其中许多来自农村,因此1957年初国务院即要求到期清退来自农村的临时工,上述可以看作第一轮精简。参见《当代中国的劳动力管理》,第103-104页。

10(7)代表性成果如肖冬连:《中国城乡二元社会结构形成的历史考察》,《中共党史研究》2005年第1期;辛逸、高洁:《从“以农补工”到“以工补农”---新中国城乡二元体制述论》,《中共党史研究》2009年第9期。

11(1)参见《中共中央关于第二次全国省市计划会议总结报告的批示》(1955年4月12日),《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6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年,第148页。

12(2)《按津市转来东郊区政府反映天津造纸厂私自长期招用临时工问题》(1955年1月),天津市档案馆藏,档案号X0053-C-00018-064。

13(3)参见《劳动部:目前合同工的基本情况和今后贯彻执行合同工制度的意见(初稿)》(1960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1958-1965)》劳动就业和收入分配卷,第172页。

14(4)《劳动部:关于全国建筑工人调配工作会议的报告》(1954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1953-1957)》劳动工资和职工保险福利卷,中国物价出版社,1998年,第96-97页。

15(5)《劳动工资工作如何促进多快好省地发展社会主义建设事业[节录]》(1958年5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1958-1965)》劳动就业和收入分配卷,第62页。

16(6)Harris,N.(2015).The Mandate of Heaven:Marx and Mao in Modern China.Haymarket Books,pp.111-112.

17(1)《制止人口自流工作办公室62年省厅关于制止人口自流工作简报》(1962年11月),江苏省档案馆藏,档案号4007-003-0910。

18(2)《制止人口自流工作办公室62年省厅关于制止人口自流工作简报》(1962年11月),江苏省档案馆藏,档案号4007-003-0910。

19(3)《送批信件》(1961年7月),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号2-20-66。

20(4)《国务院秘书厅关于某些人民公社强迫在外职工向公社投资和对职工家属待遇不合理问题的报告》(1959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1958-1965)》劳动就业和收入分配卷,第780页。

21(5)《苏州市劳动局关于蔬菜公司通过非法“包工头”擅自招用农民工情况的通报》(1962年4月),江苏省档案馆藏,档案号4027-003-0435-0010。

22(6)参见《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劳动就业问题的决定》(1952年7月25日),《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3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第286-294页。

23(7)《新中国六十年统计资料汇编》,中国统计出版社,2010年,第20页。

24(8)关于劳动力的长期过剩导致的“过密化”劳动力组织方式及农业技术偏好,参见张乐天:《告别理想:人民公社制度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16年,第236-237、268-270页。

25(9)《陈云年谱(1905-1995)》下卷,中央文献出版社,2000年,第50页。

26(1)《中共中央关于全党动手,大办农业,大办粮食的指示》(1960年8月10日),《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3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6年,第517页。

27(2)《陈云年谱(1905-1995)》下卷,第100-101页。

28(3)《刘少奇论工人运动》,中央文献出版社,1988年,第448页。

29(4)陈连生:《工农合一勤俭办矿---湘潭煤矿几年来坚持了合同工制度》,《劳动》1958年第14期。

30(5)《当代中国的劳动力管理》,第138页。

31(6)《劳动部党组关于如何推行亦农亦工制度的意见给中共中央的报告》(195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1958-1965)》劳动就业和收入分配卷,第100页。

32(7)“缩减几百万多余职工的工作所以能够比较顺利地进行,主要是由于实行了政治挂帅……去年以来实行的合同工制度、新厂新人新工资制度,对于缩减工作的顺利进行也都起了积极作用。”参见《劳动部党组关于1960年劳动工资计划的初步意见》(1959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1958-1965)》劳动就业和收入分配卷,第37页。

33(8)《李富春关于第三个五年计划初步设想的说明要点》(1964年5月),《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8册,第526页。

34(1)《劳动部两种劳动制度办公室:各地区、各部门试点企业对实行亦工亦农劳动制度若干问题的处理办法[节录]》(1965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1958-1965)》劳动就业和收入分配卷,第118页。

35(2)《推行亦工亦农劳动制度中若干政策问题的调查资料(讨论稿)》(1965年7月),江苏省档案馆藏,档案号4027-003-0607-0003。

36(3)厦门大学经济研究所经济调查组:《仙游糖厂是怎样推行亦工亦农劳动制度的》,《中国经济问题》1965年第1期。

37(4)《国务院关于改进对临时工的使用和管理的暂行规定》(1965年3月),天津市档案馆藏,档案号X0053-C-002281-008。

38(5)刘少奇:《关于两种劳动制度和两种教育制度》(1964年8月22日),《刘少奇论新中国经济建设》,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年,第544页。

39(6)《各地区、各部门试点企业对实行亦工亦农劳动制度若干问题的处理办法》(1965年8月),江苏省档案馆藏,档案号4027-005-0604-0002。

40(7)《一个全部人员既是工人又是社员没有专职管理干部的队办粮食加工厂》(1966年1月),江苏省档案馆藏,档案号4027-005-0608-0030。

41(1)孟新:《库社挂钩亦工亦农---密云水库依靠社队包工完成工程维修任务》,《中国水利》1964年第23期。

42(2)陈捷、丁惠民:《建立原料基地就地进行加工---奉化食品厂为实行亦工亦农劳动制度创造了新条件》,《劳动》1965年第12期。

43(3)《中共江苏省计划委员会党组、中共江苏省委劳动局党组关于实行亦农亦工制度的意见的报告》(1964年11月),江苏省档案馆藏,档案号4027-001-0103-0003。

44(4)《建新日用陶瓷厂关于组织附近农民加工小坯,晒泥和堆放松枝经验的初步总结》(1965年4月),江苏省档案馆藏,档案号4027-005-0608-0001。

45(5)《劳动部两种劳动制度办公室编亦工亦农情况反映第3期:云南省昌宁县财贸系统与社队挂钩实行亦工亦农制度推动了财贸工作,促进了农业生产》(1966年3月),江苏省档案馆藏,档案号4027-0050-0604-0013。

46(6)后来煊赫一时的北京“浙江村”村民中,有许多人即借此种形式的“亦工亦农”修建社在“文化大革命”期间远赴西北做工,从而建立了改革开放后做生意所需的社会网络的基础。参见项飙:《跨越边界的社区:北京“浙江村”的生活史》,第76-80页。

47(7)《我们是怎样推行农民农具手制度的?》(1966年1月),江苏省档案馆藏,档案号4027-005-0608-0002。

48(1)“农村的工厂,农村的技术推广站、排灌站、畜牧兽医站、拖拉机站等,如果都搞成固定工,将来也不得了。国家给工资,工作只有那么多。”参见刘少奇:《关于两种劳动制度和两种教育制度》(1964年8月22日),《刘少奇论新中国经济建设》,第542页。

49(2)《铜山县供电管理所关于推行电工亦工亦农劳动制度的总结》(1965年2月),江苏省档案馆藏,档案号4027-005-0608-0003。

50(3)《邗江县八里公社曹桥大队试办亦工亦农信用服务站》(1966年5月),江苏省档案馆藏,档案号4027-005-0608-0019。

51(4)《江都县凡川农机站在亦工亦农人员中试行“三就”、“三定”办法》(1966年8月),江苏省档案馆藏,档案号4027-005-0608-0017。

52(5)《我们是怎样推行农民农具手制度的?》(1966年1月),江苏省档案馆藏,档案号4027-005-0608-0002。

53(6)《依靠群众办电的巨大威力---嘉兴供电局推行亦工亦农制度工作总结》(1966年4月),江苏省档案馆藏,档案号4027-005-0608-0031。

54(7)参见《邗江县八里公社曹桥大队试办亦工亦农信用服务站》(1966年5月),江苏省档案馆藏,档案号4027-005-0608-0019。

55(8)参见陕西省邮电管理局劳动工资处:《农村邮电所试行亦工亦农》,《劳动》1965年第12期。

56(9)《劳动部关于试行亦工亦农劳动制度经验座谈会汇报提纲》(1965年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1958-1965)》劳动就业和收入分配卷,第114页。

57(1)参见《江青、陈伯达、康生等接见“全国红色造反者总团”部分代表时的讲话》(1966年12月26日晚),中国人民解放军国防大学党史党建政工教研室编:《中共党史教学参考资料》第25册,1988年印行,第191-192页。

58(2)中共中央党校理论研究室编:《历史的丰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史全鉴》第5卷,中央文献出版社,2004年,第773-774页。

59(3)《历史的丰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史全鉴》第5卷,第774页。

60(4)Perry,E.(2018).Proletarian

Power:Shanghai in the Cultural Revolution.Routledge.p.114.

61(5)《中共中央、国务院通告》(1967年2月17日),《中共党史教学参考资料》第25册,第315页。

62(6)《关于改革临时工、轮换工制度的通知》(1971年11月30日),冶金工业部劳动工资司编:《工资福利文件选编》第2册,冶金工业出版社,1980年,第813-814页。

63(7)“文化大革命”中社队企业在“亦工亦农”口号下的发展情况,参见朱万悦:《“文革”前后苏南社队企业发展原因的历史考察:以无锡县为例》,《档案与建设》2017年第5期。农村站社“亦工亦农”实践,参见《中小水电大有可为---广东省汕头地区发挥群众积极性大办中小水电的调查》,《人民日报》1975年8月27日;《公社化促进了机械化》,《人民日报》1973年8月18日。

64(8)《当代中国的劳动力管理》,第141页。

65(1)《推行亦工亦农劳动制度,促进农机企业革命化》(1966年1月),江苏省档案馆藏,档案号4027-005-0608-0023。

66(2)《建新日用陶瓷厂关于组织附近农民加工小坯,晒泥和堆放松枝经验的初步总结》(1965年4月),江苏省档案馆藏,档案号4027-005-0608-0001。

67(3)《公社化促进了机械化》,《人民日报》1973年8月18日。

68(4)厦门大学经济研究所经济调查组:《亦工亦农季节工合同化中的几个问题---漳州糖厂签订亦工亦农固定季节工合同的经验》,《中国经济问题》1965年第3期。

69(5)《伏东公社五个大队农副业收入情况调查表》(1965年3月),江苏省档案馆藏,档案号4027-003-0615-0039。

70(6)《煤炭工业部党组关于煤矿合同工自动离职情况的报告》(1958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1958-1965)》劳动就业和收入分配卷,第187页。

71(1)《梅山铁矿为亦工亦农执行“临时附加工资”问题的请示报告》(1965年11月),江苏省档案馆藏,档案号4027-003-0687-0005。

72(2)《依靠群众办电的巨大威力---嘉兴供电局推行亦工亦农制度工作总结》(1966年4月),江苏省档案馆藏,档案号4027-005-0608-0031。

73(3)《依靠群众办电的巨大威力---嘉兴供电局推行亦工亦农制度工作总结》(1966年4月),江苏省档案馆藏,档案号4027-005-0608-0031。

74(4)《铜山县供电管理所关于推行电工亦工亦农劳动制度的总结》(1965年2月),江苏省档案馆藏,档案号4027-005-0608-0003。

75(5)根据裴宜理采访的一位“上海工人革命造反总司令部”成立仪式亲历者的回忆,1967年初“造反”的临时工、合同工们的核心诉求是“转正”和“涨工资”。参见Perry,E.(2018).Proletarian Power:Shanghai in the Cultural Revolution.Routledge,pp.98-102。

76(6)《江苏省苏州专员公署工业局、劳动局关于新建化肥厂的操作工,是否实行亦工亦农轮换制度以及工资福利待遇问题的请示报告》(1967年1月),苏州市档案馆藏,档案号H49-003-0197-029;《中国人民解放军苏州军分区生产办公室关于三个新建化肥厂工资待遇问题的请示报告》(1967年6月),江苏省档案馆藏,档案号4027-003-0719-0002。

77(7)《一个全部人员既是工人又是社员没有专职管理干部的队办粮食加工厂》(1966年1月),江苏省档案馆藏,档案号4027-005-0608-0030。

78(8)《“五·七”指示放光芒亦农亦工就是好---安阳县阜城东街大队自力更生办工厂的调查报告》,《人民日报》1969年5月8日。

79(1)[美]张鹂著,袁长庚译:《城市里的陌生人:中国流动人口的空间、权力与社会网络的重构》,江苏人民出版社,2014年,第56、65页;项飙:《跨越边界的社区:北京“浙江村”的生活史》,第76-7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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