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建华:清乾嘉时期湖北保甲职役新探——以刑科题本为基本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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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建华  

摘    要:

清朝在湖北推行了保甲制度,这一制度经过不断实践,深入到湖北的地方社会。分析清乾隆、嘉庆朝刑科题本呈现的湖北地方社会职役,基本上属于保甲系统,尤以保正报案为多,说明湖北的地方社会职役具有保甲化与统一化的特色。乾嘉时期刑科题本中湖北一直有一定数量的“乡保”,相关碑刻资料更进一步证明了乡约的存在,可知乡约系统不仅发挥着作用,且与保甲系统相融合。两种系统共同构成了乾嘉时期湖北地方社会承担本地事务管理的基本职役。尽管雍正时期湖北推行过顺庄法,但是并没有发现刑科题本中湖北带有征收赋税职役的名称以及与保甲名称的混合,如“地保”,这与其他省明显不同。湖北地方社会职役没有“地保化”,或是由于保甲制度的普及以及作用较为突出所致。

关键词:保甲; 保正; 地方社会职役;


清代刑科题本往往记载有报案的地方社会职役名称。冯尔康先生指出:“地方社会有乡约、保正、牌头、甲长之类人员,在政府来讲是一种差役,不称职会被革役,他们管地方治安,出了人命案件,苦主首先报告他们,由他们报告县衙,是所谓‘投保察究’,他们要察看伤情、死因,负责保存现场,绑押凶犯,安置受伤的人。”[1]28-29乾嘉时期刑科题本揭示的湖北地方社会职役主要是保甲系统,下面就此问题加以探讨。


一、乾隆朝湖北的地方社会职役

由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清代地租剥削形态》《清代土地占有关系与佃农抗租斗争》两书中,共载有涉及湖北的事例44个,其中记载了21个地方社会职役名称。另在郑秦、赵雄主编《清代“服制”命案——刑科题本档案选编》中可找到3个乾隆朝湖北地方职役的记载,《清嘉庆朝刑科题本社会史料辑刊》第二册收录了1件记载乾隆朝湖北地方职役的史料,南开大学中国社会史研究中心所藏清内阁刑科题本抄件亦有2个事例。以上共计27个事例,列表1如下(其中上述文献分别简称“形态”“斗争”“命案”“二册”“抄件”)。

首先,表1可反映出地方社会职役名称以及数量。其中保正9件、保甲4件、甲长4件、牌甲1件、百甲1件、保邻4件、牌邻1件、乡保2件、乡总1件、乡约1件。总计出现了10种职役名称,其中保正数量最多,且职役主要出自保甲系统,有7种之多,如保正、保甲、甲长、牌甲、百甲、保邻、牌邻;其余的3种职役,属于乡约系统,即乡保、乡总、乡约。可知负责治安联保的保甲、承担教化的乡约两种系统,是乾隆时期湖北地方社会承担地方事务管理的基本职役。

表1:乾隆刑科题本中的湖北地方社会职役一览表     

 

乾隆初署湖广总督那苏图说:“保甲定例,十户一牌头,十牌一甲长,十甲一保正。”[2]第2册,卷141,乾隆六年四月下,1035可知当时保甲制度有保、甲、牌三级,保设保正,甲设甲长,牌设牌头,十进制,亦称“牌甲”。“百甲”一词罕见,其意当同保甲。“保邻”,意为保甲、邻佑,表1序号3郧西县的案子,就记载“将保邻尸亲人等传唤到案”,案中又据赵张氏供:“投知保正黎嗣慷看明。”“保邻”中的“保”即“保正黎嗣慷”,可证“保邻”即保甲、邻佑之意。同理可证,“牌邻”即牌甲、邻佑之意。“乡保”一词多见,意为乡约保甲,如宜昌府鹤峰州乾隆十四年(1749年)所立《万人碑》,就出现“一保二甲”“乡保”的用语[3]137。乡保,亦可称“乡甲”,如宜昌府宣恩县乾隆四十三年(1778年)当地五保为打击流棍及违法行为,“五保合乡甲立碑同禁”[3]127。该县道光四年(1824年)的《永镇地方碑》出现的文字,又有“据木册里二甲约民人等禀称”,知县批示说“尔乡保粮民赴县指名具禀,……该约民人亦不得挟嫌妄禀”[3]128。保甲、乡约同时存在,发挥着地方社会职役的作用,出现了乡甲、乡保的混称。“乡总”的来源与准确含义待考。

有的刑科题本中出现两种职役的记载。如乾隆四十年(1775年)襄阳县的案件,报案者是牌甲柴士魁,据杜士俊供:“小的劝了几句,还叫他去投乡约理论。”[4]下册,511可见当地存在着乡约与牌甲两种职役系统,有可能是乡约负责调处矛盾,牌甲负责包括报案在内的治安事宜。

其次,表1中也反映职役名称的地域分布及数量。武昌府,江夏县保正1件。汉阳府,黄陂县2件,保正、甲长各1件。黄州府,蕲水县甲长1件。安陆府,京山县甲长1件。德安府,应山县保正1件,随州保邻1件。荆州府,监利县保邻1件,江陵县保甲1件。襄阳府,襄阳县1件,记载牌甲、乡约。郧阳府,郧西县保正2件,郧县保甲1件,房县保甲、乡总各1件,竹山县乡保1件,共6件。宜昌府,鹤峰州保正、甲长各1件,东湖县乡保1件,长阳县保邻1件,共4件。施南府,宣恩县保正1件。荆门直隶州,保正2件。

在湖北省的10府1直隶州,全都出现了地方社会职役的名称,具有普遍性。各府、直隶州出现的地方社会职役刑科题本数量基本均衡,多者如郧阳府6件、宜昌府4件,其余多是一两件。郧阳府领6县,4个县出现职役。宜昌府领1州5县,1州2县出现职役。之所以郧阳、宜昌两府中较多的州县出现了职役。笔者推测,是因为郧阳府、宜昌府为山区开发地区,移民较多,社会问题突出,清朝在这些地区重视地方社会治理,所以这两府出现较多刑事案件。同时也得以看到其中地方社会职役在发挥作用。

当案件发生后,当事人一般最先找到职役代请到州县报案。如乾隆十三年(1748年)江陵县的案件,据尸妻朱阿傅供,系“投鸣保甲刘见可、毛三俊验明丈夫伤痕”[4]上册,363,乾隆三十四年(1769年)京山县的案件是“投保报县”的[4]上册262。乾隆五十一年(1786年)竹山县的案子据石象云报称:他“投鸣乡保具报的”[5]下册,471。

最后,地方社会职役的调处作用在刑科题本得到反映。如乾隆十九年(1754年)黄陂县的案子,经保正冯硕臣唤令张扬复雇人抬回,供词说:“保正冯硕臣到小的家说,公差脚被打断。小的才雇人抬回。”[5]上册,87乾隆五十八年(1793年)郧西县的另一案件,据赵张氏供:“投知保正黎嗣慷看明,正要赴城具报,张作成赶来,再三央求,并托黎嗣慷劝处,许出棺殓钱六千文。”[5]上册,231保正在上述案件中进行了调处。

官府要求地方社会职役办理事务负责、公正。上述的两个事例中,请看清廷的审案结果:前一个事例,“保正冯硕臣救阻不及,俱毋庸议”[5]上册,88;后一个事例,“黎嗣慷除听许钱文并私和各轻罪不议外,合依地界内有死人不报官司,而辄埋葬者杖八十律,应杖八十,折责三十板,革役”[5]上册,231-232。

职役的调处未必一定有效。乾隆元年(1736年)黄陂县的案件里,“斐章遂牵景三之牛,往投甲长徐护周并喻则成转索,仍不清还”[5]下册,347。据涂斐章供:“小的没法,把他一只牛牵了,送到甲长徐护周家投明,徐护周喻则成两个向他说过几次,他仍然不理。徐护周把牛还了他,又劝小的缓些时吧。”[5]下册,348甲长只能在涉事双方左右劝解。

乡村是熟人社会,职役的调处伴随着人情。乾隆五十七年(1792年)京山县案子的职役调处过程,反映出民间人情世故。当地有俗例:出卖产业许原业加找一次。据黄添福供:“小的投百甲姚全中,央他向张文盛讨契查看,想要找价。姚全中应允,多日没有回覆,小的心疑张文盛不肯找价。九月初七日,把他耕牛赶回,要他找了田价才还牛只。张文盛投鸣姚全中,……理论。张文盛的母亲高氏说,……托姚全中们找价了事。姚全中们议给小的钱六千文,叫小的还牛,另立加补字据,当各应允。初八日将晚时,张文盛在黄英庙请姚全中们吃酒,小的叫王世得代写加补字据,钱牛两交。”[4]下册,574经济行为的实现既靠制度,也由俗例支配,黄添福的找价依据俗例,但是他要请职役主持,职役姚全中发挥了调处作用,本是应尽义务,张文盛还是请客还情。

乾隆朝刑科题本反映案件的发现过程,有比较固定的档案文书格式。一般是百姓投称在前,概述案件后,再佐证职役的报案。例如乾隆三十四年蕲水县的案子:“据北乡徐家冲烟民周泰占报称:‘……并据甲长雷芳起报同前由。’”[5]下册,431但是也有不多见的例外格式,职役报称在前,民人投称在后,如乾隆三十六年(1771年)房县的案件:“据东乡八道河乡总张百忍等报称:‘……本月初二日有孙起陇投称。’”[4]下册,702


二、嘉庆朝湖北的地方社会职役

南开大学中国社会史研究中心、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清嘉庆朝刑科题本社会史料辑刊》收录78件有关嘉庆朝湖北刑科题本,该中心未刊嘉庆朝湖北刑科题本43件,这121件题本中,共计有107件刑科题本记载了报案的地方官役名称,笔者制成表2:

统计表2中107件有地方社会职役名称的档案,其中保正77件、保甲14件、甲长9件、乡保3件,牌甲1件,正保1件。此外,表2中86号、101号2件名称不清楚的题本,但是可以断定属于保甲系统。可见嘉庆时期湖北报案主要由保正以及甲长代表的保甲系统执行。此外3件乡保的资料说明湖北仍存在着乡约系统,承担报案等事务,但是乡约系统已与保甲系统融合。乡保,亦可称“约保”,如施南府建始县嘉庆十六年(1811年)的《奉宪永禁碑》,公示该县“约保场豆客总以及军民人等知悉”[3]130,强调“保甲稽查”“十家连坐”追究保甲。该县道光十八年(1838年)的《遵示永禁碑》则“据乡约黄永立禀称,……仰示该总约黄永立知悉,……许你协同牌甲扭禀送县,……该约亦不得挟嫌妄禀”[3]132。亦可证乡约、保甲的同时存在。此外,表2中50号事例,出现“正保”一词,应作“保正”理解。

表2:嘉庆刑科题本中的湖北地方社会职役一览表     

表1略

嘉庆朝湖北地方社会职役的地区分布以及数量如下:武昌府10件,分布在5个县,其中武昌县保正2件,蒲圻县保正2件,江夏县保正2件、“投保”1件,大冶保正1件,当阳保正1件。汉阳府10件,分布在3个县,其中孝感县保正2件,黄陂县保正4件、保甲1件,汉阳县保正3件。黄州府4件,分布在2个县,其中黄冈县保正3件,黄梅县保正1件。安陆府17件,分布在4个县,其中潜江县保正1件,京山县保甲2件、保正2件、甲长1件、正保1件,钟祥县保正7件,天门县保正3件。德安府6件,分布在1州3县,其中随州保正2件,应山县保正2件,云梦县保正1件,安陆县保正1件。荆州府9件,分布在5个县,其中松滋县保甲、甲长、保正各1件,监利县保正、甲长各1件,江陵县保正1件,宜都县保正1件,公安县保正2件。襄阳府23件,分布在1州5县,其中襄阳县甲长、保正各4件、牌甲1件,谷城县甲长1件、保甲3件,南漳县保甲1件、保正2件、乡保1件,均州甲长1件,宜城县保甲1件,枣阳县保正4件。郧阳府10件,分布在五个县,其中竹溪县乡保2件、保正1件,郧西县保正2件,郧县保甲1件,房县保正2件、保甲1件,竹山县保正1件。宜昌府9件,分布在1州3县,其中东湖县保正4件、保甲1件,兴山县保正1件,巴东县保正1件,归州保正2件。施南府4件,分布在3县,其中恩施县保正、保甲各1件,利川县保甲1件,来凤县保正1件。荆门直隶州4件,保正3件,当阳县保正1件。

在湖北省的10府1直隶州,均有地方社会职役,都出现了保正。各府、直隶州出现的地方社会职役刑科题本数量不太均衡,乾隆朝刑科题本记载的职役名称郧阳、宜昌两府较多,嘉庆朝则变成襄阳、安陆两府。嘉庆朝记载职役题本在9至10件的有武昌、汉阳、荆州、郧阳、宜昌5府,其余的黄州、德安、施南、荆门直隶州,除了德安府6件外,另外3个府都是4件。

报案是保甲的职责,民人作为当事人也报案,刑科题本将此称作“投称”,有的刑科题本将投报民人称作“甲民”。如黄梅县民石添相因欠钱踢死陈徐氏案,“嘉庆八年五月二十六日,据保正詹玉芳报,据甲民徐国太投称……”[6]703。再如襄阳县民王思哲因口角伤陈乃宗身死案,“嘉庆二十一年六月初六日,据牌甲邹宗美报,据甲民刘从儒投称……”[6]1045。说明“甲”已经成为地方社会管理民众的单位,居民即“甲民”。“甲民”的用语不同于其他省区,如江苏有“图民”的用语,安徽等省则多用“保民”一词[7]156。

刑科题本也反映了保甲办案的具体活动。如嘉庆十三年(1808年)应山县差役董均奉命催欠殴伤韩殿常身死案,据董均供:“蒙本官签差小的协同保正余友贵催纳乌石会民欠钱粮,余友贵因值患病,叫他儿子余忠引同小的向各花户催完。”[6]1713保正余友贵有催纳民欠钱粮的职责,因其患病便让其子完成。嘉庆十四年(1809年)钟祥县民张连因私卖木料致伊母吴氏抱忿自缢身死案,张连是“被保正查报差拿到案”1。嘉庆二十四年(1819年)宜都县客民钱维松因泄愤谋杀刘氏案,据刘正明供:“母亲查是钱维松冒名私借,当向钱维松不依,并邀保甲张宗尧、朱士鳌及同村王俸添、郭源来家,向钱维松理论。”[6]1112可见保甲进行了调解工作。

保正对于案件失察或匿报,官府对其惩治。如嘉庆五年(1800年)孝感县审解民人周文德踢伤杨玉正身死案,“保正冯友绅听从匿报得银二两八钱,应照枉法赃一两至五两杖八十,无禄人减一等律杖七十”2。嘉庆十一年郧县、郧西二县审解民人王有桂故杀堂弟王有才身死一案,“保正吴胜选于地方人命失于觉察,应照不应轻律,笞四十。事既到官在嘉庆十四年正月初一日恩诏以前,阮光彩等杖笞各罪均予援免,保正仍革役,无干省释”3。


三、顺康雍乾嘉时期湖北保甲制的推行

为了深入认识乾嘉时期刑科题本呈现的湖北地方社会的保甲职役,有必要探讨清朝在湖北推行保甲的过程与情形。雍正年成书的《湖广通志》记载了顺治、康熙湖北地方官推行保甲的事例。顺治时期,吕阳在蕲州一带力行保甲。康熙时期,宋荦于康熙三年(1664年)授黄州通判,在黄州严行保甲;姜橚康熙时在黄州府的麻城县定保甲法[8]340。蕲州、黄州在明清之际地方武装自保,清朝官员以保甲治理地方。

康熙时期在湖北不遗余力推行保甲的是于成龙。康熙十三年(1674年)至十七年(1678年),于成龙为武昌知府。吴三桂叛清,鼓动湖北人民,麻城、大冶、黄冈、黄安各山寨响应,麻城东山曹家河起事,号称“东山”。湖广巡抚张朝珍急调武昌知府于成龙带兵前往镇压,在其对东山武装的平息以及善后措施中,推行保甲发挥了重要作用,有关资料大量收录在《于清端公政书》卷一到卷三[9]。

于成龙上任知府便清查保甲。《到黄州任申饬谕》要求“清查保甲,如有面生歹人,声音互异,立刻驱逐境外”。平息东山后,于成龙发布《东山就抚后饬行保甲谕》:“本府亲履田畈,编立保甲,稽查匪类,劝勉为善,惟恐游手好闲之徒,凶逆亡命之流,不遵本府劝谕,……凡我士民严行保甲,协力擒解,或歼灭报功,本府申详院道,厚加奖赏,以励忠义,以靖地方。”可见推行保甲是为了“稽查匪类”。《清理保甲谕》(卷一)专门告诫藏匿山中的地方武装陈恢恢,劝其投降,可知于成龙的保甲制,主要是“设立户长,编择甲长”。卷一还收录《保甲事竣再行申饬谕》《申饬区堡谕》《劝谕士民》3个文件中,反映出户首即是户长,其上是甲长。从总堡、堡长、堡甲等词汇推测堡等于或大于甲,总堡或是管理数堡即若干甲的建制。此外,卷一的《上张抚台善后事宜禀》谈到甲长之上还设立了区长。从《慎选乡约谕》(卷二)可知,乡约与保甲同时推行,乡约所任事为朔望谕乡民听讲十六条,而“凡人命盗案,勾摄人犯,惟保甲保长地方是问”。分工明确,更突出了保甲的职责。

于成龙主张将保甲武装起来。《申饬保甲谕》认为:“编查保甲团练乡勇之法,无事则稽察盗贼,以遏乱萌;有事则相机救援,防御堵御,不动支粮饷而兵足,不调拨官兵而贼除。”他“前奉督抚司道编查麻城三乡区保甲册籍,委用堡长垣主,分派户首烟甲,严取邻居互结,责以守堡禁夜,总期地方盗息民安,向化乐业,正寓兵于农,以人治人之微意也”。进一步希望:“尔堡长垣主、户首乡保、烟甲人等,宜自爱重,慎勿惊疑。”[8]344-345

雍正朝是力行保甲的时期。雍正元年(1723年)提出用三年的时间推行保甲,保甲制度主要形成于雍正前期,湖北的保甲得到有效的推行[10]74-122。雍正元年湖广总督杨宗仁收到推行保甲密谕后,即将编查之法备叙六条,通饬挨编,强调“十户共为一牌,一户稽查一日”。雍正二年(1724年),湖广巡抚纳齐喀奏报试行保甲情况:“经臣通饬所属清编保甲,无论士庶统以十家为一牌,牌开各户姓名、人口数目于上,每日将牌挨次递交,每十日一户轮当甲长一次,周而复始,互相稽查。”[11]第4册,第166号《湖广巡抚纳齐喀奏覆历奉密谕遵办情形折》,217-218据此湖广比较广泛地推行了保甲制度。当时湖北民间宗教与帮会问题比较突出,官府利用保甲加以遏制。雍正三年(1725年)湖北巡抚法敏贯彻皇帝弭盗安民之意,严饬水陆各处文武力行保甲。雍正四年(1726年),署湖广总督傅敏奏陈整顿楚省吏治等六事,反映出该省保甲已经确立,但是事务繁多,“凡有官役差使,皆取资于保长甲长”[11]第8册,第278号《署湖广总督傅敏奏陈整顿楚省吏治等六事情形恭请御批指示折》,382。可见本来承担治安任务的保甲职能出现多样化。

雍正初年推行全面改革,赋役改革与推行保甲相伴相生,保甲承担了赋役方面的职能。特别是雍正六年(1728年)新任湖北布政使徐鼎试行保甲顺庄之法,改变赋役征收中的“拖欠”问题,促进了赋役改革。雍正七年(1729年)三月初八,徐鼎再次强调:“包揽欺隐之弊,多是以赋役未清,缺额难复,惟就保甲以行顺庄,则法不迫促,而诸弊自露。其法先颁烟户门单册式,散给各保甲内民户,令其各自开明本户的名、住址、人口、生理,共有田地、山塘、顷亩若干,内有荒熟各若干,坐落某某村庄,在某图某甲,行粮附名某人,额征各数银米若干,其有分坐各图完纳者一并附入内,有总户诡名,着将本人正实名号应分完结若干之处,俱各照数填明。”[11]第14册,第604号《湖北布政使徐鼎奏覆清查田粮以行顺庄之法折》,796如此行之,保甲势必承担起催征钱粮的责任。雍正九、十年(1731至1732年)王士俊任湖北巡抚,针对“门牌甲册多未举行”,对保甲加以整顿。雍正十二年(1734年)署湖北廵抚杨馝仍在继续推行保甲。杨国安依据了大量地方志资料探讨湖北、湖南两省的保甲,他指出:“就两湖地区而言,至迟到康熙年间平定三藩之乱后,保甲制的推行才有起色。至乾隆年间,各地的保甲制才逐渐普及。”[12]58

乾隆初年在雍正朝基础上,仍在力行保甲。乾隆四年(1739年)湖广总督宗室德沛奏请乡镇紧要隘口树立栅栏,“即派栅内居民轮流经管,设立循环二簿,将名姓详细编载。如有迁徙,责令地方保甲填注。其零星小村,饬各营兵丁游巡,并派标营弁兵在水陆两途访缉。又于支河岔港中建立水栅,令汛兵看守。无塘汛者,就近保甲居民,严司启闭。得旨:如此办理亦妥”[2]第2册,卷87,乾隆四年二月下,360。乾隆五年(1740年)正月,鉴于“湖北襟江带汉,素称四达之区,且幅员辽阔,薮泽弥漫,盗贼易于藏匿”[2]第2册,卷109,乾隆五年正月下,621。乾隆帝命该省原设有守道巡道三员,应于每年冬月各出巡一次,遍历所辖州县,稽察保甲。著为定例。乾隆六年(1741年)三月,鉴于外省饥民到楚,刑部尚书署湖广总督那苏图奏称:“武昌汉阳二府乃五方杂处之地,若漫无稽查,则此等之民行踪莫定,或生事端。已饬各该县查明,如有情愿在楚营生者,即于烟户册尾附编畸零户后,俾该地保甲就近稽查,以防滋事。”[2]第2册,卷139,乾隆六年三月下,1009这是以武昌、汉阳二府已经存在保甲制度为基础的。那苏图又奏请:“再查保甲定例,十户一牌头,十牌一甲长,十甲一保正。其有崇山峻岭居民散处之所,户口畸零,应酌加变通,不必按十户一牌之例,彼此牵搭编排,免致纷扰。得旨:此皆卿因地制宜之事。”[2]《清高宗实录》第2册,卷141,乾隆六年四月下,1035看来那苏图在编查保甲。同年十月,湖北巡抚范璨奏:“襄阳地方囤麦躧曲,耗费民食。请照河南省例,将躧户、贩户、经纪、牙行、以及徇隐之乡地保长、驮载之车船人户分别治罪。”[2]第2册,卷152,乾隆六年十月上,1176“乡地保长”指的是地方社会职役。乾隆十年(1745年)二月,署湖广总督鄂弥达奏请举察保甲的新设想,虽然受到皇帝的批评,也说明湖北地方官对于推行保甲的重视[2]第4册,卷235,乾隆十年二月下,34-35。鄂弥达对于保甲的重视还体现在地方的具体事务上,宜昌府长乐县县丞原驻渔洋,在县之极东,改驻湾潭,在县之极西,“应请从长乐县城分划,自北门外仁育之西半乡霞口溪起,并礼教、智慧、信孚三乡,归县丞分管。……凡清查保甲、缉拏逃盗匪类等事,均照调换界内管理”[2]第4册,卷269,乾隆十一年六月下,491-492。

值得注意的是,湖北督抚对于地方治理条例的建议中涉及保甲等地方职役,应当是他们在治理实践中取得的经验。湖北巡抚晏斯盛对于地方治理条例的建议涉及地方社会职役。乾隆十年七月,晏斯盛奏称:“各处在配军流人犯,向交地保收管。该犯与牌甲错处,每至诱惑善良,且挟制地保,苛求无状。请嗣后各省收到军犯,除老病废疾仍归原配各州县收入养济院外,其余即于通省府、厅、州、县、佐杂各衙门匀派当差,日给口粮。”[2]第4册,卷245,乾隆十年七月下,163这是基于地方上存在牌甲、地保遇到流放犯人骚扰的实际情况的应对措施。他还建议:“至市村攫白之徒,又为窃贼之渐。而闯棍一种,霸占地方,亦与攫窃相为表里。应一并造册立案,交巡典、乡耆、保正约束稽查,如有违犯即照本罪加倍处治。”[2]第4册,卷249,乾隆十年九月下,217同样是基于保甲存在的事实。乾隆十三年(1748年)闰七月,湖广总督塞楞额奏请,定民间失察宰牛之官员保甲处分[13]第5册,卷320,乾隆十三年闰七月上,269。刑部讨论后认为:“查保甲牌头容隐盗宰,例有治罪之条,若邻佑本无相涉,所奏无庸议。至所称地方官不行查拏,照失察例按只数多寡分别罚俸降留,若能查拏究治者免。应如所请。”[13]第5册,卷324,乾隆十三年九月上,344乾隆帝从之。

乾隆时期湖北督抚以保甲治理地方的事例是丰富的。乾隆十四年(1749年)十月,署湖广总督唐绥祖奏:“沿江塘汛,向多坍损,勒限概行修葺。并于江省接界之汉黄要地、八吉堡、阳逻等处,以及汉口大镇,拨员梭巡,访获积匪二十余名。其江湖港汊,凡有渔船小艇,均令于船傍大书粉字,编列保甲。……四川接界之归州新滩一带,为川江客货聚集之区,亦易藏奸,臣于新滩刊刻木榜,不许多索船价,编查保甲。”[13]第5册,卷351,乾隆十四年十月下,855乾隆十七年(1752年)四月,鉴于黄州府罗田县的马朝柱起事,湖广总督永常奏称:“祗因马朝柱等分布逆党于江楚交界,巧指天堂天马大寨名色,彼此煽惑。如地方官力行保甲,互相稽查,必早为发觉。现议举行,以杜后患。先将罗英二界烟户连环具保,如有藏奸,十家连坐。”[13]第6册,卷413,乾隆十七年四月下,411督抚还针对黄州府属之罗田县与江南英、霍二邑山谷毗连,要求塘汛“每逢季底,前赴查点保甲一次”[13]第6册,卷414,乾隆十七年五月上,414-416。同年十二月,湖广总督永常奏:“湖北施南一府,自雍正十三年改土归流以来,久成内地,附近川黔两楚人民,垦荒者接踵而往,近田土拐带案牍日见纷纭,必得另立章程,妥为安置。嗣后外省及各属人民入施者,请照入川给照之例,开造眷属清册,呈报本籍,给照前往,交与该地方官查验,收入保甲,一体编查。其现在落业民人,凡有夫妻子女者,无论流寓久暂,悉予编保。其单身游手之徒,限三月内查明,取具亲邻保结,方准编入。其老荒山场,概行封禁。得旨:览奏如所议行。”[13]第6册,卷429,乾隆十七年十二月下,615乾隆三十三年(1768年)九月,湖北巡抚程焘奏:“请清理郧阳山地,并咨照陕西、河南二省,转饬界连郧阳之各州县,查明所辖山地界址,设立保甲,稽查奸匪,其开垦地亩,照例升科。”[13]第10册,卷818,乾隆三十三年九月上,1092上述推行保甲的实践主要出现在汉阳府、黄州府、施南府、郧阳府。

《清高宗实录》记载的湖北地方社会职役出现了“地保”一词,如前述的资料中乾隆十年,湖北巡抚晏斯盛奏称:“各处在配军流人犯,向交地保收管。”还可补充一些资料,乾隆三十年(1765年)湖北按察使雷畅奏称,沿江河州县或遇伤尸漂流过境,“若地保人等呈报,地方官讳匿不报,应照邻邑巧为诿卸不往相验例,降三级调用。”[13]第10册,卷746,乾隆三十三年十月上,214乾隆三十五年(1770年),湖北布政使闵鹗元奏:“湖北上年水灾,黄梅、广济、汉阳、汉川等县,奉旨于抚恤加赈外展赈。臣督同该管道府州县,分厂开放,遴员严察吏胥、地保侵扣影射,酌量应借耔种口粮,分别办理。”[13]第11册,卷855,乾隆三十五年三月下,457乾隆五十六年(1791年),湖北巡抚福宁奏筹议护送京铜事宜,说铜船由湖北巴东入境,黄梅出境。要求沿途“并令地保塘汛巡防”[13]第18册,卷1373,乾隆五十六年二月下,425。这些巡抚、布政使、按察使所用“地保”一词涉及的职责包括收管军流人犯、呈报漂流伤尸、经手抚恤赈济、沿途巡防护送京铜。这些“地保”包括保甲,但并未使用“保甲”一词,大概是“地保”一词包含的职役更丰富,保甲一般承担地方治安,而地保承担各种差役。

嘉庆时期湖北的社会矛盾更为严重,清廷仍旧以力行保甲进行社会治理。嘉庆六年(1801年)随州发生纠抢事件,“代办知州朱恂率据乡约人等呈报”[14]第2册,卷91,嘉庆六年十一月下,204。证明当地乡约的存在。保甲对于治理民间传习天主教发挥了作用,嘉庆十八年(1813年)的一份奏折说到:“湖北京山县民刘义等九名,呈明伊等自祖父相沿习天主教,今因编查保甲传诵示谕,俱投案自首,具结改悔。”[14]第4册,卷269,嘉庆十八年五月,645治理民间宗教也利用保甲,嘉庆十九年(1814年)闰二月,清朝官员说:“今湖北省于编查保甲时,各州县亲历乡村,广行晓谕。即据民人余元漋等遵示自首,缴出各种经卷图像。该民人一闻示谕,不敢隐匿,实系洗心改悔。”[14]第4册,卷286,嘉庆十九年闰二月,916同年,署巴州试用知县顾尧峰于下乡稽查保甲时,访拏明灵教,嘉庆帝谕内阁:“此次访拏唐帼兴之试用知县顾尧峰实心稽查保甲,访出匪犯,甚属能事。著加恩尽先补用,以示奖励。”[14]第4册,卷299,嘉庆十九年十一月,1114嘉庆十八年冬,自京畿以及直省办理保甲,应直隶总督那彦成奏请酌定覆查保甲章程,十九年皇帝再次要求各省通行照办:“州县官于秋收后先行晓谕各村庄保长人等,将本村户口自行逐细查明,造具草册呈送。”[14]第4册,卷298,嘉庆十九年十月,1100嘉庆二十二年(1817年)正月的上谕引用湖北巡抚张映汉奏“各属编查保甲完竣”[14]第5册,卷326,嘉庆二十二年正月,295。

上述嘉庆朝史料中随州出现了“乡约”职役呈报案件,《清仁宗实录》还有“乡保”的职役。嘉庆二十四年(1819年),御史袁铣奏,湖北江夏、汉阳两县均设有班房,县役索诈传质人证,“遇有户婚田土细故,其族邻乡保之属,无论绅士平民,一经牵连传唤到省,即于此处押禁”[14]第5册,卷365,嘉庆二十四年十二月,827。“乡保”包含的乡约与保甲结合成为地方职役。清前期清朝官员在湖北不断力行保甲,刑科题本呈现的保甲报案是保甲深入地方社会的反映。


结语

清朝在湖北推行了保甲制度,其基本形式为十户一牌头,十牌一甲长,十甲一保正。这一制度经过不断实践,深入到湖北的地方社会。在乾隆朝的27件刑科题本中,属于保甲系统的地方社会职役名称有保正、保甲、甲长、排甲、百甲、保邻、牌邻7种之多,其中保正出现在9件刑科题本,保甲4件、甲长4件,反映出保甲制度的存在情形。嘉庆朝的107件刑科题本中,属于保甲系统的地方社会职役名称有保正、保甲、甲长、乡保、牌甲、正保6种,均属于保甲系统,说明地方社会职役更加保甲化与统一化。其中保正77件、保甲14件、甲长9件,保甲系统继续在地方社会普及。乾嘉时期刑科题本中一直有数量不多的“乡保”,不过宜昌府、施南府的碑刻资料进一步证明乡约的存在,乡约系统不仅发挥作用,还与保甲系统相融合。

清代前期湖北的保甲构成了地方社会职役的特色。将湖北与相邻的江西比较可知,江西在康雍乾时期也力行保甲,乾隆朝刑科题本中保正(保长)较“地保”为多,地方职役比较多样化,嘉庆朝刑科题本中“地保”绝对性地增多,说明地方行政职役统一化,以“地保”为标志的地方职役更加深入基层社会[15]。而湖北乾嘉时期保甲持续占据绝对数量,尽管雍正时期推行过顺庄法,但是并没有在刑科题本里发现湖北带有征收赋税职役的名称以及与保甲名称的混合,如“地保”,这与江西有明显的不同。湖北地方社会职役没有“地保化”,笔者推测是由于保甲制的普及以及作用较为突出所致。湖北地方社会职役的研究也表明,清代设置职役与推行保甲有因地制宜的特点,分省份地区研究地方社会职役具有深入研究的意义,不能笼统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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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清仁宗实录[M].北京:中华书局,1986.

[15]常建华.清乾嘉时期的江西地方社会职役:以刑科题本为基本资料[J].历史教学(下半月刊),2018(1):13-19.

注释

1参见南开抄件,原藏一史馆刑科题本土地债务类,第4981包。

2参见南开抄件,原藏一史馆刑科题本土地债务类,第4616包。

3参见南开抄件,原藏一史馆刑科题本土地债务类,第5092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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