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江洪:法典竞争时代的中国民法典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781 次 更新时间:2020-05-24 1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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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江洪  



民法典编纂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重大立法任务。2015年3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正式启动民法典编纂工作。通过“两步走”的方式,历经5年多时间,民法典草案于2019年12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合体”亮相。

2020年5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盛大开幕,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已提交大会审议。


 法典竞争时代的中国民法典

浙江大学 周江洪


21世纪以来,世界各国进入了法典编纂的再法典化时代。2002年德国债法现代化法案、2002年的巴西新民法典、2006年及2016年的法国担保法和债法改革、2017年的日本民法典修订等等,许多国家都根据社会的最新发展重塑了民法典。中国民法典也是这一再法典化时代的最为重要的法典之一。可以这么说,随着新中国第一部民法典即将出台,世界各国正进入法典竞争的新时代。


从世界范围来看,中国民法典草案(以下根据行文简称“民法典”或“中国民法典”)一方面吸收了世界法治文明的先进成果,同时也是新中国70年法治建设本土经验的结晶。与具有代表性的各国民法典相比,中国民法典具有其典型的时代特征和中国元素。无论是在编纂方式、立法理念、立法目的、体例结构还是在具体制度上,都具有诸多创新性的元素,为世界各国提供了新的民法典样本。


第一,中国民法典是新中国民事法律规范体系的再编,既尊重了立法的历史延续性,又反映了当前经济社会的发展。


在现行民事法律规范体系中,以民法通则为统领、存在着民法总则、物权法、担保法、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侵权责任法、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最高院诸多司法解释等等诸多民事法律规范。民事立法的碎片化现象日益突出,无法满足新时代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需求,亟需一部体系化的民法典。中国民法典对此作出了有效的回应,对新中国民事法律规范体系做了一次全面的体检,并以法典形式予以体系化。


民事法律规范的广泛存在,也决定了民法典编纂并非是另起炉灶制定全新的民法典,而是对中国民事立法的继承和发展。例如,总则编的框架结构与民法通则基本一致,各分编的篇章结构与相应单行法的篇章结构之间,也没有非常大的区别。大部分民事法律规范,也都来自于来源于相应的单行法。以民法典总则编为例,民法总则本身就是作为民法典编纂过程中的总则编来对待,只是对民法总则做了个别用词表述的修改,将其整体纳入了民法典。物权编除了新增居住权制度、土地经营权制度,完善建筑物区分所有及担保物权制度,以及对总则编与物权法重复部分作出协调以外,几乎也是整体纳入。合同编也是遵循同样的原则,尊重了立法的历史延续性,保留了合同法分则规定的所有典型合同。


历史延续性的尊重,不仅体现在单行法纳入民法典的编纂过程中,也体现在对实践中形成的大量司法经验的尊重。中国民法典各编,特别是合同编,待批准合同、预约、债的保全、债务抵充规则、买卖合同规则、融资租赁合同规则等等,就吸收了大量的司法解释规定。


除了尊重历史,民法典编纂本身也要求对时代发展作出妥当的回应。在这方面,中国民法典也较好地反映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一方面,增加了单行法时代遗漏、但作为各国民法中普遍存在的重要民法制度。例如,物权编增设了添附制度、合同编较之1999年合同法,增加了悬赏广告、第三人代为履行、连带之债的涉他效力、并存的债务承担、情势变更原则、受领迟延、不定期可持续性合同的随时终止等等诸多债法基本制度。另一方面,适应时代的发展需要,中国民法典对于新科技时代特有的问题也作出了积极回应。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人体组成部分、人体临床试验、基因编辑、深度伪造技术等等新技术革命引起的人格权保护、对电子商务发展带来的电子合同问题、对技术合同与知识产权保护之间的关系、以及对新科技发展带来的遗嘱方式的变化等都作出了规定。不仅如此,对与疫情相关的民事法律制度,也作出了部分完善,比如无人照料被监护人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主体、将“疫情防控”增列为征用事由、完善国家订货合同制度等等。


第二,中国民法典坚持了中国自己的立法理念,尤其是体现在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新发展理念等融入民法具体制度的立法理念之中。


民法典第1条就明确规定了民法总则的立法目的之一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具体的条文上,也都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例如,第8条公序良俗、第86条的法人社会责任、第184条的自愿紧急救助、第185条的英烈条款。在法律渊源方面,取消了国家政策,增加了习惯,就体现了法治的要求;而民法中的诚信原则、自愿原则等等都体现了诚信、平等、自由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在人格权编特别强调了人身自由、身体行动自由、私人生活安宁等、婚姻家庭编重申了婚姻自由原则、合同编特别强调了“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继承编打印遗嘱等遗嘱方式的增加、公证遗嘱优先性的废除等等,都体现了对民事主体自由意志的尊重,体现了自由的核心价值观。在民事纠纷的解决上,民法典在诸多地方都强调了当事人之间可以通过协商、和解等方式解决纠纷,则是社会主义“和谐”价值观的体现。在准合同分编中对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作出细化规定,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第1043条在婚姻法第4条的基础上增加了“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更是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践行和培育要从营造良好的家风开始的基本导向。物权编第207条更是明确规定了各种所有制物权的平等保护。


中国民法典,不仅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法典的各个制度体系之中,也将宪法规定的新发展理念创造性地贯彻到民法典体系中,尤其是绿色发展理念。其中既有理念层面的规定,也有具体制度方面的更新和完善。前者如民法典第9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绿色原则成为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之一。后者如民法典第346条规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应当符合绿色原则,即,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第509条规定的当事人履行合同时应遵循绿色原则,即“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资源浪费、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第558条规定的债权债务终止后的旧物回收义务;第625条规定的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回收义务、第655条规定的节约用电义务等等,都是绿色发展理念在民法典各分编中的贯彻落实。更为重要的是,民法典在侵权责任法规定的“环境污染责任”的基础上,规定了“生态破坏责任”,将该章的标题改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形成了较为全面的环境生态侵权责任体系。


第三,中国民法典回应了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求。


人民美好生活的需要集中表现为并且最终归结为权利需求和权利确认。民法典延续了民法通则、民法总则保护民事权利的精神,专门一章集中列举民事权利。这也是我国民事立法的一大特点,再次表明民法作为权利宣言的存在。民法典规定的各种民事权利,都是美好生活的民事权利表达。民法典不仅将人格权独立成编,也新设了居住权制度、土地经营权制度,新设了物业服务合同等典型合同、强化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等等,这些都是对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回应。不仅在权利类型、权利内容等方面增加制度供给,民法典也通过权利实现方式的改进来回应人民群众的需求。例如,针对高空抛物引起的社会问题,民法典第1254条在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基础上做了改进,增加了有关机关的及时调查义务以及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做了一定的完善;再以参与权的实现为例,特别规定了新闻报道、舆论监督侵害名誉行为的免责及其例外;在物业小区等涉及社会治理的重要领域,修改完善了区分所有建筑物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表决机制,缓和了物权法第76条僵化的共同事项决定规则,有效地改进了了业主参与小区治理的方式。权利类型和权利诉求实现方式的增加,是对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求的最好回应。


第四,中国民法典完善了社会主义市场法律制度,优化了营商环境。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要“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编纂民法典”。与此同时,优化营商环境,是继续深化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而交易规则的透明度和有效交易工具的制度供给是法治营商环境的必然要求。在这方面,民法典的编纂居于非常重要的位置。民法典被称为市场经济的基本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与发展成果有必要在民法层面得以反映;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有必要在民事法律规范上增加制度供给。在民法典中确认改革成果和提供有效制度供给,成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和提升营商环境的关键之一。也正是在这一层意义上,围绕市场法律制度和营商环境的提升,中国民法典也作出了不少制度革新和制度完善。


交易工具相关的制度供给,是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这方面,民法典完善了所有权保留、融资租赁、借款合同等重要的市场交易工具以及保障债权实现的第三人代为履行、债的保全及保证制度,同时也新增了合伙协议等有助于开展共同事业、合作创新创业的新的典型合同。不仅如此,针对实践中发展迅猛的保理业务,新增保理合同作为典型合同,这将有利于促进保理业务的健康发展,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进而促进我国实体经济发展。


交易规则体系的透明是市场经济良性发展的重要保障,构成了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如何保证法典的透明度是重要的问题之一。一方面,特别法的泛滥、司法解释的庞杂、案例和学说的发展、民法典本身的体系性构造等使得民法陷入了"解释之迷雾",有必要让法典变得让人易于了解。因此,民法典一方面积极导入司法解释、指导案例规则以及中国民法学说的重要成果,尽可能提升民法典的透明度;另一方面,更是在消除隐形担保、增加担保透明性方面作出了积极的努力,试图在鼓励交易模式创新与维护交易安全之间做出有效的平衡。例如,完善了动产抵押制度,增设正常经营活动抗辩,即,“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对抵押动产的买受人做出了特别保护,维护了市场交易秩序。完善了流质流押制度,对担保权人的担保权益作出保障,进一步优化了营商环境。与此同时,在所有权保留、融资租赁等具有一定担保功能的特殊交易方式中,也都新设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登记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为实现“隐形担保”的公开化、透明化提供了制度基础。在动产抵押担保动产价款以及作为债权让与特殊形态的保理当中,强化了登记的优先效力,为债权的实现提供了更多的保障。不仅如此,更是在第414条中确立了以登记为中心的担保物权统一受偿规则,进一步改善了营商环境。


第五,中国民法典是不仅是对改革成果的确认,同时也为未来的改革提供了法治的基础和通道,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保障。


法治,即全面依法治国是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主要表征。新中国民法典的出台,是中国法治健全完善的重要标识,更是我国国家治理体系的制度布局。在具体规则上设计上,中国民法典也充分考虑了依法治国能力、依法执政能力相关的具体制度设计。以惩罚性赔偿制度为例,作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中明确要求“加大对严重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实行惩罚性赔偿制度,严格刑事责任追究”。民法典对此也有所体现,在延续民法总则和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基础上,新增了知识产权侵权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以及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进一步完善了我国民法体系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民法典也是对改革成果的确认,为未来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供了重要的法治基础。尤其是延续民法总则对法人制度所做的规定,更是这一特色的重要体现。在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方面,按照社会组织改革发展的要求,民法总则延续了民法通则企业法人与其他法人的基本分类,按照法人设立目的和功能等方面的不同,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并规定特别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的基本分类,与我们国家事业单位改革等诸多改革相适应,试图以是否营利来区分法人,并以此来统筹其不同的管理方式。特别法人制度的设立,则明确了改革开放以来的基层群众性组织、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等的法人地位,对于改革的推进和基层组织治理结构的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而将机关法人定位为特别法人,为机关法人今后的职能改革和参与民事活动时的身份定位奠定了民法上的人的地位。对改革成果的确认,也同样体现在土地经营权制度的确认上。承包地的“三权分置”改革,是中央农村土地改革的重要举措。民法典将2018年《农村土地承包法》确立的土地经营权制度纳入民法典,是这一改革成果在民法典上的承认。


第六,中国民法典是潘德克顿体系的继承和发展,为世界民法典体例结构的探索提供了新的样本。


中国民法典七编制的中国民法典体例结构,继承和发展了潘德克顿体系。一方面,延续德国民法典总则分则的编纂体例,以总则编统领分则各编,追求民法典的体系性和开放性;同时,设立物权编和以合同编为代表的债法规则体系基本上了维持了物债二分的体系结构,婚姻家庭及继承重新回归民法典体系。另一方面,在延续民商合一的中国民事立法传统的同时,侵权责任与人格权独立成编。这不仅体现了对民法通则、民法总则等开启的“民事责任”体系的继承,也突出了人格权保护在现代中国的独特地位。七编制的中国民法典体例,虽然在法典体例科学性和逻辑性上尚有学说争议,但不可否认其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不仅如此,中国民法典创新债法规则内部体例,将债法总则规则纳入合同编通则,以合同编通则发挥债法总则功能,更是体例结构上的新探索。债法内部体例问题,是21世纪民法典再法典化过程中各国面临的重大问题之一。日本债法修改过程中,试图以“债及契约一般”一章来统合债法总则和合同法总则规则,但最终没有成功。法国债法改革则革新了债法内部体例,除了第四编以“债法总则”为标题以外,以“债的渊源”替代了原《法国民法典》第三编标题“合同或一般协议之债”,引入了债的基本制度。德国债务法现代化法维持了德国民法典传统的债编总则体系,债法总则体系中包含了合同之债及格式条款之债的一般规则。在我国,民法典编纂开始后,虽然学界大多主张应该参考大陆法系传统设立债法总则,但考虑到合同法总则规则与债总规则之间的重复以及我们国家合同法单行法的传统,民法典最终未设立债法总则,而是采取了以合同编通则发挥债法总则功能的新体例。将债法总则规则纳入合同编通则的这一编成方式,为民法典债法规则内部体例的重构提供了新的样本。


总之,饱含中国元素的中国民法典构成了世界民商事规则的重要竞争力量。在法律的全球世界里,一方面是内国法格局下的规则革新,另一方面是世界各国、各组织的规则竞争正在形成,民商法领域尤甚。例如,各跨国公司正在利用集团化的内部采购模式和格式条款来形成自己的规则体系;以国际商事组织为代表的众多国际机构正在形成新的商事习惯法,商法逐步超越了政治统一体的边界;各大陆法系国家正在进行或已初步完成的再法典化以及我国的民法典,构成了国际私法准据法层面的规则竞争。在这样一个法律世界的村落里,各国的内国法面临极大的竞争压力。如何在国际规则的竞争中脱颖而出,同样也是中国特色法治理论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当然,在民法典竞争的世界里,也要记得,决定一国民法学水准的并不仅仅是法典,更为重要的是学说和判例的水准。随着中国民法典的出台,期待随之而来的学说发展和司法实践,能够开创出中国民法学的新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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